使徒行傳第二十五章拾穗
【徒二十五1∼2】波尤非斯都接腓力斯任巡撫,他看來是個好官,只是在任太短,無以在猶太羅馬關係上,留下什麼顯著的成果。他上任約於西元五八∼六○,在任直至西元六十二年去世止。他一上任,就往耶路撒冷一行。在那裡他一定會與猶太當權者磋商有關事務;於是公會的人就趁機告發保羅。──《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3∼5】他們提議把保羅解來耶路撒冷好把這案件了結,該撒利亞和耶路撒冷,都是羅馬可以開庭的地方,只是猶太人可能期望在公會審保羅,巡撫不必在場。前者可能性較強,因事實上這案本已在羅馬人手上了。但路加卻揭露猶太人想解保羅往耶路撒冷的用心,是想再有機會下手謀害他。有人會希奇,猶太人怎可能指望這樣嚴重冒險會成功呢?但十多年後,他們反叛羅馬的戰事中,有更冒險的策略,而且依計而成事。非斯都卻不肯讓猶太人指使;他們該依從他,他不必依從他們。犯人仍囚在該撒利亞,非都斯將由耶路撒冷回去,短期不會再上耶路撒冷了。若保羅案件真如此逼切,猶太人可以設法上該撒利亞來。於是他提議他們選出代表,陪同他回該撒利亞,在那裡正式控告保羅。──《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廿五4】主保護祂僕人的法子,真是奇妙!從前(廿三16)他們設埋伏,就有保羅的外甥來通知。這次雖無人知,然而主卻叫非斯都不肯。「萬事互相效力」!―― 倪柝聲
【徒二十五6∼7】非斯都一回到該撒利亞,就開庭查詢保羅一案。路加沒有把控案再詳述,勢必與帖土羅的控辭差不多罷了。猶太人也許會竭盡誇張之能事,務求控告得力。但路加說他們都無法證實。案子既已拖延兩年,難以找到什麼目擊證人,猶太人就只好用一般性的控罪。他們明知不易成立的控訴,還是依樣提控出來,實是稱奇;可是訴訟歷史上,這般無稽之事,比比可尋。──《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8】「保羅分訴說:“無論猶太人的律法、或是聖殿、或是凱撒,我都沒有干犯。”」
保羅再次提出自辯,僅只否認所控的罪名。他否認干犯猶太人律法和玷污聖殿的控罪;這叫我們想起司提反所承受的罪(六13)。保羅又說他也沒有干犯羅馬?他所指的明顯是指羅馬皇,正因他自信沒有干犯皇帝,他就可以向該撒提出上訴。──《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0】「保羅說:“我站在凱撒的堂前,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什麼不義的事,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非斯都的計畫可能是想從公會中找幾名代表,作為他的審訊委員。因為羅馬法官有這慣例,設立一組諮詢人員,協助他判案的;保羅擔心在耶路撒冷找中立的諮詢人員,其機會直等於零。探頭入虎口實愚不可及,雖然必要時他甘心面對猛虎也在所不惜。於是他堅持要在羅馬法庭受審,當前這法庭就是他該受審的地方;問題的癥結只在他有沒有犯羅馬律法,這是猶太人公然說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1】「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什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他們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實,就沒有人可以把我交給他們。我要上告於凱撒。”」
若保羅犯了羅馬律法,要判死刑,那末他甘願接受羅馬的刑罰。但若控罪不成立,他就不必要成為巡撫討好猶太人的工具,而且接受處罰了。不過,事實上正是保羅所疑慮的。非斯都早就有意這樣用保羅作為政治抵押品,他提議把保羅帶到耶路撒冷開庭,就正指向這陰謀了。在這情況下,若要依羅馬的律法正途,只有一條路可走,保羅說:“我要上告於該撒。”──《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2】「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了,就說:“你既上告於凱撒,可以往凱撒那裡去。”」
非斯都於是和議會商量保羅的請求。雖然,他不能不接受上訴的要求,但對這特別案件可能有別的有關事項需要磋商的。同時,即或案情已很清楚了,法官可能也要例行公事地與議會的人討論討論。無論如何,上訴正式允准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3亞基帕王為誰?】
這亞基帕王,應稱為“亞基帕王二世”,是亞基帕王一世的王子。亞基帕王一世,即十二章20一23節所說的希律,他殺了雅各,捉了彼得,後來被蟲咬死的那個,參看該條難題研究。
這亞基帕王二世在該撒利亞(不是該撒利亞胖立比)為統治者的時候,曾使該城“羅馬化”,極為華麗。他也曾為救濟猶太失業工人,下令將耶路撤冷城中街道鋪上石板,使工人生活得以解決。
耶路撒冷於紀元後70年被毀後,亞基帕王二世遷居羅馬為寓公,並在羅馬逝世。
當猶太人在紀元後70年之前企圖叛變羅馬,曾為亞基帕王所勸阻,但猶太人不聽,結果猶太滅亡。――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廿五13,23亞基帕,百尼基是何等人?】
答①亞基帕——意由艱難而生,他是大希律王的曾孫,希律亞基帕一世(參一五七題)之子希律亞基帕二世,他父親與主後四十二年去世時,他在羅馬,年方十七歲,羅馬皇帝革老丟(參一五六題)於主後五十三年,派他為腓力及呂撒聶分封地土之統制者,有王的稱號(路三1),他住在該撒利亞腓立比城,當非斯都在此城審訊保羅時,他與百尼基並坐而旁聽(參一七三題;徒廿五13-廿六32),後來猶太人在主後七十你啊叛離羅馬時,他力加勸阻,但猶太人不聽,結果亡國,他因仍效忠于羅馬國,而受到皇帝之恩賞,任城中言吏,後死于羅馬,時在主後九十九年。
②百尼基——意系引人入勝,得勝的,是希律亞基帕第一的長女,是一個品德敗壞的,非常無恥的女子(徒廿五13-23,廿六30)。按照歷史所記,她初嫁其叔父,後改嫁與胞兄亞基帕二世,曾與亞氏大張威勢而來,同在該撒利亞聽保羅之申訴(徒廿五23),後來又改嫁與西西里王多利買,不久複與離婚,仍歸亞基帕二世,最後又與羅馬大帥斯巴先及提多父子兒子時行暗昧之事,希律淫亂之家風於此可見一般矣。——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二十五14】「在那裡住了多日,非斯都將保羅的事告訴王說:“這裡有一個人,是腓力斯留在監裡的。」
亞基帕為實際的目的而作為猶太人──例如他有權委派大祭司──非斯都向這猶太人請教這件疑難案件,找點線索,反正這猶太人與這案件沒有任何官方的連帶關係。──《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5】「我在耶路撒冷的時候,祭司長和猶太的長老將他的事稟報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於是記述非斯都向亞基帕複述這案到此為止的進程,是以羅馬官員的立場記述的。他最初得悉這件事,是他訪問耶路撒冷的時候,猶太人向他控告保羅,要求他宣判保羅的刑罰,了結這長期積案。──《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6】「我對他們說:‘無論什麼人,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
可是非斯都不肯接受這樣橫蠻的要求。羅馬律法對被告的人必須進行公正的審詢,讓他聽明控狀及證據,也可以作辯。不管腓力斯轄下時發生過任何事,事實上當時正有過這樣的對簿公庭──非斯都也必須重審這案子,以表明他公正無私。──《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7】「及至他們都來到這裡,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來。」
控方一齊集,非斯都立即吩咐把犯人提上來。讀者會留意到,路加故意讓非斯都自逞做事細心,來對照前任腓力斯好整以閑的作風(廿四22)。──《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19「一個人名叫耶穌,是已經死了。保羅卻說祂是活著的。」】
非斯都提說耶穌,只輕描淡寫的說出來,在他看來,這不過是猶太人的迷信,不值得什麼辯論。耶穌活著或死了,對他活宮廷似乎沒有什麼關係,照他所知,耶穌不是在彼拉多手下釘死了嗎?非斯都怎麼會知道耶穌的死是多麼重要,不僅對猶太人,也對他!他怎麼會明白耶穌的死對他以後的人生有多大的關係。他經久窮奢極侈放蕩的生活已經使他的感覺麻木,一論到宗教,似乎只是迷信而已,所以他看到保羅的熱心,是無法解釋的事。
這樣一個庸俗的人,只要權勢,金錢可以使他出賣靈魂。看尊貴的使徒,他偉大的品格如明光照耀。這是多麼強烈的對比,照著聖經所說,基督死了,而且活了,並且活到永永遠遠。使徒的信心不只在十字架,更升至主的寶座。復活的主必分擔僕人的痛苦,也供給他們時刻需要的恩典。主說永活的,為主見證的人多麼有力,保羅在大馬色的經驗中更深深為主所抓著,他日日在主面前蒙恩,以致在捆鎖之中,仍承認耶穌是活的。
── 邁爾《珍貴的片刻》
【徒二十五20】「這些事當怎樣究問,我心裡作難,所以問他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為這些事聽審嗎?’」
於是非斯都提議上耶路撒冷開審。在廿五9那裡,他表面的動機,是要討猶太人的歡心。這裡私下的會晤中,他表示的動機,就是他心裡作難,不知如何處置。其實,他的作難是不願宣判犯人無罪,而叫控告的人收拾行裝回去。──《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21】「但保羅求我留下他,要聽皇上審斷,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凱撒那裡去。”」
保羅卻不肯就範,要使用上訴該撒的權利。這裡的字眼表示,保羅要留在羅馬的監管下,直到可在皇上面前審斷。似乎保羅在要求羅馬庇護他脫離猶太人的手,直到羅馬最高法庭宣稱他無罪釋放,可以自由傳道。──《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22】「亞基帕對非斯都說:“我自己也願聽這人辯論。”非斯都說:“明天你可以聽。”」
亞基帕為非斯都提供一次機會,進一步考察這件案情,他說想親自聽聽保羅。剛才所聽聞的敘述,引起他的好奇心,同時他以前也必聽過不少謠傳。非斯都自然樂於答允。希律亞基帕與希律安提帕一樣甚有興趣究其根柢(路廿三8)。──《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23】「第二天,亞基帕和百妮基大張威勢而來,同著眾千夫長和城裡的尊貴人進了公廳。非斯都吩咐一聲,就有人將保羅帶進來。」
第二天機會來了。路加描寫一堂官式典禮,貴賓與巡撫並坐,還有相當的儀節。在座的,有軍方人士及社會名流。大張威勢一字,後來的用法是指“行列隊伍”,這兒可能也有這個意思。場面擺佈好了,就帶犯人出場。對路加來說,他自然是主角,布魯斯說得好,對信徒讀者而言,他才是該場面裡的真正大人物。這正是路廿一12預言的應驗。──《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24∼26】程式開始,非斯都先向皇家貴賓來個開場白,他簡介保羅為全猶太百姓控告認為該死的人。公會的判斷就視為全猶太民族的的公斷──這顯然是修辭上的狂誇。不過,非斯都竟向全會眾宣告,說在他看來,保羅並沒有該死的罪;當時聽眾中,除了亞基帕和百尼基,全不是猶太人。但保羅既然上告該撒,他也就決定送他上羅馬去。因此,他把保羅帶到會眾跟前,尤其是見見亞基帕,再作進一步查詢,多取一點著實的根據,作為遣送囚犯的名堂。──《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二十五27】「據我看來,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但無論如何,非斯都也要向皇上(尼祿王公元五十四∼六十八)有所奏告,與囚犯一同遣送去。奏告上若沒有正式的控罪,也是很無稽的事。赫肯(p.678)認為這句話不可能出自非斯都的口,這是因他不領會其中的反諷意味,且他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赫肯又說非斯都到底有先前審詢過程的案件記錄,包括了猶太人對保羅的控訴,他只要一併呈交皇上便是。可是,若非斯都自己並不覺得有什麼可控的罪名,那末他就是自逞無能了。高級官員必然會問:“那你為何不把犯人釋放了?”非斯都正是進退維谷,咎由自取!──《丁道爾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