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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 长老Elder新约教会的职分。名义是指年长及灵性成熟的人(提前三1至7);他们在灵性上带领本地会众。―― 殷保罗《神学词汇浅释》 长老(Elder,Presbyter)一个人凭着他在家庭、宗族,或支派的地位,或由于其性格、才能、形象,或影响力,或通过任命和按立程序,在圣经曾提及或没有提及的民族中,于古代世界的宗教或一般社会范围内,行使作领袖和执掌司法的职分。虽然长老或长老团在古以色列的邻国,以及新约时代的希腊罗马世界均已出现,在新约和后使徒时代的教会中,长老(众长老)的发展乃是起源于犹太教和旧约。在旧约中长老或长老制,与支派制度有密切的关系。支派由宗族组成,而宗族则由若干大家族组成。在族长社会中,一家之长因其年纪及经历,管治全族。年长者所拥有的年资、智慧和阅历,无疑是这些长老行使权柄的来源。由各家首领治理的宗族,形成了长老会议。作战时,各宗族派出作战的人,由长老团选出的首领来领导。在以色列的君主时期之前,地方上的行政司法事务,大多掌握在那些长老手中。在出埃及记,以色列众长老(各家的首领)就是照摩西的吩咐,预备第一次逾越节筵席(出十二21、22)。在出埃及记十八章12节,又是这些长老与摩西的岳父叶忒罗一起,从他们百姓中间选出有能之士,协助摩西解释神的律法,行公义的审判(出十八13-23)。按照民数记十一章16-17节的记载,摩西同样遵照神的吩咐,在以色列众长老中选出70人协助治理人民。从这段经文可见,长老们身上都赋予神的灵。在前面那段记载中,挑选出来辅助摩西行事的长老,都是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长老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正义。他们以「法官」的身分,坐在古代村镇传统法庭的「城门」内。长老在此排难解纷,并议决小区事务(创二十三10、18;伯二十九7;箴二十四7,三十一23)。维持和执行律法的责任显然落在「本城门长老」(申二十一19,二十二15)或「本城的长老」(申十九12,二十一3、6,二十五7-10)身上。路得记四章1-12节对这样的过程作了极细腻的描述。到了君主时期,地方行政和司法权力仍操掌在长老会议手上。扫罗为王将近结束时,大卫带口信及礼物给犹大各城长老(撒上三十26),此举显然表明他的有效管治,需仗赖长老们的声名诚信。耶户作王时期,圣经告诉我们,撒玛利亚众长老和家宰邑宰们都排在一起(王下十5)。耶洗别为使对付拿伯的阴谋得逞,致函耶斯列的长老和贵胄,授予机宜(王上二十一8-11)。还有,约西亚将犹大和耶路撒冷的长老召集一起,聆听律法宣读,并且和他一起遵守约言(王下二十三1)。显然,以色列众长老也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执行律法。除了行政司法职责外,长老们还要承担敬拜职分(出二十四1、9;利四15),参与大卫的皇室之约(王下十九2)。皇室制度崩溃后,长老制仍旧保留。在被掳(结八1,十四1,二十1-3)和归回时期,长老们依然存在(例:拉十16)。新约时期的犹太教以「长老」的头衔赋予希腊教派的首长和乡村官员的做法,可能影响了外邦各教会内小区架构的发展,以及赋予源出犹太教,制度极其相似的基督徒长老的职务(或功能)。在首3卷福音书和使徒行传中,有许多地方提到长老作为犹太教内负责公众及宗教生活的官员。论到他们时,往往跟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职人员相提并论,如:「长老、祭司长、文士」(太十六21,二十七41);「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太二十一23,二十六3、47,二十七1);「文士和长老」(太二十六57);「祭司长和长老」(太二十七3、12、20);「官府、长老,和文士」(徒四5);「治民的官府和长老」(徒四9)。我们无法从这些经节来断定长老的职责,以及他们与官府和文士有甚么分别。可是,犹太长老的职责,已经在米示拿的「公会」一文,以及与死海古卷一同发现的昆兰苦修派的团体规章中清楚描述出来。每一个犹太社群各有其长老议会,除了作一般行政监督外,还代表会众与罗马当局交涉。但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司法;他们是律法及其传统解释的监督人(参太十五2),负责对违反者施法和惩罚。这些长老议会中最重要的是设于耶路撒冷的公议会,公议会是由71名委员组成,是全国的终审法庭。基督徒的社群中从初期教会终于自视为新以色列一事(太二十一43;加六16),很容易看出他们为甚么逐渐采纳长老制。由于其形式和范围显然因地点和时间而各有差异,我们很难分辨初期基督徒社会中盛行甚么规定,但长老的设立与功能,却是早期教会生活中的一部分。根据路加所记载基督教的起源和发展,耶路撒冷的教会已经有长老出现。我们从使徒行传十一章30节发现,安提阿的信徒将赒济饥荒的捐项,「托巴拿巴和扫罗,送到(犹大省众教会的)众长老那里」。保罗和巴拿巴在第一次宣教旅程时,在各教会中选立长老(徒十四23)。以后,保罗和巴拿巴奉差从安提阿上耶路撒冷去,就外邦信徒受割礼问题,「见使徒和长老」(十五2)。教会和使徒并长老,都接待他们(十五4),他们就聚集听了众人的辩论,并为此事定断(十五6-23)。 这些长老是甚么人,如何选立,圣经没有告诉我们。但从犹太人的先例判断,他们多半是凭着年资及显要的身分,使他们在小区中具备行使特殊职务的权力。尊敬长辈是犹太人的传统美德,「长老」一词就是从犹太惯用语引伸而来。在耶路撒冷教会选立长老,也可能就像拣选「七人」作特别事奉时一样,由使徒按手在他们头上(徒六1-6)。他们在基督徒群体中的职分,跟犹太社会和公会中的长老所行使的可相比拟(徒十一30,十五2、4、6、22、23,十六4,二十一18)。保罗在最早期的著作中,虽然没提到「长老」一词,但是他在外邦教会中显然仍旧选立长老。保罗只在教牧书信中提到他们(提前五17、19;多一5)。保罗在最后一次往耶路撒冷的途中,曾召集以弗所的众长老到米利都(徒二十17),一面向他们辞行,一面叮咛他们尽忠职守,看顾群羊和牧养神的教会(徒二十28)。保罗在早期书信中没有明确提及长老,长老可能是牧养会众的领袖之一(罗十二8;帖前五12、13)。有许多解经家把所谓保罗式教会中「有恩赐」的领袖(例:林前十二),和犹太基督教会比较阶级化的结构划清界线,这也许是错的。腓立比书一章1节确实在保罗较年轻的会众中,把职分划分(监督和执事)。常被视为反映教会体制晚期发展情形的提摩太前书五章17节,将恩赐更显著的传道教导职分,归给管理教会的长老。此外,从彼得前书五章1-5节和雅各书五章14节,可进一步了解基督徒长老的牧养职分。我们只能根据1节经文,确定使徒和长老有同样的身分:「我这作长老、作基督受苦的见证……劝你们中间与我同作长老的人」(彼前五1)。这节经文显示,选立长老是延续使徒的仆人职分。保罗在离开前,总要在教会选立长老,正好支持这样的讲法。在较晚期的教会传统中,如使徒约翰在约翰贰书和三书中所指的「长老」,也有相似的看法。这确定虽只属暗示,但使徒和长老的身分却从不互相混淆。要指出长老和其他负有教会职事者的分别,并非易事。保罗所列举的恩赐和职分(林前十二28;弗四11),虽然划分有先知、传福音的、牧师、教师等,但实际上,同一个人往往拥有两项或更多的恩赐。例如,提摩太前书五章17节说到有长老擅于传道教导;雅各书五章14节提到他们为病者代祷服侍;彼得前书五章2节则劝勉他们要牧养群羊。因此,在安提阿带领教会的先知和教师(按照徒十三1-3),极可能就是教会里的长老。同样,从拣选「七人」办理供给之事,而引致执事职分的设立(徒六1-3);但执事并不仅限于事务性的工作。路加提到的两位执事,既是传福音的,也是擅于讲道、行异能,和解释圣经的(徒六8-10的司提反;徒八4-13、26-40的腓利)。在较晚期的教会中,主教和长老虽然清楚划分,新约却反映在初期时,这些职位实际上是异名同义。保罗在米利都的离别赠言(徒二十),特别向以弗所教会众长老而发(第17节);保罗告诉他们,圣灵已经立他们「作全群的监督」(第28节)。此处所用的「监督」一词,究竟是指以后兴起的主教,还是泛指监护人,则并不清楚。不过,提多书一章5-7节中,第5节的众长老和第7节的众监督显然是同一群人。另外,腓立比书一章1节的监督,可以理解为保罗离开这宣教工场时所设立的长老。在新约时期,教会的行政管理显然仍相当不稳定,但确实为以后建立的结构播下了种子。以犹太的先例为基础的长老制度,是核心所在。至二世纪,长老会议中的主持者逐渐形成一特别角色,地位超越,握有重权。随着年日过去,「长老」这称谓收窄至指「祭司」(指「司铎」、「司祭」、「神父」),而在今天主教制的教会中,仍然如是。不过,新约并没有把祭司工作与长老职权相提并论。随着基督教的广布和发展,祭司成为了一个有权力的人物。在圣礼神学中,一些并非出自圣经的理论随之产生。改教家在十六世纪成功地进行了宗教改革后,便指出和抨击这些理论,并强调信徒皆祭司的观念。在复原教里,祭司成为了传道人和牧师。在非罗马的主教制教会(或圣公会)里,今天又再出现「司祭」一职。许多福音派的圣公会,纵使对祭司的理解跟罗马天主教的用法不同,但仍拒绝使用这职衔。在长老教会或类似的教会,长老(无论是负责教导或治理的)仍正式称为长老,并且所有长老都有平等的地位。ManfredT.Brauch另参:「监督」;「牧养的/牧师」;「执事,女执事」;「属灵恩赐」。――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