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辞典目录

 

「自由

 

自由

基督徒常感觉有许多的事在世人看来很平常也无所谓,但基督徒必须避免不做。这样,就增加很多限制,失去很多自由,值得吗?一般认为自由就是不受捆绑,不要约束,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别人都不应该干涉和妨碍。不但在行动上是释放的,在心理上也不应受任何压制。什么事都可由一个清白的良心和轻松的清意行事,随时达成个人要求达成的目的。若受人反对或拦阻时,便应当应用个人的自由权加以反击及反抗。因个人的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要个人在应该的权力里,不妨碍人,不得罪和拦阻别人的自由,就不应该受别人的限制,剥削了个人的自由。所以,反抗也是属于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
  根据以上的思想,可以看出这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由。是自作主张的自由。那是自主而不是自由。这一种自主,在表面上包含了自由意志的理论,然而这仍是心理上的一种自我中心,原来自由意志观念是指人有自由去表达个人的意志。人可以对自己能掌握的任何情况,加以选择。而这选择你完全不受个人意识中不能控制的因素所影响。
  有的心理学家说,在自我的最中心有一个核心,称之为自我核,人的问题、情绪、感受、态度比较另一些外界经验来得更接近自我核。意思就是一个人的痛苦、忧虑、烦恼因太靠近自我核,就会很直接地影响我们人格中心。当这人格中心受到伤害起了变化,人就产生精神病。换言之,就是这人身体的某一部分,跟这个敏感的自我核太过接近而叫他受伤害。例如人的手指要接受手术时,人不会太大担心,但若要在脑部或眼部动手术时,人便会很忧虑,这就是人在比较敏感的部分,就是接近自我核的地方,人的自我不愿受损害或打击,爱自己表现就很强烈。这现象就是圣经要引用爱人如己的意思。表示人人对自我都非常关心,都不愿受伤害。这自我的发展,人希望它能提高到一个准则,使人能感受到安全,被尊重,直达到自由自在的境界。
  有时人认为人可以达到完全开放且绝对自由的地步。因为人相信他的自我是绝对纯洁的。但圣经明说:我们的祖先已经容纳罪进入自我里面去,所以人的自我已经失去了,那种纯洁崇高的能力,渗透了为自己着想的私意。
  圣经里论到自由,提及四个层面:
  第一、在基督里,在圣灵里才有自由。因为罪侵入人里面,人便失去自由。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既脱离了罪的力量,就有主的生命在他里面,使他能自由生长至成熟。(林后三:17;罗八五:1
  第二、自由是不再作罪的奴仆,也不再受律法的捆绑。然而,却甘愿作基督的仆人。虽然我们脱离了罪的捆绑,但我们愿意降卑自己顺服在神的面前服侍神,也在众人面前服侍人。信徒借着自由可以靠神的能力来拒绝不蒙神喜悦的事。这是世人很难办得到的。因此,信徒的自由提高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提高了人在地上的道德标准,也使人在社会上产生一种服侍的功能。这惟有基督徒的自由才能达成的。
  第三、自由是拥有真理的。真理必使人得以自由。(约八:35)真理就是耶稣。祂的生命生活,祂的真道和所说的话就是真理。基督徒能遵行神的道,照神的心意就是按真理而行,这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属真理的自由。
  第四、不可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年轻基督徒感到自己的行为受限制,大多是为了在放纵的事情上不能象世人那么随心所欲。自由是不作违反真理的事情,信徒能得胜罪恶是因他有自由来选择不犯罪。这就形成一种能够拒绝违反真理的力量。
  总结:基督徒的自由是(一)不含罪恶性的。(二)不违反圣经真理的。(三)透过爱神的心,肯放弃自己的利益而为别人着想。(四)不放纵情欲,不是为了占有而是为了付出。(五)最终目的是要服侍人荣耀神。

 

自由(Liberty)肉身的自由没有束缚的素质或状况。在古代的世界中,奴隶制度是很普遍的。摩西的律法规定希伯来奴隶服侍主人6年,第七年便可获得自由(出二十一2)。耶利米书三十四章蕴含了这项律法的条款,经文说明了两件事:(1)律法的要求是被确认的,但是(2)很多人没有遵行。可是,无论实行的情况如何,律法是很尊崇自由的原则。每49年之后,就会有一个禧年,那时所有产业都会物归原主,而且奴隶会获得释放(利二十五8-24;参结四十六17)。基于某些理由,奴隶可以得到自由。如果他的主人使他瞎了一只眼或者掉了一颗牙,他的主人就要因为他失去一只眼或牙而给他自由(出二十一2627)。在一段语意灰暗的经文中,约伯反映了在阴间里,「奴仆脱离主人的辖制」(伯三19)。在另一种心境之下,约伯表示欣赏野驴的自由(伯三十九5)。当弥赛亚来临,祂其中的一项工作,是「报告被掳的得释放」(赛六十一1)。旧约的信徒认为这种自由,就是从外族的辖制中得释放。但弥赛亚基本上是关心人的灵魂得自由。神的子民要以同一种精神,为「使被欺压的得自由」(赛五十八6)而禁食。自由是在神面前的一种生活方式,同时也是从轭中得释放的一种状况。在新约中,「自由」有时直解为从囚禁中得释放的意思。四福音里,也提及犹太人在逾越节释放一名囚犯的习俗,并且提到巴拉巴获得释放(例:可十五691115)。同时,也有其他有关释放囚犯的记载(例:徒三13,十六35)。病得医治也同样被描述为得释放(路十三12)。有几段经文是与奴隶得释放有关的。保罗以婢女与主母之间的分别,说明夏甲及撒拉的比喻(加四22-31)。使徒保罗带出一个关乎信徒在基督里享自由的重要真理,他是借着从为奴至得自由的几个特点,来说明这真理。在基督里的自由有不少记述提到奴隶是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就是有些人是自由的。因此,我们读到「地上的君王、臣宰、将军、富户、壮士,和一切为奴的、自主的,都藏在山洞和岩石穴里」(启六15;参启十三16,十九18)。对于这种重要的社会阶级分别,新约有一种有趣的看法。在基督徒来说,为奴的或自主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属于基督的奴仆,在基督里是自由的。保罗写道:「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林前七22)所有信徒都是用基督的血买回来的,故此全都是属于衪的,都是基督的奴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基督已释放他们。无论外在的环境如何,他们是活在属灵的真自由中。有些事情比为奴更恶劣。对于哥林多前书七章21节的意思,也引起争议:「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按字面的意思来说,末后的词组可译为「不如利用它」。有些学者认为它的意思,是指「倒不如利用奴仆的身分」。那就是说,他们持守保罗所说的话,在基督里的自由是奇妙的,以致为奴也无关痛痒了。不要为从奴仆的身分中得释放而困扰,倒要在基督里继续得自由。保罗实在是说:「倘若给你自由,就接受它。但要记着,基督所给你的自由更为重要。」基督既是至高无上,人属于哪一个种族,或甚至是为奴或自主的(西三11),都无关重要了。主耶稣所赐的报酬,是不理会那人是为奴或是自主的(弗六8)。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罗是无人辖管的自由人。然而,他却使自己作众人的奴仆,以致能够为基督获得更多的人(林前九19)。从这个角度而言,为奴抑或自主,并不十分重要。影响至大的为奴情况,就是耶稣所说的奴仆了。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八34)正如保罗所说,这样的人是「已经卖给罪了」(罗七14)。问题就是没有人可以与罪划清界线。人也许可以克服某些习惯,但要完全脱离罪恶却是另一回事;而且罪恶给生命带来重大的问题。因此,无法脱离罪恶,是严重的事情。那意味着我们并不自由,成了罪的奴仆。但是,耶稣及保罗并没有停留在这奴仆的实况上。他们领我们走向自由。耶稣坦言,当天父的儿子叫人得自由,人就真的自由了(约八36)。保罗为着耶稣基督所带来的自由而欢欣(罗七2425)。真理使人得自由(约八32),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这句话是基于耶稣就是真理的事实(约十四6)。这并非一种哲学的观念,以为过犯使人成为奴仆,而真理则可以产生释放的作用。在这里,真理是指与耶稣相关的真理,那就是「福音真理」(西一5)。保罗说:「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三17)新约强调一点,人靠自己是无法抵挡罪恶的。而且这是人生的实况,现代社会亦提供了很多例证。我们可能热切地渴望行善,但恶势力往往使我们无能为力。我们所愿意作的善事,我们无能力去做(罗七21-23)。但因着基督的救赎工作,罪恶的势力被瓦解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八2)这真理不断被强调,并且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可是,基督徒亦拥有另一种自由,那就是不用服在律法之下的自由。主后一世纪,许多人视遵守神的诫命为得救之途径。犹太人都鼓吹这种观念,而有些早期的信徒亦似乎吸纳了他们的思想。毕竟这种观念似乎很明确:如果我们有美好的生活,我们就与神和好了。这种看法所产生的问题,就是我们无法行善,因为罪的势力实在太大了。但这种观念还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基督并非为着律法而受死。在加拉太书中,特别强调这种论调。保罗在此极力指出得救是借着信,并非靠守律法(罗四;加三)。他抱怨有些人是「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加二4)。保罗指出基督已经使我们得自由,我们不应再受任何形式的捆绑(加五1)。在一段引人注目的经文中,保罗表示了盼望受造之物会脱离败坏的辖制(罗八21)。在某方面来看,受造之物都会分享神的儿女荣耀的自由。这就指出创造的一个美好目的。我们不应失去那「荣耀」,就是神的儿女所享有的自由。由于我们无需为自己的救恩而夸口,因此我们落在对我们的自由明显的试探中。但我们已经多次受警告,不要滥用自由(罗六1-4;加五13;彼前二16)。所以,我们如自由的人般生活,很是重要。不要因为滥用自由,而被自己的欲望所辖制。LeonL.Morris另参:「奴隶」。――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