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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自由(Liberty)肉身的自由没有束缚的素质或状况。在古代的世界中,奴隶制度是很普遍的。摩西的律法规定希伯来奴隶服侍主人6年,第七年便可获得自由(出二十一2)。耶利米书三十四章蕴含了这项律法的条款,经文说明了两件事:(1)律法的要求是被确认的,但是(2)很多人没有遵行。可是,无论实行的情况如何,律法是很尊崇自由的原则。每49年之后,就会有一个禧年,那时所有产业都会物归原主,而且奴隶会获得释放(利二十五8-24;参结四十六17)。基于某些理由,奴隶可以得到自由。如果他的主人使他瞎了一只眼或者掉了一颗牙,他的主人就要因为他失去一只眼或牙而给他自由(出二十一26、27)。在一段语意灰暗的经文中,约伯反映了在阴间里,「奴仆脱离主人的辖制」(伯三19)。在另一种心境之下,约伯表示欣赏野驴的自由(伯三十九5)。当弥赛亚来临,祂其中的一项工作,是「报告被掳的得释放」(赛六十一1)。旧约的信徒认为这种自由,就是从外族的辖制中得释放。但弥赛亚基本上是关心人的灵魂得自由。神的子民要以同一种精神,为「使被欺压的得自由」(赛五十八6)而禁食。自由是在神面前的一种生活方式,同时也是从轭中得释放的一种状况。在新约中,「自由」有时直解为从囚禁中得释放的意思。四福音里,也提及犹太人在逾越节释放一名囚犯的习俗,并且提到巴拉巴获得释放(例:可十五6、9、11、15)。同时,也有其他有关释放囚犯的记载(例:徒三13,十六35)。病得医治也同样被描述为得释放(路十三12)。有几段经文是与奴隶得释放有关的。保罗以婢女与主母之间的分别,说明夏甲及撒拉的比喻(加四22-31)。使徒保罗带出一个关乎信徒在基督里享自由的重要真理,他是借着从为奴至得自由的几个特点,来说明这真理。在基督里的自由有不少记述提到奴隶是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就是有些人是自由的。因此,我们读到「地上的君王、臣宰、将军、富户、壮士,和一切为奴的、自主的,都藏在山洞和岩石穴里」(启六15;参启十三16,十九18)。对于这种重要的社会阶级分别,新约有一种有趣的看法。在基督徒来说,为奴的或自主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属于基督的奴仆,在基督里是自由的。保罗写道:「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林前七22)所有信徒都是用基督的血买回来的,故此全都是属于衪的,都是基督的奴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基督已释放他们。无论外在的环境如何,他们是活在属灵的真自由中。有些事情比为奴更恶劣。对于哥林多前书七章21节的意思,也引起争议:「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按字面的意思来说,末后的词组可译为「不如利用它」。有些学者认为它的意思,是指「倒不如利用奴仆的身分」。那就是说,他们持守保罗所说的话,在基督里的自由是奇妙的,以致为奴也无关痛痒了。不要为从奴仆的身分中得释放而困扰,倒要在基督里继续得自由。保罗实在是说:「倘若给你自由,就接受它。但要记着,基督所给你的自由更为重要。」基督既是至高无上,人属于哪一个种族,或甚至是为奴或自主的(西三11),都无关重要了。主耶稣所赐的报酬,是不理会那人是为奴或是自主的(弗六8)。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罗是无人辖管的自由人。然而,他却使自己作众人的奴仆,以致能够为基督获得更多的人(林前九19)。从这个角度而言,为奴抑或自主,并不十分重要。影响至大的为奴情况,就是耶稣所说的奴仆了。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八34)正如保罗所说,这样的人是「已经卖给罪了」(罗七14)。问题就是没有人可以与罪划清界线。人也许可以克服某些习惯,但要完全脱离罪恶却是另一回事;而且罪恶给生命带来重大的问题。因此,无法脱离罪恶,是严重的事情。那意味着我们并不自由,成了罪的奴仆。但是,耶稣及保罗并没有停留在这奴仆的实况上。他们领我们走向自由。耶稣坦言,当天父的儿子叫人得自由,人就真的自由了(约八36)。保罗为着耶稣基督所带来的自由而欢欣(罗七24、25)。真理使人得自由(约八32),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这句话是基于耶稣就是真理的事实(约十四6)。这并非一种哲学的观念,以为过犯使人成为奴仆,而真理则可以产生释放的作用。在这里,真理是指与耶稣相关的真理,那就是「福音真理」(西一5)。保罗说:「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三17)新约强调一点,人靠自己是无法抵挡罪恶的。而且这是人生的实况,现代社会亦提供了很多例证。我们可能热切地渴望行善,但恶势力往往使我们无能为力。我们所愿意作的善事,我们无能力去做(罗七21-23)。但因着基督的救赎工作,罪恶的势力被瓦解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八2)这真理不断被强调,并且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可是,基督徒亦拥有另一种自由,那就是不用服在律法之下的自由。主后一世纪,许多人视遵守神的诫命为得救之途径。犹太人都鼓吹这种观念,而有些早期的信徒亦似乎吸纳了他们的思想。毕竟这种观念似乎很明确:如果我们有美好的生活,我们就与神和好了。这种看法所产生的问题,就是我们无法行善,因为罪的势力实在太大了。但这种观念还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基督并非为着律法而受死。在加拉太书中,特别强调这种论调。保罗在此极力指出得救是借着信,并非靠守律法(罗四;加三)。他抱怨有些人是「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加二4)。保罗指出基督已经使我们得自由,我们不应再受任何形式的捆绑(加五1)。在一段引人注目的经文中,保罗表示了盼望受造之物会脱离败坏的辖制(罗八21)。在某方面来看,受造之物都会分享神的儿女荣耀的自由。这就指出创造的一个美好目的。我们不应失去那「荣耀」,就是神的儿女所享有的自由。由于我们无需为自己的救恩而夸口,因此我们落在对我们的自由明显的试探中。但我们已经多次受警告,不要滥用自由(罗六1-4;加五13;彼前二16)。所以,我们如自由的人般生活,很是重要。不要因为滥用自由,而被自己的欲望所辖制。LeonL.Morris另参:「奴隶」。――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