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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甚么是罪】谈到「罪」这个问题,人们会以为是违犯了国家的法规,或在人面前做了坏事,这才算是罪。但是,在神的眼中看来,我们即或没有犯过法,也没做过甚么坏事,我们仍然有罪。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圣经来看甚么是罪?

   ()罪是指人背叛了神的主权:人是神所造的,因此神在人身上有绝对的主权,但是人却不要神、背弃神、反抗神,这就是罪。一个人可以在别人的面前是个好人,但如果他在家里不孝敬他的父母,他在父母的心目中仍是一个不孝子。旧约的「背叛」(王上十二19)和「悖逆」(赛一28),希伯来原文是"pesha",是用来描述人「故意」或「有预谋」的背叛神。新约的「不虔」(罗一18),希腊原文是"asebeia",意指人对神的不敬、不服、不信。

   ()罪是指人逾越了神所定的界限:在神造了人之后,曾给人订定了一些的规则与界限,例如:「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创二17),人违犯了神的规定,这就是罪。一个学生可能他的学业成绩很好,但他若违犯了某种校规,他就是一个犯规的学生。旧约的「罪孽」(创十五16),希伯来文是"awon",意即弯曲、偏离了神正直的道路;「恶」(摩五14)"ra"意指强暴地破坏神的命令;「奸恶」(哈一3)"resha"意指罔顾神律法的约束;「过犯」(利五15)"maal"意指破坏不遵守神的诫命;「不义」(利十15)"awel""awla"意指偏离。新约的「不义」(罗一18),希腊文是"adikia",意即不正当、不正直;「过犯」(罗四15)"parabasis"意指越轨、越过既定的界限;「违背律法」(约壹三4)"anomia"意指蔑视或触犯既存的律法。

   ()罪是指人达不到神的标准:神造人有祂的目的,祂要人在地上实现祂对人的心意,但是人却堕落、失败了,无法达到神的标准,这就是人的罪。盗亦有道,强盗有他作人、作事的标准,但达不到一般人作人、作事的标准;同样的,有些人在人的眼中是好人,但在神的眼中却是罪人。旧约的「罪」(创四7),希伯来文是"hattath",意即没有达到神所要求的标准。新约的「罪」(罗三23),希腊文是"hamartia",意即没有射中目标,达不到神的标准,所以说人「亏缺了神的荣耀」。雅各书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对的事该作而没作,也就是没有达到神所设定给人的标准,所以就是罪。

         著名圣经学家司可福说:罪是一种与神为敌的天性;罪也是一种违背神旨意的行为;罪又是一种亏缺了神的情况。── 黄迦勒

 

Sin违返神的律法,未能中的,不能达到神为所有人定下的标准,那就是神借着耶稣基督所显明的圣洁。―― 殷保罗《神学词汇浅释》

 

(Sin)从宗教角度看的罪行,不单违反人性、社会、他人或自己,更是叛逆神。神的概念因此给予罪的观念多方面的意义。其他神只被看成是反复无常和平凡不过的,在放荡不羁的行为中施行无限的能力;那些神灵并不跟以色列的一神、圣洁、公义和全然的美善等含义一样,对罪恶存有甚么意识。这种对于罪的宗教概念,连同随之而创造的用语,在新约中依然不变。词义以色列的神为人类行为立下理想、设定标准,而圣经最常用于罪的词汇(希伯来文hata;希腊文hamartema),原意为「达不到标准,未能完成责任」(参罗三23)。

作为律法的赐予者,神定下人类自由的界限;另一个常用的词(希伯来文abar;希腊文parabasis),描述罪是越过了范围,跨越了那些定下的界限。类似的用语是希伯来文pesa(意即反叛、犯法)、asam(意即侵犯了神威严的权柄,招致犯罪)和希腊文paraptoma(意即离经逆道)。「邪恶」经常用于翻译希伯来文寁aon(意即故意作恶、犯错),在新约中最相近的是希腊文anomia(意即无法)和paranomia(意即犯法),指不接受神的管治;希伯来文rasa(意为「违法,不守规矩」)。何西阿将以色列「淫乱」的罪,与神信实的爱相比:这种罪是错误的、不忠的、不信的。神的圣洁被罪所侵犯,解释为希伯来文halal(意即亵渎)和toeba(意即憎恶、厌恶)。神本性是公义的,罪则是ewel(希伯来文)和adikias(希腊文,意即不公义,参结十八5-9的描述)。对宗教而言,罪的用语是asebeia(希腊文,意即不虔诚、不尊敬,没有给予应有的尊崇)。罪给说成是负债,是对美善的神未偿还的责任(太六12)。这些例子表示了在圣经中罪的本质和不同类别,然而,任何以为罪只不过是宗教上所关注的观念都是错误的。在以色列中,每一件社会罪行──通奸、威迫、不公义、偷窃、暴行、残忍、忽略穷人──都是罪(出二十12-17;伯三十一;赛一12-20;摩一3至二16)。这种结合了「社会与宗教」概念的罪观,几乎只在以色列中出现。然而这种观念,并不能堵住源于个人的罪恶,以及个人对罪恶的责任。创世记追溯罪是源于人在诱惑、欺骗和邪恶的劝言驱使下,故意误用神所赋予的自由而违反那唯一的禁令。以西结激烈反对集体承担罪责的传统理论(结十八),坚持这是个人的责任。他跟随耶利米的观点,极力主张人若要改进外在的行为,必须先有一个洁净、更新的内在生命;人若要战胜罪恶,必须以圣洁的律法成为他内里的动力(耶三十一29-34;结三十六24-29)。诗篇五十一篇为罪的含义作了精辟的分析。诗人确实表示他是在「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强调自己从生命开始的一刻已经有罪。他整个人都需要洁净;他是污秽的,需要得到洗涤净尽。他的内心是虚假、破损、不洁、愚拙、有罪和软弱的,他深深体会到作在他人身上的罪恶都是直接得罪神。罪是由神来审判,使人与神隔绝(赛五十九2),并且无法发出赞美的声音。形式化的赎罪祭礼是于事无补的。只有一颗忧伤痛悔的心,才可领受神的洁净、真理和智慧;祂把罪恶逐出,又赐下一颗清洁的心和坚定、圣洁及顺服的灵。神坚定不移的爱和丰盛的怜悯是人唯一的盼望,是使神施恩的独一理由,人的呼求必不会被拒绝。虽然旧约对罪的态度很严厉,但其中亦包含了赦免的应许与恩惠(诗一○三8-14;赛一18,五十五67)。看过这篇满有属灵洞察力的大作后,智慧派的学者们坚持罪恶是愚昧的说法,它虽然看来真实,却显得肤浅。后来的人把大部分的邪恶归咎于魔鬼入侵人类的生活中,因而追溯罪的根源为光暗、正邪、神与「世界的王」之间的一种宇宙性争战。这跟昆兰的文献和新约所言都近似。这观念又坚持在神的控制下,魔鬼只能够影响到那些给他存留机会的人,故此消除了其中明显轻忽了个人责任的危机。不过,有些拉比却强调人的二元性,认为自亚当开始,每个人内心都有「邪恶的冲动」和「良善的冲动」──「每个人都是自己心灵中的亚当」(《巴录二书》五十四19)。耶稣的教导耶稣对罪这个题目的教导,提出了神所赐予赦免与更新的恩典;祂不但带着权柄向人宣告「你的罪已经赦免了」,而且以许多怜悯和接纳的行动,表明祂来是要作罪人的朋友,要呼召他们悔改,重建他们的盼望与尊严(太九1-13,十一19;路十五,十九1-10)。祂的比喻显示祂知道人的本相。耶稣对罪的根源所言不多,只提到罪是由人的心灵和意志而生(太六2223,七17-19,十八7;可七20-23;路十三34);但祂为罪的范畴重新定义却是十分重要。律法只能判定人的行为,耶稣却指出愤怒、敌视、情欲、硬心和诡诈等意念,纵使未有表达出来,仍是有罪的。祂强调的罪包括:轻忽、应行未行的善、不结果子的树、没有运用的恩赐、那漠视伤者的祭司,并从没有表达出来的爱心(太二十五41-46)。祂特别责备缺乏爱心的罪──无亲情、不解怨、自私、麻木不仁(路十二16-21,十六19-31)、自义和属灵的盲目(太二十三16-26;可三22-30),并针对真理的罪──假冒为善、夸耀的敬虔(太六1-6,二十三2)。祂也责备跟神的爱有冲突的罪,就是不信任神的美善,不敬畏祂的名,不全心爱祂(太五33-35,六91025-33,二十二35-38;约五42)等罪。耶稣认为这些态度比肉体的罪行更使人与神疏离。耶稣有时会视罪为疾病(可二17)或是愚行(路十二20),但祂对浪子堕落境况的描写,以及所述5个有关审判的比喻,清楚表明了祂对罪所持的态度比任何人都要严谨。然而,耶稣亦宣告堕落的人是可以透过神的帮助得着拯救(路七36-50)。

信徒的教导论到对众信徒最早的训诲,我们发现在使徒的著作中,有强调人对家庭、教会和社会应持顺服的态度(特别是在罗十三1-7;弗五21至六9;西三18至四1;彼前二13至三8)。这跟圣经的基本观念──以罪为固执己见、「不服约束」、滥用神所赐予之自由来敌挡神──是吻合的。故此,救恩中必须包含顺服。保罗基于他的观察和圣经的记载,提出强而有力的论点:「世人都犯了罪」(罗一至三)。他认为,罪是一种权势、一种力量,是管治人内心的一个律(罗五21,七23,八2;林前十五56)。当罪跟无知联合起来时(弗四17-19),便产生各样邪恶的行径,良知昏昧、人格崩溃(罗七21-24),使人与神疏离,且陷在死亡里(罗五10,六23;弗二1-512;西一21)。人是没有能力可以改变自己的(罗七24)。

保罗为这普世性绝境所作的解释,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从罗马书五章12-21节指出亚当的罪是一切罪的根源;其他却认为亚当的罪只是所有罪的比喻而已(罗七9-11论亚当的平行经文可以证实这个讲法)。这些不同的理解是基于希腊文文法上的一个观点而产生的。作为法利赛人,保罗可能会保持那「邪恶的冲动」的解释,认为「每个人自己就是亚当」。可以肯定的是,保罗从未质疑过人需要为自己的罪负上全责。保罗认为解决的方法在于基督赎罪挽回;信徒与主联合,当向罪、自己及世界看自己是死的;并且,圣灵改变生命的力量进入人的内心,使人成为新造的人,又使那已蒙更新的人成圣,得以有基督的样式(罗三21-26,五6-9,六,八1-428-29;林后五14-21)。正是那接受基督为世人的罪而死的信心,使信徒能跟基督同向罪死;人跟基督的联合亦能打破罪恶权势的辖制,使人道德复苏,进入新的生命中。这样对过去死了(悔改),并藉圣灵得着复活主(信心),带来属天的赦免、平安、更新与喜乐。约翰福音提出了罪人的需要;基督作成羔羊为祭,为要除去世人的罪孽,并让人在基督里得着光与生命。其中对于罪所持新的看法是:凡拒绝接受神因着对世人的爱而赐下的救赎主基督,就是罪。由于人爱黑暗,不接受光,拒绝「看见」基督是救主,罪已经定了(约三16-21)。为针对诺斯底主义所说,长进的基督徒「犯罪是没有问题」的讲法,约翰壹书提出了15个理由,阐明为何在基督徒的生命中,不能容忍罪的存在,并且再次强调罪是缺乏真理和爱心的(约壹三3-10)。不过,神总是赦免那些悔罪的人,基督则为人赎罪与代祷(约壹一7至二2)。R.E.O.White另参:「偶像,拜偶像」;「称义」;「傲气」;「成圣」;「至于死的罪」;「不得赦免的罪」;「肉体」。――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