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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的条例」 饮食的条例(DietaryLaws)旧约时代神为其选民所订有关食物的规则。饮食律包含在洁净律之内,是为了保障选民的圣洁不染。圣洁的意义圣经的洁净律和饮食律均基于圣洁的观念。希伯来文「圣洁」一词的本义很难确定,大概是「割除」、「分离」、「分别出来」之意。神曾对以色列民说:「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利二十26)神是圣洁的最高典范,神的本性和存在都是超乎万有之上,独一无比的(赛六3)。神也要求其约民圣洁,神要使以色列人与世上其他民族有所分别,其中一方面就是饮食律。神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你们不可……污秽自己。」(利十一44)遵守饮食律不会自动使人圣洁(即分别出来归神);这是旧约以色列会众对神拯救之恩感铭不忘的一种方式,同时表达对神忠贞不贰的信仰。摩西以前创世之初,神准许人类食用各种蔬果(创一29)。自人类沈沦后,神始将动物作了洁与不洁之分。洪水时代,神命挪亚将洁与不洁之动物,分别按定数加载方舟以备传种(创七2,八20)。洪水之后,神有令禁止食血,因为血代表生命(创九4)。以色列人有不食动物「大腿窝筋」的成俗,意在纪念先祖雅各与天使摔跤之事(创三十二32)。不过这并非神的禁令,仅成俗例而已。摩西律法神要以色列人遵守的饮食律,主要是经摩西晓谕以色列民。饮食律包括在西乃颁布的仪礼律法中(利十一)。39年之后,摩西于以色列民进取应许地的前夕,又重申了饮食律的若干要例(申十四13-21)。饮食律除规定某部分人士禁酒一例之外,主要关乎动物(利十9;民六3、4;参士十三14;耶三十五6)。动物可食者有5类:(1)反刍分蹄之动物,但骆驼、马、兔、猪因不能兼备二者却不可吃(利十一2-8)。(2)翅、鳞兼具的水族(利十一9-12)。(3)不食肉、不嗜腐的鸟类(利十一13-19),摩西且举出不可食之例20种。(4)不属于有翅有足的虫类(利十一22-23),但某些蝗虫和蚂蚱则在可食之列,这两者向是沙漠游牧民族常食之物。(5)绝不可食的有一类,即包括爬虫和啮齿动物在内的「一切爬在地上的」动物(利十一29-31)。不可食者尚有如下几类:(1)自死之物(申十四21)或「被野兽撕裂」之物(利十七15)。(2)与不洁之物接触之食物(利十一32-34),如坛中发现死鼠,则合坛之物已不可食。(3)用母羊乳汁煮的羊羔(出二十三19,三十四26;申十四21)。(4)带血的肉(利十七14)。(5)一切的肥油(利三16,七23),尤其是羊的肥尾巴,当属祀神的祭品(出二十九22;利三9)。神通过摩西一再强调饮血是绝对禁止的(利十七10,十九26;申十二16,十五23)。圣经在颁禁的同时,也大抵说明了禁吃的理由,有的是出于卫生的考虑,有的是出于宗教和道德的需要。卫生的需要禁食虫豸和腐肉之例,显然是防病保健的必要措施;但更多的禁条却无法用此理由解释,如兔肉和蚌肉虽于卫生无碍,却仍在当禁之列。心理上的憎恶如蛆虫和蛇类之被归为不洁之物,显然是因为人在传统心理上的憎恶感,不管其营养价值多高,也决不可吃。与异教习俗抗衡以母羊奶煮羊羔而食,是摩西时代某些异教民族拜神仪式中的一项,这从近年发现的古文献中已得证实。神的子民不能效其恶俗,故在饮食律中特别包括这条禁例(申十八9)。象征作用某些食物在当禁之列是因为这种食物本身有某种象征意义。例如,血是生命的象征。神说:「只是你要心意坚定,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生命;不可将血与肉同吃。」(申十二23)血还有特殊的祭祀作用,献在祭坛上可以为献者赎罪(利十七11、12),故此血是决不可食的。新约的作者均以旧约的祭血,预表后来耶稣基督为赎世人之罪而洒在十字架上的宝血(来十1、4、12;彼前一18、19)。律例还规定掏鸟窝时只可拿走蛋或雏,绝不得伤害母鸟,因为母鸟是生命之源的象征(申二十二6、7)。想来这种规定对保护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圣洁的显示圣洁的基本观念是分别。神似乎随意地选择了某些方式,使其子民藉以表达他们对神的忠诚。例如:祭牲的某部分,如肥尾巴,要保留作全献给神的祭品。饮食律固然严格,但简明清晰,使以色列民无论在艰难的旷野生活中,还是在迦南地异教徒的包围下,均能据此而保持一个良好的饮食习惯。摩西以后西乃山的饮食律在摩西以后的以色列史上,一直具有律法效力。参孙的母亲在怀他的时候,即被告诫务要谨守饮食律,「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之物也不可吃」。(士十三4、7)一个世纪之后(主前1041),扫罗王的士卒在战争中,因饥不择食而吃了带血的肉,是被视为犯了重罪的(撒上十四32-34)。以色列民在被掳期间为异教习俗所困,食物的选择和预备均不能自主,常有受玷污的危险(结四12-14)。但以理身处巴比伦宫廷(时在主前605),却拒吃异教徒的王膳美食,表现了信仰上和操守上的坚贞不屈(但一8)。自以赛亚时代(主前740)以来,以色列人最憎恶的食品便是猪肉(赛六十五4,六十六3、17),安提阿古四世竟下令将猪肉置于耶路撒冷圣殿的祭坛上,因此而被视为「行毁坏可憎的」,引起犹太英雄犹大马加比及其拥护者誓死反抗(《马加比一书》一54、62、63;《马加比二书》六5,七1)。现今的适切性原则上,饮食律中有关卫生的条例,与今日基督徒的生活一样合适。新约也要求基督徒爱护自己的身体,因为「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林前六19)。然而,按新约的观点,那些纯出自仪礼和预表的饮食律,却不再有约束力了;保罗曾说:「……不要让人在你们的饮食、节期、月朔,或安息日这些问题上,用条约束缚你们。」(西二16、17,现代中文译本)耶稣特别强调一个人在道德上的圣洁,因此祂说,入口的食物并不能污秽人,只有发自于心,出自于口的恶念、妄证、谤讟、谎言才可使人污秽(太十五17、18;可七15)。法利赛人批评耶稣未遵守饭前洗手的仪式,耶稣回答说:「只要把里面的施舍给人,凡物于你们就都洁净了。」(路十一41)如今正统犹太教所刻守的饮食洁净律,有很多已属后来衍生的规矩。例如,盛乳品和盛肉类必须是两套器皿,决不可混用。这显然是从「不可用母羊的乳汁煮羊羔」的故例中衍生出来的,为免除任何犯例的可能。 教会建立之初,会内的犹太势力仍然很强,尤其谨守传统的饮食律。后来彼得从3次显现的异象中得到启示:不可再称非犹太食物并惯吃这种食物的非犹太人为「不洁」(徒十9-16,十一1-10)。此后,耶路撒冷之教会会议又有正式的决议:外邦教会只要「禁戒偶像的污秽和奸淫,并勒死的牲畜和血」,为免冒犯犹太基督徒(徒十五20、29)。这显然是实践新约体恤别人敏感之良心的教训。保罗曾说:「不可因食物毁坏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洁凈,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又说:「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十四20、23)犹太人的饮食律还体现了旧约的应许,这也是与今日的基督徒不无关系的。神应许亚伯拉罕,继之又通过整个旧约多次明指暗示外邦之民也将成为约民。神用饮食律保障以色列民的健康,使他们的民族或国家能够延续于世。从新约可知,基督是作为一个犹太人临世的,从而完成了对犹太人和外邦人的救赎之功。神保护犹太民族康健长存,以便耶稣藉此民族入世,来成就神的应许。因此,不应视饮食律为烦琐的律法,其实此律是神实现其救世计划的步骤之一。另参:「利未记」;「洁净和不洁净的条例」;「民法和公正」。――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