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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士」 「民间的文士」指对旧约律法有研究的人们,多为法利赛人。「民间的文士」象征神学家,讲究律法、字句、规条的。 例 1:「他(指希律王)就召齐了祭司长和民间的文士,问他们说,基督当生在何处?他们回答说:在犹太的伯利恒。因为有先知记着,说…」(太二4~5)。祭司长和文士代表在宗教上和基督有关连的人。他们在字面上承认基督,但在心灵里却和基督没有关系。他们空具对基督的知识,并没有摸着基督的实际。宗教把基督完全搞成一门子学问、道理来研究,和基督自己并没有发生灵里的接触和交通。这就是今天许多宗教徒所犯的毛病。―― 黄迦勒 文士(Scribe)是指旧约时代早期,那些有才能受雇来抄写资料的人。在被掳归回后,文士变成一群学者阶级,负责抄写犹太律法,向百姓教导和讲解。在福音书中,他们是反对耶稣的人。被掳前时期的文士在古代的以色列,能读能写的人不多,但在社会上不同层面的生活都需要到专业的书记。这就是当初圣经对于「文士」一词的观念,并没有特殊的宗教意义。文士亦有受雇来保存记录或抄写法律文件(耶三十二12)、军事档案(代下二十六11)、其他公文(士八14;赛五十1),或个人书信(耶三十六18)。这些书记是皇室行政所不能缺的,圣经常常提及一位文士首领担任皇室记录员(王上四3;代下二十四11)、顾问(撒下八16、17;王下十八18,二十二12;代上二十七32;赛三十六3)和财政监督(王下二十二3、4)。书记或文士也和祭司的工作有关,担任圣殿事务的记录员(代上二十四6;代下三十四13、15)。被掳归回时期的文士在以斯拉与尼希米提倡的复兴下,「文士」一词开始逐渐仅指到那些一起学习和解释妥拉(犹太律法)的人。他们在性质上成为一种分别出来的专业教师(虽然并没有薪酬),能够丝毫不差地保存摩西律法,并依据被掳归回时期的境况阐释律法。在这最初的时期,以斯拉自己以理想的文士形象出现,「通达耶和华诫命和赐以色列之律例」(拉七11),因为他「定志考究遵行耶和华的律法,又将律例典章教训以色列人」(拉七10)。在《传道经》三十八章24、33节和三十九章1至11节中,把文士描述成一位殷勤研读律法、先知书和著作(三十八34,三十九1),有能力去看透经文中隐藏意义的人(三十九2、3),因而可以为人民和国家事务担当审判官及法律顾问(三十八33,三十九4-8)。由于文士在一个受妥拉支配的社会中拥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因此世世代代都备受赞扬和尊崇(三十九9)。主前二世纪,文士在犹太社会中的地位相当显赫。他们在马加比战争期间,凭着这样的身分,成为与叙利亚敌军谈判的团体(《马加比一书》七12)。从这时候开始,在犹太人之中有关文士的历史与法利赛人的兴起有密切的关系。虽然有些文士显然加盟敌对的撒都该党派,法利赛人是以一般信徒为主的党派,对律法(包括口传律法)绝对遵从,成为文士间主要的政教阵营(参新约中与此密切连系之处:太五20,十二38,十五1;可七5;路六7)。文士的训练和地位文士的训练最初在以祭司为家庭基础的公会中出现,以保证现今已成了重任的规条和恒久性。后来,文士在律法上的训练公开给各阶层的人。到了耶稣的时代,那些并非来自祭司家族的文士数目增多,且更具影响力。在早年开始的律法训练,是在一位老师(拉比)的个人指导下,学习有关律法的一切内容,并按照当时需要的诠释。由于保存下来的摩西律法不可能直接对应被掳归回时期的境况,文士按着当时的需要而对明文规定的律法作口头的诠释和应用,就是他们的重要贡献。他们所颁布的这些「口传律法」被视为与成文的律法同等,对那些渴望讨神喜悦的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参可七6-13)。他们在犹太人生活的中心的重要功能,说明了文士为何参与公议会。公议会为了达成符合律法的判决,显然需要一些人能对妥拉了解甚详,并懂得在新的环境中适切地运用原则。结果,在犹太最高法院中,文士是大祭司和长老这些权贵以外的唯一代表成员(太二十六57;可十四43、53;路二十二66;徒二十三9)。文士在圣殿中(路二46),以及在犹大及加利利众会堂中(路五17),是具有权威的教导者,又是公议会中身居要位的成员,他们在犹太社会中备受尊崇。他们穿特别的长衣(可十二38),底部系有特别的繸子(太二十三5),腰间束着墨盒子(结九2),还在手臂佩带经文或「祷文盒」(太二十三5)。这样的服饰使他们备受注目,吸引人在街上向他们问安(可十二38)。人们尊称他们为「拉比」或「夫子」(太二十三7),他们在崇拜时和在社会上都享有崇高的地位(太二十三2;可十二39;路二十46)。事实上,犹太人高度尊崇他们的文士,从这些律法老师安葬在列祖和先知埋葬之地旁,便可见一斑。耶稣和文士在耶稣传道期间,文士被描述为谨守律法条文的人。路加称文士为「律法师」,指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外邦人讲解犹太律法。因此,我们经常会发现文士在耶稣的听众中专好问难,他们控告耶稣在许多情况下违犯了律法,例如:赦免罪人(太九1-3;路五17-26);在安息日作工(路六1、2)和医治(路六6-11),破坏了他们谨守安息日的观念;不跟从他们吃饭前洗手的规矩(可七2-5),以及不理会禁食的惯例(路五33-39)。他们尤其不赞成耶稣与犹太社会中不洁和被遗弃的人混在一起,实在不足为奇(可二16、17;路十五1、2)。同样,他们为了试探耶稣而提出有关律法的问题,在圣经中是屡见不鲜的(可七1,十二28、35;路十一53;约八3)。还有,他们要求耶稣清楚显明祂的身分(太十二38),并显示祂施行神迹的权力来源(可三22;路二十1-4)。虽然有证据指出少数文士接纳耶稣(太八19,十三52;可十二32;约三1),然而他们对耶稣基本上是存有敌意的。正如上文所述,部分原因是耶稣对遵行摩西律法采取不同的方式,以及祂对被遗弃的人抱有开放的态度。部分也是由于耶稣在百姓中的声望日高,对他们的权威(太七29)和城的安全(太二十一15:可十一18)构成威胁。促成他们敌对耶稣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无疑是因为耶稣公开揭露他们的伪善和腐败。耶稣公开指摘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行的是要讨好群众(太二十三5-7;可十二38、39;路十一43),他们外表上装作敬虔正直,内里却是完全污秽败坏(太二十三25-28;路十一39-41)。文士将所倡导的口传律法,要求百姓跟从,耶稣对此加以抨击。耶稣指出口传律法是一个「难担的重担」,引致百姓偏离正路,连文士自己也只是能说不能行(太二十三2-4、13-22;路十一46)。文士只顾强调律法不重要的地方,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怜悯和信实,他们反倒不行,因此有罪了(太二十三23、24;可十二40;路十一42)。此外,文士自称是先知的后裔;但耶稣宣称,假若他们活在先知的时代,他们必会杀害先知(太二十三29-36;路二十9-19)。耶稣提出,那些希望看见天国的人,必定要胜过文士所行的「义」(太五20)。因此,难怪文士急切要除灭耶稣(可十四1;路十一53)。耶稣为律法提供灵活的解释,使文士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威受到威胁。文士与他们一贯的敌对派(大祭司)连手,设计捉拿耶稣(可十四43)。当耶稣在文士和公议会其他的人面前出现,他们与其他领袖策动一个足以置祂于死地的审讯(太二十六57-66)。他们将耶稣提到希律面前时,与其他的人站着,极力控告祂(路二十三10)。最后,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文士和其他公议会成员一同嘲弄祂,要求耶稣从十字架上下来救自己,那「就信他」(太二十七41-43)。在主后70年,耶路撒冷被毁之前,文士与公议会的其他成员继续反对早期的基督教教会,并引致司提反殉道(徒六12-14)。另参:「犹太教」;「法利赛人」。――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