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辞典目录〕
「民法和公正」 民法和公正(CivilLawandJustice)民事法是处理私人纠纷,如:债务、产业继承、婚姻等方面的法律;刑事法则是规定和处罚国家禁止之罪行的法律,如杀人、叛国、偷窃等。民事案件中理亏的一方要向受害者按规定作出赔偿。圣经时代尚无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区分。那时几乎一切罪行都由私人来解决。如某人被杀,他的亲属就担负着杀凶手、报血仇的责任;若凶手潜入逃城,则在那里举行审判。此外,一切罪行都有宗教层面的含义,例如盗窃或奸淫,不仅损及邻舍的利益,且也是对神犯了罪;因此从理论上讲,全体以色列人都当为此而愤慨,都愿干罪者受到惩罚;如果这罪恶被姑息,那么神就要亲自惩罚犯罪者其人、其家,以至整个民族或国家。这宗教层次的含义使一切罪行成了刑事化,尽管多数案件仍由私人判决。一些干犯宗教律法的罪,如违犯安息条例(民十五32-36)、拜偶像(申十三)等,均被视为可憎的大罪,全民都要指摘及惩罚犯罪者。显然,这正如今日的刑事罪行一样。当然,因上述罪名而受到起诉的情形,在今天是绝无仅有的了。产权旧约对产业的基本观念是:以色列人的全部地业都是神的恩赐,是神向亚伯拉罕并其他先祖许诺的应验(创十五18,二十八13;出三17)。再者,每一支派的地业是拈阄而得的,这象征各支派分得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全出自神意。支派之内,每一家族也以同样方式分得一方土地作为他们赖以生息的基业,家族中任何成员均不得出售或转让给外姓人,而只可在本家族之内世代相传。地业不能转售的规定在旧约好几处的律法记述中均有明文记载。如申命记十九章14节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参箴二十二28,二十三10)也有为抵债而卖地者,但一律到禧年(即最长的年限不过50年),便前债尽清,卖出的土地也物归原主。故事实上,业主只能租出土地不超过50年(利二十五8-31)。身为以色列国王的亚哈要买拿伯的地,拿伯不愿卖,其理由便是:「我敬畏耶和华,万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王上二十一3)十诫的第八条是「不可偷盗」,也是本于同一观念,即个人的财物均是神所赐,他人不可染指(出二十15)。如有占取他人财物者(包括强抢、偷窃、诈骗、隐慝拾金等)而被抓住,不但要将原物悉数归还,而且要向物主偿付赔金。赔金的数目要据干罪者的罪行和悔罪的态度而定。如果盗后即行悔悟并能主动认罪者,只要物还原主,并另交相当于窃物价值20%的赔金和一头赎愆祭牲,即可得赦免(利六1-7)。受邻人财物之托而欲据为己有者,则须以原财物的倍数赔偿;盗窃邻家牲畜而宰杀或转卖者,则要以4倍或5倍之数赔偿(出二十二1-9)。以色列律法对侵犯他人财产的罪行的惩罚似相当严厉,但与其他古代社会相比,却是最轻不过的。例如汉模拉比法典所规定的赔金数额可高达原物的30倍,对盗窃国家或寺庙财物者则要处以死刑。以色列律法关于赔金的律例基本可见之于利未记二十四章19、20节。从这些条例可以看出,立法的基本意向是在保护干罪者,谨防罚过其罪;再者禁止向贫者取利的规定(利二十五36、37),就更可了解以色列律法的人道主义性质了。相反的,汉模拉比法典容许的放债利率可高达20%。以色列对干犯宗教或家庭的罪行所施的惩罚,则较其他国家严厉。继承权以色列律法关于遗产的分配也有明文规定。据我们所知,当时尚无立遗嘱的习俗,如果家长有意遗宠儿以额外之分,那就必须行之于生前,死后其遗愿就无法实现了。家长一死,遗下的产业照例要在众子中分配;女儿无分,因为女儿终要出嫁,分得的产业便会归于外姓,这有违于家业不准转售的原则。不过,如果家中无子,那么按律法规定,其产业便要归于女儿名下了(民二十七8-11)。当时还有所谓「兄终弟及法」,显然是为保护膝下无子的寡妇而设的(申二十五5-10)。众子分产业时,长子应得双份,这是因为长子有瞻养寡母的责任,算是给他的补偿(申二十一17)。亚述法典也有长子得双份遗产的条例。圣经律法对遗孀应得遗产的分额言之不详,考诸巴比伦法典,可知遗孀继承遗产的权利,视乎膝下有子与无子而定。圣经中的线索似暗示以色列也有类似做法,无子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回归娘家,遗产则归死者本家的近亲(利二十二13)。膝下有子的孀妇则有分享遗产之权,分额与众子相同。当然,其夫若有额外的遗赠,也当在生前办妥。圣经有一例子记述寡妇拿俄米本有两子,俱殁;她名下有他丈夫以利米勒遗下的一份田产,因此她有权将一块田地售予丈夫的族人(得四3)。 如有人无子而终,他的田产需要归他的兄弟;如无兄弟,则要归其叔伯,或其他至近的亲属(民二十七8-11)。婚姻和财产古代妇女的产权大多与婚姻有关。这些律法条款的用意是在巩固婚姻关系,防止男方随意休妻。圣经所载这方面的律例也欠详,但以仅有的数例参诸米所波大米和以色列邻邦法典,可知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男子欲娶某女子为妻,可亲自或偕父母登门向女方父母提婚,获准后须交聘礼(出二十二16、17)。从申命记二十二章29节可知,一份聘礼的价值约相当于50舍客勒银子(主前2000年佣工1年的工价约10舍客勒银子)。付不出此价者可服役作价,如雅各为娶利亚之妹拉结,服侍了拉班7年,但所娶的却是利亚;后来他又在岳家服侍了7年,才娶得拉结(创二十九20-30)。这份聘礼当然是归女方的父母。出阁的姑娘还可从娘家得到一份嫁妆,这是女子独有的财产。其价值要较聘礼为厚,一般如小份田产、金钱、珠宝、家具等都可为嫁妆;厚礼的则有若干陪嫁的婢女(创二十九24、29)、大片田产(书十五17-19)、整座城邑(王上九16)。若丈夫在世,夫妻自然可以共享这份嫁妆;但丈夫殁,则孀妇有权宣布这份嫁妆是她所独有,不可与夫家的产业混淆。妇死,这份嫁妆可由众子继承。如果夫妻离异,则女方可将嫁妆带回娘家。近东古法似都有这类规定。巴比伦法典除上述两项外,还有丈夫预先赠与妻子的一份「孀居金」,这是为防丈夫先亡而妻子生活无着的一笔「保险金」。如无「孀居金」,妻子有权从丈夫的遗产中享得一份。由此推及以色列律法,可能也有类似的条例,但却没有详细记载。以上几项与婚姻有关礼物的丰厚具有极深远的社会意义。旧约时代虽然存在一夫多妻制和丈夫休妻制,但实际上除富比王侯的族长和一国之君以外,平民百姓少有能力聘娶第二位妻子,因聘礼花费极大。像以利加拿有两位妻子的普通百姓实属少见(撒上一2),且他也是因为发妻不育才续娶的。律法尽管给男子有休妻之权,但在旧约中,这些例子也极为少见(为宗教理由则属例外);其理由之一可能是作丈夫的舍不得那份嫁妆。择偶从创世记可知,以色列人向以姑表结亲或姨表结亲为上婚。以色列人严禁与外邦人结亲,主要是怕受外邦宗教的影响。只要不属乱伦之例,古以色列的婚制是不禁近族通婚的。古埃及甚至主张血亲通婚,但利未记十八和二十章定出了乱伦之例而严予取缔。申命记二十五章5-10节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兄无子而亡则弟有责任娶寡嫂为妻,所生长子当归其兄名下,以免「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这当然不在乱伦之列。离婚旧约涉及离婚的律例只有一处,即申命记二十四章1-4节,但该律例主旨不在离婚本身而在婚变后女方的再嫁。该条规定,女子被休可以再嫁,如再被休或居孀,却不可重嫁前夫。申命记二十四章1节指出女子可因不贞而被休,但休妻并非一定的途径;丈夫可以任何理由休妻,但他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如聘礼不可退,女方的嫁妆则要如数退回)也非同小可,所以非万不得已者也多不出此下策。巴比伦法典还规定如女子无咎被休,则丈夫在退还嫁妆之外还要付一笔可观的赔偿金。圣经律法则提及休妻者须开出一份「休书」交给女方(申二十四1),这等于允许她再嫁的证书;无此书在手而再嫁者即可被视若通奸,通奸是死罪。值得一提的是,汉模拉比法典还给妇女要求离婚的平等权利。不过这个平等的权利在希伯来律法中却未见提及(参申二十四1-4)。性罪行律法将通奸和乱伦定为死罪(利二十10-21)。古代民族对此二罪多不能容,均以死罪禁之。当时赫人和一些迦南人都有同性苟合的恶俗,希伯来人则严法禁止(利二十13)。按希伯来律法,已婚男女之间的私通行为谓之通奸,而已婚男子和未婚女子之间的性行为却不在通奸之列。这个立法观念显然是导源于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这并非意味旧约准许丈夫有婚外的性行为,事实上,犯罪的丈夫要受其他的重罚,只是不会被控通奸而判以死刑。只有当场被捉,通奸者才会被双双处死,如圣经所记:「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申二十二22)如果妇女被人强奸,则只需把男子处死(申二十二25-27)。和已订婚的女子苟合也属通奸,在希伯来(申二十二23、24)及其邻邦诸民的律法中均有此规定。从古代中东各民族的古法来看,惩处通奸并非必须施以死刑;如果蒙辱的丈夫欲宽恕其妻,则也须连奸夫一并饶恕。从箴言六章35节的警告中看出,奸夫似有用财物赎死,可知实际上通奸者并不一定被处死。圣经有两处记述了男方怀疑其妻或未婚妻不贞,却又无法证明时的处理办法:(1)令女子在祭司主持的仪式上对神明誓,祭司将誓言化入水中令女子喝下:说谎者必全身浮肿,下体溃烂而亡;清白者则安然无恙(民五11-31)。(2)由女子的父母出面把女儿贞洁的凭据拿出,请本城长老公断(申二十二13-21)。所谓「凭据」者大概是指女子经初夜后染血的亵衣或睡衣。男子(不论已婚或未婚)若与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要受重罚,但无死罪。一般的处理是使二人成婚(出二十二16),男子照惯例向岳家交付50舍客勒白银的聘礼(申二十二28、29);但女家也有权拒嫁女,这时男方也照样要付出50舍客勒白银的赔偿金(出二十二17)。先知和律法先知们都宣讲一个震撼人心的信息:神与以色列民所归的古旧盟约已被破坏殆尽,这约不仅未能保障以色列的安全,却要成为它毁灭的原因。干旱、歉收、贫困,以至被掳外邦等恶果将临到他们身上。然而阿摩司、何西阿作此预言的时代(主前八世纪)却正当所谓「太平盛世」,南北两国都在欢享所罗门王朝(主前十世纪)以来少有的繁荣,故先知的警告似不可思议,世人均置若罔闻。可是未过50年,预言便应验了:在亚述的攻击之下,北国灭亡,南国降服。先知于宣告神的审判的同时,每必说明神惩罚的原因:神的保佑是以民的谨守律法为前提的;律法既毁,失信毁约者也必受惩罚,先知以赛亚咒诅那些富豪大施盘剥,使贫者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自己却玉食锦衣,高屋广厦,他说:「祸哉!那些以房接房,以地连地,以致不留余地的,只顾自己独居境内」(赛五8)。先知耶利米指摘以色列人「像喂饱的马到处乱跑,各向他邻舍的妻发嘶声」(耶五8)。先知何西阿斥责百姓「起假誓,不践前言,杀害,偷盗,奸淫,行强暴,杀人流血,接连不断」(何四2),神的诫命已被他们破坏殆尽。 更不堪的是,他们一面恣意亵渎神的律法,一面却入圣殿作出虔诚崇拜的样子。每逢圣节,殿里挤满了崇拜者,他们行礼如仪,献祭如典;然而他们在宗教仪礼上的严谨殷勤,相对于他们在操守行为上的低劣放荡,这是对神的莫大污辱。律法上明明说「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六5),并「爱人如己」(利十九18);而他们却以崇拜如仪自欺欺人,以此为爱神,但他们所行的,却是对神的教训置若罔闻,对邻人的疾苦熟视无睹。先知对这种假冒伪善洞若观火,并予以无情的指斥:「你们不要再献虚浮的供物。香品是我所憎恶的;月朔和安息日,并宣召的大会,也是我所憎恶的;作罪孽,又守严肃会,我也不能容忍。你们的月朔和节期,我心里恨恶,我都以为麻烦;我担当,便不耐烦。你们举手祷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们多多地祈祷,我也不听。你们的手都满了杀人的血。」(赛一13-15)先知弥迦也指摘没有善行的宗教仪式都是空洞的,神所要的是「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弥六8)。耶稣和律法耶稣与众先知一样,以律法为神对其民管治的心意,他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五17)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又进一步指出,神所要求的还不仅是外表的行为,而且内心的思想和情感都要谨守他的旨意。由此看来,愤怒、怨恨和淫思邪念,与那杀人害命和通奸苟合并无两样(太五21-30)。耶稣要求祂的门徒在义上必须胜过文士和法利赛人(太五20)。耶稣向人们宣讲福音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一15)神的国随着耶稣基督一同莅临了。耶稣便是世人期待已久的神国的王。耶稣呼吁人们要承认他的王权,因而要悔罪(即抛弃罪恶),要接受神的赦免(即相信福音)。在这一点上,耶稣与众先知是一致的:祂非但不要废除旧约的律法,而且要求人们全心遵行律法的要求。然而,在民事法的范围,耶稣的教训却有异于旧约的律法。古时一族一姓之地业不能外传(包括出售、馈赠),因为土地被视作神的恩赐。耶稣却召唤门徒舍弃所有,卖掉家产来跟随祂(可一17-20,十21)。因为财富易被人们当作偶像来膜拜,以至于爱钱胜过爱神(太六24),而欲作耶稣的门徒者必须全心靠神,不靠自己的财富(太六25-34)。他要积财在天上,不是在地上(太六19、20)。但是我们看到,一些门徒仍有私产,如彼得至少有一座房子(可一29),一些富有的女信徒还用财物来资助耶稣(路八3);撒该也只将所有的一半分给穷人(路十九8)。我们不可以为这些人保留部分财产是犯了错误,他们的行为说明了耶稣对财富的教导。最重要的是如何运用你手中的财富。如果用于神的国,就是用得其所;如果财富成了偶像,那么钱财便成为进天国的主要障碍。另一不同之处则涉及民事法的婚姻条例。旧约允许一夫多妻、休妻、再婚;男子重婚也不被视为对原妻之不忠。尽管这些事在旧约时代并不多见,但在观念上终归是合法的。但耶稣在回答犹太人的质问时,指出这些恶俗的存在是由于神看出以色列人的罪性。神原先造一男一女,使她们结成一体,二人不可分开(可十2-9)。耶稣说,如果男子休妻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11)。在这一点上,新约要比旧约严格,在新约看来,任何再婚也属不可。因此,耶稣取缔了一夫多妻制,也取缔了离婚与再婚的合法性;强调了男女在婚姻上的平等权,不忠的丈夫与不忠的妻子同被视为犯奸淫。耶稣这一革命性的教导使祂身边的门徒也觉不安(太十九10);但这也向他们显示何谓「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五20)。有些学者依据马太福音十九章9节而认为耶稣对婚姻的教训并不像上述那么严格,因为人总可以妻子不贞为理由而休妻另娶。然而从第9节的完整意思来看,耶稣的教导是十分明确的:丈夫可以休掉不贞之妻,但不可另娶。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门徒听了之后何以大为震惊,也只有这样才又引出耶稣所谓「有些人是为了天国的缘故而不结婚」(太十九12,参现代中文译本)的教训。主后五世纪以前的教会就曾如此解释并实行耶稣的教训:他们允许基督徒离婚,但不准再婚(参林前七11)。GordonJ.Wenham另参:「刑法和刑罚」;「离婚」;「休书」;「利未记」;「汉模拉比法典」;「婚姻,婚姻风俗」;「法庭和审讯」;「圣经中的律法观」;「十诫」;「饮食的条例」。――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