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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大公會議」 耶路撒冷大公會議(JerusalemCouncil)過程及結論主後48至50年舉行的耶路撒冷會議,記載於使徒行傳十五章6-29節。根據使徒行傳所記,會議召開之目的是為了討論安提阿教會提出外邦人歸主的問題(徒十四26至十五1)。此問題先在安提阿教會中提出,再在耶路撒冷教會中引起爭議(徒十五2-5)。終由「使徒和長老」商議,作最後裁決(徒十五6)。會議中,彼得(7-11節)、保羅和巴拿巴(12、22、25、26節),以及耶穌的兄弟雅各(13-21節)都有發表意見,雅各似乎是會議的主持人。使徒行傳似乎只概括地作出結論,就在第6節:「辯論已經多了。」會議中主要澄清和強調以下數點:(1)對於相信的人,神沒有分猶太人和外邦人(第9節);(2)救恩是靠著恩典和藉著信心得來的(徒十五9、11節);(3)神透過神蹟奇事表明祂接受外邦人的歸信(8、12節);(4)舊約已顯示神的旨意是外邦人也要歸主(15-18節,引自摩九11、12)。會議中又通過一些誡條,要外邦的基督徒遵守,包括(1)禁戒受偶像的污染;(2)戒除姦淫;(3)戒勒死的牲畜;和(4)戒血(第20節)。會議的決定,是由長老寫信告知「安提阿、敘利亞、基利家」各地的教會(第22節;參徒十六4)。從會議中的辯論,我們可以看到初期教會怎樣掙扎地認識自我。基督教脫胎自猶太教,而猶太教是遵守法律儀文的宗教,冀求以守法行禮去取悅神。它也有一種獨特的民族觀念,認為以色列人為「神之選民」,要求非猶太人歸信時,行割禮及守摩西律法,並且獻祭。早期耶路撒冷的教會雖然承認耶穌基督為彌賽亞,但在其程度上,還是持守著這些猶太人的律例。使徒行傳中記載了一連串的事蹟,並透過這些事件,暴露猶太人的律法精神及民族觀念之弊病。首先是司提反對狹隘的宗教觀提出質疑,認為它限制了神在耶路撒冷的工作和活動(徒七)。其次,腓利帶領撒瑪利亞人及埃提阿伯的太監信主,他們都是傳統上和猶太教沒有來往、又不信耶穌的人(徒八)。彼得直接從神領受命令,到敬畏神但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哥尼流的家中,傳揚耶穌是彌賽亞、是救主(徒十)。從這件事中,彼得認識到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35)。聖靈照樣降臨在哥尼流及其家人身上(十44),表明神接受外邦人,連守著猶太律法主義的人,都看見聖靈的恩賜,大感希奇,對此不能抵賴(十45-48),只得照實報告(徒十一1-18)。其後彼得在會議中,也引證哥尼流的事(徒十五7-11)。有些嚴守律法的猶太基督徒或會以哥尼流為特殊的例子,但安提阿地方希利尼(希臘)人的歸主,則絕不是例外了(徒十一20)。安提阿有不少背景不同的基督徒,組成一個多元種族和文化混合的教會(徒十三1提及當地教會領導人的不同背景),保羅在小亞細亞的中南部傳道時,也帶領了大量外邦人信主(徒十三,十四)。使徒行傳記述耶路撒冷的基督徒來到安提阿教會,觸發這次危機,因此需要召開會議討論。他們有些堅持外邦信徒也要接受割禮及遵守摩西的律法,意味著這些人要在國籍上、社會上及宗教上變成猶太人;由此引起初期教會一個必須澄清的問題,那就是基督教和猶太教的關係(基督教是猶太教的一部分,或是從其分別出來的),以及救恩的本質是甚麼(是國籍上及法律上的,抑或是因著信本乎恩)。 疑難近代學者對於使徒行傳中的會議提出了一些問題。部分問題與加拉太書二章1-10節所載保羅探訪耶路撒冷有關,一方面是不能確定他的探訪日期,另一方面是這次探訪與使徒行傳十一章30節及十五章保羅往訪耶路撒冷有何關係。不少學者相信加拉太書二章1-10節所記之會議,是使徒行傳十五章所記之另一次會議,但也有少數學者認為加拉太書所述的保羅往耶路撒冷之行,在使徒行傳中並沒有記載。 加拉太書二章所記述之事,極可能是在使徒行傳十一章30節那次探訪時發生的(雖然使徒行傳沒有詳細記載該次探訪)。那時,保羅攜帶賑災的款項往耶路撒冷去幫助該地的教會,而加拉太書的寫作年代剛在保羅的第一次宣教旅程之後(徒十三,十四),恰在使徒行傳十五章的耶路撒冷會議之前。因此,加拉太書二章11-14節提到的安提阿教會糾紛,亦即使徒行傳十五章1節之事,促使會議的召開。 也有人懷疑使徒行傳對此次會議的記載在歷史上的準確性。有些學者覺得使徒行傳中的記載,前後並不一致,加上與加拉太書對照下所出現的歧異,就更感惶惑。也有些人對保羅的沈默提出質疑,特別是會議所通過的誡條(雖然在當時的情況下,有利於保羅提及這誡條,如哥林多前書一章所記)。現在有一種說法,源於德國學者,就是把使徒行傳十五章看為作者自創的,並沒有歷史根據,只是作者用來表達他個人對初期教會作為一個和諧的群體的看法。然而這種意見似乎建基於哲學及神學上的成見,多於歷史研究或仔細審視內文的結果。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是:為甚麼把割禮和律法、恩典和信心的討論,以誡條中所包含的道德及禮儀上的課題作結?由於古代不同的稿本對這誡條有著不同的記載(例:伯撒抄本就沒有「勒死的牲畜」字眼,但加上一條負面的金科玉律)。結果是這誡條被解釋為救恩新的一套法律要求,是加諸外邦基督徒的禮儀及道德守則,或是專門針對外邦異端一些宗教習俗而設的防禦規條。總之,有人認為這誡條是有普遍及永恆意義的,也有人認為它只是為特定的時代和空間而設。舊約時代為與以色列人同住於迦南地的外邦人所遵守的規矩,與這誡條有很密切的關係(例:利十七,十八;參徒十五21);這誡條也和他勒目(摩西五經)所記猶太人與外邦人接觸時當守的律法,有許多相同之處(例:挪亞七誡)。由此推論,這誡條是用來處理早期教會中,猶太及外邦基督徒相處時,因接觸而產生的有關問題。它也為初信的外邦人提供基本的宗教及道德指標,在當時的背景來說,猶太基督徒是有理由對這些人採取懷疑和保留態度的。保羅沒有提及這誡條,乃由於他知道它的應用並沒有法律性和普遍性的。耶路撒冷大公會議把基督教建立為宗教,以救恩為神白白賜人之禮物,人可憑信心領受。它排拒了靠著人的努力可得到救恩的說法。推衍其義,它也把基督教與其他只以某一民族、國家、文化或社會為中心的宗教分別出來。會議肯定了基督徒並不靠賴禮儀或遵守法律,來獲得救恩。但會議同時也認識到基督徒需要有負責及適當的行為,這顧及神的道德本性,並體察和關心其他基督徒的實際需要。J.JuliusScott,Jr.另參:「保羅」;「猶太派信徒」;「加拉太書」;「使徒行傳」。――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