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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捨

 

施捨(Alms)以財物救濟人謂施捨。新舊兩約均有施捨窮人的教導。從聖經時代早期至今,施捨的含義和實踐已經歷了不少的變化。舊約時代「施捨」一詞的希伯來文原義是「公義」,七十士譯本(希伯來文聖經的希臘譯本)的希臘文譯詞,轉成漢語則是「施捨」。希伯來文原義既非施捨,看來舊約並無確指施捨的事。然而,希伯來人向受教要濟困扶危。摩西律法即含有許多對窮人要行仁施義的誡條。較重要的如申命記十五章7-11節,指出地上的貧困為永不可免的現象,所以要求以色列人務以濟貧扶困為己任。因此,農田果園每7年需休閑1年,可供窮困失意的弟兄任意採摘以解一時之危(書二十三1011);每3年以收穫之1/10捐贈利未人(利未支派並無產業)、羈旅者和孤兒寡婦(申十四2829);遺落和沒有割盡的莊稼留給窮苦人和流浪者拾荒(利十九9,二十三22);葡萄園、橄欖園中的落果遺串也留作此用(利十九10;申二十四2021);守住棚節的也有與貧者分享食物的義務(申十六11-14)。舊約眾先知繼續對以色列人曉以濟困扶危的重任。最強烈的信息可見於以賽亞書(賽一23,三15,十12,十一45,五十八5-10)和阿摩司書(摩二6-8,四1,五11,八4)。詩篇和智慧書(約伯記、箴言、傳道書)對窮人的苦境均有專述,鼓勵困苦者奮勉立志,並呼籲其他人共分貧者之憂,為他們改善處境(伯二十19,二十二6,二十四2-49,二十九12-16,三十一13-32,三十四28;詩十四4,三十七1421;箴十四2131,十七5,十九17,二十二16,二十九7,三十14;傳五8)。這呼籲是出自一種信念,即相信全人類皆為一位神所造,神也教導以色列民以慈憐待人;這慈憐之心更進升為一種公平之念。兩約之間時期在兩約之間時代,施捨的意義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由以慈愛待人的一般要求(參利十九18)發展成相信施捨是積善贖己的個人表現,因此有「施捨贖罪」(《傳道經》三30)和「施捨免死」(《多比傳》四10)之說。至此,施捨在猶太人的觀念中已經升格,與祈禱、禁食一樣被視為虔敬的重要表現(《猶滴傳》十二89)。新約時代禱告、禁食、施捨的意義至新約時代沿革如舊;但耶穌批評當代許多人行不由衷(太六2-16;參徒三2,九36,十2431,二十四17),譴責那些專在大庭廣眾之前行施捨以沽名釣譽的人,說他們已得到人的回報,但僅此而已;那些在暗中行善不求虛名的人則必蒙神的祝福。新約有不少章節記載早期教會致力於施捨的事,如耶路撒冷教會集資供應窮人需用(徒二45,四32-35);如使徒保羅在各地募捐救災不遺餘力(羅十二13,十五25-27;林前十六1-4;林後八1-915;加二10);如雅各謂看顧寡婦孤兒是「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雅一27);如使徒約翰警告說「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是不配稱為基督徒的(約壹三17)。教會時代施捨之義行在殉道者游斯丁、居普良、安波羅修等早期教父的著作和言論中,是反覆強調的主題之一。他們鼓吹施仁愛於窮人,對自私、貪婪的人則深惡痛絕。他們號召為富者樂善好施,受施者感恩戴德。募捐濟貧的事往往擴展到教會以外的社團中去。據載,教會都專有一筆儲備金或物資,留作急難救患之需。中世紀學院派神學家對施捨的神學意義多專有論述。阿奎那等人都認為悲天憫人之懷和樂善好施之行是有區別的。他們也分析了施捨何以是基督教徒必修之課的根本道理。後來的神學教師和道德神學家本著這些基本觀點,對施捨的性質和範疇進行了更具體的研究,指出何者為窮、何者為富,施捨的數量以多少為宜等等,其中以利果里的兩卷巨著《道德神學》(1753-55)最為著名。羅馬教廷還就募捐濟貧的辦法專發了兩項文告:Singulariquidem1896)及Deeleemosyniscolligendis1908)。不過就目前來看,天主教會募捐施捨之事已無統一的定規。基督教會對施捨的神學意義雖未作進一步闡述,但各宗派、各地方教會及各基督徒卻一直恪守施捨的原則。很多慈善機構,從賑災救荒到對貧困者的義務教育,都是基督教會施捨之功。現今,施捨一詞雖已不大通用,但與此有關的詞語如「慈惠事工」等常有出現。許多教會於感恩節、聖誕節及復活節期間,也為扶困濟貧設有特殊捐項或「愛心奉獻」。――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