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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自由

基督徒常感覺有許多的事在世人看來很平常也無所謂,但基督徒必須避免不做。這樣,就增加很多限制,失去很多自由,值得嗎?一般認為自由就是不受捆綁,不要約束,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別人都不應該干涉和妨礙。不但在行動上是釋放的,在心理上也不應受任何壓制。什麼事都可由一個清白的良心和輕鬆的清意行事,隨時達成個人要求達成的目的。若受人反對或攔阻時,便應當應用個人的自由權加以反擊及反抗。因個人的自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只要個人在應該的權力裡,不妨礙人,不得罪和攔阻別人的自由,就不應該受別人的限制,剝削了個人的自由。所以,反抗也是屬於個人自由權的一部分。
  根據以上的思想,可以看出這是以自我為中心的自由。是自作主張的自由。那是自主而不是自由。這一種自主,在表面上包含了自由意志的理論,然而這仍是心理上的一種自我中心,原來自由意志觀念是指人有自由去表達個人的意志。人可以對自己能掌握的任何情況,加以選擇。而這選擇你完全不受個人意識中不能控制的因素所影響。
  有的心理學家說,在自我的最中心有一個核心,稱之為自我核,人的問題、情緒、感受、態度比較另一些外界經驗來得更接近自我核。意思就是一個人的痛苦、憂慮、煩惱因太靠近自我核,就會很直接地影響我們人格中心。當這人格中心受到傷害起了變化,人就產生精神病。換言之,就是這人身體的某一部分,跟這個敏感的自我核太過接近而叫他受傷害。例如人的手指要接受手術時,人不會太大擔心,但若要在腦部或眼部動手術時,人便會很憂慮,這就是人在比較敏感的部分,就是接近自我核的地方,人的自我不願受損害或打擊,愛自己表現就很強烈。這現象就是聖經要引用愛人如己的意思。表示人人對自我都非常關心,都不願受傷害。這自我的發展,人希望它能提高到一個準則,使人能感受到安全,被尊重,直達到自由自在的境界。
  有時人認為人可以達到完全開放且絕對自由的地步。因為人相信他的自我是絕對純潔的。但聖經明說:我們的祖先已經容納罪進入自我裡面去,所以人的自我已經失去了,那種純潔崇高的能力,滲透了為自己著想的私意。
  聖經裡論到自由,提及四個層面:
  第一、在基督裡,在聖靈裡才有自由。因為罪侵入人裡面,人便失去自由。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既脫離了罪的力量,就有主的生命在他裡面,使他能自由生長至成熟。(林後三:17;羅八五:1
  第二、自由是不再作罪的奴僕,也不再受律法的捆綁。然而,卻甘願作基督的僕人。雖然我們脫離了罪的捆綁,但我們願意降卑自己順服在神的面前服侍神,也在眾人面前服侍人。信徒借著自由可以靠神的能力來拒絕不蒙神喜悅的事。這是世人很難辦得到的。因此,信徒的自由提高了人生的價值和意義,提高了人在地上的道德標準,也使人在社會上產生一種服侍的功能。這惟有基督徒的自由才能達成的。
  第三、自由是擁有真理的。真理必使人得以自由。(約八:35)真理就是耶穌。祂的生命生活,祂的真道和所說的話就是真理。基督徒能遵行神的道,照神的心意就是按真理而行,這行為的本身,就是一種屬真理的自由。
  第四、不可將自由當作放縱情欲的機會。年輕基督徒感到自己的行為受限制,大多是為了在放縱的事情上不能象世人那麼隨心所欲。自由是不作違反真理的事情,信徒能得勝罪惡是因他有自由來選擇不犯罪。這就形成一種能夠拒絕違反真理的力量。
  總結:基督徒的自由是(一)不含罪惡性的。(二)不違反聖經真理的。(三)透過愛神的心,肯放棄自己的利益而為別人著想。(四)不放縱情欲,不是為了佔有而是為了付出。(五)最終目的是要服侍人榮耀神。

 

自由(Liberty)肉身的自由沒有束縛的素質或狀況。在古代的世界中,奴隸制度是很普遍的。摩西的律法規定希伯來奴隸服侍主人6年,第七年便可獲得自由(出二十一2)。耶利米書三十四章蘊含了這項律法的條款,經文說明了兩件事:(1)律法的要求是被確認的,但是(2)很多人沒有遵行。可是,無論實行的情況如何,律法是很尊崇自由的原則。每49年之後,就會有一個禧年,那時所有產業都會物歸原主,而且奴隸會獲得釋放(利二十五8-24;參結四十六17)。基於某些理由,奴隸可以得到自由。如果他的主人使他瞎了一隻眼或者掉了一顆牙,他的主人就要因為他失去一隻眼或牙而給他自由(出二十一2627)。在一段語意灰暗的經文中,約伯反映了在陰間裏,「奴僕脫離主人的轄制」(伯三19)。在另一種心境之下,約伯表示欣賞野驢的自由(伯三十九5)。當彌賽亞來臨,祂其中的一項工作,是「報告被擄的得釋放」(賽六十一1)。舊約的信徒認為這種自由,就是從外族的轄制中得釋放。但彌賽亞基本上是關心人的靈魂得自由。神的子民要以同一種精神,為「使被欺壓的得自由」(賽五十八6)而禁食。自由是在神面前的一種生活方式,同時也是從軛中得釋放的一種狀況。在新約中,「自由」有時直解為從囚禁中得釋放的意思。四福音裏,也提及猶太人在逾越節釋放一名囚犯的習俗,並且提到巴拉巴獲得釋放(例:可十五691115)。同時,也有其他有關釋放囚犯的記載(例:徒三13,十六35)。病得醫治也同樣被描述為得釋放(路十三12)。有幾段經文是與奴隸得釋放有關的。保羅以婢女與主母之間的分別,說明夏甲及撒拉的比喻(加四22-31)。使徒保羅帶出一個關乎信徒在基督裏享自由的重要真理,他是藉著從為奴至得自由的幾個特點,來說明這真理。在基督裏的自由有不少記述提到奴隸是一種制度,而這種制度的必然結果,就是有些人是自由的。因此,我們讀到「地上的君王、臣宰、將軍、富戶、壯士,和一切為奴的、自主的,都藏在山洞和岩石穴裏」(啟六15;參啟十三16,十九18)。對於這種重要的社會階級分別,新約有一種有趣的看法。在基督徒來說,為奴的或自主的,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屬於基督的奴僕,在基督裏是自由的。保羅寫道:「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林前七22)所有信徒都是用基督的血買回來的,故此全都是屬於衪的,都是基督的奴僕。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基督已釋放他們。無論外在的環境如何,他們是活在屬靈的真自由中。有些事情比為奴更惡劣。對於哥林多前書七章21節的意思,也引起爭議:「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按字面的意思來說,末後的片語可譯為「不如利用它」。有些學者認為它的意思,是指「倒不如利用奴僕的身分」。那就是說,他們持守保羅所說的話,在基督裏的自由是奇妙的,以致為奴也無關痛癢了。不要為從奴僕的身分中得釋放而困擾,倒要在基督裏繼續得自由。保羅實在是說:「倘若給你自由,就接受它。但要記著,基督所給你的自由更為重要。」基督既是至高無上,人屬於哪一個種族,或甚至是為奴或自主的(西三11),都無關重要了。主耶穌所賜的報酬,是不理會那人是為奴或是自主的(弗六8)。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羅是無人轄管的自由人。然而,他卻使自己作眾人的奴僕,以致能夠為基督獲得更多的人(林前九19)。從這個角度而言,為奴抑或自主,並不十分重要。影響至大的為奴情況,就是耶穌所說的奴僕了。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八34)正如保羅所說,這樣的人是「已經賣給罪了」(羅七14)。問題就是沒有人可以與罪劃清界線。人也許可以克服某些習慣,但要完全脫離罪惡卻是另一回事;而且罪惡給生命帶來重大的問題。因此,無法脫離罪惡,是嚴重的事情。那意味著我們並不自由,成了罪的奴僕。但是,耶穌及保羅並沒有停留在這奴僕的實況上。他們領我們走向自由。耶穌坦言,當天父的兒子叫人得自由,人就真的自由了(約八36)。保羅為著耶穌基督所帶來的自由而歡欣(羅七2425)。真理使人得自由(約八32),也表達了同樣的思想。這句話是基於耶穌就是真理的事實(約十四6)。這並非一種哲學的觀念,以為過犯使人成為奴僕,而真理則可以產生釋放的作用。在這裏,真理是指與耶穌相關的真理,那就是「福音真理」(西一5)。保羅說:「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裏,那裏就得以自由。」(林後三17)新約強調一點,人靠自己是無法抵擋罪惡的。而且這是人生的實況,現代社會亦提供了很多例證。我們可能熱切地渴望行善,但惡勢力往往使我們無能為力。我們所願意作的善事,我們無能力去做(羅七21-23)。但因著基督的救贖工作,罪惡的勢力被瓦解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八2)這真理不斷被強調,並且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出來。可是,基督徒亦擁有另一種自由,那就是不用服在律法之下的自由。主後一世紀,許多人視遵守神的誡命為得救之途徑。猶太人都鼓吹這種觀念,而有些早期的信徒亦似乎吸納了他們的思想。畢竟這種觀念似乎很明確:如果我們有美好的生活,我們就與神和好了。這種看法所產生的問題,就是我們無法行善,因為罪的勢力實在太大了。但這種觀念還有一個缺點,那就是基督並非為著律法而受死。在加拉太書中,特別強調這種論調。保羅在此極力指出得救是藉著信,並非靠守律法(羅四;加三)。他抱怨有些人是「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裏的自由」(加二4)。保羅指出基督已經使我們得自由,我們不應再受任何形式的捆綁(加五1)。在一段引人注目的經文中,保羅表示了盼望受造之物會脫離敗壞的轄制(羅八21)。在某方面來看,受造之物都會分享神的兒女榮耀的自由。這就指出創造的一個美好目的。我們不應失去那「榮耀」,就是神的兒女所享有的自由。由於我們無需為自己的救恩而誇口,因此我們落在對我們的自由明顯的試探中。但我們已經多次受警告,不要濫用自由(羅六1-4;加五13;彼前二16)。所以,我們如自由的人般生活,很是重要。不要因為濫用自由,而被自己的欲望所轄制。LeonL.Morris另參:「奴隸」。――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