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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自由(Liberty)肉身的自由沒有束縛的素質或狀況。在古代的世界中,奴隸制度是很普遍的。摩西的律法規定希伯來奴隸服侍主人6年,第七年便可獲得自由(出二十一2)。耶利米書三十四章蘊含了這項律法的條款,經文說明了兩件事:(1)律法的要求是被確認的,但是(2)很多人沒有遵行。可是,無論實行的情況如何,律法是很尊崇自由的原則。每49年之後,就會有一個禧年,那時所有產業都會物歸原主,而且奴隸會獲得釋放(利二十五8-24;參結四十六17)。基於某些理由,奴隸可以得到自由。如果他的主人使他瞎了一隻眼或者掉了一顆牙,他的主人就要因為他失去一隻眼或牙而給他自由(出二十一26、27)。在一段語意灰暗的經文中,約伯反映了在陰間裏,「奴僕脫離主人的轄制」(伯三19)。在另一種心境之下,約伯表示欣賞野驢的自由(伯三十九5)。當彌賽亞來臨,祂其中的一項工作,是「報告被擄的得釋放」(賽六十一1)。舊約的信徒認為這種自由,就是從外族的轄制中得釋放。但彌賽亞基本上是關心人的靈魂得自由。神的子民要以同一種精神,為「使被欺壓的得自由」(賽五十八6)而禁食。自由是在神面前的一種生活方式,同時也是從軛中得釋放的一種狀況。在新約中,「自由」有時直解為從囚禁中得釋放的意思。四福音裏,也提及猶太人在逾越節釋放一名囚犯的習俗,並且提到巴拉巴獲得釋放(例:可十五6、9、11、15)。同時,也有其他有關釋放囚犯的記載(例:徒三13,十六35)。病得醫治也同樣被描述為得釋放(路十三12)。有幾段經文是與奴隸得釋放有關的。保羅以婢女與主母之間的分別,說明夏甲及撒拉的比喻(加四22-31)。使徒保羅帶出一個關乎信徒在基督裏享自由的重要真理,他是藉著從為奴至得自由的幾個特點,來說明這真理。在基督裏的自由有不少記述提到奴隸是一種制度,而這種制度的必然結果,就是有些人是自由的。因此,我們讀到「地上的君王、臣宰、將軍、富戶、壯士,和一切為奴的、自主的,都藏在山洞和岩石穴裏」(啟六15;參啟十三16,十九18)。對於這種重要的社會階級分別,新約有一種有趣的看法。在基督徒來說,為奴的或自主的,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屬於基督的奴僕,在基督裏是自由的。保羅寫道:「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林前七22)所有信徒都是用基督的血買回來的,故此全都是屬於衪的,都是基督的奴僕。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基督已釋放他們。無論外在的環境如何,他們是活在屬靈的真自由中。有些事情比為奴更惡劣。對於哥林多前書七章21節的意思,也引起爭議:「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按字面的意思來說,末後的片語可譯為「不如利用它」。有些學者認為它的意思,是指「倒不如利用奴僕的身分」。那就是說,他們持守保羅所說的話,在基督裏的自由是奇妙的,以致為奴也無關痛癢了。不要為從奴僕的身分中得釋放而困擾,倒要在基督裏繼續得自由。保羅實在是說:「倘若給你自由,就接受它。但要記著,基督所給你的自由更為重要。」基督既是至高無上,人屬於哪一個種族,或甚至是為奴或自主的(西三11),都無關重要了。主耶穌所賜的報酬,是不理會那人是為奴或是自主的(弗六8)。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羅是無人轄管的自由人。然而,他卻使自己作眾人的奴僕,以致能夠為基督獲得更多的人(林前九19)。從這個角度而言,為奴抑或自主,並不十分重要。影響至大的為奴情況,就是耶穌所說的奴僕了。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八34)正如保羅所說,這樣的人是「已經賣給罪了」(羅七14)。問題就是沒有人可以與罪劃清界線。人也許可以克服某些習慣,但要完全脫離罪惡卻是另一回事;而且罪惡給生命帶來重大的問題。因此,無法脫離罪惡,是嚴重的事情。那意味著我們並不自由,成了罪的奴僕。但是,耶穌及保羅並沒有停留在這奴僕的實況上。他們領我們走向自由。耶穌坦言,當天父的兒子叫人得自由,人就真的自由了(約八36)。保羅為著耶穌基督所帶來的自由而歡欣(羅七24、25)。真理使人得自由(約八32),也表達了同樣的思想。這句話是基於耶穌就是真理的事實(約十四6)。這並非一種哲學的觀念,以為過犯使人成為奴僕,而真理則可以產生釋放的作用。在這裏,真理是指與耶穌相關的真理,那就是「福音真理」(西一5)。保羅說:「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裏,那裏就得以自由。」(林後三17)新約強調一點,人靠自己是無法抵擋罪惡的。而且這是人生的實況,現代社會亦提供了很多例證。我們可能熱切地渴望行善,但惡勢力往往使我們無能為力。我們所願意作的善事,我們無能力去做(羅七21-23)。但因著基督的救贖工作,罪惡的勢力被瓦解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八2)這真理不斷被強調,並且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出來。可是,基督徒亦擁有另一種自由,那就是不用服在律法之下的自由。主後一世紀,許多人視遵守神的誡命為得救之途徑。猶太人都鼓吹這種觀念,而有些早期的信徒亦似乎吸納了他們的思想。畢竟這種觀念似乎很明確:如果我們有美好的生活,我們就與神和好了。這種看法所產生的問題,就是我們無法行善,因為罪的勢力實在太大了。但這種觀念還有一個缺點,那就是基督並非為著律法而受死。在加拉太書中,特別強調這種論調。保羅在此極力指出得救是藉著信,並非靠守律法(羅四;加三)。他抱怨有些人是「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裏的自由」(加二4)。保羅指出基督已經使我們得自由,我們不應再受任何形式的捆綁(加五1)。在一段引人注目的經文中,保羅表示了盼望受造之物會脫離敗壞的轄制(羅八21)。在某方面來看,受造之物都會分享神的兒女榮耀的自由。這就指出創造的一個美好目的。我們不應失去那「榮耀」,就是神的兒女所享有的自由。由於我們無需為自己的救恩而誇口,因此我們落在對我們的自由明顯的試探中。但我們已經多次受警告,不要濫用自由(羅六1-4;加五13;彼前二16)。所以,我們如自由的人般生活,很是重要。不要因為濫用自由,而被自己的欲望所轄制。LeonL.Morris另參:「奴隸」。――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