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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籍」 民籍(Citizenship)根據新約的用法,「民籍」一指因生於和長於某城或某城邦而具有該城該邦的市民身分;二指享有羅馬帝國特權並承擔一定義務的公民身分。因此,使徒保羅既是大數的市民(徒二十一39),又是羅馬公民(徒二十二28)。羅馬民籍大多數是生而獲得,保羅的羅馬民籍即屬此類(徒二十二28)。父母婚後所生子女的身分按其生父的身分而決定;私生子女的身分則按其生母的身分而定。奴隸獲釋後即有了民籍;不過這種人雖名為「自由民」,實際上仍不能享有許多公民的權利。貪贓枉法的長官往往以高價出售民籍。革老丟呂西亞的羅馬民籍就是買來的(徒二十二28)。羅馬民籍也可通過條約或皇帝的特許而取得。自「公民權戰爭」(約主前90-85)後,義大利的居民便都有了羅馬民籍;該撒猶流又把羅馬民籍的範圍擴大到高盧殖民區(法國)和小亞細亞各省。據亞古士督的統計(路二1),耶穌降生時羅馬公民總數約為4,233,000,至保羅傳道時,已增至6,000,000人了。羅馬公民往往須提交證明,通常可翻查人口普查的檔案,上有每一位公民的記錄;此外,生為公民者隨身帶有一塊小木牌,刻上持有者的身分材料。另有軍籍文書和報稅表,也錄有登記者的身分材料。再者,羅馬公民有3個名字;非羅馬公民則只有一名。羅馬公民所享有的權利是相當廣泛的:有投票權、任公職權、任軍職權,有買賣和擁有產業權、立契約權、財產遺贈及繼承權、受公平審理權、向皇帝上訴權等等。保羅一說出自己的羅馬民籍,腓立比的長官立即為未經審訊而囚禁保羅作出道歉(徒十六39);保羅也因這民籍在耶路撒冷免除了笞刑(徒二十二24-29),且被允准向羅馬皇帝上訴(徒二十五10-12;參二十六32)。羅馬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均頒自羅馬城,因此這羅馬帝都就成了全帝國國民心目中權威、成就、民族尊嚴的象徵。保羅按此想法,便在給腓立比信徒的信中,提醒他們既有天國子民的身分,就要活出天國子民的生活(腓三20)。顯而易見,保羅是要腓立比信徒認識到,他們與神建立了新的關係,也同時承受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就如他們之作為羅馬公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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