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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人法」 擬人法(Anthropomorphism)在演說或著述中,以人體的形象代表神的方法。「擬人法」一詞源出希臘文,直譯是「人形化的方法」。擬人法可作正確的用法,表述神的作為和心意,如聖經的記載即是;但也可作不正確的,甚至歪曲的用法。正確的擬人法多數哲學家和神學家認為,對神的認識都是「類推性的」,也就是說,凡對神的表述只有述諸於人類本身的經驗才能為人所理解。例如,聖經記述:「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惡的」(詩五5);又說:「明顯主是滿心憐憫,大有慈悲」(雅五11)。這兩處所謂「恨惡」和「憐憫」本是人在自己的經驗中熟悉的情感,理解起來當然毫無困難。因此每談及這類感受,人總會憑自己的經驗來理解。廣而言之,對人內心活動的認識可以說都是類推性的。人不可能直接的感受別人的情感,只能憑自己的經驗去瞭解。例如某人大笑,我們雖不能直接的感受他的快樂,但可根據我們自己在同樣情況下的經驗而推知他的感受,這便是靠類推法所獲得的認識或理解。當然,這種藉類推法獲得的認識不盡可靠,有時會因為我們自己不正確的體驗或知識而歪曲了他人。誠如聖經所言:「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十九12)所以,根據人家的行為而錯誤判斷別人的動機、人格、品性的事也是常有的。我們甚至對自己做事的動機也會不明所以。由於人是按神的「形象」和「樣式」造的(創一26、27),這便使我們可以以自己在某程度上的經驗感受來類比神的作為(即擬人法)。然而在我們尚未通過靈性的重生而達到屬靈上與神相似之前,我們的類比往往難免產生大錯。最明顯的一例,便是人根據自己有限且錯誤的想象,塑造出神的形象(偶像)來加以膜拜。據聖經所言,我們對神的理解難免有所歪曲,直到我們的成聖與得榮耀的境況成全。到那時,我們才能對神有直接的認識(中世紀神祕主義所謂「福眼驟開」)而得見「他的真體」(約壹三2)。總之,在未達此境之前,凡對神的斷言都必須借助擬人法。擬人法在聖經中又可細分為3種。擬行該詞來自兩個希臘詞,意謂「人類」及「行為」,即將人的行狀來推及神。如創世記一章3節記載:「神說,要有光」,其實,神並無聲帶發音;又如創世記二章7節記載神將生氣「吹」入亞當的身體。神固然是把生命給了人,且這生命與神的生命也確有某些相似之處,但是神並無肺部或其他呼吸器官來「吹」這生氣。聖經中這個擬行法的例子與神學家所謂「神的顯現」是完全不同的。所謂「神的顯現」是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可臨時比作人的形象與人往返,例如幔利平原那3個向亞伯拉罕顯現的人(創十八),或向參孫父母顯現的那個「神人」(士十三2-25),都是神的顯現。許多福音派神學家認為神的顯現乃是三位一體之第二位格的實際顯現,而不是擬人法的表達。擬情該詞來自兩個希臘語,意謂「人類」及「苦難」。聖經用以描述神的所謂情感,如:愛、恨、樂、悲、悔等,也是以人情擬神情的類推法。一些神學家認為神是「無感情」的,也就是說,神不會為喜、怒、哀、樂的情緒所左右;神內在、覺知的本質不會因與受造之物的情感關聯而受干擾,這大概不會有甚麼異議。十九世紀的神學家賀智認為聖經謂神之懊悔、悲傷、嫉妒等等,「無非是說神對待我們好比一個感情豐富的人對祂所關懷的人那樣。這種比喻主要用於舊約,而以先知書和詩歌書這類講求修辭的著述使用尤多」。待道成肉身,成了拿撒勒人耶穌,神性與人性結成不可分割的聯合,於是,關於神的痛苦、喜樂、悲傷、憤懣的描述就減退了比擬的色彩。這也正是道成肉身的意義所在(來二9-18,四14-16)。擬形即以人的形貌器官來喻指神的某些位格。聖經中有很多以人體器官比擬神的例子,詩歌和預言用這方法較多。如以「手」喻神的權能,以「目」喻神的智慧,以「鼻孔」喻神的喜悅。其實,擬形法也是希伯來人的傳統。如創世記四十九章24節謂約瑟「他的手健壯敏捷」,那是比擬約瑟的兵力;如創世記六章8節:「惟有挪亞在耶和華眼前蒙恩」,這是代表神的悅納;從其他幾處也可得知,神的眼睛還可代表神的眷顧(申十一12),代表神的道德判斷(申十三18),代表神的看顧(申三十二10),代表神的明察(代下十六9)。再如詩篇有十多處以神側耳比喻神對祈禱的垂聽(例:詩十17,十七6,十八6等)。先知以賽亞呼籲以色列的一段說話用了一連串的擬形法:「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沈,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你們的罪惡使他掩面不聽你們。」(賽五十九1、2)有時,擬形法中所擬舉的器官也可使用動物器官。如波阿斯說路得的信靠有如「投靠耶和華以色列神的翅膀下」(得二12);又如詩篇作者讚美耶和華說:「他必用自己的翎毛遮蔽你;你要投靠在他的翅膀底下。」(詩九十一4)擬形法也有明、隱兩法。明擬使用「如」、「像」、「若」一類的比擬詞,其擬指強度不如隱擬。 其分別可對照聖經不同譯本,對出埃及記十九章4節的擬形法作不同的處理。欽定本以隱擬譯之:「我把你們背在鷹翼上帶來歸我」;和合本則以明擬譯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有時隱擬、明擬可以並用,如:「又如鷹攪動巢窩,在雛鷹以上兩翅搧展,接取雛鷹,背在兩翼之上,這樣,耶和華獨自引導他,並無外邦神與他同在」(申三十二11、12)。不正確的擬人法當代哲學家中有人認為,將神表述為有人格、有靈性的「人」或「靈」,即使從類推法的角度來看,也是一種歪曲,因為這類表述與客觀事實全然不符,對這類哲學家來說,擬人法理應徹底否定並予以揚棄。我們知道,把人造的神像當作真神來加以膜拜,是本末倒置的行為,是人按自己的形象和想象來造神。保羅早就向雅典異教哲學家指出,這樣作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荒謬的(徒十七18-31)。同樣,舊約的眾先知也無不大聲疾呼,譴責拜偶像的愚昧和墮落(參王上十八20-40以利亞的話)。然而保羅和眾先知卻從未認為對神作適當的擬人表述和推想是錯誤的。早期基督徒中有一派人對聖經的擬人說法作直義解釋。這派則向被視為異端,被教會史家譏之為「人化派」。迄至今日,在釋經上也仍有這種天真無知的人,末世聖徒派(即摩門教派)就是一例。凡對神的擬人比喻均為類推性質,不過,如果正確理解和使用擬人說,是可以豐富我們對聖經真理的認識和理解。RobertD.Culve――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