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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婦」 寡婦(Widow)一個死了丈夫的婦女,時常與喪父的人或孤兒同列(申十四29,十六11,二十四20,二十六12;詩九十四6)。律法規定要特別照顧她們,且要保護她們不被狂妄人欺壓。為人妻子的主要職責是生育,沒有孩子的寡婦,因未能為他的家族生下男丁,以繼承夫家的香燈,將使她的家蒙羞。可能為了這個理由,死者的兄弟要娶這個寡婦,頭生子要作死者的兒子看待。這弟娶寡婦為妻的婚姻制度(參申二十五5-10),在路得記有很好的例子,而這種制度的起源可能為要承繼家業;死者的兄弟有權繼承死者的產業,包括他的遺孀。但這類婚姻的原意,可能經以色列人改變,以致最基本的目的轉為延續家族的名字,使其永垂不朽,以紀念祖先。在律法上,寡婦承受產業的權利是被漠視的,丈夫若是英年早逝,這便看成是對其人的生活一種審判,寡婦也就成為指摘的對象,部分原因是由於她未能預防丈夫的死(得一20、21;賽五十四4)。若無兒無女的寡婦是祭司的女兒,她就可以回娘家,再歸於父親(利二十二13;參得一8)。在法律上的地位唯一得到改善的地方,是她所起的誓獲得接納,再沒有丈夫廢除她的誓(民三十9)。再婚是解決寡婦問題的理想辦法,但祭司不得與寡婦結合(利二十一14;得一9、13;撒上二十五39;結四十四22;提前五14)。寡婦可能要穿上特殊的服飾,使她表明自己的身分(創三十八14)。一些律法條文承認了寡婦的苦況,這些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寡婦,甚至她的生命,神是她合法的保護者(詩六十八5),使她得到食物和衣服等基本供應(申十18)。那些對她不公的人,要受神的咒詛(申二十七19)。在收割的季節,寡婦可以撿拾田間剩下的穀物、葡萄和橄欖(申二十四19;得二2、7、15-19)。她也可從第三年的十分之一稅收中得到一些補助。然而,常有寡婦飽受窮困和殘酷對待,很多經文的描述足以證實這一點(伯二十四21;詩九十四6;賽一23;瑪三5)。有一條律法特別提到寡婦的外衣不能因欠債而作為抵押品(申二十四17)。 在早期基督徒的教會中,有一群寡婦被認可接受慈惠救濟。她們一般年過60,只結過一次婚,貧窮而沒有親屬供養,而且行為無可指摘,常表現基督徒的善行(提前五9-16)。「寡婦」一詞似乎用以比喻人可能淪落的最低地位。在以賽亞書四十七章8、9節和啟示錄十八章7節,該詞用來指巴比倫的命運;還有昔日威榮華美的耶路撒冷變得荒涼的情景,也就像一位妻子變為寡婦一樣(哀一1)。HazelW.Perkin另參:「家庭生活和倫常關係」;「婚姻,婚姻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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