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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Debt)欠人錢財或貨物、地業等就是債。聖經認為,人在義上皆「虧欠」於神,故從神學意義上看,罪就是債。在希伯來文化中,往往將債源歸結為高利貸(一種放款取利的行業)。希伯來語表示「高利貸」的動詞多含貶義,極言其盤剝之苦。其一直義為「吞咬」,生動地表述高利吞吃借貸人的錢財。在重利盤剝下使人傾家蕩產(王下四1-7)。另一表示放高利貸的動詞,可譯作「加增」或「取利」(利二十五37),因債主從別人的勞苦中取利。古代近東放債利率,糧食、貨物等取利30%,錢財取利20%。據努斯(米所波大米東北之古城)坭版的記載,放債利銀甚至有高達50%的。摩西律法以色列民甫出埃及即頒佈的摩西律法,有嚴禁盤剝的條款。神啟示的律法對放債取利、貸款質押的限度均作了嚴格規定。保護窮人摩西五經律法的部分規定,特別針對放債,意在保護窮人,使他們可安身立命,養家餬口。聖經律法的目的是要保障窮人得到幫助,而不會被剝削取利。律法明確規定對貧者貸款不可取利,且質押也不得過夜(出二十二25;申二十三1920);神會為他們辯護。以色列人這種借貸而不取利的行為,表明他們對神的敬畏(利二十五35-37);許多以色列的箴言警句也都以此為主題。40年後,於以色列民入應許地的前夕,摩西重申律法,再次強調這經訓。神是聖地之主,以色列是神的佃戶,佃戶當謹遵主道。神且應許那些貸物放款以濟人之窮者必蒙福(申十五6,二十三1920,二十八12)。不過律法規定,向不在摩西律法轄下的外邦人貸款則盡可取利。這做法與近東盛行的貿易條款是一致的。古以色列時常遭災失收,每每出現民生凋蔽的危局。以色列民均視此為神的懲罰,意味著神民關係必有不諧之處(利二十六1420)。在這樣的荒年災月,富人有疏財濟貧之責,不可加深百姓的苦難。違法悖道以色列人卻違背律法,盤剝取利,終成社會大害,債戶陷於絕境。聖經記載,大衛亡命之際,投奔他的人,其中多有受不過債主逼迫才挺而走險的窮人(撒上二十二2)。先知以西結曾警告那些不聽神的誡命、只一味高利盤剝的人要悔改(結十八5-18,二十二12)。尼希米回國重建耶路撒冷城牆之際,曾嚴譴那些放債魚肉同胞的高官貴冑,說他們使百姓淪為奴隸(尼五6-13)。智慧書如約伯記、箴言、傳道書均指出那些汲汲於以厚利加增財富的人,到頭來必適得其反,因為神必把他們的財富分賜給憐憫窮人的人(箴二十八8等等)。先知阿摩司對以色列那些奸商也作出同樣的警告:「你們踐踏貧民,向他們勒索麥子;你們用鑿過的石頭建造房屋,卻不得住在其內;栽種美好的葡萄園,卻不得喝所出的酒」(摩五11)。儘管先知們不斷警告,律法仍被忽視,沈重的高利擔子,使貧苦不堪的平民百姓難為生計。擔保急需借貸時,律法提出可以抵押代替取利。債權人為保證定期收回債款而扣押債戶一定價值的物品;就債戶而論,這也是按期還債的擔保。律法對這種抵押貸款有一定的限制,如嚴禁扣取寡婦的衣服或農戶每日必用的生產工具(如磨盤)和耕畜為擔保品(申二十四617)。日間為衣、入夜為被的袍子則只能短期質押,入夜前必須歸還(出二十二2627;申二十四10-13)。債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將子女或奴婢作押。子女或奴婢的勞動價值可累計以清償債款的本利。聖經記載了一個寡婦的兩個兒子為了抵債將被賣為奴的事,高利貸的酷毒可見一斑(王下四1-7)。奴隸如欲借債,則只有以自己或子女的勞動為抵押。債戶也可請富裕親友出面畫押作保,這時他也就成為債方之一員了。箴言警告不可輕為人保,尤不可為素不相識的外人輕易作保(箴六1-3,十一15,十七18,二十二26,二十七13)。安息年和禧年安息年和禧年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防止百姓因積債難償而淪落為奴。每7年的最後一年就是安息年,亦稱「豁免年」。每逢這年,前債一筆勾銷(申十五1-12;參出二十一2,二十三1011;利二十五2-7)。律法不許放債人在第六年期間藉故拒貸,猶太傳統嚴禁放債人追討在安息年當勾銷的債款。此俗迄今在若干國家的律法上,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如某些國家規定,銀行中凡7年內無人存取的戶口,即以無主款處理,將賬戶上的本息一律充公。每50年的最後一年為「禧年」。這一年不論房產、地產,凡作抵押而未贖回的,都要無償地退歸原主。此法顯然是在防範土地被少數富人拼吞而大多數的百姓淪為奴隸(利二十五13-17)。摩西律法雖不能保證經濟烏托邦在人類社會中實現,卻可抵制人性的貪欲。此外,也使生存和發展的機會人人均等,並且可以每50年之始為一新起點。新約有關債的教導新約反映了不同文化對放款借債之事的不同觀念和措施。當時,刻守摩西律法,堅決不向同胞取利的猶太人固然大有人在,但希臘和羅馬法制在猶太社會中已佔有相當的地位。耶穌的比喻耶穌曾設一喻,反映了非猶太的做法,祂說有一僕傭因另一僕傭欠其債無力償還,便告到官府,官府遂將那欠債的僕傭收監(太十八23-35)。顯然,按希臘和羅馬法,可由官府將負債人收監作質押,直到他賣清產業或求親告友或自賣為奴,將債務償清,始得開釋。另有兩則比喻,即:按才受任(太二十五14-28)和交銀與十僕(路十九12-24),雖是喻指神的國度,其中也提到投資於銀行以生財取利的錢業運作。理財和神學的教訓使徒保羅教導基督徒「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是要基督徒在財務上謹嚴精當,不可輕典枉借;另一方面,對人要慷慨相助,勇於急人之難(太五42;路六35)。新約有許多教誨均以「債」喻「罪」,如耶穌一次提及「罪人」之詞(路十三2),其原義就是「負債人」(路十三4);耶穌的公禱文中提及「債」可代指「罪」(太六12;路十一4)。罪人被視為「罪的奴僕」(約八34),而人類無論男女,都因犯罪而虧負於神。惟有神才能將人類從債海中贖出,因為神已捨出「自己的獨生子」,將人從罪的掌握中救贖出來了(約三16-18)。正如希伯來書的作者所說,神使耶穌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七22)。使徒保羅因自己蒙受救恩而對眾人抱有負債之感,他必要將福音傳給眾人,才能略償此債(羅一1415)。新約教導說,凡得聽福音的人都欠了債,故必須獻身服侍他人,有如事奉神(參羅十五2627)。LouisGoldberg另參:「貨幣和銀行業」。――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