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喜歡想到神的慈愛,祂是何等的良善、富有憐憫和恩惠。在我們缺乏的時候、祂供應我們;在我們憂傷的時候,祂安慰我們;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祂引導我們。雖然我們知道神同時也是公義的,但每當想起神的公義,總感到一陣威脅和恐懼。所以我們就不喜歡想、也不願意想。不過按理來論,這位神既是慈愛的,祂又何必要用祂的公義來威脅我們,叫我們害怕呢?也許,並不是祂的“公義”有什麼可怕的地方,而是我們對祂的公義不夠深切的明瞭。
公義的基本觀念是“嚴謹地執行律法”。對人來講,“律”是必然的;人的一切行動必須受“律”的限制。譬如說:我們每天所吃的食物必有一定的種類、一定的限量;甚至食物的溫度衛生度都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格,而且人要靠食物存活就必須嚴謹地遵守這樣的規格。又如我們與別人相處,就需要有條理有法則;這樣,人與人之間才能公平相待,才有公義可言,達成一個彼此尊重、和平共處的社會。
神既然是公義的,祂也必按律法行事。這樣說來,好象神的一切行事也得受“律法”的限制嗎?不是的!祂既然是神,就不可能有更高的來控制祂。其實,神本身就是義。一切公義的律都是出乎祂的。祂就是最高的權威、最高的準則。所有的律都是按照神本身的準則而裁定的。
當我們說“神是公正的”,就包括了神公正的絕對性和相對性。所謂神絕對性的公正,是指神本身具有清廉公正的神性。祂是一位徹底公義的神。所謂神相對性的公正是指神本身的完全,祂決不容許祂的公義聖潔受虧損。無論在什麼場合之下,祂都要顯出祂的公義和聖潔來。
我們的神是忠實的、是守約的,祂的應許是一定兌現的。我們可以憑著祂自己的許諾,向祂祈求,最終必蒙垂聽。這不是說,神是被這些約或規所綁住,使祂不得不依諾而行;而是在祂的神性裡,“背約”或“不忠”根本就不存在。當神要表達自己時,祂只有公義而沒有任何與公義能矛盾並存的。這當然不是神的極限,這是神絕對性的公義的神性。
這位公義的神,對墮落犯罪的人,當然是以刑罰來對付的。可是神愛世人,祂不願意無可奈何地把祂所造的人,全都丟進地獄去。然而祂卻不能以有罪的為無罪,那樣就不公義了。唯一解決方案就是要找一位無罪的來代替犯了罪的世人接受罪的刑罰。然而,在這世上哪裡找無罪的人呢?因此,神只能將祂自己的兒子,以神子的地位降為人子,來完成這個代罪的工夫。怪不得主耶穌在十架上背負世人罪孽的最後一刻,大聲的呼喊: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公義聖潔的父神必須離開這位負有眾人罪孽的人,直等到主耶穌以無罪的身份得勝復活了。從此以後,凡信了耶穌的人,他的罪已為十架上的寶血擔當了,就能以不再有罪的身份被父神接納,永遠存活在神的公義之下。這就叫做稱義得永生。這是神相對性的公義的神性。
聖經明說:神是烈火(申四:24)。在烈火的意識中,神顯明了祂本性上絕對的公義,也表達了祂不容罪汙而確立的相對的公義。我們的神是位公義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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