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記第十三章拾穗 【尼十三1】「當日,人念摩西的律法書給百姓聽,遇見書上寫著說:“亞捫人和摩押人永不可入 神的會,」 摩西的律法書: 指摩西五經(8:1)。當時的大多數以色列百姓,可能除了摩西五經外,沒有機會接觸其他聖經。並且,即使接觸到摩西五經,許多時候可能都不理解其意義(8:8)。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2】看《申命記》二十三3~6。參《民數記》二十二5,22. ──《啟導本聖經》 【尼十三1~3】有關這些對“亞捫人”和“摩押人”的限制,參看申命記二十三章3至6節的腳註。“閒雜人”包括那些借婚姻、貿易或宗教禮儀與猶太人扯上關係的外邦人。參看出埃及記十二章38節的腳註。──《雷氏研讀本》 與外邦人斷絕關係: 本部分連到12:47更為恰當。因為12:44-13:3和13:4-31之間,作者的視點有些差異,所以形式上的區分更加容易(前者是第三人稱,後者是第一人稱),在這部分嚴格地施行過去所禁止的與外邦人通婚措施,即斷絕與外邦人的內部關係。巴比倫被擄期間,外邦人趁空白期以色列社會基礎的薄弱,在政治、經濟、宗教上,利用權勢一直妨礙了以色列民族的恢復。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3 崇拜中排除外邦人】在此引述的是申命記二十三3~6,有關排除亞捫人和摩押人不得參與崇拜的律法。是以本段是將這律法加以廣義詮釋,社會中一切不崇拜以色列神的外邦人都在排斥之列。在此提到亞捫人意義最重大,因為多比雅身為亞捫人是眾所周知的事(見:尼二10)。──《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三2】「因為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來迎接以色列人,且雇了巴蘭咒詛他們;但我們的 神使那咒詛變為祝福。”」 1,2節是對申23:3-6的概要。
我們的神使……: 通過刻畫惟有神掌管著人類的生死禍福,強調仇敵對以色列的威脅和詭計必破滅。同時使我們認識到為了眼目的利益或安逸,悖逆神,與外邦仇敵交通、聯合是多麼愚拙的事。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3】「以色列民聽見這律法,就與一切閒雜人絕交。」 以色列民應和居住在他們中間不信神的外邦人斷絕關係,是神一再重申的命令(參利二十24;申十四2;拉六21;九1~2;林後六14,17;彼前二9)。“絕交”當指不容這些人進入聖殿敬拜(1節),但也有不受異族惡俗影響,在生活中嚴守律法的意思。──《啟導本聖經》 約25年前,以色列因與外邦人通婚而遭到極大的困難,但通過以斯拉改革運動把那問題告了一段落(拉10:16-44)。然而,同樣的問題再一次抬頭。甚至,在以色列後裔中,有些人連本國的語言也不會(24節)。所以,試圖徹底地改革,其結果全部外邦人被驅逐。 閒雜人: 指當時與以色列百姓一起居住的所有外邦人後裔,在出12:48和耶25:20中曾出現。
絕交: 有些學者把這句話解釋為協議,認為是禁止外邦人參與宗教儀式,其實在這裡應該視為是從以色列共同體完全被驅逐。以色列的這種信仰運動,一時成為社會和個人的改革,但是如後來歷史中所看到的,在它能使以色列永遠改變,在這一點上應該在各自的信仰生活中當作他山之石。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4】「先是蒙派管理我們 神殿中庫房的祭司以利亞實與多比雅結親,」 參二10注。──《啟導本聖經》 祭司以利亞實: “結親”在得2:20中譯為“至近的親屬”。但文字上只是意味“親近”。6:18中也記錄了多比雅與猶大人交婚姻關係的事實。但是聖經的任何一處也沒有記載關於以利亞實和多比雅的具體關係。只是根據5節的內容,象似有密切的關係。同時,本節的以利亞實是否指3:1中的大祭司也不太明確,但是根據他看守聖殿的屋子,或他默認他的孫子成為參巴拉的女婿等(28節),可以視為大祭司。在神的事工上站在前面的人,反而行了引外邦人進入聖殿的可憎之事,可想而知低下百姓的狀態將如何。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4~5 尼希米兩度任職省長的詳情】由於本段所處理的是其他的事務,它並沒有指出尼希米出任猶大省長的詳細情形。尼希米離開了耶路撒冷一段長度不明的日子。由於他要請求批准,亞達薛西一世大概沒有要他回來作第二任的意思。 經文並沒有明言或暗示他歸來是再任省長。他返回可能正是因為上文所提,有關多比雅的問題。──《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三4~6】“多比雅”。一個亞捫人(二19),以利亞實趁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的時候,把聖殿院裏一間(用來儲存什一奉獻和其它物資的)“大屋子”給了他。“巴比倫王”。亞達薛西;大概當時他正在巴比倫,因為巴比倫是波斯帝國的行政中心。──《雷氏研讀本》 【尼十三4~31】百姓的復興運動: 這裡列舉了尼希米施行的再改革的核心事項。其中包括百姓起誓後也沒有遵守的事項(10:29,30),也包括糾正過的問題重複發生的(3,23節)。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5】「便為他預備一間大屋子,就是從前收存素祭、乳香、器皿,和照命令供給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歸祭司舉祭的屋子。」 尼希米回波斯期間,破壞建城最力的多比雅,利用與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姻親關係,搬進聖殿中存放民間所獻物產和器皿的屋子(看十37),這是違反律法的犯罪行為(民十八21~32)。尼希米採取的行動(8節)讓我們想到後來耶穌在聖殿用鞭子趕走作買賣的人的事(可十一15~18)。──《啟導本聖經》 預備一間大屋子: 可能多比雅通過在以色列共同體中最重要的場所—聖殿內預備屋子,當作使全體以色列腐敗的據點。同時,與多比雅勾結的勢力,趁尼希米不在,靠著多比雅具有的武力、政治力量等,試圖掌握以色列的政治、經濟。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6】「那時,我不在耶路撒冷,因為巴比倫王亞達薛西三十二年,我回到王那裡。過了多日,我向王告假。」 B.C.433年,尼希米結束12年之久的猶大統治,又回到波斯,這可能是因為總督的任期已滿。約過了一年後,他再一次回到猶大,從王受到再統治的任務。尤其,以色列百姓盼望尼希米的再統治。 那時: 指“發生前面所描述的所有事件之時”。
過了多日: 文字之意是“多日的最後”,意味著“結束一年之時”。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7】「我來到耶路撒冷,就知道以利亞實為多比雅在 神殿的院內預備屋子的那件惡事。」 尼希米在巴比倫逗留了一段時期,再返耶路撒冷,其間省長一職可能由他的兄弟哈拿尼擔任(看一1,2注)。──《啟導本聖經》 就知道: 包含詳細瞭解到當時情況的意思。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7~9】尼希米回來發現以利亞實所做的事,感到十分惱怒,於是把多比雅的物品拋出屋外,並按照禮儀把屋子加以潔淨。──《雷氏研讀本》 【尼十三8】「我甚惱怒,就把多比雅的一切傢俱從屋裡都拋出去,」 我甚惱怒: 文字之意是“認為極惡的”(創21:11,12)。 拋出去: 尼希米的性格較容易激動(25節),與以斯拉形成鮮明的對比(拉9:3)。耶穌也曾趕出在聖殿作買賣的人(太21:12,13)。同時,信徒的身體被比喻為聖殿,所以為了使聖靈居住應該時常保持潔淨(林前3:16,17)。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9】「吩咐人潔淨這屋子,遂將 神殿的器皿和素祭乳香又搬進去。」 潔淨: 這是為了把因多比雅玷污的部分重新恢復潔淨而採取的措施(代下29:15,16,18;34:3,5,8)。擁有在基督裡的信心的信徒,應該每一天都用基督的寶血洗淨罪孽充盈的自己(約13:10)。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0】「我見利未人所當得的份,無人供給他們,甚至供職的利未人與歌唱的俱各奔回自己的田地去了。」 尼希米發現百姓雖然起了誓,但利未人(大概也包括祭司)並沒有得到他們的十分之一,以至他們要返回田地去工作。為了整肅此事,他委任四個可信賴的庫官管理“庫房”(倉庫;13節)。──《雷氏研讀本》 【尼十三10~14】利未人所當得的份: 之所以發生多比雅事件(7-9節)是因為聖殿裡無人。即這事件的發生是基於兩大失誤:①百姓沒有供給十分之一;②其結果利未人離開聖殿職務去謀生計。其實利未人的錯誤重大,因為即使沒有人供給十分之一,也應該通過其他方法維持生計(民35:2),起碼聖殿事工是絕不能放棄的。若把利未人的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和使徒保羅委身於牧會的態度進行對比,就知道現今牧者的生活態度應該如何(徒18:3)。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1】「我就斥責官長說:“為何離棄 神的殿呢?”我便招聚利未人,使他們照舊供職。」 斥責官長: “官長”是百姓的領袖,可能是有錢有勢的貴胄。他們應該作出表率,使國家的根基聖殿事奉順利進行,然而卻忙於滿足個人的貪欲。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2】「猶大眾人就把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送入庫房。」 【尼十三13】「我派祭司示利米雅、文士撒督和利未人毗大雅作庫官管理庫房;副官是哈難。哈難是撒刻的兒子;撒刻是瑪他尼的兒子。這些人都是忠信的,他們的職分是將所供給的分給他們的弟兄。」 四名管理庫房的有祭司、利未人、文士、以及一般的百姓等。他們都是被認定為“忠信的”。“撒督”可能是與希底家同一人,象似尼希米的秘書。“弟兄”指祭司和利未人。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4】「我的 神啊,求你因這事紀念我,不要塗抹我為 神的殿與其中的禮節所行的善。」 本節中的尼希米的祈求不是出於利己的自高自傲的表示。他只是以純潔之心向真神祈求,尤其是為維持聖殿事工而祈求(22,29,31節;4:4,5;5:19;6:14)。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5】「那些日子,我在猶大見有人在安息日榨酒(原文作“踹酒榨”),搬運禾捆,馱在驢上,又把酒、葡萄、無花果,和各樣的擔子,在安息日擔入耶路撒冷,我就在他們賣食物的那日,警戒他們。」 那些日子: 這可能是為了引出新故事而說的話。
警戒: 起初,若犯安息日就有可能受刑罰(民15:32-36)。但是在國民合一的角度上,尼希米在加重刑罰之前,先給予了警告。這一點很好地表明瞭尼希米的仁德。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5~22】有些猶太人也違反所立的約(一○30,31),在安息日準備貨物和搬運貨物(15節),而腓尼基的商人更在安息日做生意(16節)。──《雷氏研讀本》 恢復守安息日: 玷污安息日的事,在被擄之前也已數不勝數(摩8:5)。尤其,耶利米和以西結把犯安息日的罪,視為最大的罪之一(耶17:21-27;結20:13 ;22:8)。在安息日,所有會眾聚集在聖會,一起敬拜神,讚美神,並且從過重的勞動中得釋放,餘暇中回顧自己生存的意義<路6:5,安息日和耶穌的關係>。然而,以色列忽略這種祝福之日,反而把這一日淪為咒詛之日(耶17:27)。安息日的休息不僅是為了6日有效的勞動,也是讓專注於世俗之事的靈魂暫時休息,並且利用其餘暇,在神面前重新省察自己人生的座標,從而找回靈魂節奏的自我恢復的重要機會。破壞這種節奏必招致使我們眼目傾注于世俗的可怕的結果。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6】「又有推羅人住在耶路撒冷。他們把魚和各樣貨物運進來,在安息日賣給猶大人。」 這些貴胄,身為百姓領袖,允許人在安息日作買賣,玷污聖日,故予斥責。魚是猶太人日常食物,從推羅運來的均為曬乾的或醃魚。鮮魚多來自加利利海。──《啟導本聖經》 推羅: 是位於地中海東部的腓尼基的著名港口城市。從古代開始,工業和學術較發達,並且因生產從貝殼中採取的紫色染料而與許多國家有著頻繁的貿易(結27:16-25)。尼希米並不是否定推羅商人在耶路撒冷的貿易行為本身,而是指責安息日做買賣。 魚和各樣貨物……安息日賣給……: “魚”是以色列百姓的主食(利11:9;民11:5;申14:9;太14:17)。“推羅人”的“魚”可能是從地中海捕來的,或從加利利湖買來販賣的。而且,這“魚”是通過“魚門”運到耶路撒冷的(3:3)。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6 推羅人】推羅人是著名的腓尼基商人(見:結二十七12~36,二十八16),整個地中海世界都有他們經商的足跡。古代經濟學家的結論,認為商隊單在一區穿城越鎮是不足夠的。他們想要進一步在大型貿易中心建立商業殖民地,可以成為他們的商品持久的市場。 當時耶路撒冷顯然有商業殖民的推羅人,獲准在不受猶太律法約束的情況下運作。請參看十章31節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三17】「我就斥責猶大的貴胄說:“你們怎麼行這惡事,犯了安息日呢?」 【尼十三18】「從前你們列祖豈不是這樣行,以致我們 神使一切災禍臨到我們和這城嗎?現在你們還犯安息日,使忿怒越發臨到以色列。”」 一切災禍: 是對耶路撒冷淪陷,被擄生活,歸回後的試煉等的總稱。尼希米使人紀念這一切災禍出於以色列列祖的罪行,並呼籲避免重蹈失敗的覆轍。關於耶路撒冷淪陷的預言,記錄在耶17:27中,並且B.C.586年,由尼布甲尼撒成就(王下25:8-21)。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19】「在安息日的前一日,耶路撒冷城門有黑影的時候,我就吩咐人將門關鎖,不過安息日不准開放。我又派我幾個僕人管理城門,免得有人在安息日擔什麼擔子進城。」 猶太人以頭天日落到第二天日落為一天。故安息日前一天黃昏便關閉城門。──《啟導本聖經》 有黑影的時候: 埃及人是從清晨到第二天的清晨為一天,而以色列人和巴比倫是從黃昏到第二天的黃昏為一天。因此,安息日是黃昏由祭司的號聲開始,直到第二天的黃昏與號聲一起結束(利23:32)。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20】「於是商人和販賣各樣貨物的,一兩次住宿在耶路撒冷城外。」 【尼十三20~21】住宿在耶路撒冷城外: 商人住在城外的理由是:①為了儘快進入城內,賣更多的貨;②因為安息日禁止商品帶入城內,所以為了看守商品。一方面因商人在城外吵鬧,全城不得不受影響,所以在耶路撒冷城內雖然是安息日,也不能安靜地遵守安息日。對此尼希米為了使百姓在神面前遵守安息日,從外邦人的不良影響中保守猶大傳統的純正性,威脅並驅逐了他們。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21】「我就警戒他們說:“你們為何在城外住宿呢?若再這樣,我必下手拿辦你們。”從此以後,他們在安息日不再來了。」 【尼十三22】「我吩咐利未人潔淨自己,來守城門,使安息日為聖。我的 神啊,求你因這事紀念我,照你的大慈愛憐恤我。」 【尼十三23】「那些日子,我也見猶大人娶了亞實突、亞捫、摩押的女子為妻。」 亞實突: 可能是當時最有力的非利士城市,代表非利士。 亞捫: 位於約但河以東,摩押以北,其居民是羅得的後裔(創19:38),既殘忍,又好戰(撒上11:2)。分裂統一王國的罪魁禍首“羅波安”,是所羅門與亞捫女子“拿瑪”所生的(王上14:21)。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23~24】以斯拉曾雷厲風行,令已和外邦女人結婚的猶太人和妻子離絕。現在,不到四分之一個世紀,此風複盛,對下一代的影響甚大。他們的兒女連猶大的話也不會說。 “亞實突”:看四7。“亞捫、摩押“:看《創世記》十九36注。 此處只提說亞實突話的子女,未提亞捫和摩押,可能這二族的人都聽得懂希伯來話,子女可說雙語;而亞實突語一定和希伯來話有相當大的不同,才引起尼希米極大的不滿和憤怒。猶太人的下一代怎末可以不會說自己民族的語言!語言與文化不可分,長此下去,一定危及整個民族的生存。──《啟導本聖經》 【尼十三23~25】與外邦人通婚的罪又重現了(參看拉九1~4;一○44的腳註),這些人所生的孩子甚至不懂得希伯來語。尼希米堅決要對付犯了罪的人。關於拔頭髮的行動,參看以賽亞書五十章4至9節的腳註。──《雷氏研讀本》 【尼十三24】「他們的兒女說話,一半是亞實突的話,不會說猶大的話,所說的是照著各族的方言。」 語言是把一個民族系在共同紐帶關係上的最基本的要素。因為通過語言才能傳遞一個民族的所有傳統。尤其,對於以色列百姓而言,民族語言的喪失就是意味著失去了神的話語。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24 亞實突話和猶大話】亞實突在被擄之前的時代雖然是非利士人的城市,在這時期說什麼語言已不可考。這些人所說的若非是亞蘭語(當時波斯帝國的外交貿易的通用語言)的一個方言,就是一般迦南語的某個方言。「猶大的話」則是指聖經希伯來語(見:代下三十二18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三25】「我就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叫他們指著 神起誓,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尼希米見猶太人背棄與外邦人分別出來的盟誓,又和異族女人雜婚,遂採取嚴厲措施,要犯此錯誤的人發誓;若讓下一代與外族婚嫁,必受到神的咒詛。他特別嚴懲耶何耶大的一個兒子,因為他兒子與撒瑪利亞人的女兒結婚,玷污了祭司的職任(28節),破壞了神與利未人間立的約(利二十一14)。──《啟導本聖經》 打了: 有些人認為這是法律制裁的體罰(申25:2)。但是根據拔頭髮等事實,這的確是由尼希米直接執行的私刑。如8節中記載,尼希米的性格容易激動。他是想通過這種行為,嚴厲地警告與外邦人通婚的嚴重後果。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26】「我又說:“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嗎?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且蒙他 神所愛, 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 這裏證明所羅門的衰落是由於他娶了外邦的女子(王上一一1~8)。──《雷氏研讀本》 連智慧之王所羅門(王上3:5-15)面對性問題也未能智慧地處理(王上11:1-8)。這一事實告訴我們性問題是多麼執意地迷惑人心的撒但的工具。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27】「如此,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 神呢?”」 【尼十三28】「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子、耶何耶大的一個兒子,是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我就從我這裡把他趕出去。」 耶何耶大的一個幼子(約哈難是他的長子;一二11,22)娶了“參巴拉”的女兒為妻。參看第二章10節的腳註。他必須被趕走,因為祭司的血統不能被混婚的行為所玷污(利二一6,8,14,15)。──《雷氏研讀本》 是關於當時聖殿禮拜中心祭司長家族違背神,與外邦人通婚的內容,發生這種事的原因是:①因著長時間的俘虜生活,信仰水準低下;②因為不是依賴神,而是試圖奉承政治強國而維持權益。 趕出去: 參巴拉的女婿“耶何耶大”的兒子中,有一個因拒絕與妻子分開,像是尼希米把妻子也一起驅逐了。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29】「我的 神啊,求你紀念他們的罪,因為他們玷污了祭司的職任,違背你與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 【尼十三29~31】恢復的結論: 本書通過兩種正相反的祈求,達到結論。在這裡對比了神的祝福和咒詛,慈悲和公義等。總結舊約以色列史時作這種禱告,有其意義。尼希米的禱告表明:①蒙福的歷史在神的掌管下,②順服神的旨意委身的人,必蒙神的祝福。 立約: 象似與瑪2:4-9相同。 ──《聖經精讀本》 【尼十三30】「這樣,我潔淨他們,使他們離絕一切外邦人,派定祭司和利未人的班次,使他們各盡其職。」 尼希米把他為自己的民族所作的事作了綜述:1,潔淨百姓,不沾外邦人的惡;2,恢復聖殿的日常敬拜。本節最後一句話充分說明這位一生奉獻為神工作,但求取悅神的人,如何在一切事上隨時隨地倚靠神;在患難中是如此,在順境中也是如此(一4~11;二4,20;四4,9,20;五15,19;六9,14;十三14,22,29)。尼希米是信徒侍奉的好榜樣。──《啟導本聖經》 【尼十三31】「我又派百姓按定期獻柴和初熟的土產。我的 神啊,求你紀念我,施恩與我。」 【思想問題(第13章)】 1 尼希米以什麽理由對多比雅大力排斥呢?參4:3;
13:1-2, 5。你又是否堅守神的話呢? 2 百姓為什麽不阻止多比雅入住聖殿院子中?學者認為有兩個原因:a 百姓對居高位的多比雅採取妥協態度,b 多比雅滲透的企圖未為人所察覺。若你周圍發生的事明顯違反神的教導,你會怎樣反應?是否寧願得罪居高位者,為要遵行神的旨意? 3 多比雅的陰謀不僅損害了聖殿的聖潔,還對祭司、利未人產生什麽影響?參10-11節。你內心是否也被不潔、事務、書本和學習所佔據,以至心靈不能被神感動呢?你有否低估撒但的破壞力? 4 本章提到幾個問題,計有利未人乏人照顧、無法供職,百姓干犯安息日、與外族女子通婚,祭司職任受玷污。當時百姓是否因無知而犯了這些罪?參10:28-39; 13:1-2。這對人性有何提示? 5 百姓的罪行多發生於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之時(參6), 這顯示當時的領袖是否盡責?尼希米返回後如何處理這些問題?試歸納他所採用的方法。這給你什麽榜樣和監戒? 6 尼希米和以斯拉采什麽方法對付百姓與異族通婚的問題?參25-26; 拉9:3; 10:1。他們的手法反映他們的性格有何不同? 7 使徒保羅在人生的終點前怎樣總結自己的事奉呢?提後4:6-8。他和尼希米對自己事奉的評價有什麽相似之處?參5:19; 提後4:18。 ──《串珠聖經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