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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記第十章拾穗

 

【尼十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本節至27節為立約簽名者的名單,表明9章所作的認罪禱告是全民一致的,全體在此立誓,遵守與神所立之約,與外邦人斷絕關係(2930節)名單中一共有84個人,包括尼希米在內,稱他為“省長“,且為第一個簽名的人。繼尼希米之後是西底家(又名撒督),此人可能是記錄此事的書記,所有祭司的家族首領,從大祭司西萊雅家(可能由現任大祭司以利亞實代表)開始。──《啟導本聖經》

         尼希米和西底家: 之間雖然有“和”(and),但在1節和2-8節名單中卻沒有“和”這一詞。所以本節的兩位有別於2-8節的諸人物,可能是當時歸回之民的最高領袖。 ──《聖經精讀本》

 

【尼十1~39約上簽名: 重建城牆後,逐漸高潮化的信仰復興運動,隨全民族在神面前立約,並百姓的代表簽名,達到了頂峰。簽名的名單是指全民族的領袖尼希米、西底家、祭司長、利未人及一般百姓領袖等順序記錄的。從10章開始展開了社會改革及再定居的具體情景,但這之前首先要再一次整頓信仰狀態,這是極其智慧的處事方式。28節以下也可以稱為立約的實際內容,在這裡再一次確認了當時以色列百姓違背的律法的基本規定,並記錄了百姓的新覺悟。 ──《聖經精讀本》

 

【尼十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尼十28這裡列出的人名有一半再見於十二17. ──《啟導本聖經》

         21名祭司長的名單: 21名祭司名單中,至少有15名是家族名。在12章中記錄的第一次歸回者名單中,再一次出現這些名字就是其根據。例如西萊雅、耶利米、亞瑪利雅等(12:1-7)。如此看來,當時宗教界的第一領袖的以斯拉名字被漏掉的事實也可以理解了。因為以斯拉屬於西萊雅家族(7:1)──《聖經精讀本》

 

【尼十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尼十4哈突、示巴尼、瑪鹿、

 

【尼十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尼十6但以理、近頓、巴錄、

 

【尼十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尼十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尼十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尼十913大部分人名見於八7和九45的名單中。──《啟導本聖經》

         利未人名單: 耶書亞、賓內、甲篾是與所羅巴伯一起歸回的利未三大家族(12:89;2:40;3:9)。其中7名是以斯拉宣讀律法書時,在百姓中重複宣讀,並解釋律法的人(8:7)。哈沙比雅是與以斯拉一起歸回的利未人(8:18,19)──《聖經精讀本》

 

【尼十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尼十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尼十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尼十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尼十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尼十1427幾乎有一半的人名見於七663和《以斯拉記》二161的名單中。──《啟導本聖經》

         百姓領袖的名單: 從巴錄到抹比押的名單是家族名單,此名單在字和排列順序上有些差異,但拉2:3-30中也出現。相反從米書蘭到巴拿出現了許多陌生的名字,而且象似把家族名和個人名混淆起來了。 ──《聖經精讀本》

 

【尼十15布尼、押甲、比拜、

 

【尼十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尼十17亞特、希西家、押朔、

 

【尼十18荷第雅、哈順、比賽、

 

【尼十19哈拉、亞拿突、尼拜、

 

【尼十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尼十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尼十22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尼十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尼十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尼十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尼十26亞希雅、哈難、亞難、

 

【尼十27瑪鹿、哈琳、巴拿。

 

【尼十28「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 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尼十28“尼提寧”。參看以斯拉記二章43節的腳註。──《雷氏研讀本》

 

【尼十29「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咒”。違反要遵守神律法的誓言所帶來的懲罰。──《雷氏研讀本》

         發咒起誓: 咒詛或祝福的起誓與立約有密切關係。因神的應許是用血的贖價換來的生命之約,所以若認真遵守就得亨通之福,反則受滅亡的咒詛(27:12-26)。因此,個人或集團起的咒詛的誓言,若是基於律法或約,那麼必有實效性。咒詛的起源在於亞當的墮落(3),而在基督耶穌是完全得救贖(3:13)。基督成就了亞當之後的所有舊約預言,並成為新約的中保。 他僕人: 在聖經中如此被稱呼的是士師和諸王(16:17;撒上3:9;23:10,11)、摩西(王下21:8;4:4)、約伯(1:8)、所羅巴伯(2:23)、以色列百姓(65:9)、以及耶穌基督(12:18;3:13;4:27,30;2:7)。耶穌甘願作為受苦難的人而降世(53)。保羅和幾位新約聖經作者自稱是“耶穌基督的僕人”(1:1;1:1;彼後1:1;1:1),這是承認耶穌是“我主我神”的自然結果(10:43-45)。在直接奉耶穌的名向神禱告的新約時代,神的僕人並不局限于某一固定職位或職責,而意味實行神旨意的所有信徒。這是強調特權以先,強調義務的表現方式。 ──《聖經精讀本》

 

【尼十30「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律法中禁止與外邦人通婚,這不是表示種族歧視的絕對規範,為了維持對耶和華信仰的純潔性的相對的社會規範(34:12-16 ;7:3,4)。於是,以斯拉、尼希米、瑪拉基等先知,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更加深刻地處理這一問題(9,10;2:10-16)。但我們會發現以斯拉改革之後不久,通婚的問題又成為深刻地問題(13:23)──《聖經精讀本》

 

【尼30 內族通婚的條款】這條款的法律背景可見於以斯拉記九12。摩西五經的律法一直禁止以色列人與外邦女子結婚(見:申七3的注釋)。如今以色列人與四周的列國混雜,因而被他們的宗教行為所污染。古代近東社會都普遍有只與本族之人(內族通婚)結婚,或與友善的民族和親的習慣。以色列人亦受命在他們的「屬靈宗族」(即崇拜耶和華的人)之內通婚。但這時代在屬靈的一致性以外尚有另一個問題。揀選和盟約使土地的產權平添了神學上的意義。與外族通婚是能夠危害土地擁有權的因素之一,隨之受影響的包括了盟約上的益處。伊裡芬丁文獻(與以斯拉、尼希米相隔不及五十年的猶太文獻)描述土地重新分配,家族失去土地,是外族女子嫁入猶太家庭,得以承受產業的結果。──《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3039眾民同意(1)不與外邦人通婚(參看申七3,4的腳註)(2)在安息日和聖日停止一切商業活動(參看出二○811;摩八5的腳註)(3)守安息年(參看出二三10,11的腳註)(4)支付聖殿的開支。──《雷氏研讀本》

 

【尼十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在安息日外邦人賣商品時,很可能會輕率地斷定只是買商品並不是犯安息日。但是因著那種瑣碎的事,守安息日受到了影響。關於守安息日請參照出31:12-17中“命令守安息日”,關於守安息年請參照出23:11;25:4-7。 凡欠我們債的: 字面意義上指“用手寫的所有立約書”。不顧不久前尼希米的嚴厲的辯的指責和百姓對此作出的誓言,這一問題重新抬頭了(5:2-13)。因此即使是多麼堅固的信仰誓言,若不是真實的,那麼就因政治、經濟的利害關係,立刻會變易。 ──《聖經精讀本》

 

【尼31 安息日的規例】安息日的規例禁止以色列人在一星期的第七日執行業務。開始時這主要是指農務和畜牧的工作。到王國時代以色列發展商業經濟時,禁令亦加諸貿易的業務上,售貨歸入遭禁之列。如今在被擄歸回時代提出的問題,是向不受禁令約束的人(外籍商賈)購物,在安息日是否可行?理由是買東西算不上是執行一己的業務,這一點仍有商榷的餘地。然而社群的領袖將安息日的禁令延伸,將買、賣都包括在內。──《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31 第七年的規例】本節中的「第七年」很可能是出埃及記二十三1011;申命記十五13所討論的安息年和豁免年(其討論,見該處經文的注釋)。按照學者的臆測,尼希米可能是將兩者合而為一,甚至加以管制,好使所有人都同時奉行兩者。此舉肯定能使這法律更易於執行。──《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3133這幾條可能是尼希米為了匡正十三1522所記猶太人作的惡事而立的定例。

    這種年捐乃供聖殿每日獻早、晚祭及其他支出之用。古時以色列男丁的捐額為半舍客勒(出三十1314),新定捐額較少,當為依照實際需要和百姓經濟能力來決定,凡年滿二十歲的男丁都有捐獻義務。──《啟導本聖經》

 

【尼十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的使用,」

         三分之一舍客勒的稅款顯示他們重新遵守早期的命令(雖然金額比從前為少;參看出三○1116的腳註)。從降低稅率可見,當時百姓確實十分貧窮。──《雷氏研讀本》

         舍客勒三分之一: 是為了神的殿而徵收的基金,20歲以上的所有男子都要交納半舍客勒(30:13,14)。在這裡減少利息是因為考慮到尼希米時代的情況,即猶大作為獨立國家時在聖殿事奉上幾乎沒有困難,但在波斯統治下,有繁重的進貢負擔。到了新約時代再變為半舍客勒(17:24)──《聖經精讀本》

 

【尼3233 殿稅】每年收取用以維修聖殿的稅,本來是不存在的。出埃及記三十13指定要在人口統計之時,繳納半舍客勒給聖殿,但這是不同一回事。波斯王大利烏一世和亞達薛西一世雖然都承諾資助聖殿的建築(見:拉六910,七2124),卻沒有捐增運作的經費(惟:拉七2122,亦可能是指繼續的援助)。錢幣在大利烏和亞哈隨魯年間成為經濟的標準。貨幣貿易在這期間成形,聖殿的運作亦因而需要金錢上的支援。本段三分之一舍客勒大概是對照當時波斯帝國貨幣系統的數額。當時波斯帝國的基本貨幣是達利克,重八又五分之二克,價值與巴比倫的舍客勒相等。亞蘭的朱茲(zuz)幣值是它的一半,相等於希臘的德拉克馬。然而以色列的舍客勒長久以來都是十一又五分之二克(與亞述的舍客勒相同);此外,還有王室舍客勒(烏加列文獻稱之為「重」舍客勒),按照出土的例證其重量是十二又二分之一至十二又五分之四克。因此重量是四又五分之一克的朱茲,大約就等於傳統王室舍客勒的三分之一。──《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 神殿裡一切的費用。

         “陳設餅”用細麵粉烤成,每安息日擺在耶和華面前,一共十二個(利二十四59)。──《啟導本聖經》

         陳設餅: 這餅象徵教會或基督耶穌 (6:48;林前10:17),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記錄在最前面(24:5-8)──《聖經精讀本》

 

【尼十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裡,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

        “獻祭的柴”。需要保持壇上的火不滅(利六12)。──《雷氏研讀本》

         祭壇上的火要終年不熄(參利六12),供獻早、晚祭等之用,故需要大量木柴。但這是首次,列為經常奉獻項目,可能聖殿財政狀況不及從前,故硬性規定由各族抽籤決定,輪流供奉。

    《猶太律法遺傳集》列有祭壇用柴規定,除葡萄藤與橄欖樹外,任何木柴都可以。──《啟導本聖經》

         原來聖殿祭壇上必有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6:12)。於是需要供應適當的柴,9:21,23,27中記載砍柴的工作由被征服民擔當。但是摸索系統的燃料供應方案的例子是第一次出現在本節裡。據約瑟夫的記錄,亞比月14日是獻柴之日。 ──《聖經精讀本》

 

【尼34 供應木柴】在王國時代聖殿有足夠的員工,來收集所需的木柴。劈柴是約書亞記九27分派給基遍人的職務之一。但這個時代聖殿人手嚴重缺乏,因此需要設法另覓木柴來源。──《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

         獻“初熟的果子”是尼希米改革中的重要部分之一。這是因為初熟的果子主要使用於維持利未人生活上。即因為利未人專心事奉聖殿事工,只能依賴各支派百姓獻給神的祭物(23:19;18:13;26:1-11)──《聖經精讀本》

 

【尼35 初熟的土產】把「初熟果子」(牲口、農作、人丁)獻給神明是基於豐饒崇拜的宗教原則。遠古以來的假定,是神明創造各種各樣的生命,並且要求收取農作物和人畜母腹的初熟果子,作為回報。以色列的信仰消除了這部分,容許將部分牲口和人類的全部長子贖回(出十三1113:民十八1415)。此外,獻上初熟果子也可能有政治上的用途。亞述王西拿基立(主前705681年)的年表記載,他命令被征服的民族將羊、酒、棗的初熟之祭,獻給亞述的神明。在以色列農作物的收穫傳統上是祭司供養的一部分。民數記十八1213具體提到五穀、酒、油,本節更將果樹的收成包括在內。──《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3539本節至39節是關於百姓實物奉獻的定例,供聖殿獻祭及祭司和利未人生活所需,其中大部分已見摩西五經。最顯著的不同處是著重條例的全面遵守,因為百姓過去長久疏忽應盡的本分(十三10,31)。另一特色為利未人收什一奉獻時須有祭司在旁。這是因為利未人須從收入中提出十分之一給祭司(民十八26),祭司有權知道利未人的實際收入。

    “初熟的土產”和“初熟的果子”用以供養祭司和利未人(民十八13;申二十六111)。──《啟導本聖經》

 

【尼十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 神的殿,交給我們 神殿裡供職的祭司,

         奉獻“頭胎的兒子”:看《出埃及記》十三13及注。──《啟導本聖經》

 

【尼36 頭胎的奉獻】人類的兒童和不潔牲畜都要贖回,此舉因而為聖殿經費提供了一些現金的入息。有關頭生兒子律法的資料,可參看:出埃及記十三13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面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 神殿的庫房裡,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初熟: 是指順序上的“第一”或品質上屬“第一的”等。而且這句話時常以“初熟的果子”或“奉給”“奉獻的禮物”等之意來使用。在前者的情況下,“初熟的果子”是通過聖殿儀式獻出來的(26:2-10),而在後者的情況下,“奉獻的禮物”是沒有任何特別程式或儀式就獻給利未人(37;18:4)。 庫房: 是聖殿內院中的房子,是保管金銀等聖物的庫房(38,39;12:44;13:4,5,9;8:28-30)。 十分之一: 這是與利未人及祭司長的生活有直接關係的奉獻,後來因沒有實際遵守,擔當聖殿事工的人只能為生計而離開(13:10)。就如在這一過程中所看到的,以斯拉、尼希米等的信仰改革運動沒有立即實行。這一改革因著百姓的不忠誠,犯了許多施行過錯,並且從以色列整個歷史上可以斷定幾乎沒有遵行。選民以色列的歷史赤裸裸地表明瞭無止境地墮落下去的頑固的人類本性。通過以色列的歷史,我們認識到若要順服神的旨意,就絕對需要聖靈的説明。既不完全又不易順從的人,惟有通過聖靈的工作才能走向成聖之路(約壹2:27)──《聖經精讀本》

 

【尼37 奉給祭司和利未人之物】崇拜者不論是否可吃犧牲的一部分,好幾個祭都為祭司提供了食用的機會。巴比倫的慣例亦然。按照他們的規例,君王、祭司,和其他廟宇的人員都可獲配給部分的祭物。早至蘇美文獻,食用分別為聖之物已被視為彌天大罪。在大部分其他古代近東的宗教傳統中,百姓亦須用類似的方法維持廟宇。食物雖說是被神明「吃盡」,真正食用的當然是廟宇人員。有關什一奉獻的進一步資料,可參看:民數記十八3132──《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十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 神殿的屋子裡,收在庫房中。

 

【尼十38~39關於什一奉獻,參看利未記二十七章3033節和瑪拉基書三章8節的腳註。利未人必須在什一奉獻裏取出十分之一,藉以支持供職之祭司、守門者和歌唱者的生活。──《雷氏研讀本》

 

【尼十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不離棄”(忽略)。他們一直忽略神的殿,各人建造自己的家園,卻不修建神的殿(該一14)。──《雷氏研讀本》

         本節綜述百姓和利未人給祭司的奉獻收存的地方。百姓所獻的均為土產(37節),利未人的則為十分之一收入中的十分之一(民十八2629)。這些奉獻都存放在“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給供職的祭司、守門的和歌唱的生活之用。

    百姓若能為聖殿踴躍輸將,盡3239節所規定的本分,聖殿當可運作自如。

 

【思想問題(第10章)】

 1 作者為什麽記載了禁食與簽名立約之後,旋即記載有關婚姻、安息日、金錢奉獻等等的問題?9-10兩章的記載有什麽關連呢?「禁食」這個屬靈操練和生活上實際的見證應有什麽關係?

 2 願意歸服神律法的,除了有祭司、利未人、尼提寧人之外,還包括有什麽人呢?參28節下。由此看來,百姓立約是以什麽為單位呢?職分?本族外族?家庭?教會的復興若沒有家庭的復興可行嗎?

 3 本章30節所針對的是否只是異族通婚的問題而已?參出34:14-17。這對今日信徒有何意義?與未信者締結婚盟在實際生活上往往會引起什麽問題?

 4 有一位作者曾用一句話論及安息日,他說:「我們若沒有平安、喜樂、滿足,就是違背安息日的意義」。你除了理智上瞭解安息日的目的(見出20:8-11; 5:12-15)之外,在實際生活上是否可以體驗到安息日的意義?

 5 教會要得復興,除了要從家庭開始,建立純全的婚姻關係之外,信徒也要特別注意那一方面的實踐?參32, 37節。這樣做會否使基督徒大大損失?參瑪3:10

  6 奉獻給聖殿的事項中(32-38),那一項是律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呢?參34節。今日教會中,什麽奉獻和此處的獻柴有相似之處?你有否注重這方面的奉獻?

 7 據學者的瞭解,以色列男丁每年獻給聖殿的稅是每人半舍客勒(參出30:13)。這數目和此處所記的(32)有何不同呢?為什麽有此差距?參林後8:12。律法的規定是給人作生活的準則,還是加添人愁苦?

 8 本章記載奉獻的過程中(參32-38),特別強調供職人員的收益。他們的供職應有什麽賞賜?你是否以同樣態度對待教會中的全職人員呢?

  ──《串珠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