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記第五章拾穗 【尼五1】「百姓和他們的妻大大呼號,埋怨他們的弟兄猶大人。」 抵禦外敵的措施剛安排妥,內部又發生了問題。本節至13節所記的民間貧困現象與建城無關(建城只用了52天),但尼希米不准工人離開耶城(四22),可能加劇了某些農家的困苦。 饑荒造成糧食短缺(3節),因而糧價飛漲。有的人為了活命,被迫抵押土地、房屋或者鬻兒換糧。有的因須繳交賦稅,債抬高築(4節)。抵押了的田地、房屋,因債項未依時清還,有的已為債主取去,兒女作人僕婢,自己也無自由。越來越少人能到城裡建城牆,怨聲隨之而起:同是人,同屬一個民族,何以有的為奴,有的作主人? 尼希米置身危局,處理極有分寸。他曉諭債戶歸還抵押了的田地與房屋(11節),甚至勸他們把債項一筆勾銷;後來且訂立了法規,要民遵守(十32)。──《啟導本聖經》 埋怨……弟兄: 不是埋怨仇敵,而是埋怨共同體的一員兄弟,也可以說是社會不安寧的現象。 ──《聖經精讀本》 【尼五1~5】我們不能確定本章的事件發生在建造城牆期間(當時正常的收入必受到影響),還是較後期(第7節的招聚大會和第14節可能暗示較後期——第16節卻暗示那是修築城牆期間)。沒有田地的人缺乏糧食(2節);地主因饑荒而被迫典押田產(3節);他們又因納稅給波斯人而必須向外借貸。這些存在的問題因修築城牆所帶來的經濟壓力而加劇和爆發。關於高利貸和奴隸制度,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至6節、二十二章25至27節、利未記二十五章35至46節和申命記二十四章10至13節的腳註。──《雷氏研讀本》 【尼五1~19】重建城牆的對內問題: 總算解決了對外問題,卻又發生了嚴重的內部問題。根據本文其內部問題是:①缺乏糧食;②乾旱;③過重的稅等三方面。因為波斯帝國每年都要從附屬國徵收許多貢物,所以對以色列來說是極大的負擔。缺乏糧食是由於突然增多的移民。並且更主要的原因是歸還者的子女逐漸增多,相反糧食卻極其有限。同時,饑荒問題可能也是因為幾乎所有的人都參與重建城牆工程而發生的。在這種艱難的情況中,有能力的人理應率先伸出援助之手,然而他們卻利用兄弟的弱點,剝奪利益,甚至把其子女當作奴隸。於是,如果尼希米不解決這些根本的問題,那麼不僅不能完成重建城牆工程,而且以色列共同體也會分裂自滅。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尼希米自己先作出表率,嚴厲地指責了沒有良心的有權勢的人。也許他們如此詭詐地把自己的利益極大化,可能也有合法的根據。可是,在當時的情況中,若以色列共同體繼續如此運營,那麼他們的一切富貴榮華顯然也成為掠奪品。同時,不能避免因小我而失大我的愚拙。
──《聖經精讀本》 【尼五2】「有的說:『我們和兒女人口眾多,要去得糧食度命;』」 這是第一類的債戶,沒有田地,為了取得生活所需,將兒女賣給人為奴婢。──《啟導本聖經》 我們和兒女人口眾多: 兒女眾多象徵神的祝福(詩127:3-5),但是現在因為糧食的缺乏,反而成為極大的負擔。 ──《聖經精讀本》 【尼五3】「有的說:『我們典了田地、葡萄園、房屋,要得糧食充飢;』」 這是第二類的債戶,他們有田地、房屋,但因糧食歉收,被迫抵押換取現款。大麥在四、五月間收割,小麥在五至六月間收割,而造城牆則在八、九月,饑饉的陰影籠罩鄉間,影響建造工程。──《啟導本聖經》 【尼五3~5 埋怨的性質】這些百姓因為參與重建耶路撒冷的工作,不能生產足夠的五穀維生。他們要糴糧充饑,卻苦無積蓄,惟有典當地業(田地、葡萄園、房屋)。再者,波斯人顯然亦承襲了迦勒底人強征地稅的制度。大利烏一世(主前521~486年在位)更以田地的收成作為課稅的對象。以色列和古代近東其他地方,都有父母出賣子女為奴,以滿足他們身體上的需要(不致捱餓),希望以後能將他們贖回的例證(見:出二十一2~6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五4】「有的說:『我們已經指田地、葡萄園,借了錢給王納稅。』」 納稅: 若從聖經中察看與納稅有關的希伯來語和希臘語,就如下:①halak(拉4:13,20;7:24)是從“行走”之意的希伯來語動詞中由來的名詞,一般指雜稅或通行費;②mas(申20:11)在KJV中譯為“進貢”(tribute),但意味著被征服國民的勞動力徵用;③mekes(民31:37)指征服之國通過條約,向被征服國之民附加的稅或進貢;④onesh(王下23:33)意味著徵用的稅或當作戰利品進貢的罰款等;⑤erec (王下23:35)是被征服之國為了給征服之國進貢或納稅,強制地附加給自國百姓的稅;⑥kensos(太22:17,19;可12:14)是指人頭稅或房屋稅,新約時代用銅錢支付;⑦telos(太17:25;羅13:7)是指通官稅或官稅,相當於間接稅;⑧phoros(路20:22,23;羅13:7),是特別以農作物納的稅或進貢;⑨didrachmon(太17:24-27)也稱為“聖殿稅”,相當於希臘的兩個德拉克馬。 ──《聖經精讀本》 【尼五4~5】第三類債戶是為了繳付賦稅而把田地、葡萄園等抵押,借款償付。繳稅急如星火,清付之後,已無餘錢,也迫得賣兒鬻女。──《啟導本聖經》 【尼五5】「我們的身體與我們弟兄的身體一樣;我們的兒女與他們的兒女一般。現在我們將要使兒女作人的僕婢,我們的女兒已有為婢的;我們並無力拯救,因為我們的田地、葡萄園已經歸了別人。」 我們的身體……一樣: 在古代來說,這裡含有頗進步的人權思想。 僕婢: 因經濟困難,以家族為擔保借了錢後,不能償還借款和利息時,就把妻子、子女,甚至本人也出賣。但是按照以色列的律法,不能把同胞當作僕婢,更不能賣給外邦人。只是因債務上的原因,讓同胞以“雇用人”的身份侍奉7年(利25:39,40;申15:12-18)。 ──《聖經精讀本》 【尼五6】「我聽見他們呼號說這些話,便甚發怒。」 重建城垣是為了保障百姓安居樂業,要是民怨沸騰,建城有何用處?尼希米發現社會有此不平現象,比城牆荒廢(一3;二17)更令他難受。──《啟導本聖經》 甚發怒: 當然,絕對的終極的審判者是神。但人應該站在客觀的位置上,對信仰上的以及社會的不義表現出義憤。
──《聖經精讀本》 【尼五6~13應付危難】尼希米可以說是一個基督教的領袖人物,領導著一種屬神的事工,他面對工作上所遇到的內部危機,他並不躲避面對事實,他立刻招聚大會,糾正錯誤,使修造城牆的工作得以繼續進行。尼希米對付此種局面,表面上看,好像是藉著組織和說服,實際上,他是憑著他自己絕對無可指責的生活,讓那些營私取利的貴冑、官長,自覺羞愧,無話可答。 基督的教會從事任何一種榮耀神的工作,她所受的攻擊,總是內部紛爭比外面進攻更加可怕;而問題的發生,常常是因為大家容忍某種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存在的緣故。――Alan Redpath《基督徒勝利的工作――尼希米記的訊息》 【尼五7】「我心裏籌劃,就斥責貴冑和官長說:「你們各人向弟兄取利!」於是我招聚大會攻擊他們。」 貴胄和官長: 本來,以色列沒有特別的世襲階級制度,原則上萬人都公平。本節中的貴胄是指影響力大,又有實力的人,官長作為百姓的代表,指較公開的公職人員。
取利: 猶太人禁止借給伙食需要的錢後,取利息的作法。若鄰舍陷入困境,應該支援、安慰他們。因為他們認為神必作為你良善的報酬親自賜福與你,使你的糧庫必富足(申23:20),本節的“取利”也可譯為“擔保後借給錢”。使尼希米極其憤怒的是,並不是因為單純的取利,而是由於擔保造成子女成為僕婢的悲慘結局。 ──《聖經精讀本》 【尼五7 有息貸款】有息貸款是借錢給人時收取利息。但以色列人是禁止向同胞取利的(見:出二十二25;利二十五38;申十五1~11)。向外國人放債圖利卻是可以的。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紀)雖容許利息,所指的卻是商業貸款,這是以色列所無的。在以色列,貸款是濟貧方式之一。其目的是説明有需要的同胞,不是説明商人立業營利。──《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五8】「我對他們說:『我們盡力贖回我們弟兄,就是賣與外邦的猶大人;你們還要賣弟兄,使我們贖回來嗎?』他們就靜默不語,無話可答。」 尼希米曾親自贖回一些賣了給外邦人為奴的猶太人。──《雷氏研讀本》 賣與外邦: 在民族的角度上,以色列民族應該阻止同胞被賣與外邦作僕婢(出21:8)。羅馬法律也規定若賣自己的僕婢,就必須賣給Tibet河對面的人。 贖回: 意味著用錢贖回被賣去作僕婢的同胞。在亞當裡所有人因著罪的工價,被賣給死亡,但是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可以重新成為神的百姓(加3:13)。 靜默不語: 雖然摩西五經只局限于猶大同胞範圍內,但是通過維持公平的土地分配,抑制富的偏重現象,以及不可買賣同胞作僕婢等,教導了相當高的人權意識(利25:23-28,35-55)。因此,現在完全無視律法精神,以非人性的方法,招致社會不平等的人,無可再言語。 ──《聖經精讀本》 【尼五9】「我又說:『你們所行的不善!你們行事不當敬畏我們的 神嗎?不然,難免我們的仇敵外邦人毀謗我們。』」 我又說: 雖然官長和貴胄沉默,但這還是不夠。尼希米更進一步要求他們具體悔改的行動。尼希米的語氣不僅是指責,更是懇切的呼籲。他通過呼籲,使百姓自覺地認罪悔改,並默默地跟隨解決對策。若是真正的領袖,就應該命令以先,作好表率,用真誠之心感化百姓甘願跟隨正義。沒有人跟隨自己不作,只強求人作的領袖。我們應該成為教會的殷勤的工人,絕不能成為光說不作的人(雅2:14;3:1,2)。 外邦人譭謗: 因著敬畏“神”也要停止可恥的利益追求。但是在這裡應該注意尼希米把“敬畏神”作為倫理的出發點來提示之前,先表明了即使考慮到別人的譏諷,也應該停止這可恥的事(羅2:24)。 ──《聖經精讀本》 【尼五10】「我和我的弟兄與僕人也將銀錢糧食借給百姓;我們大家都當免去利息。」 借給: 不是以典當或收利息為條件的,而是向困難的人毫無回報地伸出援助之手的行為。 ──《聖經精讀本》 【尼五10~11】尼希米催促債主把用來抵押的房產交回欠債者,並且免去他們的利息,以至他們可以開始繳還本金。“百分之一”。利率為每月百分之一,或每年百分之十二。──《雷氏研讀本》 【尼五11】「如今我勸你們將他們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房屋,並向他們所取的銀錢、糧食、新酒,和油,百分之一的利息都歸還他們。」 我勸……歸還……: 在KJV中,“勸”譯為“祈求”(I
pray you)。即使有合法的名目,也不能成為立約或競爭物件的情況下,官長們不僅要歸還用詭詐的方法積攢的財產,而且到了喜年必須立即歸還當還的部分。即他們被邀請放棄合法的權力而否認自己的境地。這是侵犯個人財產權以先,是以整體民族的生存為優先考慮的社會安寧政策的一環。 百分之一: 這可能是月息,相當於年12%的利息。 ──《聖經精讀本》 【尼五11 解決方法】所有因無力還債而被沒收的土地如今都無條件歸還。在古代近東,沒收無力還債之人的財產(包括子女),是很常見的作法。這個案例似乎亦包括收取利息,這些利息都要歸還給債務人。──《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五12】「眾人說:『我們必歸還,不再向他們索要,必照你的話行。』我就召了祭司來,叫眾人起誓,必照所應許的而行。」 雖然他們說要按約定行事,但尼希米仍然不放心。因為根據當時的許多情況,尼希米認為他們可能是被迫,或是衝動而約定的。其實,許多時候,在群眾面前的決斷隨時間的流逝如雪融化般逐漸削弱。所以,尼希米讓他們發誓言。 ──《聖經精讀本》 【尼五13】「我也抖著胸前的衣襟,說:『凡不成就這應許的,願神照樣抖他離開家產和他勞碌得來的,直到抖空了。』會眾都說:『阿們!』又讚美耶和華。百姓就照著所應許的去行。」 “我也抖胸前的衣襟”。一個象徵性的動作,表示完全拒絕任何違反這協議的人。──《雷氏研讀本》 尼希米要債主發誓歸還田地等等之後,還把胸前的衣襟(古人藏錢的地方)抖空,表示凡不依應許行的,神也必將他的一切抖空。許多誓的都說“阿們”,增強了決定的力量。──《啟導本聖經》 我也抖著胸前的衣襟: 做事既謹慎又周到的尼希米,覺得只是讓他們發誓也不夠充分。於是他為了更加確定此誓言,作了象徵咒詛的動作(徒18:6)。這與申28:15中摩西的預言很相似。這種咒詛不是尼希米隨心所欲地宣佈的,而是作為神的僕人在公義的角度上宣佈的。然而,我們要銘記的是如此嚴肅的誓言,未過多長時間就成了泡影。我們可以發現對永遠的神國沒有確信的人,多麼執著于世俗的榮華上。
──《聖經精讀本》 【尼五14】尼希米在擔任省長的整整十二年任期期間,並沒有象從前的波斯省長那樣從百姓收取俸祿或津貼。──《雷氏研讀本》 本節至末節記尼希米怎樣犧牲省長應得權益,舒解民間疾苦。百姓本來“服役”甚重(18節),他當省長12年(主前445~433年),做省長的有權抽稅支付個人開支(他以前的省長便是如此);他不但不要“俸祿”,豁免捐稅,還從自己的口袋裡拿出錢來招待各地來的賓客。──《啟導本聖經》 直到三十二年: 這暗示直到B.C.432年還沒有寫第5章(也可能是1-7章)。B.C.432年是尼希米從波斯宮回到耶路撒冷的那一年(13:6)。 ──《聖經精讀本》 【尼五14 尼希米的省長任期】尼希米在主前四四五至四三三年被任命為省長。這是他第一任的省長任期。部分學者相信隔了一段時間以後,他還有第二次的任期(見十三6~7)。然而有關尼希米以及他任職省長,卻沒有現存的經外證據。──《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五14 省長的俸祿】波斯的省長和總督一樣,不但有權利為王室向百姓徵稅,也可以課稅充實自己的庫房。所收的稅款是用來支付地方性的工程,以及支援行政機關的運作。糧食和酒則供應給省長及其家人。波斯波利斯出土的同時代以攔文獻(「庫房文獻」)在記錄王庫的支出時,也反映了這個慣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五14~19】猶大的總督尼希米: 如前面幾節,尼希米之所以向猶大上層人士要求可能受他們反駁的重要政策,是因為如在這部分提示的,他不顧個人的騰達,只憂慮民族的存立而拋棄合法權力。當然,這些不可能都通用於每個時代,也沒有那種必要,而在歷史危機中,是否不顧自己的騰達,只為民族的生存和繁榮具有獻身覺悟,無疑是判斷真正領袖的重要的試金石。不具備這種心態的人,很可能成為掠奪別人的豺狼(約10:12)。他被任命為總督時,即亞達薜西王二十年,從B.C.445年到記錄本文的B.C.432年,尼希米從未為了自己或僕人的生計,從百姓謀取任何東西,只是用自己的費用維持了糊口,這種治理方式與前任總督是截然不同的。尼希米能夠自己擔當這些沉重的負擔,是因為仍負責酒政的職務,所以從波斯政府得到許多酬金。尼希米沒有向百姓,尤其向貧窮的人,要求自己善行的代價,而是向神求了其代價。保羅也未收事奉的代價,而是通過自己晝夜的勞動,準備了生活費(帖後3:8)。 ──《聖經精讀本》 【尼五15】「在我以前的省長加重百姓的擔子,每日索要糧食和酒,並銀子四十舍客勒,就是他們的僕人也轄制百姓;但我因敬畏神不這樣行。」 “四十舍客勒”
即一磅( 0 . 4 5 千克)。──《雷氏研讀本》 銀子四十舍客勒: 有些人認為每一位百姓每年交銀子四十舍客勒,其實應該是整體國民的稅收每天相當於銀子四十舍客勒。銀子四十舍客勒相當於普通勞動者約150天的工價。
他們的僕人也轄制百姓: 若一個權勢或政府腐敗,治理者的僕人或其他門客比治理者更逼迫百姓,這種例子很多。尤其,在東方宦官的肆行較嚴重。 我因敬畏神,不這樣行: 作了高官,就會很容易淩駕於人濫用自己的許可權,這就是人性。但是在神面前省察自己的人,能把握自己的位置,不會輕易犯濫用自己許可權的罪惡。 ──《聖經精讀本》 【尼五15 四十舍客勒】上幾任的猶大省長雖然有可能是猶大人,本節所指的大概是當地總督所委派的非猶大籍省長。聖經提到的省長,除尼希米以外只有七十年前的所羅巴伯。至於四十舍客勒所指的,究竟是每個百姓每年繳交的數目,還是維持政府運作每日所需的數目,經文卻沒有說明。無論怎樣,這都是一大筆的金錢。考古學家挖掘到一些儲物罎子,相信是波斯省長用來收集稅款的器皿。部分學者亦相信這時代省長的名字,在印章的戳記中得到保存。──《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五16】「並且我恆心修造城牆,並沒有置買田地;我的僕人也都聚集在那裏做工。」 十字架如果在人身上作過深的工,就會叫人不求自己的利益。今日的基督教團體不僅是無心要主,貪愛世界,自私自利的基督徒,就是表面愛主熱心服事主的信徒也不例外,也常利用敬虔作得利的門路。――
鄭天福《末時見證的恢復》 【尼五17】「除了從四圍外邦中來的猶大人以外,有猶大平民和官長一百五十人在我席上吃飯。 統治者扶養自己的參謀或僕人,可能是波斯的慣例。於是省長們為自己的手下,徵收比國家制定的徵稅額更高的稅。本節中的“猶大平民和官長一百五十人”應該譯為“猶大官長一百五十人”。 從……來的……以外: 為維持擴張的波斯帝國,定期派遣的一些監督者。有些人認為他們是新移民來的猶太人,這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聖經精讀本》 【尼五18】「每日預備一隻公牛,六隻肥羊,又預備些飛禽;每十日一次,多預備各樣的酒。雖然如此,我並不要省長的俸祿,因為百姓服役甚重。」 尼希米為全體百姓樹立一個無私的榜樣。──《雷氏研讀本》 就如所羅門(王上4:22,23),尼希米也列舉了一天所需的糧食。如果在本節中記錄的量上,再加一些其他食物,就能足以喂飽4,5百名。 飛禽: 一直到B.C.2000年,先是繁殖於恒河流域,主前15世紀Thutmose
III時代傳入埃及,主前八世紀又傳到米所波大米和希臘,巴勒斯坦的古代碑文中也畫有雞的模樣。
──《聖經精讀本》 【尼五18 每日的供應】每日供給一百五十名猶大官員的食物,大概是他們俸祿的一部分。尼希米和其他省長一樣,都是必須定期招待本地官員和外邦顯要。開支這麼大,而他竟然沒有課稅來補償自己庫房的所需,是更加令人詫異的一點。──《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尼五19】「我的神啊,求你記念我為這百姓所行的一切事,施恩與我。」 尼希米敬畏神(15節),瞭解百姓的艱難(18節),他為百姓做了不少事,現在謙卑求憐憫人的神紀念這些事,照他應得的施恩給他。只有公正的神信實可靠。他後來求神紀念參巴拉和多比雅所行的事(六14),也是請求神作出公正的懲罰。──《啟導本聖經》 在本節,尼希米並不是誇口自己的義(路18:11,12)。人的善行並不是禱告蒙應允的條件,乃是禱告蒙應允的結果,不可調換先後。尼希米只是為自己的善行蒙悅納而懇切地祈求。
──《聖經精讀本》 【思想問題(第5章)】 1 十七世紀著名牧師亨利馬太曾說:「有些人有財產但卻沒有子女承受;有些人有子女卻沒有財產承受。那些兩樣都有的人理應謝恩;那些兩樣皆無的則較容易滿足。至於那些子女多,物業少的,則應全心依賴上帝的供應和應許 ...... 」本章1-5節所記的問題對當時猶大人的心靈有何影響?這是否你今日所處社會的寫照? 2 舊約中有討論借貸的問題嗎?參申23:19-20。就律法而言,當時猶大人問同胞收取利息是否已抵觸了律法呢?參出22:25。照人之常理,收取利息能否構成一項罪行呢?聖經的法律和社會的法律有什麽不同? 3 箴言的作者說過:「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箴19:17)由此看來,他是否和尼希米一樣直接指斥借貸的賺錢手法?基督徒今日可否經營「以本賺利」的生意? 3 尼希米本人也有借錢糧給百姓,為何他要大力指責其他人的行徑呢?參4-5節。他在眾人面前指責借貸之事表現他那一種堪當領袖的氣質? ──《串珠聖經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