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记第五章拾穗 【尼五1】「百姓和他们的妻大大呼号,埋怨他们的弟兄犹大人。」 抵御外敌的措施刚安排妥,内部又发生了问题。本节至13节所记的民间贫困现象与建城无关(建城只用了52天),但尼希米不准工人离开耶城(四22),可能加剧了某些农家的困苦。 饥荒造成粮食短缺(3节),因而粮价飞涨。有的人为了活命,被迫抵押土地、房屋或者鬻儿换粮。有的因须缴交赋税,债抬高筑(4节)。抵押了的田地、房屋,因债项未依时清还,有的已为债主取去,儿女作人仆婢,自己也无自由。越来越少人能到城里建城墙,怨声随之而起:同是人,同属一个民族,何以有的为奴,有的作主人? 尼希米置身危局,处理极有分寸。他晓谕债户归还抵押了的田地与房屋(11节),甚至劝他们把债项一笔勾销;后来且订立了法规,要民遵守(十32)。──《启导本圣经》 埋怨……弟兄: 不是埋怨仇敌,而是埋怨共同体的一员兄弟,也可以说是社会不安宁的现象。 ──《圣经精读本》 【尼五1~5】我们不能确定本章的事件发生在建造城墙期间(当时正常的收入必受到影响),还是较后期(第7节的招聚大会和第14节可能暗示较后期——第16节却暗示那是修筑城墙期间)。没有田地的人缺乏粮食(2节);地主因饥荒而被迫典押田产(3节);他们又因纳税给波斯人而必须向外借贷。这些存在的问题因修筑城墙所带来的经济压力而加剧和爆发。关于高利贷和奴隶制度,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至6节、二十二章25至27节、利未记二十五章35至46节和申命记二十四章10至13节的脚注。──《雷氏研读本》 【尼五1~19】重建城墙的对内问题: 总算解决了对外问题,却又发生了严重的内部问题。根据本文其内部问题是:①缺乏粮食;②干旱;③过重的税等三方面。因为波斯帝国每年都要从附属国征收许多贡物,所以对以色列来说是极大的负担。缺乏粮食是由于突然增多的移民。并且更主要的原因是归还者的子女逐渐增多,相反粮食却极其有限。同时,饥荒问题可能也是因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参与重建城墙工程而发生的。在这种艰难的情况中,有能力的人理应率先伸出援助之手,然而他们却利用兄弟的弱点,剥夺利益,甚至把其子女当作奴隶。于是,如果尼希米不解决这些根本的问题,那么不仅不能完成重建城墙工程,而且以色列共同体也会分裂自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尼希米自己先作出表率,严厉地指责了没有良心的有权势的人。也许他们如此诡诈地把自己的利益极大化,可能也有合法的根据。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中,若以色列共同体继续如此运营,那么他们的一切富贵荣华显然也成为掠夺品。同时,不能避免因小我而失大我的愚拙。 ──《圣经精读本》 【尼五2】「有的说:『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要去得粮食度命;』」 这是第一类的债户,没有田地,为了取得生活所需,将儿女卖给人为奴婢。──《启导本圣经》 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 儿女众多象征神的祝福(诗127:3-5),但是现在因为粮食的缺乏,反而成为极大的负担。 ──《圣经精读本》 【尼五3】「有的说:『我们典了田地、葡萄园、房屋,要得粮食充饥;』」 这是第二类的债户,他们有田地、房屋,但因粮食歉收,被迫抵押换取现款。大麦在四、五月间收割,小麦在五至六月间收割,而造城墙则在八、九月,饥馑的阴影笼罩乡间,影响建造工程。──《启导本圣经》 【尼五3~5 埋怨的性质】这些百姓因为参与重建耶路撒冷的工作,不能生产足够的五谷维生。他们要籴粮充饥,却苦无积蓄,惟有典当地业(田地、葡萄园、房屋)。再者,波斯人显然亦承袭了迦勒底人强征地税的制度。大利乌一世(主前521~486年在位)更以田地的收成作为课税的对象。以色列和古代近东其他地方,都有父母出卖子女为奴,以满足他们身体上的需要(不致捱饿),希望以后能将他们赎回的例证(见:出二十一2~6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4】「有的说:『我们已经指田地、葡萄园,借了钱给王纳税。』」 纳税: 若从圣经中察看与纳税有关的希伯来语和希腊语,就如下:①halak(拉4:13,20;7:24)是从“行走”之意的希伯来语动词中由来的名词,一般指杂税或通行费;②mas(申20:11)在KJV中译为“进贡”(tribute),但意味着被征服国民的劳动力征用;③mekes(民31:37)指征服之国通过条约,向被征服国之民附加的税或进贡;④onesh(王下23:33)意味着征用的税或当作战利品进贡的罚款等;⑤erec (王下23:35)是被征服之国为了给征服之国进贡或纳税,强制地附加给自国百姓的税;⑥kensos(太22:17,19;可12:14)是指人头税或房屋税,新约时代用铜钱支付;⑦telos(太17:25;罗13:7)是指通官税或官税,相当于间接税;⑧phoros(路20:22,23;罗13:7),是特别以农作物纳的税或进贡;⑨didrachmon(太17:24-27)也称为“圣殿税”,相当于希腊的两个德拉克马。 ──《圣经精读本》 【尼五4~5】第三类债户是为了缴付赋税而把田地、葡萄园等抵押,借款偿付。缴税急如星火,清付之后,已无余钱,也迫得卖儿鬻女。──《启导本圣经》 【尼五5】「我们的身体与我们弟兄的身体一样;我们的儿女与他们的儿女一般。现在我们将要使儿女作人的仆婢,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我们并无力拯救,因为我们的田地、葡萄园已经归了别人。」 我们的身体……一样: 在古代来说,这里含有颇进步的人权思想。 仆婢: 因经济困难,以家族为担保借了钱后,不能偿还借款和利息时,就把妻子、子女,甚至本人也出卖。但是按照以色列的律法,不能把同胞当作仆婢,更不能卖给外邦人。只是因债务上的原因,让同胞以“雇用人”的身份侍奉7年(利25:39,40;申15:12-18)。 ──《圣经精读本》 【尼五6】「我听见他们呼号说这些话,便甚发怒。」 重建城垣是为了保障百姓安居乐业,要是民怨沸腾,建城有何用处?尼希米发现社会有此不平现象,比城墙荒废(一3;二17)更令他难受。──《启导本圣经》 甚发怒: 当然,绝对的终极的审判者是神。但人应该站在客观的位置上,对信仰上的以及社会的不义表现出义愤。 ──《圣经精读本》 【尼五6~13应付危难】尼希米可以说是一个基督教的领袖人物,领导着一种属神的事工,他面对工作上所遇到的内部危机,他并不躲避面对事实,他立刻招聚大会,纠正错误,使修造城墙的工作得以继续进行。尼希米对付此种局面,表面上看,好像是借着组织和说服,实际上,他是凭着他自己绝对无可指责的生活,让那些营私取利的贵冑、官长,自觉羞愧,无话可答。 基督的教会从事任何一种荣耀神的工作,她所受的攻击,总是内部纷争比外面进攻更加可怕;而问题的发生,常常是因为大家容忍某种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存在的缘故。――Alan Redpath《基督徒胜利的工作――尼希米记的讯息》 【尼五7】「我心里筹划,就斥责贵冑和官长说:「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于是我招聚大会攻击他们。」 贵胄和官长: 本来,以色列没有特别的世袭阶级制度,原则上万人都公平。本节中的贵胄是指影响力大,又有实力的人,官长作为百姓的代表,指较公开的公职人员。 取利: 犹太人禁止借给伙食需要的钱后,取利息的作法。若邻舍陷入困境,应该支持、安慰他们。因为他们认为神必作为你良善的报酬亲自赐福与你,使你的粮库必富足(申23:20),本节的“取利”也可译为“担保后借给钱”。使尼希米极其愤怒的是,并不是因为单纯的取利,而是由于担保造成子女成为仆婢的悲惨结局。 ──《圣经精读本》 【尼五7 有息贷款】有息贷款是借钱给人时收取利息。但以色列人是禁止向同胞取利的(见:出二十二25;利二十五38;申十五1~11)。向外国人放债图利却是可以的。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纪)虽容许利息,所指的却是商业贷款,这是以色列所无的。在以色列,贷款是济贫方式之一。其目的是说明有需要的同胞,不是说明商人立业营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8】「我对他们说:『我们尽力赎回我们弟兄,就是卖与外邦的犹大人;你们还要卖弟兄,使我们赎回来吗?』他们就静默不语,无话可答。」 尼希米曾亲自赎回一些卖了给外邦人为奴的犹太人。──《雷氏研读本》 卖与外邦: 在民族的角度上,以色列民族应该阻止同胞被卖与外邦作仆婢(出21:8)。罗马法律也规定若卖自己的仆婢,就必须卖给Tibet河对面的人。 赎回: 意味着用钱赎回被卖去作仆婢的同胞。在亚当里所有人因着罪的工价,被卖给死亡,但是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可以重新成为神的百姓(加3:13)。 静默不语: 虽然摩西五经只局限于犹大同胞范围内,但是通过维持公平的土地分配,抑制富的偏重现象,以及不可买卖同胞作仆婢等,教导了相当高的人权意识(利25:23-28,35-55)。因此,现在完全无视律法精神,以非人性的方法,招致社会不平等的人,无可再言语。
──《圣经精读本》 【尼五9】「我又说:『你们所行的不善!你们行事不当敬畏我们的 神吗?不然,难免我们的仇敌外邦人毁谤我们。』」 我又说: 虽然官长和贵胄沉默,但这还是不够。尼希米更进一步要求他们具体悔改的行动。尼希米的语气不仅是指责,更是恳切的呼吁。他通过呼吁,使百姓自觉地认罪悔改,并默默地跟随解决对策。若是真正的领袖,就应该命令以先,作好表率,用真诚之心感化百姓甘愿跟随正义。没有人跟随自己不作,只强求人作的领袖。我们应该成为教会的殷勤的工人,绝不能成为光说不作的人(雅2:14;3:1,2)。 外邦人毁谤: 因着敬畏“神”也要停止可耻的利益追求。但是在这里应该注意尼希米把“敬畏神”作为伦理的出发点来提示之前,先表明了即使考虑到别人的讥讽,也应该停止这可耻的事(罗2:24)。 ──《圣经精读本》 【尼五10】「我和我的弟兄与仆人也将银钱粮食借给百姓;我们大家都当免去利息。」 借给: 不是以典当或收利息为条件的,而是向困难的人毫无回报地伸出援助之手的行为。 ──《圣经精读本》 【尼五10~11】尼希米催促债主把用来抵押的房产交回欠债者,并且免去他们的利息,以至他们可以开始缴还本金。“百分之一”。利率为每月百分之一,或每年百分之十二。──《雷氏研读本》 【尼五11】「如今我劝你们将他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房屋,并向他们所取的银钱、粮食、新酒,和油,百分之一的利息都归还他们。」 我劝……归还……: 在KJV中,“劝”译为“祈求”(I pray you)。即使有合法的名目,也不能成为立约或竞争对象的情况下,官长们不仅要归还用诡诈的方法积攒的财产,而且到了喜年必须立即归还当还的部分。即他们被邀请放弃合法的权力而否认自己的境地。这是侵犯个人财产权以先,是以整体民族的生存为优先考虑的社会安宁政策的一环。 百分之一: 这可能是月息,相当于年12%的利息。 ──《圣经精读本》 【尼五11 解决方法】所有因无力还债而被没收的土地如今都无条件归还。在古代近东,没收无力还债之人的财产(包括子女),是很常见的作法。这个案例似乎亦包括收取利息,这些利息都要归还给债务人。──《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2】「众人说:『我们必归还,不再向他们索要,必照你的话行。』我就召了祭司来,叫众人起誓,必照所应许的而行。」 虽然他们说要按约定行事,但尼希米仍然不放心。因为根据当时的许多情况,尼希米认为他们可能是被迫,或是冲动而约定的。其实,许多时候,在群众面前的决断随时间的流逝如雪融化般逐渐削弱。所以,尼希米让他们发誓言。 ──《圣经精读本》 【尼五13】「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说:『凡不成就这应许的,愿神照样抖他离开家产和他劳碌得来的,直到抖空了。』会众都说:『阿们!』又赞美耶和华。百姓就照着所应许的去行。」 “我也抖胸前的衣襟”。一个象征性的动作,表示完全拒绝任何违反这协议的人。──《雷氏研读本》 尼希米要债主发誓归还田地等等之后,还把胸前的衣襟(古人藏钱的地方)抖空,表示凡不依应许行的,神也必将他的一切抖空。许多誓的都说“阿们”,增强了决定的力量。──《启导本圣经》 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 做事既谨慎又周到的尼希米,觉得只是让他们发誓也不够充分。于是他为了更加确定此誓言,作了象征咒诅的动作(徒18:6)。这与申28:15中摩西的预言很相似。这种咒诅不是尼希米随心所欲地宣布的,而是作为神的仆人在公义的角度上宣布的。然而,我们要铭记的是如此严肃的誓言,未过多长时间就成了泡影。我们可以发现对永远的神国没有确信的人,多么执着于世俗的荣华上。 ──《圣经精读本》 【尼五14】尼希米在担任省长的整整十二年任期期间,并没有象从前的波斯省长那样从百姓收取俸禄或津贴。──《雷氏研读本》 本节至末节记尼希米怎样牺牲省长应得权益,舒解民间疾苦。百姓本来“服役”甚重(18节),他当省长12年(主前445~433年),做省长的有权抽税支付个人开支(他以前的省长便是如此);他不但不要“俸禄”,豁免捐税,还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钱来招待各地来的宾客。──《启导本圣经》 直到三十二年: 这暗示直到B.C.432年还没有写第5章(也可能是1-7章)。B.C.432年是尼希米从波斯宫回到耶路撒冷的那一年(13:6)。 ──《圣经精读本》 【尼五14 尼希米的省长任期】尼希米在主前四四五至四三三年被任命为省长。这是他第一任的省长任期。部分学者相信隔了一段时间以后,他还有第二次的任期(见十三6~7)。然而有关尼希米以及他任职省长,却没有现存的经外证据。──《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4 省长的俸禄】波斯的省长和总督一样,不但有权利为王室向百姓征税,也可以课税充实自己的库房。所收的税款是用来支付地方性的工程,以及支持行政机关的运作。粮食和酒则供应给省长及其家人。波斯波利斯出土的同时代以拦文献(「库房文献」)在记录王库的支出时,也反映了这个惯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4~19】犹大的总督尼希米: 如前面几节,尼希米之所以向犹大上层人士要求可能受他们反驳的重要政策,是因为如在这部分提示的,他不顾个人的腾达,只忧虑民族的存立而抛弃合法权力。当然,这些不可能都通用于每个时代,也没有那种必要,而在历史危机中,是否不顾自己的腾达,只为民族的生存和繁荣具有献身觉悟,无疑是判断真正领袖的重要的试金石。不具备这种心态的人,很可能成为掠夺别人的豺狼(约10:12)。他被任命为总督时,即亚达薜西王二十年,从B.C.445年到记录本文的B.C.432年,尼希米从未为了自己或仆人的生计,从百姓谋取任何东西,只是用自己的费用维持了糊口,这种治理方式与前任总督是截然不同的。尼希米能够自己担当这些沉重的负担,是因为仍负责酒政的职务,所以从波斯政府得到许多酬金。尼希米没有向百姓,尤其向贫穷的人,要求自己善行的代价,而是向神求了其代价。保罗也未收事奉的代价,而是通过自己昼夜的劳动,准备了生活费(帖后3:8)。 ──《圣经精读本》 【尼五15】「在我以前的省长加重百姓的担子,每日索要粮食和酒,并银子四十舍客勒,就是他们的仆人也辖制百姓;但我因敬畏神不这样行。」 “四十舍客勒” 即一磅( 0 . 4 5 千克)。──《雷氏研读本》 银子四十舍客勒: 有些人认为每一位百姓每年交银子四十舍客勒,其实应该是整体国民的税收每天相当于银子四十舍客勒。银子四十舍客勒相当于普通劳动者约150天的工价。 他们的仆人也辖制百姓: 若一个权势或政府腐败,治理者的仆人或其他门客比治理者更逼迫百姓,这种例子很多。尤其,在东方宦官的肆行较严重。 我因敬畏神,不这样行: 作了高官,就会很容易凌驾于人滥用自己的权限,这就是人性。但是在神面前省察自己的人,能把握自己的位置,不会轻易犯滥用自己权限的罪恶。 ──《圣经精读本》 【尼五15 四十舍客勒】上几任的犹大省长虽然有可能是犹大人,本节所指的大概是当地总督所委派的非犹大籍省长。圣经提到的省长,除尼希米以外只有七十年前的所罗巴伯。至于四十舍客勒所指的,究竟是每个百姓每年缴交的数目,还是维持政府运作每日所需的数目,经文却没有说明。无论怎样,这都是一大笔的金钱。考古学家挖掘到一些储物坛子,相信是波斯省长用来收集税款的器皿。部分学者亦相信这时代省长的名字,在印章的戳记中得到保存。──《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6】「并且我恒心修造城墙,并没有置买田地;我的仆人也都聚集在那里做工。」 十字架如果在人身上作过深的工,就会叫人不求自己的利益。今日的基督教团体不仅是无心要主,贪爱世界,自私自利的基督徒,就是表面爱主热心服事主的信徒也不例外,也常利用敬虔作得利的门路。―― 郑天福《末时见证的恢复》 【尼五17】「除了从四围外邦中来的犹大人以外,有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在我席上吃饭。 统治者扶养自己的参谋或仆人,可能是波斯的惯例。于是省长们为自己的手下,征收比国家制定的征税额更高的税。本节中的“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应该译为“犹大官长一百五十人”。 从……来的……以外: 为维持扩张的波斯帝国,定期派遣的一些监督者。有些人认为他们是新移民来的犹太人,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圣经精读本》 【尼五18】「每日预备一只公牛,六只肥羊,又预备些飞禽;每十日一次,多预备各样的酒。虽然如此,我并不要省长的俸禄,因为百姓服役甚重。」 尼希米为全体百姓树立一个无私的榜样。──《雷氏研读本》 就如所罗门(王上4:22,23),尼希米也列举了一天所需的粮食。如果在本节中记录的量上,再加一些其他食物,就能足以喂饱4,5百名。 飞禽: 一直到B.C.2000年,先是繁殖于恒河流域,主前15世纪Thutmose III时代传入埃及,主前八世纪又传到米所波大米和希腊,巴勒斯坦的古代碑文中也画有鸡的模样。 ──《圣经精读本》 【尼五18 每日的供应】每日供给一百五十名犹大官员的食物,大概是他们俸禄的一部分。尼希米和其他省长一样,都是必须定期招待本地官员和外邦显要。开支这么大,而他竟然没有课税来补偿自己库房的所需,是更加令人诧异的一点。──《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9】「我的神啊,求你记念我为这百姓所行的一切事,施恩与我。」 尼希米敬畏神(15节),了解百姓的艰难(18节),他为百姓做了不少事,现在谦卑求怜悯人的神纪念这些事,照他应得的施恩给他。只有公正的神信实可靠。他后来求神纪念参巴拉和多比雅所行的事(六14),也是请求神作出公正的惩罚。──《启导本圣经》 在本节,尼希米并不是夸口自己的义(路18:11,12)。人的善行并不是祷告蒙应允的条件,乃是祷告蒙应允的结果,不可调换先后。尼希米只是为自己的善行蒙悦纳而恳切地祈求。
──《圣经精读本》 【思想问题(第5章)】 1 十七世纪著名牧师亨利马太曾说:「有些人有财产但却没有子女承受;有些人有子女却没有财产承受。那些两样都有的人理应谢恩;那些两样皆无的则较容易满足。至于那些子女多,物业少的,则应全心依赖上帝的供应和应许 ...... 」本章1-5节所记的问题对当时犹大人的心灵有何影响?这是否你今日所处社会的写照? 2 旧约中有讨论借贷的问题吗?参申23:19-20。就律法而言,当时犹大人问同胞收取利息是否已抵触了律法呢?参出22:25。照人之常理,收取利息能否构成一项罪行呢?圣经的法律和社会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3 箴言的作者说过:「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箴19:17)由此看来,他是否和尼希米一样直接指斥借贷的赚钱手法?基督徒今日可否经营「以本赚利」的生意? 3 尼希米本人也有借钱粮给百姓,为何他要大力指责其他人的行径呢?参4-5节。他在众人面前指责借贷之事表现他那一种堪当领袖的气质? ──《串珠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