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記第十章拾穗 【拉十1】「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神殿前的時候,有以色列中的男女孩童聚集到以斯拉那裡,成了大會,眾民無不痛哭。」 『男女孩童,聚集……成了大會』,痛哭流淚。其中有些婦女哭泣是因為他們的遭遇。然而耶歇的兒子示迦尼,很明顯代表民眾意見,要休外邦人妻子,向以斯拉極力主張當採取的行動(2-4)。在這一切發生的事當中,沒有任何以斯拉向百姓說話的記載。甚至在他回應示迦尼的話之後,使以色列的領袖起誓照決議去行(5節),他還再次延擱,在紛雜的行動中,退入聖殿一間私人的屋裏(約哈難推想是一位祭司,不一定是尼十二22節所說的那一位),繼續為被擄歸回的人所犯的罪悲傷禁食(6節)。──《每日研經叢書》 當我們看到別人痛改前非自覺地省察自己時也會反省自己。百姓看到以斯拉那樣德高望重,又有學識的領袖哀歎自己的罪,不得不為自己的虛無哀痛。經過長期以來的被擄生活,他們不僅心靈遲鈍,信心也軟弱了。如今的“悔改”是新的起點。在這一階段,領袖的真正悔改能夠帶來拯救國家和民族的屬靈復興。真正的心靈的悔改,帶來內在的復興。
──《聖經精讀本》 【拉十1~4】以色列的痛悔及起誓: 以斯拉在指責勸勉百姓之前,先自己悔改,並且悲傷地痛哭。聖殿的祭壇周圍召集了眾多來獻祭的百姓,他們看到以斯拉如此禱告,受到莫大的衝擊。於是他們也自願為自己的罪痛悔。
──《聖經精讀本》 【拉十2】「屬以攔的子孫、耶歇的兒子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神,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 “示迦尼”。犯罪者的發言人,他本身不在娶外邦妻子之人的名單,他父親卻是其中之一(26節)。他的“指望”可能基於申命記三十章8至10節的應許。──《雷氏研讀本》 本節出現的耶歇可能是26節裡的人物。如果這是正確的話,那麼示迦尼因自己的父親取外邦女子為妻而極其哀傷。雖然他的父親犯了嚴重的罪,他卻願意向神悔改(申33:9)。 還有指望: 果然,百姓的罪惡是深重的。但是示迦尼再一次呼籲神的憐憫。他因著信明白只要百姓痛改前非,就有得醫治的可能性。既然有這樣的悔改的歷史,就亞割穀(即患難)也會轉變為盼望之門(何2:15)。 ──《聖經精讀本》 【拉十3】「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照著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 “約”。他們能作出的、最有自我約束力的一種承諾。孩子可以跟母親一起離去(如以實瑪利跟夏甲一起離去一樣;創二一14)。──《雷氏研讀本》 議定的: 這一點雖然在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可認為是公會的決議過程。 休這一切的妻……: 雖然這規定有些過分,但如果把子女和母親分離就有更多的問題,所以倒不如一起驅逐。何況,他們的子女,大部分已染上了外邦人的習俗。例如,夏甲被逐時,也帶上了兒子以實瑪利(創21:14)。顯然,這種驅逐不是至他們於死地的野蠻行為,而是給他們維持生計的行為。即其目的在於淨化以色列信仰共同體,絕不是輕視或咒詛外邦人。
──《聖經精讀本》 【拉十3 波斯時代的離婚】猶太律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要與外族妻子離婚。按照申命記的條例(申七1~5),這種結合原本不應該存在。現存有關波斯時代離婚的資料來自伊裡芬丁的猶太文件。婚約經常包括離婚之時如何處置妝奩、聘禮、財產、兒女的條款。離婚似乎不是罕見或複雜的事務,最受關注的反是經濟方面的影響。在伊裡芬丁,離婚不必提出任何理由。──《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拉十4】「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勉而行。”」 【拉十5】「以斯拉便起來,使祭司長和利未人,並以色列眾人起誓說,必照這話去行;他們就起了誓。」 【拉十5~8】以色列眾人: 以斯拉和百姓的領袖聚集在一起著手解決具體問題。“以色列眾人”不是說聚集了所有百姓,而是如摩西五經中常見到的,是指代表百姓的人聚集在一起。 ──《聖經精讀本》 【拉十6】「以斯拉從神殿前起來,進入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的屋裡,到了那裡不吃飯,也不喝水;因為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心裡悲傷。」 根據約瑟夫的記載,約雅金是這時的大祭司,而他的兒子“以利亞實”和孫兒“約哈難”(尼一二10)在聖殿內應該有自己私人的房間。──《雷氏研讀本》 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可能是當時的祭司(參尼三1;十二10)。約哈難的房屋是聖殿內祭司住的地方。──《啟導本聖經》 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的屋裡: 此屋子位於新聖殿的拐角,是保管祭司禮服和其他器具的地方。第一次被擄歸回之後,聖經中出現的大祭司共有六名。耶書亞是大祭司約薩達的兒子,在協助重建聖殿,重建猶大國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2;3:9;尼7:7)。約雅斤是耶書亞的兒子,繼承父親成為大祭司(尼12:10,12,26)。以利亞實是尼希米時期協助城牆重建事工的人(尼3:1),但也曾讓亞捫人“多比雅”,私自使用聖殿屋子。(尼13:7-9)。耶何耶大是以利亞實的兒子,他的兒子中有一名成為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尼13:28)。約哈難是約雅斤時期的亞瑪利雅族的大祭司,在舉行耶路撒冷城竣工儀式時,站在聖殿歌唱神的人之一(尼12:12,13,42)。最後,押杜亞是在波斯的最後一位王大利烏三世和亞歷山大王時期(B.C.332)活動的祭司長(尼12:11,32)。 不吃飯……: 一般禁食是只是對食物的節制(撒上1:7;撒下3:35)。如本節似的禁止吃的、喝的情況並不多(出34:28;申9:18;拿3:7) 悲傷: 可知以斯拉因百姓的罪憂傷的心情。 ──《聖經精讀本》 【拉十7】「他們通告猶大和耶路撒冷被擄歸回的人,叫他們在耶路撒冷聚集。」 反對雜婚的事現在交由回國的猶太人全體討論。開會通知由首領和長老發出(8節),三天之內,通通來到耶路撒冷,不來的要受到開除出會的嚴厲處分。──《啟導本聖經》 被擄歸回的人: 本書中常出現這種表現(2:1;4:1;6:16,19;8:35)。可能他們通過這種表現,紀念過去的恥辱。
通告: 字面意思是“他們使聲音傳過”。可能由傳達者廣傳了其通告內容。 ──《聖經精讀本》 【拉十8】「凡不遵首領和長老所議定、三日之內不來的,就必抄他的家,使他離開被擄歸回之人的會。」 留意這事進行得十分匆促。“抄他的家”。財物被沒收,歸聖殿所有(利二七28)。──《雷氏研讀本》 “抄他的家”:直譯為“將他的家產充公”,歸入聖殿使用(民十八14;結四十四29)。──《啟導本聖經》 三日之內: 當時猶大的領土北至伯特利,南至別是巴,東至耶利哥,西至地中海岸。所以,即使是最邊緣的地區,也是離耶路撒冷80km。這一路程,三日內足以能到達。 被擄歸回之人的會: 其實,這是被揀選的以色列百姓歸回之後所受到的恥辱。這裡的“使他離開”是指從立約的方舟被驅逐。 ──《聖經精讀本》 【拉十8 抄家和逐離被擄歸回者的會】要所有公民來到耶路撒冷為雜婚之舉答辯,三日限期已經足夠。把財產充公給聖殿(又見:次經以斯得拉一書九4)和驅逐是二合一的懲罰,因為公民必須是被擄歸回者之會的一份子才有權擁有財產(注意:代下十五13的死刑)。這罪行被視為背約和對社群不忠的表示。早至漢摩拉比法典,性罪行已經可以導致流放。在上述兩個情況下,罪名都是不當之性行為,和違背社會之規範。──《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拉十9】「於是,猶大和便雅憫眾人,三日之內都聚集在耶路撒冷。那日正是九月二十日,眾人都坐在神殿前的寬闊處;因這事,又因下大雨,就都戰兢。」 百姓在主前457年十二月八日聚集在一起,他們因害怕神的懲罰,也因那時季節性的寒“雨”而顫抖。──《雷氏研讀本》 九月二十日: 以色列的九月,相當於現曆的12月。大雨: 在巴勒斯坦地區,從8月少量雷雨開始雨季,並一直持續到4月中旬,尤其九月雨是最多的。 ──《聖經精讀本》 【拉十9 年代小注】此事發生在基斯流月(第九個月),即西曆主前四五八年十二月第三個星期,距離以斯拉抵達只有四個月多一點。 耶路撒冷在那個月分若是天下大雨,氣候寒冷的話,當然會令集會的人很不舒服。發抖戰慄和婚姻瓦解所導致的激動心境,只會因天氣更加惡化。──《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戰兢”:因為懼怕刑罰,也因為當時正下著雨。“九月“:陽曆十一、十二月間,在耶路撒冷是下雨和下雪季節。──《啟導本聖經》 【拉十9~17】召開以色列總會: 在以斯拉召開的以色列總會上,解決與外邦人的通婚問題。在這裡對15節的反對者問題毫無評論,真另人詫異。 ──《聖經精讀本》 【拉十10】「祭司以斯拉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有罪了;因你們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 【拉十10~11】與外族女子結婚已非個人的事,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結構和性質,所以說雜婚“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啟導本聖經》 百姓自覺地承認自己的罪,並提示了對此的解決方案,於是以斯拉站起來重申百姓的告白。 認罪……離絕: 以色列百姓的信仰復興運動,始於悔改。尤其,因著與外邦人交往而玷污的信仰,成為維持純潔的耶和華信仰的最大障礙。所以不僅要與外邦朋友斷絕親交關係,也要經歷與心愛的妻子離婚的悲傷之情。之所以律法上嚴禁與外邦女子通婚,不僅是因為對猶太丈夫信仰上的影響,而且當時的子女教育主要由母親主導,因此也是為了禁止以色列後裔的信仰受到外邦宗教的污染。(申6:4以下;提後1:5)。 ──《聖經精讀本》 【拉十10~44「……離棄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 {命題5}何以神要以色列人離棄他們所娶的外邦女子,使徒保羅並不是如此的勸導? 〔難題〕以斯拉勸以色列民離棄他們所娶的外邦女子, 因為他們「增加以色列人的罪惡」(拉十10)。然而,
當保羅被問到信徒可否離棄他(她)那未信的配偶時, 他回答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林前七12)。這兩個教導不是有矛盾衝突? 【解答】 這兩種不同教導是發生在不同的時代,給不同的人,而且是不同的理由。首先注意的是,以斯拉的命令是在舊約時代針對猶大人,而保羅所教導的而是針對新約時代的所有基督徒。新約時代的信徒不在舊約時代以色列的律法之下(參見本書馬太福音五章 17-18 節)。 即使舊約律法所宣導的道德原則仍須在當今被遵守,但是現今的情況是與舊約時代大不相同: (1)舊約時代那些外邦的妻子不只是「不信的」, 而且她們並不會因著丈夫而成為聖潔(林前七14)。 他們是異教徒;他們可能是巴比倫偶像的崇拜者(尼 十三25-26),而將異教的思想來影響他們的丈夫。神曾告誡所羅門王說:『他們必誘惑你們的心去隨從他們的神』(王上十一2)。 (2)這些外邦妻子不只是異教徒,他們是摩押,亞捫人的後裔(拉十30 ;尼十三23)也是其他外邦人的後嗣;耶和華一再禁止以色列人與他們通婚(出卅四16 ;申七3)。 (3)以色列人可能娶了多妻(拉十44);神禁誡他們多妻(參見本書列王紀上十一章1節)。他們因而觸犯了禁誡多妻的律法(申十七17)和姦淫(出廿 4-5)。這是與保羅對一夫一妻所教導的(林前七2) 情況完全兩回事;只要不信的妻子願意,她可以留下來,因著丈夫的聖潔有可能使她也成為聖潔。 ──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拉十11】「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 【拉十12】「 會眾都大聲回答說:“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 【拉十13】「只是百姓眾多,又逢大雨的時令,我們不能站在外頭,這也不是一兩天辦完的事,因我們在這事上犯了大罪;」 【拉十13 大雨的時令】西曆十月至二月是猶大和耶路撒冷的寒季兼雨季。本節所用的是經常用作描述傾盆大雨的字眼。 在這個季節,氣溫降到華氏四十多度(5~10℃)並不反常。在接近十二月下旬(十九日)的雨季在露天的廣場開會,可能有使與會者意志消沉的作用,使他們願意妥協,接受以斯拉對通婚問題的解決辦法。但另一方面寒冷和下雨所造成的不適,加上長時間在此站立,亦有使人脾氣暴躁的可能。將這事交由委員會處理,至少可以使他們不必再冒風受雨。──《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拉十13,14】由於大雨,也由於處理眾多個案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眾人都同意第14節的程式。──《雷氏研讀本》 【拉十14】「不如為全會眾派首領辦理。凡我們城邑中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當按所定的日期,同著本城的長老和士師而來,直到辦完這事,神的烈怒就轉離我們了。”」 【拉十15】「惟有亞撒黑的兒子約拿單,特瓦的兒子雅哈謝阻擋(或作:總辦)這事,並有米書蘭和利未人沙比太幫助他們。」 只有四個人反對這計劃。“阻擋這事”。更可作:總辦這事。──《雷氏研讀本》 反對的聲音得到米書蘭(與以斯拉一同回國的領袖。見八16)和利未人沙比太的支持,可見不是反對和異邦女子離絕,而是嫌處分不夠嚴厲。 “沙比太“一名義為”以安息日為樂“,似為來自嚴守律法的家庭。但如果米書蘭為29節的那人,他也娶有外族女子為妻,則這裡的反對當為嫌制裁過嚴。──《啟導本聖經》 可能這四位覺得這種懲罰標準有些過於殘酷。他們利用聖經中記載的許多事例,進行了辯護。事實上,約瑟與埃及女子亞西納結婚(創41:45),摩西與米甸的女子西坡拉結婚(出2:21)。聖經中並沒有指出他們的錯誤,可能是因為當時還沒有具體的律法。其實,律法出現之後,仍然能發現與外邦女子通婚的情況。即波阿斯與摩押女子路得結婚(得4:13)。與波阿斯結婚的路得,得以進入耶穌基督的家譜(太1:5)。如此看來,在舊約時代雖有些局限,但福音的門仍然也向外邦人敞開。大衛也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但是他因著這一事件而流下痛悔的淚水(詩51篇)。認為外邦人絕對得不到救贖恩典的觀點,是毫無根據的。當然,在記錄的進行過程中,救贖由猶太人成就,但並不意味著要絕對放棄外邦人(9:1-15)。以斯拉時期,娶外幫女子的人,大部分都陷進偶像崇拜,甚至影響以色列會眾。以斯拉決志斷絕其根,在當時而言是正確的。 ──《聖經精讀本》 【拉十16】「被擄歸回的人如此而行。祭司以斯拉和些族長按著宗族都指名見派;在十月初一日,一同在座查辦這事,」 【拉十16~17】調查需時三個月。──《雷氏研讀本》 審查手續共用了三個月。──《啟導本聖經》 通過約3個月的調查工作,提示了112名的名單。這相當於當時人口的約1/300。 ──《聖經精讀本》 【拉十16~17 查辦的事務】問題的核心在於一百一十人的妻子,是否非以色列人。在門第和新判決的影響範圍等問題上,必然還有很多混淆不清之處。被盤問的人包括祭司、利未人、歌唱者、守門者,和非聖殿人員。這些人很多都具有影響力,因此可以假定委員會執行職務時必然十分圓滑。每個人都必須細心查問。 這些婚姻所育的兒女都須查明,因為社群中產業的繼承方式會受影響。接著每個人都必須立誓(見:代上二十九24)休妻,並與自己和這些外族女子所生的子女斷絕關係。此外,又要決定何種贖愆祭才算合適(見:利五14~26)。──《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拉十17】「到正月初一日,才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數。」 【拉十18】「在祭司中查出娶外邦女子為妻的,就是耶書亞的子孫約薩達的兒子,和他弟兄瑪西雅、以利以謝、雅立、基大利;」 【拉十18,19】大祭司家族裏有四個人要作出“應許”,原文作:伸手,即一個特別的誓言(王下十15)。──《雷氏研讀本》 【拉十18~43】第18-43節的名單說明共有113個人娶了外邦女子。如果知道以斯拉時代猶大人口的規模,就能正確瞭解這種弊端在猶大的狀況。由於得不到這樣的數字,我們只能參照約八十年前隨所羅巴伯返回猶大的人口:
【拉十18~44】這段經文列出一百一十三個人的名字(十七個祭司、十個利未人,以及八十六個其它的人)。──《雷氏研讀本》 這段經文中,記有113個名字,其中17位是祭司,10位時利未人,86位時普通百姓。──《啟導本聖經》 公開通婚名單: 與2章的名單不同,這裡首先出現祭司的名字。即從宗教責任的角度,以祭司、一般利未人、聖殿事奉者,及平民順序記錄罪行,最先追究宗教領袖的錯誤。在2章,祭司的數字相當於全體的約10%,在這裡占15%。這表明祭司率先行罪惡。與此相反,一般百姓是36個種族中只有10個種族的百姓與罪惡有關。
──《聖經精讀本》 【拉十19】「他們便應許必休他們的妻。他們因有罪,就獻群中的一隻公綿羊贖罪。」 “公綿羊”。按照利未記六章4、6節的要求。──《雷氏研讀本》 “一隻公綿羊贖罪“:參照《利未記》六4,6的規定。──《啟導本聖經》 關於起誓後,獻贖罪祭的記錄,只有出現在本節。這只不過是一個榜樣,可能在接下來的名單中,也有如此行的人。無論是故意的罪(利6:1-7),還是無意的罪(利5:14-19),公山羊適合用作贖罪的祭物(利5:15;6:6) 休……妻: 以色列為完全恢復神子民的資格,惟有與外邦女子離婚,重新找回純潔信仰的一條道路。這固然難以克服,但為了信仰,有時也需要忍痛割愛(太10:36;可1:20)。 ──《聖經精讀本》 【拉十20】「音麥的子孫中,有哈拿尼、西巴第雅。」 【拉十21】「哈琳的子孫中,有瑪西雅、以利雅、示瑪雅、耶歇、烏西雅。」 【拉十22】「巴施戶珥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瑪西雅、以實瑪利、拿坦業、約撒拔、以利亞撒。」 【拉十23】「利未人中,有約撒拔、示每、基拉雅(基拉雅就是基利他),還有毗他希雅、猶大、以利以謝。」 【拉十24】「歌唱的人中有以利亞實。守門的人中,有沙龍、提聯、烏利。」 【拉十25】「以色列人巴錄的子孫中,有拉米、耶西雅、瑪基雅、米雅民、以利亞撒、瑪基雅、比拿雅。」 【拉十26】「以攔的子孫中,有瑪他尼、撒迦利亞、耶歇、押底、耶利末、以利雅。」 【拉十27】「薩土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以利亞實、瑪他尼、耶利末、撒拔、亞西撒。」 【拉十28】「比拜的子孫中,有約哈難、哈拿尼雅、薩拜、亞勒。」 【拉十29】「巴尼的子孫中,有米書蘭、瑪鹿、亞大雅、雅述、示押、耶利末。」 “米書蘭”雖然反對該協議(15節),但他也把外邦妻子休了。──《雷氏研讀本》 【拉十30】「巴哈摩押的子孫中,有阿底拿、基拉、比拿雅、瑪西雅、瑪他尼、比撒列、賓內、瑪拿西。」 【拉十31】「哈琳的子孫中,有以利以謝、伊示雅、瑪基雅、示瑪雅、西緬、」 【拉十32】「便雅憫、瑪鹿、示瑪利雅。」 【拉十33】「哈順的子孫中,有瑪特乃、瑪達他、撒拔、以利法列、耶利買、瑪拿西、示每。」 【拉十34】「巴尼的子孫中,有瑪玳、暗蘭、烏益、」 【拉十35】「比拿雅、比底雅、基祿、」 【拉十36】「瓦尼雅、米利末、以利亞實、」 【拉十37】「瑪他尼、瑪特乃、雅掃、」 【拉十38】「巴尼、賓內、示每、」 【拉十39】「示利米雅、拿單、亞大雅、」 【拉十40】「瑪拿底拜、沙賽、沙賴、」 【拉十41】「亞薩利、示利米雅、示瑪利雅、」 【拉十42】「沙龍、亞瑪利雅、約瑟。」 【拉十43】「尼波的子孫中,有耶利、瑪他提雅、撒拔、西比拿、雅玳、約珥、比拿雅。」 【拉十44】「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其中也有生了兒女的。」 已經有了孩子的家庭要分開是比較困難的,但這種狀況沒有阻礙猶太人休妻的行動。猶太民族暫時得到潔淨了,但十二年後(尼十30)和三十年後(尼一三23),他們一再犯相同的罪。──《雷氏研讀本》 這最後的一句話,希伯來原文意義不明,聖經學者根據希伯來人文獻“次經“《以斯得拉前書》九36的記載,認為可能是說:“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但是他們都把妻子和兒女打發走了。”也就是說,有了子女不構成留下外族妻子的理由。這次休棄異族妻子的潔淨運動很成功(19節),可是三十年後,雜婚問題又再發生(尼十三23)。──《啟導本聖經》 以痛苦的故事,結束了本書。以斯拉的任務是使以色列百姓遵守律法(7:14)。律法必然指出罪惡,也使之得到相應的懲罰。但因著神的憐憫,律法的懲罰並不是絕對的。尼8:9-18中記載因著律法百姓大大歡喜的情景。從本節到尼8:1,以斯拉不再出現,估計這期間約為13年的歲月。第二次與第三次被擄歸回期間就是13年左右。希伯來聖經中,尼希米書以本節為開始,暗示兩本書的聯繫。但這兩本的的確確是分開的。 ──《聖經精讀本》 【思想問題(第10章)】 1 以斯拉的哀痛(參9:5)和以色列民所哀痛的(1)有何不同之處?為何男女孩童也來到他那裡抱頭痛哭呢? 2 耶和華透過何種媒介垂聽以斯拉的禱告,使以色列民的良知得以喚醒?參1-4節。這對今日教會領袖有何激勵? 3 這次百姓不但要休外邦之妻,還要離絕她們所生的兒女(3)。你認為這樣做是否太殘忍?這和聖經對聖潔的一貫教訓是否相符?參該2:12-14;
林前7:14。 4 以斯拉得亞達薛西的授權,可使用武力對待不順從法律的以色列民(參7:26)。他有否在此時運用這權力呢?他運用的是那一種權力?參3節下。你對神的道是否完全的遵行? 5 有學者論及今日教會的腐敗時,認為教會的復興不在乎除掉人的規條習慣,或摒棄傳統不活潑的禮儀,乃在乎對神話語的尊重。你贊成這看法嗎?參太15:1-20; 提前4:1-5。 6 以斯拉以單純的信心與上帝同工,十分值得我們學習。你在事奉中是否因為缺乏了同工而喪膽挫敗,不敢承擔使命? 7 你從以斯拉處理百姓罪行的手法中得了什麽提醒呢?參11節。認罪是不是對付罪的必要條件? 8 你認為沒有娶異族女子為妻的以色列人是否就能避過神的指責和懲罰呢?參林前5:1-2, 6。 9 在本章記載中,有多少類人曾娶下外邦女子為妻?參18, 23, 24, 25節。他們分別代表了那些階層呢?由此看來,為神作工的人是否對罪的引誘有免疫力呢? 10 聖經人物以斯拉、尼希米和所羅巴伯等人和中國歷代的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有什麽相似之處和不同點?以斯拉回歸的動力有那些方面? 11 在希伯來聖經中,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合為一,而尼希米是接續以斯拉的工作。從這結構和史實中,你體驗出什麽屬靈道理呢? ──《串珠聖經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