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志下第三十一章拾穗 【代下三十一1】「這事既都完畢,在那裡的以色列眾人就到猶大的城邑,打碎柱像,砍斷木偶,又在猶大、便雅憫、以法蓮、瑪拿西遍地將邱壇和祭壇拆毀淨盡。於是以色列眾人各回各城,各歸各地。」 “柱像……木偶”。參看申命記七章5節的腳註。――《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本章除了此節見《王下》十八4外,其餘均為新資料。希西家既恢復了聖殿的侍奉,不能不照顧到祭司和利未人的生活,這是前王久已忽略了的事。4~19節都是講供應的規例和民間供奉的豐富。――《啟導本聖經註釋》 守節給百姓帶來靈性上的復興:由南至北,守節的百姓將拜偶像用的祭壇拆除。――《串珠聖經注釋》 本節記錄了逾越節儀式結束之後,百姓打破偶像的事件。這一事件是希西家宗教改革的高潮。因為宗教改革的最終目的就是杜絕偶像崇拜,恢復真神信仰(王下18:4)。 ――《聖經精讀本》 「邱壇」(1節)原文是「高地、高處」,指在山崗上的露天祭壇,本來是迦南人敬拜偶像的地方,所以被律法所禁止(民三十三52;申十二13~14)。但以色列人進迦南之後,百姓在律法上越來越不嚴謹,開始效法迦南人在邱壇獻祭,漸漸成為以色列的一個傳統(王上三2),以致歷代君王都不覺邱壇是個問題。希西家是第一個廢去邱壇的猶大王。──《聖經綜合解讀》 「柱像」(1節)指代表迦南男神巴力的石柱。「木偶」(1節)指代表迦南女神亞舍拉的木柱或樹木(申十六21),通常立于巴力祭壇旁邊(士六25)。──《聖經綜合解讀》 守節給百姓帶來靈性上的復興,希西家(二十九5)和耶路撒冷百姓(三十24)在逾越節期間清除偶像的榜樣,帶動了「以色列眾人」(1節),擴展到南北各支派。雖然地上的國度還沒有統一,但分裂的十二支派在神面前又被稱為合一的「以色列眾人」了。──《聖經綜合解讀》 ◎此處的記載等於是把耶路撒冷的信仰革新擴大到猶大,甚至是全以色列去,也等於是「再一次統一全國」。──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2】「希西家派定祭司利未人的班次,各按各職獻燔祭和平安祭,又在耶和華殿(原文作營)門內事奉,稱謝頌贊耶和華。」 “祭司利未人的班次”。參看歷代志上二十四章4節的腳註。――《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希西家派定殿中侍奉的班次,恢復所羅門王時代聖殿的體制(八14)。――《啟導本聖經註釋》 祭司負責獻祭事宜,利未人則負責守門、在敬拜中稱謝、頌贊。――《串珠聖經注釋》 ●耶和華「殿」:SH 4264,「營地」、「營盤」。──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2~21】重整聖殿的職工:包括他們的 1 班次(2); 2 職責(2); 3 報酬。――《串珠聖經注釋》 希西家宗教改革的結尾部分:本章記錄了總結希西家宗教改革運動的兩件事:①恢復祭司和利未人的職務及獻禮物(2~10):大衛制定了祭司和利未人的班次(代上23:6;24:1),後來通過所羅門確立了下來(8:14)。但王國分裂之後,幾乎沒有真正執行過,直到希西家才真正恢復了這一制度。從而明確了祭司和利未人各自的任務和職責,這意味著恢復了正確的敬拜儀式。俗話說“沒有正確的形式則沒有正確的內涵”,同樣對於基督教來講,正確的敬拜儀式和信仰規定同樣非常重要;②公正地管理和分配十分取一之物(11~19節):希西家為了公正地管理十分取一之物,採取了兩個措施:i.預備倉房(11節):他在聖殿內預備了保管十分取一之物的場所,預防閒人接近,從而避免禮物的神聖性被破壞;ii.任命專門的負責人和職員(12,13節):從而有效地管理十分取一之物。――《聖經精讀本》 【代下三十一2~21 聖殿復修,祭司復職──】邪惡的君王在位掌權,祭司就得不到政府的供養。現在希西家王修理好聖殿,按照大衛王起初所定的計劃(參代上23:6~23;24:3~19),將祭司分成班次,叫他們重新在聖殿供職。――《靈修版聖經註釋》 【代下三十一3】「王又從自己的產業中定出分來為燔祭,就是早晚的燔祭和安息日、月朔,並節期的燔祭,都是按耶和華律法上所載的;」 “定出分來”即捐獻出來。希西家慷慨的榜樣激勵百姓也慷慨捐獻(5節),正如大衛時期的情況一樣。參看歷代志上二十九章3至5節的腳註。――《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希西家要百姓遵守律法所定的什一奉獻,以身作則,從自己的產業中拿出應獻的那一分,供燔祭之用。――《啟導本聖經註釋》 希西家為遵行當獻之祭的律例(民28, 29),自願獻出祭牲,好像所羅門一般。――《串珠聖經注釋》 【代下三十一3 王所奉獻之物】三十章23~24節所述的是為節期所提供的祭牲,本節則是定期對聖殿日常運作所提供的資金。希西家按照所羅門所定下的先例,定期給聖殿提供燔祭牲(代下二4)。 有關常獻之祭的規定,可參看:民數記二十八至二十九章。古代近東的君王(作為國家整體的代表)是國神的首席崇拜者。宮廷在供應常獻之祭的事務上擔任要角,是不難想見的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三十一4】「又吩咐住耶路撒冷的百姓將祭司、利未人所應得的分給他們,使他們專心遵守耶和華的律法。」 “應得的分”。為了支持祭司的生活。參看民數記十八章8至20節的腳註。――《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將祭司和利未人所應得的分給他們: 應得的物品包括百姓奉獻的祭物中未經火的,和搖祭物、初收的土產、十分取一之物等。這是神為了保障專門從事敬拜活動卻沒有任何維生手段的祭司的生計而制定的。但在本文中希西家不僅把應得的分給了祭司,還命令分給利未人。這說明新約時代的教會不僅要給專職牧師,而且還應當給所有的專職人員支援一定的生活費<民18:1~32,祭司和利未人應得的份;來13:2,3,信徒的事奉和獎賞>。 ――《聖經精讀本》 「祭司、利未人所應得的分」(4節),指律法所定的什一奉獻(民十八21)。希西家以身作則,首先「從自己的產業中定出分來為燔祭」(3節),然後才吩咐百姓遵守律法所定的什一奉獻(4節)。──《聖經綜合解讀》 祭司和利未人按照神的吩咐專心事奉神,「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民十八24)。但在亞哈斯的時代,聖殿被關閉了(二十八24),祭司和利未人也就失去了生活來源,以致無法「專心遵守耶和華的律法」(4節),可能許多人因此放棄原則、與偶像崇拜同流合污(王下十六15~16)。「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前五18),現在,希西家重新恢復了聖殿的事奉(2節),也必要恢復什一奉獻。──《聖經綜合解讀》 ●「應得的分」:SH 4521,「一份」。 ◎ 31:4 的命令,吻合 申 14:27~29 18:1~8 的教導。而且也很合乎實況,給神職人員足夠的養生資源,他們就能安心執行工作。──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4 利未人應得的分】祭司和利未人當得的分詳述在民數記十八章(可參看該處經文的注釋)。禮物歸祭司所有(12節),什一奉獻則屬於利未人(21節)。希西家很明顯是煞費苦心,要使掌理宗教事務的人員,能夠專心從事摩西五經所分派給他們的職務。——《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三十一4~19】百姓把各種出產的十分之一及初熟穀物奉獻給神:在此,作者極重視百姓奉獻的熱誠及禮物的數量。按律法規定,這些禮物是用來供應祭司和利未人生活上的需要(民18:12~13, 21)。――《串珠聖經注釋》 【代下三十一5】「諭旨一出,以色列人就把初熟的五穀、新酒、油、蜜,和田地的出產多多送來,又把各物的十分之一送來的極多。」 關於十獻其一之例,看《申命記》十二5~19;十四22~27。回歸後的以民一樣有責任供應聖殿侍奉所需。本書以一章篇幅記此事,敦促當時的人注意,靈性的復興要求同時注意供應專職侍奉的人,使他們“不但吃飽”,且生活有富餘(10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代下三十一5~6】希西家的改革運動最後發展為給神獻禮物的熱心運動。這一熱心運動的先導者就是希西家自己(3節)。今天部分人反對教會的捐款制度,主張要廢除它。但是把自己最珍惜的東西奉獻給神是信仰熱心的自然流露,況且並不違背聖經的真理。其先例有,本書中的幾次宗教改革中都不例外地奉獻了燔祭祭物和感謝祭祭物(15:11;24:14;35:1~19),教會初期信徒甚至賣掉自己的財產捐給了教會(徒2:45)等。但我們要禁止的是,不顧信徒的生活水準和處境,強制要求捐錢和不正當地使用教徒捐獻的錢的行為<林後9:1,關於捐獻>。 ――《聖經精讀本》 ◎ 31:5~6 說明「提供聖殿資源」這件事情,變成全民的共識並全民參與時,才真正有辦法長期維繫。我們是否讓自己的事工變成是「全教會」、「全組織」的共識與參與標的?──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6】「住猶大各城的以色列人和猶大人也將牛羊的十分之一,並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他們神之物,就是十分取一之物,盡都送來,積成堆壘;」 「住猶大各城的以色列人」(6節)指遷到猶大定居的北方居民。──《聖經綜合解讀》 根據律法,百姓獻上的十分之一,並非直接捐給利未人,而是「分別為聖歸耶和華」(6節),也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民十八24)。而神又把這十分之一賜給利未人:「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民十八21)。──《聖經綜合解讀》 【代下三十一7】「從三月積起,到七月才完。」 三月相當於陽曆五、六月,是以色列人割小麥的季節。七月相當於陽曆九、十月,這時葡萄和其他果子已經收成。――《啟導本聖經註釋》 三月是收割穀物的時候,設有收割節;七月則是完成採摘葡萄和其他果實的時間,設住棚節。期間百姓把初熟之物、什一奉獻送到聖殿去。――《串珠聖經注釋》 「三月」(7節)相當於陽曆的五、六月,是收割小麥的季節,五旬節就在三月。「七月」(7節)相當於陽曆的九、十月,是收穫葡萄等水果的季節,住棚節就在七月。「從三月積起,到七月才完」(7節),表明整個夏天的收穫季節,百姓都在不斷地送來奉獻。──《聖經綜合解讀》 ◎ 31:7 「三月」相當於陽曆的五、六月,「七月」相當於陽曆的九、十月,這段收奉獻的時期正是主要農產品的收成時期,陽曆五月大麥成熟、六月小麥收成,九月棗子和葡萄成熟,十月是橄欖成熟。──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7 曆法】三月等於西曆的五月中旬到六月中旬。這月分在被擄歸回以後雖然名叫西彎月,希西家時代的名字卻無從稽考。七月稱為以他念月(被擄歸回後叫提斯利月),相等於西曆的九月中旬到十月中旬。奉獻從三月收集到七月,表示每樣主要農產的收成都包括在內(西曆五月扁豆和大麥成熟,六月是小麥,九月是棗和葡萄,十月是橄欖)。——《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三十一7~9】“從三月〔五、六月間〕……到七月〔九、十月間〕”,百姓把什一奉獻源源獻上,以至希西家命人準備好倉房(免得食物堆積在外面),並列好有權分取供物之人的名單。――《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代下三十一8】「希西家和眾首領來,看見堆壘,就稱頌耶和華,又為耶和華的民以色列人祝福。」 人若不肯使神家有糧(瑪三10),所有的屬靈都是虛假的,「因為你的財寶在哪裡,你的心也在那裡」(太六21)。因此,奉獻是舊約百姓復興的標誌,希西家「看見堆壘,就稱頌耶和華,又為耶和華的民以色列人祝福」(8節)。奉獻也是新約信徒屬靈光景的試金石,馬其頓信徒「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獻給主」(林後八5),所以能「在極窮之間還格外顯出他們樂捐的厚恩」(林後八2)。──《聖經綜合解讀》 ●「稱頌」....「祝福」:SH 1288,「祝福」、「稱頌」。本句僅有這個動詞,神與以色列人共用這個動詞,各自翻譯為「稱頌」與「祝福」。──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9】「希西家向祭司、利未人查問這堆壘。」 ◎ 31:9~10 說明一方面百姓慷慨奉獻,另一方面神也賜福,所以祭司、利未人有豐盛的資源可用。──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0】「撒督家的大祭司亞撒利雅回答說:“自從民將供物送到耶和華殿以來,我們不但吃飽,且剩下的甚多;因為耶和華賜福給他的民,所剩下的才這樣豐盛。”」 「亞撒利雅」:與烏西雅時代的大祭司同名(26:17),可能是他的孫兒。――《串珠聖經注釋》 撒督家的: 所羅門以後的大祭司是從撒督的家族中選出來的<代上24:6,祭司職務制度的變遷過程>。然而這一特定家族的獨奏卻向不正當的方向發展,新約時代的撒都該人很可能就是這一家族的分派。 ――《聖經精讀本》 屬靈的復興必然會帶出「誠心」(12節)的奉獻,而「誠心」的奉獻必然會帶來神的「賜福」(10節)。因為人所奉獻的都是神的恩典,神樂意賜福給每一個忠心管理恩典的人,使我們不但自己蒙福,更成為神祝福教會的管道。──《聖經綜合解讀》 ●「亞撒利雅」:字義是「耶和華已幫助」。──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1】「希西家吩咐在耶和華殿裡預備倉房,他們就預備了。」 【代下三十一11 殿裡的倉房】古代近東大部分的廟宇複合建築都設有附屬的房室,作倉庫、廚房、祭司室,和其他非宗教事務之用。例如位於敘利亞特爾卡的寧卡拉克女神(Ninkarrak)廟(約主前一六○○年),就設有大型的廚房儲物複合建築和祭司室(供祭司更衣之用,不是宿舍)。同樣,希西家所預備的倉房,大概是在原有房室之外加建的新地方。——《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三十一12】「他們誠心將供物和十分取一之物,並分別為聖之物,都搬入倉內。利未人歌楠雅掌管這事,他兄弟示每為副管。」 十分取一之物: 參見民18:21~32,關於十分取一之物。 ――《聖經精讀本》 ●「歌楠雅」:字義是「耶和華已建立」。 ●「示每」:字義是「著名的」。 ●「副管」:SH 4932,「第二」。──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3】「耶歇、亞撒細雅、拿哈、亞撒黑、耶利末、約撒拔、以列、伊斯瑪基雅、瑪哈、比拿雅都是督理,在歌楠雅和他兄弟示每的手下,是希西家王和管理神殿的亞撒利雅所派的。」 ●「耶歇」:字義是「神活著」。 ●「亞撒細雅」:字義是「耶和華是大能的」。 ●「拿哈」:字義是「休息」。 ●「亞撒黑」:字義是「神所造的」。 ●「耶利末」:字義是「他是至高者」。 ●「約撒拔」:字義是「耶和華已賜與」。 ●「以列」:字義是「我的神是神」。 ●「伊斯瑪基雅」:字義是「耶和華維繫」。 ●「瑪哈」:字義是「握住」。 ●「比拿雅」:字義是「耶和華已建造」。 ●「督理」:SH 6496,「監督」、「官員」。──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4】「守東門的利未人音拿的兒子可利,掌管樂意獻與神的禮物,發放獻與耶和華的供物和至聖的物。」 ●「音拿」:字義是「右手」。 ●「可利」:字義是「哭泣者」。──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4 守東門者】祭司負擔最重要的幾個責任之一,是管制誰可以進出聖殿場地,即「聖潔範圍」(有關這概念的討論,見:利十六2;民十八1~7的注釋)的內層。聖所若被不潔所污染,就要獻上贖罪祭(NIV:「潔淨祭」;見:利四1~3的注釋),並且可能會有懲罰臨到個人和百姓身上。守門者必須防止未經許可的人擅進。聖殿裡面有很多貴重對象,金銀隨處都是,對於斗膽擅闖聖所偷竊聖物而無懼於神審判之人,這是很大的誘惑。這些貴重物件也需要保護。聖物若遭不正當的使用,就須獻上贖愆祭(NIV:「賠償祭」;見:利五14~16的注釋)。守門者的責任就是防止有人犯上這種罪。此外,本節還澄清了發放官員的職任。東門是殿門之中最重要的一個,因為聖殿的正面是朝東的。——《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三十一15】「在他手下有伊甸、瑉雅瑉、耶書亞、示瑪雅、亞瑪利雅、示迦尼雅,在祭司的各城裡供緊要的職任,無論弟兄大小,都按著班次分給他們。」 伊甸、湐雅湐等人協助利未人可利供應分給住在各城的祭司。――《串珠聖經注釋》 書21:9~19列出了在猶大和便雅憫分給祭司的城市。――《聖經精讀本》 ●「伊甸」:字義是「快樂」。 ●「岷雅岷」:字義是「由右手來的」。 ●「耶書亞」:字義是「耶和華是被拯救」。 ●「示瑪雅」:字義是「被耶和華聽見」。 ●「亞瑪利雅」:字義是「耶和華已經應許」。 ●「示迦尼雅」:字義是「與耶和華同在者」。 ●「供緊要的職任」:SH 5300,「堅固」、「忠誠」、「堅定不移」。──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5~19】公正地分配了所奉獻的十分取一之物:分得至聖之物的人如下:①住在祭司城邑內的祭司;②任職的祭司;③家譜中有記錄的祭司;④20歲以上供職的利未人;⑤家譜中有記錄的祭司和利未人的妻子和子女。通過本文,應思考如下問題:①按照家譜的記錄分配至聖之物(16~18節):本文所講的家譜是指利未人或大祭司的家譜,家譜中記錄了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各家族成員的名字。希西家這般按照家譜分配至聖之物,從而給分配工作賦予了公正性,同時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費;②分給妻子和子女聖物(18節):這是給聖職者家屬的撫養費。即希西家不僅給聖職者而且還給其家屬,使之無後顧之憂。這樣的關懷對於今天為傳教捨身忘己的牧會者來講是迫切的需要。 ――《聖經精讀本》 【代下三十一16】「按家譜,三歲以外的男丁,凡每日進耶和華殿、按班次供職的,也分給他;」 “三歲以外”。這或是抄寫上的錯誤(三十歲才是開始祭司事奉的年齡),或指出祭司的孩子也能分得百姓所獻的甘心祭。――《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以色列人的嬰兒三歲斷奶(參撒上一22注)。這種安排使利未人的家屬大小都獲照顧(參18節)。有的解釋認為三歲為“三十歲”之誤,利未人滿三十歲才正式任職(比較代上二十三3)。――《啟導本聖經註釋》 「三歲以外的男丁」:按著班次從各城進聖殿供職的祭司家族中,凡三歲以上的男丁都可獲得供應。――《串珠聖經注釋》 ◎「三歲以外的男丁」:這可能是抄寫的錯誤,因為祭司與利未人是三十歲才開始事奉 民 4:3,23,30 。也有可能是祭司的後裔斷奶後就可以分得甘心祭,而以色列人三歲斷奶。──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7】「又按宗族家譜分給祭司,按班次職任分給二十歲以外的利未人,」 ◎ 31:17~19 說明希西家王建立的體系怎樣忠實的照顧神職人員,層層專人負責,讓每一個人的需要都被照顧到。我們做神的工作,有到達這樣專業又仔細的地步嗎? ──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8】「又按家譜計算,分給他們會中的妻子、兒女;因他們身供要職,自潔成聖。」 「他們會中 ...... 」:包括祭司和利未人。――《串珠聖經注釋》 分給他們會中的妻子、兒女: 贍養家庭的責任給為福音奔波的服侍者帶來壓力。他們對自己為神工作有著堅定的使命感,並以此克服所面臨的困難。本文指出,於自己的職責,從而克服困難的人,神定會為他排憂解難。 ――《聖經精讀本》 ●「身供要職」:SH 5300,「堅固」、「忠誠」、「堅定不移」。──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19】「按名派定的人要把應得的分給亞倫子孫,住在各城郊野、祭司所有的男丁和一切載入家譜的利未人。」 【代下三十一20】「希西家在猶大遍地這樣辦理,行耶和華他神眼中看為善為正為忠的事。」 ●為「忠」:SH 5711,「堅固」、「忠實」、「可靠」。──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三十一20~21】總結希西家的政績:他平生敬畏神,神就使他凡事亨通。――《串珠聖經注釋》 對希西家的宗教改革作了全面的總結和評價。①他的善、正義和真實:希西家沒有象過去推行過宗教改革的幾位君王(12:1;16:7~12;18:1;24:17~19),驕傲或自豪。而且他也沒為個人的名譽謀求什麼,始終公平而正義地處理每一件事。“善”、“正義”、“真實”才是教會改革的目標;②一心推進改革:亞撒、亞瑪謝等君王在統治初期推行過實質性的宗教改革並取得了成功,但到了後期都犯了背離神的罪(16:2~12;24:17~19)。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他們沒有完整地、全力地侍奉神。與之相反,希西家“一心”把改革堅持到最後,因此取得了成功。 ――《聖經精讀本》 「為善為正為忠」(20節),是屬靈領袖的標準。「為善為正」(20節),是神在律法中對百姓的要求(申六18;十二18)。「為忠」(20節),原文是「忠實、可靠」,也就是凡事「都是盡心去行」(21節),絕不敷衍了事。──《聖經綜合解讀》 雖然希西家「行耶和華——他神眼中看為善為正為忠的事」(20節),但由於百姓「心蒙脂油,耳朵發沉,眼睛昏迷」(賽六10),南國被擄的結局已經不可避免了(賽六11~13)。因此,神使用希西家,不是為了復興國度,而是為了顯明國度復興的途徑:凡事盡心「尋求」(21節)神,就「無不亨通」(21節)。這個原則從大衛起就被宣告(代上二十二13),在亞撒(十四7)、約沙法(二十20)和烏西雅(二十六5)的時代也被反復被強調,但他們卻有始無終(十六7~12;十八1;二十六16~21),只有希西家「無論是辦神殿的事,是遵律法守誡命,是尋求他的神,都是盡心去行」(21節),所以「無不亨通」。神也同樣提醒本書最初的讀者,重建聖殿的工程「不是倚靠勢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靈方能成事」(亞四6)。而聖靈把這些記錄在聖經上,也是提醒今天的信徒:教會的復興絕不能倚靠人的熱心和勢力,也沒有任何捷徑或竅門,唯一的途徑就是盡心尋求神。──《聖經綜合解讀》 【代下三十一21】「凡他所行的,無論是辦神殿的事,是遵律法守誡命,是尋求他的神,都是盡心去行,無不亨通。」 ◎此處說明希西家在全國各地努力盡心做神眼中看為好的事情,神也讓他一切都順利。──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思想問題(第31章)】 1 守節給百姓帶來喜樂(30:25~26)及靈性的復興(11)。今天,好的崇拜生活會帶給信徒靈性的復興或滋潤麽?這給你什麽提醒? 2 按4節 , 在物質上供應祭司和利未人,與他們專心遵守耶和華的律法二者之間有什麽關係?當時聖職人員的收入視乎百姓田產的多寡;今天,教會專職的聖工人員在待遇上應與信徒經濟的收入連上怎樣的關係? 3 當百姓的靈性得著復蘇時,他們在十分之一與初熟穀物的奉獻上毫不吝嗇(5, 10)。今日信徒的金錢或物質奉獻可以反映他們的靈性狀況麽?這兩方面通常有什麽關係? 4 在供應聖職人員上,祭司家族中凡三歲以上的男丁、祭司和利未人的妻子兒女等一律獲得供應。今天,教會在供應聖職人員上有否忽略他們的家庭成員呢? 5 20~21節是對希西家宗教生活的評語,我們若以此作為生活的指標,要在什麽方面加緊努力,以討神的喜悅呢? ──《串珠聖經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