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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志下第十九章拾穗

 

【代下十九1「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的回耶路撒冷,到宮裡去了。」

                   191 對應於 1826~29 亞哈王想要,也自認可以平安回來,卻死於戰場。猶 大王在神保守下平安回去了。――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1~3約沙法見責:約沙法平安回耶京,應驗了米該雅的預言(1816)。――《串珠聖經注釋》

         耶戶的預言: 耶戶首先預言了約沙法因與亞哈結親將引來神的忿怒。結果正如預言所說,約沙法生前遭到了摩押和亞捫聯軍的侵略(B.C.853201~3),在他死後還發生了宮中大屠殺的悲劇(216~2212)。隨後,耶戶又宣佈,對約沙法進行的宗教改革,神必將賜給相應的祝福。可見,神不僅賞善罰惡(972;箴153),而且在忿怒中也有憐憫(32) ――《聖經精讀本》

 

【代下十九1~11約沙法的行政改革:與亞蘭的戰爭(18)給以色列帶來了慘痛的結果。亞哈戰死,而且還把基列的拉末和約旦北部地方割讓給了亞蘭。猶大也因戰爭,受到了摩押聯軍的侵略(201),從此他們子孫開始相互殘殺(2141622)。與亞蘭的戰爭結束之後,約沙法立即進行了第二次宗教改革,從而避免了戰爭導致的政治和經濟危機。本章大篇幅地記述了約沙法虛心接受耶戶對亞蘭結盟一事的責備(1~3),並進行司法改革,從而彌補前章中所犯下的過失。但他的改革因摩押聯軍發動的戰爭而被迫中斷,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局限性。 ――《聖經精讀本》

                   191~11 的資料是歷代志所獨有的,列王紀等其他地方並無相關記載。――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2「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約沙法王,對他說:“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

         “耶戶”在二十五年前曾說預言責備巴沙(王上一六1)。所預告的“忿怒”展示於外邦的入侵和商業上的失敗(二○137)――《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耶戶警告的災禍有外敵的攻擊(二十1)和貿易上的失敗(二十37),都是因為約沙法與北國惡王亞哈結親且結盟的緣故。――《啟導本聖經註釋》

         「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參174~5;猶大此後屢受外敵侵襲的情況(201)是與北國結盟之果。――《串珠聖經注釋》

         惡人和恨惡耶和華的人: 指亞哈。耶戶責備約沙法不僅僅是因為他與亞哈結為軍事同盟,重要的是他與“悖逆神的惡人”的結盟。 ――《聖經精讀本》

         當約沙法與亞哈結親(十八1)、與亞哈一同出征(十八28)的時候,神並沒有說話。等他死裡逃生、心有餘悸地回來的時候,神才差遣先知「出來迎接」(2)他,讓他清清楚楚地明白這是「耶和華的忿怒」(2),也讓我們明白神為什麼忿怒。約沙法只有經歷了失敗,才能體會「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2)的後果;教會也只有經歷了失敗,才能明白「一點面酵能使全團都發起來」(加五9)──《聖經綜合解讀》

         北國和南國都是雅各的後代,表面上都是兄弟,實際上有著根本的分別。約沙法竭盡全力地「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結果不但沒有能用愛心幫亞哈學好,反而使自己的兒子和孫子都跟著學壞,「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王下八1827),給國度帶來了極大的災難。我們若以福音和愛心的名義,犧牲真理、與世界摻雜,甚至與不信的人聯合起來搞「萬教歸一」,也會重蹈約沙法的失敗、面臨神的忿怒。信徒「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聖經綜合解讀》

                  ●「哈拿尼」:字義是「優雅的」。

                  ●「耶戶」:字義是「耶和華是他」。

                   191~3 神透過先知責備約沙法與恨誤神的人結交。我們是否也會為了人際關 係的考量,與惡人聯手呢?――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3「然而你還有善行,因你從國中除掉木偶,立定心意尋求神。”

         「木偶」:見王上1423注。――《串珠聖經注釋》

         還有善行: 171~6中記錄的事件,即除掉邱壇和木偶,全心全意供奉神。 ――《聖經精讀本》

         南北聯軍的慘敗,是因為「耶和華的忿怒臨到」(2)他們。北國的亞哈陣亡了,南國的約沙法卻「平平安安地回耶路撒冷」(1),是因為他「還有善行」、「立定心意尋求神」(3),所以蒙神恩典、繼續被神使用。而約沙法痛定思痛,接受先知的責備,對人的本性有了更清楚的認識,結果就進一步「引導民歸向耶和華」(4)。因為「沒有對自己的認識,就沒有對神的認識」,而「沒有對神的認識,就沒有對自己的認識」(加爾文《基督教意義》第一卷第一章)──《聖經綜合解讀》

 

【代下十九4「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

         “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應是猶大國此時的南北疆域。北邊有了山地的屏障,耶城增強了防守的力量。約沙法出遊全國,督導政改,教導律法,並健全司法設施,以三事和各地司法人員相約:公正(沒有不義)、無私(不偏待人)、廉潔(不受賄賂),參《申命記》十17;十六19。司法恢復摩西時代的制度,由祭司、利未人和族長分別擔任。族長在利未人和祭司的監督下執行(十七8以後),耶路撒冷設有最高法院,處理各地法院(5)上訴的終審(8)。――《啟導本聖經註釋》

         「住在耶路撒冷」:表示約沙法再沒有往北國去。

          「又出巡民間」:大抵指約沙法進一步改善內政,體察民情。

          「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當時猶大的南北界,代表了全國。――《串珠聖經注釋》

         出巡民間: 約沙法在第一次改革中曾派遣臣子、利未人、祭司等走遍猶大各城,教訓律法。而這次他親自出巡,目的是為了推廣宗教改革。 ――《聖經精讀本》

         「住在耶路撒冷」(4),暗示約沙法再也沒有去北國以色列。──《聖經綜合解讀》

         「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4),指南國猶大從南到北全境。──《聖經綜合解讀》──《聖經綜合解讀》

         約沙法和他的父親亞撒不同,雖然先知對他的責備與對亞撒的一樣嚴厲(十六7~9),但他心裡卻沒有苦毒和不滿,而是以悔改回應管教。在神的光照面前,他不但完全降服,而且振作起來、彌補過錯,「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4)──《聖經綜合解讀》

                  ●「約沙法」:字義是「耶和華已審判」。

                  ◎「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表示猶大國的南北界。

                  ●「引導....歸向」:SH 7725,「使歸回」、「帶回」。

                   194 說明約沙法是個勤政的君王,住在耶路撒冷,但四處巡視全國,目標 是將百姓帶回神面前。如果我們是領導者,真的了解我們屬下的狀況嗎?真的有花 時間在他們身上嗎?――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4~11約沙法秉公治民:約沙法一名的意思是「耶和華判斷」,約沙法人如其名,在內政上不獨以神的律法教化百姓(177~9) 更加強了摩西及大衛以來的司法制度(116 代上2629) 在每一個城裡都設立了審判官,在耶京則設有終審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各城的疑難或上訴的案件。最高司法方面,分別由大祭司亞瑪利雅負責宗教案件、猶大族長中的西巴第雅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串珠聖經注釋》

         約沙法改編行政機構:  約沙法接受耶戶的責備和鼓勵(23),積極推行了司法行政改革。這是教育政策(177~9)的延續,可概括如下:①目的:舊約時代以色列的審判官由長老(1813~26;申178~13)、祭司(1916以下)、專職的審判官組成,此外君王也有審判權(撒上85;撒下815)。但他們之間的分工並不明確。即無論民事或宗教訴訟,都在一起審判。因此審判的順序變得非常繁瑣(257;士165;亞31),所以很有必要明確規定各自的任務。約沙法為了整頓審判的訴訟順序,以提高效率,對司法機構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王上211213,聖經中的審判制度>;②意義:戰爭結束後,偶像崇拜再度在猶大蔓延,罪惡再次橫行猶大。約沙法正是在這個時候推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可謂切合時宜。同時,他還要求審判官必須立足信仰,作公正的審判,從而教育世人新制度的推行過程中重要的是審判官內心要敬畏神,而不是審判制度本身。――《聖經精讀本》

 

【代下十九4~11約沙法秉公治民】約沙法一名的意思是「耶和華判斷」,約沙法人如其名,在內政上不獨以神的律法教化百姓(十七7~9) 更加強了摩西及大衛以來的司法制度(申一16 代上廿六29) 在每一個城裡都設立了審判官,在耶京則設有終審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各城的疑難或上訴的案件。最高司法方面,分別由大祭司亞瑪利雅負責宗教案件、猶大族長中的西巴第雅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串珠聖經注釋》

 

【代下十九5「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裡設立審判官,」

         約沙法在各城「設立審判官」(5),是根據律法的要求(申十六18)。雖然這些審判官是約沙法設立的,但是他並沒有要求這些官員貫徹君王的意志,反而提醒他們:「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6)──《聖經綜合解讀》

                  ●「堅固城」:SH 1219,「築堡壘」。

                    1618 要求要在每一個城中設立審判官。此處約沙法是執行律法的要 求,不過也僅只有「要塞」中被設立審判官。――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5 設立審判官】按照來自舊巴比倫時代(約主前2000~1600)之敘利亞的馬里文獻,君王指派審判官執行特殊的職務,如:協助地區行政、作為地區性總督、指揮軍事戰役、干預本國的司法事務等。我們可以想見約沙法任命的司法官,工作的範圍狹窄集中,主要是法律上的事情。漢摩拉比法典(約主前1750)的引言,和埃及智慧文學中「善辯之農夫」所說的話(約主前2100),都證明了保護社會中窮困軟弱者的權益,被視為當權者的責任。君王、官長、地方官必須秉行「真實的公義」(見:利十九15)。事實上,士師記和先知書(賽一23)中「世界顛倒」的主題,正是描寫「有人立法,無人執法」的社會現象(例如埃及之《奈費爾蒂的異象》,約主前1900)。古代近東國家行政是否得法,在於法律和執法是否可靠。為求達到這個目的,每個有組織的國家,都設立了法官和地方官系統,處理民事刑事案件。他們的職責是聽取供詞、調查控訴、審核證據,然後作出判斷(詳述於中亞述法律和漢摩拉比法典)。然而有些案件需要君王來處理(見:撒下十五2~4),以及不時有上訴交由最高的地方官員審判(如馬里文獻)。——《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十九6「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

         你們辦事……必與你們同在: 此句是審判官的行為指南,表明了神主宰審判。事實上,以色列人沒有明確區分民事法和宗教法,一切立法都來自神。如摩西把百姓之間的紛爭帶到神面前(1819)。摩西律法還記錄有應“奏告神面前的案件”(216226以下)。對於以色列民族來講,律法的根據就是神的公義,宗教、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屬于神(117),因此審判官作為神的代辦人,必須作公正的審判。 ――《聖經精讀本》

         約沙法與亞哈結親,是自己不謹慎的結果。因此,他反復提醒審判官「應當謹慎辦事」(67)。因為失敗的經歷告訴他,人都是不可靠的,過去在神面前的準確,並不等於將來也能準確,所以時時事事都「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7)──《聖經綜合解讀》

                   196 中,雖然這些審判官是約沙法設立的,但是他卻要求他們為神審判。 我們僱用基督徒時,究竟是希望他們為我們工作還是為神工作?如果我們的工作裡 面有「為神工作」的成份,那工作的內涵會有怎樣的不同?―― 蔡哲民等《歷代志 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6~7 司法系統】「審判官」一語可以形容神,也可以形容人。這些人的權柄來自神,其主要角色是在以色列人(在此是猶大人)之間維持關係的和諧。王國時代的審判官很明顯是在指派他們之君王的統轄之下。換言之,他們是在王的核准之下治理百姓,不是好像士師時代一般作為統治者(「審判官」和「士師」在原文是同一個字)。古代近東的領袖,無論是部落、軍事,還是城、省、國家性的官長,都有責任審判自己管轄範圍之內的案件。陪審團並不存在,但長老有時也會集體判案。審判官如果只有一人,有財有勢之人會否得他偏護就成了很實在的問題。無論是古代近東典籍還是聖經,都視公正和明察為至重要的美德。律師也不存在,大部分人在法庭上都是充任自己的律師。證人可以傳召,宣誓擔任極重要的角色,因為今日大部分搜集證據的科學方法都還未出現。——《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十九7「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

 

【代下十九8「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聽民間的爭訟,就回耶路撒冷去了。」

         “為耶和華判斷”。律法所涵蓋的事情。“爭訟”。民事案件。――《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就回耶路撒冷去了」:大抵指約沙法出巡各地,設立各城的審判官(4) 後返回耶京;或有古卷作「他們駐在耶路撒冷」,「他們」指耶京的審判官。――《串珠聖經注釋》

         耶路撒冷法院是高等仲裁或上訴案件審理機構,由有審判官資格的利未人、祭司和族長(the chief of fathers)組成。它分宗教訴訟和民事訴訟(10)兩種,各派審判官,以求審判的公正。 ――《聖經精讀本》

         「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8),是根據律法的要求設立上訴法庭(申十七8~13)。「大祭司亞瑪利雅」(11)負責處理有關律法的案件,而「西巴第雅」(11)負責處理有關民事的案件。──《聖經綜合解讀》

         「就回耶路撒冷去了」(8),可譯為「他們在耶路撒冷有一席之地」(英文ESV譯本)──《聖經綜合解讀》

                  ●「就回....去了」:SH 7725,「返回」、「轉回」。但是這個詞是複數,因 此七十士譯本與不少學者認為這應該是SH 3427,「居民」的意思。―― 蔡哲民等 《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8~11 利未人和祭司的角色】王國分裂以後,北國很多利未人和祭司都與耶路撒冷和南方的聖所隔絕。約沙法下令利未人、祭司,和家族的族長在耶路撒冷接任審判官的工作(即:審判訴訟)。利未人基本上是法庭的官吏,負責執行法院的判決。(見:申十八6~8的注釋)。祭司和審判官的角色往往重迭,因為神諭經常是斷案的方法。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憑觀兆作出判決。原告必須諮詢專職宗教之人(申十七9的祭司利未人),尋求神明判語是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之一。首都耶路撒冷進行訴訟的人,很多都需要這一類的説明,在此設立利未司法系統是很合理的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十九9「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

         敬畏、衷心、誠實: 這是審判官必須具備的三大品格。今天教會的管理者和社會法庭的審判官應當以此為標準認真省察自己的審判是否符合神的真理和忠義。 ――《聖經精讀本》

                  ●「忠心誠實」:SH 5300+SH 3824+SH 8003,「忠誠並具備完全的心」。――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10「住在各城裡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裡,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

         “為流血”。謀殺案件。――《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本節前半部分的訴訟是非常棘手的案件,如果不按9節的三大原則審判的話,很可能會引起很多爭論(178)。因此約沙法以法規的形式,把這些案件交付給了各部門的最高負責人。 ――《聖經精讀本》

         約沙法與亞哈結親,討好了人,卻得罪了神。有了這樣慘痛的失敗經歷,他對人的罪性和「耶和華的忿怒」(1)就有了更加深刻的體會,所以反復提醒審判官「應當敬畏耶和華」(79),「忠心誠實辦事」(9);不要害怕得罪人,而「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祂的忿怒臨到」(10)──《聖經綜合解讀》

         約沙法降服在神的光照之下,所以能吸取教訓,使失敗成為祝福,把管教變為「警戒」(10)。今天,神也常常允許我們陷入失敗之中,但目的不是讓我們在失敗中沉淪,而是要我們在失敗中學習功課,更深地認識自己、認識神。我們如果不在神面前強嘴自辯,也不在眾人面前文過飾非,就能像約沙法一樣,讓失敗成為造就人的見證。因為反面教材,常常比正面的教導更能幫助我們領會什麼是「敬畏、謹慎、忠心、誠實」(79)的事奉。──《聖經綜合解讀》

 

【代下十九11「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

         “亞瑪利雅”擔任首席法官,審理與律法有關的事情,而“西巴第雅”負責處理民事的訴訟。――《歷代志下雷氏研讀本》

         宗教事務由大祭司主持,民政由族長管治,利未人擔任次要官職。――《啟導本聖經註釋》

         「亞瑪利雅」:即「亞撒利雅」。

          「屬王的事」:包括服兵役、課稅等事宜。 ──《串珠聖經注釋》

         「善人」(11)指「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9)的人。──《聖經綜合解讀》

                  ●「亞瑪利雅」:字義是「耶和華已經應許」。此人在代上 611 的名單中出 現過。

                  ●「西巴第雅」:字義是「耶和華所賜的」。

                  ●「善人」:SH 2896,「好的」、「美的」。

                   1911 中約沙法把事務分成「神的事」與「王的事」。簡單的說就是分成「宗 教事務」與「世俗事務」,各分派管理者負責。―― 蔡哲民等《歷代志研經資料》

 

【代下十九11 行政架構】耶路撒冷的法庭是由利未人、祭司、族長、審判官組成,與第二十二王朝(主前十至八世紀)的埃及政府有若干對應之處。——《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思想問題(19 20)

 1 約沙法統治初期,仍繼續先王亞撒的政策,加強城鎮的防禦工程,以對抗以色列國(171~2) 但是後來卻透過婚姻關係與以色列國媾和(181 216)這與亞哈結盟的事如何受到神的斥責?見192 2037。昔日神禁止羅波安與北國爭戰(114),如今卻不喜悅南北二國和親、合作,你從中可找出什麽原則?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交往、合作又應根據什麽原則?參羅1218 林前59~11 林後614~16 西45等。

 2 試從173~4 6~9 193~11,綜合在國內宗教和民事改革上,約沙法本人所作的,和他指派人所作的事。這對他的行政手法有何提示?他囑咐兩批審判官在對神、對人、對事上應有什麽認識和態度?這給你什麽榜樣?

 3 約沙法面對敵人時有何反應?這給你什麽提示?

 4 約沙法在禱告中(205~13),a 如何形容耶和華神(6)?b 根據那三樣理由求神聽他的禱告(7 8~9 10~11)?c 求些什麽(12)?他的禱告給我們什麽榜樣?

 5 廿章多次形容犯境的敵人為「大軍」,試將這些經文找出,並以此將整件事分段。這給你什麽幫助?

 6 試從廿章中列出百姓稱頌神的場合,這過程給你什麽鼓舞?

 ──《串珠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