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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四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十一)

   一、休妻和新婚的條例(1~5)

   二、有關借貸和取當頭的條例(610~13)

   三、對待拐子和長大痲瘋者的條例(7~9)

   四、對待雇工、孤兒、寡婦、寄居者的條例(14~1517~22)

   五、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16)

 

貳、靈訓要義

 

【恩義待人】

   一、待人公平合理(1~58~916)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1):夫妻離婚須有合理原因,且離婚後尊重對方自由。

         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2~4):對方再婚之後,不可重新復合。

         3.「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5):新婚期間不可打岔。

         4.「在大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8~9):留意遵守律例。

         5.「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16):雖親如父子,不可連坐問罪。

   二、善待窮困與弱者(6~710~1517~22)

         1.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6):要為窮人設想,給人預留生機。

         2.「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7):嚴刑遏止拐賣人口。

         3.「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0~11):要顧到別人的體面。

         4.「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12~13):要顧念窮人的生活處境。

         5.「困苦窮乏的雇工,…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14~15):不可剋扣工錢,斷絕窮人活路。

         6.「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7~18):要看顧弱勢族群,合理相待。

         7.「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你打橄欖樹,…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19~22):要顧念窮人的生存所需,給予幫助。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離婚、再婚及新婚的原則】

經文:申24:1-5

   一、離婚的條件:有不合理的事 1

         1.因生理缺陷的緣故 1

         2.因淫亂犯罪的緣故 (5:31;可10:4-11)

離婚不是最好的辦法,最好的辦法乃是:

               (1)神使不生育的有生育。 (25:2030:22;撒上1:5-20;詩113:9)

               (2)對方可以因信主的緣故感化悔改。(林前7:10-17)

   二、再婚的原則:可以去嫁別人 2-4

(參林前7:39-40)  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再婚:

         1.有一方已經死去了,另一方可以再婚 39(7:2-3;提前5:14)

         2.有一方因淫亂離了,另一方可以再婚 (24:2;路19:9)

   三、新婚的優待:在家清閒一年 5

         1.不可從軍出征。

         2.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

         3.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目的是為使婚姻更美滿,更和諧,更幸福。(9:9;約2:1-11)

但要注意不因新婚而遠離神。(14:20;林前7:27-2832-25)

── 毛南春陽

 

【基督徒接人待物的原則】

經文:申24:6-22

   一、不可惡待弟兄要友善 6-9

         1.不拿人命作當頭 6   意思是做事不要太絕。(18:1-6)

         2.不把弟兄來出賣 7(21:6;提後3:4)“賣主賣友”

“拐帶”:搶人口,出賣弟兄。(提前1:10;太10:21;可13:12)

         3.不讓自己染災病 9-10  論斷的話就像大麻風。(3:2-10)

   二、不可苦待窮人要鄭重 10-16

         1.不可強進人家拿當頭 10-13

               (1)構成偷盜行為 (20:15;利19:11;提後3:6)

               (2)構成搶奪行為 (19:13)

         2.不可強扣窮人的工價 14-15(5:4;約4:36;羅4:4;提前5:17-18)

         3.不可強罰父子為同罪 16(31:29-31;結18:24)

   三、不可偏待寡婦要恩待 17-22

         1.不可屈枉孤兒寡婦的正直 17-18(1:27)

         2.不可回取留給孤兒寡婦的財物 19(21:2-4)

         3.不可打摘留給孤兒寡婦的果子 20-22

結論:神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68:5140:8-9)

── 毛南春陽

 

【拾陸、休妻的條例和各種生活的條例(第二十四章)】

   一、休妻和娶妻的條例(V1~5

   (一)休妻的條例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V1~4

         1. 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回父家

         2.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給她,或後夫死了,前夫不可再娶她為妻

   (二)新娶妻的人不可出征,要清閒一年,使妻快活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V5

   二、幾種生活的條例

『「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若遇見人竪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竪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 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凓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 神從那裏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V6~22

   (一)不可拿人的磨石作當頭

   (二)拐帶、出賣弟兄要治死

   (三)大痲瘋的災病上要謹慎─當記念米利暗的事

   (四)借給人不可進人的家拿他的東西作當頭,要人拿出來。窮人的當頭日落時要還給他

   (五)要當日把工價給窮苦困乏的

   (六)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

   (七)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八)收割的條例

         1. 收割時留下一捆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 摘取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 史伯誠《申命記綱要》

 

【第廿四章 生活之例--恩典憐憫及聖潔公義】

   1--5 休妻之例及如何對待妻子6--7 不可拿人的當頭

   8--22 存憐憫的心16 要存公義--不可因父殺子,也不可因子殺父

── 衣立凡《申命記綱要》

 

【申命記二十四章】

   一、社會中的一些問題(19

   二、貧窮的人(1022

──《每日研經叢書》

 

【申命記二十四章】

   一、婚姻問題(19

   二、信任與憐憫(10~二十五4

──《新舊約輔讀》

 

【蒙恩之人除去私心  申命記24章】

   一丶 人若休妻顯人硬心24:1

   二丶 人若被休可以再婚24:2

   三丶 人若重婚按神旨意24:3-4

   四丶 人若從軍不可分心24:5

   五丶 人對窮人不可無憐24:6

   六丶 人對拐帶不可留情24:7

   七丶 人聽吩咐當遵吩咐24:8-9

   八丶 人的所行顯為有義24:10-13

   九丶 人對工價按時付清24:14-15

   十丶 人行公義合神心意24:16-18

   十一丶人若有愛神必賜福24:19-22

── 作者不詳

 

申命記 24顧念他人】

借貸當頭

勿押過夜

一、離婚再婚條例

二、有關人道規條

三、善待憐恤窮人

1.許可離婚

2.後夫離故

3.禁回前夫

1.新婚在家

2.勿拿磨石

3.拐帶人口

1.當日工價

2.只究個人

3.孤兒寡婦

──《申命記查經分章大要》(張志新)

 

第二十四章【善待別人】

1) 休妻後不再娶回、1/4

2) 新婚期不去從軍、5/6

3) 拐帶人麻風病例、7/9

4) 不可留當頭過夜、10/13

5) 寄居者不要欺負、14/16

6) 當善待孤兒寡婦、17/18

7) 顧念人得神賜福、19/20

8) 紀念你作過奴僕!21/22

──《申命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郭提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