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二十四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十一)】 一、休妻和新婚的條例(1~5節) 二、有關借貸和取當頭的條例(6,10~13節) 三、對待拐子和長大痲瘋者的條例(7~9節) 四、對待雇工、孤兒、寡婦、寄居者的條例(14~15,17~22節) 五、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16節) 貳、靈訓要義 【恩義待人】 一、待人公平合理(1~5,8~9,16節):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1節):夫妻離婚須有合理原因,且離婚後尊重對方自由。 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2~4節):對方再婚之後,不可重新復合。 3.「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5節):新婚期間不可打岔。 4.「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8~9節):留意遵守律例。 5.「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16節):雖親如父子,不可連坐問罪。 二、善待窮困與弱者(6~7,10~15,17~22節): 1.「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6節):要為窮人設想,給人預留生機。 2.「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7節):嚴刑遏止拐賣人口。 3.「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0~11節):要顧到別人的體面。 4.「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12~13節):要顧念窮人的生活處境。 5.「困苦窮乏的雇工,…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14~15節):不可剋扣工錢,斷絕窮人活路。 6.「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7~18節):要看顧弱勢族群,合理相待。 7.「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你打橄欖樹,…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19~22節):要顧念窮人的生存所需,給予幫助。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離婚、再婚及新婚的原則】 經文:申24:1-5 一、離婚的條件:有不合理的事 1 1.因生理缺陷的緣故 1 2.因淫亂犯罪的緣故 (太5:31;可10:4-11) 離婚不是最好的辦法,最好的辦法乃是: (1)神使不生育的有生育。 (創25:20;30:22;撒上1:5-20;詩113:9) (2)對方可以因信主的緣故感化悔改。(林前7:10-17) 二、再婚的原則:可以去嫁別人 2-4 (參林前7:39-40) 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再婚: 1.有一方已經死去了,另一方可以再婚 39,(羅7:2-3;提前5:14) 2.有一方因淫亂離了,另一方可以再婚 (申24:2;路19:9) 三、新婚的優待:在家清閒一年 5 1.不可從軍出征。 2.不可托他辦理什麼公事。 3.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目的是為使婚姻更美滿,更和諧,更幸福。(傳9:9;約2:1-11) 但要注意不因新婚而遠離神。(路14:20;林前7:27-28,32-25)。 ── 毛南春陽 【基督徒接人待物的原則】 經文:申24:6-22 一、不可惡待弟兄要友善 6-9 1.不拿人命作當頭 6 意思是做事不要太絕。(太18:1-6) 2.不把弟兄來出賣 7,(出21:6;提後3:4)“賣主賣友” “拐帶”:搶人口,出賣弟兄。(提前1:10;太10:21;可13:12) 3.不讓自己染災病 9-10 論斷的話就像大麻風。(雅3:2-10) 二、不可苦待窮人要鄭重 10-16 1.不可強進人家拿當頭 10-13 (1)構成偷盜行為 (出20:15;利19:11;提後3:6) (2)構成搶奪行為 (利19:13) 2.不可強扣窮人的工價 14-15,(雅5:4;約4:36;羅4:4;提前5:17-18) 3.不可強罰父子為同罪 16,(耶31:29-31;結18:24) 三、不可偏待寡婦要恩待 17-22 1.不可屈枉孤兒寡婦的正直 17-18,(雅1:27) 2.不可回取留給孤兒寡婦的財物 19,(路21:2-4) 3.不可打摘留給孤兒寡婦的果子 20-22 結論:神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詩68:5;140:8-9) ── 毛南春陽 【拾陸、休妻的條例和各種生活的條例(第二十四章)】 一、休妻和娶妻的條例(V1~5) (一)休妻的條例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V1~4) 1. 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回父家 2.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給她,或後夫死了,前夫不可再娶她為妻 (二)新娶妻的人不可出征,要清閒一年,使妻快活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V5) 二、幾種生活的條例 『「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若遇見人竪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竪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 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凓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 神從那裏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V6~22) (一)不可拿人的磨石作當頭 (二)拐帶、出賣弟兄要治死 (三)大痲瘋的災病上要謹慎─當記念米利暗的事 (四)借給人不可進人的家拿他的東西作當頭,要人拿出來。窮人的當頭日落時要還給他 (五)要當日把工價給窮苦困乏的 (六)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 (七)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八)收割的條例 1. 收割時留下一捆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 摘取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 史伯誠《申命記綱要》 【第廿四章 生活之例--恩典憐憫及聖潔公義】 1--5 休妻之例及如何對待妻子6--7 不可拿人的當頭 8--22 存憐憫的心16 要存公義--不可因父殺子,也不可因子殺父 ── 衣立凡《申命記綱要》 【申命記二十四章】 一、社會中的一些問題(1~9) 二、貧窮的人(10~22) ──《每日研經叢書》 【申命記二十四章】 一、婚姻問題(1~9) 二、信任與憐憫(10~二十五4) ──《新舊約輔讀》 【蒙恩之人除去私心 申命記24章】 一丶 人若休妻顯人硬心24:1 二丶 人若被休可以再婚24:2 三丶 人若重婚按神旨意24:3-4 四丶 人若從軍不可分心24:5 五丶
人對窮人不可無憐24:6 六丶
人對拐帶不可留情24:7 七丶
人聽吩咐當遵吩咐24:8-9 八丶
人的所行顯為有義24:10-13 九丶
人對工價按時付清24:14-15 十丶
人行公義合神心意24:16-18 十一丶人若有愛神必賜福24:19-22 ── 作者不詳 【申命記 第24章顧念他人】
──《申命記查經分章大要》(張志新) 第二十四章【善待別人】 1) 休妻後不再娶回、1/4 2) 新婚期不去從軍、5/6 3) 拐帶人麻風病例、7/9 4) 不可留當頭過夜、10/13 5) 寄居者不要欺負、14/16 6) 當善待孤兒寡婦、17/18 7) 顧念人得神賜福、19/20 8) 紀念你作過奴僕!21/22 ──《申命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郭提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