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四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一)】 一、不可用刀劃身或將額上剃光(1~2節) 二、食物潔與不潔、可吃與不可吃的條例(3~21節) 三、吃喝與奉獻的地方之條例(22~26節) 四、當顧念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使你得福(27~29節) 貳、靈訓要義 【聖潔的生活】 一、聖潔的身分(1~2節): 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1節):神的兒女身上不可有偶像假神的記號。 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2節):因為聖潔的民應當與萬民有所分別。 二、聖潔的飲食(3~21節): 1.「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3節):凡禮儀上不潔的物都不可吃,表徵不可交往的人。 (1)「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7節):表徵能說不能行的人(參太二十三3)。 (2)「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8節):表徵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3)「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10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沒有自由,且沒有分別的人。 (4)「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與蝙蝠」(12~18節):亦即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蟲的鳥類(參利十一13~19),表徵欺負弱小、有害於生命的人。 (5)「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19節):表徵只能過依附屬地生活的人。 (6)「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21節):表徵在教會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亂、拜偶像的人(參林前五11),以及傳講異端的人(參約貳9~11)。 (7)「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21節):表徵不可有分於祭祀偶像假神的習俗。 2.「凡潔淨的…都可以吃」(11節):凡禮儀上潔淨的物都可吃,表徵可以交往的人。 (1)「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4~6節):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2)「水中…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9節):表徵在世俗中行動自由,卻與世俗有所分別的人(參林後六17)。 (3)「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11,20節):亦即吃子粒的鳥(參利十一37),表徵憑藉復活的生命能脫離屬地之羈絆的人。 三、聖潔的財物(22~29節): 1.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22~23節):這是第二種、屬於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不是第一種、平常義務的什一奉獻。 2.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祂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23節):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乃為上耶路撒冷過節之用。 3.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24~26節):若路遠攜帶不便,可以兌換成現款,到耶路撒冷買過節用品。 4「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27節):在過節的時候,要紀念到無分無業的利未人,與他們一同吃喝快樂。 5「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28~29節):這是第三種什一奉獻,每隔三年積存起來,施捨給窮苦的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要有聖潔的信仰生活】 講題一:過聖潔的生活 經文:申14:1-21 引言:基督徒要有聖潔的信仰生活。(詩110:3;羅12:1;彼前2:5,9) 一、分別為聖,不隨從惡俗 1-2 1.不該學效外邦喪事的迷信 1,(王上18:28)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這是喪事的迷信做法。 2.應該按照教會喪事的聖潔 2,(詩116:15;傳12:7) 二、分別為聖,不吃食汙俗 3-21 1.在畜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3-8 2.在魚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9-10 3.在鳥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11-21 ▲新約時代雖然不須謹守這些飲食問題(徒10:9-16),卻能從其中領取精意。(林後3:6;徒15:20,29;21:25) 三、分別為聖,不效法習俗 21 1.這是拜偶像的宗教儀式與習俗 (出23:9;34:26) 2.神的兒女要與世分別為聖 (弗4:20-24;帖前1:9)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求生殖之神使田地肥沃。但基督徒要知道,為我們厚賜百物的是真神。(提前6:17;徒14:17;詩103:5) 講題二:過奉獻的生活 經文:申14:22-29 一、當納的奉獻歸於神的居所 22-23 這是第一個每年一次的奉獻,將收入的100%中獻上10%。(民18:21-31;瑪3:3-10;利27:30-33) 二、專供的奉獻歸於神的僕人 24-27 這是第二個每年一次的的奉獻,將餘下90%中獻上9%,(申14:24-27;26:11) “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加6:6-10;提前5:17-18) 三、樂捐的奉獻歸於神的孤寡 28-29 (提前5:16)。 這是第三個三年一次的的奉獻,將餘下80%中獻上2.7%,(申14:28-29;26:12) 結論: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結36:9-11) ── 毛南春陽 【陸、分別潔與不潔,可食與不可食的條例(第十四章)】 一、你們是聖潔的國民,神選你們特作自己的子民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 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因為你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V1~2) 二、陸上的物可吃與不可吃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V3~8) (一)分蹄、倒嚼的都可以吃 (二)倒嚼不分蹄與你們不潔淨 (三)死的不可吃 三、水上之物可吃與不可吃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V9~10) (一)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二)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 四、空中飛的可吃與不可吃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鸇、小鷹、鷂鷹與其類,烏鴉與其類,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鴞鳥、貓頭鷹、角鴟、鵜鶘、禿鵰、鸕鶿、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V11~20) 不潔淨的鳥多半是肉食和夜間飛行的鳥 五、昆蟲中可吃與不可吃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V21) 有翅爬行的都不可吃 六、你們是聖潔的民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V21) 七、奉獻的條例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當耶和華─你 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裏去,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 神的面前吃喝快樂。「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V22~27) (一)一切奉獻的都要到立為主名的地方去奉獻 (二)路遠的可換銀子去 (三)你用銀子可隨心所欲買一切獻祭的物 (四)不可丟棄利未人 八、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將土產十分之一積在城中。為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V28~29) ── 史伯誠《申命記綱要》 【第十四章 我們是天父的兒女】 1--2 神的兒女 1). 不可用刀劃身。兒女的身體不屬自己, 2). 不可將額剃光,為死人之故。當人表示哀痛之時也不可傷自己的身體。 3--21 潔淨的食物 1). 利未記是給利未人的命令,而申命記是給全體的百姓的命令。 2). 食物的接受和我們的聖潔生活有關。 22--29 三個原則 1). 地的繼承--地是耶和華的。每年將十分之一吃在神的面前。如此可以學習敬畏耶和華。 2). 地的中心--必需要到耶和華指示祂的名的地方才能獻祭。 3). 不可丟棄利未人。 ── 衣立凡《申命記綱要》 【聖潔的標準(十四1~21)】 一、喪事的問題(1~2) 二、分辨潔與不潔之物(3~19) 三、不吃自死的物(21a) 四、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 ──《新舊約輔讀》 【申命記第十四章】 一、禁止喫食物的條例(1~21) 二、什一奉獻的意義(22~29) ──《每日研經叢書》 【蒙恩之人凡事榮神 申命記14章】 一丶在身子上要榮耀神14:1-2 二丶在吃喝上要榮耀神14:3-21 三丶在奉獻上要榮耀神14:22-23 四丶在行事上要榮耀神14:24-26 五丶在愛心上要榮耀神14:27-29 ── 作者不詳 【申命記 第14章分別食物】
──《申命記查經分章大要》(張志新) 第十四章【分別食物】 1) 不可劃身額剃光、1/2 2) 可憎之物要認清、3/ 3) 分蹄倒嚼可以吃、11/20 4) 凡自死的不潔淨、7/10 5) 潔淨鳥類可以吃、11/20 6) 倒嚼不分不潔淨、21 7) 十分之一獻給神、22/25 8) 顧念孤寡利未人!26/29 ──《申命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郭提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