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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四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

   一、不可用刀劃身或將額上剃光(1~2)

   二、食物潔與不潔、可吃與不可吃的條例(3~21)

   三、吃喝與奉獻的地方之條例(22~26)

   四、當顧念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使你得福(27~29)

 

貳、靈訓要義

 

【聖潔的生活】

   一、聖潔的身分(1~2)

         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1):神的兒女身上不可有偶像假神的記號。

         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2):因為聖潔的民應當與萬民有所分別。

   二、聖潔的飲食(3~21)

         1.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3):凡禮儀上不潔的物都不可吃,表徵不可交往的人。

               (1)「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7):表徵能說不能行的人(參太二十三3)

               (2)「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8):表徵只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的人(參提後三5)

               (3)「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10):表徵在世俗中行動沒有自由,且沒有分別的人。

               (4)「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與蝙蝠」(12~18):亦即食肉猛禽和吃腐肉或昆蟲的鳥類(參利十一13~19),表徵欺負弱小、有害於生命的人。

               (5)「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19):表徵只能過依附屬地生活的人。

               (6)「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21):表徵在教會中散播死亡的人,例如行淫亂、拜偶像的人(參林前五11),以及傳講異端的人(參約9~11)

               (7)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21):表徵不可有分於祭祀偶像假神的習俗。

         2.「凡潔淨的…都可以吃」(11):凡禮儀上潔淨的物都可吃,表徵可以交往的人。

               (1)「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4~6)分蹄表徵行動有分別;倒嚼表徵反覆思想神的話(參路二19)

               (2)「水中…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9):表徵在世俗中行動自由,卻與世俗有所分別的人(參林後六17)

               (3)「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1120):亦即吃子粒的鳥(參利十一37),表徵憑藉復活的生命能脫離屬地之羈絆的人。

   三、聖潔的財物(22~29)

         1.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22~23):這是第二種、屬於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不是第一種、平常義務的什一奉獻。

         2.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祂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23):自願甘心的什一奉獻,乃為上耶路撒冷過節之用。

         3.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24~26):若路遠攜帶不便,可以兌換成現款,到耶路撒冷買過節用品。

         4「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27):在過節的時候,要紀念到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們一吃喝快樂。

         5「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28~29):這是第三種什一奉獻,每隔三年積存起來,施捨給窮苦的人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要有聖潔的信仰生活】

講題一:過聖潔的生活

經文:申14:1-21

引言:基督徒要有聖潔的信仰生活。(110:3;羅12:1;彼前2:5,9)

   一、分別為聖,不隨從惡俗 1-2

         1.不該學效外邦喪事的迷信 1(王上18:28)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這是喪事的迷信做法。

         2.應該按照教會喪事的聖潔 2(116:15;傳12:7)

   二、分別為聖,不吃食汙俗 3-21

         1.在畜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3-8

         2.在魚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9-10

         3.在鳥類中可吃與不可吃的 11-21

▲新約時代雖然不須謹守這些飲食問題(10:9-16),卻能從其中領取精意。(林後3:6;徒15:20,2921:25)

   三、分別為聖,不效法習俗 21

         1.這是拜偶像的宗教儀式與習俗 (23:934:26)

         2.神的兒女要與世分別為聖 (4:20-24;帖前1:9)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求生殖之神使田地肥沃。但基督徒要知道,為我們厚賜百物的是真神。(提前6:17;徒14:17;詩103:5)

講題二:過奉獻的生活

經文:申14:22-29

   一、當納的奉獻歸於神的居所 22-23

這是第一個每年一次的奉獻,將收入的100%中獻上10%(18:21-31;瑪3:3-10;利27:30-33)

   二、專供的奉獻歸於神的僕人 24-27

這是第二個每年一次的的奉獻,將餘下90%中獻上9%(14:24-2726:11)

“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6:6-10;提前5:17-18)

   三、樂捐的奉獻歸於神的孤寡 28-29

(提前5:16)

這是第三個三年一次的的奉獻,將餘下80%中獻上2.7%(14:28-2926:12)

結論: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36:9-11)

── 毛南春陽

 

【陸、分別潔與不潔,可食與不可食的條例(第十四章)】

   一、你們是聖潔的國民,神選你們特作自己的子民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 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因為你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V1~2

   二、陸上的物可吃與不可吃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V3~8

   (一)分蹄、倒嚼的都可以吃

   (二)倒嚼不分蹄與你們不潔淨

   (三)死的不可吃

   三、水上之物可吃與不可吃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V9~10

   (一)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二)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

   四、空中飛的可吃與不可吃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鸇、小鷹、鷂鷹與其類,烏鴉與其類,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鴞鳥、貓頭鷹、角鴟、鵜鶘、禿鵰、鸕鶿、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V11~20

不潔淨的鳥多半是肉食和夜間飛行的鳥

   五、昆蟲中可吃與不可吃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 神為聖潔的民。』(V21

有翅爬行的都不可吃

   六、你們是聖潔的民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V21

   七、奉獻的條例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當耶和華─你 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裏去,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 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 神的面前吃喝快樂。「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V22~27

   (一)一切奉獻的都要到立為主名的地方去奉獻

   (二)路遠的可換銀子去

   (三)你用銀子可隨心所欲買一切獻祭的物

   (四)不可丟棄利未人

   八、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將土產十分之一積在城中。為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 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V28~29

── 史伯誠《申命記綱要》

 

【第十四章 我們是天父的兒女】

   1--2 神的兒女

         1). 不可用刀劃身。兒女的身體不屬自己,

         2). 不可將額剃光,為死人之故。當人表示哀痛之時也不可傷自己的身體。

   3--21 潔淨的食物

         1). 利未記是給利未人的命令,而申命記是給全體的百姓的命令。

         2). 食物的接受和我們的聖潔生活有關。

   22--29 三個原則

         1). 地的繼承--地是耶和華的。每年將十分之一吃在神的面前。如此可以學習敬畏耶和華。

         2). 地的中心--必需要到耶和華指示祂的名的地方才能獻祭。

         3). 不可丟棄利未人。

── 衣立凡《申命記綱要》

 

【聖潔的標準(十四121)】

   一、喪事的問題(12

   二、分辨潔與不潔之物(319

   三、不吃自死的物(21a

   四、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

──《新舊約輔讀》

 

【申命記第十四章】

   一、禁止喫食物的條例(121

   二、什一奉獻的意義(2229

──《每日研經叢書》

 

【蒙恩之人凡事榮神  申命記14章】

   一丶在身子上要榮耀神14:1-2

   二丶在吃喝上要榮耀神14:3-21

   三丶在奉獻上要榮耀神14:22-23

   四丶在行事上要榮耀神14:24-26

   五丶在愛心上要榮耀神14:27-29

── 作者不詳

 

【申命記 14分別食物】

可憎的物

都不可喫

一、禁為死者劃身

二、分別潔與不潔

三、奉獻十分之一

1.勿為別人

2.用刀劃身

3.額上剃光

1.分啼倒嚼

2.有翅有鱗

3.自己死的

1.田地出產

2.換成現金

3.愛利未人

──《申命記查經分章大要》(張志新)

 

第十四章【分別食物】

1) 不可劃身額剃光、1/2

2) 可憎之物要認清、3/

3) 分蹄倒嚼可以吃、11/20

4) 凡自死的不潔淨、7/10

5) 潔淨鳥類可以吃、11/20

6) 倒嚼不分不潔淨、21

7) 十分之一獻給神、22/25

8) 顧念孤寡利未人!26/29

──《申命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郭提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