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九章拾穗 【申十九 1】「“耶和華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申十九 1~2】1~2節為在約但河西的迦南地設立逃城的規定。逃城共有六座;這之前,摩西已在約但河東為兩個半支派設立了三座(看四41~43;《民數記》三十五6注;及《約書亞記》二十章)。六座逃城平均分配在約但河東西兩岸的北、中與南三部分。──《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九 1~13】逃城的設立:摩西曾在約但河東設立了三個逃城(參4:41-43)。現又吩咐在約但河西增設三個。設立的原因,是為了保護生命,使誤殺人者可以得著安全的避難所。――《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逃城制度: 摩西在他的第二篇講章(4:44-26:19)的前半部主要教訓了關於百姓對神的信仰與禮拜生活的律法。然而,從本章至25章的後半部則主要教導百姓關於社會生活的律法。其中,本文是曾在出21:13;民35章也論及過的關於逃城制度的律法(書20:1-9,逃城制度的社會性意義)。在以色列社會所設立的六座逃城當中(民35:13,14),摩西早已在約但河東之地設立了三座逃城(4:41-43)。在這裡,他指示以色列進入迦南之後當設立餘下三座逃城,並仔細說明了如何正確運用逃城制度。一語概之,逃城制度是為了防止流無辜之血與報仇的惡性循環而立的社會仲裁制度,向素無仇恨地偶然殺人者提供安全藏身處,是從報血仇者手中保護其性命的制度。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1~21】有關逃城和審判的程式。――《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九 2】「就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摩西已經在約但河東岸分出三座逃城,這時又在西岸分出三座逃城。參看第四章41節和民數記三十五章11節的腳註。另參看本書末頁地圖。――《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分定三座城: 律法規定應當從分給利未人的48座城邑中特意分別出六座來作為逃城(民35:6)。其中,摩西在約但河東已經選定了三座城,即“比悉”、“基列的拉末”以及“巴珊的哥蘭”。在本節摩西吩咐要設立餘下三座城,據書20:7的記錄,它們是“加利利的基低斯”、“示劍”及“基列亞巴”(希伯侖)。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3】「要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 “道路”。引往逃城的路。――《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將迦南地分為三區,每區設一逃城,“預備道路”是讓誤殺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審訊(民三十五9~12)。──《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預備道路」:逃城位置要適中,方便區內各鎮的人進入逃城,避免因路程太遠而產生問題(6)。――《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要將……地分為三段: 指將迦南地平均分為三個區域,在每個區域的中心部設立逃城。這是為了使逃亡者無論身處何方都不為報血仇者所追趕上(6節),而得以逃到距離最近的逃城而採取的措施。 預備道路: 據猶太人的傳承,道寬當約14米左右,路邊則立一個用大字寫“逃城”的標誌牌。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4】「“誤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申十九 4~6】躲進逃城的條件: 這裡記錄了可蒙逃城制度之惠者的條件。在希臘、羅馬等古代諸國也有諸如神殿的聖域,建有保護逃亡者性命的制度。然而,外邦的聖域制度並未視逃城為聖地,以用來保護人權,確立公義並維持社會秩序而得到實質上的運用。因此,摩西律法限制了蒙惠物件的範圍,亦即只有當人①在素無仇恨的情況下;②完全無心地無意之中殺了人之時,才能停留在逃城。倘若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即便是已藏身於逃城之內,也不能受到保護(11,12節)。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申十九 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報血仇的”。死者的近親。――《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報血仇的」:被害者至近的親屬。 「火熱追趕 ...... 殺死」:逼切追趕,在烈怒下把犯人殺死。死者親屬本應把犯人帶回凶案發生的城市,交由當地的長老辦理。――《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報血仇的: 含有“償還”、“賠償”之意,可翻譯為“償還者”、“報仇者”。與死者最親近的親戚具有作為報仇者的權利和義務。自挪亞時代以來,“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就是關於血的律法(創9:6)。然而,逃城制度保護了在流人血者中誤殺人者的生命,禁止了盲目性的復仇。亦即,此制度在殺人者與報仇者之間起仲裁作用,目的在於防止個人情感的介入,控制流無辜血的報仇行為。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 7~10】執行逃城制度的時期與目的: 敘述了執行逃城制度的時期、條件與目的。第一,執行時期和條件是待完成迦南征服大業之後,建立以色列百姓可以遵行摩西所指示的律法的社會條件成熟之時。第二,設立的目的在於防止流無幸之血。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8】「耶和華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申十九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再添三座城”。在已經指明的六座城以外。這三座城從來沒有加添上去,因為以色列人並沒有佔領應許賜給亞伯拉罕的所有土地(比較創一五18)。大衛征服那個較大的疆土,而且接受當地的進貢,所羅門也繼承這些征服地(比較王上四21),但那些土地仍不屬於以色列所有,而且不久就失去了。――《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如果以色列人能謹守遵行神的道,不流無辜之人的血,應在擴張了的國土上再添三座逃城,來保護無辜的人,維持公道。這件事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上沒有實現,因為他們不但未能得到整個應許之地(大衛、所羅門王時代的擴大版圖只是曇花一現),而且因為倒行逆施,國家分裂,遭到國破家亡的命運。──《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再添三座城」:即把城的數目由六座增至九座;這個命令要等到耶和華按 向列祖所應許的擴張選民的境界後才須執行(8) , 但因以色列人沒有完全佔據或擁有全迦南的地土,故這三座外添的逃城以後並沒有記載(參書20章)。――《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九 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申十九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申十九 11~13】犯人逃入逃城後,應由長老開庭審查他殺人是出於故意抑或無心;如果是蓄意謀殺,則應判死罪,把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將他治死。――《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防止濫用逃城: 規定逃城絕不能成為蓄意殺人之徒的隱身處。若綜合民35章,書20章所記錄關於此事的逃城制度之律例來看,首先,發生殺人案的那城長老當派人去逃城逮捕藏身於逃城的殺人犯。之後,在城門當著眾人之面,斷定殺人者是否出於蓄意。若辯明他是無心失手而殺人,便會重新被送到逃城,在那裡生活到大祭司去世之時。與此相反,若是判明蓄意殺了人,他便被處以死刑。此時,先由死者的親人,即報血仇的先拿石頭打那殺人犯,之後,眾人一起拿石頭打死殺人犯。藉此維持了以色列社會共同體的公義、秩序及純潔性,並嚴重警告了罪惡。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申十九12 報血仇者是些甚麼人?】“報血仇的人”是與被殺之人最近的男性親屬,是家族的保護者(參民35:19)。――《靈修版聖經註釋》 【申十九 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申十九 14】「“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這樣做就等於偷竊(比較二七17;伯二四2;箴二二28)。――《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古代社會劃分地界,立石為記,也用樹木等物作記號。挪移地界就是侵奪他人土地。──《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禁止挪移地界:地界是一塊刻有產業界線的石碑。挪移地界為神所咒詛(參串; 箴23:10),可能是要防止富戶恃著勢力,為了增添自己的土地而不惜欺負貧窮者,故定下此律例。(參伯24:2; 賽5:8; 何5:10)――《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 在土地登記制度尚未發達的古代社會,境界標誌即地界(箴22:28)等起了劃分土地所有權的作用。在這裡“地界”指古代近東地區為了標誌田產的區域或行政區域,刻字而立的石頭。因此,任意挪移區分土地所有權的地界就是欺騙或搶奪鄰人之財產的犯罪行為,故,律法根據第八誡與第十誡而嚴禁這種行為。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15】「“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作見證: 聖經所說的“證人”並不是今日法律上的證人,而只是從第三者的立場客觀地陳述自己所見所聞的人,並且他還負有為了處罰罪人而告發犯罪事實的控訴者的責任。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15~21】在法律訴訟裡,一個人的見證是不足夠的,必須有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假見證要由祭司和審判官來查究(一七8,9),並以被告受指控的罪狀懲罰那作假見證的(16~21節)。 有關作見證的要求——在殺人罪案裏已經詳述(比較一七6)——引用至所有的刑事罪案。關於“以牙還牙”的處罰法(21節),參看利未記二十四章20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這是保持司法公正的規定。法庭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能定案。審判事宜由審判官和通曉律法的祭司辦理(18節)。證據由見證人提供。為了防止作假見證誣陷人,作假見證的人要按他指控他人的罪狀而受處分(18~19節)。新約時代,使徒也引用舊約的先例來解決教會內的爭執(提前五19;太十八16)。──《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在法庭上作假口供:當時的審訊程式主要是憑見證人的口供,為免有人作假見證誣害被告,亦為了保持判決的公平,故此必須規定有兩三個見證人;如果發現見證人捏造假口供誣誹被告,就要待他如同他待被告一樣,叫他接受被告應得的懲罰(21)。――《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證人的律例: 本文是基於第九誡的關於審判之證人的內容。規定至少有兩名以上的證人說出一致的證詞才能使罪成立,這是為了防止誣告或作偽證,以維持審判的公正性(17:6,7)。關於嚴格的同害復仇法(21節),這絕不是個人性的復仇方法而只是說明了由司法機關執行刑罰。律法在個人性層次上強調上要無限地寬容,饒恕,但在社會性層次上則強調為了實現公義,維持秩序及防止犯罪,應當嚴格地執行法律。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16】「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兇惡」:描寫作假見證者陷害別人的陰毒心態。(參詩35:11) 「作惡」:可指叛道反教(13:6; 賽1:5; 耶28:16)。――《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九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要站在……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由此可知,關於偽證罪或誣告罪的案件是由中央聖所的大法庭來審理(17:8,9)。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九 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申十九 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本書多次要求除惡,不只主張嚴懲作惡者,也要把那惡本身去除。這裡和十三5;十七7;二十一21等等都是除惡務盡,從根本上剷除惡的規定。──《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九 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申十九 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命償命”的原則可看《出埃及記》二十一24~25;《利未記》二十四20及注,也可參《馬太福音》五38~4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受到同樣保障。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傷害他人生命必須用自己的生命去償還,此例非鼓勵復仇,所強調的乃積極愛護生命。主耶穌勸勉人要以德報怨,糾正後人對此法的誤解。──《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指所謂“同害復仇法”(Lex
Talionis)。此語源自羅馬成文法律“十二銅版法”。若說“血的復仇法”是處罰殺人行為的法律,“同害復仇法”則是處罰傷害身體之人的法律。在古代近東法律中,除了舊約之外,明確論到同害復仇法的法典只有漢莫拉比(Hammurabi)法典。這一思想基於古代社會單純的報仇邏輯,即若有人使他人受到不可治癒的永恆傷害,就當付出相同的代價。在刑法不發達的古代社會,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執法初級形態,此報仇率是必要的。但是隨著歷史的發展,此法因侵犯個人人權與浪費國家人力的緣故,逐漸改善,最終以物質性賠償代替了身體上的報復。舊約只有三處論及同害復仇法,即本節,出21:23-25;利24:17-21等。其特徵是其它律法規定都是條件性形式(即,句式為“若……就”),此法卻是必然性形式(即,句式是“必須……”)。只是,聖經所提同害復仇法的根本原理是秩序與保護的精神,即預先防止因感情衝動而施加越過罪之代價的復仇行為,引來更大報復的惡性循環。日後,耶穌基督成就並昇華了此律法的根本精神(太5:17)。耶穌超越了以惡報惡的邏輯,教導了以善報惡的“愛子犧牲之法”(太5:28-44)。亦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害復仇法,因基督的十字架精神就昇華為“有人打右臉,連左臉也由他打”的愛仇敵之法。這種愛、犧牲與寬恕之法正是基督教的根本精神。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19章)】 1 試找出貫徹本章的主題。 2 神的公義和公正應如何在斷案,保全地業、慎待見證人上彰顯出來?今日教會又當如何彰顯神的公義?參西4:1; 彼前2:9, 13-14; 3:8-13; 4:15-19。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