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七章拾穗 【申十七1】「“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用來獻祭的牲畜必須沒有殘疾。它們象徵無罪、無玷污的神的羔羊。將有殘疾的動物獻給上帝作為祭物是給他次好的,理由是這類的牲畜在市場上顯然可以用低廉的價格買到。這顯然是一種假冒偽善的行為,它給人的是一種虔誠的外表,但骨子裡卻是省錢的一種詐術。經文以激烈的言詞說到上帝對這種行為的態度——神所憎惡的。——馬唐納《申命記》 “惡病”。缺點或障礙。――《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這是一般獻祭的例,可與十五21同看。《出埃及記》二十20所載同一條例中無“惡病”字樣,當為摩西講解時加以說明的結果,參《利未記》一3注。完全的才可以代贖有罪與不完全的人。──《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獻祭者必須獻上完美無缺的祭牲(參出12:5; 利22:17-20)。――《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凡有殘疾或有惡病的牲畜決不能作為祭物獻給神。其理由是,第一,獻這種祭物的行為正面違背了奉獻禮物的根本精神(瑪1:8);第二,從預表論角度來看,這種動物與全無瑕疵的耶穌基督(來9:14;彼前1:19)相悖。--《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7】有關敬拜。――《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七1~20】續論拜偶像和領袖的問題。――《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七2】「“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行……惡的事: 這裡的“惡”與定冠詞一起使用,會有“那邪惡”之意,即指拜偶像的罪。--《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2~7】拜偶像者應受的刑罰:敬拜偶像能導致以色列民衰亡,因此刑罰是苛刻嚴厲的。――《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處罰拜偶像者的律例: 這些內容早在13章就曾詳細談論過,是關於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後,若在他們之中產生拜偶像者的處罰條例。摩西律法之所以斷然處治拜偶像的行為,是因摩西律法的耶和華獨一信仰”(6:4)。從這種角度來看,拜偶像是正面挑戰耶和華獨一信仰的褻瀆神聖罪。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本文在命令辯別拜偶像者和真偽時,當選擇嚴格的證據審判,採取最大的慎重態度,使辯明真偽的判斷不發生絲毫的誤差。摩西律法的兩大思想是憐憫與公義思想。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3】「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像,是主不曾吩咐的;」 關於膜拜星辰的情況,參看第四章19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四19已警告不可膜拜神所造的作記號、定節令的星體,現在重申此禁制,切勿效法異教行可憎之事。參王下十七16;二十一3;耶八2。如果發現有人果真拜邪神,按通姦罪處死;因敬奉別神違背了人與神所立的約(耶二2;三1~5)。──《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七4】「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准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就要細細探聽: 意指當“勤奮地”(RSV)或“徹底地”(NIV)追察事實的真偽(3:14)。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5】「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一種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給拉到城外,綁在架子上。判處此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行刑時,證人先動手,拿大石頭打在犯人頭上,然後各人拿石頭擲在垂死的人身上。可參讀《民數記》三十五31及注,並看《使徒行傳》七57~60)。──《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用石頭將他打死」:比較13:10。――《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拉到城門外: 當時城門是社交與交易的公共場所,也是公開的審判場所。 用石頭……打死: 用石頭打死的方法是摩西時代最廣泛使用的個人行刑法,有從共同體除去罪惡與警告和預防兩個目的。除此之外,還有火刑法,適用于祭司的女兒行淫之時(利21:9)與同娶母女之時(利20:14)。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6】「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申十七6~7】最少要有兩個見證人,而他們也要確信自己的見證,以至於願意擲出第一塊石頭。犯人被判要用石頭打死的時候,他的衣服要被脫光,雙手被綁;然後要放置在一個高九英尺的刑臺上遊街示眾。第一個見證人要把他推下刑臺;第二個見證人要把一塊大石拋向他的頭或胸部。其後旁觀的人不斷把石頭擲向那將死的人身上。眾人不得為這人舉哀。――《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 最少有兩人以上的證人作證才能判其有罪,這是為了防止人寶貴的生命因誣告或偽證而蒙冤受死的事情。對偶像崇拜罪的處罰極其嚴重,因此對那罪的事實審理也當徹底。見證人要先下手: 之所以對已判處死刑的被告行刑時規定證人先下手,是為了使證人為自己的證詞負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若對被告犯罪的事實沒有確信,任何人都不敢擅自作證。因為,當被告的無罪得到證明之時,作偽證的人要接受同樣的刑罰(19:18,19)。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6~7 古代司法系統中的見證人】在不同案件中充任見證是個嚴肅的責任,不容被濫用(出二十16;民三十五30;申十九16~19)。其責任包括聽取他人證供,簽署商業或民事檔,或在法律訴訟中作證(吾珥南模法律、漢摩拉比法典、中亞述法律)。見證人在證明商業交易的可靠性(耶三十二44;漢摩拉比法典),如:產業轉讓、婚姻,和改變社會地位(中亞述法律)等案件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他們偶然還會在呈到神明面前的事務中,充任百姓的代表(出二十四9~11;漢摩拉比法典)。——華爾頓《申命記背景注釋》 【申十七7】「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參十三5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見證人要先下手」:防止人作假見證(比較約8:7, 耶穌叫那些自以為無罪的人先拿石頭打那淫婦)。 「惡」:這字或作「惡人」,表示將罪和罪人看為一體,必須滅絕(參林前5:13)。――《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七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 「神所選擇的地方」:即最高法院。――《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難斷的案件: 指在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有社會比重的事件,且難以適用律法的情況。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8~13】地方法院難以審斷的任何案件(8節),要帶到聖所的祭司和審判官那裏。他們的判決是應當執行的。――《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有關審判官。――《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判斷爭訟的律例: 這是本書所第一次論及的內容。摩西在世時,一般審判官難以判斷的訴訟皆由摩西來解決(1:17;出18:26)。然而,將要在迦南地生活的新一代卻需要代替摩西之權威的所謂最高法院。因此,本文規定,為了判斷地方法院所上述難以審判的訴訟,中央聖所的祭司與審判官當開最高法庭而進行審判。此處所下的判決是最終審判,若有人不順此判,當以極刑相治。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8~13 古代近東的觀兆裁判】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憑觀兆作出判決。原告必須諮詢專職宗教之人(十七9的祭司利未人),尋求神明判語是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之一。古代近東的占卜方法包括了檢驗羊肝的肝蔔術(hepatoscopy),解夢(巴比倫文獻中有專文列出不同的夢各有什麼預示──意外、死亡、戰爭勝敗等;見:但二9),記錄自然界的反常現象,以及使用天文圖表等(主前十至七世紀的 亞述帝國尤然)。聖經中的烏陵和土明(出二十八30;民二十七21)也是有助於斷定神的旨意,此外又有先知指出饑荒、乾旱等自然災害,象徵神對不忠子民的審判(摩四10~12;該一5~11)。——華爾頓《申命記背景注釋》 【申十七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在神治的體制裡,祭司與審判官同是神的代表;祭司的責任是教導律法,審判官則是律法的執行者。――《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正是此制度後來發展為“公會”。公會的會員共有71名,以大祭司為首,由24名祭司,24名長老並22名拉比學者組成<可14:55,公會>。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申十七10~12】服從神性權威: 因不服地方法庭的判決而提出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毫無異議地絕對服從中央聖所的法庭所下的判斷。因為此判是“根據神的律法”而用神的權威定下的。若不服此判,那就是挑戰與拒斥神的權威。被處以極刑。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申十七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審判的權柄在神手裡(一12),法官代表神在地上執行公義(參羅十三1~2)。不服判決等於藐視神,須處死。祭司、利未人因為懂律法,所以也擔任司法的工作(8~11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那人就必治死」:因為在神治的體制裡,違背祭司的判語就是違背神自己。――《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七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擅敢: 意指“驕傲”或“傲慢”。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4】「“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地界是一塊放在地裡的石頭,用以表示一個人得地的邊界。人可以在夜間靜靜地挪移這些地界,以擴闊自己的農場,同時欺騙鄰舍。這節經文為何放在一段提到司法慣例——即逃城和真假見證——中間,原因難以理解,但其位置並沒有使這教訓變得模糊。——馬唐納《申命記》 以色列人做了這樣的事(撒上八5)。――《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摩西預見到百姓進了迦南地以後,會要求立王來管治他們(撒上八4~5),以取代士師治國的制度。因為這是他族他國的體制。摩西乃設下了以色列人自己立王的規章。這些規章,除了不可讓百姓回埃及一項,後來全未遵守;特別是所羅門作王時,既大添馬匹,多積金銀,又廣置妃嬪(王上四26;十一1~4)。“百姓回埃及”有人認為指用以色列的奴隸去交換埃及的馬匹,也有人說是與埃及結盟來增加國威。這可從以賽亞的責備的話(賽三十1~7;三十一1~3)得到佐證。 摩西在埃及法老宮中長大,熟悉當日中東各國王朝生活的侈糜腐敗,應能有此預見,及時作出警告。──《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 事實上,以色列因處於神的直接統治之下,沒有必要另立屬世君主。故,以色列的王政制度並不是神所喜悅的制度(撒上8:7)。雖然如此,摩西卻在本節預言到,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後,看到周邊國家的政治制度,就產生想要模仿的屬世欲望,從而建立王政制度。約四百年後,在撒母耳步入晚年之時,掃羅當選為以色列的第一任君王,成就了此預言(撒上10:1)。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 14~20】 神預言百姓在大約四百年之後,會要求立王治理他們。事實上,神並未叫以色列人立王來治理他們的國家。神不同意他們這樣的想法,因為他就是他們的王,百姓應當順服他、跟從他。但是神知道,將來有一日,百姓會有自私的意圖,想立一個王──使他們像周圍各國一樣(撒上八1-22)。他們若堅持立王,就必須選擇合適的人。所以神將這些條例列出,既為百姓的好處,使他們知道怎樣選擇,並且也是為王本身著想,使他照神的律法來領導百姓。——馬唐納《申命記》 有關立王:這一段接著審判官的討論,因為君王主要的責任就是憑公平審判國民。摩西知道選民進入迦南,極可能會學效鄰國,要立一個王來代替最高的審判官;故摩西在此指出君王應有的品格:他必須是神的選民(15),他不為自己積蓄金銀、多立妃嬪,更不會使百姓回埃及去(16-17);
他登位之後要為自己謄寫一本律法書 , 時刻誦讀,學習敬畏神,遵行律法書的話語,不偏離左右(18-20)。――《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王政制度的律例: 本文論及了關於王政制度的律例,與關於審判上訴之案的律例一樣,在摩西五經中只見於本書。14節論及了日後建立王政制度的背景;15節談到了君王的資格,16-19節則論到君王的義務;20節則論及了遵行義務時所隨後的祝福。其中,尤其是本文關於君王之義務的律例,在擁有君王就是國家絕對權力者之概念的古代諸國是決不能尋見的獨特而革新的政治思想。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指出可擁戴為君者的兩大條件。第一,必須是神所揀選的人。這暗示了以色列的真正之君是神,屬世君主只是神的代理人。第二,必須是屬以色列十二支派的人(創49:3-27,以色列的十二支派)。這並非源自國粹主義思想,乃是意味著從信仰的角度,以色列的王應該是受過純正的耶和華教育並具備耶和華信仰的人。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5~20】將來的君王(1)必須由神來揀選,(2)必須是以色列人,(3)不能仿效別國那樣為自己加添馬匹、妃嬪和金銀(比較王上一○28~一一4),(4)必須為自己抄錄一本律法書(原來的律法書要放在聖所裏;比較申三一9),並謹守遵行。――《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申十七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加添馬匹」:像其他財富,會導致人驕傲而忘記神;另一方面,埃及以產馬馳名,故加添馬匹可指倚靠埃及。(參賽30:1-7; 31:1-3)――《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七16~17】指出以色列的王當守的三大禁令。第一,不可多置馬匹。其理由是:①為了防止與馬的主要產地埃及接觸。因為埃及是各種偶像宗教的溫床;②這裡的馬匹象徵軍事力量,若王為自己加添很多馬匹,便有可能更多地依靠軍隊的力量,而不專靠神。第二,不可多立妃嬪。其理由是:①為了防止王耽溺於個人的享樂而不顧國政;②為了防止王不再專靠神,反而使用政治上的權術,想要藉著與周邊國家聯姻而確保國家的安全,加強國家的力量。第三,不可多積金銀。其原因是:①若王為了私己的利益而貪圖錢財時,其百姓只能陷入困頓與塗炭;②王有可能比起神更加相信國家的財富,使自己的心遠離神而去。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申十七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一個國家好的稱職的統治者,消極方面不可驕奢淫逸(16~17節);積極方面,必須謹守神的道,謙恭學習。這裡規定作王的人必須置備這部律法書,終生誦讀,來確保他個人不受引誘,秉公處理政務,國中長治久安(19~20節)。 從本節可知在聖所中保存有一部律法書。當時尚無印刷設備,一切均賴人手抄錄。祭司、利未人負有保存律法和教導律法的責任(利十11)。──《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七18~19】論及了以色列的王作為神政政治的代理人所當必守的積極義務。亦即,王當抄錄祭司所保管的律法書,常使此書伴其左右並吟誦遵行,以律法作為治國之本。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七19】「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申十七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思想問題(第17章)】 1 耶穌處理罪惡的手法(太9:2; 約8:7)與舊約的(7)有何不同?為何有此分別?參太9:12-13; 加3:21-24; 4:4-5; 雅2:10-11。活在新約下的人有什麽福氣呢? 2 今人不重權威,對許多事物都採取質疑的態度,這對教會的權威有否影響?本章12節對今日教會有何提示?參太16:18-19; 18:15-18; 林後10:8; 13:1-3, 10。 3 以色列的王應如何自律才能管理百姓(14-20)?你作為教會的領袖,從這方面得到什麽啟迪?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