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五章拾穗 【申十五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 “七年末一年”為安息年(利二十五2~7)。以色列人是迦南永久居民,外邦人為寄居者。在安息年,本國人的債項要全部豁免,外國人不獲此例保障(3節)。這大概是因為外國人只是暫居性質,不屬社會基本成員,即令耕種土地,也不須受第七年停止耕種的限制,應有力量還債。 《利未記》二十五2~7所記安息年的條例,只限農耕地,到第七年須停止耕耘,除勞作者可獲休息外,貧苦寄居者也可得糧食。本章將此例適用到債項上。可能靠田地收入維生的貧苦本國人,一旦停耕,會無力還債,才延伸此例。──《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豁免」:原指釋放、歇息(出23:10),本指第七年不耕地。――《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1~6】每逢第七年,以色列人都要無條件地豁免同胞所欠的債。外地的人仍要還債,因為他們不象寄居的人,寄居者是社群中永久的成員,而外地人是暫時的、商務上的旅客。這些條例使以色列民免於窮困。――《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關於此處所規定豁免債務的定例,有兩種相反的看法。第一,意指完全免除債務(Lange,Matthew Henry),第二,意味著只有安息年不再追債(Calvin,Pulpit)。若考慮到①“豁免”的原文含有“歇息”或“耕種”(出23:11)之意;②並且,經文上說“豁免了……不可追討”;③在實際生活中,若每逢安息年就完全免除債務的話,以色列社會中就會消失借貸金銀的事情,本文中關於豁免債務的定例,似乎是指惟有安息年“不可追討債務”的規定,因為充分地考慮到安息年不耕種地而無所得的事實(利25:2-7)和保護弱者的定例。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11】豁免年:摩西律法規定每七年為豁免年(安息年),所有欠債者皆得豁免。這定例不單要施於親族,也要施在鄰舍身上,表明一種白白的賜予。――《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1~11申命記內的律法與較早時記載於出埃及記的法令,不是有某些地方衝突嗎?比較出埃及記二十一26與申命記十五12-18;又比較出埃及記二十三10-11與申命記十五1-11。】
在本書作者看來(根據作者所受在律法上的訓練),這兩組經文根本就沒有衝突。出埃及記二十一26所記載,是主人將奴隸打致瞎了一隻眼,主人必須釋放這奴隸作為補償。至於申命記十五12-18,則指出一個希伯來奴隸服侍主人滿了六年,主人就必須使奴隸重獲自由,並且為奴隸提供生活上的用品,使奴隸能自給自足。因此,出埃及記及申命記所提及的,是解放奴隸的兩種情況,兩者毫無衝突。
出埃及記二十三10-11記載,土地被連續地耕種了六年,到了第七年就不可在其上耕耘種植,作為休耕地;在這塊土地裡,野生的植物,要留給窮人或野獸。申命記十五1-11的經文則與耕耘土地無關,所提及的是每逢到了第七年債主要豁免債項(semsttah)經文還有如下的應許:在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後,若他們持守神的誡命(包括在摩西律法中安息年的規例,還有擁有土地者需遵守的其他條文),那麼,以色列地中將不會有窮人。由此看來,出埃及記及申命記這兩段經文之間,沒有衝突存在。
若讀者有興趣深入研究這問題,欲瞭解有某些學者所指稱的摩西法典中的條文互相衝突,我推薦他參閱英國法律專家溫夏洛的著述(Harold M.Wiener,“Essays
on Pentateuchal Criticism”[1909]及“Pentateuchal Studies”[1912],cited in R.K.Harrison,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P.30);那些研究五經文件的批評家以上述兩組經文作為證據,證明摩西五經乃由多個作者寫成,但溫夏洛的著述指出,根本沒有證據去證明這兩段經文是互相衝突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提議頗有啟發作用),假如我們以同樣方法來研究罕摩拉比法典(刻在一塊閃長岩的石柱上,是公元前一七五O年左右刻成的,屬巴比倫所有),也會得到相似的結論。吉青(Kitchen,Ancient Orient,P,134)曾作如下評論: 因此,可以很容易地根據他們的內容形式,將社會性的律法及宗教上的條文收集起來,並經過摩西的修改,漸漸增加便組成了這幾本書(即摩西五經)。同樣,學者也可假設罕謨拉比法典的內容形式過程與此相近,首先有收集法律條文的過程,之後才把這些條文合併成所謂罕謨拉比「法典」。然而,這假設並未否定罕謨拉比作為其「法典」的「作者」的身份;罕謨拉比法典已為人所熟識,代表著罕謨拉比存活的時代……而且,罕謨拉比法典裡也有明顯是互相衝突的記載,「若與那些用作分析聖經的岐異經文相比,罕謨拉比法典中的衝突也不遑多讓」(M.Greenberg,Yehezkel
KaufmannJubilee Volume,1960,P.6)。話雖如此,罕謨拉比的名字仍然與他的法典連在一起,其衝突不會對這個歷史事實有所影響。(同時參看Kitchen,Ancient Orient p.148)──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申十五1~18】保護弱者的定例: 在前章的末尾(14:28,29),作為對貧困者的保護規定,摩西論及了第三十一奉獻。本章中他接續前章,繼續談論安息年以色列百姓必須遵守的,作為貧困者債務者和奴僕的保護定例,教導豁免與釋放的定律。摩西提出以色列出埃及事件(15節),作為這些定例的根據。本文的主題乃是,作為蒙神大恩與憐恤,理當向鄰舍施行同樣的愛與憐恤。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23】豁免的法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2】「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耶和華的豁免年: 接近原文之意的是“為了耶和華而豁免”。這句話意指安息年,就是以色列百姓紀念從耶和華所蒙的恩典與憐恤,以感恩的心,為了耶和華的榮耀而免除貧乏鄰人之債務。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3】「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什麼,你要鬆手豁免了。」 從十四21可以知道“外邦人”與“寄居的”有別。“外邦人”只是在以色列境內暫住,或者經營生意的人,不屬社會基本成員,也不在接受救濟之列。借錢給外國人,雖在豁免年亦可追討。──《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外邦人」:過境或短期居留的外國人。――《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 外邦人與神的律法無關,故未能得到安息豁免債務的恩澤。不僅如此,他們在安息年也繼續耕種有所出產,故允許向他們追討債務。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4~5】「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 “你們中間沒有窮人”與7節所說應幫補窮乏的人對照來看,好像矛盾。既已無窮人何須周濟?本節所強調的是“聽從”和“謹守”神的命令。要是大家能遵行豁免年的定例,生活上有困難的同胞因為獲得債項的豁免,貧富可以調劑。施者蒙福,受者也得福(5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 神制定安息年債務豁免法的社會目的是在以色列社會中消除赤貧者。從這種角度來看,若以色列百姓好好遵行神所命令的安息年債務免除年,他們當中就不會有因貧窮而困頓之人。這句話也意味著,債主即使是因逢安息年而沒有得到所還之債但必因神的祝福而決不至貧窮。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4,11 申命記十五4有如下記載:「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申命記十五11則指出:「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這兩節經文如何能和諧一致?】 假若不理解申命記十五4的背景,這節經文的確與十一至十二節及日後以色列人的經歷起了衝突。當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被馬利亞用極珍貴的香膏澆抹時,他腦海中浮現了這節經文(「原來那地的窮人永不斷絕」),就說:「因為常有窮人與你們同在,只是你們不常有我。」(太二十六11)但當我們查考申命記十五4的上文下理時,就知道這節經文所提及的情況,只有在他們完全並恒久地順服神時才會成就。
KJV將第四及五節經文翻譯成下列句子:「只要(save when)你小心地聆聽耶和華所發的聲音,持守這所有的誡命……在你們中間就沒有窮人,因耶和華必在賜你為業的地上,大大賜福予你。」ASV則作出些少修改,譯作:「雖然如此(Howbeit),在你們中間必沒有窮人,(因為耶和華肯定會在那地上賜福子你)……只要你勤勉地聆聽你神耶和華的聲音,持定所有的誡命。KJV所用的“saVewhen”及ASV的“Howbeit”,都只是用不同方法來處理第四節開首的希伯來字'epes ki。字典的解釋多贊同將此字譯為「雖然如此」或「儘管」(Koehler-Baumgartner,Lexicon,p.78); Browu-Driver-Briggs(Lexicon,p.87)將第四節的開首譯為“save that howbeit”(在修詞學上,限定了接著的一句句子);Gesenius-Buhl (Hebraischesund aramaisches
Handworterbuch, p.60)則譯作“nur,dass ,aber jedoch”(即是「只要」、「但是」、「無論如何」):Zorell(F.Zorel and
L.Semkowski,edd,Lexicon Hebraicum et Aarmicum Veteris Testamenti[Rome,1940),ad Loc.)則譯為“tantum(est and-notandum)quod,=ceterum,utique,sed”(意即「然而(要提出的是)=兼且=在任何情況下,但是」)。在上述一連串差不多是同義的用字當中,最適合的似乎是「無論如何」了,NASB及NIV均採用此字眼,在第五節開首時都譯為「只要你順服地聽從」。
我們基於上述的研究而再作推論,便清楚地知道神並非在作出推測——無論以色列人如何毀壞自己的承諾(服從神的律法,並依照他們與神所立的約而以恩慈待同胞),在他們當中都沒有窮人。第四節所說的是:完全而恒久地順服神所設立的神聖標準,使以色列人的社會能夠免除窮困。第五節更強調以色列人所要遵守的條件,就是完全而出於誠懇地順服神。這節開首的字眼是raq'im「只要」,rag意即「只是」、「全然」及「肯定」;將上述字眼置於一句子的開首部份,也就是對剛才講述了的情況加以規限(參看Brown Driver-Briggs,Lexicon,p.956b。譯按:中文聖經將四及五節連在一起)。 我們在十一節找到一個真正的預言:「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換言之,沒有真正地期望以色列人會長期而恒久地持守聖經中的標準——聖潔、公平、為他人設想,愛弟兄。至於第四節所展望的「沒有窮人的社會」,就只在理論上有可能了。──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申十五6】「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至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申十五7】「“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裡,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 「揝著手」:與8節的「鬆開手」相對。――《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7~10】雖然豁免年可減少以色列的窮人 (4),
但摩西知道國內仍將有不少窮人,故囑咐選民要不遺餘力的幫助弟兄,若忽略了這當負的責任便是罪。――《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7~11】關於正確執行債務豁免法的命令: 本文是為了保障債務豁免法得以正確執行而制定的條例。警告了因債務豁免法而有可能發生的吝嗇行為,同時也應許將祝福順服者。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8】「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 補他的不足: 此命令的根本精神是“愛鄰人”。這也是凡坦率承認所有錢財皆來自神的忠實管家當遵行的義務。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9】「你要謹慎,不可心裡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什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 因為第七年即將來到(那時債項要全部豁免)而拒絕幫助貧窮的人也是一項罪。――《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為富而不仁,對窮乏而有需要的人不施援手,乃發自心中的惡念,故為罪。──《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罪便歸於你了: 意指求助遭到拒絕的鄰人將會在極度的困苦中呼求神,那呼求將成為求告審判長的控訴,最終,拒絕幫助鄰人者就因濫用債務豁免法而受到神的審判。這告訴我們,對貧乏鄰人的救濟並不只是按己意行也可,不行也可的選擇問題,而是必當遵行的義務。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0】「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裡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 【申十五11】「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摩西律法不單只提出行為規範和社會運作的體制,還教導比制度更重要也更基本的倫理原則,用愛心與憐憫待人接物。無論社會制度如何好,法制如何健全,總有人會遇到生活中的挫折。人生道途坎坷,需人扶持幫助。這裡教導人應慷慨,為他人紓貧解困。主耶穌在世的時候,就曾用這裡的話,要人在關心貧苦之外,更應培育愛人的基本精神。(太二十六1)。──《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 這句話並不與4,5節“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相矛盾。因為4,5節之意是,若好好遵行安息年債務豁免法,以色列當中將不再有因極度的貧窮而遭困頓的人。然而,本節則從一般性意義上指出人世間常有那些救濟的物件或需要幫助的窮人。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2】「“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本節至18節為釋奴婢的條例,是《出埃及記》二十一2~6的同一條例的修訂,包括希伯來婦女可以享有與男人同等地位;供給被釋的奴婢獨立生活所需(13~14節)。此外,還有對孤苦無依的人給予人道的關懷與照顧(18節;十四27,29等)。這些修訂的目的是使律法的條例能適應入住迦南後的新環境。 這裡提到希伯來奴隸。18節說明奴工的地位和雇工不同。希伯來人一詞在此與以色列人同義。此處仍用“希伯來人”或因這個法例引自《出埃及記》,故未予更改。舊例只提希伯來男人,現在加了“希伯來女人”,可見婦女地位已有改善。──《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五12~18】關於釋放奴婢的條例,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至6節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豁免奴僕:這是神律法規定的一種慷慨措施,豁免物件包括為奴的以色列男女。奴僕到了豁免年,若不願離開,甘心永遠服事主人一家,主人可以為他舉行一項簡單儀式,在家門上拿錐子刺穿他的耳朵(17),他便永歸主人作奴僕(另見出21:6注)。――《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希伯來僕人定例: 本文是關於希伯來僕人的定例,重複了出21:2-6的內容。摩西的律法中包括僕人制度的事實並不與神公義的屬性相悖。這律法是一種市民法(31:9,摩西律法的三大類型),考慮到古代的生活方式並根據當時的歷史背景與社會條件,特意賜給希伯來民族的定例。即,律法是當時的人可具體適用於實際生活的定例,摩西律法所規定的僕人制度,與外邦殘忍的僕人制度相比較時,體現出了寬容、慈悲及人道主義精神。摩西律法所規定對僕人的人權保障與待遇如下所述:①希伯來僕人有自身的生命與肉體受到保護的權利(利21:26,27);②不僅如此,若認為主人過於苦待自己,就有權利訴諸法律;③可以得到關於衣食住的適當待遇和關於安息日休息,自由經營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保障;④尤其是希伯來僕人,在服事主人的第七年,享有可得到自由的特權;⑤最重要的是,主人待僕人要像待雇工或兄弟(利25:40)。這些定例的制定是基於認識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之高貴存在。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3】「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申十五14】「要從你羊群、禾場、酒酢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 羊群: 代表“牲畜”;禾場: 指“禾穀”;酒醡: 則代表“水果”。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5】「要紀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 「在埃及地作過奴僕」:以色列人昔日在埃及地為奴的經歷應驅使他們樂於遵守神的誡命(參5:15; 16:12; 24:18)。――《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16】「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裡很好,」 奴婢願意繼續留下的條例,看《出埃及記》二十一5~6及注。在耳朵上鑽孔,也許可以系上耳牌,標明奴婢的地位和所屬主人。──《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他若對你說: “我不願意離開你”這種情況大都是僕人因主人的好意與周旋得以結婚並有兒女之時發生(出21:45)。在當時的希伯來社會,主人對僕人的態度很溫和,完全有可能發生這種事情。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7】「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僕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待婢女也要這樣」:若婢女是作妻妾之用,則另有安排(見出21:7-11)。――《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 古代人視耳朵為隸屬的器官,因此,這是表示永遠為奴的儀式。希伯來人在舉行此儀式後,將那錐子釘在主人家的門或門框上,證明至死為此家之奴。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8】「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神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雇用人來作奴婢的工作,工價要“多加一倍”。――《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有兩種解釋:1,養奴僕的代價只要雇工工價的一半;2,奴僕服侍六年等於雇工的工價的兩倍,或“奴僕以比雇工多一倍的努力服侍你六年”。第二說較近。正因為如此,主人應在第七年准他自由。──《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奴僕以雇工一半的工資替主人工作;或作「他的工資只相等於一個雇工」。――《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19】「“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神。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 頭生的,凡是公的……歸耶和華你的神: 在出生第八日當獻給神作祭物(出22:30;利22:27)。這與第八日所行的割禮儀式密切相關(創17:12)。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19~22】牲畜中頭生的要歸給耶和華;然而,牠們必須是沒有殘疾才被接納(比較出二二29;民一八17,18;瑪一8)。――《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申十五19~23】奉獻頭生之例:凡頭生的都當獻給耶和華(參出13:2;
利27:26), 表明一切都是祂所賜予的;這法例也提醒選民神昔日在埃及保存了他們頭生子的性命(參出22:29)。――《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關於頭胎的定例: 本文是關於牛羊之頭胎的定例,是不斷重複的律法(出13:2,12;34:19;利27:26;民3:13;18:15)。此定例的歷史性根據是逾越節事件。亦即,這是為了紀念,因第十災埃及所有頭生的皆被擊殺時,以色列百姓的頭胎皆因神的恩典得以救贖的事實。--《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20】「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吃。」 《出埃及記》二十二30規定,頭生的牛羊,在出生後第八天要獻給神。但若住地距敬拜的中心太遠,便難辦到。現在規定一年之中任何時間都可以去;但似乎屬意與獻什一的事同時舉行,也許在住棚節。──《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頭生潔淨牲畜的肉歸主人所有(民18:17-18),可供食用。――《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五21】「這頭生的若有什麼殘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無論有什麼惡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 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參《利未記》一3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五21~22】若頭生的牛羊有缺陷就不能作祭物獻給神,只能供人食用。這是因為被分別為聖的頭胎當預表耶穌基督的全然無瑕。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五22】「可以在你城裡吃;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申十五23】「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關於禁止吃血的例,看《創世記》九4;《利未記》十七11及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15章)】 1 百姓對窮乏的弟兄有什麽責任?濟貧的和在豁免年釋放奴婢的為何蒙神賜福?基督徒有否類似的責任?參林後8:9-15; 雅2:15-17; 約13:17。神又有什麽應許呢?參林後9:8, 10-11。 2 摩西提醒百姓行善要甘心(10)和有恩慈(13)。人行善若徒有外表而沒有感恩和樂意的心,神會悅納麽?善行對受惠者有什麽影響?參14-15;
林後9:7, 12-13。 3 以色列人要將頭生的牛群,羊群獻給神,表明一切都是神所賜予的。基督徒對神所賜予的一切應有什麽回應?參弗5:20。 4 神為什麽禁止百姓將有殘疾的祭牲獻給祂(21)?這對基督徒的事奉有何提示?你的工作或事奉有什麽是神所不悅納的?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