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四章拾穗 【申十四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這些為死人哀悼的做法——迦南人為了承認死者為神而有的做法——是神的子民所嚴禁的(比較利一九27,28;耶一六6)。――《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用刀劃身”和“額頭剃光”,都是迦南人的異教風俗(看王上十八28)。以色列參加這種敬拜偶像的儀式,是犯罪背逆的行為。參《利未記》十九27~28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不可……用刀劃身: 此律例嚴禁為死人而自傷其身。當時的外邦宗教在舉行葬禮時藉著苦待之身而安慰亡者之魂,藉著血來震定陰府之神的主旨之下,常常行這種自虐行為。因此,摩西教訓被分別為聖成為神兒女的以色列百姓,決不可效法這種具有拜偶像性質的外邦葬禮風俗。這句話也抨擊了外邦宗教的所有苦行主義。不可將額上剃光: 在習慣上希伯來人不剃額上之發,故光頭大都是被羞辱與蔑視的對象(王下2:23)。這句話是對死者表示適當哀悼之外的過度絕望行為(帖前4:13,14)。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四1~2】禁為死者劃身剃額:迦南的居民在為死人哀哭的時候,往往因宗教上的原因將自己的身體劃破至流血的地步,以達致某些宗教後果。迦南人在崇拜巴力時,也以流血及剃額爭取神祗的喜悅,以期達致風調雨順、地出百物的豐收。以色列人既是「神的兒女」,有神為他們的父親(參申1:31, 天父對兒女的撫養及供給 ;申8:5, 天父對兒女的管教),
所以應當專心倚賴 ;他們更有神「子民」的身分 (2), 所以必須與異教分別出來。――《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四1~29】舉哀、食物與獻土產的條例。――《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四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 以色列之所以不該追隨外邦人的風俗是因為聖潔之神從萬民中揀選以色列分別為聖<利20:24,認識選民思想>。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四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可憎的物”。即不潔淨的東西。關於潔淨與不潔淨之牲畜的區別,參看利未記第十一章的腳註。――《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可憎之物”指宗教上不潔淨的生物。這些動物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拿來獻祭。訂立這些條例是不讓以色列人和神認為禮儀上不潔之物接觸,自覺地學習神的聖潔,成為祂聖潔的子民。 本章所記與《利未記》十一章相同,參該章有關註解。──《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四3~20】潔與不潔之物:這段經文所引起的討論是:區別潔與不潔的原則是什麽?學者的看法主要可分為三大類,但這些都不是聖經直接說明的。 1 衛生的問題:一九五三年,美國一位醫生按利未記11章及申命記14章所說的動物,以藥物學監定他們的成分,結果發現這兩章聖經中「不潔之物」所含的毒性較那些「可吃的、潔淨之物」為高。 2 宗教的問題:「不潔之物」之所以不可吃,原因之一是因為它們象徵著迦南宗教或與其獻祭有關。 3 細菌的問題:陸地上的兔子、沙番,海裡的無翅無鱗之物,並空中的蝙蝠等,都是「帶菌者」,對人類的生命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所以被禁止吃用。――《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四3~21】潔與不潔淨的飲食律例: 這部分是關於早在利11章就曾詳細論及過的潔與不潔淨之飲食的律例。神之所以給以色列百姓立下這種律例並不單單是為了關心選民的衛生。我們可從更加屬靈的層次找到其根本理由,那就是為了①靠著外在的潔淨儀式使其自然地達到內在信仰的純潔。這也是舊約時代所有儀式的目的;②藉著從所有不潔淨之物的污染與腐敗中維持潔淨,來教導以色列百姓在罪中如何保持自己的聖潔;③使以色列百姓在他們最基本的飲食生活上也過著與外邦人全然區別的生活,常常紀念自己是神所分別為聖的百姓。潔與不潔淨的律例,暗示神的話語適合於聖徒生命中的所有領域。以下是用圖表比較了利11章與本章中的潔與不潔淨的飲食律例。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四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申十四5】「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申十四6】「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申十四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沙番”即石獾。――《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申十四8】「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申十四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申十四10】「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申十四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申十四12】「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申十四12~18】這些雀鳥在利未記十一章13節的腳註已經加以識別。――《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申十四13】「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申十四14】「烏鴉與其類,」 【申十四15】「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申十四16】「鴞鳥、貓頭鷹、角鴟、」 【申十四17】「鵜鶘、禿雕、鸕鷀、」 【申十四18】「鸛、鷺鷥與其類,戴鴴與蝙蝠。」 【申十四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申十四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申十四21】「“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自死的”所以不能吃,是因為死的動物的血沒有除去,吃了違反不准吃血的條例(利十七11)。關於“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可看《出埃及記》二十三19及三十四1註解。──《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自死之物不可吃:自死之物(非人所宰割者)身上的血仍未除去,而血是生命的表徵,所以也不可吃。 禁以母奶煮山羊羔:以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迦南常見的宗教儀式,與巴力的崇拜有密切的關係,所以不可隨從。――《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 即便是被規定為是潔淨的動物,凡自然死亡的或被其它動物所殺的都不能食其肉(利7:24;22:8)。因為那肉中留有血,無論是在哪種情況下,都不能吃動物的血(12:23,聖經中的血概念)。城裡寄居的: “寄居的”指生活在以色列人當中,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其同化,卻因尚未受割禮,從聖約的角度,還沒有成為神子民的人。外人 指不居住在以色列地的外國人。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用山羊羔的生命之泉母奶煮山羊羔是藐視生命之尊嚴的極其野蠻的行為。這是古代迦南人的殘忍習俗,有時是為了做出可口的料理,有時是為了行邪術的目的。摩西律法斷然禁止了外邦人的這種邪惡習慣。聖經教訓我們,慈愛與憐憫的精神當滲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一角落。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四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本節至十六17是有關個人義務和守節期的定例,包括什一奉獻、債務的豁免、奴隸的釋放、頭生的歸神為聖,以及上聖所守節等等生活中定期應履行的責任,因此放在一道來講。 什一奉獻歷史甚久,《創世記》二十八22和《利未記》二十七章都記有此事。本章22~29節所述可以概括為:1,田地每年所出的取出十分之一,帶到聖所,把其中大部分供給侍奉神的利未人;2,把剩下的在那裡和家人共用。這二項都是一年一次節期中的什一奉獻。3,每隔三年,那一年的出產的十分之一,要儲存開分給利未人和貧苦的人,包括孤兒、寡婦與寄居者。這可能是一種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每年的捐獻到第三年作另一種用途:周濟貧民。(參利二十七30注)。──《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四22~27】猶太人的解經家認為這是第二個十分獻一的條例(關於第一個十分獻一,參看利二七30和民一八21;另參看瑪三8),猶太人按要求把物件或金錢帶到中央聖所去。獻祭者顯然可以從這什一奉獻取一部分在聖所享用(26,27節)。――《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十一奉獻之義。――《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四22~29】關於十一奉獻的律例: “十一奉獻”是希伯來人以奉養利未人或社會性的救濟事業為目的,每年奉獻出土地所產或牲畜之十分之一(1/10)的宗教義務(利27:30)<民18:21-32,關於十一奉獻>。猶太人根據摩西律法中的十一奉獻條例(12:15-19;利27:30-33;民18:21-32),將十一奉獻分為三種:①第一十一奉獻—— 一年的秋收結束之後,百姓當分別所有出產的1/10,給城中的利未人(民18:21-24)。利未人再從百姓所交的十一奉獻中分別1/10,作為舉祭獻給神,那就是祭司的分(民18:26-31)。就這樣,以色列百姓為了保障無分無業地在會幕專志於宗教事務的“利未人與祭司的生計”而交出的十一奉獻被稱為“第一十一奉獻”;②第二十一奉獻 — 亦被稱為“慶祝十一奉獻”(Festival Tithe),指百姓在交完第一十一奉獻之後的剩餘出產(9/10)中,再分別1/10而交的奉獻。人們親自帶著此奉獻上到中央聖所,用來作向一年以來賜下豐盛祝福的神獻感恩祭的費用(12:5-19)。此時,若離中央聖所過遠,就可以帶著現金上去,可在聖所附近再購買宴會所需的禮物(24-26節)。家人與親戚,甚至是手下的男僕女婢和城中的利未人都可參加這場感恩宴;③以安息年(第七年因不耕種土地,故不獻十一奉獻)為基準,第三年與第六年不以上述“第二十一奉獻”擺設筵席,卻從各處召集居住在城中的利未人、寄居的、貧乏者、孤兒、寡婦,用來周濟他們(28,29節;26:12)。並且,此時百姓要在耶和華面前發誓,說自己已按照律法,毫無虛假地為貧窮的鄰人使用了自己所預備的“第二十一奉獻”(26:13-15)。這“第三十一奉獻”並不是另作分別的奉獻,而是與第二十一奉獻“相同”,只是用途不同而已。亦即,以安息年為基準,“第二十一奉獻”是第一年與第二年,第四年與第五年所花“感恩筵費用”,而“第三十一奉獻”則是第三年與第六年所花“周濟鄰人費用”。本文是關於第二十一奉獻(22-27節)與第三十一奉獻(28,29節)的律例。
--《聖經精讀本──申命記註解》 【申十四23】「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 「吃在 ...... 的居所」: 按民18:21的規定, 百姓所獻的十分之一應屬利未人所有;這裡大概表示奉獻者可留一些,以便在中央聖所(見12:6注)與家人共進感恩筵席。――《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四24】「當耶和華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裡去,」 以色列人定居之後,住的地方分散,距離敬拜的中心太遠,不方便把田地畜牧所產帶去奉獻,此處規定可以換成現金,方便攜帶。但到了聖所,必須用以購回食物和飲料,在那裡一同歡樂。 “銀子”為當日交易用的媒介,“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依稀可見中國人當年用銀兩交易的情景。──《啟導本聖經申命記註釋》 【申十四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申十四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濃酒”。有些人認為這是經過發酵,但酒精成分極低的啤酒。有些人留意到民數記二十八章7節使用這用語來描述奠祭所獻的濃酒(或醇酒),指出濃酒並非由獻祭者飲用,而是獻給耶和華作奠祭。箴言二十章1節警告人不可飲用濃酒,而以色列在曠野飄流的四十年期間都沒有飲用清酒或濃酒(申二九6)。――《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是要百姓知道神是保障他們生活所需的供給者,也叫他們知道神的保守而學習敬畏祂。――《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四26舊約聖經對於飲酒有何教訓?申命記十四26似乎人喝清酒及濃酒(即酒精含量低或高)都可以;甚至可以奠酒於祭壇上(出二十九4O)。但利未記十8、9卻嚴嚴地禁止祭司喝酒;箴言二十1及二十三29-35甚至說所有信徒都不可飲酒,只有那些患病及將死的人才可以(箴三十一4-7)。(D*)】 舊約聖經充滿了有關誤用酒的教訓,警告人類喝酒對於自己的身體有極大的危害。當挪亞首次發現由葡萄汁產生的酒精會使人昏醉時,他便使自己作了愚昧者而被兒子含所取笑。羅得的兩個女兒使羅得喝醉,待羅得昏醉後便在夜裡與他行淫。到了王國分裂的時期,北國以色列舉國上下都將酒誤用了,使國人的道德淪亡,失卻屬靈上的洞察力,不明白神的旨意。先知以賽亞用圖像化的手法,描寫那些飲酒過量的人的可憎表現;箴言二十及二十三章的描寫更為生動,那些人為麻醉自己而喝酒,表現得愚昧而充滿獸性。詩篇六十3及七十五8,耶利米書十三12-14及二十五15-18均形容酒是苦澀而恐怖的毒藥,使人經歷神的忿怒,把審判帶給那些不敬神且惡毒的人。新約啟示錄十四10正可表達出舊約關於論喝酒的經文的神諭:「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純一不雜。他要在聖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與硫磺之中受痛苦。」
利未記十8-11曾指出,祭司若喝了酒,就不可進入會幕或聖殿中擔任聖職。(可能就是因為這緣故,亞倫的兩個大兒子拿答及亞比戶喝了酒後在祭壇上獻上凡火,於是喪命。)上述經文清楚地陳示,喝了酒的祭司不能履行他的工作,不可教導眾民何者為聖潔,何者為不潔。
新約時代,所有信徒都有祭司的身份(參彼前二9),而上文利未記十8-11,在這方面有其含意——信徒若沉迷于喝酒,必會嚴重地影響他拯救靈魂的工作。若信徒染上酗酒的惡習,要謀求辦法解決自己脫離這方面的束縛。那麼,這樣的信徒會成了他身旁無數人的絆腳石。若基督徒沒有脫去『纏累我們的罪』(來十二1),卻向旁人述說自己怎樣因信心而過得勝的生活,旁人也不會以嚴肅的態度來聽我們的見證。
基督和使徒們存活的時候,酒是在進餐中飲用的,並在聖餐崇拜中使用,這是我們清楚知道的。但在那時候,人們仍未發明用蒸溜法來煉酒,釀酒尚未發展成為一種有組織的工業,吸引男女老幼喝用而獲利(今天的情況就是這樣)。而且,現代社會罪案日益增多,因喝酒過量而引致的公路交通事件劇增。新約聖經清楚地立了一個原則,使任何認真的基督徒都不喝酒,即使是淺嘗也不會。這項原則記載於羅馬書十四21;「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什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第二十二節繼續說:「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換言之,現在要討論的問題是:以愛心看待較軟弱的弟兄,我們作為基督的大使的身份,是否深切地關懷未得救的靈魂,為拯救那些酗酒者而甘願放棄自己個人的「權利」。假如我們的確關懷人類的靈魂,又假若我們記念基督的事多過惦記自己的事。那麼,(在我看來)基督徒似乎要完全禁絕喝酒,此外別無選擇——這並非是否合法的問題,而是出於愛心自願。──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申十四27】「“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申十四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申十四28~29】每逢第三年,第二個十分獻一的祭物不用帶往聖所,卻要留在家裏,用來供養利未人和貧窮的人。――《申命記雷氏研讀本》 奉獻與生計不足者:利未人、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因不同的原因而要倚靠社會其他人士供應他們的需要。施與者每逢第三年將本來歸給神的十分之一份予不足者,讓施受雙方都明白神的保守及慈愛的眷顧。――《申命記串珠聖經註釋》 【申十四29】「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思想問題(第14章)】 1 以色列人的禁例(1, 3, 21)與外邦習俗與迷信有關。今日基督徒在生活上當有何標誌? 2 百姓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歸神,避免以此獻給迦南人信奉的巴力。你從這方面學到什麽功課? 3 百姓雖可吃喝快樂,卻不能忽略利未人(26-27)。這給你什麽提醒?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