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二十一章拾穗 【申二十一1】「“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本节至9节为有人被杀,但凶手在逃应如何处置的办法。被杀的人陈尸荒野,又不知其死因,古代社会把这当作应由全社会负责的血案;土地乃神所赐,不可为流血的罪沾污。 中东的《汉慕拉比法典》规定,最近血案发生地点的那城,应负赔偿苦主及死者所属城乡损失的责任。这里用的也是同一原则。一个城的居民有责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二十一1~9】罪行一旦发生,犯人逃跑以后,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责任。若有人被杀……田野,却不知道杀人者在哪里,最近之城邑的长老必须作出赎罪。他们要牵一只母牛犊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那里把它宰杀。他们在母牛犊以上洗手,声明他们在这罪上是无辜的,求神不要使流血的罪仅在他们身上。即使个人的罪不能被查明,他们仍要处理团体的罪;那地必须从血的污秽得洁净。这成为最近之城的责任。——马唐纳《申命记》 若在郊野发生谋杀案件,却查不出凶手来,最接近之城市的长老便要根据这规定的仪式,在祭司的带领下赎罪。――《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无头凶案:人若在荒野被杀,却不知凶手是谁,最靠近凶案现场之城的百姓便须负担责任;该城的长老连同祭司,要牵一只母牛犊到山谷,在溪水旁打折它的颈项,誓言对谋杀之事毫不知情,求神赦免百姓的罪。――《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代赎被杀之尸的律例: 在上文,摩西曾教导了严格处罚杀人犯的规定(19:11-13)。本文则是为了解决虽发现了被杀的尸体,但无从知晓杀人犯为何人的问题而制定的律法。此时,必须代赎流无辜之血的杀人犯的罪责,其代赎过程如下:①首先,应该选定负责代赎的人,由与死尸最相近的城邑之长老来担当(2,3节);②其次,应该选择代赎的牺牲祭物,就是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3节);③最后,就是代赎的方法。要将母牛犊牵到险峻的山谷,在那里代杀人犯打断母牛犊的颈项而使其流血。之后,长老代表百姓,在已死母牛犊上面洗手,宣告他们的城与这杀人案全然无关,恳求神的赦免(4-8节)。至此,无从查知罪人之杀人案的赎罪仪式就便告终。这教训我们第一,只有血债血还,才能满足神之公义(创9:6),第二,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来9:22)。同时,这代赎的律法预表了将作为无瑕疵无罪之人,代赎人类之罪的耶稣基督的事工。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1~23】有关杀案、战俘和家庭的一些律例。――《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各种社会律例: 本章论述了五种律法,亦即,关于代赎谋杀之尸的无罪之血的律法(1-9节);关于娶被掳女子为妻的律法(10-14节);关于所恶之妻的儿子为长子时,保护其长子权的律法(15-17节);关于惩罚悖逆之子的律法(18-21节);关于因处以死刑被挂在木头上之尸的律法(22,23节)等。然而贯穿这些律法的根本法的精神是神的慈爱与公义。亦即,从罪的污染中保护选民,使其保持洁净的神之慈爱,与为了维持选民的圣洁断然除去一切罪的神之公义,弥漫于每项律法。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2】「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这并不意味着杀人犯就在与死尸最近的城邑。只是,与死尸最相近的城邑,由被杀的尸体引起的不洁净必会最多,并且参与流血之罪的可能性也最浓厚,因此,有义务负上那杀人犯的罪责并除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3】「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未曾耕地」:神圣的象征。――《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 只有这样的母牛犊才能作代赎杀人犯之罪责的牺牲祭物,这意味着只有毫无瑕疵的代赎祭物才能洁净因杀人犯流血之罪所玷污的地或所玷污的百姓。这也预表着将来要为罪人作代赎祭物的耶稣基督(彼前2:22-25)。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打折母牛犊的颈项”。这操作表示该罪行是应该判死刑的。――《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杀死母牛犊不同于献赎罪之祭,只是让它担负流人血的罪,使这罪不再归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长老,要在打折了颈项的母牛犊上面洗手,使此罪转到牛身上。“洗手”是宣布与血案无关、表示本身清白(7节;参太二十七24)。──《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这山谷有二特色: 1 未为人耕种过; 2 有川流不息的溪水流过。――《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流水: 之所以将母牛犊牵到这种场所而杀的理由是,为要从以色列民族永远洗去被母牛犊之血所代赎之杀人犯的罪孽。未曾耕种的山谷:指靠人的能力无法耕种的险峻山谷。之所以在那里代杀人犯而打折母牛犊的颈项使其流血是为了,不使渗入地层的代赎之血因耕种那地而重新流露外面。打折母牛犊的颈项“流血”是赎罪必不可缺的要素(来9:22)。对流血玷污神所居住的圣洁之地迦南的罪,只有流那杀人者的血才能恢复圣洁。因此,流血牺牲的母牛犊代替了不为所知的杀人犯。这种仪式也包含着若捉住杀人犯,也必照样流其血的意义。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申二十一6】「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洗手”象征他们是无罪的。(彼拉多曾这样做,参看太二七24的脚注。)――《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洗手」:表示罪过与己无关(参太27:24)。――《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长老: 长老的职分在以色列社会与历史中,与君王、先知、祭司等一起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词源及作用如下:①词源性含意: 旧约中的“长老”具有“胡须”或“白发”之意。在新约圣经中,“长老”意指“年老的”或“年长者”。综合词源性含意,长老就是一个社会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指在某一亲族、支派、地区社会的生活中有很大影响力的人。亦即,“长老“这一词不仅有年长者之意,还包括元老、智者、有识之士等含意;②长老的作用:以色列长老在百姓中起着多样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任务就是治理百姓,若百姓之间有吵闹之事或纷争。就以审判官的身份施行公义。除此之外,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建立地域社会纲纪的诸般业务及重要的政治、宗教、司法性事务,有时甚至担当军事领袖的作用(书8:10;撒上4:3)。并且,长老在商业往来中起证人的作用(得4:4),还参与了选择国君的过程(撒上8:4,5;撒下3:17;5:3)。长老的这些作用在以色列被巴比伦所灭,所有百姓都沦为俘虏之时也得到持续(耶29:1;结8:1)。综上所述,以色列的长老是以色列社会的中心人物 。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7】「祷告(原文作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祷告」:原作「回答」,可指「作证」。――《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二十一8】「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赦免”。显然是该城招致这罪行,因为她没有确保附近道路的安全。――《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你的百姓」:包括所有以色列人,不单是该城的居民。――《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申二十一10】「“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敌人”指迦南四境外的国民,战败之后,其妇女可以留下,不在消灭之列(二十10及注),给了女俘一定的人身权利。以色列人可娶貌美的女俘为妻,但须去除让她再思念故国旧习的东西(12节),然后为父母(父已被杀,母也为奴)哀哭一个月。此种妇女虽生得美貌,很可能异教旧习难改,不易久处,故又规定了休她的条例(14节)。──《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二十一10~13】这种在第七章3、4节之条例以外的做法,只应用于从迦南以外掳来的俘虏(二○15)。第12、13节的仪式表示她从旧有的生活转变过来,或许也为离开父母或父母被杀而哀悼。――《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申二十一10~14】女战俘:以色列人在战争胜利后,可与被俘掳之妇女成婚,但在成婚之先,女子必须行洁净礼。――《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娶被掳女子为妻的法律: 这是以色列百姓娶被掳女子为妻之时必须遵行的律例。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要娶他为妻: 但是,绝对禁止娶迦南女子(7:3)。迦南人因拜偶像的不可挽回之罪,是当彻底灭绝的对象(20:16)。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申二十一12~13】该女子被领到男家中,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表示该女子已从外邦社会中移居于以色列家,也表示哀伤。 「哀哭父母一个整月」:这可能暗示女子的父母已在战乱中死亡,也可能是被迫离开父家的一种哭诉。满了一个月(34:8; 民20:29),才可成亲。――《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被掳女子的洁净仪式包含着彻底清理自己过去的生活习惯,进入以色列共同体开始新生活的含意。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申二十一14】「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由她随意出去”。这就是按照第二十四章1至4节的规定,容许他们离婚。――《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由她随意出去」:使她去她所选择的地方。 「你玷污了她」:即「你曾占有了她」:这不是指用暴力的强奸。――《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所恶”。这是相对的说法,即对比于另一个妻子来说。――《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在东方社会,长子在家庭中享有特别地位,可从父亲得双分产业。本节至17节规定产业的承受权应依出生先后,不可本诸对妻妾的爱恶。──《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二十一15~17】长子的继承权:这是为了保障那些不受宠爱之长子的权利,以及禁止父亲无故废掉长子的嗣业,或凭私意将这份权利给予他宠爱的妻子所生的儿子。――《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保护长子法: 此律法的背景为一夫多妻制,是保障“长子权”的规定。圣经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创2:24;太19:5),当时只是因为时代的邪恶与启示未完全显明而暂时存在的制度。因为,赐给以色列百姓的律法决不是脱离时代与地域的一纸空谈,而是在当时的背景下可实际活用的实践伦理。--《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16】「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 是“使儿子继承遗产之时”。此时,家长借着遗言处理了财产,不能随从私己的感情与偏见,要根据当时的律法与习俗,公正地分配遗产。亦即,无视个人的好恶,当将特权赋予给按着自己的血脉第一个出生的儿子,即长子。若没有儿子,就当从女儿开始,以已故之人的兄弟、叔父等顺序分配遗产(民27:8-11)。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17】「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长子得到父亲产业的双分(比较创四八22;王下二9;代上五1)。“力量强壮的时候”。开始生育的时候。――《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将产业多加一分」:长子比弟弟应多得一倍遗产。――《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儿子对父亲“顽梗悖逆”,父母虽然劝告、责罚,都不听从。违反十诫当孝敬父母的规定,因此要处死。“城门”是一地长老听案件、判曲直的地方(看得四章)。“贪食好酒”为圣经所戒的恶事(箴二十三21),子女行为逸出轨范,父母有责管教,社会也有责过问。──《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二十一18~21】第十三章6至11节是一个背叛的例子。家庭的混乱产生社会的动乱;那是一项严重的事故。然而,最后的权威在于众长老,而不是父亲。根据犹太人的传统,这惩罚从来没有执行过,但却少年罪案一个强大的制止力量!――《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悖逆的儿子:父母的权柄是神所授与的,不听从父母的逆子就是藐视神权,应受惩罚。他要被带到长老面前,在城门(19)那里被处死。――《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惩罚悖逆之子的定例: 在以色列社会中,父母的权威是受十诫保障的人伦第一法则,是基于神的权威(出20:12)。因此,污辱或轻看父母权威的人,被视为是破坏神的神圣创造位阶秩序的人,并且被视为轻蔑神之权威的人,根据神的法律,借着公开的刑罚,从共同体社会中被除去(出21:15,17;利20:9)。藉此,使以色列社会作为有秩序的美好洁净共同体,在神面前保持其纯洁。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城门」:以色列人审判的地方。――《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二十一20】「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申二十一21】「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一个被定罪治死的人,也是受神咒诅的人,把他悬尸示众不可过夜,免得玷污土地,因土地乃神所赐(1,23节)。──《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将已被治死的罪人之尸再次挂在木头上意味着给尸体加上污辱与羞耻的刑罚(创40:19;民25:4)。这是严重警告极恶罪孽的刑罚,是人所遭受最可怕的耻辱。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二十一22~23】这里谈到公开处死罪犯和公开展示其尸首(挂在树上,即绞架;参新英语圣经)。在执行死刑同一日要将尸首埋葬,理由是要尊重那块土地,因为它是上帝的土地。本段明确地指向基督。虽然他本身是无罪的,但却被挂在木头上。他承担了我们应受的咒诅。他的尸首不许留在十字架上过夜(参看约一九31)。——马唐纳《申命记》 绞刑不是常见的处死方法,不过人被治死后尸首会悬挂起来。这样把死者示众,目的是使他受到最大的耻辱。参看加拉太书三章13节的脚注。――《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挂在木柱上的尸体:这种人在神面前是受咒诅的,这刑罚且是一种莫大的羞辱。(参书8:29; 10:26; 撒上31:10) 然而 , 基督却选择了这种死法,藉此为世人除去咒诅(参串)。――《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二十一23】「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 尸体本身是不洁净的(利22:4;民6:11;9:6),因此在圣洁、洁净之地迦南不能任其继续挂在木头上。尤其是,因可憎之罪而治死的尸体,应该在被治死的当天埋葬在地,从以色列社会除去那不洁净。 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被挂在天地之间的尸体,意味着为天地所离弃,不仅在人的咒诅之下,更是在神的咒诅之下。使徒保罗在他的书信中,比较了被挂在木头上而死的罪犯与被挂在木头上而死的耶稣基督,感人肺腑地说明了耶稣基督如何代我们受了我们所当受的咒诅和刑罚,结果,我们是如何从律法的咒诅下被赎出来的(加3:13)。在这种意义上,本节是借着最耻辱的事件来启示最奥妙满有恩典的基督十字架之奥秘的弥赛亚性句子。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思想问题(第21章)】 1 为何个别罪行牵连全城,众长老须求神赦免(9)呢?种族歧视、剥削穷人、贪污舞弊等罪,应否由整个社会承担责任? 2 在古代战争中,胜方可随意对待战俘。但在神的心意中(10-14),人权该有什么地位? 3 保护长子权益的做法对家庭的维系有什么作用?神对家庭关系的重视给我们什么提醒呢? 4 神为何赐给父母治家权威?参箴22:6, 15。 ──《串珠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