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九章拾穗 【申十九 1】「“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申十九 1~2】1~2节为在约但河西的迦南地设立逃城的规定。逃城共有六座;这之前,摩西已在约但河东为两个半支派设立了三座(看四41~43;《民数记》三十五6注;及《约书亚记》二十章)。六座逃城平均分配在约但河东西两岸的北、中与南三部分。──《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十九 1~13】逃城的设立:摩西曾在约但河东设立了三个逃城(参4:41-43)。现又吩咐在约但河西增设三个。设立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生命,使误杀人者可以得着安全的避难所。――《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逃城制度: 摩西在他的第二篇讲章(4:44-26:19)的前半部主要教训了关于百姓对神的信仰与礼拜生活的律法。然而,从本章至25章的后半部则主要教导百姓关于社会生活的律法。其中,本文是曾在出21:13;民35章也论及过的关于逃城制度的律法(书20:1-9,逃城制度的社会性意义)。在以色列社会所设立的六座逃城当中(民35:13,14),摩西早已在约但河东之地设立了三座逃城(4:41-43)。在这里,他指示以色列进入迦南之后当设立余下三座逃城,并仔细说明了如何正确运用逃城制度。一语概之,逃城制度是为了防止流无辜之血与报仇的恶性循环而立的社会仲裁制度,向素无仇恨地偶然杀人者提供安全藏身处,是从报血仇者手中保护其性命的制度。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1~21】有关逃城和审判的程序。――《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九 2】「就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摩西已经在约但河东岸分出三座逃城,这时又在西岸分出三座逃城。参看第四章41节和民数记三十五章11节的脚注。另参看本书末页地图。――《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分定三座城: 律法规定应当从分给利未人的48座城邑中特意分别出六座来作为逃城(民35:6)。其中,摩西在约但河东已经选定了三座城,即“比悉”、“基列的拉末”以及“巴珊的哥兰”。在本节摩西吩咐要设立余下三座城,据书20:7的记录,它们是“加利利的基低斯”、“示剑”及“基列亚巴”(希伯仑)。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3】「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道路”。引往逃城的路。――《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将迦南地分为三区,每区设一逃城,“预备道路”是让误杀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审讯(民三十五9~12)。──《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预备道路」:逃城位置要适中,方便区内各镇的人进入逃城,避免因路程太远而产生问题(6)。――《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要将……地分为三段: 指将迦南地平均分为三个区域,在每个区域的中心部设立逃城。这是为了使逃亡者无论身处何方都不为报血仇者所追赶上(6节),而得以逃到距离最近的逃城而采取的措施。 预备道路: 据犹太人的传承,道宽当约14米左右,路边则立一个用大字写“逃城”的标志牌。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4】「“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申十九 4~6】躲进逃城的条件: 这里记录了可蒙逃城制度之惠者的条件。在希腊、罗马等古代诸国也有诸如神殿的圣域,建有保护逃亡者性命的制度。然而,外邦的圣域制度并未视逃城为圣地,以用来保护人权,确立公义并维持社会秩序而得到实质上的运用。因此,摩西律法限制了蒙惠对象的范围,亦即只有当人①在素无仇恨的情况下;②完全无心地无意之中杀了人之时,才能停留在逃城。倘若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即便是已藏身于逃城之内,也不能受到保护(11,12节)。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5】「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申十九 6】「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报血仇的”。死者的近亲。――《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报血仇的」:被害者至近的亲属。 「火热追赶 ...... 杀死」:逼切追赶,在烈怒下把犯人杀死。死者亲属本应把犯人带回凶案发生的城市,交由当地的长老办理。――《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报血仇的: 含有“偿还”、“赔偿”之意,可翻译为“偿还者”、“报仇者”。与死者最亲近的亲戚具有作为报仇者的权利和义务。自挪亚时代以来,“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就是关于血的律法(创9:6)。然而,逃城制度保护了在流人血者中误杀人者的生命,禁止了盲目性的复仇。亦即,此制度在杀人者与报仇者之间起仲裁作用,目的在于防止个人情感的介入,控制流无辜血的报仇行为。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7】「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 7~10】执行逃城制度的时期与目的: 叙述了执行逃城制度的时期、条件与目的。第一,执行时期和条件是待完成迦南征服大业之后,建立以色列百姓可以遵行摩西所指示的律法的社会条件成熟之时。第二,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流无幸之血。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8】「耶和华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申十九 9】「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再添三座城”。在已经指明的六座城以外。这三座城从来没有加添上去,因为以色列人并没有占领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所有土地(比较创一五18)。大卫征服那个较大的疆土,而且接受当地的进贡,所罗门也继承这些征服地(比较王上四21),但那些土地仍不属于以色列所有,而且不久就失去了。――《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如果以色列人能谨守遵行神的道,不流无辜之人的血,应在扩张了的国土上再添三座逃城,来保护无辜的人,维持公道。这件事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上没有实现,因为他们不但未能得到整个应许之地(大卫、所罗门王时代的扩大版图只是昙花一现),而且因为倒行逆施,国家分裂,遭到国破家亡的命运。──《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再添三座城」:即把城的数目由六座增至九座;这个命令要等到耶和华按 向列祖所应许的扩张选民的境界后才须执行(8) , 但因以色列人没有完全占据或拥有全迦南的地土,故这三座外添的逃城以后并没有记载(参书20章)。――《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九 10】「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申十九 11】「“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 【申十九 11~13】犯人逃入逃城后,应由长老开庭审查他杀人是出于故意抑或无心;如果是蓄意谋杀,则应判死罪,把他交给报血仇的人,将他治死。――《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防止滥用逃城: 规定逃城绝不能成为蓄意杀人之徒的隐身处。若综合民35章,书20章所记录关于此事的逃城制度之律例来看,首先,发生杀人案的那城长老当派人去逃城逮捕藏身于逃城的杀人犯。之后,在城门当着众人之面,断定杀人者是否出于蓄意。若辩明他是无心失手而杀人,便会重新被送到逃城,在那里生活到大祭司去世之时。与此相反,若是判明蓄意杀了人,他便被处以死刑。此时,先由死者的亲人,即报血仇的先拿石头打那杀人犯,之后,众人一起拿石头打死杀人犯。藉此维持了以色列社会共同体的公义、秩序及纯洁性,并严重警告了罪恶。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12】「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申十九12 报血仇者是些甚么人?】“报血仇的人”是与被杀之人最近的男性亲属,是家族的保护者(参民35:19)。――《灵修版圣经注释》 【申十九 13】「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申十九 14】「“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这样做就等于偷窃(比较二七17;伯二四2;箴二二28)。――《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古代社会划分地界,立石为记,也用树木等物作记号。挪移地界就是侵夺他人土地。──《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禁止挪移地界:地界是一块刻有产业界线的石碑。挪移地界为神所咒诅(参串; 箴23:10),可能是要防止富户恃着势力,为了增添自己的土地而不惜欺负贫穷者,故定下此律例。(参伯24:2; 赛5:8; 何5:10)――《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 在土地登记制度尚未发达的古代社会,境界标志即地界(箴22:28)等起了划分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在这里“地界”指古代近东地区为了标志田产的区域或行政区域,刻字而立的石头。因此,任意挪移区分土地所有权的地界就是欺骗或抢夺邻人之财产的犯罪行为,故,律法根据第八诫与第十诫而严禁这种行为。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15】「“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作见证: 圣经所说的“证人”并不是今日法律上的证人,而只是从第三者的立场客观地陈述自己所见所闻的人,并且他还负有为了处罚罪人而告发犯罪事实的控诉者的责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15~21】在法律诉讼里,一个人的见证是不足够的,必须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假见证要由祭司和审判官来查究(一七8,9),并以被告受指控的罪状惩罚那作假见证的(16~21节)。 有关作见证的要求——在杀人罪案里已经详述(比较一七6)——引用至所有的刑事罪案。关于“以牙还牙”的处罚法(21节),参看利未记二十四章20节的脚注。――《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这是保持司法公正的规定。法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能定案。审判事宜由审判官和通晓律法的祭司办理(18节)。证据由见证人提供。为了防止作假见证诬陷人,作假见证的人要按他指控他人的罪状而受处分(18~19节)。新约时代,使徒也引用旧约的先例来解决教会内的争执(提前五19;太十八16)。──《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在法庭上作假口供:当时的审讯程序主要是凭见证人的口供,为免有人作假见证诬害被告,亦为了保持判决的公平,故此必须规定有两三个见证人;如果发现见证人捏造假口供诬诽被告,就要待他如同他待被告一样,叫他接受被告应得的惩罚(21)。――《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证人的律例: 本文是基于第九诫的关于审判之证人的内容。规定至少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说出一致的证词才能使罪成立,这是为了防止诬告或作伪证,以维持审判的公正性(17:6,7)。关于严格的同害复仇法(21节),这绝不是个人性的复仇方法而只是说明了由司法机关执行刑罚。律法在个人性层次上强调上要无限地宽容,饶恕,但在社会性层次上则强调为了实现公义,维持秩序及防止犯罪,应当严格地执行法律。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16】「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凶恶」:描写作假见证者陷害别人的阴毒心态。(参诗35:11) 「作恶」:可指叛道反教(13:6; 赛1:5; 耶28:16)。――《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申十九 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要站在……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由此可知,关于伪证罪或诬告罪的案件是由中央圣所的大法庭来审理(17:8,9)。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申十九 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申十九 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本书多次要求除恶,不只主张严惩作恶者,也要把那恶本身去除。这里和十三5;十七7;二十一21等等都是除恶务尽,从根本上铲除恶的规定。──《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申十九 20】「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申十九 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命偿命”的原则可看《出埃及记》二十一24~25;《利未记》二十四20及注,也可参《马太福音》五38~4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受到同样保障。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伤害他人生命必须用自己的生命去偿还,此例非鼓励复仇,所强调的乃积极爱护生命。主耶稣劝勉人要以德报怨,纠正后人对此法的误解。──《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指所谓“同害复仇法”(Lex Talionis)。此语源自罗马成文法律“十二铜版法”。若说“血的复仇法”是处罚杀人行为的法律,“同害复仇法”则是处罚伤害身体之人的法律。在古代近东法律中,除了旧约之外,明确论到同害复仇法的法典只有汉莫拉比(Hammurabi)法典。这一思想基于古代社会单纯的报仇逻辑,即若有人使他人受到不可治愈的永恒伤害,就当付出相同的代价。在刑法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执法初级形态,此报仇率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此法因侵犯个人人权与浪费国家人力的缘故,逐渐改善,最终以物质性赔偿代替了身体上的报复。旧约只有三处论及同害复仇法,即本节,出21:23-25;利24:17-21等。其特征是其它律法规定都是条件性形式(即,句式为“若……就”),此法却是必然性形式(即,句式是“必须……”)。只是,圣经所提同害复仇法的根本原理是秩序与保护的精神,即预先防止因感情冲动而施加越过罪之代价的复仇行为,引来更大报复的恶性循环。日后,耶稣基督成就并升华了此律法的根本精神(太5:17)。耶稣超越了以恶报恶的逻辑,教导了以善报恶的“爱子牺牲之法”(太5:28-44)。亦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害复仇法,因基督的十字架精神就升华为“有人打右脸,连左脸也由他打”的爱仇敌之法。这种爱、牺牲与宽恕之法正是基督教的根本精神。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思想问题(第19章)】 1 试找出贯彻本章的主题。 2 神的公义和公正应如何在断案,保全地业、慎待见证人上彰显出来?今日教会又当如何彰显神的公义?参西4:1; 彼前2:9, 13-14; 3:8-13; 4:15-19。 ──《串珠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