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二十一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兒女生活的條例(八)】 一、發現屍首卻無法查出殺害者的處理條例(1~9節) 二、娶被擄女子為妻並其後變心的處理條例(10~14節) 三、長子的名分並不可擅立長子的條例(15~17節) 四、對頑梗悖逆兒子的處理條例(18~21節) 五、人犯死罪被治死後屍身掛在木頭上示眾的條例(22~23節) 貳、逐節詳解 【申二十一1】「“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呂振中譯〕「『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土地上、若發現有被刺死的人、他倒在野外,不知道是誰擊殺的,」 〔原文字義〕「遇見」遇到,發現。 〔文意註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這是一宗懸案,兇手未能查明緝獲,土地已因血案被玷污,必須贖罪才能潔淨,而贖罪的責任誰屬,歸最近的城邑公眾承擔。 〔話中之光〕(一)從本章開始所吩咐的律法,卻都是一些瑣碎小事(參申二十一1~二十五19)。因為神要百姓在日常的生活中,實際地操練敬畏神、謹慎保守自己的心靈(參申四9~10)。今天,我們也應當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開始操練自己的敬虔,「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三國志˙蜀書˙先主傳》),藉著生活中的操練來建立自己、活出神的性情。 (二)在神所賜的地土上,祂十分留意維持地土上的潔淨,祂正面的指導神的百姓該如何生活與行事,也同時教導他們如何去處理一些使地受玷污的事,重新恢復地的潔淨。祂的性情是怎樣的聖潔,祂也要求祂的百姓在所居住的地維持地的潔淨,不使地給玷污了,以致阻礙了神在他們中間行走。人也許會忽略維持地的潔淨,但神絕沒有把這看作小事,神重看祂與百姓的同在,祂也要求祂的百姓留心祂的同在。 (三)在神的子民中間,發生了命案,這命案並沒有留下任何可以破案的線索,這要怎麼辦呢?案子不能破,只好不了了之。但命案所造成的污染還是要清理,不可以馬馬虎虎的處理,罪的污染一天存留,神的子民就一天不蒙紀念,這是大事,誰也不能等閒視之。 【申二十一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呂振中譯〕「那麼、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量那被刺死的人四圍的城市離那人多遠。」 〔原文字義〕「量起」測量;「量到」(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長老和審判官』指平時負責附近轄區的治安和審理案件的人;『量到四圍的城邑』指測量陳屍地點至周圍城邑的距離,以查出最接近的城邑。 〔話中之光〕(一)神給他們一個處理的方法,若是從表面看,人也許很不以為然,但是我們能體會到字句內的精意,我們必然能領會這是十分嚴肅的事。這條例不是消極的去追查罪因,人雖沒有辦法再作甚麼,但神的察看還是要追討犯罪的人。如今神要他們作的,是要他們積極的去掉罪的污染。 【申二十一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呂振中譯〕「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城,那城的長老要取牛群中一隻母牛犢、就是未曾被用來耕種過、未曾負軛拉過東西的。」 〔原文字義〕「最近」接近的;「負」拖曳。 〔文意註解〕「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那城的長老』一旦查出最接近的城邑,便須由那城負責贖罪,歸治理那城的長老代表全城為之;『未曾耕地、未曾負軛』意指未曾被玷污,全然聖潔;『母牛犢』有別於一般獻贖罪祭所用的公牛犢(參利四14)。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呂振中譯〕「那城的長老要把那母牛犢牽下去到一個有活水長流的谿谷、就是未曾被耕種過、末曾被撒過種的,在那裏、就在谿谷間、把那母牛犢的脖子打折了。」 〔原文字義〕「流水」溪流;「山谷」河谷。 〔文意註解〕「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指山谷中溪水川流不息且尚未被開墾的地點;『打折母牛犢的頸項』即指置之於死,表示罪案原該被判死刑。 〔話中之光〕(一)以母牛犢的死來清除罪的污染,那就是代罪的法則的運用。我們注意這一隻牛,可以說是沒有背負過人的重擔的,牛犢是表明兒子的地位,母是說出有生命延續的能力。這只母牛犢正是作了無罪的主耶穌的表明,祂以祂自已的聖潔無有瑕疵的資格來解決人的罪。 (二)代罪本身就是一件付代價的事實,主自己固然是以死來作贖罪的代價,承受罪的赦免的人也該明白付代價贖罪的事實。所以那城的長老要預備牛犢,再把它牽到還沒有開墾的山谷地,就是並不是近處之地,然後在那裡把牛犢殺死。這幾樣事每一樣都是給人體會要付代價的感覺。 (三)打折牛犢頭項的地點是在有流水的谷中,也可以說是在穀中的水流裡打折那母牛犢的頸項。這裡面又說出,罪的除去不單是要付上生命的代價,還必須要看到,只有在生命的水流中才能除去死亡的罪。沒有生命的運行,罪的活動和污染還是不能停止。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呂振中譯〕「祭司利未的子孫要湊近前,因為永恆主你的神是揀選了他們來事奉他、來奉永恆主的名祝福的。一切爭訟一切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口所說的來判決。」 〔原文字義〕「判斷」(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祭司利未的子孫』意指從利未支派出來的祭司,故祭司乃是利未的子孫;『神揀選了他們』意指祭司的身分並非出於自願,乃是神所揀選的。 「奉耶和華的名祝福」:這是祭司的必行職責(參民六23)。 「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祭司擁有最終判決權(參申十七9),因為他們最親近神、最懂得神的心意。 〔話中之光〕(一)「妻子 אִשָּׁה」與「被擄的人 שִׁבְיָה」原文是諧音。神允許百姓娶女戰俘為妻,由「被擄的人shibyah」變成「妻子 ishshah」,因著聯合而脫離了奴僕的地位,同樣成為神的百姓。這種聯合的事實是不能改變的,女奴一次得著了自由,就永遠享用自由,即便後來離婚,也不能改變她神百姓的地位、使她再作奴僕(參14節)。 (二)同樣,基督與我們的聯合是永遠的。神使我們脫離了罪人的地位,一次成了神家裡的人,就永遠不再作奴僕。正如主耶穌所說:「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祂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約十28~29)。 (三)神要利未人來主持這個判斷,監察這個案子的澄清。神讓利未人在祂百姓的中間行使祂的權柄,在大事上或小事上,神都讓他們來顯明神的判斷,宣告神的意思。按著肉身說,利未人也是他們的弟兄,和他們是一樣的,沒有甚麼分別。但是神的揀選在利未人的身上,利未人就在神百姓中間作了神心意的出口,不是利未人有超越的條件,而是神使用他們作權柄。 【申二十一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呂振中譯〕「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那城的眾長老要在谿谷間在脖子被打折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原文字義〕「洗」清洗。 〔文意註解〕「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母牛犢以上』指在母牛犢的上方;『洗手』表示他們與該罪案無關(參太二十七24)。 〔話中之光〕(一)打折母牛犢的頸項就是死,罪的工價乃是死,他們藉著死的代價來表明清白。頭一件事,他們宣告他們對這命案並不知情,雖然不知情,但還是承認罪是罪,不因為不知道,便不以罪為罪。站在神的一邊定罪為罪,是清除罪的污染的第一步,不以罪為罪的,定然是繼續的活在罪中。 【申二十一7】「禱告(原文作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呂振中譯〕「他們要應聲申明說:“這血我們的手未曾使它流過,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過。」 〔原文字義〕「禱告」回答,回應。 〔文意註解〕「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禱告』原文是回答,指一種儀式的聲明;『未曾…未曾』指與該罪案完全無關,表明其潔白和公正。 【申二十一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呂振中譯〕「永恆主阿,求你赦宥你人民以色列、就是你所贖救的;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人民以色列中間;總要使他們流人血的罪得除淨。"」 〔原文字義〕「無辜」乾淨的,免罪的。 〔文意註解〕「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流無辜血的罪』意指:(1)流人血者必被問罪;(2)凡無法查明被害的原因,均視為無辜;『歸在你的百姓』暗示居民有責任提供安全的環境;『必得赦免』因有母牛犢受死代贖。 〔話中之光〕(一)神的百姓是一個整體的見證。這也正是我們在基督身體裡生活的原則,任何一個肢體的罪都會影響身體的見證,所以誰也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誰軟弱,我不軟弱呢?有誰跌倒,我不焦急呢」(林後十一29)?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呂振中譯〕「這樣、你既行了永恆主所看為對的事,你就從你中間把流無辜血的罪肅清了。」 〔原文字義〕「看為正的事」筆直的,正直的,公正的;「除掉」燃燒,消耗。 〔文意註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意指遵行神的律法誡命。 「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除掉』意指沒有留下痕跡的消除。 【申二十一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呂振中譯〕「『你出去與仇敵交戰的時候,永恆主你的神把他交在你手中,你把他拿為俘虜。」 〔原文字義〕「擄了(原文雙字)」擄掠(首字);俘虜(次字)。 〔文意註解〕「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意指爭戰中得勝並擄獲敵人。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呂振中譯〕「你看見俘虜中有丰姿俊秀的女子,就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原文字義〕「美貌(原文雙字)」形狀,樣式(首字);美好,美麗(次字);「戀慕」愛,牽繫。 〔文意註解〕「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意指心被特定異性吸引,思慕與她共度一生。 備註:神命不可留迦南人的活口(參申二十16),故這些俘虜當係迦南人以外的敵人,可以將其婦女、孩童、牲畜、財物據為己有(參申二十14)。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可以領她進你家中;她要剃頭修甲,」 〔原文字義〕「領」帶進,帶來。 〔文意註解〕「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剃頭發,修指甲』有兩種可能性:(1)為她父母哀哭(參13節)的表示;(2)潔淨自己,使與未來的丈夫相稱。 【申二十一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呂振中譯〕「脫去被俘擄時的衣裳,住在你家裏,哀哭她父親和母親一個月的工夫;然後你可以進去找她: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原文字義〕「脫去」轉變方向,出發;「同房」進入(特殊關係)。 〔文意註解〕「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意指脫下異族的服裝,改穿猶太服。 「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哀哭父母』也有兩種可能性:(1)父母死於戰亂中;(2)女子歸化猶太籍,與父母從此訣別。 「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意指必須先作到上述條件,然後才能正式成為夫妻。 〔話中之光〕(一)神允許祂的百姓娶在爭戰中擄來的女子為妻。這一個婚姻的關係改變了那女子的地位,因為她與神的子民聯合了,就脫去了被擄的地位,不再是奴僕,而是神子民中的一個人。哀哭父母是表明完全承認不蒙神紀念的地位。如今有了機會脫離這地位,進到神子民的家中,不再作外人,而是成了大蒙眷愛的家裡人。喇合的歷史也可以說明這事。 【申二十一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呂振中譯〕「將來你若不喜愛她,就要送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了銀錢而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已經玷辱了她。」 〔原文字義〕「喜悅」對…很喜歡,以…為樂;「意」魂,自我;「玷污」苦待,錯待。 〔文意註解〕「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意指要待她如正式娶進門的妻子,必須尊重她的權利。 「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一旦成為夫妻,便不可待她婢女,隨意轉賣。 〔話中之光〕(一)後來,人或許對她發生了感情上的變化,這種變化也不能改變她的地位,使她再作奴僕。「玷污了她」的原意是「使她降卑了」,就是說聯合的事實是不能改變的,感情上的變化已經是使對方降卑了,使她受侮辱了,因此絕不能再以戰勝者的身份去對待她,她一次得了自由,就永久享用自由。 (二)人能否守這規條是一件事,但這規條卻是神對人的心意的表達。我們雖是罪人,但神卻看我們是美麗的,因為人是照祂的形像被造的。祂看中了我們,給我們恩典脫去罪人的地位,就愛我們到底。人的感情會有變化,但祂對我們的愛卻永不更改。祂看基督與我們的聯合是永遠的,一次成了家裡的人,就永遠接納我們作家裡的人,祂永遠是抬舉我們的神。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呂振中譯〕「『人若有兩個妻子,一個是所愛的,一個是所不愛的;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所愛的和所不愛的都生了;但長子卻是出於所不愛的;」 〔原文字義〕「所惡」恨惡,不愛(愛的程度上有差別)。 〔文意註解〕「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古時以色列人容許「多妻制」(參撒上一2);『所愛…所惡』乃是假設的情況,並非一定如此。 「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長子』這裡是在強調長子的名分(參17節),不論他的母親是誰。 【申二十一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呂振中譯〕「那麼、到要把所有的傳給兒子做產業的日子,他可不要將所愛者的兒子認為長子、排在所不愛者的兒子、就是事實上的長子以上,」 〔原文字義〕「分給…承受」分配產業,使繼承;「以上」在…之前,在…之先。 〔文意註解〕「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即指在分配財產給眾子之時,無論是在生前或死後。 「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不可將…立為長子』無論是立遺囑或執行遺囑,均不可違例更改長幼次序。 〔話中之光〕(一)人的感情最容易使人對神的權柄偏離,因此一定要小心去對付。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的接觸使人生髮感情上的差異,但這些差異絕不能影響神在人中間所作的安排。人有權柄去處理自己家中的事,但是絕不該憑著自己的感情去越過神的安排,不然就是不認識權柄。 (二)長子就是長子,誰也不能改變這事實。人不能把愛妻所生的立為長子,使他接受長子的名分,人若是這樣作,就是改變神的安排。流便雖是因犯罪失去長子的名分和祝福,但在自然的次序數點上,他仍是長子。只有犯罪的原因可以使長子失去長子的祝福,但也不能改變長幼的次序。人若憑己意改變神的安排,那也是不認識權柄。 【申二十一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呂振中譯〕「卻要認所不愛者的兒子為長子,將一切所有的分兩分給他,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時初生子;長子的名分本是他的。」 〔原文字義〕「認」認識,承認;「多加一分(原文雙字)」二,雙(首字);口(次字);「強壯」首先,上好;「名分」判決,判案,律例。 〔文意註解〕「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多加一分』以色列人的長子有雙份的權利。 「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長子的名分』指以色列人長子的特殊地位和權利,父親不在時,可以代表家族,又較其他兄弟可以多得一份產業。 〔話中之光〕(一)神的百姓即使在處理自己家事的時候,也要學習敬畏和順服神的權柄,不可任憑自己的感情越過神的安排。「長子的名分」是根據自然出生的順序,也就是神權柄的表明。人若憑著自己的偏好而改變神的安排,就是不順服神的權柄。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呂振中譯〕「『人若有倔強悖逆的兒子,不聽從他父親的話或母親的話;他們雖懲罰他,他還是不聽從;」 〔原文字義〕「頑梗」頑固,叛逆;「背逆」悖逆的,抗拒的;「懲治」懲戒,訓誡。 〔文意註解〕「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頑梗悖逆』指行事叛逆,不肯聽從父母的勸導和責罰,再三糾正,仍舊我行我素。 〔話中之光〕(一)父母維護「長子的名分」(17節),是因著敬畏和順服神;父母對付「頑梗悖逆的兒子」,也是因著敬畏和順服神。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呂振中譯〕「那麼、他父親和母親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出去到那地方的城門、他本城的長老那裏,」 〔原文字義〕「抓住」掌握,捉住。 〔文意註解〕「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城門』是古時以色列人審理案件、處裡公務的地方;『本城的長老』是治理本城的官長。 〔話中之光〕(一)「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2~3)。神如此重視「孝敬父母」,因為人若不順服生身的父母,必然也不會順服造他的神。「頑梗悖逆的兒子」不只是悖逆父母,而且是悖逆神、違反十誡,已經超出了家庭糾紛,危害到社會,所以必須帶到「本城的長老」那裡審判。這裡的死刑表明,這兒子的罪可能是「打父母」、「咒駡父母」(出二十一15,17;利二十9)。根據猶太人的傳統,以色列的歷史上並沒有出現過這種案例。 【申二十一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呂振中譯〕「對他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兒子倔強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個貪喫好酒的人。"」 〔原文字義〕「貪食」浪費,濫用;「好酒」醉酒,嗜酒。 〔文意註解〕「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貪食好酒的人』意指好吃懶做、毫無用處的人。 【申二十一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呂振中譯〕「他本城的眾人就要扔石頭砍他,砍到死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這樣、全以色列聽見,就懼怕了。」 〔原文字義〕「那惡」壞的,惡的;「除掉」燃燒,消耗。 〔文意註解〕「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是對藐視、污辱父母的逆子,在公眾面前仍倔強、不知悔悟者的最後嚴厲懲治,一般仍視情節輕重,是否接受矯正而給予適當懲罰。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那惡』是指嚴重悖逆父母的惡行。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呂振中譯〕「『人若犯罪、有該死的罪案,他被處死了,你將他挂在示眾木上;」 〔原文字義〕「犯」判決,判例,律例;「掛在」掛起來,吊死。 〔文意註解〕「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掛在木頭上』指懸掛屍首示眾,用意在警戒眾人。 【申二十一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呂振中譯〕「他的屍體你不可留在示眾木上過夜,總要在當天將他葬埋,因為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詛的;這樣、你就不至於使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以為業的土地蒙不潔。」 〔原文字義〕「必要…葬埋(原文雙同字)」埋葬。 〔文意註解〕「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一般慣例,屍體必須在日落以前取下(參書八29);『免得玷污了…地』死屍被視為不潔(參利二十一1)。 「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主耶穌被掛在木頭上,是為罪人成為咒詛(參加三13)。 〔話中之光〕(一)「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加三13)。主耶穌代替我們每一個當死的人被「掛在木頭上」,承受了我們當承受的恥辱和咒詛,才使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得著了自由。 叁、靈訓要義 【矯正邪風】 一、無名屍首之治安責任(1~9節): 1.「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1節):若有謀殺懸案。 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2~3節):要量出距離無名屍首最近的城邑。 3.「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3~4節):那城的長老有責任負獻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5節):由祭司監督處裡。 5.「那城的眾長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6~7節):長老在祭司面前申明無辜。 6.「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8節):求神赦免流無辜之血的罪。 二、娶被擄女子不可任意妄為(10~14節): 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11節):若有意娶被擄的女子為妻。 2.「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12~13節):她須潔淨自己,為父母哀苦一個月。 3.「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3節):然後娶她為妻。 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14節):娶後若變心,要讓她自由離去。 三、不可擅立長子(15~17節): 1.「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15節):若長子的生母是你所不喜歡的。 2.「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16節):不可因為生母改立長子。 3.「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17節):要按長子的名分多加一分產業給長子。 四、對付頑梗悖逆的兒子(18~21節): 1.「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18節):要管教頑梗悖逆的兒子。 2.「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18~19節):不聽從父母管教的兒子要交給長老處理。 3.「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21節):長老有權判定頑梗悖逆的兒子死罪。 五、死刑犯屍首掛木頭上示眾(22~23節): 1.「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22節):死刑犯的屍首掛木頭上示眾。 2.「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23節):當日要將屍首葬埋,免得玷污了產業之地。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