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三十五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的設立】 一、要分給利未人四十八座城,包括六座逃城(1~8節) 二、河東三座、迦南地三座逃城供誤殺人者暫住(9~15節) 三、故意殺人者必被治死(16~21節) 四、誤殺人者可逃到逃城內直到大祭司死才可出城(22~34節) 貳、靈訓要義 【設立逃城】 一、逃城的地位和性質(1~15節): 1.「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2節):表徵神顧念事奉神之人的生活。 2.「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3節):表徵神顧念到他們生活的基本需要。 3.「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6節):表徵逃城的設立:(1)歸事奉神的人管理;(2)使誤殺人的得到庇護。 4.「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12節):表徵『愛』與『公義』在此得到平衡;『權利』與『義務』兩全。 5.「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14節):表徵救恩的便利性,隨手可得。 6.「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15節):表徵救恩的涵蓋性,無所不包。 二、逃城的對象和限制(16~34節): 1.「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16~21節):蓄意殺人的不得庇護,表徵救恩不可濫用。 2.「倘若人沒有仇恨,…以致於死,…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22~25節):表徵幫助那不由自己的犯罪者,使其逃脫眼前的報應。 3.「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25,28節):表徵耶穌基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擔當了世人的罪,使罪得赦。 4.「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26~27節):表徵凡不接受基督的救贖者,難免被審判定罪。 5.「無論誰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30節):表徵神的審判是公正、公義的,令人人心服口服。 6.「故意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31~32節):表徵除了耶穌基督的救贖之外,別無拯救(參徒四12)。 7.「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33節):表徵只有耶穌基督的血是聖潔的。 8.「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34節):表徵救恩的目的是帶給人『以馬內利』(太一23),神與人同在。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民數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逃城——要設立】 講題一:逃城,救恩的逃城 經文:35:1-15 一、設在利未人的地中 1-8 1.利未人要住在眾人之中——為要牧養 1-5 十二個支派分地時,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民18:24-26;26:62)。需要眾民供養(加6:6-7;羅12:13)。 2.要在利未人的地中設立——六座逃城 6-8 利未人是住在由各支派抽出給他們的城與郊野,共有48座城(書21:41),這些就作“利未人的城邑”(6上)。逃城就是利未人城中的“六座”城(6下),在利未人的地中。 “逃城”預表基督(來6:18;約16:33);“利未人”是神僕之代表;“六座”是“人”的數目。逃城在利未人的地中:其屬性工作表示:基督的救恩要透過神僕救人,使人悔改歸向神 (徒26:18)。 二、乃是誤殺人的救恩 9-12 “逃城”的設立,為救誤殺人的人“不至於死” (12中),照樣,神設立耶穌作屬靈的“逃城”,也是為救罪人(詩98:2;提前1:15;羅3:21-25),使信祂者“不至滅亡”(約3:16)。 三、分佈約但河的兩域 13-15,(書20:7-9) 逃城分佈約但河的東西兩域,各為“三座”,為使各處的人都有分於逃城的救恩。今天,主的救恩也普及約但河兩岸,從猶太人出來(約4:22),恩溢西半球與東半球,成了屬天的“逃城”,使普天下萬民有進逃城的機會(可16:15-16;林後6:2)。 各位弟兄姊妹啊:快快進入“逃城”吧! 詩歌:《快快進入葡萄園》 講題二:逃城,救恩的避難所 經文:35:16-34 一、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6-21 這裡明說:人若屬於故意殺人的,就要把他治死(出21:12,14;利24:17)。這人決不能有分於逃城,這就是說,基督的救恩絕對不拯救那些故意犯罪的人(來6:6;10:26-31)。 屬於故意殺人(犯罪)的人,有: 1.用鐵器殺人的 16 2.用石頭殺人的 17 3.用木器殺人的 18 4.報血仇殺人的 19 5.因仇恨殺人的 20-21 二、誤殺人的必蒙救贖 22-29 1.出於無意的可歸入逃城 22-25 對於誤殺人的法制,逃城正是為救誤殺人的人,因他是出於無意 (申19:5-6)。 這可預表基督是我們罪人的避難所,使我們在他裡面得以避難(羅8:1;來6:18-19)。 2.誤殺人的若出了境外就與逃城無關 26-27 誤殺人的應在裡面,如果出了逃城就沒有保障。 這就表示離了主,就不能作什麼(約15:5-8)。 3.誤殺人的必須在逃城中直到大祭司死後才得自由 28-29 只有經歷主耶穌死而復活新生命的人,才致得到靈裡的釋放(加5:1;羅8:2,33-34)。 三、故殺人的不收贖價 30-34 1.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供 30 2.不可為他收贖價免死 31-32 逃城不是為故殺人的設立,因此不收納故殺人的(申19:11-12)。新約中也有這樣的教訓:“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壹5:16)。 3.不可因血污穢所住之地 33-34,(創4:10-12) ── 毛南春陽 【民三十五9~15;28設立逃城】 壹、 逃城的思想 一、說出神對人的愛,和祂為人設想的周到。 二、神把所有犯罪的人,都看為誤殺人的人。因為罪是始祖遺傳下來的
。從某個角度看,人犯罪等於是必然的,是身不由己的。 三、神的愛叫祂為人預備了逃避刑罰的地方,防備仇敵追襲的避難所。 貳、人後面都有仇敵追趕 一、每一人後面,都有無數的屬靈仇敵在追趕。 二、沒有信主的人,是在神公義律法的定罪追索下,又在罪與魔鬼的緊纏下,世界罪惡潮流的推波鼓蕩下,叫人心神不得安息。 三、信了主的人,就客觀方面說,是脫離了撒但的管轄。但就主觀方面說,你如果沒有在經歷上完全進入神所指定的地點,就仍在各樣的仇敵纏磨下。 1.良心在經歷上,還不能完全脫離自責的定罪。 2.仇敵不甘心放掉他的俘虜,常常伺機再奪回掠物。 3.罪與嗜好世界的權勢,仍時圖奪回失地,重回老巢佔據(太十二43~45「新一七下」)。 四、所以經上警告我們,要儆醒防備仇敵的追襲(彼前五8「新三四〇上」)。 叁、逃進逃城的屬靈意義 一、逃城第一個靈意代表神,宇宙間最安全的地方就是神所在的地方(詩四十八1~2「舊六九一下」)。 二、逃城第二個靈意代表基督。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惟有基督比他人、勝過他(約壹四4「新三四八上」)。所以住在主裡面最安全。 三、逃城乃位於利未人的產業中。利未人是作祭司的支派,是實際親近神的一班人,代表在教會裡屬靈愛主的人。所以住在逃城中,也表示住在教會中愛主屬靈的人中間。因為基督和神的實際,都聯合在他們中間。 四、逃城共有六座,分佈在約但河東三座,約但河西三座 。神的意思,是要縮短人和神中間的距離,叫人很快的能到達神裡面。所以人今天找神,不必花太多的力氣,心一歸向主,口一向主張開,靈一回到聚會中,就可進到神裡面。 五、要進逃城,就得作一「逃」的人。基督徒對主要「追」,對仇敵要「逃」。逃得慢的人,就會被老鷹、獅子所代表的仇敵抓住了;也會像羅得的妻子被審判的刑罰擊倒了。(參看申二十五18「舊二四八上」;創十九22,26「舊二〇上」)。 六、住進了逃城,就得接受逃城的約束。住在主裡是一種享受,但也是一種約束。信徒的行事為人,都得受神的真理和靈的約束,不可任來任往,否則會遭到示每違命的悲劇——預表屬靈的死(參看王上二39~46「舊四一九下」)。 七、等受膏的大祭司死了,才可出逃城。這裡面也有屬靈的意思。信徒住在基督這逃城裡,一面似乎受到神的約束。但就另一面說,我們屬天的大祭司基督已經死了,並且復活了。所以我們因著祂
,又可以作一個在靈裡釋放自由的人。因為我們一切消極的問題,都已因祂的死得到解決了。 八、新耶路撒冷,就是逃城的最終形態。信徒一直留在逃城中,就成為將來被建造在新耶路撒冷城中的一分子。——薛道榮《聖經闡要(舊約卷一)》 【避難的城市(三十五1~34)】 一、惟有故意殺人的要被殺 二、禁止以金錢來贖命 ——《每日研經叢書》 【設立六座逃城(三十五9~34)】 一、引至保障之路 二、在基督裏有安全 ——《新舊約輔讀》 【拾捌、最後的命令和律例(民三十五~三十六章) 】 一、以色列需為利未人留城邑(民三十五1~8) (一)以色列人要分出城邑給利未人居住 1.好給他們居住 2.好安置他們的財物 (二)城根之外量一千肘,另外東南西北各量二千肘,作城邑的郊野 (三)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包括逃城六座 (四)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按利未人人數的多少把城邑給他們 二、逃城的條例(民三十五9~34) (一)逃城六座,在利未四十八座城中分出(民三十五6~7) (二)逃城為誤殺人的居住 (三)在河東三城,在迦南三城 (四)故殺人和誤殺人的分別,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五)報血仇的追故殺人的,只可追到逃城為止 (六)人住在逃城,直到那時受膏的大祭司死了為止 (七)住在逃城的人出了逃城,報血仇仍可以殺他 (八)大祭司死了,他們就可以回到所得為業之地 (九)對故殺人的審判(民三十五29~33) 1. 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 2. 故殺人的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 血是污穢地的 4. 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十)不可玷污所住之地——「我」─主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
梁家聲《浩大救恩—曠野的事奉與經歷》 【第卅五章 地業及逃城】 (一)、 利未人的地業 (1)、四十八座城給利未人。 (2)、其中有六座逃城,使誤殺的人可以逃到那些城。 (3)、從城邑郊野四圍各量二千肘.牧放牛羊。 (二)、 逃城的意義(是一個赦免的地方;是一個保護的地方;是一個平安的地方) 據說在約但河東及西各有三座逃城,使要奔往逃城的人,在一天之內一定
可以跑到逃城,而據說以色列人,每一年的經費中,最優先的是修築逃往
逃城的路,並設置清楚的路標。 (1)、使誤殺的人可以逃到那地。 (2)、使誤殺的人先受該城的人受審判。 (3)、會眾要救誤殺的人脫離報血仇的人。 (4)、離開了逃城則失去保護,報血仇的人遇見他,將他們殺了,報血仇的無罪。 (5)、待大祭司死了之後,誤殺的人可以回到自己的地業。 (6)、故意殺的人不可收他的贖價。 ──民數記綱要(衣立凡) 【逃城】 讀經:民數記三十五章;申命記十九章;約書亞二十章一至六節。 一、人犯罪的簡易 1、逃城是為著誤殺人的(誤殺就是無心不知不覺的殺人) 2、人今天不知不覺的犯了該死的罪,人正在教書,施捨救濟窮人,升官發財,哪知不知不覺犯了該死的罪(舉實例說明如何誤殺)。 3、不要以為犯罪是輕易的事,請記得殺人是要償命的,就是誤殺了還得抵命。 二、神的救法 1、講明那時神在以色列人中間為他們設立逃城六個。約旦河西三個,河東三個。(六等於三乘二,三是神的數字,二是見證的數字)河東河西各有三個,乃是使誤殺人的便利逃避。如果只有一座城,誤殺人的人就很難逃入逃城了。 2、這就是三而以的神,到東半球也到西半球來殺人,今天你無論住在何處,這逃城都離你很近,而這逃城就是三而一的神在地上作人的逃城。人只要覺得自己是該死的,一投靠三而一的神,就得到保障了。 3、逃到逃城的人,一直要等到大祭司死了才得釋放。這是預表到基督死的時候我們才得釋放。所以逃入逃城就是逃入基督的死裡。就逃城說,我們是逃避。就基督的死說,是我們的釋放。 三、得救的路 1、
快跑——不錯,逃城離你近,但是要快跑,以免報仇的人追上。快跑就是快信,免得(報仇的臨到)來不及逃命。無論你作什麼事,既誤殺人,就馬上離開誤殺人的原在地,快快進入逃城。快跑就是快歸主,主就是逃城。 2、接受主的死——等到大祭司(基督)死了才無罪開釋,所以要承認主是為你死了。 ──《福音材料267題》 【住耶和華的城中 民數記35章】 逃城預表主的救恩: 住在逃城就是住主的恩中。 一丶事奉之地有神逃城35:1-8 二丶知神為何設立逃城35:9-12 三丶到處都有神的逃城35:13-15 四丶故意犯罪拒進逃城35:16-21 五丶誤犯之人住在逃城35:22-25 六丶不可離開神的逃城35:26-28 七丶罪審清後進入逃城35:29-32 八丶神住聖城人住逃城35:33-34 ── 作者不詳 【民數記第35章利未城邑】
── 張志新《民數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三十五章【利未城邑】 1) 利未人得城居住、1/3 2) 共有城四十八座、4/8 3) 誤殺人可進逃城、9/15 4) 故殺人必要償命、16/21 5) 無冤仇無意傷人、22/24 6) 進逃城保全性命、25/28 7) 故意殺人被治死、29/31 8) 流血玷污所住地!33/34 ──郭提多《民數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