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五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除去污穢的條例】 一、身體不潔的要出到營外(1~4節) 二、犯罪者認罪賠償的條例(5~10節) 三、丈夫疑妻行淫時釋疑的條例(11~31節) 貳、靈訓要義 【除去污穢的條例】 一、身體不潔的要出到營外(1~4節): 1.「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2節):三種不潔淨的人: (1)『長大痲瘋的』表徵從人裡面的罪性顯露出來的罪污(參利十三2)。 (2)『患漏症的』表徵天然生命的流露,是不潔淨的(參利十五2)。 (3)『因死屍不潔淨的』表徵沾染屬靈死亡的污穢。 2.「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3節):表徵教會應當把舊酵除淨,免得全團發起來(參林前五6~7,11)。 二、犯罪者認罪賠償的條例(5~10節): 1.「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6節):表徵任何得罪人的罪,就是得罪了神。 2.「他要承認所犯的罪」(7節):不僅要向人認罪,還要向神認罪(參約壹一9)。 3.「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7節):表示犯罪的人須賠償別人的損失。 4.「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7節):作為懲罰性的賠償。 5.「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8節):若沒有可接受賠償的人,則要歸給祭司。 6.「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什麼,都要歸給祭司」(8~10節):為得罪神而須向神獻祭贖罪,祭牲要歸給祭司。 三、丈夫疑妻行淫時釋疑的條例(11~31節): 1.「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12~14節):丈夫對妻子起了疑心,卻沒有證據。 2.「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裡,又為她帶著…疑恨的素祭」(15節):丈夫要將妻子和素祭帶到祭司面前。 3.「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16,18節):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手中拿著素祭站在神面前。 4.「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裡,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祭司手裡拿著致咒詛的苦水」(17~18節):祭司要調製致咒詛的苦水,並叫那婦人拿著。 5.「…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裡,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19~24,26節):祭司要叫那婦人發咒起誓,並喝致咒詛的苦水。 6.「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25~26節):祭司要獻疑恨的素祭。 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裡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詛」(27節):那婦人若犯淫行,喝了致咒詛的水後就必受神懲罰。 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28節):那婦人若未犯淫行,喝了致咒詛的水後反要蒙福。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民數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排除罪汙的律例】 講題一:要汙者出營之例 經文:5:1-4 一、汙者的表現 1-2 這裡指出有三種不得居營中的汙者。 1、大麻風的。“大麻風”——可包括某些傳染性的皮膚病,如癬癩(利13:1)。這也是罪的象徵,必“越爛越大”(提後2:17)。 2、患漏症的。“漏症”——指長時期的性器官漏病(利15章),可預表“貪行種種的污穢”(弗4:19)。 3、因死屍的。 “死屍”——預表靈性的死人(太8:22);接觸死屍——預表與靈性的死人同流合污(弗5:7,11-12),因此也成為不潔。 二、逐出的原因 3-4 1、免得污穢全營 3節。這是表示新約教會裡應當除罪酵(林前5:6-8,11,13)。 2、因神住在營中 3-4。“營”——表示教會, 神住在教會中,因此教會也當聖潔(林後6:14-16;彼前1:15;來1:9;書7:12),才致與主同行(啟3:4)。 這經文中有所規定,不潔的以色列人不可住在營中,要摒除營外。這與耶穌手摸病人、叫死人復活、親近稅吏和妓女有否互相抵觸?(利11:44-45) 講題二:論向人賠罪之例 經文:5:5-10 一、賠罪之法 5-7 這裡論到虧負人家物質方面的賠罪之法—— 1、要認罪: 5-7節 2、要賠還: 7節 這裡所指出的虧負及賠償方法,在《利未記》第6章1-5節有詳細說明。 無論是詭詐、搶劫、欺壓或拾遺都是虧負別人,對 神不忠實,犯者須認罪及贖罪。在要訓上,這“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一”——表示要使受虧負者的心得滿足的安慰(太5:23-24)。 二、接受之人 8-10 這段經文所處理特殊的情況,是補充《利未記》第6章1-7節的條例—— 若物主已死,賠償應歸親屬;若物主沒有親屬,就要歸祭司。無論如何,虧負了人必須作補償,若補償歸給祭司,這補償不能代替贖罪時應當獻上的祭物及應當給祭司的禮物(舉祭)。若將二者混淆,便是進一步的限巧犯罪。向人認罪作出賠償,是與
神、與人和好的基礎,是以色列民和諧相處的關鍵;否則大家相咬相吞,整個民族便衰萎不振,更談不上進佔應許之地了。 今天,屬靈的會眾也當處置好這些人際關係,主耶穌說:我告訴你,若有半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路12:57-59) 講題三:驗疑妻行淫之例 經文:5:11-31 一、丈夫帶妻子的獻祭 11-15 婚姻的和諧也很重要,不能容許不貞和疑恨。本段經文處理妻子清白與妻子不貞的兩種情況: 1、妻子的不貞:11-13節 2、丈夫的疑恨:14節 丈夫的疑恨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妻子確實有淫亂行為,而沒有充分客觀的證據而產生疑恨; 一種是妻子是貞潔的,而是丈夫對她有疑恨。這兩種都需要檢驗,經給予夫妻間再沒有隔閡。 3、疑恨的素祭: 15節 儀式有三個要素:象徵、動作及含義。 這素祭對丈夫來說是疑恨的素祭(疑恨本身也是罪),對妻子來說是思念的祭,求
神思念鑒察這件事,顯明她是否有罪。這丈夫帶妻子獻祭之律法的目的,為要女人忠貞于丈夫,這也是女人的本分(多2:5;彼前3:2);又預表教會當忠貞于基督(林後11:2-3)。 二、祭司對婦人的定例 16-22 1、苦水的制法: 16-17節 祭司要預備的“致咒詛的苦水”(18節)——是用聖水(出30:18)和塵土混合而成,並加入婦人發咒起誓之字的墨水(23節)。 聖水是為潔淨之用,吃塵土是代表咒詛(創3:14),加上婦人自願起的誓,得以驗證。 2、思念的素祭:18節 3、苦水的效應:19-22節 第一,忠貞的效應—— 第二,污穢的效應—— 第三,婦人的回應—— 三、妻子經試驗的結果 23-31 1、祭司咒詛寫字於苦水:23-24節 2、祭司獻祭婦人再喝水:25-26節 3、婦人喝苦水檢驗結果:27-28節 婦人經喝苦水的試驗之後,就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已經行淫的婦人必被咒詮詛,這咒詛就代替了行淫之懲治(利20:10)。第二種是沒有行淫的婦人必與咒詛無關,且要懷孕。 4、婦人真行淫必須擔罪:29-31節 神在當時藉著律法對此罪作正確的驗證,明顯地鑒別出這婦人是貞婦或是淫婦,也實行了公義的審判。將來,在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神也必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5-6)。 犯罪者必須自我承擔罪的後果,俗語說: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人生在世,也有收穫;你怎麼種,就怎麼收。這話有道理嗎?(羅2:6-8) ── 毛南春陽 【聖潔的事奉(五1~31)】 一、凡不潔的都要移出營外(1~4) 二、清除干犯神的諸罪(5~10) 三、夫婦疑恨的條例(11~31) ──《新舊約輔讀》 【民數記第五章】 一、分開不潔的(1~4) 二、賠償和應得的(5~10) 三、試驗有疑點的妻子(11~31) ——《每日研經叢書》 【七、阻擋一切不潔者進入會幕 】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裏,又為她帶著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裏拿著致咒詛的苦水,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著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你若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裏,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裏面變苦了。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妻子背著丈夫行了污穢的事,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民五1~31) (一)第一類不能進會幕的人要出到營外(民五1~4) 1、耶和華曉諭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 營外去 2、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二)第二類的罪需賠還(民五5~10) 1、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干犯了主,他就有了罪 2、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3、若沒有親屬的,就歸服事主的祭司 4、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
梁家聲《浩大救恩—曠野的事奉與經歷》 【第五章 維持聖潔的生活】 (一). 不潔的人去到營外 1-4 1). 一切長大痲瘋的, 患漏症的, 因死屍不潔的,出到營外 2). 不可污穢神的營 3). 在其他處只有長大痲瘋者要出到營外,但這裡可能是包括長期的漏症, 另是因死屍不潔,是根據 19 章來看,因死屍不潔,但是不照顧自己.而拒 用除污水的人. (二). 不可虧欠人及代表神的眾祭司 5-10 (三). 不可有心裡的陰影 11-31 1). 神的聖潔甚至連心中都不可有任何的陰影 2). 對人不可有心中的疑恨,注意這女子沒有被治死,因為神的公平,男人 既沒有被治死,所以女人亦不被治死. 3). 平常的素祭是使人快樂的,但是這裡是使人不喜悅的所以不加上乳香. 頭髮散開,是沒有尊嚴,大腿要脫落,肚子發脹,指人懷孕但是郤不到期 而落胎. 4). 豫表來說--基督是我們的丈夫,所以我們不可以使主的心中存疑心,要盡 心來事奉祂. ──民數記綱要(衣立凡) 【照耶和華的吩咐 民數記5章】 一丶犯罪之人當隔離5:1-4 二丶得罪於人必認罪5:5-10 三丶得罪丈夫生疑恨5:11-15 四丶定罪主權在於神5:16-26 五丶有罪無罪果不同5:27-28 六丶查罪之法不更變5:29-31 ── 作者不詳 【民數記第5章疑妻行淫】
── 張志新《民數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五章【除去污穢】 1) 不潔者都出營外、1/4 2) 犯罪者認罪悔改、5/8 3) 舉祭要歸給祭司、9/10 4) 婚姻應持守聖潔、11/13 5) 婦人要遠避淫行、14/15 6) 獻上疑恨的素祭、16/22 7) 不認罪必遭報應、23/28 8) 雙方要真誠相待!29/31 ──郭提多《民數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