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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七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奉獻的條例】

   一、許願獻身估價的條例(1~8)

   二、奉獻牲畜的條例(9~13)

   三、奉獻房屋和地的條例(14~25)

   四、頭生和特殊奉獻的條例(26~29)

   五、十一奉獻的條例(30~34)

 

貳、靈訓要義

 

【奉獻的條例】

   一、許願獻身估價的條例(1~8)

         1.「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2):有心奉獻的人,首須奉獻自己,而生命的價值根據年齡和性別而有不同。

         2.「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3):表徵靈命成熟,靈性剛強,能投入屬靈爭戰的人。

         3.「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4):表徵雖有屬靈的經歷,但靈性剛強度稍弱的人。

         4.「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5):表徵靈命正在發展階段,靈性較軟弱的人;女子表徵靈性更軟弱的人。

         5.「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6):表徵靈命幼稚,靈性相當軟弱的人;女孩表徵靈性最軟弱的人。

         6.「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7):表徵靈命衰老,靈性有問題的人;女人表徵靈性問題多多的人。

         7.「他若貧窮,…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8):表徵有心無力的人。

   二、奉獻牲畜的條例(9~13)

         1.「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9):奉獻的牲畜,要分別為聖歸給神。

         2.「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10):牲畜一旦奉獻便不可更改,無論是好的改為壞的,或是壞的改為好的。

         3.「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10):倘若執意更改,所奉獻的和所更改的,都要分別為聖歸給神。

         4.「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11):不可奉獻不潔淨的牲畜,但一旦誤獻了,就要留置在祭司那裡。

         5.「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12):牲畜無論好壞,都以祭司估定的價值為準。

         6.「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13):倘若要收回已奉獻的牲畜,便須照所估定的價值另加五分之一。

   三、奉獻房屋的條例(14~15)

         1.「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14):房屋的價值要照祭司估定的為準。

         2.「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15):房屋一旦奉獻給神,若要贖回便須另加五分之一。

   四、奉獻田地的條例(16~25)

         1.「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16):奉獻田地,要按撒種多少估定價值。

         2.「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17~18):又要按距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

         3.「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19):田地一旦奉獻給神,若要贖回便須另加五分之一。

         4.「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但到了禧年,…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20~21):若不贖回或賣給別人,到了禧年便歸給祭司。

         5.「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22~24):奉獻所買的地,到了禧年便歸給元承受為業的賣主。

   五、奉獻頭生的條例(26~29)

         1.「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26):頭生的牲畜是神的,不能用來奉獻。

         2.「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27):不潔淨的牲畜所生的頭生,要按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

   六、其他特殊奉獻的條例(28~29)

         1.「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28):一切永獻的人、牲畜、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

         2.「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29):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

   七、十一奉獻的條例(30~34)

         1.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30):地的產物十分之一是當納的,是神的,不可用來奉獻。

         2.「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31):若要贖回十分之一,就要另加上五分之一。

         3.「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32~33):牲畜每第十隻,不問好壞都是神的,不可更換。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有關許願的規矩——歸主為聖】

講題一:許願的條例 

經文:27:1-25

    人向 神許願就當還願(23:21-23;傳5:4-5),人許願往往都是急難時許的,許後卻不肯還願。

   一、還獻身的願  1-8

第一,特許的立願。1-2

第二,估定的價銀。3-7

若有人被許給耶和華,要付給祭司的贖價如下。由於各人的年齡與性別不同,因此身價也就不同。

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     50舍客勒

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女人     30舍客勒

從五歲到二十歲的男子       20舍客勒

從五歲到二十歲的女子       10舍客勒

從一個月到五歲的男孩       5舍客勒

從一個月到五歲的女孩       3舍客勒

六十歲以上的男人           15舍客勒

六十歲以上的女人           10舍客勒

注:一舍客勒給等於10克或11.4克。

第三,按己的力量。 8

   二、還牲畜的願  9-13

這牲畜要放在壇上獻給耶和華(18:17)

都要成為聖。”(1033節)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可按祭司估定的價值,再加上五分之一,把它贖回(11-13節)。

   三、還房屋的願  14-15

   四、還田地的願  16-25

         1、田地與禧年:16-18

         2、田地與贖回: 19-21

         3、田地與聖別:22-25

(拿2:7-9

講題二、歸神的條例 

經文:27:26-34

   一、頭生的歸   26-27

頭生要歸給 神,這不算為奉獻。因為頭生的牲畜是 神的,故當歸於 神。

   二、永獻的歸   28-29

“永獻”與“當滅”在希伯來文是同一個字,指 神所特定歸他不能取回的物(6:18),亞幹就是因這罪被 神懲治(7:10-26)

   三、十一的歸   30-34

         1、地裡的出產獻給 神:30-31

         2、畜群的十一獻給 神:32-33

這十分之一的奉獻,在列祖時代就已經有這比例了(14:2028:22)。在律法時代裡提到了三個“十分之一”的奉獻:

第一個“十分之一”——是為供給專職工人利未支派的(18:21-28;利27:30-31)

第二個“十分之一”——是對 神獻祭守節之用(12:5-7,11,17-18 14:23),這相當於今天教會費用之奉獻。

第三個“十分之一”——是每三年的末年取出的,用於救濟窮苦饑民(14:2826:12)

這三個“十分之一”的捐獻加起來,是21.7%的捐獻。

演算法是:100×1/10=10,餘下的90×1/10=9,再餘下的81×1/10/3=2.7

這樣加起來的比例是21.7%;除此之外,他們還有臨時特別的捐獻,例如建殿捐獻(代上29:1-9)

至於這此段(27:32-33)論的“十分之一”奉獻給 神,是屬於第一個“十分之一”之捐獻,是專為供給專職工人生活而獻的(7:5;太23:23;瑪3:10;尼13:10-12;林前9:7-11;加6:6;提前5:171-18)

34節是利未記最後一節的全書結語——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羅12:1-2

── 毛南春陽

 

【什輸其一(歸主的十分之一)】

經文:利27:30-34; 18:21-32; 3:8-12

引言:

  關於奉獻的事,許多傳道人都不喜歡講,因怕人家說他向人討錢。尤其許多駐堂傳道更不喜歡講。但奉獻是聖經中的真理,並且這真理關係信徒的靈命,和遵行神命令的事。是至大,也是關係信徒蒙福的途徑。所以我們身為傳道人的,不得不講。

   一.為什麼要納十分之一?

      1.這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27:30)

  一切所有的,本來都是神的。但是祂愛我們,把一切都賜給我們。祂所以說要十分之一,不過是要我們記得這一切是神所賜的。

      2.要將東西分別為聖,來作聖工之用(27:30)

  神是聖潔的,祂所要的東西也必須是聖潔的。如今神愛我們,把一切都給我們;但這一切的東西在我們手中就污穢了,有時神要用沒得用。所以必須將一些分別為聖,使神要用時可用。今日聖工不易發展,要用時才來籌,就是因為信徒不將十分之一分別為聖歸給神。

      3.因有聖工人員的需要(18:21)

  神在地上有工作,工作需要工人,工人在生活上及工作上有需要。作聖工的人要專心事主,但在生活上仍是有需要的。所以我們將十分之一交給神,神將這十分之一給聖工人員去辦理聖事,這樣聖工就容易發展。

      4.因為神要賜更大的福分給我們(3:10-12)

  我們將十分之一獻給神,表明我們並非貪得無厭的人,而是個知恩感恩的人。這樣的人是神所喜悅的,神必大大賜福。正如抽水機,必須倒些水下去,水才能上來。

   二.如何獻十分之一?

      1.凡從杖下經過的(27:32)

  那就是你所得到的。注意杖下,表示並非你向人借一萬而獻一千,而是以你所收入為你所實得的。對在職的人,就是指每月所收入的薪水。

      2.不問好壞的(27:33)

  就是不管數目的大小,或是貴重卑賤。許多人在小事上可以十分之一,但在大事上就感到很難為了。

      3.要全然送入倉庫(3:10)

  有所得時,就要立刻分別出來,放在一處,作神家的用途。要完全地交入主的倉庫。所以每人自己當有十分之一的奉獻袋或箱子來收藏這歸神的十分之一。

   三.怎樣運用這十分之一?

      1.是為一切的聖工。

  包括:本身教會的需要,推廣聖工之用。或是幫助別人到遠方傳道,或是賙濟貧窮的人。

      2.要經過禱告,看神如何感動你。

  你有實行的心,神常會指示你用在何處。如起初不清楚,可以交給忠心愛主的傳道人去辦理。

      3.自己不可用。

  有時自己缺乏,但十分之一還很多,是否可向神借用呢?不可以。其實十分之一不要放得太久,一有就禱告神,快快地發送去,這樣會叫聖工更大的進展。

   四.實行十分之一的好處

      1.是每個人都可以作到的。

      2.要發展聖工時很方便,不必再去籌。

      3.能隨時行善幫助人。有時我們很想幫助人,或推廣聖工,但時常手頭沒有。如有十分之一就可以應付了。

      4.叫許多人得富足,可讚美神。

      5.我們的心會有無比的快樂。

      6.會經驗神的豐富恩典(3:10-12)

結論:

  讓我們從今日起,靠主的幫助去實行十分之一的奉獻!

── 黃彼得

 

【十分之一】

經文:利27:30-33; 7:4-10

引言:

  信徒常常只知從神得福分,卻不知自己對神應盡的義務。只知得權利而不知盡義務,這是不公道的。所以在聖經中給我們看見許多信徒應盡的義務:

   一.獻十分之一的意思

      1.這是當納的(3:10),表明這是應歸給神的。

      2.是神的(27:30),表明這所有權是屬神的。

      3.這是表明對神的尊敬(7:4)

      4.這是表明對神的感恩。神給我十分,我歸還一分(14:20),並且在獻十分之一時存著感恩的心。

      5.這是蒙福的標誌。蒙這麼大的福,現在獻上(28:22)

      6.這是供應聖工人員之需要,使他們專心工作(18:21-28)

      7.作為供給貧窮者的需要。每三年一次(14:28-29)

      8.使神家有糧(3:10)。就是使聖工的進行不至缺乏。

      9.是每個人都能作到的,最公平的。

   二.如何獻十分之一?

      1.凡經過手下的,即凡屬我們自己淨得的利益。

      2.第十個好壞都可以歸神。在神眼中,歸祂的都為聖。

      3.要送入倉庫,即交給教會或自己另行保管,並善加使用。是專為神而用的,可以禱告看需要。

      4.不可借用十分之一,不可將十分之一用在自己的需要上。

      5.要即時為神用去。或按時用,一個月或三個月用一次。所得可先禱告,求主賜足即可以。

      6.不要存得利益的心去獻十分之一。神雖應許要開天上的窗戶,但如果不開窗戶,我們仍然是忠心去獻。

結論:

  自己的見證:實行十分之一後,自己沒有缺欠,且還有餘,並能夠作不少的事工。每個信徒應當實行,使教會豐富,也可以支持其他的事工。

── 黃彼得

 

【委身的奉獻(廿七134)】

    一、按神的評估奉獻

    二、不可濫竽充數

    三、不可因利乘便

——《新舊約輔讀》

 

【七、關於奉獻的條例 (二十七章)】

(二十六章屬於「警告」一類)

    (一)關於特許的願的奉獻——人的事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V1~8

         1. 要按你所估的價值獻給主

         2. 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所估的價值和女人所估的價值

         3. 五歲到二十歲,男人所估的價值和女人所估的價值

         4. 一月到五歲,男人所估的價值和女人所估的價值

         5. 六十歲以上的價值

         6. 若是貧窮的由祭司估定價值

    (二)關於牲畜獻給主

『「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V9~13

         1. 這一類獻給主為供物的都要分別為聖

         2. 不可改換或更換

         3. 供物不潔淨不可獻,價值要祭司估定

         4. 一定要贖回,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三)關於房屋的奉獻

『「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V14~15

         1. 祭司就要估定價值

         2. 人若要贖回,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四)關於承受為業的地的奉獻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凓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V16~25

         1. 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價

         2. 禧年前後要照年數估定價值

         3. 地可贖回要加上五分之一

         4. 到了禧年不出買主的手,就要永遠歸給主

    (五)關於牲畜頭生的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V26~27

         1. 既歸主,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主的

         2. 若是不潔淨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

    (六)一切承獻的無論是甚麼,不可賣,當滅的都不可贖

『「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V28~29

    (七)十分之一的條例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V30~34

         1. 十分之一的原則——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都是主的

         2. 樹上的果子——要贖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3. 牛羊在杖下經過,第十頭是主的——不可更換,不可贖回

── 史伯誠《利未記綱要》

 

【生活成聖交出主權  利未記27章】

   一丶交出身體主權讓神掌權27:1-8

   二丶交出牲畜主權讓神管理27:9-13

   三丶交出房屋主權讓神使用27:14-15

   四丶交出田地主權為神結果27:16-25

   五丶交出主權本來就是屬神27:26-27

   六丶交出主權不再重新收回27:28-29

   七丶交出主權向神奉獻什一27:30-33

   八丶交出主權這是神的命令27:34

── 作者不詳

 

【利未記第27  許願條例】

根據年齡

應納銀兩

一、還特別願條例

二、不可許願之物

三、十分之一的物

1.以人許願

2.以畜許願

3.以地許願

1.頭生牲畜

2.永獻之物

3.當滅之物

1.地上種子

2.樹上果子

3.第十隻畜

── 張志新《利未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二十七章  許願之例】

1) 向神還特許的願、1/2

2) 按估價獻在神前、3/8

3) 獻牲畜不可更換、9/10

4) 不潔淨不可奉獻、11/13

5) 獻房屋估價歸神、14/15

6) 地分別歸神條例、16/25

7) 牲畜頭生歸於神、26/29

8) 十一歸給神為聖!30/34

── 郭提多《利未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