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二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祭司對待祭物的條例】 一、凡身上有污穢的要遠離聖物(1~3節) 二、凡人在不潔淨的情況下不可吃聖物(4~16節) 三、不可獻上凡有殘疾的祭物(17~25節) 四、所獻的祭物要獻得可蒙悅納(26~33節) 貳、靈訓要義 【祭司對待祭物的條例】 一、凡身上有污穢的要遠離聖物(1~3節): 1.「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2節):聖物表徵基督在神面前的各種神聖屬性。 2.「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3節):表徵事奉神的人不能因自己的情況影響基督的聖潔。 二、凡人在不潔淨的情況下不可吃聖物(4~16節): 1.「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4節):長大痲瘋表徵罪性的流露,漏症表徵天然生命的流露;必須對付乾淨才可吃聖物。 2.「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人,…必不潔淨到晚上」(5~6節):表徵外面接觸所引起的不潔淨,必須有新的起頭。 3.「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6節):表徵還須聖靈和話中之水的潔淨,才能享受基督的所是和所有。 4.「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擔罪而死」(8~9節):表徵不可接觸或接受死亡的事物,免受污穢的沾染,以免得罪神。 5.「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10節):表徵不信的外邦人無法享受基督。 6.「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11節):表徵只要領受寶血代價得盟救贖的人,就可享受基督。 7.「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11節):表徵在教會中得重生的人也可以享受基督。 8.「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12節):表徵得救後又與世界聯合的人,無法享受基督超越的部分,或與基督同升高天。 9.「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13節):表徵得救後雖然失敗,但與世界沒有瓜葛,重回主的懷抱者,仍可享受基督。 10.「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14節):表徵在不是故意的前提條件下,誤犯過錯,須負責任歸向主,才得免受懲治。 11.「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15~16節):表徵不可藐視或輕忽基督,免得自取其罪。 三、不可獻上凡有殘疾的祭物(17~25節): 1.「凡獻供物,…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18~19節):表徵所經歷的基督必須完美沒有殘缺。 2.「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20~25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與經歷殘缺不全。 (1)「瞎眼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不清楚。 (2)「折傷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打折扣。 (3)「殘廢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殘缺不全。 (4)「有瘤子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不良的摻雜。 (5)「長癬的、長疥的」(22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偏見,令人反感。 (6)「肢體有餘的」(23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所添加。 (7)「或是缺少的」(23節):表徵對基督的認識有所刪除。 (8)「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24節):表徵對基督的生命經歷根本上有毛病,不能繁衍。 四、所獻的祭物要獻得可蒙悅納(26~33節): 1.「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27節):『七天當跟著母』表徵完全享受靈奶的供應;『第八天』表徵在復活裡。 2.「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28節):『不可同日宰母和子』表徵體會神憐憫的心腸。 3.「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29節):表徵要衷心感恩。 4.「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30節):表徵要在新鮮的經歷裡。 5.「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31節):表徵要寶貴神的話。 6.「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32節):表徵要敬畏神。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有關聖物的規矩——供獻給神】 講題一.祭司吃祭物的規矩 經文:22:1-16 一、汙者不可就近聖物 1-3 1.要主動遠離: 1-2節 神僕們哪,如果你在某件事上沾染了污穢,你就要主動地遠離 神的“聖物”(聖工),退下來自省(停工停餐)吧! 2.作世代定例: 3節 表明犯罪後工人配作聖工(林前5:13)。 二、外人不可能吃聖物 4-14 1.不潔淨的人不可吃聖物: 4-9,表明犯罪的人不配領聖餐(林前5:11)。 2.寄居在家者不可吃聖物: 10節 這裡提到三種人不可吃聖物:外人、寄居的、雇工人,這可表示——未受洗歸入基督的人不配吃主的聖餐(出12:48;西2:11-12;林前5:7-8),惟受洗歸主的人才可參與吃這屬靈的聖物(徒2:41-42;9:17-19)。 3.買來和家生者可吃聖物: 11節 表示我們的蒙恩可吃“聖物”,乃因是由主用重價所買的(林前6:20;啟5:9),並由 神所生的(約1:13;弗2:19)。 4.嫁給外人者不可吃聖物: 12-13節 這裡提到的允許歸回父家的女兒可以吃聖物。因她是寡婦(指世界對她已經死了)、是被休的(指被世界所拋棄了),也沒有孩子(指沒有在世界上留下罪跡),又回心轉意,歸回父家(認罪悔改,浪子回頭),這樣的人可以享受聖物(路15:11-32)。 5.外人誤吃者要陪還祭司: 14節 在這裡提到了人若誤犯而得罪救恩,要向主交代悔改而可得贖罪(徒17:30)。 三、祭司不可褻瀆聖物 15-16 就是指不把至好的舉起獻給耶和華 神(民18:32),這樣他必致自取罪孽。時代的“祭司”啊,我們有無因未獻舉祭而褻瀆獻祭的聖物呢(詩116:12-14)? (來12:12-14) 講題二:百姓獻祭物的規矩 經文:22:17-33 一、百姓獻祭的心態——要甘心獻上 17-21 1、不可獻上殘疾的: 17-20節 2、甘心獻上完美的: 21節 新約基督徒向 神獻捐輸的祭(來13:6),也是要出於甘心樂意的(林後8:1-4;9:7)。 二、百姓獻祭的要求——要完美無缺 22-25 1、殘疾的不可獻為火祭: 22節 今天 神也要我們獻心身為祭(箴23:26;羅12:1-2),我們也不可行惡,將不合格的心靈獻給 神(箴21:27)。 2、殘疾的不蒙神的悅納: 23-25節 基督徒的禱告感謝是向 神獻屬靈的祭(詩41:13;107:22;來13:15)。 第一,獻上肢體有餘的——表示妄求(雅4:3;約壹5:14;太6:33-34) 第二,獻上肢體缺少的——表示小信的人(太8:26) 第三,獻上腎子損傷的——表示疑或(雅1:6-8) 第四,獻上腎子壓碎的——表示灰心(王上19:1-4;加6:9) 第五,獻上腎子破裂的——表示嫌隙(彼前3:7;太18:19;西3:13) 第六,獻上腎子騸子的——表示失愛(24-25) 三、百姓獻祭的規矩——要宰吃問題 26-33 1、宰祭牲的規矩: 26-28節 這與“不可用山羊母的奶煮山羊”是同一個意思(出23:19;34:26;申22:21);又與對捕鳥的“連母帶雛一併取去”的禁令一樣(申22:6-7)。 2、吃祭物的規矩: 29-30節 靈訓表示:我們受恩後的“感謝祭”,當獻得及時——“當天”,不可拖移到主的再來——“早晨”(羅13:12;啟22:16)。 3、最後作的結語: 31-33節 在這裡是全章經文的結語——表示 神要管理以色列百姓與祭司的全部生活,照顧得無微不至(路12:23-24)。 (詩51:16-17) ── 毛南春陽 【祭司與聖物(廿二1∼16)】 一、祭司要遠離聖物 二、祭司可以吃聖物 ——《新舊約輔讀》 【神所喜悅的奉獻(廿二17∼33)】 一、人所悅納之物獻上才蒙神悅納 二、獻上神所指示之物才蒙神悅納 1、祭物的種類 2、祭物的狀況(19、21) 3、祭物的歲數(28) ——《新舊約輔讀》 【七、祭司獻祭物的條例(第二十二章)】 (一)身上有污穢的要遠離,以色列人分別為聖的聖物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V1~3) (二)吃聖物的條例 『亞倫的後裔,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譯:人],或是遺精的人,或是摸甚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甚麼不潔淨),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V4~16) 1.
大痲瘋,或有漏症的不可吃 2.
摸死屍的不可,遺精的,摸不潔淨的爬物,或摸不潔淨的人;用水洗身到日落,才可吃聖物 3.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不可吃 4.
外人不可吃聖物 5.
生在他家的,或用錢買的可以吃 6.
女兒嫁外人不可吃,歸回父家的可吃 7.
誤吃了,要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八、所獻祭物的條例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
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V17~33) (一)以色列人或寄居的獻供物作燔祭,沒有殘疾的,有殘疾的,不可獻上 (二)獻平安祭無殘疾的才蒙悅納。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 (三)肢體有餘的或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還願卻不蒙悅納 (四)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都不可獻 (五)公牛或公綿羊或是山羊,第八天就可以獻 1.
不可宰母和子 2.
要當天吃 ── 史伯誠《利未記綱要》 【生活成聖討神喜悅 利未記22章】 一丶事奉之人不可玷污聖物22:1-3 二丶事奉不潔不可吃神聖物22:4-7 三丶事奉之人不可吃死之物22:8-9 四丶事奉家人才可吃神聖物22:10-14 五丶事奉之人不可褻瀆聖物22:15-16 六丶事奉之人不可獻殘祭物22:17-25 七丶事奉之人獻祭蒙神悅納22:26-29 八丶事奉之人不可褻瀆神名22:30-33 ── 作者不詳 【利未記第22章 續申祭例】
── 張志新《利未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二十二章 獻祭條例】 1) 有污穢遠離聖物、1/3 2) 吃聖物務要潔淨、4/9 3) 聖物外人不可吃、10/13 4) 褻瀆聖物自取罪、14/16 5) 殘疾牲畜勿獻祭、17/20 6) 純全無疵蒙悅納、21/25 7) 不可同宰母和子、26/29 8) 謹守遵行主誡命!30/33 ── 郭提多《利未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 處於不潔淨的祭司必須回避聖物。6 他們如何潔淨。10 祭司家中哪些人可以吃聖物。17 祭物必須是沒有殘疾的。26 祭物的年齡。29 吃感謝祭的條例。 ──《SDA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