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一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祭司聖潔的條例】 一、祭司不可因死人沾染自己(1~3,11節) 二、祭司不可剃光頭、剃鬍鬚、用刀劃身、蓬頭散髮(4~6,10節) 三、祭司自己和他的兒女在男女關係上必須聖潔(7~9,12~15節) 四、凡有殘疾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務(16~24節) 貳、靈訓要義 【祭司聖潔的條例】 一、祭司必須聖潔的理由(4,6,8,10節): 1.「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4節):在新約時代,蒙恩的人都是君尊的祭司(參彼前二9),是作領袖、影響眾人的人,不可跟隨眾人的習俗,以致沾染自己。 2.「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6節):表徵事奉神,使神得著享受而滿足的人,故須分別為聖歸給神,不可使神的名因他們蒙羞。 3.「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8節):表徵所事奉的神是聖潔的,所以事奉神的人也必須是聖潔的。 4.「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10節):表徵親近神的人身上倒了膏油,身負聖職,又穿聖衣,所以對他的聖潔要求更加嚴格。 二、祭司不可因死人沾染自己(1~3,11節): 1.「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1節):表徵事奉神的人不可像一般的人那樣行事為人,以致自己受影響,而顯現死亡的氣息。 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2~3節):表徵事奉神的人為著骨肉至親難免情緒有低潮,但不可停留在那裡。 3.「大祭司…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11節):表徵屬靈程度越高的人,一心向神,就越能超越過人情的影響。 三、祭司不可剃光頭、剃鬍鬚、用刀劃身、蓬頭散髮(4~6,10節): 1.「不可使頭光禿」(5節):表徵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順服基督作頭的權柄。 2.「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5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接受神所安排的。 3.「也不可用刀劃身」(5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不用人工顯揚自己。 4.「大祭司…不可蓬頭散髮」(10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盡力克制自己。 5.「大祭司…也不可撕裂衣服」(10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注意自己的行為。 四、祭司自己和他的兒女在男女關係上必須聖潔(7~9,12~15節): 1.「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7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能管理自己的情感。 2.「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9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能管理自己的兒女。 3.「大祭司…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12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在教會中為人表率。 4.「大祭司…他要娶處女為妻」(13~14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謹慎選擇配偶。 5.「大祭司…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15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注意養育自己的兒女。 五、凡有殘疾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務(16~24節): 1.「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17~21節):表徵事奉神的人必須自我操練敬虔,以期達到沒有缺失的地步: (1)「瞎眼的」(18節):表徵全然沒有屬靈的眼光。 (2)「瘸腿的」(18節):表徵屬靈的行動能力軟弱。 (3)「塌鼻子的」(18節):表徵屬靈的靈敏度遲鈍。 (4)「肢體有餘的」(18節):表徵事奉的範圍搆到界限之外。 (5)「折腳折手的」(19節):表徵事奉的能力達不到要求。 (6)「駝背的」(20節):表徵事奉的程度僅及於屬地的,而缺乏屬天的。 (7)「矮矬的」(20節):表徵事奉的份量不足。 (8)「眼睛有毛病的」(20節):表徵屬靈的眼光短視。 (9)「長癬的、長疥的」(20節):表徵事奉的惡習難改,叫人感覺不舒服。 (10)「或是損壞腎子的」(20節):表徵缺少屬靈生命繁殖的能力。 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22節):表徵雖然在事奉上有缺失,但仍可以享受靈糧。 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23節):表徵凡是屬靈上殘缺不全的人,無法在教會中善盡功用,討神喜悅。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利未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總題:有關祭司的規矩——聖潔無瑕】 講題一:祭司要聖潔無瑕 經文:21:1-15 一、不從世俗沾染自己
1-4 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民19:11-13),除非是為了骨肉之親(結44:25),因祭司有照顧親人喪事的責任(提前5:8)。 這裡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子,因祭司與妻子既連為一體(創2:24-25),故不算為從俗。 二、不可褻瀆神的聖名
5-6 這裡提到幾樣不可,因這些都是與異教徒的行為,他們為哀悼死人而用一些記號損傷身體外觀的做法,是 神所禁止的。 A、不可使頭光禿。B、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C、不可用刀劃身。D、不可褻瀆 神的聖名。 這是 神不允許異教之風俗進入 神的選民之中(弗4:14),否則會褻瀆 神的名,污穢自己不能成聖。 三、不娶污穢婦子為妻
7-8 祭司要聖潔,不可沾染污穢,更不能娶那些污穢的女子為妻而污穢自己,因為自己已經歸主為聖了。 四、不使女兒行淫辱沒
9 1)不可蓬頭散髮
10,(利10:6-7)。頭上的膏油 (出29:7-9;傳9:8)。 2)不可撕裂衣服
10 切莫輕忽職份的恩賜(提前4:14)。 3)不可挨近死屍
11-12,(路12:48;利10:3)。 4)不可娶汙之婦
13-14,工人當對婚姻鄭重(來13:4),為使配偶成為工人得力的同工(徒18:26)。 5)不可辱沒兒女
15,(書24:15;多1:5-6) (提前3:2-5) 講題二:祭司要完美無缺 經文:21:16-24 一、殘疾者不能獻作物
16-17 “殘疾”在屬靈意義上是指生命中的缺陷,還沒有完全成潔無瑕,在生命中還有罪汙,這罪使自己不能完美,因此不能擔任教會聖職。 二、殘疾者的各種類型
18-20 A、瞎眼的:是指生命上的無知(路11:34-36;弗1:17-18)。 B、瘸腿的:是指聖工上的懶惰(徒3:2;來12:12);又指信與行不一致,不相稱(雅1:22-25;2:18-20)。 C、塌鼻子的:是指在交往上、生活中對人家不服氣的(加5:26)。 D、肢體有餘的:是指在真道上“超過基督的教訓”(約貳1:9),或是表示“行義過分”(傳7:16)。 E、折手折腳的:是指表示在基督徒的生活中“沒有一樣是完全的”(啟3:1-3撒狄教會的使者即如此)。 F、駝背的:是表示“專以地上的事為念”(腓3:19)。 G、矮矬的:是表示生命上沒有長進,總是小孩子,長不大(來5:12;歌8:8)。 H、眼睛有毛病的:是表示嫉妒人的“紅眼”,還有貪戀別人的好處(太20:15)。如,掃羅以“紅眼”嫉妒大衛(撒上18:6-9),大兒子以“紅眼”看待小兒子(路15:28-32)。 I、長癬的:表示會傳染有的傳異端者(提後2:16-18)。 J、長疥的:表示生命裡的陰毒(彼前2:1;詩19:12)。 K、損壞腎子的:表示失了愛心的靈性(啟2:4-5)。 三、殘疾者可吃不可獻
21-24 獻祭的祭司必須沒有殘疾,因為他要代表我們無玷污之大祭司基督的形像——毫無瑕疵,完美無缺。 (來4:14-16) ── 毛南春陽 【有殘疾的不可近前來】 讀經:利21:16-21 按照神的要求,舊約時的祭司必須是純全無疵的,凡殘疾的都不可近到神的面前,我們有否以下各樣屬靈的疾病呢? 1、瞎眼的——裡面黑暗,不認識世界的虛空,不認識基督的寶貝,也不認識自己的可憐貧窮的光景,落在老底嘉的情形裡“必須求主用眼藥擦你的眼睛,使你能看見。”(啟3:18) 2、瘸腿的,不會走屬靈的道路,屬地貪愛金銀,不能進殿事奉神。經不起各種環境的試煉和衝擊,容易跌倒。 3、塌鼻子的,沒有屬靈的嗅覺,不會分辨是非,沒有啟示,沒有見識也沒有屬靈的鑒別力,容易受欺上當。 4、肢體有餘的,沒有活在正常身體的交通裡,不守規矩,走個人的路,不走教會的路,離開純正真理的教訓,服從一些怪異的教訓……。 5、折腳折手的,沒有能力,又不完全,缺乏生命的活力,無力量事奉神,無能力走道路。 6、駝背的——愛世界,只顧今生不顧將來,眼睛只看目前錢財名利,從來沒有嚮往屬天的事物。 7、矮矬的——生命不長進,老是作嬰孩,身量不長大。 8、眼睛有毛病的: (1)紅眼(嫉妒) (2)惡眼(急速發財)(箴28:22) (3)近視(顧世界)(彼後1:9) (4)昏花眼(不明白神的旨意,看問題不準確) 9、長癬長疥的——屬肉體,性情暴躁(象麻瘋人)耳朵發癢的人。(提後4:3) 10、損壞腎子的——沒有屬靈的生育,結不出福音的果子來。 主耶穌是至大的醫生,他能醫治我們各樣屬靈的疾病,好叫我們成為完全,討他的喜悅。 ── 王國恩 【利未記二十一章全 無殘缺的祭司】 壹、神對作祭司者的要求 一、擔負屬世的戰士要通過體檢,神對承擔屬靈聖職的祭司也有嚴格的要求。 二、親近事奉神,比事奉總統、皇帝更高、更嚴肅,所以不能有殘缺
。 貳、神的要求是一幅成聖的圖畫 一、神是聖的,成聖就是像神。 二、舊約的要求,是預表的成聖
。新約乃是屬靈的成聖。 叁、成聖的項目 一 、不能沾染死亡。神是活的,神最厭惡死。以屬靈說,世界很多的東西,都含有死的性質。基督徒一不小心,一沾染著這些,靈就死了。比方說,發一個脾氣,吵一次架,多看幾眼黃、黑色的文字、影像、都會叫你的靈沾染死亡。許多基督徒禱告時靈起不來,就是沾染了死亡的標記。作祭司,須絕對對付死的靈。 二、不可使頭光禿。禿頭,就是上頭沒有東西
。代表不要權柄,沒有順服見證的人。神厭煩背叛、背逆的人。所以親近神的祭司,應有服權柄的見證。 三、不可剃鬍鬚的周圍,用刀劃身。屬靈的意思,就是不可文飾自己,表揚自己,裝飾自己。人舊造的「己」與撒但相連(太十六24)。作祭司的人,在神前必須是個不顯揚己的人。 四、男女關係要純潔,沒有淫亂摻雜的苟合。無論在身體上、屬靈上,要保持清潔純一。因為神是清純的神(參看啟四6「新三五九上」)。 五、不可蓬頭散髮,撕裂衣服。頭與發代表人主要的形像
;衣服代表人的行為。蓬頭散髮,撕裂衣服,代表作人散漫 鬆懈,不受約束,行為放肆浪漫的意思。這些都不合聖徒的體統,會把神的見證代表錯了。 六、瞎眼、眼睛有病。代表沒有屬靈的視力;或有偏見、短見、謬見;或缺少屬靈的啟示。有了這種毛病,會把神的旨意搞錯,也會把教會帶錯(太十五14「新二一下」)。 七、瘸腿。代表只會說不會行,因為缺少了行為的生命力。 八、塌鼻子。代表人聞不出屬靈的味道,分辨力差,把不該接受的都接受下去。 九、肢體有餘。代表多了點什麼東西,不能給人「恰到好處」的印象。 十、折手折腳。沒有作事行動的能力。 十一、駝背。不看天上,專看地上;不看積極的,專看消極的。 十二、矮矬的。不夠屬靈的尺寸和尺碼,永不長進。 十三、長癬、長疥。身上帶著一些令人感到
頑固難改的惡習。 十四、損壞腎子的,失去屬靈生殖的能力。 肆、神能醫治人屬靈的殘缺 一、到新約,神又命定所有的信徒都作祭司。 二、神從世界中召來的人,以屬靈光景說,都是瘸腿、瞎眼、有殘疾的(參看路十四 21「新一〇四上 」)。按神的標準說,都不夠格。 三、這個矛盾怎樣解決?感謝主,舊約生在祭司家裡有殘缺的人,雖不能供祭司的職任,卻可同吃祭物。到新約,聖徒既都是大祭司——基督——家裡的人,就都有資格來享受神救恩的筵席。經過神救恩筵席的經營,象徵基督的筵席內容充滿了信徒以後,個個都會得著醫治,起了變化,穿上了光明潔白的禮服(參看太二十二11「新三二上」)。這就叫作因基督成聖。信徒在地位上、生命上都成聖了,就能沒有阻礙地在神面前供祭司的職分。——薛道榮《聖經闡要(舊約卷一)》 【聖潔的事奉者(二十一1∼24)】 一、事奉須認真而謹慎 二、不可從俗而受沾染 三、注意家庭生活見證 四、祭司預表身分的要求 五、祭司健美身體的要求 1、體能良好 2、健康良好 3、端正美觀 ——《新舊約輔讀》 【拾壹、祭司的條例(第二十一章至二十二章)】 一、不可為民中的死人而玷污自己——除非自己的骨肉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V1~3) 二、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要歸
神為聖,不可褻瀆 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 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V4~6) 三、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或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使你們成聖的,主是聖的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
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 聖的耶和華─是聖的。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V7~9) 四、女兒若行淫必被焚燒 五、作大祭司倒了膏油,穿聖衣的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
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他要娶處女為妻。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V10~15) (一)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二)不可因父母死屍沾染自己 (三)膏油在頭上不可出聖所 (四)只要處女為妻 六、獻祭物的祭司的條例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
神的食物。 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V16~24) (一)凡有殘疾的不可 (二)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獻食物 (三)食物他都可以吃,不可進到幔子前和壇前 ── 史伯誠《利未記綱要》 【生活成聖保守自己 利未記21章】 一丶認清事情可與不可21:1-3 二丶認清世俗絕斷拒絕21:4 三丶認清偶像不可效法21:5-6 四丶認清婚姻妓女不娶21:7 五丶認清奉獻必須成聖21:8 六丶認清責任教好兒女21:9 七丶認清膏後持守禁令21:10-12 八丶認清膏者婚姻成聖21:13-15 九丶認清殘疾不可事奉21:16-21 十丶認清神恩殘疾有份21:22-24 ── 作者不詳 【利未記第21章 祭司成聖】
── 張志新《利未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二十一章 祭司成聖】 1) 祭司莫沾染自己、1/3 2) 從世俗褻瀆神名、4/6 3) 婚姻當歸神為聖、7/9 4) 承聖職行事端正、10/12 5) 娶民中處女為妻、13/15 6) 體殘缺不可獻祭、16/17 7) 身體的各種殘疾、18/21 8) 有殘疾不可獻祭!22/24 ── 郭提多《利未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 關於祭司的哀悼。6 關於他們的聖潔。8 關於尊重他們。7,13 關於他們的婚姻。17 有殘疾的祭司不得在聖所中供職。 ──《SDA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