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十八章纲目 壹、内容纲要 【禁戒淫行恶俗的条例】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为(1~5节) 二、不可露亲属的下体(6~18节) 三、不可行可憎苟合的事(19~23节) 四、行可憎的事是玷污自己也玷污地(24~30节) 贰、灵训要义 【神子民该有圣洁的生活】 一、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为(1~5节): 1.「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节):神的子民应当圣洁,因为神是圣洁的(参利十一44;十九2)。 2.「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3节):埃及表征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为(参罗十二2)。 3.「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3节):迦南表征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敬拜偶像假神(参出二十4)。 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就必因此活着」(4~5节):若欲不效法并随从外邦人的习俗,便须遵行典章和律例。如此行,就必免受神的惩治而死。 二、不可乱伦和淫行(6~23节): 1.「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6~11节):露下体即指发生性关系;严禁神的子民乱伦。 2.「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12~18节):不可与近亲发生性关系。 3.「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19节):禁止与经期中的女人发生性关系。 4.「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20节):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女。 5.「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21节):不可随从异教风俗献儿女为火祭。 6.「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21节):不可冒用神的名。 7.「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22节):不可有同性恋行为。 8.「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23节):不可与兽交合。 三、行可憎的事是玷污己也玷污地(24~30节): 1.「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4~25,27节):迦南地居民因行可憎的事,玷污自己也玷污地,所以被那地吐出。 2.「故此,…这一切可憎恶的事,…都不可行,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26,28节):神子民若行迦南人所行可憎恶的事,也会被地吐出。 3.「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29~30节):不可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以致玷污了自己。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利未记注解》 叁、其他纲目 【总题:家庭生活的品德——拒绝恶俗】 讲题一:不可效法外族人有恶俗 经文:18:1-5 引言:神特别要求他的圣民要与俗民有所区别(弗4:20-24)。 一、拒绝埃及人的行为 1-3 埃及代表世俗罪恶之地,所以 神的子民却不可再回头去效法那些世俗恶习而得罪(雅4:4)。 二、不效迦南地的恶习 3-4 那地却充满了偶像之地,是当时罪人占据之地(创15:16)。 神要他的子民保持圣洁,不可照着那地的恶俗行,这也正是预表基督徒要远避世俗恶行(弗5:3-5)。 三、遵行耶和华的律例 4-5 这是 神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求他的百姓执行条例——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 结论:(来12:14-17) 讲题二:不可骨肉亲属间有淫乱 经文:18:6-23 一、不可露亲人的下体 6-18 不可“露下体”,表示亲情与欲情当绝对的区别。“露下体”一词乃指实际的婚姻关系 19,
(创2:24-25),但这里 神要禁止他们对血亲的性关系,(利20:19)与(申22:20-30)里补充了对这些罪的审判。 1、不可露母亲的下体:7节 2、不可露继母的下体:8节 3、不可露姐妹的下体:9节 4、不可露孙女的下体:10节 5、不可露妹妹的下体:11节 6、不可露姑母的下体:12节 7、不可露姨母的下体:13节 8、不可露叔母的下体:14节 9、不可露儿妇的下体:15节 10、不可露嫂子的下体:16节 11、不可露母女的下体:17节 12、不可露姐妹的下体: 18节 三、不可行败性的罪恶 19-23 1、不露行经女子:19节 在这里提出,当女子行经时是属于生理上的污秽(利15:9),因此这里说不可与她亲近(此处是指夫妻之性关系)。 2、不与邻妻行淫:20节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不但玷污自己,更是犯了两条诫命的行为(出20:14,17),得罪
神,又得罪、伤害、玷污自己(林前6:18)。 3、不使儿女经火:21节 基督徒不能把自己的儿女献给魔鬼(经火与摩洛),因为它是假神。如:为儿女算命、问法等等。 4、不可亵渎神名:21节 5、不与男人苟合:22节 称为“同性恋”(罗1:26-27)。男和男,女和女行淫。 6、不能与兽淫合:23节 称为“逆伦”(利20:15-16;出22:19)。男女违反了人性的用处,进行了逆反的兽性行为,与兽淫合。 结论:(林前6:18) 讲题三:不可使自己及地有玷污 经文:18:24-30 一、玷污的把他吐出 24-28 1、列邦因玷污而被吐出: 24-25 无论是谁,得罪 神的,玷污自己的,必被吐出 神的面前。 2、以民守律例免被吐出:26-28 就是 神的选民也不例外,若不遵守 神的律例、典章,照样把他吐出。因此,要守
神的律例、典章,免被吐出。 二、可憎的把他剪出 29-30 以色列民若玷污了 神所应许的那地(即迦南地),照样把他们吐出去(罗11:19-22)。 若是玷污了自己的,无论是什么人,又是行了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免得今后因那些可憎的恶俗而连累他们人。 结论:(林前11:2-3) ── 毛南春阳 【人伦(十八6~18)】 一、家人是骨肉之亲,不可作肌肤相接之举 二、家人是骨肉之亲,紧密结连难分割 ——《新旧约辅读》 【淫乱(十八19~30)】 一、不正常的性关系 二、玷污自己 三、玷污了地 ——《新旧约辅读》 【利未记十八章】 一、不要行外邦人所行(1~21) 二、同性恋(22~30) 三、以眼还眼(22~30) 四、耶稣与律法(22~30) ——《每日研经丛书》 【捌、亲属的关系(第十八章)】 一、不可与一切近亲的犯淫亂 『耶和华对摩西說:「你晓谕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領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惡俗行。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凓。我是耶和华。「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无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惡。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V1~20) 二、几个极端的罪行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华。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牠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V21~23) (一)不可与鬼魔聯合 (二)不可与同性苟合 (三)不可与兽苟合 三、圣民若像外邦人一样,神必将他们吐出去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惡的事,无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无論甚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V24~30) ── 史伯诚《利未记纲要》 【生活成圣分别为圣 利未记18章】 一丶持守律例不效恶俗18:1-5 二丶持守身体不犯淫乱18:6-20 三丶持守信仰不从偶像18:21 四丶持守律法不行逆淫18:22 五丶持守禁令不行兽淫18:23 六丶持守之人不被吐弃18:24-28 七丶持守之益不受玷污18:29-30 ── 作者不详
【利未记第18章 禁止淫伦】
── 张志新《利未记查经分章大要》
【第十八章 远避淫行】 1) 不效法迦南恶俗、1/5 2) 骨肉亲不可乱伦、6/18 3) 近亲的道德标准、6/18 4) 决不能效法世人、6/18 5) 事摩洛亵渎神名、19/21 6) 神憎恶苟合行淫、22/23 7) 守律例分别为圣、23/27 8) 免得被驱逐出境!28/30 ── 郭提多《利未记读经讲道辅导提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