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七章拾穗 【利廿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本書最後一章講許願和奉獻的條例。許願作的奉獻有實物,例如獻自己、家人或奴僕給神,獻牲畜的供物,以及獻上房屋和土地等;也可以用金錢代替實物,不過須照估價加五分之一。 估價的標準按聖所的平估(參五14注),一個男人值五十舍客勒銀子,銀子付給祭司,為聖所的經費。女人許願侍奉,估定為三十舍客勒,可能因體力不若男子。五至二十歲的人,男子二十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女人在聖所中可協助祭司做非祭祀性的工作。 至於更年幼的男童與女童,在許願期間可在聖所中學習侍奉。窮人許願但付不起費用,祭司可按他的經濟能力減少。 許願是十分莊嚴的事,必須慎重,所以一再告誡不可輕誓(參申二十三21~23);一旦許願,必須完成。──《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1~34】許願之例:本章與上章的聯繫可能是在思想方面:上章論及神向 子民的「許願」,本章則論及以色列民向神許願的律例。人通常比較容易在危急或困難時候向神許願,而事後卻後悔甚至不願還願。聖經對這種行徑多次提出警告(參申23:21-22; 箴20:25; 傳5:4-5)。本段為許下願的獻物訂一個較高的賠償價值,並懲罰那些反悔、要收回獻物的人,要他們付出所估定的贖價另加五分之一。這裡提到的許願獻物,包括人、牲畜、房屋及田地。──《串珠聖經註釋》 許願和十分之一條例。本章可看為利未記的附錄。神在前26章定出以色列百姓遵守的法度、條例和誡命,本章附加有關許願(1-29節)、十分之一(30-34節)的條例。“許願”(vow)指人自願向神許下的約定<民30:1-16,有關許願和起誓>。不許願並不是罪。一旦許願,就應該誠實地按良心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所許的願,就應該獻上贖罪祭。許願的對象有人(2-8節)、牲畜(9-3節)、房屋(14,15節)、土地(16-25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人還特許的願”——神曉諭摩西的條例中屢次提到特許的願(七16,二十二18、21、23,二十三38)。特許的願大概是指人因所求之福或所蒙之恩,應許將某人或某物(如牲畜、房屋、地土)獻與神。人許這樣的願,就須按本段所定的條例贖出或獻與耶和華為祭物,這大概是因為當時的人常常許願,故此神將這許願的條例曉諭摩西。這些條例可分四層如下:(一)以人許願(1-8),(二)以牲許願(9-13),(三)以宅許願(14-15),(四)以地許願(16-25)。不可許之物有三種(26-33):(一)頭生的牲畜(26-27),(二)永獻和當滅之物(28-29),(三)十分之一的物(30-33)。 按聖書所記,許願的要理如下:(一)人在許願上是十分自由的(申二十三22);(二)不可冒失許願;(三)既許了願,就必須償還(申二十三21-23,民三十2,詩十五4,箴二十25,傳五4-5);(四)已經認為屬神之物,人不得再許與神(26-27);(五)人借著犯罪所得之物,不可獻與神(申二十三18);(六)所許的願,到時若不還,就必得在還願以外另獻贖罪祭(五4-6);(七)人許願決不能改變神的旨意,使神行祂所不預備行的;(八)按聖書的教訓,信徒並信徒所有的,都是已經屬乎主(林後五14-15,林前六19-20),現在的信徒若立定志向,將目己或兒女獻給主,在本國或別國宣傳福音,或將自己的資財獻與主,為主使用,也是神所喜悅的,但人輕易許願,就容易陷在罪中,因為人若不照著所許的願施行,就是虧欠神,所以許願不還,不如不許;(九)人所許的願,若與神的道理不合,是神所不喜悅的,有人(譬如天主教的人)為立分外之功,許願不嫁不娶,或避食,或苦行等,不但不合乎新約的教訓,也是往往生出各樣的弊病。 婦女許願另有特別定例(民三十3-16)。“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本句解釋特許之願(首注),也顯明本段所論的不是撒上一11節所記哈拿許的那等願(參28注)。“估定”兩個字顯明所許的若不贖出來,便是被賣與人的,但以色列人既不得將本族人賣為奴婢(二十五39-40),自然就要贖出來,因為這是必須的事,所以在估定的價值以外,不用另加五分之-,像贖牲畜(13、27)、房屋(15)和地土一樣,人若將自己或家中的什麼人許與神,到還願的時候,就須照3至7節的條例,按所許之人的歲數將贖銀交給祭司,這是因為所許的不是那人的生命,乃是所定的贖價。──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特許的願”。即一個人把自己或家人(3~8節)、牲畜(9~13節)、房子(14,15節),或田地(16~25節)奉獻給耶和華。他不需要把擁有權轉移,只要以一個合理的價錢來代替(若所許的是潔淨的牲畜,他便不能把牠贖回;9,10節)。──《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七2~8】人方面:若所許的是人,意思就是奉獻那人去服事神。撒下15:8及詩116:14-18顯示被許的人要成為神的奴僕。但聖殿裡的事奉是利未人的專利,因此,許願的便要付出奴隸贖金的價值來還願。價額則按被許之人的性別及年齡而有所分別。──《串珠聖經註釋》 許願的對象是人。許願把人獻給神。應該換算成錢代替人獻上,根據所要獻上人的年齡、性別,錢數不一樣。差異完全根據人的勞動力。如果許願的人實在太窮,不能支付所規定的贖價,祭司根據特別的規定按許願之人的情況定贖價。舊約一個奴隸的價格一般是30舍客勒銀子。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七2~8 人的奉獻】把人奉獻到聖殿事奉,可能是根據每家都要為神的事工作出犧牲(即提供勞力)的概念。因此,撒母耳還未出生,母親已經把他奉獻到示羅的聖幕中事奉(撒上一11)。然而在勞工不足的以色列地區,此舉是不切實際的。這制度的設立,就是按照被贖之人性別、年齡、工作能力、付款能力為根據的等值表,用贖人的方法,來滿足這個責任。* 吾珥南模法典,以及 * 埃施嫩納和 * 漢摩拉比法律中,按照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年齡、社會地位和性別規定罰款的人身傷害條例,都與之相近。──《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七2~13 願的本質】古代近東大部分文化,都有關乎許願的資料。這些文化包括了 * 赫人、* 烏加列、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後者資料最少)。願是自動與神明建立的協定。這案例之願所牽涉的,是獻身在聖殿事奉之人的價值(見:撒上一11)。它可能與出埃及記十三13,十四20;和民數記十八15~16 贖回長子的作法有關,但不涉及以人為祭。等值表按照被贖之人的性別、年齡,和工作能力,來評定被贖之人的價值。如此,聖殿才有足夠的款項來應付維修和購置設施的需要(王下十二5~6)。它和所有的願一樣,都召請神的參與(此舉之嚴重性可見於出二十7),雙方都有責任履行願中的條款。願通常是有條件的,並同時向神明祈求。用以贖人的物件本身除非有不宜奉獻之處(即不潔或有不健康),否則就會成為聖物,不可再行贖出。贖價數額之巨(高達五十舍客勒),表示此非普通之願。──《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3】「你估定的,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你估定的”——這“你”字,是指著摩西說的,因為這律例是曉諭摩西的(1),神也把實行這些律例的責任託付了他(五15、18),摩西又將這事托與祭司(12)。“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人在危急或病患中多是許願,倘若得了救或得了痊癒,就要將所許的(不論是自己、妻子、兒女、奴婢)獻給耶和華,耶和華也悅納他們的好意,但因會幕中已經有了祭司和利未人供職(民十八6-7,八19注),就叫凡許這等願的人按一定的價銀,將所許的人贖回。“要按聖所的平”——(25注)。“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25第二注),人若將自己或別人許與耶和華,就必須按本段的條例拿出贖銀。──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聖所的平」:是估價的標準;由於當時度量衡標準不一,故要指定某一標準。──《串珠聖經註釋》 按聖所的平: 舍客勒是測量重量的貨幣單位。有三種:①只在聖所通用的舍客勒;②一般人通用的舍客勒;③王室使用的舍客勒。每一種舍客勒單位不一樣,王室舍客勒比一般舍客勒大兩倍。所以在希伯來社會,進行買賣時首先應商定用什麼樣的測量方法。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七3 聖所舍客勒】贖銀根據聖所舍客勒繳付,而非普通的舍客勒;後者約等於十一點五克。學者大致認為秤銀子所用的聖所舍客勒比常用的舍客勒為輕,但卻沒有確實的證據。考古學家挖掘到的舍客勒法碼,重量在九又十分之三至十又二分之一克之間。──《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3~7】奉獻給耶和華之男人或女人的估值,顯然是根據他在某個年限作雇工的工價。──《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七3~7 數額】贖回奉獻在聖殿事奉之人的數額,一律用銀子計算。按照二十季拉等於一舍客勒來計算(二十七25),贖價最大者五十舍客勒,達僱工年薪的多倍。由此可見許下這種願的人不多,因為願一旦許下,就不可不還。他們根本付不起這個價錢,所以贖回奉獻之人大概不是經常發生的事件。──《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七3~8 相對價值】決定那奉獻在聖殿事奉之人贖身的相對數額,所根據的條件有四:年齡、性別、工作能力、付款能力。其背後的假設,是成年男子從二十至六十歲勞工的總值是五十舍客勒。兒童工作的年數雖比成人為多,規定的贖價比成人為低(性別亦有影響)。一如意料,六十歲以上之人的數額不及工作年齡者。窮人需付的數目則由祭司根據其付款能力來決定。這些數字雖然可能反映奴隸的價格,不同年代的變動幅度卻使之無法成為可靠的指標。──《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女人的工價,不如男人的工價高,所以祭司所估定的贖價也不一樣(3),三十舍客勒本是奴婢的代價(出二十一32),也是猶大賣耶穌所得之價銀的數目(太二十七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5】「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利廿七5】提到年幼的男女,可能顯示一個人將自己或家中的某成員許願歸給神。──《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七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利廿七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利廿七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本節也顯明以人許願的,必須將所許的人贖出來。“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這是顯明神體恤窮人,准他們按著力量服侍祂(十二8注,林後八12,九7,路二十一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按許願人的力量: 如果許願的人因貧窮不能擔當所定的贖價,照神的憐憫,“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贖價,由祭司作出適當判斷。顯明向神的奉獻並不在於金額,乃在於內心的誠實。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做供物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凡這-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成為聖就是不可贖回,必須交與祭司的意思,祭司大概要將價些牲畜加入會幕的牛群或羊群中,舞殘疾的就獻與主,有殘疾的大概就賣成現銀,像頭生的,和十分之一的一樣(26-27、30、3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七9~13】牲畜方面:這可分為用以獻祭的潔淨牲畜和不可獻上的不潔淨牲畜。前者許願以後,則成為神的產業,物主不能贖回;若有人反悔,以別的牲畜代替所許的牲畜,則二者均成為神的產業(10)。對於不潔的牲畜,物主可按估價加五分之一的條例辦理贖回手續(13)。──《串珠聖經註釋》 許願的對象是牲畜。在神面前許願把牲畜獻上,分為4個條例:①把潔淨的牲畜獻為還願供物(9節)。這個牲畜成為耶和華聖潔的供物<申14:3-21,有關潔淨的牲畜和不潔牲畜的分類表>;②把不潔的牲畜獻為還願供物(11,12節)。祭司要給這牲畜估定價值;③用其他牲畜贖回許願的牲畜(10節)。新牽來的牲畜歸神為聖潔的供物,許願的牲畜也被視為潔淨、歸祭司所有;④用贖價贖回許願的牲畜(13節)。在祭司估定的價值上再加五分之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七9~13 贖回牲口】當事人如果有意用牲口來還願,牲畜的價值和是否合格,必須由祭司檢定牠是否有瑕疵或其他未瑧完美之處,以及是否潔淨(即可否作祭物)。在禮儀上不潔的牲畜依然可以奉獻,只是必須加上價值的五分之一贖回。奉獻者的意思若是將牲口獻上為祭,就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得贖回(見二十二21~25)。這種對於祭牲在儀式上是否 * 潔淨的關注,在 * 赫人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儀式中也很常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改換”和“更換”兩樣動字的意思是相同的,因為希伯來的文法常用兩樣的字重複一樣的意思,特要叫人加意注重所論的事,這兩句是決不可換的意思,連壞的換好的也不可(第三注)。“或是好的換壞的”——這是出於吝嗇和為己的心。“或是壞的換好的”——這雖是出於好意,按例也是不可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都要成為聖就是都要歸與會幕,用以供給敬拜神之事的意思。──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 許願把牲畜獻給神,就不能改換,這是許願的原則。這是為了防止感情衝動或不作分辨的許願。我們不能隨便更改與人的約定,與神的約定更應該謹慎,不能因一時衝動,許下不能履行的願。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若牲畜不潔淨”——意思說,所許的牲畜若不是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如駱駝,驢子等),有猶太人的注釋家以為本句是指著有殘疾不可獻在壇上的牛羊,但這等牛羊在第9和第10節已經提過了。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是好是壞”——祭司要按牲畜的好歹估定價值。“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意思說,無論如何,總要以祭司的話為定。──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他若-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祭司估定價值是要叫人隨意來買,物主也可以贖回,但物主要贖的時候,須在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另加五分之-,這無非是叫人小心,不冒失許願(五16注,箴二十2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歸物主所有),只要按照牠的價值加上百分之二十付上贖價。──《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七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利廿七14~15】“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本處將房屋分別為聖的條例和分別不潔淨之牲畜的條例一樣(參12-13),這大概是論城裡的房屋說的。至於分別鄉下住宅為聖的條例和分別承受為業之地的條例是一樣的(16-2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房屋方面:按同樣條例辦理。──《串珠聖經註釋》 許願的對象是房屋。按照不潔之房屋的條例,即:①用所估定的價值代替房屋;②想要贖回時,要加五分之一。--《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七14~25 房屋或土地的奉獻】住宅或田地無論是為人所有,或是作為借貸的抵押品,都可以分別為聖,只是必須先由祭司檢定和估價。如此在地主有意時,就可按這定價,另加五分之一贖回。此外物業還需進行淨化 * 儀式──這一點在 * 赫人文獻中也很明顯。此舉之由來,可能是奉獻者發願在正常獻祭和什一奉獻之上,特別對神的聖所或祭司作出供應。此人沒有後嗣,亦可能是其動機。這樣一來,土地的出產或房屋的使用(儲物或出租)就屬於神了。物業估價和支配時又需顧慮到的因素,還有禧年的問題。惟有屬於業主但沒有贖回的地,才會至終成為祭司的永久產業(二十七20~21)。──《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房子也可以奉獻給耶和華,但卻自己保有,只要付出相等的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七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本處不是論自己買來的,因為自己買來的,另有條例(22)。“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神既將迦南地叫約書亞分給以色列各家的人,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產業,就不准人將所承受的全地分別為聖,因為這地是他們家裡的人所倚靠的。“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各國地畝的大小不同,有時一國之內,各省地畝的大小也不一樣。古時希伯來人以地所能種之子粒的多寡為準則,規定田地的價值。肥沃之地既複得密,行列也近,所以用得子粒就多,蹺瘠之地雖然地面一樣大,卻因行列遠,種得稀,用得種子就少,按此法定地的價值,是最相宜的。祭司估定特許之地的價值,就是按那地所種之子粒的多少。“若撒大麥-賀梅珥”——-賀梅珥是十伊法(結四十五11,參出十六36注,幹液量器一覽表),就是重三百多斤的大麥種子。“要估價五十舍客勒”——按猶太人的解法,這五十舍客勒是從禧年到禧年的價值(17),這樣看來,所估定的地價是很賤的(每年只合一舍客勒),這大概是要勉勵人贖回自己的地,因為他們多是倚靠這地度日。──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 要按地上所撒種籽的量估定土地的價值。大麥一賀梅珥: 能撒一賀梅珥(約220L)大麥種籽的面積。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16~25】田地方面:在禧年之前,人可按同樣條例贖回土地(19),而土地的價值則要視乎田地面積的大小(即撒種數量的多寡,16),及計算至下一禧年的年數而定
(17-18)。 地主在禧年前未能贖回土地,或將土地賣出(20),都會受到同樣的懲罰
── 他要失去擁有這地的權利 , 這地亦成為祭司的產業(21)。買來的田地則有不同的條例 (22-24); 因到了禧年時,土地便要歸回原主(24)。若買主想將土地奉獻給神,也只是暫時性的,他便要在奉獻當日將估價銀歸給神(23)。──《串珠聖經註釋》 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①按所估定的價值代替土地獻上(16-18節)。估定土地價值是根據以禧年為中心設定的買賣土地法(25:15,16)。禧年這土地再次歸許願者所有;②把地分別為聖,又想贖回時(19節)。贖價要按土地買賣法估定的價值再加五分之一;③想把分別為聖的土地賣給他人(20,21節)。在禧年這個土地不再歸許願者所有,成為祭司永遠的產業;④買來他人的土地,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22節)。許願者一次性把土地的價值獻上。在禧年這個土地歸回原主人手中。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贖回田地的方法比較複雜。業主要按照禧年餘下的年數估計其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來付上贖價。人若不能把田地贖回,或奉獻給耶和華後再暗中賣掉,到了禧年,那田地便歸祭司所有,成為他們的產業。──《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七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足的價為定”——就是照16節所定的條例,估定那地的價值。──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人若從這禧年到再-個禧年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為那能撒大麥-賀梅珥的地,估定價五十舍客勒,原主若要贖回,就須外加五分之一,共出六十舍客勒,將那地贖出來,至於所分別為聖的一切地,無論地面的大小與年限的長短,通以能種一賀梅珥種子,從禧年到禧年的定價,五十舍客勒的比例為準則估定價值,倘若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須按已過的年數計算減價。──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本句或無“定”字,文理譯本作“如獻田者自欲贖之”(13、15同),按猶太人的解法,地主的妻子和兒孫,也有贖回這地的權利,只是他們贖地的時候,也須在祭司所估的價值以外,另加五分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他若不贖回那地”——獻此地的人或因自己的地土很多,不能全然耕種,或因蒙了特恩,將那地歸與神,直到禧年也不贖回,藉以顯明決意要將那地獻給耶和華的意思。“或是將地賣給別人”——本句有幾個解法如下:(一)有人以為原主將地分別為聖以後,未曾贖回,就又賣給別人,這樣,他就是賣了屬耶和華之物,故此到了禧年,那地就要歸與祭司。(二)有人以為原主將地分別為聖以後,按祭司所估的價,陸續付租錢(參22-24注),然而因使用不便,又將地賣與別人,這也是賣屬耶和華之物,故此到了禧年,那地就歸與祭司。(三)有人以為原主將那地分別為聖以前,就已經將地賣給別人,故此除非他將地贖回歸給祭司,到了禧年,那地就必歸與祭司為業。(四)有人以為原主將地分別為聖以後,祭司按所估的價將那地賣給別人,到了禧年,那地就不再歸與原主,乃要歸與祭司。“再不能贖了”——(2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到了禧年,一切被賣的地土要出買主的手(二十五25-28)。“就要歸耶和華為聖”——這地不再歸與原主,乃要歸與耶和華。“和永獻的地-樣”——(28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七21 祭司的產業】赫人、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文獻,證明了廟宇團體擁有土地,並且藉其出產得利。雖則只有聖經才提到,有將產業轉讓給聖殿或廟宇的習慣,然而整個近東的祭司團體,似乎都很可能會占用分別給神明使用的土地。但在聖經裡,惟有在業主未能贖回土地的情況下,這種事才會發生。產業在這時候成「聖」,和祭牲一樣,從此不得贖回。故此,在禧年慶典時,這地不再歸回原主,反成祭司的永久產業。──《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第二句是解間頭-句,這條例與16節的條例不同,16至21節是論人將所承受為樂的地獻與神,本節至24節是論人將所買的地獻與神,這樣的地到禧年必歸原主,未到禧年以前,原主仍有贖回這地的權利,與先前無異(二十五23-2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有注釋家以為不是要按著16-17節的賤價,乃是要按著尋常賣地的條例(二十五14-16),但也有注釋家以為須要按16-17節的條例。“當日”——人若將所買之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地)分別為聖,就須當日將祭司所估的價銀交出,這是因為原主從賣地時直到禧年有隨意贖回那地的權利(二十五25),倘若許願的人未曾交齊祭司所估的價銀,就于原主贖地的權利有礙。有人以為若要將承受為業的地分別為聖,就不必當日交付贖銀,也可以陸續付出,與付租銀一樣,但須在價銀外多出五分之一(19)。“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地的贖價要歸耶和棰為聖,用以代替那地。這樣,許地的人仍要種那塊地直到禧年。本節沒有提到多加五分之一,故此有人以為這五分之一是不必加的,因為這地到了禧年,就須歸回原主(2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這是按二十五23至28節的條例行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廿季拉為一舍客勒。」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出三十13注),祭司在聖所那裡存著所法定之度量衡的標準,和中國各公署的制度一樣,凡祭司所估的價銀,都是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舍客勒”——“季拉”兩個字的原文,本是豆子的意思,後來卻成了一個法碼的名字,一舍客勒約合庫平四錢。──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季拉: 猶太貨幣最小單位(0.57g),1舍客勒的1/2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七25 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聖所舍客勒(11~13克)必須包含二十季拉(0.571克,即8.71格令〔grain〕)的銀子。本節制定的,是在贖回已經奉獻之人口或財物時,收取贖銀的合法重量單位。──《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唯獨”——2至25節既論四種特許之物(2注),本段(26-33)就論三種不可許之物:(-)頭生的牲畜(26-27),(二)永獻和當滅的物(28-29),(三)十分之一的物(30-33)。“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頭生的公牛、公羊原是屬耶和華的(出十三2,二十二29-30),所以不得再將這頭生的牲畜分別為聖。這些牲畜若沒有殘疾,就要獻上為祭物,將血灑在壇的周圍,將脂油燒在壇上,肉是全歸與祭司。但有人以為只須將胸和右腿歸與祭司,像酬恩祭-樣(民十八17-18注),其餘的肉,獻祭的人要同他們家裡的人在耶和華的面前吃(申十五19-20)。頭生的牲畜若有什麼殘疾,就不得用為祭牲(因為是不合格的),乃要在自己家裡宰了吃,如同吃鹿,羚羊等獸的肉-般(申十五21-23)。這等牲畜既是屬耶和華的,也就不可再作俗用,如用牛耕地或剪羊毛等事(申十五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歸耶和華頭生的牲畜(出13:2)。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26~27】牲畜中“頭生的”已經歸耶和華所有,因而不能再奉獻(出一三2,12)。──《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七26~33】不能許的願。歸耶和華分別為聖的一切,因為屬於神,就再不歸人所有。屬於神的有:頭生的牲畜(出12:29;13:2);永遠獻給神的人、物或牲畜;地和牲畜的十分之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26~34】其他方面:「頭生的」(26)原屬於神,因此不能再作奉獻。不潔牲畜頭生的(27),按著舊例 (參出34:20) 要用羊羔代贖 ,在此則可按另加五分一的條例贖回或將它賣出。凡「永獻的」(28)或「當滅的」(29),無論是人或物,都在取贖的條例之外。──《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七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若是不潔淨之牲畜生的”——如驢子、駱駝等。“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贖回”——(11-13),人雖不能以牲畜中頭生的許願,卻能贖回不潔淨之頭生的牲畜,但須在祭司所估的價值以外另加五分之一。“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主人若不贖回頭生不潔淨的牲畜,祭司就須按所估定的價值賣了,將所得的銀子歸於會幕的庫裡。先前神曾吩咐以色列人用羊羔贖驢,若不代贖,就要打折他的勁項(出十三13,三十四20),神將這條例略加更改推廣,使這條例包括一切不潔淨之頭生的牲畜,神准物主用銀贖回,也准祭司賣與別人,這大概是因以色列人需要這些顛生的牲畜,也是因為當時已經有了會幕和祭司(先前沒有)的緣故(參民十八1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 不潔淨的頭生牲畜:驢(出13:13)、駱駝、沙番、兔子、豬(11:3-8)。或用估定的價值加五分之一贖回,或賣給他人把所得的價值獻給神。這比用其他牲畜把不潔牲畜贖回或打死(出13:13;34:20)緩和一些。把不潔的牲畜賣掉,是從自己的家中除去不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永有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比方】哈拿(撒上一11)和耶弗他(士十-30-31)所許的願。“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本句不提到所買的地,因為這等地到了禧年仍必歸回原主。“都不可賣,也不可贖”——特許之物可賣可贖,永獻之物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凡永獻之物細是歸給祭司,因為他們是神的用人(21,民十八14,結四十四2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永獻給耶和華: “獻”指“隔離”、“受咒詛”,獻給神的物是被交在神的手中受神的咒詛,而不是為神分別為聖的意思。如此為了滅亡交在神手中的代表是迦南人和耶利哥城(書6:17)及其城中的一切物(書7:1-1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28~29】“永獻”與“當滅”在希伯來文均用herem一字,指歸與神不能取回之物。在以色列人歷史上,神指定某些戰利品或俘虜要完全歸祂,人不可佔有(書六17)。“永獻”與人奉獻給神的有別;亞干的罪招神烈怒,正是因為取了永獻之物(書七10~26)。──《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在某些情況裏,一個人可能是處於被咒詛(這裏譯作“當滅的”在原文跟“永獻的”是相同的字)的情況下,若是這樣,他就必須被處死(例子可見於約書亞記第七章)。在這些情形下,買贖是不可能的。──《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七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凡從人中當滅的”——本節的條例大概是指著犯了死罪的人說的(如殺人的,民三十五31-32,引人去侍奉別神的,申十三13-18),但也有神所定為富毀滅的人,如迦南七族的人(民二十一2-3,申七2、24),耶利哥人(書六17-18),和亞瑪力人等(申二十五19,撒上十五3),以色列人也是不得准人贖他們的命,卻要將他們盡行除滅。“都不可贖,必被治死”——本節之“當滅的”三個字和28節之“永獻的”三個字在原文上是-樣的(書六17注),但在28節是論各人隨意行的,在本節是論官長所可以行的(羅十三4),【比方】處治那勾引人及受勾引去侍奉別神的人(申十三13-1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必被治死: 原本就是為了治死才獻上,所以一定要治死。意味在神面前犯罪、被定為在神手中滅亡的人,沒有任何贖罪的方法(撒上2:25;4: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七29 當滅之人】有些罪行是不能藉獻祭或贖金挽回的。被判犯了拜假神(出二十二19)、違犯當滅之物的禁令(書七13~26)、謀殺(民三十五31~34),或故意觸犯 * 潔淨禮儀(如 * 赫人文獻)的人,不可贖回。在某些情況下,這些人的家人和財物也須毀滅,以求全面剷除邪惡。他們作出了侵犯神之聖潔,以及污染社群的行為,因此被判處的懲罰,必須毫無例外地執行。惟有這樣,神的聲譽才能恢復到正當的神聖地位,百姓亦能消除其中的 * 不潔。──《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這地上的種子不是所撒的種子,乃是地上所產出的子粒(申十四22),就是指著場上的穀說的(民十八27),故此文理譯本作“凡土所產”。“是樹上的果子”——(十九24注,申十四23、28)。“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十分之一的物既是耶和華的,人就不得再將這等物分別為聖。在摩西的律法上,本處以前沒有提到十分之一的條例,但自古以來,敬畏神的人就已經按十分之一捐給神(創十四20,二十八22);當時以色列人大概也是如此行了,故此神不必再吩咐他們,只要定十分之一的條例就是了,正如神曉諭本書之條例的時候沒有吩咐獻燔祭、素祭和平安祭一樣(一2第二注)。民十八20至23節定十分之一是怎樣用的,有人以為申十二6、11,十四22至29節是論第二次的十分之一,按新約的教訓,信徒應當按時照著一定的比例,就是照著自己的進項抽出來捐與神(林前十六12),新約上雖常提到信徒捐輸的本分,卻沒有一次規定十分之-為信徒捐輸的額數,這無非是因為律法如訓蒙的師傅,嚴定了-切的條例,但神既使信徒脫離律法的轄制,得著兒子的名分,就不容所規定的律例再束縛一切相信祂名的人(加四1-5),故此更可以在樂捐上,格外地顯出滿足(林後八7、9)及愛主的心來(林後五14-15)。這樣看來,現在的信徒既然得了更高的名分,蒙了更大的恩典,也就應當在捐輸的事上比以色列人更熱心。“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參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什一奉獻有悠久的宗教傳統(參創十四20;二十八22),是人將自己從創造主所領受的歸還給祂,以示感謝和尊崇。舊約律法中提到三種什一奉獻:1.從每年的出產中拿十分之一奉獻給利未人(30~33節;民十八21);2.在節期慶典中為之,奉獻的人可享受所獻的東西(申十四22~27);3.每三年奉獻一次的什一奉獻,用以周濟窮人(申十四28~29)。第三種可能為一種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第二種。──《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30~33】論到十一奉獻:神在伯特利曾向雅各顯現,雅各向神許願說:「神若與我同在 ...... 凡你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創28:20-22)
這顯示十一奉獻也屬許願之一,故可用同樣取贖條例來處理(牲畜除外,33)。──《串珠聖經註釋》 十分之一: 被定為屬於神,所以不能再成為許願的對象。地上所有物的十分之一,意為地上所有的一切都屬於神(詩24:1;50:10-12)。十分之一擁有代表一切的意思。說明人在這個世上不能為神獻上什麼。實際上我們並不是在自己的所有中獻上十分之一,而是在享受神所有的十分之九。<民18:21-32,關於十分之一;申14:22-29,摩西律法中出現的十分之一制度>。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田地、果樹、牛群和羊群之生產的十分之一要獻給耶和華作為什一奉獻。某些什一奉獻可以用錢(通常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價格)來代替,牲畜除外。關於各種什一奉獻的討論,可參看瑪拉基書三章8節、創世記十四章20節 及二十八章22節的腳註。“一切從(牧人)杖下經過的”所指的是一種習俗,就是讓牲畜單行走過,然後用沾了顏料的杖,在每第十隻身上作記號。──《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七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人若要贖這十分之-的什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人雖不能以十分之-為特許之物(因為十分之一的物已經屬於耶和華),卻能將十分之一的物贖回,但須在祭司所估定的價銀外另加五分之一,按猶太人的傳說若有別人要買這十分之一的物,就不必在價銀外另加五分之一。──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若要贖這十分之一: 十分之一屬於耶和華,不能許願,但能贖回。若要贖回,就該十分之一再加五分之一,獻給耶和華。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七31~33 贖回什一奉獻】土地所有的出產(五穀和果實)既都屬神,就必須獻上什一奉獻(申十四22~26)。撥歸什一奉獻之物不可視作甘心祭的一部分,因為什一奉獻完全是 * 耶和華的產業,不得受人所限制。什一奉獻可以照其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應當留意的一點,是這數額只能贖回農產(參較:民十八14~19)。牲口不但不可贖,試圖贖回不但不能贖出被選為什一奉獻的牲口,連有意作為代替品的那隻,亦一併充公。──《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只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按猶太人的遺俗,以色列人從牲畜中取十分之一的時候,就將當年所生的牛羊圈在圈內,牧人要在放出的時候用杖點數,每數到第十只就用紅色點印,凡被點印的就是應歸耶和華的(參耶三十三13,結二十3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指受數算的,每算到第十只,就要歸給耶和華。──《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七32~33】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只: 當時猶太人獻家畜的十分之一,是把家畜趕進圈裡,再打開門讓家畜按順序經過杖,以此數算數量。每第十只要歸給耶和華(結20:37)。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不可: “更換”意為“換掉”、“調查”。每第十只牲畜,無論是否殘疾的都不要更換。如果一定要替換,就用其他的牲畜更換,原來被指定的牲畜歸給祭司(10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七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凡照32節的條例從杖下經過點印歸給耶和華的牲畜,不可更換,也不可贖回,正如潔淨之頭生的(26)和潔淨之被許的牲畜-樣(參10-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七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本節的“這”字是指著利未記全書說的,顯明本書所記的-切命令和祭司承接聖職的事,以及諸節期的條例,都是神當以色列人住在西奈曠野的時候吩咐摩西的(參二十六4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這些命令列舉了人、畜和財產獻給神用的條件,防阻人不潔的舉止汙損神的聖潔。本章對許願和奉獻的動機異常看重,不希望有人過分熱衷以致不能履行。有些人許了願,時間一長,熱心減低,或環境有異,以致難以實現。這裡的立法也照顧到人情,准許捐出之物在若干情況下可以贖回。 新約要求信徒信守對神的諾言,包括獻身侍奉、婚約、受洗歸主等,破壞誓約有如扶著犁向後看,不配進神的國(路九62)。答應一生奉獻給神,同時信守這承諾,最為聖潔完全的神所悅納。 本節也證明《利未記》的作者為摩西。──《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26, 27章)】 1 「神賜福或降災與 的子民都是出於 的慈愛和信實,因神與祂的子民立了堅定的約(26:9)。」你同意這說法麽?神給百姓的管教有什麽特點?參14-17, 18,
21, 23-24節等。神今日管教信徒的目的與昔日有差異嗎?參來12:5-11。 2 神向以色列人提出警告,描繪懲罰的情況;今日信徒當用什麽態度來事奉神呢?畏懼?愛心?參約14:16-18; 2:28-29。 3 以色列日後違約受罰(參耶15:8-11),到新約時代仍經歷本章論及的刑罰,參可13。他們的復興是否永不可能的事?參羅11:25-26。 4 思想林前3:10-15; 林後5:10; 啟2-3。你的光景如何?有否濫用神的恩典? 5 27章定下許願的條例,使百姓不敢隨意許願或失信不還願。參太5:33-37; 23:16-22; 林後1:17-20等。你對神及對人有否失信呢?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