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五章拾穗 【利廿五1】「耶和華在西乃山對摩西說:」 “耶和華在西奈山”——(參七38,二十六46,二十七34),以色列人在西奈山那裡住了十一個多月的功夫(出十九1注,參民十11-12)。“對摩西說”——本章是接續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是注段,二十四1注,10注),因為安息年和禧年與耶和華的節期有相連的關係(二十三12第二注,節期-覽表後),但本章與第二十三章略隔開些,也是適當的,因為除了神在第二十三章所定之聖會及素日所應守的常例外,在安息年和禧年沒有什麼特別的聖會、祭祀或禮拜。──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章繼續第二十三章講聖日節期的定例,但把安息日的原則延伸到第七年,定為安息年(3~7節),和第七個七年,也就是叫做“禧年”的第五十年(8~17節)。──《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1~7】安息年:安息年是有關土地的安息;每逢第七年 (4), 百姓不可撒種,也不可收割。田地在該年所生長的要作田主、僕人、寄居的和牲畜的食物(6-7) , 因它不是由人力勞動而得的產品。這裡亦暗示安息年中地裡的出產不像平常的餘穗只規定給寡婦和孤兒,而是足夠供應每一個人實際的需要(參18-22)。按申31:10-13,這一年並非讓以色列人在閒散中消磨日子,而是用以教導和訓練他們關於神的律法。──《串珠聖經註釋》 有關安息年的條例。以色列主要的節期都與神創造所用的時間有關。七天一次的安息日;每年七月的各種節期儀式(吹角節、贖罪日、住棚節);每七年一次的安息年等。這些節期的精神都是一樣。安息年與安息日具有相同的屬靈含意,詳細內容請參照出23:10,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1~55】安息年及禧年──《串珠聖經註釋》 以色列法律中彰顯出神的慈愛。神對以色列百姓的愛,通過律法的制訂得到彰顯。神為讓以色列百姓平等自由地生活,頒佈了永遠消除貧富的律法。只有在經濟分配公平公義的基礎上,才能確立社會真正的正義。所以神制定了阻止產生貧富貴賤的制度。通過這樣的律法讓人清楚地知道神的主權和公義。也讓我們認識到自己不過是神的管家。本章內容分為兩大部分:①有關安息年的規定(1-7節),②有關禧年的規定(8-55節)。可以說這些都預表將來要成就的天國恩典。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 “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參十四34注,十九23注),按猶太人的傳說,以色列人到了迦南的第二十-年才守了第-個安息年,因為以色列人進了迦南以後,七年打仗(書十四7注約書亞記總論第四層),七年分地,分完了地,又耕種了六年,第七年才守安息年。但我們不得知道這傳說可離不可靠。“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論神設立安息年的六個緣故可參出二十三10-11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地就要……守安息: 命令使地休耕一年,以提高出產。更大的目的是使人在神面前享受真正的安息,與神有更深的交通。--《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2~7】每到第七年,田地都要有一個安息年。那一年無論長出的是什麼土產,都要任由所有人和牲畜自由享用(6,7節)。對於這一年,神的律法裏也有特別的指示(比較申三一10~13)。──《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五2~7 地得安息】這一套規定每逢第七年休耕田地的律法,與出埃及記二十三10~11對應。然而用安息一詞來形容第七年,卻只有本段經文。讓土地休息的好處,是減低鹽漬化(泥土的含鈉量)速度──灌溉是鹽漬化的主因。土壤養分耗盡和鹽量高而成災,是美索不達米亞田地大幅丟空的原因。在第七年任何耕耘都遭禁止。* 烏加列文獻也提到七年的耕作循環,有人認為休耕的概念亦包括在內。然而土地自生的田產,卻是全體百姓、僱工,甚至牲口,都可以吃的。這政策可能是每年在同一塊田的不同部分實施,使每一部分至終都能休息。──《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五3】「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 “收藏地的出產”——就是收藏五穀百果。──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在“安息年”的定例中,土地要六年用來出產農作物,但到第七年須停止耕耘。設立安息年的目的有:1.讓勞作者得到休息(4節);2.讓貧苦寄居者得到糧食(5節);3.讓土地自身得到休息與調節,不致過分使用(7節);4.希伯來僕人得著自由(出二十一2);5.以色列百姓可溫習律法(申三十一10~13)。──《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4】「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 “第七年”——安息年大約是按常曆算定的,與禧年-樣(9、22第二注二十三5注),當常曆的正月(就是聖曆的七月),田間的莊稼已經收完(22注參出十二2注),故此用這時作為安息年和禧年的起頭是最相宜的。“地要守聖安息”——按本句的原文和論大贖罪日並安息日的條例是同樣嚴緊的(十六31注),但以色列人卻將這條例廢棄了(二十六34-35、43),故此神就刑罰他們(代下三十六20-21),到以色列人從巴比倫回來以後就有他們守安息年的證據,因為尼十31節和舊約外傳並約瑟夫與別的史家屢次提到安息年,保畢也顯明當時的猶太人不但謹守日子、月份和節期,也謹守年份(加四10,這年份或者是指著安息年和禧年說的),安息日是為萬人定的,使他們紀念神是創造天地的主(創二3注),安息年是為以色列人定的,使他們認明迦南地是屬神的(23第二注),雖是如此,這條例也與現在的人有關係,人(或牲畜)必須按時歇息,才能養成身心的充分能力,有作事的精神;田地也須按時歇息,才能保全土壤的長久肥沃,產生豐富的物品。農業家不但講究輪流種植,(因為植物所吸的肥料各有不同),他們也最講究輸流歇地,使各地隔趁年歇一年,為要增加地土的肥沃,從外得來的肥料若不富裕,這歇地的事更是要緊的。“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安息日是向耶和華守的(出二十10,利二十三3,申五14),安息年也該如此。“不可耕種田地”——原文上沒有“耕”字,3、11、20、22,出二十三10,尼十31節都是相同的。出二十三11節的“不耕不種”在文理譯本作“留為閒田”。神雖禁止以色列人種地,卻未必禁止他們耕地,恐怕野草亂長使地荒蕪,也或者以色列人在七月初-以前,就已經將地耕完了,現在的農業家使地歇著的時候就多耕地,使風吹著,使太陽曬著,使雨雪滋潤著,為要增加田地的肥沃。注意,逢安息年和禧年,眾人還是隨意養牲畜,修房屋,耍手藝,做買賣。”也不可修理葡萄園“——人修理果子樹和葡萄樹是要叫樹當年多結果子(約十五2),但神要果子園和葡萄園逢安息年歇著,故此禁止以色列人修理。──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 從安息年條例看到,神並沒有按猶太傳統制定進入迦南的第一年為第一個安息年,而是在基本征服迦南、進入迦南的第七年定為安息年。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5】「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 “遺落自長的莊稼”——就是在上次牧割莊稼時,所遺落之子粒自長的。“不可收割”——地主不可專為自己收割,也要讓貧窮的和寄居的隨意收取(6)。“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地主不可專為自已摘取,乃要和大家公用(6-7)。“這年,地要守聖安息”——每逢住棚節,只有男丁必須到會幕那裡,但當安息年的住棚節,以色列的男女老幼並寄居的多是到會幕那裡,祭司就要將律法念給他們聽,使他們學習怎樣敬畏耶和華,謹守遵行祂一切的命令(申三十-10-12)。安息年的起頭,他們既是這樣受教訓,就顯明神不是要他們當安息年遊手好閒。乃是要他們學習神的律例,各處的利未人或者要趁著安息年和禧年多教訓百姓(參代下三十五3第二句)。也有人以為施洗約翰傳道的時候是正當禧年或安息年,若果這樣,猶太全地並約旦河一帶地方的人都到他那裡(太三5),就不為稀奇。──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自長的莊稼: 指上年掉在地上的穀粒,長大所結的果實。沒有修理的葡萄樹: 沒有修剪枝子,任其生長的葡萄樹。不可摘取: 安息年的出產不能據為個人所有收藏起來。這些出產是全體以色列人的共同財產,特別是貧窮之人的財產。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6】「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 “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意思說,地在安息年所出的物品,地主和他的僕婢、雇工,並寄居的外人,大家都可食用,卻不可出賣,不可積攢,這樣行是要叫大家發生友誼,有彼此相顧的精神(參徒四32),這條例雖然不論贊富,卻多是為貧窮人的好處定的(出二十三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6~7】安息年所出的: 指在安息年生長並結出的果實。神特別規定安息年的出產作為窮人或動物的食物,使任何人都能享受安息年的喜樂。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7】「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 」 “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就是要他們將餘剩的准牲畜和野獸吃(出二十三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8】「“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 “你要算計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共是四十九年”——以色列人到了迦南才守安息年(2),倘若他們到了迦南以後,第二十一年才守了第一個安息年(2注),就是在第六十四年才初次守禧年。──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七個安息年……四十九年: 第七個安息年,是休息的年份,下一年是禧年,也是休息的年份。即第四十九年和五十年都是休息的年份。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8~12】每到第“五十年”就是一個禧年(jubile),當年不能有撒種和收割,而所有土地都要歸還其原來的擁有者,奴隸也要被釋放回家。──《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五8~17】“禧年”可直譯為“羊角之年”,因這年以吹羊角為號。禧年在經過七個安息年之後的第五十年舉行,在“贖罪日”當天吹羊角來宣佈禧年的開始。 設立“禧年”表示土地為神所有;在這一年,所有奴僕可得釋放,土地也歸回本主,故又稱為“自由之年”(結四十六17)、“救贖之年”(賽六十三4)、“耶和華的恩年”(賽六十一2)。 禧年是完美正義社會的理想,耶穌基督宣告說,禧年的福氣已應驗在福音的救贖裡(路四18~21)。說明以色列的社會未曾真正遵行禧年的定例。──《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8~22】禧年 ── 地的安息:禧年的撒種及收割條例 (11-12) 與安息年相同;但它也是一個自由年,在這一年,所有賣了的產業要歸還給原主,從前被販賣為奴的要得釋放,歸回自己的本家
(10, 13)。 這種恢復正常的行動要根據嚴格的公平待遇,因此買賣都應根據距離下一次禧年之年數公平交易(14-17)。──《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五8~55】有關禧年的條例:①詞源考察: “禧年”意為“公羊角”。從吹公羊角宣告禧年的開始而得的名稱;②禧年時期: 是重複七次安息年後的第二年,即第五十年的贖罪日(宗教曆七月10日,西曆一月10日),從角聲響起開始,直到下一年的贖罪日,整整一年的時間;③禧年條例: 與安息年條例相同。安息年的所有規定都適用於禧年:所有的僕人都得到釋放;所有的債務都被免去;產業(土地或房屋)歸回主人手中。是根據神的話“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23節)。以賽亞先知稱之為“恩年”、“報仇的日子”(賽61:1,2;路4:17-21)。指罪人被耶穌基督從撒旦的捆綁中釋放,一同參與永遠的自由、喜樂、恢復的禧年。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五8~55 禧年】每逢第五十年(七個安息年加一年)的標記,是全面取消債務和解放奴隸,並且讓一切抵押或出賣的土地歸回原主。* 烏加列有關不動產的文件,也顯然十分著重土地所有權是永久的。* 赫人和美索不達米亞地區,亦經常(通常發生在新王即位的第一年)宣告地歸原主和解放債奴的法令,其中有案可稽的早期君王,包括了吾魯因寧金納(Uruinimgina)和安米薩杜卡(Ammisaduqa)。以色列律法的核心觀念,是百姓對土地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土地可以用來還債,但禧年時必須歸回原主,正如債奴服事七年便可得釋放一樣(出二十三10~11;申十五1~11)。這當然可以成為被擄歸回之人收復土地的根據,但並不排除在歷史的較早期,這習俗已經存在的可能。──《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五9】「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 “當年七月初十日”——就是大贖罪日(第三句,二十三27),當大贖罪日宣告禧年,是預表主耶穌從天上的至聖所出來與祂的百姓顯現的時候,就是世界的大禧年的起頭(羅八19-23)。“你要大發角聲”——有傳說,祭司和眾人都吹角宣告禧年(大概是在贖罪日獻晚祭以後他們才吹角宣告禧年)。“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大眾的罪都贖了,他們與神和好了,大祭司就要宣告禧年,按猶太人的傳說,各人要把角吹九下,宜告他已經把別人的產業歸還了(13、28),把自己的奴僕釋放了(39-41),把-切的債豁免了(申十五1-11),使所有的地歇著了(1-7)。禧年從大贖罪日起是要顯明真實的豁免和自由必須本著贖罪。有注釋家以為詩八十九15節(文理譯本),是指著禧年說的,還有注釋家說,賽五十八1至12節,也是指著宣告禧年的贖罪日(注意賽五十八6節)。──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在禧年的贖罪日宣佈恩典、喜樂、自由和恢復,告訴我們首先應該贖罪,神的恩典才能臨到。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10】「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第五十年”——禧年有兩樣解法:(一)有人以為第四十九年是安息年,第五十年是禧年,所以這兩年全然不能種地(20第二注,22注),猶太人的傳說和約瑟夫的史記都以這解法為是。8至10節,參二十三15-16節,也顯明這解法是不錯的。(二)有人以為每第七個安息年也算為禧年,這樣每週的末年也算下周的第一年,有好幾國的人計算時期的時候往往將上期的末日(或末年),算為下期的第一日(或第-年),譬如約二十26節將七日的第-日算為前周第-日後八天(參路九28,可九2)。【比方】宣統四年,是民國元國,但這解法與18至22節的意思不合。“你們要當作聖年”——七月初一日原定常曆的正月初-日,就是禧年的起頭,只是初十日他們才宣告禧年(9)。猶太人有傳說,這十天之內,奴僕不供主人役使,只在主人家中身上帶著花圈吃喝快樂,到宣告禧年的時候,他們就各歸各家。“在遍地給-切的居民宣告自由”——因此這年也稱為自由之年(結四十六17)。“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13、28、40、50、52、54)。“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14-16、23-23)。“各歸本家”——(39-40)。禧年的條例為以色列人成就六件要事:(一)保守他們的支派、宗族、地業和家譜,不至互相混亂(參民三十六7),直到彌賽亞來到的時候(太-1第四注,聖跡注釋第三章);(二)免得使地土叫少數的人漸漸地全得了,使多數的人倒沒有地業,以致釀成貧富懸殊的階級;(三)倘若有人漸漸地貧窮,按著定期還能得回自己的產業;(四)常提醒以色列人,叫他們想到他們的地業是神的,他們自己也是神的僕人;(五)試驗以色列眾人的信心(20-21);(六)預表神悅納人的禧年(就是從耶穌降世為人,到二次再來的時候,賽六十一2,路四19),並主耶穌二次再來,萬物復興的時候(徒三19-21,太十九28,羅八19-23,西一12,彼前-3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第五十年……宣告自由: 顯明以色列是屬於神的百姓,不能屬於任何人;地也屬於神,也不能永遠屬於人。宣佈自由,象徵神借著耶穌基督使人從撒旦、罪惡和死亡的壓制中得以自由(路4:18,9)。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11】「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 “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10注)。“這年不可耕種”——就是和安息年一樣。“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5第二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11~12】禧年自結果實的條例與安息年出產的條例一樣(5-7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12】「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 “吃地中自出的土產”——地中所自出的土產,只可由大家收取,誰也不可貪多,為自己積攢。──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13】「“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 “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若有人把自己的地業賣給別人,到了禧年,那地業就要仍歸本主。──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 地業一般指“被分配的地”。把地賣掉或離開到別地生活的人,到了禧年就能各自回到原來的地業,重新擁有那地。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13~17】土地的買賣要公正地進行,同時考慮到那時與禧年有多接近,因為到了禧年,所有土地都要歸還原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五14】「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彼此不可虧負。」 “你若賣什麼”——就是賣什麼地土或鄉村裡的房屋,因為禧年的條例與動產是沒有關係的。“給鄰舍”——(15第二注)。“彼此不可虧負”——無論是買是賣,不可彼此虧負(1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15】「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 “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以色列人原是按鬮把地分了(民二十六52、56,三十三54),各人所得的地是永歸自己的後裔的,倘若有人因貧窮或因債務賣地,就只能賣到禧年,到了禧年,這地就仍要歸回原主或原主的後裔,故此賣地的時候,就要從以往的禧年計算已經過去的年數和到新禧年的年數,規定價值的多寡。“向鄰舍買”——猶太人因這一句話就說,以色列人只可把地賣給以色列人,不可賣給外邦人。“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本句的意思和本節首句的意思是-樣的,賣地的人原非賣地,乃是賣這地到禧年之年數的出產。──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在以色列社會中,土地的售賣其實只是租賃。到禧年時便期滿歸還。參23節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15~16】買賣土地的價格以禧年為標準設定。如離下個禧年時間比較長,地價就高;如剩下的時間不多,地價就低。因為到了禧年所有的土地都要回到原主人手中。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16】「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 “年歲若多……若少”——就是到下次禧年的年數若多若少。──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17】「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你們彼此不可虧負”——不可趁人不知或有危急的時候,就不按公理待他。“只要敬畏你們的神”——神必看顧被虧負的人,為被屈的人伸冤,並報應一切不公平的事(參十九14,帖前四6)。【比方】尼希米(尼五15),人若敬畏神,就不敢行惡。【比方】約瑟(創四十二18),尼希米(尼五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18】「“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二十六15第二注末段),本處是指著安息年和禧年的律例與典章說的。“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意思說,你們若謹遵神的律例與典章,祂就必保謹你們,使你們不受鄰國的欺侮,或瘟疫的傳染及野獸的殘害。──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律例……典章: < 申4:1>。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意為不受外敵侵略,另外是與地保持和睦的關係——地產豐盛,主人享受安寧。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18~22】顯示那些遵守這些律例的人必然得著神的應許:第六年地所出產的,必蒙神祝福,足夠安息期間的需要。因此,藉著安息年及禧年的律例,也可試驗以色列人對神應許的信心。──《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五19】「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神必保護他們,非但不遇見饑荒(二十六5,申十-25,參珥二19、26),反要在一切的需用上富裕(參太六33)。垂律法與以色列人的就是天地的主,萬物都服在祂大能的手下,祂使天降雨露,地生土產,也使五穀百果有豐盛的收成,故此人若遵守祂的命令,祂就賜福與他們,使他們的手所經營的有格外美滿的效果(參詩一百三十二15)。“在那地上安然居住”——(18第二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20】「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什麼呢?’」 “你們若說”——神預先為以色列人解釋他們心裡將來所必要感到的難題。【比方】一年三次朝見耶和華的難處(出三十四23-24)。“這第七年”——本節至22節有兩個解法:(-)有人以為是論安息年,但因為每第六年地要生三年的土產,所以與第七個安息年相連之禧年的需用也在其內;(二)有人以為是論第七個安息年並與那相連的禧年(10注)。但這應許當然也包括每安息年的需用,按這解法,1至7節是論安息年,8至17節是論禧年,18至22節是並論安息年和禧年。這第二個解法大約近乎是,有三種理由:(一)18至19節既是顯然指著安息年和禧年說的(18注),20至22節當然也是包括安息年和禧年的條例;(二)這幾節若專論安息年,就要列在7節後;(三)這幾節的應許若為安息年,二年的土產就足夠用的,因為他們也可以吃地當安息年所自出的(6),神既應許第六年給他們三年的土產,就暗指禧年也在其內(21第二注)。“我們不耕種”——就是說“我們既不得耕種”(4),或說“倘若我們不耕種”的意思(下句同)。“也不收藏士產,吃什麼呢”——意思說,每第七年和第五十年,連地裡所自長的我們都不能收藏,要吃什麼呢(第二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禧年不得耕種,只可吃地中自出的土產(12節),糧食供應便成了重要問題。特別禧年來到的頭一年一定是安息年,又是不可耕種之年,使問題更為嚴重。神在這裡應許分外的豐收,足夠用到禧年過後,田地可以再有收成為止。這是一個信心操練之年,對神供應的大能須有極大的信心;也是給窮人與債戶生活更新的機會之年。土地有了休息,生產力得以提高,是古代有計劃保存地力和注意生態迴圈的好例子。 有人指出,禧年消除社會階級的劃分,使富有的地主沒有剝削窮人的機會,立法用意良善;但似乎未能真正實行,《以賽亞書》五8和《阿摩司書》二6,在主前八世紀,對此同表哀歎。──《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20~21】神消除人內心的憂慮。很多人因安息年土地休耕,為當年的食物憂慮。神應許自己的百姓,為了使他們在安息年享受喜樂與豐富,必在第六年使地的出產加倍。表示神有主權按自己的旨意掌管天地萬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20~22】“地便生三年的土產”——神因體恤人的軟弱,就賜給百姓這樣的應許,一面加增他們的信心,一面勉勵他們樂意遵行所定的律例。除非神吩咐,沒有首領或君王敢為自己的百姓定這出奇的律法,除非他們見過神用能力成全自己所應許的,也沒有百姓情願去遵守這樣的命令。自古至今除了以色列人以外,再沒有一國有這樣的條例,叫百姓每七年停止務農一年,每五十年就一連停止兩年。這是顯明這條例不是出於摩西,乃是出於神,後來的猶太人決不能捏造這樣的條例,使人領受為神的律法。──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21】「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 “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意思說,在第六年神必叫地多出土產(下句,申二十八8),聖書上屢次用這“命”字論神所要賜的福(詩一百三十三3),或所要降的禍(賽五6,摩九4,這幾處的原文都是一樣的)。神早先將嗎哪賜給以色列人吃的時候,每逢安息日,就不將嗎哪降在地上,乃是吩咐他們在第六天加倍的收取,作為兩天的食物(出十六22-27),當時神又應許叫他們的地在第六年多出土產;因為第七年地要歇著,這是神教訓他們,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切話(申八3,太四4)。“地便生三年的土產”——“三年”兩個字是指著第七年(就是安息年),第八年(就是禧年),和第九年(就是到收割的時候)說的(20第二注,參安息年禧年圖)。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我所命的: 表示神統治、掌管自然的事實(來1:3)。福: 源於“屈膝”、“讚美神”,意為“祝福”、“繁榮”。神滿足人的需要。舊約聖經主要談到神物質的祝福,新約聖經主要談到屬靈的祝福<申28:6,聖經中出現的福的意思>。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21~22】神應許百姓第六年的農作物必定足以維持他們在其後的安息年和禧年的食用。──《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五22】「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
」 “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意思說,第六年所出的士產不但夠你們第七年(安息年)吃的,連第八年你們耕種地土以後(就是禧年完畢以後,末注),直等到第九年莊稼熟了的時候,也要吃陳糧(參安息年禧年圖)。神到如今還是能將各樣的恩惠多多地加給我們,使我們凡事常常充足,能多行各樣的善事(林後九8-9)。“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第六年既要生三年的土產(21),而且第九年所收的又是第八年種的,就顯明安息年和禧年的起頭都是在秋天,所以每逢安息年,以色列人從第六年秋天到第七年秋天不撒種,若逢禧年他們就從第六年秋天起首,一連兩年也不種,也不收(參安息年禧年圖),有注釋家以為王下十九29,賽三十七30節之“今年”,恰巧是安息年,“明年”是禧年,“後年”就是本節所說的第九年。──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陳糧」:第六年所存下的餘糧。──《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五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地不可永賣”——本節是繼續14至17節,一切的土地並與地土相連的房屋,以色列人都不得永賣與別家或別族,乃要遺留給本家的子孫,因為這產業是本家世世代代所倚靠的。因此他們若因貧窮賣地,到了禧年這地就必歸回原主或他的後裔。“因為地是我的”——迦南地本是耶和華的(出十五17,賽十四2、25,詩十16。【比方】中華上古的井田,與漢朝的屯地,這兩種的制度顯明佃戶所種的地原是屬國家的,不是他們自己的。神不過是讓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居住(下句),故此也為他們定居住的條例,這是禧年的第一個要訓。(第二個要訓就是以色列人都是耶和華的僕人41-42、55)。“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神揀選了迦南地(創十二7,十七2-8),逐出迦南人(書十二17注),將以色列人領進去(出十五17),神也親自住在他們中間(民三十五34),所以神是地主,他們是佃戶,故此他們就不得永賣神賜給他們的地(十四34,二十24,二十三10,民十三2,十五2)。他們若不聽從神的吩咐,就必被趕出去(十八28,二十22,六33,申二十八63,參太二十一33-4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在以色列人社會中,田地不可永賣,因為最終業權在神手中。神將田地賜給人,自祖宗傳給子孫保管,子孫不可出賣(但房屋可以,參29~30節)。人因貧窮把田地賣了,近親要幫他贖回,以保障弱小的家族不被剝削(民三十六7~10),貧民也不受欺負。在以色列人歷史中,連君王也不可違背這條立法(參王上二十一3~4)。──《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地是我的: 神是全宇宙的主人,人只不過是管家。土地是神所創造,神對土地理所當然擁有所有權。是客旅、是寄居的: 暗示人在地上不過是寄居的(23:4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五23 土地屬神和廟宇經濟】以色列人居住的全部土地都是 * 耶和華的財產,他們只是蒙授土地的佃戶,因此不能賣斷給人。到了禧年(五十年一度),所有抵押來還債的土地都歸回原主。這人若是已死,他至近的親屬就有責任贖回土地,使之不離本族(二十五24~25;耶三十二6~15)。上述概念與埃及相仿:擁有土地的「神聖」法老,把地授給子民;但這卻與美索不達米亞的廟宇經濟相對立:個別公民、君王、各神的廟宇都擁有土地。* 漢摩拉比法典提到賞賜的土地,在臣屬死後就歸回君王。廟宇所有的土地也可授給佃戶,佃戶必須捐獻收成的一部分,才有資格在其上耕種。這種地主身分雜而不一,經常倚靠無權出售土地之佃農的制度,與聖經背後的統一觀念並不相符。──《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五23~34】買贖的律例:這律例建基於一個原則:土地本不屬於任何人所有,而是屬於神(23),人只是像客旅般暫時獲准使用土地。地業的贖回 (25-28) 可由至近的親屬經手(25),或由他本人贖回 (26-27), 再不然,則在禧年時自動歸回原主(28)。──《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五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意思說,在禧年以前買主必須准原主將地贖回(得四3-4、6、9,耶三十二7-9),原主若不贖回,到了禧年這地要白白地出買主的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贖回: 原意為“付上贖價釋放”、“解開”、“恢復”,與“救贖”是同一詞。指本人或弟兄付上代價重新得回被賣的人或土地。使我們聯想到用自己寶血贖回罪人的耶穌基督的救贖(林前6:19,20;啟5:9)。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五24~25 至近的親屬】和合本「至近的親屬」,新國際本作「救贖的親屬」。以色列人既是蒙 * 耶和華賜與土地的佃農,就不能把土地出售。若是抵押一部分來還債,他們的親屬就有責任清償債務,以求「贖」回土地。古以色列集體性社會素以著稱的責任感和團結性,從此可見一斑。耶路撒冷被圍時,耶利米代贖他親屬的土地(耶三十二6~15),和路得記四1~12的法律背景,都是這律法實施的案例。土地從此得以保留在大家庭之內,作為他們是 * 立約的社群一份子的表記。拿伯以不敢放棄「先人留下的產業」為由,拒絕將葡萄園賣給亞哈王(王上二十一2~3),可見將土地視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何等重要。在美索不達米亞(特別是早期),土地往往是家族私有,而非個人的財產。──《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五25】「你的弟兄(弟兄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你的弟兄”——“弟兄”兩個字是指著本國,或同支派的人說的(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以色列人除非貧不聊生,大概就不能賣他們的地業。【比方】拿伯(王上二十-3),倘或賣地的時候,就須先盡至近的親屬(下注,耶三十二7-8,得三12,四4),至近的親屬若不要,才可以賣給別人。“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可贖弟兄所賣之地的近親如:(一)親弟兄,(二)伯叔,(三)伯叔的兒子,(四)本家的近支(48-49)。這至近的親屬先前雖是沒有買他弟兄的地業(前注),後來卻還是有贖弟兄之地業的權利,至近的親屬對於他的近親有三種職責:(一)贖弟兄的產業(本節),(二)娶弟兄所遺留之沒有兒子的寡婦(得三13,參申二十五5-10),(三)為弟兄報仇(民三十五15-28,申十九6-12)。這近親是預表主耶穌,(一)世人原來承受了美好的基業(創一27-29,二7-9),卻因犯罪將自己的基業賣了(創三1-24),但基督降世為人,做了我們至近的親屬(來二9-15),贖回了我們的基業(彼前-4),到萬物復興的時候,這基業又要歸與我們;(二)世人原是自由的,卻因犯罪成了魔鬼的奴僕(羅六16,約八34),但我們至近的親屬耶穌基督已經贖了我們,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祂的寶血(彼前一18-19,賽五十三5、12,林前六20,多二14,太二十28);(三)魔鬼從起初是殺人的(約八44),但我們至近的親屬耶穌基督已經借著死敗壞了那掌死權的,釋放了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的人(來二14-15;何十三14)。【題目】基督為救主:(一)不但是贖回人的身體(48,參加四5,弗-7),也是贖回人的基業(25,參弗-11、14,彼前-4);(二)必須是至近的親屬(48-49,得三12-13,加四4-5,來二14-15);(三)必須有救贖的能力(參得四4-6,耶五十34,約十11、18、28);(四)必須拿出滿足的贖價(27、51-52,參彼前一18-19,加三1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的弟兄……贖回: 在以色列社會中,至親(弟兄及親屬)遇見困境或危機時,有相互贖回的責任和權利。彰顯以色列人之間的愛,也彰顯命人作這事的神的慈愛。暗示神拯救罪人的愛及用自己的生命贖回罪人的基督之愛(約3:16;弗5:2)。至近的親屬: 意為“至近的救贖者”。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25~28】以色列人若被迫要把土地賣掉,他可以要求一個至近的親屬給他贖回,也可以自己買回(適當地計算在禧年之前農作物的數量),或等到禧年,土地便歸還給他。參看申命記二十五章5至10節和路得記三章9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五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或者沒有近親,或者近親也是貧窮,不能贖回。“他自己漸漸富足,能鉤贖回”——譬如窮人雖賣了他地的幾分,倘若以後從他所剩下的地裡得了幾年的好收成,就漸漸富足,自己便有力贖回,或因承繼得領受產業,也就有力自贖。──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倘若從賣地的時候到禧年有三十年,過了十年原主就要贖回,他就可以從原價減去三分之-,把餘剩的(三分之二)還給買主,那地業就歸與原主。“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當耶穌在世的時候,有人將自己的地賣與別人,買主至少要得兩年的收成才能准原主回贖,買主在地上若添了什麼有價值的附加物,如水溝、籬笆等,原主若要贖地,也須擔負歸還這些物價的責任。──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 以色列人的土地買賣以禧年為中心。人賣地後,如果想贖回,就應該在所得的地價中,除去買地人使用土地年數的價值,把剩下的價值還給買地人,就能贖回自己的土地。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原主若不能把餘剩年數之出產的價值歸還買主(27)。“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就要從買主的手中白白地歸回原主,這樣做是十分公平的,因為買主從起初就知道必要如此(23),而且貿這地的時候,他也只出了這地到禧年之出產的價值,這樣每五十年地必歸回原主或原主的後裔-次。為獻與主的地業,另有條例(二十七16-25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人若賣城內的住宅”——城內的住宅也是神賜給以色列人的,但這些住宅多是商界,工界和外人的住處,也是人隨意建築的,而且這些住宅也不和神特別分給各人的地業相連(23注),故此神說准隨意出賣。這樣外人雖不能在以色列人中有地業,卻能在他們的城內買房屋作為永業,在其中自由地度日。“賣了以後,-年之內可以贖回”——-年之內,原主或原主的近親可以贖回所賣的房屋,原主若去了世,他的兒子還可按原價贖回,按猶太人的傳說,在第二聖殿的時候,雖可在限期內贖回房屋,但不准借錢去贖。──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城內的住宅: 高級住宅,大多是富人的房屋。這樣的房屋在禧年不必還給對方。禧年制度是為窮人制訂,不必還給富人。禧年制度是讓窮人脫離貧窮,以此消除貧富差距。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五29~31 城內房屋和村莊房屋的分別】有牆城內和無牆村中的住宅,在法律上歸不同的類別。在城中居住的主要是利未人、工匠,和政府官員。買主只能在一年之內贖回所售的房屋。一年之後就算是賣斷。同樣按照埃施嫩納的法律,賣掉房屋的欠債者,在房屋再次出售時有首先買回的權利。然而在以色列鄉村裡面,位於田地和牧草旁邊的住宅(直譯是「營地」),在法律上卻與可耕種的土地同類,因此不得永賣,在禧年時歸回原主。這種法律所根據的是兩者不同的社會背景,並且瞭解到都市中的土地不能生產農作物,只能提供住處和買賣的埸所。── 華爾頓《利未記背景注釋》 【利二十五29~31 城內房屋和村莊房屋的分別】有牆城內和無牆村中的住宅,在法律上歸不同的類別。在城中居住的主要是利未人、工匠,和政府官員。買主只能在一年之內贖回所售的房屋。一年之後就算是賣斷。同樣按照 * 埃施嫩納的法律,賣掉房屋的欠債者,在房屋再次出售時有首先買回的權利。然而在以色列鄉村裡面,位於田地和牧草旁邊的住宅(直譯是「營地」),在法律上卻與可耕種的土地同類,因此不得永賣,在禧年時歸回原主。這種法律所根據的是兩者不同的社會背景,並且了解到都市中的土地不能生產農作物,只能提供住處和買賣的埸所。──《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五29~33】在城裏的房子若賣了而不在一年之內買回,業權便永遠歸給購買者了(第33節所說明的情況除外)。──《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五29~34】房屋買賣條例。城內的房屋(29,30節)、無城牆村莊的房屋(31節)、利未人的房屋,各有不同規定。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
“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到-年將滿的時候,買主有時躲避原主,恐怕原主贖回房屋,因此猶太人擬定,贖房子的人若尋不著買主的時候,就可以將贖銀交給官長,買主若在這-年之內去了世,原主仍可在限期內從買主子孫的手中將房屋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29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城內的房屋」:一年內賣方若不贖回,就失去買贖權利,因這些住宅與土地和耕耘無直接關聯;但鄉間的房屋(31)通常與土地相連,故包括在贖地的律例內。至於利未人的產業則有不同的處理方法(32-34)
, 可隨時贖回,因他們在支派分地時並沒有得著土地為產業,只有四十八座城邑及其郊野(參民35:1-8; 書21章),故此,他們在這些城邑中的房子乃是他們唯一可居住的產業。──《串珠聖經註釋》 一整年之內: 是贖回的期限。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 “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這些房屋是種田地的人所不可少的,故此神准他們隨時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原主雖不回贖,到了禧年這些房屋也仍要白白地歸回。──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如鄉下的田地: 建在田地或牧場的房屋多數是窮人唯一的住處,被視為土地的附屬。按土地買賣法,在任何時候都能贖回,在禧年會歸回主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然而利未人”——利未記中只在本節和33節提到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神後來吩咐以色列人,要從他們所得的城邑中,把四十八座城給利未人,歸他們居住(民三十五1-8,書二十一1-3)。“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神定這條例是因為利未人沒有得著別的地業(33後半),這樣看來,買利未城內的房子,是與買別人鄉下的房子一樣,可說和賃房子是差不多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32~33】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 利未人出生時就被分別為聖,專職事奉神(民8:9-26;18:3-7),神是他們的產業。分配給他們的城邑也不起眼。如果他們失去這些城邑,生存會受到很大的威脅,所以他們可以隨時贖回產業,禧年會歸回他們。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若是-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這是按古拉丁文的譯法,意思說,若沒有利未人在禧年以先將他弟兄所賣的房屋贖回,到了禧年還是要從買主的手中歸回原主,這是和別支派歸回地業並與地土相連之房屋的條例一樣。本節還有兩個譯法如下:(一)文理譯本作“如人贖利未族邑中之宅,屆禧年必歸其主”。這是和七十士譯的譯法柑同,意思說,若有以色列人買會眾按神的吩咐所歸給利未人之城邑中的住宅(民三十五1-8)到了禧年,這住宅就要歸回原主。故此舊譯本作“若有人在利未人城中買利未人的住宅,到了禧年,那所買的住宅仍歸利未人”;(二)舊譯本小字作“利未人在利未城內將住宅賣與人,有本族的人贖出,到了禧年住宅仍歸原主”。意思說,若有利未人。將別的利未人在利未城邑中所賣給外族人的房屋按25節的條例贖回,那房屋到禧年仍要白白地歸回原主。“……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這-句顯明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的條例,是只關係他們所得為業之城邑中的房屋,不關係他們在別的城邑所買或由承繼所得的。“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中的產業”——除了利未城邑以外,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沒有地業,故此這些城邑和以色列人的地業都歸一律(23-2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 “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民三十五4-5注)。“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利未城外的郊野地是為公眾用的,因此利未人中誰也不得賣,乃要完全留給他們的後裔。這郊野沒有用籮笆隔開,他們只可隨意在那裡牧放牲畜。──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利未人沒有產業,神是他們的產業(民18:20-28)。利未人把自己奉獻給神(出32:26-29),應專心事奉神(宗教上的事)(民8:9-26),所以沒有產業,只擁有居住城邑周圍的少許土地。這地不是特別得到的產業,只是屬於城邑的產業。所以這樣的產業不能買賣。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5】「“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象外人和寄居的一樣。」 “你的弟兄”——(25注)。“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申十五7-8,箴十四20-21,十七5,十九17,可十四7)。“你就要幫補他”——神吩咐以色死人,要他們憐憫幫助本國的窮苦人,借錢不可向他取利,借糧不可向他多要(37),信徒既是神-家的人,更當設法憐恤幫助教會中貧窮遭難的弟兄(詩三十七25-26,四十一1,一百十二5、9,箴十四31,路六35,徒十一29,羅十二13、15、20,林後九1、12-15,加二10),做信徒的借錢給貧窮的弟兄,不可向他取利,教會全體更是這樣,但這些條例並不是禁止一切借錢取利的事(36注),乃是禁止人在窮苦的弟兄身上取利。“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意思說,若有人因著貧窮賣了自己的地業,別人卻不可看他為墮落之人,乃要待他像那些沒有地業的外人和寄居的一樣(十九33-3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35~38】同族幫補的條例。幫補和安慰同族中的窮人。如當他們急需用錢向人借錢時,不要收利息,應以愛心和同情心借給他們。神以出埃及的救贖事件為根據,表明這個命令。暗示新約時代在基督裡稱為弟兄姐妹的人,應該幫助經濟困難的人,也應該看顧靈裡軟弱的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5~46】這些屬於保障社會中貧窮人的律法:1.富有者不可放貸取利(36節),其目的不在禁止利息,而在幫助貧苦人。律法並不禁止借貸。但基本精神鼓勵有力量者多多施捨。2.本地人不可被賣為奴(39~46;申二十四7)。主人可從外面買回奴僕,但要明白自己是神的僕人,因此對奴僕應寬大(43節)。 這些法例說明,社會平等植基於道德與精神的健全原則上。禧年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安息日與安息年的精神,確認神對人的權柄,以及祂的慈愛與救贖。先知以賽亞所預言的以色列的拯救,在基督的事工上實現。耶穌傳道的第一篇講道,就是宣讀《以賽亞書》六十一1關於禧年的那幾節(路四18~19)。人能脫離罪的捆綁,過人的生活,有做神子女的尊嚴,是基督為人類犧牲所結果實。──《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百姓要在各方面幫助貧窮的以色列人而不“取利”(利息;比較出二二25)。人若把自己賣給一個以色列人同胞,買他的人就要把他當作雇工,而不是奴隸來看待。奴僕只可從外邦人中買來(比較44節)。──《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五35~55】對待貧苦弟兄和以色列人的律例:此處所頒佈的律例,把以色列人與外邦人清楚分開,表明以色列人的身分與外邦人截然不同
(留意36, 38, 42, 55的重點)。 借錢給以色列人時不應取利 (36-37) , 假如欠債人賣身還債,買主應待他如雇工,不應看他為奴隸(39);禧年一到,即使他還未滿六年的服役期限(出21:2-4; 申15:12-18), 也應把他釋放。但這條例卻與非以色列人無關,以色列人可以待他們如不能自贖的奴隸
(44-46) 。 另一方面,如果以色列人自賣給外人和寄居者 (47-54)
, 外人卻要遵守這律例的一切要求:自賣的以色列人可被贖回,或在禧年時自動地離開買主的家。以色列人蒙神從埃及拯救出來之後,不能再成為任何人的奴隸,只能成為神的僕人
(42, 55)。 因此,禧年的律例保障以色列人不再淪為奴隸,也藉此紀念神從埃及地拯救他們的救贖事蹟。──《串珠聖經註釋》 禧年獨特的規定。宣佈免去欠債之人的債務、解放為奴之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 “不可向他取利”——意思說,借錢給他的時候,不可向他取利(出二十二25,申二十三19-20),這條例是論對待窮人的道理,不是關係借款經商等-切的事(路十九23,太二十五27)。“也不可向他多要”——意思說,你借糧給他,不可向他多要(37)。“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17,尼五7-1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向他取利: (出22:2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37】「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本節重複36節的條例,特要使人越發注意,尼希米斥責以色列人的官長和貴胄,就是因為他們違背了這條例(尼五7-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神。”
」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做你們的神”——(參出十二40-51),神垂十條誡命的時候也曾提出這理來(出二十2第三注),蒙憐憫的人也常發憐憫的心,做憐憫的事。【比方】耶穌所設欠債之喻(太十八23-3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神拯救在埃及地為奴的以色列百姓,使他們征服迦南地。這並不是以色列百姓的功勞,是神無條件的愛、無限的慈悲。以色列百姓得到神的愛和慈悲,應該象蒙愛的人愛周圍貧窮的人(約壹4: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五38 禁收利息的命令】這律法和其他禁止向以色列同胞借貸時收取利息的命令(出二十二25;申二十三19;請參看該處註釋)一樣,也是為幫助人脫離破產的處境,避免因為拖欠借款而致身為債奴而設的。它對於金錢和五穀的借貸同樣有效,後者通常是在收穫之後清償。此外這些律法將欠債者放在比奴隸和外邦人高一等的層面上,對他們有保留一定程度之尊嚴和體面的作用(參:申二十三20)。* 埃施嫩納和 * 漢摩拉比的法典都有為借貸制定的利率(20~33.3% 是常見且算為合理的利率)。但若發生氾濫等天災,不成文的規定是必須以同情欠債者為由,免除他的利息。──《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五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象奴僕服事你。」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本句是指著那些按35至38節的條例受了幫助,仍然不能糊口的弟兄說的。“將自己賣給你”——注意“將自己”三個字,強迫人做奴僕或強取人的兒女做奴婢是不合律法的。【比方】先知門徒的妻子(王下四1),當西底家時(耶三十四8-17),和尼希米時的百姓(尼五3-5)。“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侍你”——意思說,不可看待他像外邦人看待奴僕一樣(參出一13-1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39~46】對奴僕的條例。有兩種情況:買同族希伯來人為奴僕(39-43節);或買外邦人為奴僕(44-46節)。外邦人奴僕可以成為永久的奴僕,但希伯來人不能成為永久的奴僕。在第七年應該釋放希伯來奴僕,若沒到七年,到禧年也應該釋放他<申15:12-18,希伯來奴僕制度>。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五39~55 以色列的奴隸制度】古以色列視永遠為奴為最不人道的處境。針對奴隸制度而設的部分,反映律法深明貧困的因由,並且設法用非武力的手段,來處置其受害人。再者這些律法亦沒有處理美索不達米亞奴隸制度的主因:戰爭。容許人在向另一家人借貸金錢或索取服務時,抵押全家人工作能力的慣例,足以顯示以色列人對此事的關注。為求避免喪失土地或兒女,欠債者一家可以逐日清還債務。在國家的層面上,以色列力求防止有人欠債累積到非為奴不可的程度。因此,禁止貸款時收取利息的律法,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都是對窮人有幫助(出二十二24;申二十三19~20;利二十五35~37;結十八3)。有時一家人會困乏到一個地步,債主堅持要其中成員賣身為奴來還債(王下四1;尼五1~5)。但這種情況底下所產生的只是臨時的債奴,因為律法將人為奴之期限定為六年(出二十一2~11;申十五12~18)。法例對於以色列人販賣或奴役其他以色列人,亦有所限制(利二十五35~42)。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陷入困境的以色列人將會淪落為僱工或契約僕役,但不會變成奴隸──即使主人不是以色列人也沒有例外(二十五47~55)。第48節所論之奴隸贖身,美索不達米亞好幾處的史料都有提及。──《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五40】「他要在你那裡象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 “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和寄居的-樣”——不可待他如奴僕,要待他像雇工和寄居的人一樣。“要服侍你直到禧年”——按出二十-2節的條例,以色列人做奴僕的限期須以六年為滿,但在期內若遇禧年,雖然限期未滿,這等僕人也要得釋放(參出二十一2第三四注)。主人在他得著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乃要照神所賜的福將食物給他(申十五12-18)。這些條例本是要阻止富戶的暴行,戒除他們的吝嗇,但他們還是屢次遠背,不肯照例遵行(耶三十四8-1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41】「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 “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孤若孤身來,就必孤身去,他若帶著妻子來,他的妻子和兒女也就必同他去(出二十一3)。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到了禧年他便得以自由,他的地業若賣於人,那時也要歸回。──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歸回本家: 為奴的人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42】「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他們是我的僕人”——神以一切的以色列人為自己的僕人,所以將以色列中的主僕-樣看待,故此主人也不可苦待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神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有六種目的:(一)使他們得釋放(二十六13),(二)使他們得自由(不可把以色列人賣為奴僕,下句),(三)將迦南地賜給他們為業(38),(四)叫他們做神的僕人(55),(五)彰顯神的大能(出三20,六1)和美德(信實、慈愛、公義、聖潔等),(六)使以色列人引導萬國的人歸向神(出十九6注)。“不可賣為奴僕”——不可賣他像賣外邦的奴僕一樣。猶太人解釋說,不可在市上公賣,必須顧全他的臉,私下定規他的事,但他的主人也不可待他如奴僕,只可待他如長工一樣(4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是我的僕人: 以色列百姓本質上屬於神,也是為神作工。暗示新約時代的信徒屬於基督,也應該為基督作工(林前7:22,2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43】「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 “不可嚴嚴地轄管他”——(39末注),就是不可苦待他,像埃及人苦待以色列人一樣(出-13)。“只要敬畏你的神”——意思說,你要在待僕人的行動上顯明你敬畏神的心,這人雖因貧窮做了你的僕人,卻也是神從埃及地救贖出來的,他和你同是做神僕人的,因此你不可苦待他,本節證明神對於人待僕人的行動是很住意的。【比方】約伯重看僕人(伯三十一13-14),保羅也曾勸以弗所人(弗六8-9)和歌羅西人善待-切做僕人的(西四1),以色列人是神的百姓,若有人苦待以色列人,就是得罪神(參羅十四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嚴嚴的轄管他」:即虐待他,要他不停作苦工。──《串珠聖經註釋》 敬畏你的神: 所有相信神的主人,對待僕人或下人應該記住,這些僕人也是神用寶血買贖的百姓,不可隨意對待(西4: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44】「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 “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古時各國都有用人為奴婢的惡俗,連亞伯拉罕也有奴婢(參創十七12),奴婢的來由不-,有打仗時據來的(民三十一6-79,申二十14),(只是以色列人不可據掠自己的弟兄為奴婢,代下二十八8-15)。有因無力償還所盜取的貨財被賣為奴婢的(出二十二3),有從別國販賣奴婢之人買來的,有的是奴婢在主人家裡生養的(創十四14,出二十-4),也有親友送給的(創二十九24),或父母遺留的(46),尋常的奴婢值三十至五十舍客勒銀子(出二十一32,利二十七34,亞十一12-13,太二十六15),摩西的律法只能漸漸減輕其中的害處,不能立即除掉這惡俗。乃因以色列人心硬(出二十一2注)。雖是這樣,在律法上卻規定拐帶人口的必被治死(出二十一16),主人若苦待奴婢,使他身上受不能復原的傷損,這奴婢就因主人的暴行得以脫離轄制,恢復自由(出二十一26-27)。主人若刑罰奴婢,甚至於死,就要受罰(出二十-20-21)。按律法,奴僕若受割禮入猶太教(出十二44),他所享的權利就和本地人相仿(申十二12、18,十六11、14),只是不得自由(46第二注)。若有外邦人的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以色列人那裡。就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申二十三15-16)。有的主人將自己的女兒給僕人為妻(代上二35),有的主人因沒有兒子,就叫僕人做他的後嗣(創十五3),有的也叫僕人與眾子同分產業(箴十七2),這樣的僕人就得以自由。“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就是從亞捫人、摩押人、以東人、亞蘭人中買,但以色列人不可從迦南的七族人中留人為奴婢(申二十16-1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44~45】律法適用於與神立約的以色列百姓。所以律法使以色列人和外邦人之間存在差異。但這並不是人格上的差異,乃是身份上的差異。這差異暗示新約時代信主與不信主之人的差異。即信徒在身份上是神的兒女、神的百姓、屬神裡的人。不信之人在神之外,與神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不能享受神的祝福和恩典。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45】「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除了從四圍的鄰國買奴婢以外,以色列也可以從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以及這些外人的家屬中買人為奴婢,猶太人說這“外人”兩個字是指著進猶太教的外人說的。“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4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46】「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這些外邦的奴僕,以色列人可以與地業一同遺留給子孫。“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意思說,禧年的條例與這些奴僕沒有關係,除非主人准他們把自己贖出或准他們的親朋將他們贖出(十九20注意“被贖得釋放”幾個字),就要終身做奴僕。按猶太人的風俗主人只可用他們做工,不可將他們當作可換的物品,也不可苦待或淩辱他們,主人若使奴婢受什麼不得復原的傷損(無論是輕傷,如打掉了一個牙,或是重傷,如打壞了一隻眼)就必須放他去,叫他得以自由(出二十一26-27)。“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以色列人中雖有因貧窮做奴僕的,卻還是以色列人,故此主人對於他,仍當有弟兄的情誼不可嚴嚴地轄管。──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揀出奴僕: 外邦人在兩種情況下成為奴僕 :用錢買來;戰爭俘虜。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47】「“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 “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這些寄居的外人是指著寄居在他們中間未曾入猶太教的人說的。“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39),設若寄居的外人成了富戶,有以色列人因貧窮倒將自己賣給他。“或是外人的宗族”——就是寄居之外人的子孫或本家。──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47~55】以色列人成為外邦人奴僕的條例。以色列人被賣到富有的外邦人家為奴,能隨時用錢贖回,或在禧年得到釋放。用錢贖回的方式:自己變富後,可以用錢贖回自己;或借對自己有贖回義務的親屬幫助。贖價標準以禧年為中心的土地買賣法為准(15,16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以色列人若把自己賣給外邦人,他可以要求一個至近親屬把他贖回,也可以自己贖回,或在禧年自動脫離奴僕的生涯。──《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五48】「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 “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以色列人若買了外邦人為奴,這些外人就要終身做奴僕,律法上沒有贖回的條例(准贖與不准贖的權柄完全操在主人手中46第二注),雖到禧年,也是不得自由的,連他們所生的兒女也屬他們的主人。但以色列人被賣與外人的條例卻是相反的,他本家的弟兄或別的近親都可以隨時將他贖回,若不贖回,到了禧年,主人就要准他自由(54第二注),猶太人解釋本段的條例說,倘若有以色列人因貧窮將自己賣給外人的時候,他的弟兄就應當急速設法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在這贖他的事上,弟兄是當先盡力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49】「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 “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倘若以色列人將自己賣與本族的人為奴,就只要服侍主人六年。在這六年中若逢禧年,他便因禧年得以自由(40)。但以色列人若將自已賣與寄居的外人為奴,無論什麼親屬都可將他贖回。按猶太人的風俗,親屬若不能贖他,會眾就要設法將他贖回來,免得受了外人的同化,沾染惡俗,以致墮落(二十六12注)。尼希米曾因以色列人中的貴胄和官長向弟兄取利,便發怒對他們說,我們盡力贖回我們的弟兄,就是賣與外邦人的猶太人,你們還要賣弟兄使我們贖回來嗎(尼五6-8)。“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26第二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贖”字希伯來文為goel,為一專用語,指一個人盡至近親屬本分,在必要時履行幾種義務:1.替賣身為奴或賣田地無力贖回的親屬贖身或贖田(25,47~49節);2.近親若無子嗣承受產業,要娶他的遺孀;所生長子歸在近親名下(申二十五5~10);3.為無故受害的親人報仇(三十五9~28)。至近親屬包括兄弟、叔伯或堂兄弟。路得與波阿斯的史事可為“贖”的一例(得二1;三10~18;四1~10)。──《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本家的近支」:其他的近親。──《串珠聖經註釋》 本家的近支: 直譯為“血統上有關係的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50】「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 “他”——就是要自贖的人或是要贖他的人(48-49)。“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本節顯明以色列人對於外人必須存公平的心(51-52)。“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40,伯七12,十四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51】「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著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 “若缺少的年數多”——按本節可知以色列人給外人做奴僕的期限不只以六年為滿,像給以色列人做奴僕一樣(40第二注),乃要服侍主人直到禧年才得自由。這是警誡以色列人,叫他們知道,寧可將自已賣與同族的人,也不將自己賣與外人為奴僕。──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51~52】贖價根據距離禧年的年份所定。因為禧年希伯來奴僕都要無條件釋放,所以要考慮僕人該付多少。這條例也用於確定土地(15,16節)、無城牆的房屋(31節)、利未人的城邑(32節)。--《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52】「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著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 【利廿五53】「他和買主同住,要象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 “他和買主同住”——不論日子多寡。“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要待他如雇工人,不可待他如奴僕(40注)。“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買主雖是外人,也不可嚴嚴地轄管給他做奴僕的以色列人,原文在“不可”後有“在你們眼前”幾個字。(參和合譯本初版並施主教的文理譯本)。意思說,以色列人不可讓外鄰人嚴嚴的轄管給他做奴僕的弟兄,他們若見弟兄被虐待,就要報與官長,聽官長辦理。──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像每年雇的工人: 不能把他看作完全屬於自己的僕人,應該象對待以一年為期限所雇的工人一樣。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五54】「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 “他若不這樣被贖”——就是不照48至52節所提的定例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同出去”——意思說,寄居的外人也須守禧年的條例,像以色列人-樣(39-4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五55】「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思想問題(第25章)】 1 貧富懸殊、物資不均是今日資本主義社會的現象。有人認為採取別的經濟制度是解決這個問題之鑰匙;本章的禧年制對這問題提供什麽方法?要實踐這禧年制,人必須有什麽態度?參17節。這制度在現今的社會可以實行嗎?既是這樣,你認為信徒該有什麽回應?參林後8:13-15。 2 人若立志遵守神對禧年及安息年的律例,可有什麽應許?見18-22節。在新約聖經裡那些以神為首的人又可有什麽類似的應許?參太6:25-34。 3 23節對現今信徒積蓄財物這方面有什麽提醒? 4 從25節看來,神的子民對窮乏的近親應有什麽責任?參提前5:8。這對你有什麽提醒? 5 神對沒有分得土地的利未人特別關注,定出贖房屋的特別條例。今天傳道人沒有屬世職業,教會有否關注他們的福利? 6 百姓幫補貧乏弟兄,借錢不取利,是基於什麽原因?參38節。今日信徒與人的關係又應以什麽為準則? 7 從42, 55節看來,以色列人的身分高貴,是神的僕人,不是人的奴僕。今日信徒當如何看自己的身分?這是否表示信徒毋須尊重上司,毋須向人負責?參林前7:20-24; 提前6:1-2。 8 本章囑咐以色列人要善待作奴僕的同胞;新約裡有否類似的教訓?見弗6:8-9; 門16。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