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四章拾穗 【利廿四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神早已將造金燈檯(出二十五31-40)並點燈的事曉諭摩西(出二十七20-21),也曉諭陳設餅之桌子的造法(出二十五23-30),並烤陳設餅的方法。因為摩西當會幕落成的時候就已經把桌子安在會幕內,將陳設餅擺在耶和華面前,又把燈檯安在會幕內,把燈點在耶和華面前(出三十九36-37四十22-25)。但第二十三章既論特別敬拜神的節期,神就在本段中又重複這兩件要緊的條例,使以色死人和祭司不但逢安息日和節期把燈點著,把餅擺在耶和華面前,乃是叫他們常常這樣。 本段是注段(10注,二十五1第二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章講兩件事,一是有關至聖管理的條例,一是有關褻瀆的一個實例。這件事可能在神給了摩西有關聖油和陳設餅之後不久發生,因為按此書寫法,實例總是隨同條例一道出現。──《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四1~4】金燈檯的油──《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四1~9】燈檯和陳設餅桌的條例。會幕制度已在出埃及記25-40章裡提過。利未記談到會幕裡舉行的祭祀儀式。本章談到燈檯和陳設餅桌的條例,為了強調燈檯使用的油、烤制陳設餅的面,應該由以色列百姓擔當。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1~23】聖所的條例及褻瀆的罪──《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四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 “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參二十七20-21),這油和陳設的餅(8),既是為會眾的禮拜,歸會眾供給本是理所當然的,以色列人將橄欖搗爛泡在熱水內,使油浮起,這樣的油比醡出的更精。“使燈常常點著”——這是指著以色列人從安營到起營的時候說的,及至起營的時候,祭司就要熄燈,把燈檯和燈盞、剪子、蠟花盤、並盛油的器皿先用藍色毯子蓋好,然後再用海狗皮包裡起來,放在抬架上,預備抬著前行(民四9-10),安營的時候他們就再把檯燈和燈安在會幕的聖所內,大概仍是用祭壇上的火又把燈點著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燈檯和陳設餅的桌子都放在會幕聖所內。燈檯上有燈七盞(出二十五31~40),在會幕內長燃不熄,用清橄欖油為燃料(出二十七20~21)。聖所靠此燈照明。大祭司是最早點亮此燈的人,每天負責“經理這燈”,有其他祭司協助。有的解經家認為此燈檯為以色列的代表,要他們成為古代中東各國的光。不過照亮外邦人的真光則是主基督,信徒有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彰顯基督救恩之光。──《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橄欖油」:可用來點燃、膏抹和烹飪,在此只提及它點燃的功用。──《串珠聖經註釋》 橄欖: 膏立所用的油(8:2;出30:23-25)。清橄欖油: 日常生活使用的油,用橄欖樹的果子、葉子和枝子一同搗成。清橄欖油只用橄欖樹的果子搗成。使燈常常點著: 照亮聖所,方便祭司在聖所內活動。其屬靈意義 :光象徵福音,點著的燈象徵神的救贖把福音賜給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為燈臺所預備的“油”。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七章20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四2~4 油燈】只有最上等的橄欖油,才能用在點亮聖幕聖潔特區的聖燈之中。盛載燈油的金燈臺(見:出二十五31~39),位於會幕的證幔(the
curtain of the testimony)外面(見:出二十七20~21),要從晚上到早晨點著。亞倫及其後裔所受的聖託,就是在此後萬代之中,保持這燈長明。油燈與會幕的很多 * 祭儀法器一樣,也是象徵 * 耶和華的同在和護佑,以及祭司無休止的事奉。──《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四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這幔子就是間隔聖所和至聖所的,燈檯安在聖所的南邊(出二十七9-19會幕院圖)。“亞倫”——按例這經管燈和燈油的事是大祭司的職任,但眾祭司也能代理(出二十五37,二十七20-21)。“從晚上到早晨……”——有注釋家以為本句是解釋11節的末句,也有人以為本句是要叫祭司特別J留心,免得臺上的燈夜間熄滅了。因為從晚上到早晨,雖沒有獻祭的事(六9第三注),七盞燈都是須點著的,白日只是點著燈檯杆子上的-盞(就是七盞裡的中盞,下句4二十七20注),但按約瑟夫說,白日點著三盞燈。──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從晚上到早晨」:表明這些燈是徹夜點亮的。──《串珠聖經註釋》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 指聖所部分。聖所裡有用金子作成的燈檯、香爐及陳設餅桌。從晚上到早晨: 從猶太人一天的開始——下午6點到第二天黎明。此時點亮燈象徵耶穌基督來到黑暗的地上,用天上的光照亮黑暗。經理這燈: “經理”意為“看管”(出27:21),指很好地管理燈。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 燈檯上的燈。” 」 “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3注)。“精金燈檯上的燈”——金字旁邊或無三個圓點,因為在原文上有這個字(參文理譯本),論金燈檯可參出二十五31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精金燈檯: 燈檯用純金製成,稱為金燈檯(出25:31-4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四4 金燈臺的意義】構成金燈臺那家喻戶曉的印象的六個旁枝和中央燈盞,出自出埃及記二十五31~40的形容,並且可能象徵伊甸園中的生命樹。然而二十四章4節對這燈臺的形容只包括它是用金子造成的事實。燈盞的數目則沒有說明。──《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四5】「“你要取細面,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你”——信你字就是指著摩西說的,摩西吩咐祭司和利未人所行的仿佛是摩西自己行的。“要取細麵”——細麵就是指著小麥面說的。“烤成十二個餅”——這大概是因為以色列人有十二支派。“每餅用面伊法十分之二”——大約每餅重十磅有餘(參出十六36注),這餅的材料和七七節指搖祭的餅所用的材料是-樣的(二十三17),只是多一倍,也沒有攙酵。當主耶穌在世的時候,陳設餅的作法如下:哥轄子孫中管理陳設餅的人(代上九32),用過了十一面羅的上好面(所用的羅,一面細似一面)和成麵團,放在金模子裡定規餅的大小,每餅長十掌(兩頭各迭回兩掌,這樣就長六掌),寬五掌,烤熟以後,在各餅上面的正中用油抹成十字,這些餅是在禮拜五日下午烤的(那-天若逢大贖罪日。參二十三28注,十六31注,他們就在禮拜四日下午烤),到了日落以後,就是安息日的起頭,祭司就從耶和華面前撤下舊餅,擺上新餅,故此撒上二十一6節的“只有更換新餅”一句原文作“只有更換熱餅”。──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陳設餅”雖在《出埃及記》二十五23~30提及,但詳細的記述則在本章5~9節。這十二個餅每隔七天更換一次,換餅在安息日舉行(8節)。祭司可以在聖處吃換下來的餅,但他們家裡的人不可以。有人說把淨乳香放在餅上(7節)象徵祈禱,求神給百姓日用的飲食(參太六11);有人說十二個餅代表以色列人十二支派,要他們紀念所得福氣,來自供應豐富的神。──《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細麵: 用穀物製成的細麵象徵以色列百姓完全的奉獻。十二個餅: 象徵以色列十二個支派,象徵在耶穌基督裡成為亞伯拉罕子孫(加3:7)的屬靈以色列。伊法十分之二: 伊法是固體計量單位,指12升。伊法十分之二是4.4升。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一個“餅”約需要四誇脫(4.5公升)的麵粉來做成。參看第二十三章13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四5~9】陳設餅──《串珠聖經註釋》 陳設餅的條例。陳設餅有12個,每行6個擺成2行。每到安息日更換一次,撤下的陳設餅歸給祭司。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四5~9 餅和香的陳設】十二個陳設餅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出二十五23~30)。祭司每逢安息日要食用這餅,並且安放新餅。乳香代替細麵燒在壇上,造成「獻祭的香氣」。餅是聖的,所以保留給祭司(但見:撒上二十一4~6)。──《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四6】「要把餅擺列兩行(或作:摞;下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行”字或作“摞”(小字),原文包括行和摞的意思,但按桌子的尺寸和約瑟夫的史記並猶太人的風俗這些餅大概是擺列兩摞的(參出二十五30第二注)。“在耶和華面前”——就是擺在陳設餅的桌子上,這樣就是常在耶和華面前的,這陳設餅的桌子是安在聖所北邊的。“精金的桌子上”——桌子的作法記在出二十五23至30節(參出二十五23-30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擺列兩行」:意思可能是分為兩堆,每堆六個餅(因桌之面積很細,約一公尺乘半公尺(36×18英寸)。每堆旁邊(7的「餅上」譯作「餅旁」可能較適合)安放乳香,這乳香是要在燔祭壇上焚燒作為紀念的(見2:2, 15-16)。──《串珠聖經註釋》 精金的桌子: 聖所內北邊的桌子(4:7),用皂莢木製成,用精金包裹。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參出三十34注),這乳香是盛在兩個金杯內,放在兩摞餅上(6注,出二十五30注)。但當主耶穌在世的時候,祭司是將乳香放在兩摞餅的當中,這陳設餅的桌子長二肘,就是十二掌(出二十五23)每餅寬五掌,這樣在兩抓的當中可有二掌的空處可安放盛乳香的杯子。“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每逢安息日,祭司撤下舊餅的時候就把所撤下的乳香焚燒在祭壇上,獻給神作為紀念(二2)。七十士譯本在本節的“乳香”兩個字下有“和鹽”兩個字(參二1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乳香: 從乳香樹出來的天然橡膠,色澤乳白帶有香氣。這個詞源于“成為潔白”、“潔淨”。可能為使陳設餅在潔淨狀態下被神悅納而使用。作為紀念……火祭: 指紀念祭(memorial offering)。將乳香作為紀念祭,焚燒獻給神。祭司在一周後食用陳設餅時,用乳香代替陳設餅,取一把乳香焚燒獻給耶和華神,為的是使陳設餅在神面前蒙紀念。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乳香”大概是盛在碗裏,放在餅的旁邊,而不是與餅一起烘烤。──《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四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祭司每逢安息日就更換陳設的餅,當主耶穌在世的時候,更換的法子如:有八個祭司進入聖所,四個撤舊餅的祭司到練設餅桌子的南邊,還有四個祭司(兩個拿著新餅,兩個拿著乳香)到桌子的北邊,南邊的祭司一撤下舊餅和乳香,北邊的祭司隨即把新餅和乳香擺上,他們這樣行,特要按出二十五30節所吩咐的話使桌子上常有陳設的餅。──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作永遠的約: 把餅不斷陳設在桌上,是以色列百姓在神面前要永遠守的條例,是神與以色列百姓之間永遠之約的記號(sign)。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 “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這些餅從耶和華面前撤下以後就歸與祭司和他的子孫,別人不得取吃。“他們要在聖處吃”——就是要祭司中的男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六16第二注)。猶太人有傳說,必須當天(就是安息日)吃完。這大概是以色列人從巴比倫回來似後的規矩,因為神定這條例的時候亞倫家裡的男丁不多,必須用好幾天的功夫才能吃完這-百二十多磅餅(5第四注),因此神沒有限定吃這餅的日期,大概也須在七天以內用盡。若有剩下的,就要用火焚燒。“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六23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永遠的定例」
: 23-25章之間有些關於聖所的條例 ,叫人注意這些永久不變的儀式,不受上述每年一度的節期和特別的日子所影響。──《串珠聖經註釋》 要給亞倫……: 神供給亞倫和他兒子食物。神給事奉自己的人解決衣食住行的問題(林前9:9,1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這婦人名叫示羅密(11),10至23節的事記在此處,大概是因為神曉諭摩西1至9節的條例以後,就偶然發生這事。“她父親是埃及人”——那婦人嫁與這埃及人的時候以色列人還在埃及,有人以為這埃及人大概巳經去了世或者沒有離開埃及,她的兒子是列在那些與以色列人一同從埃及出來的閒雜人中(下句出十二38)。“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本句顯明那些閒雜人與以色列人各自居住,大概他們是在營的邊界那裡居住的(參民十一1-4)。“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聖書裡沒有說明爭鬥的緣故,但按猶太人的傳說,這以色列人是屬但支派的,那埃及人的兒子因自己的母親屬但支派(11),想要在以色列人中居住,這以色列人卻不讓,因為兒子只可以在父親本族的旗號那裡居住(民二2),因此兩個人就爭鬥起來,有人把他們送官(參出十八21-22),那埃及人的兒子因為輸了官司,就褻瀆聖名,咒詛了神(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這案件發生在西奈。一個未記下姓名的男子(埃及男子和以色列婦人所生)在營中與人口角,出言褻瀆神名,當時尚無懲治褻瀆的規律,所以把此人逮捕處決。這裡特地記下母親的名字和譜系(11節),是要讓後來的人知道她是誰,要做母親的注意:教養子女學習敬畏神是她們的責任。 此人的父親雖為埃及人,但在司法範圍內,外國人與土生的以色列人同等對待(22節)。──《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他父親是埃及人: 有的以色列百姓在埃及為奴時,與埃及人通婚。這個埃及人那時與以色列女子結婚,在以色列百姓出埃及時一同出來(出12:38;民11:4)。這個人的兒子褻瀆並咒詛神的聖名,從這件事情可以知道這人的家庭教育狀況。這個人的行為告訴我們,他在自己家庭生活中並沒有正確的信仰。摩西和提摩太從小就從母親那裡受到很好的信仰教育,才成為被神重用的器皿(出2:8,9;提後1:5,6)<提後
緒論,子女教育的重要性>。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四10~12】10-12節的歷史事件 , 引致一些律例的成立。這罪的嚴重性乃在於犯者在咒詛中用了神的名字(11)。這混血兒(半個以色列人)明顯地嚴重干犯了第三條誡命,但該誡命沒有指定刑罰,故必須將犯罪者收監,等候神的指示(12)。這裡的記載只提到他母親的名字和世系(11),可能因為他是靠母親的關係,才能進入營中。這件事也提醒以色列的母親們,要教導子女敬畏神。──《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四10~16】對褻瀆聖名之人的刑罰。處罰褻瀆聖名之人的例子,這是嚴重的教訓,所以在這裡仔細談論。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這段褻瀆聖名的人顯然是出埃及記十二章38節所指的其中一個“閒雜人”。百姓放手在他頭上,把任何加諸以色列人的罪都轉移給他。“必擔當他的罪”(15節)。罪人要完全負起個人的責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四10~16 褻瀆的性質】神的名是聖的。經文警告百姓不可濫用神的名字(出二十7),同樣,妄自用神的名字來咒詛,或指名咒罵神(出二十二28),都是褻瀆的行為。這是可處以石刑的死罪。* 亞述文獻對褻瀆者的處罰,是切斷舌頭,並活活剝皮。──《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四10~23】褻瀆的罪──《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四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16首句)以色列人隱諱神的聖名耶和華(參出二十7第二注)。“並且咒詛”——大概是咒詛神(15),這罪與叛逆的罪相同,因此就定這罪為該死的罪。“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爭競住營的權利乃是小事,有官長可以判斷(10末句),但褻瀆聖名,咒詛神,卻是大罪,故此把他送到摩西那裡(出十八22)。“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按聖書所記,除了這婦人以外還有五個示羅密,(一)所羅巴伯的女兒(代上三19),(二)以斯哈的長子(代上二十三18又名示羅摩,代上二十四22),(三)革順子孫示每的兒子(代上二十三9),(四)細基利的兒子(代上二十六25),這是摩西的兒子以利謝的後裔(代上二十六23-25),他和他的弟兄是掌管府庫聖物的(代上二十六26),(五)同以斯拉從巴比倫上來之約細斐的祖宗(拉八10)。“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10注),聖書提出這婦人的支派和父親與自己的名字,無非是要人注意這事,在他身上受警誡,免得再有希伯來人將自己的女兒嫁與外邦人。──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聖名,並且咒詛: “耶和華”意為“自有永有者”。這個名字的真正意思通過摩西啟示給以色列百姓(出3:14,15)。這個名字是彰顯神自己的名字,所以以色列百姓不能妄稱這名字,只能用意為“主”(Lord)的“阿多拿義”。名字代表著一個人的人格。所以作為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咒詛神的名字是應被治死。咒詛神,意味著咒詛所有權威根源之神,是對神之秩序的背叛和謀反。這樣的行為屬於魔鬼,是神最憎恨的(賽14:12-15)。示羅密: 字面意思是“和平”、“充滿和平”。但這個婦人在埃及地與埃及人結婚,犯了與外邦人通婚的罪。這個婦人沒有用信仰教育好子女,造成兒子的悲劇。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埃及人有監牢(創四十3,四十二17)。但摩西的律法上沒有定什麼坐監的罪,所以本句的“監”字作“看守所”解,是為未曾定案的犯人預備的(參民十五34)。非利士人也有監(士十六21、25),但按聖書所記,以色列人的監牢是在他們立王以後才有的(王上二十二27),這些監牢多是在王的宮中,護衛兵的院內(耶三十二2,三十七21,尼三25),但他們有時也以別處為監牢(耶三十七15),希律安提帕王(路三20),亞基帕第-(徒十二4、10),和羅馬人,在耶路撒冷都有監牢(徒二十三10),公會另外也有監牢(徒五18-23,八3,二十六10)。“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這人是犯了第三條誡命(出二十7),神雖然吩咐,總要治死咒駡父母的(二十9),卻沒有吩咐怎麼處治咒駡神的,或者神要親自刑罰這等抗逆祂的人,況且這人又不是以色列人(10第二注),摩西每遇不知道耶和華旨意的事,便等候求問主(出十八15、19)。【比方】有人因死屍沾染不潔,不能守逾越節的事(民九6-8),有人犯安息日的事(民十五34-36),西羅非哈的女兒求產業的事(民二十七5,參二十六33),照樣,信徒無論在什麼事上,若不曉得神的旨意,也當效法摩西的榜樣求問神,不可專靠自已的聰明智慧(箴三5-7),像約書亞(書九14-15,參18),和先知拿單-樣(撒下七2-5),教會中的領袖更是這樣。──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得: 當時以色列在神的直接統治下,他們在處理褻瀆聖名之人時,在等候以色列的最高統治者——神的旨意。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聖書上沒有記摩西如何求問或在何處求問,耶和華既應許摩西在會幕裡與他相會,從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中間和他說話(出二十五22),就可料想神是在會幕中直接地曉諭摩西所要傳與以色列人的事(民十二5-8,參九23注),約書亞和其餘的首領卻是憑大祭司的烏陵和土明求問主(民二十七21注,出二十八30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四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 “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這是要免得營被污穢(民十五35)。【比方】長大痲瘋的(十三46),患漏症的,因死屍沾染不潔的,都須出到營外(民五2-4),一切犯死罪的人,也是在營外治死的(來十三12-13)。“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這樣就顯明這罪原是那人的,也表示作見證的人在這罪上是無份的,這是和洗手的表意相似(申二十-6),【比方】彼拉多(太二十七24)。“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作見證的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申十七7,十三6-10),見證人既要先下手,他們就必格外小心,不作假見證,民眾既然也得下手,他們就也必越發害怕,不敢犯罪,眾人有時也在犯人的屍有上堆成一大堆石頭(書七26,八26,撒下十八17)。 聖書上有七回記載用石頭所打死的人:(-)褻瀆主名的人(本節),(二)犯安息日的人(民十五36),(三)亞幹(或者連他的兒女,書七24-25注),(四)亞多蘭(王上十二18,代下十18),(五)拿伯(王上二十-13),(六)撒迦利亞(代下二十四21),(七)司提反(徒七5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將犯罪者「帶到營外」:避免會幕被沾汙。「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聽見的人因受連累而有罪,現今按手在犯罪者頭上,藉他的死而獲赦罪。──《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四14~16 石刑處死】石刑是團體性的處死方法,也是聖經最常提及的一種。其功用是制裁侵犯整個社群的罪行(二十2的叛道,二十27之行巫術),每個被得罪之人都必須參與。由於要斷定哪塊石頭導致罪犯死亡是不可能的,故此沒有一個人需要為這死亡負責。美索不達米亞的文獻沒有提及石刑,只提及淹死、刺刑(插在尖柱上)、砍頭、火燒為處死的方法。──《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四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摩西既求問神,當如何處治這褻瀆聖名咒詛神的人,神就不但指示他當時所該行的,也給了以色列人-個定例,總要治死-切犯道等罪的人(1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凡咒詛神的: 是廢棄與神所立之約,被神定罪是應當的。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不曾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寄居的雖是不信靠耶和華,但他們也不得褻瀆聖名。“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15節記這條例的要略,本節又重複這條例的細節,是特要使人注意。──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 是褻瀆創造宇宙萬物的創造主、無視神的宇宙秩序和權威,所以被治死是應當的。但是後來猶太人錯誤地應用這個律法,用石頭打死了司提反(徒7:1-60)。寄居的: 居住在以色列百姓中的外邦人,指以色列百姓之外的所有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參出二十一12,民三十五30-31,申十九11-12),本節的條例列在此處,或者是要使人注意,會眾雖可按律法用石頭打死人(16),但個人卻不可私自打死人,17至22節重複神先前所曉諭的幾條律例,特要使以色列人注意,不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都是同歸-例(2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出20:1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四17~22】加插一段有關強暴的罪行,而這類律例同樣應用在寄居者和陌生人身上(16, 22)。──《串珠聖經註釋》 【利二十四17~22 同態復仇法】同態復仇,即「以眼還眼」的法律觀念,在聖經(出二十一23~25;申十九21)和美索不達米亞法典之中都可以找到。* 漢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紀 * 巴比倫)則稍加變化,刑罰隨犯人和被害者的社會地位(貴族、公民、奴隸)有所不同。設定價錢在死罪的案件中贖命,或取代同等的傷害(打斷臂骨、剜出眼睛等)的必要,也是可能的。這些法律的根據,是要保證合法的賠償,從而避免私自尋仇對文化所造成的危害。從理想的角度看,一個人受了傷害,真正公平的作法是對犯人作出同樣的傷害。這作法驟看似乎極端,其實際功用卻是規限對於被告所能作出的懲罰。──《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四17~23】同害報復法。已在出埃及記21:23-25提過。這個法規的根本精神是讓人尊重生命,報復不要超過需要<申19:21,同害報復法>。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本節是推廣出二十-33-34節的條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利廿四19~20】“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出二十一22-25注)。“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神的律法,是十分公平的,不太嚴,也不太鬆,是合乎中道的,必須憑兩三個人的見證,才可實行定案(申十九15,十七6,民三十五3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呈現公義的原則。公義的特點在於所有一切都按神的律法而行。暗示將來必有神對不義的審判。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本節提出了一個刑罰的原則:“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就是刑罰與所犯的罪相抵,不可過分。殺人的人應處死,打死牲畜的要賠償。此例適用一切人,不分種族,不分外人與本地人(22節)。“同歸一例”,神的律法前,人人平等。 不過,以命償命的原則應避免用在報私仇上。主基督教訓信徒,不僅不要報復,而且要加倍讓步和多給(太五38~41)。參十九18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例,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在猶太人歷史中,通常都沒有按字面來執行這些有關報復的律例;傷人的可用適當的財物作補償,但謀殺別人卻不能以贖價代替填命(民35:31) 。 褻瀆的罪與這些罪行同時記述,可見褻瀆之罪的嚴重性。──《串珠聖經註釋》 “傷” 指破裂。復仇法( l e xtalionis)的目的是為了公正,而不是報仇,更且是關乎公眾的正義,而不是私人恩怨。參看馬太福音五章38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本節重複16-17節的條例,是特要使人注意。──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出十二49,民十五16)。“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十八2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寄居的: 與一般意義上的外邦人不同,是指與以色列人生活在一起、雖不是本地人,但被以色列的風俗,文化同化。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四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於是摩西蹺諭以色列人”——摩西把神所回答自已的-切話,曉諭以色列眾人(13-22),也吩咐他們照神所命定的,處治那咒詛聖名的人(14)。“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13-1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24章)】 1 24章提及「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刑罰措施,新約的審判原則與舊約的有出入嗎?參羅13:4; 彼前2:14, 20。你對太5:38-39耶穌的話作怎樣的解釋? 2 本章一方面列舉傷害人畜該受的處罰,另一方面指示祭司要每天理燈、每週擺設陳設餅,規定百姓要治死咒詛神、褻瀆神名的人。今人重視人權、防止虐畜,但蔑視神,視神的名字和律例為兒戲。你有否受社會這種風氣同化?本章給你什麽提醒?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