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二章拾穗 【利廿二1】「耶和華對摩西說:」 本節至9節為提醒祭司而設,他們也像百姓一樣,可以成為儀文上不潔淨的人。替百姓獻祭的人必須潔淨,若玷污了自己,決不可以親近祭物,否則要因玷污聖物、聖所而被剪除。他們應以一種戒慎戒懼“遠離”(2節)的態度來對待聖物,以免因自己不潔而招來褻瀆的刑罰。這種刑罰是“擔罪而死”,比一般百姓犯不潔的罪厲害得多,因為祭司的責任比百姓大得多。──《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1~9】祭物的禁例:祭司與普通百姓一樣可能在不同情況下,沾染了不潔(參11-15)。若有這種情形出現,祭司便成為污穢的根源,而在未獲潔淨之前,不可觸摸或吃(3, 6)任何分別為聖的聖物,免得玷污了它。──《串珠聖經註釋》 祭司長不能吃聖物的情況。即使作為祭司長,因身體或宗教儀式的不潔,也不能吃聖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祭司像其它人一樣會變得不潔(自己不潔或因接觸不潔的人而變得不潔),而在不潔期間,他們不能執行祭司的職務。──《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二十二1~9 神為甚麼給祭司定出許多專門的守則?】 百姓對埃及的祭司一定非常熟悉,那些祭司所關心的主要是政治方面的事;他們把宗教看作是爭取權力的途徑,所以在以色列人中設立新的祭司制度,有可能令人感到懷疑,不知與埃及的祭司是否一樣。但是神要祂的祭司事奉祂,也服事百姓。他們的職務是宗教上的,是協助百姓到神面前來敬拜。他們不可利用自己的地位來爭取權力,因為神不准他們擁有土地,收受金錢。這一切的規定使百姓放心,也令祭司能全心事奉。──《靈修版聖經注釋》 【利廿二1~33】有關聖物的條例(1-16節)及獻給神祭物的條例(17-33節)。接續21章的內容。聖物條例規定祭司及能吃聖物的家人和不能吃的情況。聖物屬於神(21:22),是聖潔的。雖是祭司,如果不潔淨也不能吃神的聖物。否則應該被治死,因他使神的聖物沾染不潔。這暗示新約時代的信徒犯罪,就與神的恩典斷絕,不能享受神的恩典。向神獻祭,應獻上毫無殘疾的祭物(19節),因為神是聖潔的。“沒有殘疾”指完全、沒有缺欠,預表耶穌基督作為毫無瑕疵的祭物,在神面前獻上自己,代贖我們的罪(來9:11,12)。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本章還是論祭司成聖的事。在二十一16至23節中神准亞倫子孫中有殘疾的吃聖物,在本章1至9節卻禁止染了不潔的祭司親近聖物。“要遠離:——3至7節說明祭司在何時應當遠離聖物。“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就是各樣的祭物(二十二22),以色死人所獻的祭物中雖有歸祭司的份,祭司究竟不能隨意取吃,他們身上有污穢的時候就當遠離這些聖物,直等到他們潔淨了。“免得褻瀆我的聖名”——(十八21第四注),只有聖潔的人可以吃聖物。“我是耶和華”——(十八2注),百姓見祭司因染污穢遠離聖物,也就受警誡,因為神也禁止他們在染了不潔的時候吃平安的肉(七20-2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遠離: 祭司應該先省查自己,用心靈和誠實接觸神的聖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二十一17)。“凡身上有污穢”——(七20-21注),意思說,一切身上有污穢,還沒有照定例潔淨自己的人。“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注意“在我面前”四個字,摩西五經中只在此處有這說法,別處是說從民中剪除(七20-21、25、27,十九8,二十三29),有注釋家以為本句的意思說,身上有污穢的祭司若親近聖物,就要革他的職,甚至不能進會幕。但祭司因這罪所受的刑罰未必比百姓所受的更輕(參七20-21),所以也有人以為本節的意思說,神必親自從祂面前剪除那人,如同剪除拿答、亞比戶一樣(十1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 神特別賜給亞倫後代祭司職分,它是根據血統繼承的終身職分。凡身上有污穢: 污穢的原因有兩種 :①因自己犯罪沾染不潔;②不是自己犯罪,卻因他人的罪或外部邪惡的影響沾染不潔(4,5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二3~9 排除不潔的祭司】祭壇與在此供職之人,必須保持絕對的清純 * 潔淨。以色列人如此,古代近東各處民族也是。埃及祭司要在冗長的淨化禮儀之後,才能走近壇前。一處 * 赫人文獻在有關維持祭司和廟宇在 * 儀式上潔淨,以及若沾染不潔如何淨化的事上,記載了長篇大論的指示。後者與第二十二章十分近似。任何不潔事物(不合法或有瑕疵的祭物、不潔之人或祭司)都能污染祭司,必須執行冗長的淨化禮儀,才能再度執行任務。第二十二章4~5節的指南,列出了一系列必須與聖潔特區和祭司隔離的人物。曾經接觸死人、不潔的人或獸,或吃過不潔食物的人,都包括在內。此外,* 赫人法律又禁止曾經與馬或騾發生性關係的人成為祭司,這是另一類能使人不宜擔任祭司職位的不潔狀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二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麻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作:人),或是遺精的人,」 “凡長大痲瘋的”——(十三1-46)。“或是有漏症的”——(十五1-12)。“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十四1-32,十五13-15)。“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物”或作“人”(民十九11-14、22)。“或是……”——(十五1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凡長大麻風的,或是有漏症的: 祭司患上這些疾病,就不能執行祭司的職務、權利,直到痊癒。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5】「或是摸什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什麼不潔淨),」 “或是摸什麼使他們不潔淨的爬物”——本處的爬物是指著死了的爬物說的(十一23-24、29、31、43,二十25),本節特提爬物,大概是因人遇見爬物的時候很多,所以因爬物,比因別的動物,更容易沾染不潔。“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什麼不潔淨)”!如長大痲瘋(十三45-46),患漏症(十五5、7、11),等等不潔淨的人(十五16-3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使他不潔淨的爬物: <申14:3-20,圖表>。使他不潔淨的人: 麻風病或漏症患者、或因接觸不潔之物沾染不潔的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十一29-45,十五1-12),就是到日落的時候(7),因為按猶太人的演算法,日落的時候就是次日的起頭。“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雖是祭司,若染了污穢,非但不能供職,就是未到日落用水洗了身體的時候,也不可吃獻給神的祭物(7,參來十2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日落的時候”——(6注)。“他就潔淨了”——就是說,用水洗身以後,他就潔淨了(6)。“然後可以吃聖物”——如今的信徒也必須潔淨目己,然後才可以吃主的聖餐(林前十一27-29),不然就是自取罪孽,以致被主懲治(林前十一30-32)。“因為這是他的食物”——祭司的食物既然大半是百姓所獻的聖物,祭司若染了污穢,雖當時沒有別的食物可吃,也不得吃聖物,卻要禁食,直等到潔淨了。──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 根據猶太人計時方法,一天的開始在日落時,而不是子夜。從不潔的狀態恢復到潔淨的狀態,需要一整天的時間(11:2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這兩句是指著潔淨可吃的牲畜或飛鳥說的,但因為是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就成為不潔淨不可吃的(結四14,四十四31)。本地人和寄居的都不可吃這些成為不潔的物(出二十二31,利十一39-40,十七15),但祭司若是吃了,所關係的是非常重要,因為他們染了不潔,就不能供職。──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自死的,或……撕裂的: 這樣的動物身上還留有血,是不潔的(17:14-16),所以不能吃。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二8 獸屍】被人發現的死獸,全部都是不潔的。惟有按照儀式宰殺,經過正確放血手續的牲畜,祭司方可食用。──《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二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八35)。“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參出二十八35,利八35,民十八32),親近神的祭司也能因擔罪而死。【比方】拿答、亞比戶(十12),信徒也是這樣(林前十一27-3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擔罪而死」:犯罪後遭懲罰,以致死亡。──《串珠聖經註釋》 輕忽: 如果不潔的人接觸或吃了聖物,被神分別為聖的聖物就會沾染不潔(7:19-2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10】「“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 “凡外人不可吃……”——祭司家中雖有所買的奴僕,也算是自己家裡的人,所以不在這條例以內(11注),凡不要祭司家裡的人都不可吃聖物;照樣,不在耶穌裡的人也不可吃聖餐。“聖物”——(12注)。“寄居在祭司家的”——與祭司同住,不得吃聖物的有四種人:(一)外人,(二)客旅,(三)雇工,(四)出了嫁的女兒,這些人只可吃平常的食物。“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參出十二4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但祭司本身要聖潔,連他的家人也應聖潔。只有祭司家中的人才可以吃祭肉,不屬祭司家族的外人、寄居的、雇用的工人,都不可吃。但被“買”的僕人和生在他家裡的人,都算為家庭的一分子,便可以吃。──《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外人: 祭司之外的所有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10~13】“外人”(不是祭司支派的人)、“寄居在祭司家的”和“寄居……的”(即使是祭司家裏的一分子)都不能吃祭司所得的祭物;但奴隸和返回娘家的無子的寡婦卻可以。──《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二10~16】祭司家人權利:祭司家人能享用祭司從百姓獻祭及奉獻中所得的分 (參6-7) ; 但是,所有外人,即不屬於祭司家系的,無論是暫住或受雇工作的,都沒有此權利(10),而奴僕卻算是家中成員(11)。祭司的女兒中,無兒女的寡婦可回到娘家重享聖物
(12-13) 。 人若誤吃聖物,賠償方法就如贖愆祭所指定的一樣(14)。──《串珠聖經註釋》 祭司之外可吃聖物之人。可吃聖物之人的條件:有祭司血統的人或祭司的家屬。強調吃聖物的條件,為了防止人們任意對待耶和華神的聖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二10~16 領取祭司之分的資格】有些食物是惟有神明及其祭司方有資格食用的。「坎圖齊利斯的祈禱」(Prayers of Kantuzilis)中某位 * 赫人國君的誓言,就是個生動的案例:他保證自己從來沒有吃過「分別為聖給我神之物」。至少按照以色列的律法,分給祭司的分是可以與家人共享的,但客人和僱工卻不可吃。 這限制的根據是這些食物是聖的,不可給予家屬(包括家奴)以外的人。即使是嫁到祭司團體以外的女兒,也不可以吃。但這女兒若在丈夫死後歸回父家,法例卻批准她重新吃用祭物。──《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二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這是指著祭司所買作奴婢的外邦人,所買的奴僕是必須受割禮,入以色列民籍的(出十二44)。“那人就可以吃聖物”——這是因為所買的人就和自已家裡的人-樣。“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生在他家裡的人就是他家的奴婢所生的兒女(創十四14,這樣的男子在生下來的第八天都要受割禮,創十七12-13)。祭司在染了不潔的時候,自己雖不能吃聖物(3)他的妻子、兒女、奴婢還是可以吃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與祭司有關係的客人或雇工不能吃聖物(10節),但完全屬於祭司家的僕人被視為祭司的家人,可以吃聖物。由此可知聖物本身並沒有神秘的力量,是作為事奉的代價賜給祭司的,所以祭司的家人可以自由地吃。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本處所提的外人就是亞倫本家以外的以色列人(出二十九33注,民十六40),並不是指著以色列十二支派以外的人說的。“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這是因為他已經離開父家,屬乎丈夫,故此也須與丈夫一樣(七14注,32注,34,十14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祭司的女兒和普通人結婚,便不再屬祭司家裡人,不可吃祭司的食物;但若丈夫已死或與丈夫離婚又沒有子女,回到父家,她的家人一分子的權利也恢復。──《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若嫁外人: 指祭司家族之外的男人。如果祭司女兒離開祭司家族,嫁給一般家族的男人,她不再是祭司家裡的人,所以不能吃聖物。舉祭的聖物: 指舉祭(7:32)中歸給祭司的祭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樣”——這是一些沒有倚靠的人。“就可以吃他父親的食物”——這條例也顯明神的憐恤。但這寡婦若有兒女,或者是暫時歸回父家,就不可吃聖物。“只是外人不可吃”——本句是10至13節的總結,這幾節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子、兒子和沒有出嫁的女兒,因為他們自然都能吃聖物。大衛在危急的時候,曾違背了本段的條例(太十二34,參撒上二十一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與她青年一樣: 祭司出嫁的女兒成為寡婦或被休之後,重新回到家裡成為祭司家裡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14】「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意思說,吃的時候不知道是聖物,在祭司家裡的客人和雇工人是容易誤吃聖物的。“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就是照所吃之聖物的原數,又另加五分之-,這是罰他,叫他越發小心。本處雖沒有提到獻祭,大概他也得獻一隻公綿羊為贖愆祭(五15-16,參1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有人: 祭司以外的所有以色列人。五分之一: 玷污聖物,要獻上贖愆祭,同時要用原祭物的五分之一作為賠償交給祭司(5:14-6:7)。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祭司”——或無“祭司”兩個字(參舊譯本和文理譯本),原文作“他們”,有人以為是指著祭司,也有人以為是指著百姓,但這兩個譯法究竟歸於一,因為百姓所不可行的也就是祭司所不可行的(下注)。“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十八21第四注)。有人以為本節是警誡祭司不可行2至14節所禁止的事,也有人以為本節是叫祭司小心看守聖物,免得那些不可吃聖物的人誤吃了14節所提的聖物,因為10室16節所論的就是誰可以吃聖物。誰不可以吃聖物,大概這兩個意思都包含在內。一面禁止祭司在不潔淨的時候吃聖物(1-9),-面要他們謹慎看守聖物,免得別人誤吃了(10-1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16】「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 “免得他們”——這“他們”兩倆字就是指著祭司和會眾說的。“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祭司不但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的聖物,他們也要看守這些聖物,免得別人誤吃了,甚至自取罪孽,我們不但要謹慣自已不得罪主,也要盡我們可能的攔阻別人犯罪。──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自取罪孽: 違背有關聖物的條例,受到死的刑罰(民18:32)。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17】「耶和華對摩西說:」 祭司須注意不讓有殘疾的牲畜當作祭物獻上。凡是讓祭司不能供職的殘疾,同樣適用於祭牲(22,24節)。但祭牲只屬發育不全,仍可接納,不過只限作甘心祭用(23節)。──《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二十二17~28 犧牲不合規格的等級】祭壇和祭司怎樣必須沒有缺陷、在儀式上潔淨,獻作犧牲之物亦須如此。但不同的祭,對於合格祭物的要求也有不同的等級。例如獻作甘心祭或還願祭的牲口,必須是沒有缺陷的雄性。瞎眼、受傷、殘廢,或皮膚有病(疣、瘡等)的牲畜都不合規格。次一等的甘心祭,則可獻上畸形或發育不良的牛羊。然而睪丸受損的則不可獻上。同樣按照 * 赫人的儀式,狗雖通常被視為不潔,卻可獻給陰間的神祇。──《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二17~30】祭牲的條列:除甘心祭外(23),其他祭所獻的祭牲必須是無殘疾的(19)。──《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二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並以色列眾人”——以下的條例是曉諭祭司和會眾。因為與他們都有關係的,會眾要注意所獻的祭牲是否無殘疾的,祭司也要察驗百姓所帶來的祭牲是否合格的(-6第二注)。“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七1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或作“無論是牛,是綿羊,是山羊,都當是公的,沒有殘疾的”(參文理譯本和舊課本13注)。本節和20節是論燔祭的祭牲,所以必須是公的,21、22節是論平安祭的祭牲,所以無論是公的、是母的都可(三1)。“如此方蒙悅納”——(一3末注,十九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沒有殘疾的公牛: 即使神沒有要求,甘心獻上的祭牲也應該沒有殘疾。因為:①神是聖潔的;②甘心情願獻上,在神面前表示自己純粹的信仰。暗示今天的信徒應以聖潔的心甘願地把自己獻給神。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本節是21至25節的要略,這幾節只論牛羊,不提到鳥,但獻鳥為祭的條例可以類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有殘疾的……不可獻上: 神不是計較祭物本身。祭物本身並不能贖罪,也不能促成與神的和睦,只是因為祭物預表耶穌基督(來10:5-1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1】「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一3第三四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耶和華是尊榮的,所以凡獻與祂的一切祭物必須是完全無殘疾的(一3第三注,瑪一7-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有瘤子的”指潰瘍。──《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廿二22~23】有病和殘缺的動物被視為不潔,並不是因為它們有什麼罪,而是失去了神創造的美好形像。像徵罪的本質或罪的影響,所以在宗教儀式上被視為不潔。如同亞倫殘疾的兒子不能擔當祭司職分(21:16-23)。長疥的: 21:20也被翻譯成“疥”。只可作甘心祭獻上: 律法在原則上彰顯神的公義,雖不可作為火祭獻給神,但可獻為甘心祭。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綿羊羔”或作“羊”,原文不分是綿羊、是山羊,也不定生年的大小(參五7注)。“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或作若肢體是過長或是過短的(參舊譯本),文理譯本作“肢體不均”(二十一18注)。“只可作甘心祭獻上”——這是在第18至21節之條例以外的事。在21節既是說,連作甘心祭的祭牲也必是純全無殘疾的,就有人疑惑本節的原文或有殘缺,原來奉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不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也不蒙悅納。也有人以為肢體有餘的或肢體缺少的牲畜,雖不可獻為燔祭、贖罪祭、贖愆祭,或為還願的平安祭。卻可以按十七3至5節的條例獻給耶和華為平安祭。本節未會提到有殘疾的牲畜,但神沒有禁止吃這等牲畜的肉,只是禁止吃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十七15)。一切有殘疾的牲畜,人雖不得獻給耶和華為平安祭,大概還須牽到會幕門口,叫祭司察看(18注),若不合格作平安祭牲(十七4注,6注),就可在那裡宰殺而吃,如吃潔淨不可獻之牲畜的肉一樣。第二聖殿時,猶太人解釋此處說,人若樂意捐上這些牲畜,祭司就可以收納,後來要賣成銀子,預備作修理聖殿的用項,卻不可獻在壇上。七十士譯本作“公牛犢、或綿羊若割下了耳朵,或失去了尾巴,你就要為自己宰殺,若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這是古時騸牲畜的四種方法。“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神不但禁止以色列人用騸了的牲畜獻祭,也是禁止他們騸牲畜(參文理鐸本)。──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論及閹割的牲畜。「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禁止閹割任何牲畜,或僅 限於那些準備獻上為祭的牲畜。──《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這樣行: 即不可閹割。古代近東視腎為生命的根源,摘去腎被視為除去繁殖力、破壞生命、混亂神的創造秩序。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這類的物”——意思說,這樣有殘疾的牲畜。“你們從外人的手,-樣也不可接受”——本節大概是指著以色列人買外邦人的牛羊作祭牲的事說的,但也有人以為本節是指著從別國來敬拜以色列神的人將祭牲獻與神說的(文理譯本,參王上八41)。七十士譯本也是這樣譯法,外人也能獻祭與神(出二十10,二十三23注,利十六29注,十九34,二十四22)。【比方】大利烏王(拉六1-8),亞達薛西王(拉七11,參賽五十六6-8)。“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不蒙悅納”的原文作“不為你們蒙悅納”。有人以為這“你們”兩個字是指著以色列人說的,若是這樣,就顯明前注第-個解法近乎是。也有人以為這兩個字是指著祭司說的,因為外人若不明白神的定例,祭司就當負這指導的責任(十11注)。本句若是這樣解,前注第二個解法就有可取之處。意思說,或本地人,或外邦人都不可獻有殘疾的祭牲。──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神的食物: 指獻給神的所有祭牲。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動物不到八天大,不可當作供物(參出二十二30)。不問是獻祭或自吃,母牛與母羊不可在同日與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這與不可從鳥窩中連母帶蛋或雛一道取去(申二十二6)的立法精神一致,帶有人道和實際的理由:留下母的可以延續生命,照顧幼兒。(申二十二7)。這條例也可能有防止異教殺牲的風俗進入民中的作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26~33】有關祭牲的條例。獻給神之祭物的一般條例:①獻才生的牛、羊為祭牲,應出生八日以上;②母和子一同獻上,不能同日宰殺;③平安祭中的感謝祭應在當日吃掉。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7】「“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公牛”或作“牛”。原文不分公母(參文理譯本),在十七3節是譯作“公牛”,在本章28節就譯作“母牛”,在出二十二至二十三12,民十八17、二十二4節又譯作“牛”,牛、綿羊和山羊是可作祭牲的三種牲畜(19,十七3-6)。“七天當跟著母”——才生的牲畜在以個禮拜中還是稚弱(參出二十二30),人不該用它作食品,所以也不可獻給神為祭物。“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獻為供物之祭牲的年限尋常是從下生第八天以錢(本節出二十二30),到三歲(創十五9)為合格。(基甸獻他父親七歲的牛,是特別的祭,也有特別的意思)。公牛憤是一歲(九2注)或兩歲的(四3-4第三注),公牛是三歲的(九4),羊羔是從第八天以後(撒上七9)到-歲的(出十二5,二十九38,利九3,十二6,十四10,二十二27,民十五27,二十八3、9、11),羊是-歲至三歲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七天當跟著母」:初生的牲口要滿了七天才算有獨立生存的資格(參割禮律例,創17:12)。──《串珠聖經註釋》 才生的牛、羊: 獻給神作祭物,應該跟母七天,這命令反映神的憐憫。從屬靈的意義上講,與出生後第八日行割禮有密切的關係<創17:9-14,割禮和信仰>(出22:3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或為獻祭,或為吃肉,都是一律。本節的吩咐或者是要叫人想起母子之倫是何等的神聖(參申二十二6,出二十三19注),也是要養成他們一種憐恤的心。──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禁止同日宰殺母與子條例(參出23:19; 34:26; 申14:21; 20:19-20; 22:6-7),用意是禁止人們肆無忌憚的殘殺牲畜。──《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向神獻祭時,禁止採用外邦人殘忍的方法。與“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出23:19;申14:21)、“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申22:6,7)的意義一樣。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二十二28 宰殺母子的禁令】不可同日獻母子牲畜的規定,為牲口不多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因為若非如此,儀式的要求對他們寥寥幾隻的羊群來說,可能就會構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了。在已知的外邦 * 祭儀中,並沒有類似的作法,足以和這個規例相抗衡。部分學者提出的另一個解釋,則認為它是基於人道因素。──《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二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21、22節既提到兩樣平安祭(就是為還願和甘心獻的),29-30節就提到第三樣平安祭(就是為感謝獻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29~30】規定感謝祭的祭肉要當天吃。──《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二30】「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要當天吃,-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七1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感謝祭的祭物,像逾越節的一樣,要當天吃掉(出三十四25);但平安祭的祭物可以留到第二天(七16)。──《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廿二31】「“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31至33節是前幾章的總結(參十八29-30,十九37),在這幾節中暗含五種勉勵以色列人廳從神的動機:(一)我是耶和華(神的權勢),(二)我在以色列中要被尊為聖(神的聖潔),(三)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的曾意,二十8),(四)我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神的救恩),(五)我作你們的神(以色列人的利益,出六7,耶十6-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遵行: 律法的特點在於遵行(加3:21)。律法的規定非常嚴格、細緻,有時帶給人束縛和約束。但因耶穌基督的緣故,律法昇華為福音,這個福音的特點在於相信(羅10:6-9)。福音使人享受真正的自由和釋放。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31~33】聖潔的要求:這一切律例都有「我是耶和華」為結語,干犯它們便是褻瀆耶和華的聖名(32)。從這些律例之繁多複雜,可見神要管理以色列百姓和祭司的全部生活;不管任何方面,任何細則,都在神的管理下。──《串珠聖經註釋》 【利廿二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十八21第四注)。“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參十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被尊為聖: 人借著對神的敬畏和對神旨意的遵行,歸榮耀於神。神特別通過自己的百姓,在歷史中展開自己的旨意和計畫,借此被尊為聖。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廿二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 “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神既揀選了以色列人作自己的子民,又把他們從埃及地救出來,他們自然就當遵守神的命令(十-45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22章)】 1 22章顯示祭司與百姓不獨自己要聖潔,也要使聖物不受玷污,這種要求是全麵的。由此看來,神對信徒的生活有什麽要求? 2 祭司子孫權利雖大,但若是身上不潔,仍不可吃聖物。今日你有否恃著本身權利,將神的聖工視若等閒而不鄭重其事? 3 以色列人所獻的供物須是純全無殘疾的。今天你獻上給神的是你最好的東西,還是「次等貨」?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