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十九章拾穗 【利十九1】「耶和華對摩西說:」 “耶和華對摩西說”——本章是記律法的要略,共分十四段,六段重複“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4、10、25、31、34、36),八段重複“我是耶和華”幾個字(12、14、16、18、28、30、32、3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章詳述道德、法律、祭祀及精神生活的規範,共分16小段,每段都用“我是耶和華”一語作結。16段又分為三大部分:一、二部分各有四段(2~10節;11~18節),第三部分包括八段(19~37節)。猶太學者認為本章內容乃十誡的副產物,包含相對應的條文:第一、二誡見4節,第三誡見12節,四、五誡見3節,第六誡見16節,第七誡見29節,第八、九誡各見11及16節,第十誡見18節。──《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1~2】引言:神對人行為上的要求是基於祂自己聖潔的屬性(2)。──《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1~37】對神及對人道德行為的聖潔:在本章中,「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共出現十六次,是呼籲百姓過聖潔生活的基礎。──《串珠聖經註釋》 選民的社會規範。被揀選的百姓所要遵守的法度和社會規範條例。一方面向神所行的法度,另一方面是向鄰舍所行的法度。但這一切都是來自於神的良善,見證神的公義和慈悲。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你曉論以色列全會眾說”——本句在家西五經中只記在此處,和出十二3節,顯明神以這律法的要晷是何等要緊。“你們要聖潔”——十八章上的條例是指出以色列人所不可行的事,本章多說到他們所應當行的事,凡與神親近的百姓必須與神的聖潔相配(十一44,太五48,彼前一14-16)。“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神要祂的百姓知道祂是至聖潔的,他們若要和神交往,也必須聖潔,因為神斷不能與污穢人和有罪的人來往(林前六9-10、15,林後六14-16)。第十七章所記的是神教訓祂的百姓在飲食上要聖潔,第十八章和二十章是曉論他們在倫常上要聖潔,本章是教訓他們在交接上要聖潔。──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你們要……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11:44,4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3】「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這是第五條誡命(出二十12),且是第-條帶應許的(弗六2)。文理譯本作“敬畏父母”,本句之“孝敬”兩個字的原文和出二十12節的“孝敬”不同,卻和申六2、13節的“敬畏”兩個字一樣,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二十四16),凡咒駡父母的也要照樣被治死(二十9),這是因為違背父母,叛逆國家,和反抗神都是相仿的罪。“也要守我的安息日”——這是第四條誡命(出二十12,三十一13-14),本節的兩條誡命是十條誡命中吩咐人應當行的(是積極的);其餘的八條;都是禁止人犯的(是消極的)。以色列人在安息日,無論什麼工都不可作(出三十五1-3),當那一天父母有很好的機會教訓兒女,所以以色列人犯了安息日,就是大罪(結二十13、16,二十二8,二十三38)。我們現在有主日可以敬拜神,養育靈魂,成為聖潔。來十25節說,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倒要彼此勸勉,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是主耶穌降臨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孝敬父母(第五誡)與敬拜神守安息日(第四誡)在本節中同時提出。父母是天父在地上的代表,應受到充分的尊敬。新約中重述此命令(弗六1~4;提前五4)。比較二十9。不問父母的出身或社會地位,不問他們的身體與精神狀況如何,子女一律須敬而愛之。這是做人最重要的責任和義務。 新約把守安息日用守主日(七日的第一日)取代(參太二十八1;可十六1;路二十四1;約二十1;啟一10),信徒每週有一天可以和其他信徒一同交通敬拜神,思想自己的生活有沒有達到神所要求的聖潔。參《使徒行傳》書前的(參考資料)。 孝敬父母是尊敬神在地上的履行。──《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3~4】包含了十誡中的第五、第四及第二誡。聖潔生活先從家庭開始,孩子藉著父母的言行能認識神。尊敬及遵守神的聖日也是生命邁向聖潔的開始(2)。──《串珠聖經註釋》 強調十誡中的三條(出20:4,8,12)。孝敬父母是維持人類社會秩序最基本的誡命<弗6:1-3,基督教的孝思想>。遵守安息日的誡命宣告神是創造主、也是救贖主的事實。不可雕刻偶像的誡命,表明除神以外不能視其他為絕對,使人擁有正確的價值觀。詳細注釋請參照出20:4-12注釋。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這裏重申十誡中的三條,作為特別重要的誡命(關於父母、安息日和拜偶像)。“孝敬”原文作“懼怕”(第30節的“敬”原文也相同。)──《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3~8】對神的責任──《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4】「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不可偏向虛無的神”——耶和華既是獨一的紳,除祂以外不可有別的神。以色列人又蒙了神的救思,受了祂的教訓,就更不可偏向虛無的神(出二十3-5、23)。“虛無的神”四個字在摩西五經中只記過兩次,就是在本節和二十六1節,保羅指著這名稱說,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林前八4)。假神稱為虛無的神,因為是有神之名,無神之實,所以靠他求他,都是枉然的(詩一百十五4-11,賽四十一21-24)。“也不可為自已鑄造神像”——神是個靈,是人所看不見的,人所鑄造的神像不是神的真像,乃是憑著目己的空想和欲念鑄造的,所造的這些像非但不能説明人認識神、親近神,反倒引誘人偏向虛妄,諳媚鬼魔,因此神嚴嚴禁止人鑄造偶像(出二十4-6,三十四14-17)。【比方】耶羅波安(王上十二3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虛無的神」:即假神(偶像)。──《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5】「“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 “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神因以色列人在田野裡祭祀鬼魔,就吩咐他們須將一切為吃肉所宰的牛羊牽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為平安祭(十七3-7注),故此第4節既提到虛無的神,本節就提到平安祭。“要獻得可蒙悅納”——就是要按神所定的條例而獻(6-8),我們或祈求神,或敬拜神,或吃主的聖餐,以及行等等的事,都要行得可蒙悅納,不然就非但沒有益處,倒是得罪神(雅四3,賽一11-17,林前十-27-3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8節重申本書三1;七15~18所定獻祭應遵守的條例,嚴禁獻平安祭帶染異教色彩。信徒應從這諄諄訓誨中領悟到,敬拜神的方式須完全合乎聖經,不可染上屬世的迷信或人的價值成分,否則不只褻瀆神,且能招來嚴厲的刑罰(8節)。──《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蒙悅納: 暗示獻祭及其方法、過程的重要性(7:18)。暗示信徒在作神的事情時,應該重視目的、方法和過程。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平安祭”。參看第七章12至17節的腳註。“要獻得可蒙悅納”。更作:“要按自己的意願來獻”。 ──《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5~8】百姓吃平安祭祭物的守則(參7:11-34)。──《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6】「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 “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為還願或為甘心獻平安祭的條例和這條例-樣(七16),但為感謝所獻之平安祭牲的肉,卻要在獻的日子吃(七15)。“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七17)這或者是因為在西奈曠野和猶太地的天氣炎熱的緣故,天氣炎熱,所存的肉就容易腐壞,肉若腐壞,就最容易叫人輕看獻與神的祭物。──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獻的那一天: 平安祭中獻為感謝祭的祭物,應在當天吃(7:15)。第二天吃: 平安祭中甘心獻上的和為還願獻上的祭物,可吃到第二天(7:16)。如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 暗示平安祭物的效果有時效。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7】「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 “第三天若再吃”——(七1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8】「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七18)。“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七20-21、25、27,二十三29)。3至8節所記的是以色列人最容易忽略的殘個條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9】「“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以後,才能遵守本節和20節的條例(參23-25)。猶太人有傳說,在收割莊稼的時候,至少要個下六十分之-。“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本節與第10節的條例是叫以色列人常存憐恤窮人的心,神既然憐恤萬人,隨時給他們食物(詩一百四十五15-16),以色列人就當有顧恤窮人的心,這也是幫助他們成聖,表示神的矜恤,本條例也使窮人和寄居在以色列人中的外人在地裡的出產上有份。我們不過是神的家宰,-切所得的都是祂恩惠之手賜給我們的,所以我們也要顧惜窮人(申十五8-11,羅十二13,加六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9~10兩節昭示:一個看重人的生命的社會,應該體現神對自己子民中窮苦人的關懷。收割的時候應在田園裡留下小量穀物和果實給窮人和寄居的。參《路得記》二章有關實例。手頭富足的對貧乏的有照顧的責任。《申命記》且規定借款給弟兄不可收取利息,(二十三19),不可拿靠以維生的磨石作抵押(二十四6),都是這種精神的延伸。人人在神面前平等,信徒彼此間應充分彰顯弟兄之愛。──《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9~10】有關拾取餘穗的律例,用意是使窮人、寡婦孤兒及寄居者每年一次可得免費食物,減輕他們的困苦(參得2章)。──《串珠聖經註釋》 神對貧窮和軟弱之人的關照,彰顯神的慈悲。神以公義堅固其位(箴言25:6),公義也是神統治寶座的基礎(詩97:2;箴言16:12),但我們不能忘記神的慈愛和慈悲(詩89:14;申24:19-22)。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另參看申命記二十四章19至22節和路得記二章2節(路得因這規定而得益)。──《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9~10 故意低效率的收割】在 * 豐饒 * 祭儀中留在田間的一部分,是獻給土地神明的祭物;在此卻成為照顧窮人的方法。古代近東法典雖然沒有這種規條的例證,來自 * 努斯的文獻卻暗示有類似的習慣。──《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9~18】作好鄰舍──《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10】「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這條例和收割莊稼的條例相仿,要使以色列人得三個教訓:(-)他們所得為業的地,不是自己的,乃是神的(二十五23);(二)不可有貪婪、吝嗇、或為己的心;(三)快樂的時候正是施捨的好機會(3)。“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比方】波阿斯(得二14-16),申二十四19至22節把本段的吩咐論得越發詳細(參二十三2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11】「“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你們不可偷盜”——這是第八條誠命(出二十15)。“不可欺騙”——本句是推廣第八條誡命(箴二十四28)。“也不可彼此說說”——在新約上也有這些條例(西三9),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信實是神的百姓所不可少的德行,我們對人說謊,也是叫他們學著說謊,一家的人彼此說說,這家就必離散;商界的人彼此說謊,買賣就必衰敗。孔子說,信實比飲食還要緊,又說民無信不立,意思說,-國的人,上下若缺少信實,民心就沒有倚靠,一遭危急,這國必站立不住,因此寧可餓死,也不可失去信實,信主的人更應當說誠實話,因為只有信實的人能與神接交(詩二十四3-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偷盜(出20:15),……不可彼此說謊: 聖經明確指出所有謊言都從魔鬼而來(約8:44),也警告將臨到說謊之人的審判(詩5:6;101:7;箴12:22;21:6;西3:9)。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11~12】此處命令是根據第八及第三誡;偷盜、欺騙與說謊都顯示對神的供應失去信心,為此而起假誓更是褻瀆神的名。──《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11~19 社會契約】本段所記的是另一套 * 定言式(命令式)的法令,與出埃及記二十1~17的十誡相似。它使我們進一步認識神和以色列之間的社會契約,和以色列人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這種人類及其神明之間的社會契約,歷史之中再沒有其他例證。然而古代近東的信念,是神祇關心社會正義,人類亦自信必須向神明──若非私人或家庭的神祇,就是正義之神沙馬士──負責。他們亦相信神明會審判人類的行為,並且可以被召來人間為人的行為作見證。所以對以色列的鄰邦來說,管制人類行為的社會契約是人與人之間的合同,起誓召來的神明只是擔任保護者的角色。──《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12】「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這是推廣第三條誡命(出二十7),本節不禁止人起誓,卻禁止人起假誓(太五33-37注,聖跡注釋第四十九章)。撒謊是罪,起假誓是更大的罪(五4注)。“褻瀆你神的名”——人若錯用神的名,便是褻瀆祂(十八21注)。本段續前段是最適宜的,人若有為己或有吝嗇的心(910),就最容易實圖別人的東西或欺騙人(11首二句),他既偷了人的東西或欺騙了人,自然就要進一步撒謊以遮蓋自已的錯(11末句),謊話若遮蓋不住,就要再進-步起假誓(本節),這樣,從一樣的罪往往生出許多的罪來;一切的罪都有這樣增進的能力。11、12節是禁止人以乖巧的手段作害人的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神的名字帶給我們救恩、祝福和恩典(約17:6,11,12)。名字表明一個人或一個人的人格<何 緒論,希伯來人的名字>。羞辱人的名字就等於羞辱這個人(出20:7)。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不可歡壓你的鄰舍”——本節禁止人用欺詐或強暴以害軟弱無能力的人。施洗約翰或者是暗指本節的意思勸誡兵丁說,不可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路三14)。“也不可搶奪他的物”——本句不但禁止人明搶暗偷,也禁止人以過大的利息,或不公道的財權,並等等不公平的巧法奪取別人財物的事。“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本節原是論日工,一天或幾天的工作完了,主人不隨時開工價,叫工人改日來取,是誤了他的工作。做工的人既是靠天天的進項養活自己和全家,主人就當按時將工價付清,各等工人的工價也都是一律,雇工人多因貧窮不敢與主人強求工價,免得觸動他的怒,因而失去工作的機會。聖書上屢次提到這事,為要保護工人,免得受主人的刻薄和虐待(申二十四14-15,耶二十二13,瑪三5)。保羅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雅五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欺壓: 指強行壓制鄰舍、搶奪鄰舍之物。神禁止這種行為的命令彰顯神對人權的承認。因神按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雇工人的工價: 對於工人,工價是他和家人的生活費。在一天工作結束時,工人非常渴望得到自己的工價。雇主應該理解工人的心情(申24:14,1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13~14】與第八誡有密切關係;欺壓及剝削弱者等於搶掠,故此這兩節是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雇主如果把當日應給的工資扣留到第二日,就會使窮人陷入困境(13; 參24:15)。 軟弱無力還抗的人受欺壓,神必監察;神也必作傷殘人士的保障(14)。──《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14】「不可咒駡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不可咒駡聾子”——咒駡那不能聽見,不能表白自己心事的人是惡事,在背地裡咒詛人也是一律(詩三十八13-15)。“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按申二十七18節,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我們應當幫助這樣可憐的人。正如約伯所說,我為瞎子的眼,瘸子的腳(伯二十九15)。本節也包括一切使人跌倒的事,正如保羅所說,寧可定意睢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羅十四13,參林前八9)。“只要敬畏你的神”——窮人雖抵不住,聾子雖聽不見,瞎子雖看不見,神卻有能力能抵住、能聽見,也能看見(32)。這一節的教訓是叫人不可趁著人軟弱或缺乏的時候去占他的便宜或陷害他(參二十五17、36、4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律法非常關心經濟貧窮的人,也特別關心身體軟弱的人。隨便咒詛耳聾的人、給看不見的人設置障礙,等於嘲笑看顧他們的神的慈愛,必遭受律法嚴厲的審判(申27:18)。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上幾段特特地叫人顧恤貧窮人和軟弱的人,我們固然不可欺負窮人,但對於富貴的人也是不可有什麼不公平的事。神是公義的(斯九15,詩一百四十五17),祂也要祂的百姓對於富貴和貧賤的人凡事公義。所以本節是叫民間的長老、祭司,或官長在斷案的時候,不可因犯法的人貧窮就衛護他,也不可因犯法的人富足或有勢力就偏重他,更不可收受賄賂,以致斷案不公,傷害無辜(出二十三1-35)。“不可偏護窮人”——人雖是貧窮,也須守律法,行公平的事,官長不可因為人貧窮就偏護他。“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使徒雅各曾說,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雅二9,參2-4)。“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不可按外貌斷案。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約七2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基於社會或經濟的理由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應完全本諸公平的原則。──《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審判時不可偏離左右,要按神公義審判的命令(出23:1-9;申16:18-20)。暗示神在末後的日子要按公義施行審判。神在末後審判的日子必坐在白色的寶座上(啟21:11),暗示神必在純潔和聖潔中按公義施行審判。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15~16】對第九誡的解釋。昔日審判以色列民的工作是由村中長老負責的;倘有徇私、偏袒、造謠等事,都會防礙司法公正。──《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16】「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于死(原文作流他的血)。我是耶和華。」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搬弄是非”四個字的原文在箴十一13、二十19節中譯作“往來傳舌”,在耶六28、九4,結二十二9節中譯作“讒謗人”,神的律法吩咐人,必須作真見證(五1注),卻也是禁止人搬弄是非,讒謗別人(參出二十三17),這等挑撥是非,好管閒事的人(帖後三11,提前五13,彼前四l5),最能壞事,使弟兄離間,密友生疏,鄰舍絕交,為冤結仇,敗德破產,以致使人喪命。【比方】拉班的兒子(創三十-1),多益(撒上二十二9-19,參詩五十二題2),亞捫人的首領(撒下十3),洗巴(撒下十六3),兩個匪徒(王上二十一13),以色列人的仇敵(拉四7-16),參巴拉(尼六5-6),哈曼(斯三8),大衛的仇敵(詩三十一13),耶利米的仇敵(耶三十八4),猶太人(太十一18-19),公會所尋找作假見證的人(太二十六59-61),祭司(可十五3),司提反的仇敵(徒六11),保羅的仇敵(徒十七7)和帖土羅等(徒二十四2-5)。因此聖書上嚴嚴地禁止我們在背地裡說人的長短,人若有錯誤,須在當面用基督的愛心和溫柔的言語去規勸他(17)。“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和合譯本初版作“流他的血”,文理譯本作“致之於死”。猶太人解釋說本節含著兩層意思:(一)不可把無辜的人因你的假見證置於死地(箴二十四28,參-11-12)。【比方】兩個匪徒害拿伯(王上二十一8-13);(二)不可把無辜的人因你明知道真情,卻不肯為他作見證,置之於死(箴二十四11-12)。【比方】約拿單救大衛(撒上十九4-6)。他們又說,倘若見人有危險,如遇強盜的搶掠,或遭野獸的殘害,或跌在水中等情況,若袖手旁觀,不盡力救護,也是與置之於死無異。正如俗語說,見死不救,-項大罪。──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搬弄是非”就是譭謗中傷,不可對人施予有形或無形的傷害。──《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不可在……搬弄是非: 意為到處說“閒話”、“中傷”。這樣的行為會分裂以色列的團結,所以神嚴令禁止。這個命令也適用今日的教會(雅4:11)。聖經命令我們應該彼此說造就人的好話(西4:6)。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誹謗別人或危害鄰舍安全的緘默都是禁止的。──《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17】「“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責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上幾段論顯于外的言行,本段的五條中有三條是論藏於內的感情,人的仇恨多是因別人挑撥起來的,所以本節續16節,但人雖是真正受了屈,還是不可自己報仇(箴二十四29),倒要勸解那損害他的人(路十七3,箴二十七5),若見仇敵遇難的時候,仍要幫助他(18,出二十三4,箴二十四17-18,二十五21-22,太五43-44,羅十二19-20),人無論怎樣惡待我們,我們終是不可向他存怨恨的心(約壹三15)。“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鄰舍若有錯,就不可袖手旁觀(參撒下十三22),總要指摘他,叫他知道自己的錯,或者能救他(路十七3,太十八15-20注,聖跡注釋第八十-章,加六1)。不然你自己就因他擔罪(弗五11,提前五20-22,羅-32)。【比方】若見人把兒女獻給摩洛(二十4-5),我們各人都有看守弟兄的責任(創四9,參詩一百四十-5,箴二十七5-6),真正的愛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以色列團體有同一位神,所以應該團結合一、以神為中心彼此聯合。新約聖經也強調這種合一:信徒要彼此交通、聯合、勸勉,一同前進。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 人心裡萌芽的恨是所有罪惡的動機。耶穌說:恨弟兄就等於殺人(太5:21,22)。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17~18】與第十誡有密切關係;消極方面,以色列民要消除心中對弟兄的敵意;積極方面,他們要愛人如己,並要指正弟兄的錯處。──《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不可報仇”——17節吩咐以色列人總要指摘有錯的人,但他雖然不聽從,本節還是禁止人自己報仇。譬如押沙龍(撒下十三22、28),這是因為伸冤在耶和華,祂必報應(申三十二35,箴二十22,羅十二17-21,十三4)。“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不但不可顯然報仇,也不可暗存怨恨的心,這正是與耶穌所吩咐的相同(太五43-44,弗四31,西三8)。“卻要愛人如已”——這是第二條最大的誡命(太二十二39,路十27,羅十三9,加五14,雅二8),有人問猶太人著名的先師希勒說,何為律法的要旨?希勒回答說:你不願意人怎樣待你,你也就不要怎樣待人,這就是全律法,其餘的不過是解釋罷了,你可以去學習吧。孔夫子也曾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些話是配作倫理上絜矩之道的,但這還是消極的話,主耶穌在教訓人的時候,卻用積極的話吩咐說,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七12,參羅十三8、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愛人如己”是舊約中最特出且高超的一條律法,耶穌基督引此為人倫關係的總綱(太十九19;二十二39;可十二31;路十27)。愛的對象不僅為本族人,也包括寄居的外族人(34節;比較出二十二21;二十三9)。因此“愛人如己”所要求於人的是一種積極為人的態度;不可恨人,尤其不可恨自己的弟兄。恨的感情只可以用來對付惡(摩五15;羅十二9)。伸冤的權在神手中,祂會報應,人不可以血債血償。自己尋求報復,流人的血(16節),不只公義永難伸張,且給惡者以可乘之機。聖經教導,應用愛心與忍耐對待得罪你的弟兄(林前四12)。主基督已在此人倫守則樹立了好榜樣。──《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強調律法的精神就是愛。律法的公平與公義是以神的慈愛為基礎的(太22:37-40;羅13:9,10;加5:14)。摩西律法規定愛鄰舍、仇敵(出23:4,5),從中可以知道摩西律法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法律層次。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耶穌基督指本節的第二部分是第二條最大的誡命。觀察這誡命在馬太福音二十二章39節、馬可福音十二章31、33節、羅馬書十三章9節、加拉太書五章14節及雅各書二章8節的使用。──《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19】「“你們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 不可忽略的。“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神創造萬物,都是各從其類(創一11-12、21、24-25),故此不願意人混亂祂所定的,凡從異類配合而生的動物,都是不能生育的,本條例是要叫以色列人越發憎惡十八23節所禁止的事。雖是如此,以色列人中有時還是有養騾子的(撒下十三29,十八9,王上一33、37,十25,十八5,拉二66等)。但這些騾子不是因馬驢偶然配合而生的,而是從鄰國買來的,到如今散居各國的猶太人還是守這條例。“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猶太注釋家說,本句是禁止人用兩樣作食物的種子攙雜種地,如大麥和小麥或小麥和油麥。路十三6節的比喻,一個人有一棵無花果樹栽在葡萄園裡,卻不犯這條例,但猶太人到如今還是不接異類的樹木,這條例或者是要教訓以色列人不可有貪心,也許是要保守地土的肥沃,免得地裡的肥料用盡。“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出二十八5注)。猶太人說,不但不可用麻線和絨綴織成衣料,也不可用麻線縫補絨衣,或用絨線縫補麻衣,這大約是人加的煩瑣規矩,神用本節的條例為要教訓以色列人防備-切混雜的事(申二十二9-11),現在的信徒在靈界上也應當領受這些教訓(林後六14-18,林前十2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異類配種是貫徹神的造物應各從其類的原則。希伯來人自銅器時代中期已知道選擇交配的事,但此例嚴禁用異類的牲畜交配產生混血牛羊,以防以色列人模仿,吸取外邦宗教習俗,應用在自己的生活上,滲入本身信仰中。 在同一塊田地不用輪種的方法,而把兩樣攙雜的種籽施種,能使地力消耗更快、益趨貧瘠。用兩樣攙雜的衣料做衣服,容易產生靜電,在熱帶地區尤其如此,不適穿著。今天穿羊毛、棉毛與人造纖維混合的料子,常有皮膚過敏的症狀。這些理由都屬次要,主要是要人力守對神聖潔的原則。──《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牲畜」:包括一切潔淨與不潔淨的畜類。──《串珠聖經註釋》 禁止把兩樣完全不同的東西混雜在一起,包含非常深厚的屬靈真理。這個條例教訓耶和華信仰的純粹性和純潔性。新約時代保羅說:“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林後6:14-16;申22:9-11)。所以這節經文提醒不要把耶和華的信仰和世俗的外邦信仰、屬靈和屬肉體混雜在一起,要維持純粹、純潔的耶和華信仰。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19 混合動物、種子、材料的品種】混合物有時保留作聖用。申命記二十二9~11的對應經文證明以色列也是如此。聖幕幔子和大祭司的外衣都是用羊毛和細麻攙雜製成,可見它是保留聖用。這也是死海古卷(Dead Sea Scrolls;4QMMT)的詮釋。* 赫人法律亦禁止同種兩樣種子,違者處死。──《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19~25】禁止混雜的條例:以色列民是被神分別為聖的一群,生活上大小事情,都要成為聖潔服事神。而這專一不雜的要求也當應用在牲畜的繁殖、播種及衣料上(19)。──《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19~37】其他責任:這段的起首與結尾都勸告以色列人遵行神的律例,藉此強調人生的每一部分和每一環節都包括在神的律例典章中。──《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20】「“婢女許配了丈夫,還沒有被贖、得釋放,人若與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罰,卻不把他們治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 “婢女許配了丈夫”——本句大約是論主人把婢女許配與別人,或是選定歸與自己說的(出二十-7-8)。“還沒有被贖得釋放”——就是說,聘定她的人還沒有將她從主人手裡贖出,主人也沒有釋放她。“人若與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罰”——按猶太人的傳說,那女人要挨鞭打四十下,按本節所記的,那男人也須同樣受罰。“卻不把他們治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至於別的女子,在許配與人以後若行了淫,就要把行淫的二人都用石頭打死(申二十二23-2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婢女”是作奴僕的女子,她們在社會中的地位雖低,一樣受到法律上的保護。──《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被贖: 意為“收到身價後釋放”。釋放: 指安息年(出21:2-4)或禧年(25:10,39-41,47-54)釋放僕人得自由。婢女: 指“象家人一樣的女僕”。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0~22】處理受玷污婢女的原則。這些婢女可能是外邦人,與她們行淫,刑罰比較輕;但因此事對婢女所許配的男方有虧損,故要獻上贖愆祭求神赦免,另作賠償。──《串珠聖經註釋》 處罰婢女和主人淫行的法規。針對已經許配、但還沒有得到自由的婢女和主人行淫的處罰條例。當時婢女被視為主人的所有物,主人只要獻上擁有道德賠償之意的第二種贖罪祭——贖愆祭,淫亂罪就能得到赦免。如果婢女是已經許配的自由人,對淫亂處罰的規定如下(申22:23-27):①如果男女自願行淫,兩個人都要被治死。②如果女子被強迫,治死行強暴的男子。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0~22 婢女的地位】對待奴隸的行為和懲罰各處有不同的標準。古代近東法律對於強姦婢女的刑罰,有幾個不同的案例。* 吾珥南模的新蘇美(Neo-Sumer)法律,和 * 埃施嫩納的 * 巴比倫法律(兩個都是主前2000年左右),都規定強姦婢女需要罰款。埃施嫩納的法律進一步指出女子仍是原主的財產,強姦不能用作獲取奴隸的劫掠手段。聖經不視此為姦淫的案例,所以不判死刑(見:申二十二23~24)。理由是她嚴格來說是奴隸,不是自由人(見:出二十二15~17)。──《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21】「那人要把贖愆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 “那人”——就是引誘婢女行淫的人。“要把贖愆祭,就是一隻公綿羊”——(五14至六7),除了所受的刑罰以外(20),那人還要獻贖愆祭,因為他與那婢女行淫,也是得罪神。“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就是獻一切祭牲的地方(十7-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贖愆祭”看五14~六7及有關註解。──《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贖愆祭: 作為對神或對人賠償獻上的祭物。主人這時獻上贖愆祭,不用向女人賠償,因為女僕被視為主人的所有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2】「祭司要用贖愆祭的羊在耶和華面前贖他所犯的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 【利十九23】「“你們到了迦南地,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就要以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一樣。三年之久,你們要以這些果子,如未受割禮的,是不可吃的。」 “你們到了迦南地”——(十四34注)。“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無論什麼樹上的果子,頭三年如同沒有受割禮一樣(下句),第四年所給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用以獻與主(24,參申二十六10-11),到第五年,主人才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25)。“就要以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樣”——就是要以這果子為不潔淨,是不可吃的(末句),有人以為原文的意思說,就要揪去所結的果子,因為樹上初結的果子如同頭生的牲畜,是要獻與神的,但頭三年所結的果子,神不能悅納,如同牛犢、羊羔在生下的前七天不蒙悅納-樣。因為神看這些樹在前三年所結的果子為不潔淨,如未受割禮的以色列人一樣,所以不願意收納。再者,若讓果子樹結果太早,這樹就容易受傷,因此在前三年須將所結的果子趁小的時候剪去。──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新種的樹所結果子,頭三年的禁止吃,有健全的園藝知識為根據。“如未受割禮”意即視為不潔淨。果樹到第四年所結果子已較成熟,應獻給神;第五年開始,樹上結的果子增多,成熟可供食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就要以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一樣: 割禮是外邦人要成為屬神百姓時,所行的象徵性禮儀。把果子看作未受割禮,果子象徵外邦人,被視為不潔。三年之久: “三年”可能是從被罪污染到成為潔淨所需要的最短時間(太12:4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3~25】栽樹的條例。值得注意的是樹到第四年才長得較成熟,故此,其果子要作為初熟果子獻給神(24)。──《串珠聖經註釋》 在應許之地所得果樹的條例。以色列百姓進入迦南地後,對新種的果樹要守的條例。三年內果樹的果實被視為沒有受割禮,因此不能食用 ;第四年果實成為聖潔,應首先獻給神
;第五年開始果實才能食用。這規定是為了讓以色列百姓認識到,在迦南地也應該以神為中心。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他們來到迦南地之後,果樹上的“果子”首四年都不能吃。(首三年被視為不潔淨;第四年要奉獻給耶和華。)──《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23~25 果樹的管理】果園價值極高,以致律法禁止在戰爭時砍伐(申二十19)。園中所植的樹木通常不只一種(見:摩九14)。最常見的果樹包括無花果、橄欖、蜜棗、西克莫(和合本:「桑樹」)。有些果園有灌溉系統(民二十四6),但大部分都似乎是種植在山邊梯田的(耶三十一5)。最初三年必須小心栽培修剪,樹木才能正當地長成,保證豐收。這期間所結的果子算為不潔(「未受割禮的」),不得食用。第四年所有的出產必須奉獻給神為祭。主人從第五年開始可以吃樹上的果子。──《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24】「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用以讚美耶和華。」 “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第四年所結的果子,要帶到會幕那裡,獻給耶和華(參申二十六2)。但約瑟夫說,主人將這些果子獻給神以後,就可以和他其餘的果子的十分之-,在神面前與所請的朋友和孤兒寡婦同吃,但主人也可以將這些果子贖回(贖回的價銀,除了果子的價值外,另加五分之-)。用這贖銀在會幕那裡預備筵席請客。9、10節的條例和初熟之物的條例並第二次十分捐一的條例是在本節的條例以外。“用以讚美耶和華”——就是借著在主面前的筵席讚美耶和華。──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25】「第五年,你們要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樹給你們結果子更多。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好叫樹給你們結果子更多”——(23注),樹小的時候,不准它出力過多,長大的時候必能多結果子,人若因貪圖叫樹早結果子,這樹就容易受虧損,人若遵守神的命令,必蒙神賜福,叫樹結果子更多(該-5-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好叫……更多: 以色列百姓在迦南地過蒙福生活的秘訣,就是“對神話語的順服”。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 “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參七26,十七10,申十二23,參撒上十四32-33),有人以為本句在此處是指著關係古時行邪術或拜偶像的風俗說的(參結三十三25)。“不可用法術”——本節至28節是論外邦人的風俗,內中也有幾樣是與邪術有關係的。“不可觀兆”——(申十八10),本句也是禁止人擇日子,這些事是外邦人常行的,他們不想到禍福是神所執掌的(賽三十二2四十五7,摩三6,耶三十二42-43,三十三14),貧富是神所命定的(撒上二7,代上二十九12,傳五19,路-52-53,申八18,伯-10、21),生死是神所管理的(申卅二39,撒上二6,王下五7),將來的事是神所安排的(賽四十一4,四十八3-5,民二十三19、23,但二21、23,四35,六27),若不是神所准的,就不會有什麼意外的事臨到我們身上(創五十20注),所以人靠邪靈要改善命運,或用法術要得知未來的事,都是枉然的。這等迷信的事也是神嚴嚴禁止的(王下二十一6,代下三十三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28節為禁止帶有異教風俗的行為,例如吃帶血的肉(參十七10~14),使用法術及觀兆。古代社會充滿這一類的迷信,今天物質文明雖發達,人對自己的命運反失去信心,迷信複熾。在敬拜唯一真神的信徒團體中;決不容此類迷信存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不可吃帶血的物: 血是生命的根源,象徵著生命<申12:23,聖經中血的概念>。法術: 聲念咒語,預言將來之事。觀兆: 源於“雲”一詞,意味著觀察天象,按雲彩的形狀預言將來之事(申18:10,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6 占卜】占卜是先知(彌三11)以及觀兆、交鬼、行邪術的人,用來斷定神明旨意,預知未來的一系列方法。查看祭牲內臟,分析各種兆頭,從自然或非自然現象中解讀未來(見:創四十四5)等,都包括在內。本節「不可喫帶血」之肉的禁令,是與禁止參與任何占卜或邪術行徑的法令有關。換言之,這句話不是飲食律法,這律法關乎的是將祭牲的血倒在地上或「聖坑」之中,吸引亡魂(見:撒上二十八7~19)或冥府的神祇,以便向他們求問未來的作法。幾處 * 赫人文獻以及奧德蘇斯(Odysseus)下訪冥府的故事(《奧德賽》〔Odyssey〕XI 23~29、34~43),都提到過它。聖經譴責這種行徑(申十八10~11),因為它與 * 耶和華是全能的神、不受命運操縱的觀念相違背。──《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26~28】以色列人不准仿效的外邦習俗──《串珠聖經註釋》 選民的聖潔條例。以色列百姓必須要遠離外邦人迷信的條例。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27】「頭的周圍(或作:兩鬢)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 “頭的周圍不可剃”——有拜偶像的人剃頭的周圍,光留頂上的頭髮,亞拉伯人也是這樣,故此稱為剃周圍頭髮的人(耶九26,二十五23,四十九32)。“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希伯來人和別的東方人以鬍鬚為妝飾,故此損壞人的鬍鬚就是對待人一種極大的淩辱(撒下十4,賽七20),以色列人當大憂傷或弔喪的時候才剃去或拔出鬍鬚(撒下十九24,拉九3,賽十五2,耶四十一5)。有古人以鬍鬚為寶貴(譬如中國的俗話說三子難得,鬍子、兒子、銀子),所以他們有時也將自己的鬍鬚獻給他們所敬拜的神,本句大約是指著這些事說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當時外邦人出於紀念他們自己的神,把頭剃成圓形。如果以色列百姓隨從他們的習慣,就意味著隨從他們的宗教,所以神禁止以色列百姓這樣作。鬍鬚的周圍: 當時外邦人為了進行他們的宗教儀式,剃掉鬍鬚的周圍。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這命令禁止人把鬢角和耳際的頭髮替掉,而只剩下頭頂的頭髮,也不能修剪胡鬚——這是外邦異教徒的做法(比較耶九26;二五23;結五1)。──《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27頭的周圍不可剃和鬍鬚的周圍不可損壞,何故?】 答:在十九章的26-28節中,是論到有關外邦人的風俗(參二十23,24),但內中也有幾樣是與邪術有關係的。本節說到「頭的周圍不可剃」--有拜偶像的人剃頭的周圍,只留下了頂上的頭髮,如亞拉伯人也是這樣,故此稱為剃周圍頭髮的人(即九26,廿五23,四九32)。「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在希伯來人和東方人,是以鬍鬚為妝飾的,如果損壞人的鬍鬚,就是對人一種極大的淩辱(撒丁十4,賽七20 )。當以色列人在大憂傷或弔喪的時候,他們才把鬍鬚剃去或是拔出的(撒下十九24,拉九3,賽十五2,耶四5)。有古人曾以鬍鬚看為寶貴,就好像中國的俗語所說鬍子、兒子、銀丈這三子難得的一樣寶貴。所以在古人的習俗,他們有時也將自己的鬍鬚,獻給他們所敬拜的神。本句大約就是指著這些事說的,皆為律例所禁止的。――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利十九27 剃髮的意義】男性的頭髮是男子氣概和生殖能力的象徵(見:撒下十4)。女性則為美麗之故,加以修飾妝扮。禁止修剪「頭的周圍」和「鬍鬚的周圍」所用的字眼,與十九章9~10節「不可割盡田角」的相同。兩者都和奉獻有關──一個是給窮人,一個是給神。這律法緊接在禁止 * 占卜之後,暗示剃髮是與迦南人獻上頭髮,作為對死者靈魂之挽回祭的習慣有關(見:申十四1)。* 漢摩拉比法典對於作假見證之人的刑罰,是剃去他一半的頭髮。中亞述的法典則容許債奴的主人以拔髮為懲戒(見:尼十三25)。上述兩條法律都暗示失去頭髮是個恥辱。主前九世紀一個腓尼基碑文記載某人奉獻剃下來的頭髮,向女神 * 亞施他特(Astarte)還願。按照初民的想法,頭髮(以及血)是人生命精華的主要表徵之一。故此感應法術經常以它為原料,從下述的例證就可見一斑:據稱是先知的人向 * 馬里君王傳達信息時,習慣附上一束頭髮。這頭髮可以用來占卜,來斷定先知的信息是否可信。 ──《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27~28】將頭髮和鬍鬚的周圍剃光和用刀劃身為異教喪儀的一部分;在身上刺花紋,可能紋上菩薩神只的像,有損神賜人的身體的聖潔,也不榮耀神,故一律嚴加禁止。人的生死都出乎神,不可用任何方式去取悅已死的人。──《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人臨喪的時候用刀子劃自己的身體,是要表示他的難過(二十一5,申十四1,耶十六6,四十八37,參帖前四13),王上十八28節也顯明用刀槍自割或自刺都是表示憂傷或焦急,也兼有敬神的意思(注意“按著他們的規矩”一句)。“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古時的主人將自已的名字刺在奴婢的身上為記號,元帥將自己的名字刺在屬他的兵丁身上,有時敬拜邪神的人也將他們所敬的神像或標幟刺在自己的身上。今世的僧家用香燒自己的頭頂,叫做燒誡,也有燒胸前像朝珠形的,這都是神所禁止的。這條例也包括一切損害身體的事。【比方】婦人纏足、束腰等。我們的身體本是神所賜的,人損害自已的身體,就是得罪神(申十四12),因此下句就說“我是耶和華”。本段的條例,不但禁止人直接地敬拜邪神,也是禁止人隨從-切與敬拜邪神有關連的風俗。這也是于現今的信徒有教訓的,我們不但不可行惡,也不可效法這個罪惡的世界(羅十二2審。──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為死人哀傷,不能用刀剃劃身體。──《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 當時巴勒斯坦外邦人為死去的人悲傷而自傷己身。但神不僅創造了我們的靈魂,也創造了我們的身體,所以禁止這樣的行為。我們的身體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也是聖靈的殿,所以不應該這樣對待(林前3:17;6:19)。不可在身上刺花紋: 不要紋身。這也是損害身體的行為。當時巴勒斯坦外邦民族紋身,因他們相信紋身能保護身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用刀劃身和在身上刺花紋都是外邦異教徒的做法。──《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 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刺花紋何故?】 答:古時迦南地方的人民為求他們先祖先父的喜悅,保佑他們,當自割其肉,自落其發。所以以利亞的時候,有崇拜巴力祭司,因懇切求雨,以刀槍自割自刺,直到身體流血,(王上十八 28)。也有 刺菩薩的名號在身上的。所以摩西的律法說,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利十九 28)。猶太教的人每天哀哭死人的時候,都沿用成例用刀劃身,使頭光禿,是要表示憂傷難過。(利廿一 5,申十四 1,耶十六 6,四一 5,四八 37)。這些是與敬拜邪神有關的風俗,損害己身,就是得罪神,為神所禁止的。(申十四 1 2,羅十二 2)。──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上)》 【利十九28 為死人用刀劃身】哀悼和 * 祭儀習俗有時包括自割身體(見:王上十八28;耶十六6,四十一5)。動機可能是為吸引神明的注意,驅趕亡魂,或顯示自己的悲痛大得不能單以嚎啕表現。此舉遭禁可能是基於它與迦南宗教的關係。例如 * 烏加列文獻中關於神祇 * 巴力的故事循環(約主前1600~1200年),就有一個神祇 * 伊勒哀悼巴力之死的例子。他表示悲痛的儀式是在頭髮上堆滿泥污,穿著麻衣,並且用剃刀自割。該文獻說:「他好像犁園子一般犁胸口」。──《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28 刺青】「在身上刺花紋」之禁令所指的,若非刺青,就是在身上繪畫,作為宗教 * 儀式的一部分。花紋的用意可能是保護人不受亡魂干擾,或表示這人是某個團體的一份子。主前六世紀西古提人陵墓中的遺體,提供了一些這種作法的例證。以色列律法禁止的原因,是這樣做是擅自改變神的創造。* 割禮是神的命令,所以與此不同。──《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29】「“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專向淫亂,地就滿了大惡。」 “不可辱沒你的女兒”——這原是指著獻女兒給亞斯他錄神為娼妓的惡風俗說的,以色列人屢次受了引誘,敬拜了這神,但本節也禁正他們准女兒作娼妓(申二十三17)。“恐怕地上的人專向淫亂,地就滿了大惡”——淫亂成風,最能害民敗國(二十22第二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兩性關係須保持在正式婚姻體制內,婚外性行為既不聖潔,也玷污自身(來十三4)。不可要自己的女兒當娼妓,損害她女性的聖潔,也引致社會上淫亂之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29 娼妓】前後的律法都是禁止玷污人或土地的出產。本節禁止出賣女兒為妓,也是為了防止玷污她和全家的名譽。對於生活拮据的父親來說,這是很大的誘惑,然而本節視之為對百姓對土地的道德污染。這作法和第十八章24~28節一樣,都會至終導致被逐出此地。家庭和社群失去名譽,可能是這種極端性刑罰的理由。但本節亦有可能是指 * 祭儀娼妓,即在 * 耶和華以外崇拜別神。──《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29~30】外邦人敬拜神靈時常伴以淫亂污穢的方式,以色列民必須遠離這些惡事,真正聖潔地敬拜耶和華。──《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30】「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 “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二十六2),謹守安息日,並遵行逢安息日所受的教訓,就是保守自己的妙法(3注)。“敬我的聖所”——聖所是敬拜神的地方,因此要分別為聖,專為侍奉神,不作別用。取穌曾因猶太人在聖殿院作買賣,又拿器具從殿裡經過,就責備他們(可十-15-17,參約二13-1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守我的安息日: 紀念神是創造主、也是救贖主(3節;出31:13-17)。敬我的聖所: 聖所是神臨在的聖潔之地。也是讓今日的信徒渴慕過以神為中心的生活。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31】「“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被他們玷污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參26注,賽八19)。【比方】掃畢(撒上二十八7,代上十13),亞哈謝(王下一2-4),瑪拿西(代下三十三6)。“以致被他們玷污了”——人與邪鬼交接,就不能和神交接,因為沾染了邪靈的污穢(林前十20-21,林後六14-1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交鬼的: 通過邪靈與死亡世界交通的人(申18:10,11)。行巫術的: 源於“知道”之意的“雅達”的“意跌奧尼”,指“知道的人”。他們離開神、以法術或算卦預言未來之事,指占卜的人或行法術的人(民23:1-3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求問靈媒或交鬼的都是對神沒有信心的表現。──《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31 交鬼的和行巫術的】聖經譴責行巫術和邪術的人(申十八10~11),因為他們與迦南宗教有關,並且試圖向靈界尋求智識能力,是規避求告 * 耶和華的作為。這種近於民間習俗的作為,是一種「通俗宗教」,並且在「正規宗教」以外,充當不少人的「影子宗教」。有時更因為它與占卜有關,其 * 儀式和方法與正規宗教相對立,它便為走投無路的人提供另一條出路(參較掃羅在撒上二十八章向隱多珥的交鬼婦人求助)。* 漢摩拉比法典和中亞述法律都禁止行邪術和在施法中使用藥物,證明禁止這種行徑、視之為威脅的,並不限於以色列。──《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交鬼」:即用法術召鬼魂出來(參撒上28:8)。──《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31~32】與3-4互相呼應。──《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31~36】重複強調先前提過的條例──《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九32】「“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在白髮人的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箴二十29,提前五1,參伯十二12,三十二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此處將尊敬老年人和敬畏神的命令並提。老年人在東方一向受到特別的尊敬,他們的經驗與智慧為社會的財富。信徒對神和對老年人都有尊敬的責任,不可輕忽。──《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 指敬重老人的意思。順應神的創造秩序,人要尊敬長輩。新約時代指尊敬屬靈領袖(林前16:15-18)。敬畏你的神: 因為神創造萬物(出3:14),也是所有權威和秩序的根源。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本節命令人對老人表示尊重。──《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33】「“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 “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在出二十二21-22,並二十三9節中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欺負外人,因為以色列人曾作過寄居的,嘗過了寄居的苦楚。在此處神又進-步吩咐以色列人,要看待外人和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們如同自己(申十19,出二十三23第二注)。33-34兩節是指著受過割禮進了猶太教的外人說的(十六29注)。“不可欺負他”——猶太人解釋說,不可提起他原是外人,是從前敬拜偶像的因而就嘲笑他,卻也是警誡以色列人,不可因外人是無力或人少就輕看或欺負他們,這條例也教訓我們不可藐視異地的人。──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33~34】保護外邦人的條例。是神慈愛的法規,為紀念以色列百姓在埃及地寄居為奴的生活。基督教的大多數倫理,都以神的救贖工作為基礎,賜給信徒生活規範。神愛我們、拯救我們,所以我們也應該愛鄰舍,去幫助他們(約壹4:11)。你們……也作過寄居的: (申10:19)。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34】「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你們要看他如木地人工樣,並要愛他如己”——本節推廣18節的條例,使以色列人待寄居的和待本族的人一樣,因這種條例,就有許多的外人到迦南去居住。“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意思說,當你們在埃及為奴的時候,神曾恩待了你們,所以你們現在也要恩待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這話在摩西五經上記過數次(出二十二21,二十三9,申十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3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鬥上也是如此。」 “你們施行審刊,不可行不義”——(15)。“在尺、秤、升、鬥上,也是如此”——人若在度、量、衡上不公道,就和不公平的賊宮無異(參申二十五13-1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公平是神的屬性中重要的一面,應該體現在與祂立約的民中,反映在司法和工商業的守則上。用兩樣的尺、秤、鬥、升做生意是欺騙的行為,在沒有標準度量衡的古代社會中十分普遍;為聖經所嚴責(摩八5;彌六10~11)。──《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神命令以色列人使用公平的砝碼,申命記二十五章13至16節也有這命令。──《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九35~36】把第八條誡命應用得更詳細。 神之所以強調公平,因為他自己就是公義的神。公義的神也希望公義能實踐在自己百姓的社會中(申25:13-16)。這樣的公義在耶穌基督裡得到完全的實踐(賽11:4,5;42:1-4)。在耶穌基督裡,神的國度使公義得以完全成就。所以基督徒應該在基督耶穌裡,靠著聖靈努力彰顯公義(羅14:18)。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九35~36 公道的度量衡】買賣時必須使用公道法碼和升斗的命令,與第十九章11~18節的律法有直接關係。該處經文要人公平互待,並且全盤接受「要鄰舍怎樣待你,就要怎樣待他」的想法。*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用五穀或銀子還債,和用五穀買酒,都一定要用標準的量和衡。違者的刑罰輕則財物充公,重則處死。──《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九36】「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鬥、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
“要用公道天不、公道法碼、公道升鬥、公道秤”——聖書上常提到公道的尺、秤、升,鬥是神所喜愛的,不公平的事,是神所憎惡的(申二十五13-15,結四十五10、12,何十二7-8,摩八5,彌六10-11,箴十一1,十六11,二十10、23)。倘若有多數的人不公道或無信用,交易就必停頓,社會也不得安定。敬愛神的人作買賣需要公道,萬不可用大鬥小秤,做出損人利己的事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出二十2注),這兩句和37節是完結本章的條例(1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九37】「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華。” 」 “你們要謹守選行我工切的律例、典章”——注意“-切”兩個字(詩一百十九6、8、12、51、172),神所定之成聖的條例與祂百姓的以切言行思念都有密切的關係,或在聖殿敬拜神,或在家中為父母兒女,或在商店做買賣,或在田間作莊稼,或與親戚、朋友、鄰舍,以及與外人交往,或於安息日、或於平日,主之百姓的-切動作都不能出乎這些條例的範圍之外,這是叫人覺悟自已的短處,也是叫人謙謙卑卑地羡慕神的聖潔(彼前-15-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思想問題(第19章)】 1 聖潔不僅是不犯罪,也是積極地活出各樣美德,試從本章列出聖潔生活的範圍和原則。這些原則與太22:36-40有出入嗎? 2 3節暗示:聖潔生活始於對父母的「孝」與對神的「敬」。試反省你在這方面的態度和表現。 3 人在敬拜的事情上也可以表現出不敬虔來(見5-8)。你可否舉出一些生活上的例子。 4 本章列出百姓對窮人、雇工、傷殘者應有的做法。這類原則如何應用於今日工業化的社會? 5 百姓要將初熟的果子獻給神(23-25),表示自己一切所有的都從神而來,須向神感恩(參代上29:14)。新約信徒在這方面應有什麽表示? 6 根據35-36節無論在法庭上或市場裡,神的子民應行事公正,不可偏私欺詐。今日我們身處爾虞我詐的社會,如何秉公行事呢?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