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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一章拾穗

 

【利十一1「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

         “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注意,本處並提摩西亞倫兩個人的名字(十三1,十四33),這是因為下列的條例與摩西和亞倫都有關係(參民九6)。本章分為兩段:(-)論用食物(1-23),1地上的走獸(2-8),2.水裡的動物(9-12),3空中的活物(13-23,就是飛鳥13-19,和飛蟲20-23),4.地上的爬物(29-3041-43),(二)論摸死的,1死了的不潔之動物(24-38),2.自死之潔淨的動物(39-4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祭司聖職已經正式設立,亞倫和餘下的兩個兒子,從家人巨變中,充分認識了祭司職分對本身舉止的嚴格要求,戒慎戒懼,開始履行職責。本章以後所記屬祭司應執行的規章條例和祭祀程式。

         本章講潔與不潔的生物。民以食為天,在日常生活中首應保持食物上的潔淨。

         神不只注意祂子民的信仰生活,也管理他們的社會生活。注意食物的潔與不潔,和注意信仰生活上的聖潔,理由是一個:要求他們成為聖潔的民(4445節)。

         綜合來說,以下的食物不可以吃:1.血(十七11;申十二23);2.動物的脂油(七23,31);3.被野獸殺死的牲畜(七2327);4.以腐屍為食的動物(1319節);5.動物的內臟(出二十九13,22);6.無鱗無翅的水中生物(912節);7.不分蹄而又倒嚼(反芻)的走獸(38節);8.除了蝗蟲、蚱蜢之外的昆蟲(2223節);9.迦南地初收的農產(十九2324);10。失雛的母鳥(申二十二67);11.屋內有死屍而沒有蓋好的飲食(民十九1122);12.用母羊的奶煮的山羊羔(出二十三19)。──《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神曉諭:通常神是單獨與摩西說話,較少與摩西及亞倫二人一同說話;這裡卻是二人一起的,可能是因亞倫及祭司們須要分別潔淨的與不潔淨的,並且要教導以色列人遵守(參10:10)。──《串珠聖經註釋》

         在這部分(直到第十五章),“不潔”這詞出現了超過一百次。雖然所強調的是禮儀上,而不是實際上的不潔,但不遵守這些規條也就是罪。那些律例的功用是(1)反映神的聖潔,(2)顯出以色列人與四周膜拜偶像的列國有所不同,(3)幫助他們保持身體的健康。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的區分,可追溯到挪亞的時代(創七2)。──《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一1~33“耶和選民聖潔的律法。前文(1:1-10:20)提到立約百姓通過祭祀制度到聖潔神面前的方法。本段提到神百姓借著生活條例使自己分別為聖。條例的目的在於通過外在生活的聖潔,使他們內在屬靈生命也成為聖潔。蒙揀選的百姓借著神賜予的法律過歸榮耀與神的生活。因為神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11:4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1~47不潔的生物:本章可分兩方面來討論:用作食物的生物(2-23)和接觸動物屍體的問題 (24-42)。 本章提到的動物名稱,有些是無法確定的;而且動物的劃分,不是按動物學的分類,乃是依照通俗的說法。──《串珠聖經註釋》

         潔淨的動物和不潔淨的動物。挪亞時代就已經有動物潔淨與不潔淨之分(7:2,3,20)。因為人的墮落影響到了動物(8:19-22)。挪亞時代根據動物是否適合用作祭物,區分潔淨與否。本段根據動物是否適合食用作為分別。區分根據 :①衛生學上的理由——禁止食用的動物大多因衛生上不潔、易傳播疾病 ;②宗教儀式上的理由——有些動物與異教祭祀儀式有關,因此被視為不潔 ;③生態學及象徵性理由——有些動物在生態學上被視為象徵殘暴、奸詐或撒旦的特性,因此被禁止食用。區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蒙揀選的百姓從不潔中分離出來,使他們成為聖潔的百姓。今天這樣的區分已不再使用,因為基督已成全舊約一切的律法(10:9-16 ;14:14)。是否屬於基督成為區分聖潔與否的標準。保羅在此意義上教導新約信徒要禁止不屬於基督的“各樣的惡事”。有關潔淨和不潔動物的區分,參看申14:3-20注釋。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2「“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

         “你們曉論以色列人說”——申十四321節是簡略地重複本章的條例。“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神在此處沒有提出這些走獸的名字,在申十四4-5節,卻記十種可吃的走獸,就是牛、綿羊、山羊、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神在聖書裡常用飛禽、走獸,以及昆蟲作比方,教訓祂的百姓。即如耶穌教訓祂的門徒,務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太十16)。先知預言耶穌要忍受寬屈,如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閉口無聲(賽五十三7)。先知又說,牛驢認識主人,世人卻不認識神(賽一3),鸛鳥、班鳩、燕子、白鶴都守候當來的時令,主的百姓卻不知耶和華的法則(耶八7)。聖書屢次將嶼弱無力的人比作蟲蛆(伯二十五6,詩二十二6,賽四十一14),也警誡人不要固執像騾馬(詩三十二9),污穢像豬,返惡如狗(彼後二22),要謹防畜類人,因為這等人是愚頑不醒悟(詩四十九1020),毫無智識(詩九十二6,耶十14,五十一17),不肯思想(詩九十四8),恨惡責備(箴十二1),不求真神(耶十21),兇暴如狼(太七15,結二十二2527),殘害如犬(腓三2,詩二十二1620,十五3,羅-30),也是貪戀食物的(彌三5,羅十六18,腓三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4節清楚提出地上的走獸可吃與不可吃的一個簡單易行的原則:凡是蹄完全分開的反芻動物都可以吃,其他的都不潔淨,便不可以吃。駱駝雖然反芻,因為在沙漠上行走,蹄雖分但蹄底下有肉墊相連,不是完全的分開,所以不可以吃。──《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走獸中可吃的: 神允許人食肉的是在洪水之後(9: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2 飲食的規限】美索不達米亞有很多某些食物短期遭禁的例子。* 巴比倫又有證據顯示,有些神祇只肯接受某種牲畜為祭物。但卻沒有好像本段一般,凌駕一切之上的系統。雖然現有史料中完全沒有與以色列飲食規限對應的系統,可吃的動物名單大致符合古代近東人飲食的慣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一2~8四足的走獸:只有蹄分兩瓣,倒嚼(反芻)的走獸可以吃。這裡提出四種不合這規條的動物為例(駱駝, 沙番,兔子,豬)。──《串珠聖經註釋》

         潔淨動物的標準:①分蹄的動物;②倒嚼的動物(3)。缺少其中任何一條標準的動物都不能吃。具備兩個條件的動物有牛、羊、山羊、鹿等(14:4-6),都是食草的潔淨動物,也不加害其他動物的溫順動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申十四5)。蹄分兩瓣而又倒嚼的走獸,方可以吃。凡倒嚼不分蹄或分蹄不倒嚼的都不可吃,至於不全分蹄(如駱駝4),或蹄分多瓣的也不可吃。這樣看來,一切吃肉食的獸類都是不可吃的,印度國高級祂會的人非但不吃不分蹄之獸類的肉,也不喝這等獸類的奶,除了照例宰殺之潔淨的禽獸以外,無論什麼肉,以色列人都不得吃,也不得摸(8111326-28313990)。宰殺牲畜的條例,詳記在十七3-1214節。──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3節說明有關四足動物(分蹄和倒嚼的動物)的條例,然後列出四種不合資格的動物。“蹄分兩瓣”。即完全分開(比較申一四6)。──《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一37 動物分類的準則】主要的準則是(一)行動方式,和(二)身體上的特徵。動物的飲食習性和生存環境則絕口不提。人類學家的理論是動物潔與不潔,是視乎牠是否具備在其分類中使之「正常」的所有特徵。其他理論則與健康及衛生有關。這些理論的弱點是,理論所不能解釋的例證太多了。另一個很多人接受的傳統解釋,是禁吃的動物與非以色列的宗教 * 儀式有關;其實以色列鄰邦的獻祭習慣和以色列極為相似。一個新近提出的理論可信性頗高:神的「飲食」是以色列飲食的模式。換言之,不能獻給神為祭,就不宜給人作為食物。──《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一4「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駱駝”——亞拉伯人喝駱駝奶,也吃駱駝的肉。──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摩西五經把動物的肉分為潔與不潔,歷來頗多討論。早在洪水前,動物已有潔與不潔之分(創七23,89)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拿來獻祭(創八20);但只有本書11章和《申命記》14章細加列述,具體區分。設立這些條例的目的有三種說法:1.防止以色列人仿效埃及、迦南等地異教祭祀的方式,不落入他們吃動物肉類的習慣中;2.要讓以色列人在飲食習慣上也象在道德與精神生活上一樣保持聖潔,從一般人中分別出來,成為神聖潔的選民3.為了衛生和健康的理由,吃潔淨的動物的肉比較安全,不潔的可能傳染疾病。三種說法都指出一件事:神要以色列人成為聖潔的民(4445節)。

         “不潔淨”的動物一般帶有如下的特性:1.吃骯髒污穢的食物,如屍體、腐肉等,來維持生存(1319節);2.與異教祭祀有關,如豬、狗等;3.帶著神所咒詛的形狀(十一20;比較創三14)。──《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駱駝: 駱駝不可吃。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5「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沙番”——(詩一百零四18,箴三十26),這是希伯來文的原音,或作山鼠(參施主教的譯本),是-種兔類的動物,常住在磐石的孔穴中。──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沙番”從希伯來文shaphan音譯過來,一般認為就是我們今天的“蹄兔”。這種動物和兔子一般大小,尾小耳短,毛呈棕黃色,形狀似土撥鼠,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參P317面圖)。──《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沙番」:普遍認為是石獾──敘利亞岩石間的一種哺乳類動物。──《串珠聖經註釋》

         沙番: 也可翻譯成“岩獾”(104:18),是群居的草食動物,可能與兔子相似。--《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沙番”。石獾,是一種嚙齒動物。由於牠的口部不斷地運動(兔子也一樣,6節),所以給人一種倒嚼的印象。──《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一 5-6「沙番(hyrax)因為倒嚼不分蹄……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

{命題3}為何聖經說沙番與兔子是反芻(chew the Cud) ,但科學證明它們不是反芻動物?

〔難題〕在利未記十一章5-6節記載沙番與兔子,利未人說牠們是不清潔,倒嚼又不分蹄。但是生物科學證明牠們不反芻。聖經所記載的是否與事實有出入?

【解答】

雖然由現代的科學觀點看,牠們不反芻倒嚼,但是牠們的咀嚼動作很明顯,看起來似乎是反芻。因此牠們被列為反芻動物。動物如果倒嚼(chew the cud) 就是被稱為反芻動物(ruminants);牠們把吞下的食物反芻回口中再重嚼,反芻動物通常都有四個胃。沙番(rock hyrax;rock badger) 和兔子不是反芻動物,因為他們不倒嚼反芻。然而牠們咀嚼時下顎(jaw)的動作很像在反芻。牠們咀嚼的動作很像反芻動物,因而早先瑞典一位著名的科學家林奈(Linnaeus ; 二名分類法的創始者)將牠們歸類為反芻動物。現在我們知道兔子的咀嚼動作稱為“refection”(小吃;這個咀嚼的過程是使未消化的植物蔬菜食物經過某些特定菌類的吸收後排出的物質再行咀嚼,如此可以使兔子消化食物更完全。這種過程與反芻動作很相像;兔子看來似乎在反芻倒嚼。因此希伯來文“倒嚼” (chewing the cud)不能以現代生物科學的看法來解釋為反芻;而是遠古時人對動物咀嚼動作的一種描述。

聖經對於清潔和不清潔動物的列出,乃是要提供以色列人選擇食物的參考指引。一般的以色列人對動物倒嚼沒有什麼觀念,而且會因為沙番和兔子是倒嚼而視牠們為清潔的動物。因此,雖然這些動物是倒嚼因而被認為是潔淨的,但必須指出的是牠們並非潔淨的,因為牠們不分蹄。在某些事,我們常常以這種類似的方式來對一些對事情沒有完全認知的人作解釋。 譬如:當我們對小孩子描述太陽時,常用觀察的措辭如太陽升起或落下(sun rising and setting)來形容。 對於一個小孩而言,太陽在一天中升起和落下看似理所當然的。但是在實際上這樣的描述是不正確的,但是對一個小孩的理解能力是有效的作法。這種情形就如這段經文所描述的一樣。由實質上來看,雖然事實上沙番與兔子不倒嚼;但是當時將牠們描述為有倒嚼的動物,是為了讓人知道牠們是不潔淨的。

──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利十一6「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兔子只似乎是倒嚼,神的律例是為眾百姓設立的,因此本章所記的動物不是按科學的考察分類,乃是按眾目所見的規定,使人容易遵行。譬如聖書裡提到日頭出來,日頭落下(創十五1217,十九23,卅二31),不是按科學所考定的,乃是按人所見,照著人的常話說的,使人容易明白(13第二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兔子的胃,不像反芻動物,沒有四部分,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咽入。但它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故說它為“倒嚼”。兔子不分蹄,屬不潔類。──《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兔子」:和沙番同樣是齧齒動物,本不屬倒嚼的動物類,但由於它們齧物時,口顎不停動,看來似乎反芻;這顯明這些規條並非嚴格科學化,而是簡單實用的。對於一般的以色列民,可以食的肉類,大都限於他們用來獻祭的家畜(有關潔淨可吃的走獸,參申14:4-5)。──《串珠聖經註釋》

         兔子,因為倒嚼: 兔子與“沙番”一樣,實際上不是倒嚼的動物,但這些動物的嘴始終不停地活動,看起來像倒嚼。本節根據直觀現象區分。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6兔子是否真的倒嚼?】

     利未記十一章五節指出,沙番(sapan,Hyrax syriacus)是不潔淨的動物,因為它「倒嚼不分蹄」(不潔淨的動物,意即不適合用作獻祭,亦不適宜於供人類食用)。現在要討論的,是「倒嚼」的問題;沙番(KJV作「蹄兔」,NASB作「石貘」)是否真的倒嚼(倒嚼:原文作ma"leh gerah,照字義翻譯是「將已吞下去的食物吐出來」)?利未記十一章十六節亦以相同的句子來描述「兔子」(原文是'arnebet,或作「野兔」)。究竟兔子是否反芻的呢?若我們研究沙番及兔子的真正消化過程,就會知道上述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真正的反芻動物有四個胃,當胃內的食物能再被動物嘴嚼時,這動物就會將胃內的食物反芻到口部。

    在這嚴格的意義下,沙番或兔子都不可能稱為反芻動物,只不過是它們的嘴巴常動,表面看來和其他反芻動物一樣罷了。沙番和兔子的這種動作,使人很容易認為它們是反芻類;因為這緣故,雖然它們沒有四個胃的消化器官,林奈(Linnaeus,瑞典博物學家)起初也將它們列為反芻動物。然而,我們要記著利未記列出這一連串禁止作為食物或獻祭用途的動物名單,是為要給一般以色列人作為指引,使他們在曠野尋找食物時知所適從。以色列人看見沙番和兔子的上下顎經常移動,看來就像牛類會反芻一樣;另一方面,他們觀察到兔子和沙番的食物也是青草。於是,以色列人便很容易誤以為兔子沙番可供人食用。因此,利未記指出,這兩種動物不分蹄,所以並不符合要求,不算是潔淨的食物。

    簡斯度(GSCansdale)曾為'arnebet的習慣提供了一些有趣的資料:

   我們現在知道,野兔就像兔子一樣,在一天的某些時間會進一些「小吃」。當野兔休息時,會嘴嚼一些在上次進食時剩餘在口腔中的食物;因此,在表面看來,野兔就像沒有吃青草而嘴嚼那些由胃反芻出來的食物。一些在口腔內不能消化的食物會被細菌分解,於是野兔第二次嘴嚼時就可以從這些食物吸收較多營養。野兔以這種方式吸取較多營養,其原理與倒嚼相同。──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利十一7「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豬,因為蹄分兩瓣……”——豬似乎是蹄分兩瓣,其實按科學的考察是有四趾的(6注),豬是以色列人所最憎嫌的(賽六十五4,六十六317,箴十一22)。【比方】主耶穌所設的浪子之喻,也是用放豬的事,去形容這浪子所落到的下賤地位,和所遭遇的困苦環境(路十五1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7 豬】* 亞述的智慧文學以豬為不聖潔,不宜廟中使用,是神明所憎惡的。又有一個解夢文獻說吃豬肉是凶兆。但豬肉十分明顯是美索不達米亞常吃的食物之一。某些 * 赫人 * 儀式必須獻豬為祭。然而米格倫卻觀察到,這些儀式中的豬不是放在壇上作為神明的食物,而是吸收 * 不潔,然後焚燒或埋葬,獻給冥界神祇為祭。同樣,豬在美索不達米亞也是獻給鬼魔的祭物。有證據顯示埃及以豬為食,希羅多德(Herodotus)宣稱當地也以豬為祭。埃及史料提到廟產飼有豬群,豬又經常列為捐獻給廟宇之物。色特神尤其以豬為聖。然而以豬為祭物的例證,主要來自希臘和羅馬,獻祭的對象大都是冥界神祇。市鎮中的豬經常和狗一同食腐為生,更加令人噁心。以賽亞書六十五4和六十六317清楚反映了以色列人對豬的態度。前者更提及與崇拜死人的關聯。故此以豬為祭,很可能就等於是獻祭給鬼魔或死人。──《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一8「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不可吃”——(1341-4247),不可吃不潔淨之動物的肉,人若誤吃了不按定例所宰之牲畜的肉,就必須自潔(39-40),若是故意吃了,就必被剪除(民十五3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死的,你們不可摸: 反映“死亡是罪的結果,也是罪的工價”,一切違背神聖潔的行為,都應該避免接觸。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8 * 不潔的轉移】與死獸發生接觸的物件除非埋於土地,否則會吸收其中的不潔。因此水泉和水井以及種植的種子不受影響。第38節的種子是預備作食物的,所以會變得不潔。人接觸死獸也會變得不潔,需要淨化。所吃的肉大部分都是按祭儀宰殺的,所以不會有不潔轉移給人。──《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一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是可吃的;無翅無鱗的,都當以為可憎。──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把水中生物分類的方法,簡單明瞭;大多數人缺乏水族知識,即令在今天,能清楚分辨魚類的人,也是寥寥可數。用“有翅有鱗”來區分,重要是容易辨認,非常實用,以確保以色列人身體健康,在儀文上保持潔淨。

         本節至12節所說的潔淨的水生物,通常深水與淺水中都有,但不潔淨的大都生活於淺水中,賴腐敗的食物維生,易傳染疾病。──《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9~12水中的生物:一切水族,不論來自咸水或淡水,須是有翅有鱗的才可以吃。──《串珠聖經註釋》

         魚類的潔淨條件:①必須有翅;②必須有鱗(9;14:9)。缺少其中任何一條標準的魚都不可吃,例如鱔類,貝殼類。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只有有翅有鱗的魚才可吃(比較申一四9,10)。這規則把鰻魚、貝殼類海產、龍蝦、螃蟹、蠔等排除出可吃的海產之列。──《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一10「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遊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無鱗的”——一切無鱗的魚類,如鰻、鱔等,及一切體軟而有貝殼的,如蛤、牡蠣等,和節足動物中之甲殼類,如龍蝦、蟹等,並水棲哺乳類,如鯨魚、海豚等,都是不潔淨的。有人以為主耶穌所設撒網之喻中一切不好的魚就是不潔淨的(太十三48)。“都當以為可憎”——本章所論之死了的走獸不過是算為不潔,固然是以色列人所不可吃的,卻還沒有說到可憎(4-826-28),只是所提一切不淨潔的水族、飛禽和爬蟲等,非但算為不潔,倒是為為可憎的(11-13202341-4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11「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它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以為可憎」:即叫人想嘔吐,故當為不潔淨的。──《串珠聖經註釋》

         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死亡是犯罪的結果(2:17;6:23),死屍被視為不潔。禁止祭司接近死屍(21:1-3,11,12)。不潔動物的屍體因動物本身的可憎成為不潔、可憎。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12「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利十一13「“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1319節論飛禽,這幾節中沒有提及什麼指定的記號,使人能知道何等算為潔淨,何等算為不潔淨,像走獸(3注)和水族-樣(9-10注),乃是直接地記二十種不可吃的飛禽(多是食肉類的)。申十四1218節卻記二十-種(14注)。按申十四1120節,除了所提的飛禽以外,都可算是潔淨的。“鵬”——文理譯本作“鷹”,原文和伯三十九27節,並箴三十19節之“鷹”字的原文一樣,伯三十九29,太二十四28節顯明鷹吃肉食,故此是不潔的,本章原文之鳥獸的名字有的現在難以確定是指著何物,故此譯書之人的意見,往往不同,讀者可以勤參文理譯本為妙。“狗頭鵬”——文理譯本作“鶚”,按原文的意思,這鳥解為破骨者,因為是常把別的鳥獸吃了動物的肉所遺下的骨頭,擋到空中,擲在地上,摔碎了,便吃其中的骨髓。“紅頭雕”——文理譯本作“雕”,這鳥多食魚類,當最饑的時候,也是吃爛魚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19節載有一張不潔的鳥類的單子,大多為凶禽或以腐爛食物為生的飛禽。最後列舉的蝙蝠(19節),應屬哺乳動物。這裡所列的若干鳥類,雖經譯為中文,但甚難確定其所指,譯時恐怕頗多推測。例如16節的“鴕鳥”若譯為“梟”或“角梟”應較準確,因鴕鳥不屬凶禽。不潔或與這些鳥類食帶血肉類有關。──《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雕」:指兀鷹。──《串珠聖經註釋》

         紅頭雕: 海鷹的一種,嘴下面長有毛。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13~19雀鳥類:此項規條完全從反面申述,提出了廿種可憎不可吃的鳥類。這些飛鳥許多都屬猛禽類,其中專吃屍肉的鳥類,如鷂鷹、禿鷹等乃是特別可憎惡及不潔淨的。潔淨的鳥類可能包括鴿子、斑鳩、鵪鶉、麻雀。──《串珠聖經註釋》

         不潔的鳥類有以下特點:①兇猛的鳥。主要是吃其他鳥類或動物的猛禽類;②孤獨悲傷的鳥。這些鳥不與其他鳥合群,獨自悲鳴;③不是生活在正常環境和巢穴中的鳥。這些鳥不是生活在山野,而是生活在水邊侵略其他動物的領地;④不潔的鳥。這些鳥吃污穢東西,把巢築在污穢的地方,身上有臭味。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這段特別列出二十種不潔的雀鳥。“狗頭鵰”和“紅頭鵰”。是兩種禿鷲。“小鷹”。一種中型的肉食鳥。“魚鷹”。可能是海鷗。“鸕鶿”。一種黑色象鵝的大鳥。“禿鵰”即埃及的禿鷲。“戴鵀”。一種美麗的鳥,有彩色的羽毛。──《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一14「鷂鷹、小鷹與其類;」

         “鷂鷹,小鷹,與其類”——申十四13節作“鸇,小鷹,鷂鷹,與其類”。這樣,申命記是多記了一種為,論這難題,可注意四件事:(-)按原文這兩處之“鷂鷹”兩個字的寫法不同:(二)撒瑪利亞人的舊約,七十士譯本和幾個古卷,在申十四13節沒有“鷂鷹”兩個字;(三)本節的“鷂膺”和申十四13節的“鸇”字,在原文上只有-點的分別(和漢文“我找”兩個字的分別相仿),所以有人以為那“鸇”字,是繕寫中的錯誤,應當作“鷂鷹”,(四)有注譯家以為申十四13節的“鸇”字是鷂鷹等鳥的總稱。──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15「烏鴉與其類;」

         “烏鴉”——(歌五11,箴三十17,詩一百四十七9,伯三十八41),烏鴉是很貪食的,所以神使烏鴉供養以利亞,更顯為出奇的神跡(王上十七4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16「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鴕鳥”——(賽十三21,三十四13,四十三20,耶五十39,彌一8),鴕烏是烏中最大的,而且跑得最快,因此古人把這為看為半鳥半獸之類。鴕鳥住在曠野,下蛋在有沙的地方,就用沙蓋住(伯三十九13-18,哀四3),自己卻不伏卵,乃是借著日光的熱力把雛子生州來。“鷹”——(伯三十九2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魚鷹」:指海鷗。──《串珠聖經註釋》

         夜鷹(nighthawk): 鷹的一種。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17鳥、鸕鷀、貓頭鷹、」

         “鴞鳥”——(詩一百零二6)。“貓頭鷹”——(賽三十四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鸕鷀: 被稱為嘎瑪烏雞(Cormorant),腳上有蹼,能在水中游泳,捕食。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18「角鴟、鵜鶘、禿雕、」

         “鵜鶘”——(詩一百零二6,賽三十四11,番二1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角鴟: 生活在湖、河、淺灘。鵜鶘: 被稱為撇爾立堪(Pelican),生活在荒廢的地方(34:11;2:14)或曠野(102:6)。禿鷹: 屬於鷹科,喜歡吃腐蝕動物的肉。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19「鸛、鷺鷥與其類;戴與蝙蝠。」

         “鸛”——(耶八7,亞五9)。“編蝠”——(賽二20)。蝙蝠似鼠而有翅能飛,是半鳥半獸之類(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戴鵀: 被稱為噢第寫(hoopoe),把巢築在汙物或垃圾上。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20「“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凡有翅勝用四足爬行的物……”——2023節論飛蟲,本句所用之“四足爬行”幾個字須要活看,不是注重該蟲的足數,乃是注重該蟲的行法,好幾國的人有這種說法,用四足“爬行”四個字包括一切參足爬行的昆蟲(41-42),凡有足爬行的飛蟲都當以為可憎,不可吃,只是在地上蹦跳的,還可以吃(21-22)。蜜蜂既有翅膀,也用足爬行,就算是不潔,但蜂蜜還是可吃的,因為蜜不是蜜蜂自出的,乃是由潔淨的花草釀成的(撒上十四25,太三4),迦南地既稱為流乳與蜜之地,也就顯明以色列人以蜜為可吃的(出三817,十三5,十六31,三十三3,利二十24)。神吩咐以色列人在素祭中不可有蜜,不是因為蜜不潔淨,乃是因為古人以蜜與酵為同類的(二11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23節列舉有翅膀的不潔昆蟲,不象走獸、飛禽的規例詳細,一概用“四足爬行”來形容。昆蟲其實有六足。說“四足”可能是古時代的人看見昆蟲爬行時象四足動物,同時不計入後面供跳躍用的兩腿。

         凡沒有後面兩腿,不象蝗蟲類能蹦跳的,都要當作可憎。這一類的昆蟲多以腐敗、污穢食物維生,吃了容易生病。

         近東一帶居民,數千年來已把蝗蟲當食物。蝗蟲肉富蛋白質(50%以上)與脂肪(達20%)。沙漠中的貧戶,把蝗蟲與蜂蜜同食,攝取身體所需養料。新約記載施洗約翰以此為食物。──《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四足爬行」:可能是指那些爬行像走獸的;它們不是昆蟲,因為六足才是昆蟲類的特徵。──《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一20~23爬蟲類: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除了四種蝗蟲類外(22),都在禁吃之列。可吃者的特徵是具有長而蹦跳的腿(21)。──《串珠聖經註釋》

         區分潔淨和不潔淨的昆蟲的法則。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21): 都是潔淨的。雖然有翅膀,用四足爬行,但“不能蹦跳的”,都是不潔的(20,23)。因為爬行物與蛇有關,所以被視為不潔和可憎。有腿並能蹦跳的克服了這樣的要素,因此被視為潔淨。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像四足動物那樣爬行的昆蟲是被禁止的——除了有長腿可以蹦跳的,如蝗蟲和蚱蜢等昆蟲。──《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一21「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在地上蹦跳的……”——就是後腿最長而且壯健能蹦跳的,這類的蟲都是潔淨可吃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22「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蝗蟲”——聖書中提到蝗蟲共有二十幾次。“蚱蜢”——(民十三33,傳十二5)。“這些你們都可以吃”——注意,本節所提的蟲都是吃植物的,有好幾國的貧窮人吃蝗蟲,並吃與蝗蟲同類的蟲,他們揪去頭,翅勝與腿,將身子煮熟或炒著吃,有時也推成面子,作餅吃。施洗的約翰也曾吃蝗蟲(太三4)。──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蚱蜢: KJV, RSV, LB中都譯為“螞蚱”。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23「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但是有翅勝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意思說,除了2122節所提之有翅膀用足蹦跳的蟲似外,你們都當以為可憎。──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24「“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就是262728節末句所提的。“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就是到日落的時候,當他不潔淨的時候,就不可入會幕院,不可摸什麼聖物,也不可摸潔淨人,因為凡他所摸的,不論是人,是物,都必活染不潔。──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28節指出接觸死了的動物所引致的不潔。凡與不潔淨的動物的屍體接觸了的人,必須洗淨衣服;到了晚上,也就是第二天開始時(希伯來人的一天從頭天晚間算起),還要洗淨身體,才可以參加會幕的敬拜或者獻祭。信徒的身體為聖靈居住的殿(林前六19),必須保持身體潔淨與健康,除去死行,來侍奉活神(參來九14)。──《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必不潔淨到晚上: 根據不潔的程度,確定時間的界限(15:13;10:16)。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24~28“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這幾節是推廣8節的條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摸了不潔之物的死屍的人的潔淨法。摸了不潔之物的屍體或移動死屍的人都被視為不潔。所以,要除去這不潔。方法:摸死屍的人首先洗淨手,移動死屍的人應洗淨衣服。既是這樣也不潔到日落,日落以後才能被視為潔淨。--《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24~40任何人或物觸摸了不潔動物的屍體,都會不潔淨,直到洗幹淨為止。──《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十一24~43接觸死動物後的處理方法:這裡清楚指出:人與活的動物接觸時,不論這些是可吃與否,都不會成為不潔的;但與死的動物接觸時,不論它們生時是否潔淨,都會被污染而成為不潔淨的 (24, 27, 31, 39)。 所有已死的動物都是不可吃及不可摸的 (39-40) 。 然而,這些不潔淨的罪在多數情形下都是很短暫的,不過是延續至晚上(24-25, 27-28, 40), 另在某幾種情形下則須用水潔淨(25, 28) 。 至於沾染爬蟲屍體而導致不潔的規條中,特別提到八種爬蟲 (29-30) ; 這可能是因為人常會接觸它們的身體,而且它們容易入屋沾汙物件和棲死其間。處理被爬蟲沾汙的物件有不同的方法:作工用的器皿(32)要在水中洗淨,而煮食或盛食物用的器皿則要打碎(33, 35) , 原因可能是後者較前者更須要清潔。被沾汙的泉源或聚水的池子沒有被視為不潔淨(36),可能是因當時水源已經短缺。濕的子粒若沾汙了被視為不潔淨(38),可能是因為濕的子粒是準備煮食或釀酒用的。──《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一25「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凡拿了死的,不但不潔到晚上,還要洗衣服,因為他所染的不潔,比摸著死的更甚。當主耶穌在世的時候,猶太人論沾染不潔,說,凡在律法上吩咐要洗衣服的地方,那人也須洗全身,才得潔淨,所以本節和2840節的記法,大概是簡略的(參十七15,民十九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26「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

         “凡走獸分路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當耶穌在世的時候,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的一個大不同處是因著本節的解法。法利賽人說,本節只是禁止人摸不潔淨之死了的走獸(831),所以不潔淨的走獸在活著的時候就能隨便使用,故此他們也常使用駱駝、驢子、馬等等不潔淨的走獸(代上十二40,亞十四15,路十三15),他們照應這些牲畜的時候,自然常摸他們,像摸牛羊-樣,也不染什麼不潔淨,就是主耶穌也曾乘驢入城(太二十一2);但撒都該人說,本節的意思,是凡摸著不潔淨之活走獸的人,也都成為不潔,這是使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在家庭和社會的風俗人情上,發生好些不同的地方。──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27「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本節是說,沒有蹄子的走獸,就是用掌行走的(如貓類和犬類),都是不潔淨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用掌行走的: 指狗、貓、熊等動物。這樣的動物被視為不潔,可能因為行走時,把身體緊帖在地上。聖經中這樣的動物象徵“世俗”(西3:2,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28「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25注),五2節的贖罪祭不是為摸了死的,隨後洗衣服,洗身體的人定的,乃是為那摸了死的,卻沒有用水洗衣服,洗身體的人定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29「“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鼠、蜥蜴與其類;」

         “鼯鼠”——(撒上六4-51118,賽六十六17)。──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38節講2023節以外的某些動物,指出這些不潔的動物不可以吃,死了以後,人若接觸到便不潔淨。這些動物多屬爬蟲類,和鼬鼠等齧齒動物。

         這些動物的屍體若與器皿接觸,要把器皿浸在水中除去所玷污穢。瓦器必須打碎,因為瓦器沾染了細菌難用水除掉。煮菜飯的爐灶,因為用泥土砌成,照瓦器的辦法處理;但是泉源和儲水的池子,也許因為水不斷流動,不容易為死物所污染,故仍屬潔淨;但人若與這些死物接觸,便不潔淨。幹的種子與不潔的死物接觸,仍是潔淨,種子若濕了,會發芽,沾上死物的污穢,可傳染疾病,便不潔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29~38其它不潔的動物。用肚子行走、四足行走、多足行走的一切爬行動物,都被視為不潔。接觸或遇見這些不潔之物的屍體也是不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0「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蜓。」

         “壁虎”——文理譯本作“蛤蚧”。──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壁虎: 身體淺綠色,尾巴也是綠色。守宮: 壁虎的一種,非常小。堰蜓: 也是壁虎的一種。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1「 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在它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在他死了以後……”——不論是自已死的,是人將他殺死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都是……不潔淨: 不是只有上面所說的動物(29,30)不潔淨,所有爬行的動物都是不潔淨<14:3-20,飲食的潔淨與不潔條例>。上面所提到的爬行動物極易抓到,因此要特別注意。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2「其中死了的,掉在什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

         “其中死的掉在什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參民三十一30),有注釋家說,當耶穌在世的時候,法利賽人以為不潔淨之死牲畜的血肉是使人沾染不潔的,卻以這些牲畜的皮、毛、骨、角等為潔淨的,所以他們所使用的器具也有用這等材料作成的,但撒都該人以為一切屬不潔淨之死牲畜的都是至終不潔的,故此一概不可用,不潔淨的走獸,全體既然都是不潔淨,人若用這些死獸的皮、毛、骨、角作器皿,衣服等物,也必不潔淨,因此撒都該人的解法大概是不錯的(39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口袋」:麻布袋。──《串珠聖經註釋》

         放在水中: 與屍體接觸的物品,應立刻放在水中直到晚上。到了晚上這個物品就潔淨了,可以從水中拿出來。“水”象徵天上的活水,能洗淨沾染各樣罪和污穢、不潔的罪人。這天上的活水就是基督的福音(7:38;22:17)。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3「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裡的,其中不拘有什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

         “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裡的,其中不拘有什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這是因為瓦器是能滲透的,-切裡外上了磁釉的器皿大概不必打破(六28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把這瓦器打破: 滲透在瓦器中的味無法完全除去(6:28)。凡與屍體接觸沾染不潔的瓦器,必須要打破,才能除去不潔。--《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4「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

         “其中-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按猶太人說,就是沾了油、或奶、或酒等流質的一切食物,都是-律的成為不潔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可吃的食物,沾水: 食物上有水,就是有湯的食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5「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什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

         “其中巳死的,若有一點掉在什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就是罐形的瓦爐子(參二4注),這些爐子肚大口小,好存熱氣。“是鍋臺”——就是用陶泥燒成的鍋臺,上面可以坐兩口鍋。“就要打碎”——因為陶泥作成的器具是能滲透的,-染污穢,就不能洗淨。

         3235節的條例列在此處,因為29-30節所提之死了的爬蟲類,較比別類死了的動物更容易挨近家中的器具。──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鍋臺」:火爐。──《串珠聖經註釋》

         鍋臺: 用泥土製作、象罎子一樣的小器皿。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6「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

         “但是泉源”——泉源裡的水是時常更新的,所以仍是潔淨。“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池子裡的水,既是很多的,死物的污毒自然也是最稀薄的,除很大的屍骸浸在水中幾日以外,就于衛生無害,因此池子裡的水不必全然棄了。“唯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挨了死的那一份水,要看為不潔,因此須舀出來,但有注釋家以為“唯挨了那死的”幾個字,是指著撈死物的人,或指著他所用的器具說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 即使不潔之物的屍體掉在這些地方,也不會沾染不潔。因為:①如果沾染不潔,就會帶來飲水困難。因此神以慈愛和恩典定下這條例;②泉水和水池的水是移動的,可以自動除去不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7「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

         “若是死的,有-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作種子的子粒若是幹的,雖是挨了死的,還是算為潔淨,是仍然可種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種的子粒: 不會因不潔之物的屍體沾染不潔。因為種籽落到地裡,腐爛、被土吸收。仍是潔淨: 接觸不潔之物的屍體都會沾染不潔,但也有例外:幹的食物、要種的子粒、泉源或聚水的池子等。可能根據是否有滲透性和流動性決定。這樣分類的目的,包含屬靈的教訓和衛生保健的意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8「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

         “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作種子的子粒上澆了水以後,若換了死的就算不潔淨,不可用為種子。3738節的不同處或者是因子粒-沾了水,就容易吸收毒氣的緣故,和瓦器吸收其中所煮的肉汁相仿(33注,六28注)。西國的農夫在撒種前常用消毒藥水,澆在所要種的子粒上,為要殺除其上的黴菌,使之不生黑穗、黃丹等類的病,近來農業研究家考察禾苗之各種的災病,就知道多半是因子粒不潔淨,有黴菌的緣故。──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屍體掉在被水浸濕的種子上面。──《串珠聖經註釋》

         當屍體掉在已經澆上水的子粒上,這個子粒就不潔淨。因為沾染不潔的水滲透到子粒上。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39「“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它,必不潔淨到晚上;」

         “你們可吃的走獸”——就是潔淨,蹄分兩瓣,而倒嚼的走獸(3)。“若是死了”——是自死的,不是按定例宰殺,使血流盡的(十七3-710-16)。“有人摸他”——就是摸那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自死之潔淨的走獸,和不潔淨之死了的走獸,是一樣的不潔淨(24-28,十七15),但人按例所宰之潔淨的牲畜卻不使人沾染不潔,因此以色列人中也有硝皮匠(徒十32),他們也使用被宰之牲畜的皮、毛、骨、角所作的一切物件(參2注),如衣服(創三21,王下-8),皮袋(撒上二十五18,太九17),皮帶(太三4),書卷(參路四20注,聖跡合參第三十六章),佩帶的經文盒子(太二十三5注,聖跡合參第一百二十七章),吹的角等(書六4613),這些對象多是神叫他們用的,所以必是潔淨的(參七8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可吃的走獸: 指潔淨的動物。但潔淨的動物死後,屍體也是不潔。因為死亡是罪的結果。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40「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是論誤吃,人若故意吃,就必被剪除(民十五30-31,申十四21)。“掌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自死之潔淨走獸的和拿不潔淨之死走獸的都是染同樣的不潔,故此這兩個條例是一樣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41「“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凡地上的爬物……”——凡在地上伏爬的昆蟲,是不可吃的,都當看為可憎。──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42「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凡用肚子行走的”——如蛇、蠕蟲等。“和用四足行走的”——這不是論四足的走獸,乃是指著蠍子和甲蟲等說的(20注)。“或是有許多足的……”——如蝶類之幼蟲及蜈蚣,馬陸等。

古時的猶太人將摩西五經之原文中的一切字母仔細數點了,他們戲將本節“肚”字的第三個字母寫得大些,因為這字母是正在摩西五經之原文的一切字母正中的。猶太人這樣的細心,就顯明他們是竭力地保守原著,免得有錯誤。──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45節擴大123節有關食物的條例,把用肚子行走,用四足或多足行走的都包括進“爬物”中。這些都不可以吃,以免沾染污穢。──《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用肚子行走的: 一般指蛇類或蚯蚓一類的蟲子。用四足行走的:   指鱷魚,壁虎等爬行類。用許多足的: 指蜈蚣、蠍子、蜘蛛等多足類。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43「你們不可因什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

         “你們不可因什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意思說,你們若吃這些可憎之物(七21,十一10-13202341-42),自己就成為可憎的(二十25),除了利未記似外,在聖書中只有兩處用這話指著不潔淨的動物,就是賽六十六17,結八10節。“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人不但因吃這些爬物,就使自己成為可憎的,若摸死了的爬物,也就成為不潔淨,他在不潔淨的日子,不可入會幕院,也不可吃平安祭牲的肉(3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使自己成為可憎: “可憎”,希伯來語意為“弄髒”,就是沾染不潔的意思。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44「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參二十二31-33),神既是聖潔的,祂的百姓若要與祂相交,就必須遠離-切使自己不潔淨的物。──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訂立這些條例的理由,是不讓以色列民和可玷污他們的任何東西接觸,自覺地學效神的聖潔,使自己成為聖潔(45節)。

         這些條例也說明神關心人生活的每一面,包括物質與靈性,因此信徒生活中的一舉一動,無分大小,都應順服神旨,與不潔的分別出來,在日常行為中實行祂的教訓。──《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聖潔”原意“分離”(Seperation)。從所有罪和不潔中分離的狀態就是聖潔。與罪惡分離的神是聖潔的,所以與聖潔的神相交的百姓也應該聖潔。舊約潔淨的條例就是為此而定。百姓遵守潔淨條例,把自己從所有罪惡中分離出來,並且借著外在的潔淨,使屬靈生命也進入潔淨的狀態。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聖潔”。談到以色列人的時候,“聖潔”的意思是“分別為聖歸給神,而且遠離一切不潔淨的東西”。當應用在神身上的時候,不但指祂從一切邪惡分別出來,而且祂是全然純潔,跟所有其它生物有顯著的分別。──《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十一44~45 <syncBible ref=11:44-45>神為何要頒佈這樣詳細的律法?今日我們怎樣遵守律法的原則?】

   本章不僅是講到飲食條例,這兩節經文,對瞭解這卷書中所有的律法條例,提供了一個要訣。神要祂的百姓成為聖潔(被分別出來,與萬民有別),正如祂是聖潔的一樣。祂知道百姓只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分別為聖,另一個是與異教民族妥協,變得敗壞。為此祂領百姓離開拜偶像的埃及之地,將他們分別出來,成為單單屬於祂、敬拜祂、過有道德生活的民族。神為此也制定律法與禁令,好使他們在社會上和靈性上繼續分別為聖,日後進入迦南地,住在邪惡的異教各族之中,也能與其有別。神也吩咐新約時代的基督徒要聖潔(參彼前15)。我們要像以色列人一樣,在屬靈生活中與世界的邪惡習俗保持距離,儘管每天與不信之人混雜在一起,也要與人有別。在不聖潔的世界之中,要想成為聖潔並不容易,不過,神並不要你倚靠自己。借著祂兒子耶穌的受死,神叫我們都成為聖潔、沒有瑕疵的,將我們無可指責地引到祂自己面前(參西22)。──《靈修版聖經注釋》

 

【利十一44~47神的子民必須聖潔:說完了人與其管轄的動物之關係後,接著是一個意義深長的法令:神的子民必須聖潔,因為神是聖潔的。聖潔的必須首先在祭司和百姓吃祭肉的事上加以強調,然後,在亞倫和他兒子受職及全部儀式中也鄭重申明。如今,本段也同樣吩咐全體百姓在日常生活上必須聖潔。──《串珠聖經註釋》

 

【利十一45「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

         “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耶和華施展大能,從埃及為奴之地救贖了以色列人作自己的子民(撒下七23);所以以色列人應當格外地謹慎,聽從耶和華的-切吩咐,遠離-切的污穢,使自己成為聖潔,像耶和華聖潔一樣。聖書上屢次用本節的話,為要勉勵以色列人聽從神,也是叫他們知道自己沒有報恩的心(申八14,十三6,二十1,書二十四17,士二1-212等)。──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聖潔的神把以色列百姓從埃及地拯救出來,為要作他們的神。以色列百姓為要事奉這位聖潔的神,必須成為聖潔的團契。是從一切外邦罪惡中分離出來的神的聖潔會眾。只有這樣才能維持神與以色列百姓所立的約。以色列百姓應該除去所有妨礙與神相交的污穢和不潔。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十一46「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遊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

         “這是”——46-47兩節是本章條例的總論,只是次序略有不同(1注,參七37-38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4647節為本章的總結。說明這些條例是有關食物的潔與不潔,和吃與不可吃的。在古代社會有如此進步的食物保健法例,實在叫人驚異。這些原則已是現代醫學食物保健和預防治療的重要部分。──《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十一47「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

         “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意思說,本章的條例要使以色列人能分辨何者是潔淨的,何者是不潔淨的,何者是可吃的,何者是不可吃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十一47 <syncBible ref=11:47>神為甚麼要以色列人分別潔淨與不潔淨,可吃與不可吃的呢?】

    潔淨和不潔淨,這兩個詞語是用來區分以色列人可以吃與不可以吃的各種動物。聖經對食物作出限制,原因是:(1)確保全族的健康。神不准他們吃的鳥獸類,通常是吃腐屍的,很容易傳染疾病。(2)使他們與其他各族有別。例如異教徒通常以豬獻祭(神不准以色列人吃豬肉)。(3)最主要的一點是,神藉此提醒以色列人,住在他們中間的神是聖潔的。──《靈修版聖經注釋》

 

【思想問題(第11-13章)】

1 神定下食物的條例,藉此叫 的百姓從萬族中分別出來,服於神的準則下(11:45)。這種在食物上分別為聖的要求於新約有什麽改變?參可7:14-19; 11; 14:13-23。既然如此,這些條例對今日信徒有何意義?

2 按12:4, 婦人生子不潔是因生產所流的血,換句話說,雖然在別的場合血有贖罪與潔淨之用 (17:11), 在此只會成為玷污的源頭。試從信徒生活中舉些例子,證明最好的東西也可能因場合不恰當而變質。

3 百姓患上皮膚病,便要被關鎖十四天(13:4-5), 若還未痊癒,便被視為不潔淨,須獨居營外(13:46)。這與今日檢查疫症的方法有否相似?當中有否屬靈的教訓?

4 摩西律法不但針對人的潔淨問題,還顧及衣服和房屋的潔淨(見14章),你對此有何感受?

──《串珠聖經註釋》

 

【論本章的條例,須注意十個要點:】

         (壹)洪水以前就已經有動物之潔與不潔的分別(創七23,八20),並不是因著摩西的律法才規定的。

         (貳)古今文明國的風俗雖與摩西的律法有些不同,卻都是將動物分為潔與不潔。

         (三)本章上所定為潔淨的動物,天下各國的人差不多都是認為可吃的(印度人和信從佛教的人【佛教就是從印度傳起的教門】既因宗教的緣故吃齋,自然不在其內)。換-句話說,多數文明有教化的人憎嫌用本章所禁止的動物為食物。

         (肆)世人的天性和習慣,雖與本章根本上的意思多是一致的,我們還當注意本章的條例與別國條例的不同處,譬如古埃及國人不但把動物分為潔與不潔,連植物也分為潔與不潔,他們的祭司也把-切的水族全都當作不可吃的,而且他們分這潔與不潔的緣故與本章所論的絕對不同,譬如他們以為有類似陰間主神之善性的走獸是潔淨的,有類似怪魔之劣性的走獸是不潔淨的。波斯國人以為有的走獸是善神造的,所以是潔淨的,有的走獸是惡鬼造的,故此是不潔淨的。再者,摩西的條例是為眾百姓定的,埃及人的條例是只為祭司定的,還有印度教人一概不吃肉食,是因他們信泛神的緣故,但摩西的律法中絕沒有二元和泛神的意思。

         (伍)本章的條例所定為潔淨的動物中,沒有一樣平素是用不潔之食物的,也沒有-樣在身上多有寄生蟲的。本章嚴戒人不可摸死的,並吩咐說,人若摸了死的,就須洗衣服和身體,神定這條例的緣故是因為死物所化出的毒氣不但急速發散,而且微生蟲在死物上是速速滋生的,這樣看來,本章的條例與衛生是大有關係的。

         (陸)在聖書中死和罪常是關聯的,死是因罪來的,罪的工價乃是死,既是這樣,神就吩咐祂的百姓,須遠離一切死的,也定了-切肉食的獸類為不潔淨,一切分蹄倒嚼吃植物的都是潔淨的,以色列人既被召為神的百姓,就應當盡他們所能的遠離一切疾病和死的趨向。

         (柒)這些條例是為猶太一小國的人民,有-定之氣候的地方定的,為猶太國適宜的食物,為一切別國的人未必也都適宜,因為水土和天氣是不同的,譬如熱帶的人因為天氣酷暑,自然少吃油食,靠近南極或北極的人因為天氣嚴寒,必須多吃油食,不然就不得存話。所以到了耶穌降世以後,福音道理將要傳遍天下的時候,神就將本章的條例取消了,因為于猶太國合用的條例在別國未必適宜。

         (捌)神為祂的百姓以色列人定本章的條例,大概有四個緣故:(一)叫他們重看衛生,保全生命,使身體康健;(二)叫他們與外人有分別(二十24-26),保全宗族,堅守神所交托的道理;(三)叫他們知道神的聖潔,又明白人要與神交接,就必須聖潔(44-45);(四)要借著這些條例教導百姓明白道義並善和惡的分別,譬如本章所記的命令多關係衛生,因為人吃不潔淨的肉,或模自死的動物,就容易染毒生病。本書下幾章的條例論及患大麻風、漏症等疾,衣服和房屋染災病,以及亂倫等事,也是與人的身體和生命大有關係,但神還要借著這些條例在道義上教訓祂的百姓。正如幼稚園的保姆要叫兒童明白數目的意思,必須先借他們所能看見的東西,如自己的指頭或小石塊,五色球等物開導牧們的智識,才能使他們領會數目的意思,神也是如此叫祂的百姓先在這些衛生的事上分別好歹和潔與不潔,為要引導他們在靈性和道德方面分辨善惡,並知道何為罪汙,何為聖潔(43-47)。

         (玖)本章的條例和摩西律法上好些別的條例,我們現今作信徒的不必按字句遵守,因為這些條例曾借著耶穌的十字架都巳經塗抹了,撤去了。所以在耶穌基督裡的人再不用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1421)。新約的律例都包在“愛人如己”一句之內,因為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或別人、或自己),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9-10)。基督的門徒如今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所以這些條例不能約束我們,有下列的四個理由:(一)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因為不是入他的心,乃是入他的肚腹(可七1518-19);(二)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林前八8);(三)禮節上的潔與不潔是巳經撤去了(羅十四1420,可七18-19,林前十25,提前四3-4,徒十14-15);(四)人不可因飲食論斷我們(西二16-17)。

         (拾)這些條例雖不能約束我們,內中的精義卻于現今的信徒也是大有益處的。有四個緣故:(一)這些條例于衛生方面大有益處,因為遵守這些條例的猶太人較比不遵守的外邦人少生疾病,若將他們所享的年日算起來,也比別國的人長壽;(二)神所喜悅的聖潔不是單與靈魂有關係,也是與肉體有關係,因為肉體是靈魂辦事的機關,又是借著基督的寶血救贖出來的,所以人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31);(三)人吃喝于衛生有礙的飲食,便是犯罪,按摩西的律法,人若摸了不潔的物,不洗身,洗衣服,就有了罪,必須獻贖罪祭;現今的信徒,若無故地違犯衛生的條例,致害目己的身體,也是-樣;我們既是重價買來的,也就應當在我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20)。這樣看來,本章的靈意與現在的一切信徒是大有關係的,正如使徒彼得引本節和4-5節的話說,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一15-16);(四)這條例使我們知道摩西的律法是出於神,不是出於世人:1.摩西雖是有了埃及人的一切學問(徒七22),他所傳的律法,並不摹仿埃及人的條例,乃在好些事上與埃及人的條例正是相反(本注第四層),譬如埃及人以為熏屍(創五十3注),是最神聖之祭司的責任,但摩西的律法卻禁止祭司挨近死人,沾染自己(二十-1-15),人摸了死的動物,只是不潔到晚(39-40),若摸了人的死屍,就必不潔七天(民十九11),2.在摩西年間並沒有人知道動物身上有微小的寄生蟲和傳染疾病的黴菌,這乃是科學家在近五六十年間才察得出的,若想到這一件事,就可確知本章的條例是出於神,不是出於摩西或別人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十一至十五章】關於潔淨與不潔的律例,是回應10:10, 以及作為16章有關贖罪日的背景。頒佈這些律例的原因與目的, 在11:44-45兩節清楚說明,神要求人內心的聖潔,而外面(身體)的清潔也不能忽視,因為外面的清潔可以培養心靈的聖潔。「不潔」(玷污)在此處出現了一百多次,而「罪」(邪惡)這個字卻極少出現,表明本段所著重的是禮儀的錯多於倫理的錯;禮儀的潔淨對於一個聖潔的民族是不可缺少的。

 1 11章是講生物的不潔,

 2 12-15章是講人身體的不潔,

 3 16章是論潔淨這一切不潔的贖罪日。

──《串珠聖經註釋》

 

【十一1~十六30關於潔淨的律例──《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