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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六章拾穗

 

【利六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這一句顯明本段和前一段不是神同時曉諭的(四1注,五14注),雖是如此,本段還是論贖愆祭。五1418節是論在聖物上的愆尤,就是虧損神和虧損祭司的事,本段是論在俗事上的愆尤,就是虧損人的事(參五1-3末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7節講失信於人或損及他人財物獻“贖愆祭”的條例。因為神與祂百姓的親密關係,觸犯人也有同干犯神。本章所記三種罪包括欺騙鄰舍交托的財物、搶奪和欺壓他。

律法禁止作假見證陷害人(出二十16;申五20;利十九13),應該愛鄰舍如同自己(利十九18)。本章所列各罪都是出於貪戀他人財物,並想做了瞞住神。但在一個與神立了約的社會中,一人犯罪及於全體(參林前十二26);今天在神家裡的人(信徒)應特別留意此事。

干犯的人必須先對受害的一方作出適當賠償,並按財物價值繳付另外的五分之一。這些賠償也須是用銀子支付,要犯罪的人明白,破壞人際關係,失信背約,須付出高代價。賠清了錢之後,干犯的人才可按祭司所估定的值(五18),將一隻無殘疾的公羊牽到祭司前(祭司為神膏立的代表),認罪、獻祭、得到赦免。──《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六1~7贖愆祭的條例。①干犯耶和華的聖物(5:1516);②違背耶和華的禁令(5:17-19);③對鄰舍犯罪(1-7),要獻上贖愆祭。本段條例針對。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欺騙罪的例子,包括搶奪、勒索、侵吞定金,或拾遺不報。賠償包括額外的百分之二十(或雙倍什一)的處罰。──《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六17 罪行的比較】本段所列的罪行嫌犯是否無辜只能藉宣誓斷定,因為在大部分情況下,物證都是不存在或無法認明的。上一段經文針對褻瀆聖物,本段所指的瀆聖則是起假誓。在此罰款了事,表示這罪行是在民事的層面處理,視為輕罪而非重罪。但在不少古代法典中,重罪也是可以藉金錢賠償解決的。──《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做害人的事,也是干犯神(出二十12-17,二十二1-16),【比方】大衛與拔示巴行淫,不但是害了烏利亞,更是藐視耶和華的命令。行祂眼中看為惡的事(撒下十二9,詩五十一4,參撒下十-2-27,十二13),這一類的事,主必報應(帖前四6)。“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本節推廣出二十二713節的條例,古人出門的時候,有時把自己的財寶埋藏在地裡,但因日久,就往往失迷了那埋藏財物的地方,故此就得挖地尋找,聖書上廈次借用這事為比喻,正如賽四十五3,箴二4,伯三21節等處的話一樣,但因物主怕別人尋見,或怕自已忘記埋蘑財物的地方,或者他的財物是不能埋藏的(如牲畜、房屋等),所以有時將財物交托鄰舍代管,保羅也屢次提到這交托和受託的事(提後-1214,提前六20),本節也是論這事,至於信徒對於受人所交托的,或是從別人所借來的-切物上,必須小心保存或使用,又要按時歸還,不然就是得罪神(前注)。“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人做買賣,必須公道,本句包括-切欺騙、投機、作偽、舞弊、攙假、冒牌,及不公道的尺、秤、升、鬥,並偷閒、受賄等等不公平的事(十九35-36,申二十五13-16,箴十一1,二十1013,結四十五10-11,摩八5,彌六10-12)。“或是搶奪人的財物”——(參創二十-25,伯二十四2,彌二2)。本句不但說到暗偷明搶的事,也是包括強要所不該要的,或強留所該交出的一切事。“或是欺壓鄰舍”——(十九1113,箴二十四28,二十六19,賽五十九13-15,耶九5,摩八5,彌六10-12),本節所論的,有兩件是自行交出的,也有用件是強迫交出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干犯: 明確規定對鄰舍的犯罪。對鄰舍犯罪源於對耶和華犯罪。當人沒有真正信靠耶和華時,必然會向鄰舍犯罪。無視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向人犯罪等於向造人的神犯罪。欺壓: “脅迫”的意思,指人欺壓鄰舍搶奪錢財的行為(19:13;24:14;3: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

         “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遺不是物主自行交出的,也不是強迫別人得來的,乃是無意拾得的(出二十三4),至於遇見遺失之物所應守的條例記在申二十二13節。“說謊起誓”——本句包括23節的五件事(下句),就是他起假誓說,我沒有受過別人的交托,或說,我沒有強奪別人的財物,或說,我沒有拾取別人所遺失的東西,卻是說謊。

         神早有吩咐,人若將牲畜或別的財物交托鄰舍看守,那財物或受傷或失去,看守的人就要憑著耶和華起誓,證明他手裡未曾拿鄰舍所交托的物(出二十二11)。人起假誓乃是罪上加罪,故此神加了本節的條例。“在這-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就是在23節的事上犯了罪。──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說謊起誓: 是妄稱耶和華名的罪。舊約時代,人指著耶和華的名起誓,神成為人起誓的證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有注釋家以為2-3節所論的,就是沒有確實的憑據可以證明那人的罪,意思是要叫犯罪的人自己承認(民五6-7);若有確實的憑據,他雖不承認,也要按出二十二113節的條例受罰。──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六5「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是他在這些事上有了罪,反說謊起誓也不肯承認,後來卻承認了。“就要如數歸還”——就是如數歸還他所隱匿或強取的原物,倘若不能將原物如數交還,就要按祭司或官長所估定的價值賠償,贖愆祭的教訓就是人雖因主耶穌白白地得蒙贖罪,還須儘自已所能的,賠補所致的損傷。“另外加上五分之-”——這五分之-是罰金。“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就是在他承認自己的罪,獻祭物的日子(參舊譯本和文理譯本),【比方】耶穌所說的話(太五23-24),撒該(路十九8)。“要交還本主”——要先交還本主,然後獻祭(五16末計),物主若去了世,就必交給他的近親,若再沒有近親為他代收,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祭司(民五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五分之一……交還本主: 是悔改的證明。真正的悔改不僅在於言語,也在於實踐,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3:8)。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木句是指著贖愆祭牲的價(下句),因為第5節巳經吩咐如數歸還的事,贖愆祭牲的價值必須照祭司所估定的才為合格(五15注,18)。──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沒有殘疾的公綿羊: 基督是我們的贖愆祭(西2:13)。--《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這是預表耶穌的血洗淨我們-切的罪(約壹一7,本節不包括擅敢行事,故意犯罪的人,因為這等人,也必藐視那能贖他罪的祭)。神要領罪人離惡歸善(詩一百三十4),人懊悔、認罪、償還和得赦,是自然的次序,若不懊悔,承認也是徒然,若不承認,就更不願意償還,若不償還,就不得蒙赦免。──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無論行了什麼事: 暗示耶穌基督為我們贖罪是完全的(10:14-18)。耶穌基督作為祭物(9:12-14;10:10),能完全贖罪,沒有任何缺陷。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利未記上有這一句,這是第四次(四1,五14,六1),顯明又是一段的起頭(參五14注)。上幾章論以色列人獻祭的條例。教訓他們當於何時獻何祭,並如何獻法;本節至七36節是教訓祭司當如何盡職為自已和百姓獻祭。──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從本節開始到7章全章都是為祭司而寫,指示獻祭的程式,特別著重祭肉的吃法,在什麼情形下(例如在平安祭中),獻祭的人可以和祭司同享。

祭司要把壇上的火“常常燒著”(911節),因為燔祭的祭牲必須在壇上全部燒盡。燔祭必須一早一晚為全體百姓獻上(出二十九3842),一方面提醒以色列人不可中斷對神的敬拜,同時顯示神對人的不斷看顧。(今天的信徒因著主耶穌一次的獻上,可以與神同行,得到祂的保障,不再需要這些獻祭的儀式,但是獻祭的精神仍應保持。)

祭司要讓壇上的火常常燒著,是他們應盡的一種職責,並非取代一117有關點火獻燔祭的規例。祭物的脂油不斷滴在柴上,使壇上的火可以燒到天明;然後祭司要移去壇灰。他把灰移到壇腳時穿一種衣服,搬到營外又穿另一種衣服;同時為壇添柴,使壇火不熄。會幕燒壇火的工作不因安息日停火的規例而停止,因為每天要獻祭兩次,安息日也不例外。

在聖所中移去壇灰的卑下工作,也是祭司的職事,而工作性質上小小的不同(把灰移到壇底和搬到營外),必須穿不同的衣服;在會幕中穿禮服,出到會幕外,穿常服。可見:1.不問工作貴賤,只要是出乎神的差遣,同樣重要,同樣尊嚴。2.人對神的態度如何,也表現在他的外表上。侍奉神,不問工作大小,決不可輕慢隨便;內心與外表同等重要。──《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六8~13燔祭:(參1:3-17注)。既然整個祭牲都要全然燒在壇上,故有兩件事情特別要注意:清除壇上的灰和照料壇上的火(不住添柴)。「壇上的火永不可熄滅」這重點在本段出現五次之多(9 12-13); 這是神自己點著的聖火(9:24; 代下7:1) , 不斷燃燒代表以色列民永遠奉獻給神。祭司在會幕及聖殿內穿上祭服(10);將灰運往營外時,應穿回平常衣服(11),因為聖的俗的應該分別出來(參10:10)。──《串珠聖經註釋》

         燔祭。1:1-17論及獻祭原則,本段經文論及獻祭次序。每天獻上的燔祭,與其他祭物不一樣,有其特點。--《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在第一章的燔祭條例上再附加一些細節。連續不斷的燔祭能提醒百姓不斷地向耶和華奉獻。參看第一章3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六8~38獻祭】祭司與獻祭者應得的分:此段經文與前段(1-6:7)在重點上有分別。前者在於以色列民所應該知道的獻祭矩規(例如在不同的情況下應該獻那種祭及供物、獻祭者的參與程度又如何),而本段經文重點乃是祭司應該知道的獻祭規矩,例如那種祭牲應作火祭或食物,祭司與獻祭者又當如何分配祭物。──《串珠聖經註釋》

         祭祀方法及處理規定。前面的經文(1:1-6:7)提到“祭物的種類及內容”,本段經文談論擔當獻祭的祭司獻祭的“次序和方法”,及“處理祭物”的規定。神具體地指示獻祭的種類、方法及次序,要讓人明確知道獻祭從神而來,防止人為因素的滲入。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

         “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這是因為本段的事是與祭司有關係的。“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這是論祭司為會眾每天早晚所獻的燔祭(出二十九38-42注,民二十八1-8),第一章所論的是各人隨意獻的燔祭(一2注)。“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因此這祭也稱為常獻的燔祭(出二十九42,民二十八361015232431)。白日既多有人獻祭,壇上的火自然是常燒著的,但從晚上到天亮卻沒有人獻祭,所以神吩咐祭司要留心壇上的火,免得夜間熄減。──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到天亮: 前一天晚上獻上的燔祭要焚燒到第二天早上。燔祭分為特定時間獻上的特別燔祭及早晚獻上的常燔祭,常燔祭象徵忠心和不斷的奉獻。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9 燔祭的火徹夜燒著】由本段開始,是指示祭司如何獻各樣的祭,這些祭在前幾章已述及。燔祭是全日最後獻上的祭,本節規定它要徹夜焚燒,並且等到早上才清潔祭壇。如此為以色列的祈求才不致在晚間中斷。──《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就是眾祭司在供職時所穿的聖衣,這衣服有四件如下:(一)細麻褲子,(二)細麻袍子,(三)細麻帶子,(四)細麻裹頭巾。這是神早先吩咐摩西使以色列人作的(出二十八41-43注,二十九8-9,參利八13)。“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參出二十26注)。“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拾起來”——本節的意思說,就是為收拾壇上的灰,祭司也要穿上細麻衣(出二十八43)。“倒在壇的旁邊”——就是在壇的東邊(-16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細麻布衣服」:用麻紗造的長袍。──《串珠聖經註釋》

         細麻布衣服: 用細麻布做的衣服(28:39;39:27),預表基督人性的聖潔<28:1-42,以色列祭司的服裝>。細麻布褲子: 祭司穿在裡面的褲子(28:42)。倒在壇的旁邊: 壇的東邊倒灰的地方(1:16)。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10 細麻布衣服】製造祭司衣服的細麻是自埃及進口的。細麻在埃及也是祭司服裝特有的布料。天使所穿的也被形容為細麻布衣服(如:但十5)。──《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那供職的細麻衣服,祭司只可在會幕穿,他們田到院外的民那裡,當脫下供職的衣服,放在會幕旁的聖屋內(出二十六1注),另穿上別的衣服,免得因聖衣使人成聖(結四十四19,拉二69,尼七70,本章18第四注)。(祭司所穿下來之供職的舊衣服,作會幕中的燈撚子用)。“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這是因為祭灰是聖潔的,與平常的灰不同,為祭司和會眾所獻的贖罪祭牲也是燒在這灰上(四122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別的衣服: 指祭司平時穿的衣服。祭司不能穿著祭司服到外邊,因為祭司服是聖潔的(28:4),不能與他人接觸。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壇上的火”——有人以為這火是從神來的(九24),但祭司承接聖職的時候,在聖火未降以先摩西就已經生了獻祭的火(出四十29,利八162128,九1013141720)。“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9)本句的意思是叫祭司小心,不可在收拾祭灰的時候使火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參一7注),前幾節屢次說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減;本節是說使火不熄滅的方法,信徒早晨起來和晚上睡覺的時候,也當除去一切攔阻自己的事,好像祭司除去燔祭的灰一樣,也當把心中的火挑旺起來,正與祭司增添新柴相同(參羅十二11,提後一6)。“並要把燼祭擺在壇上”——就是每日早晨常獻的燔祭(田二十九38-39)。“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每天獻祭所必燒的分子,也都是燒在早晨所獻的燔祭上(三5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 使燔祭常常燒在壇上,把它們的奉獻常常彰顯在神的面前。信徒向神的奉獻之火也應該不熄滅,天天鞭策自己順服神的話語(林前9:27)。每日早晨: 祭司每天早晨和晚上要獻上常燔祭(29:38-42; 28:3-8)。平安祭牲的脂油: 平安祭不是每日獻上,在獻平安祭的時候應獻上燔祭(3: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在壇上”——就是在會眾安營的時候,壇上的火必常常燒著,以色列人起營的時候,就把壇上的火收在手爐中,免得這火熄滅(-6-7注)。“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有注釋家以為賽三十一9節也是提到這火,本段三次說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912),或者是因為神要祂的百姓知道,他們與神接交的門路是常常開著的,人或因蒙了神的恩要獻燔祭、素祭、或平安祭,或因覺悟自已的罪要獻贖罪祭或贖愆祭,就能借著壇上這不熄減的火隨時贖罪、感恩,與神接交。──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火,不可熄滅: 意味著以色列百姓不停止向神獻祭,就是向神獻上敬拜。今天基督徒也應該不斷在神面前獻上敬拜和禱告。保羅勸勉我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12:1)。信徒憑信心所做的一切,就是神所喜悅的祭(13:1516)。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本段推廣二110節的條例,使祭司知道素祭是如何獻的,並知道所歸與自已的當如何吃。──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23節講素祭的條例,可參2章及有關註解。本章著重講祭司的責任,以及細麵的紀念部分獻在壇上後,餘下的如何處置的規例。這些條例為二116的補充。──《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六14~18這裏談到祭司在“素祭”裏所佔之部分的細節。──《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六14~23素祭:(參2:1-16注)。素祭、贖罪祭及贖愆祭均為至聖的(17),只有祭司才可以吃剩下的供物,而且必須要在聖處(即在會幕的院子裡)吃(16 26)。──《串珠聖經註釋》

         素祭的區分及特點。分為一般人獻上的素祭(14-18)和祭司獻上的素祭(19-23)2:1-16曾經提到一般人獻上的素祭。祭司獻上的素祭是出埃及記29章委任祭司時獻祭的附加部分。這個素祭要完全在這裡焚燒,不能歸給祭司(23)。素祭的特點:①沒有血的穀物,自願獻上;②不能單獨獻上,須與燔祭一同獻上,同時獻上葡萄酒奠祭(29:404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把”——或無“自已的”三個字(參五12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細麵……取些油: 在細麵上加上油(2: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神為現在的教會也是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九711131418,路十7,加六6),這道理為中華基督教會的前途大關緊要。“必在聖處”——就是會幕院內有燔祭壇和洗濯盆的地方(26,二十四9)。這院子稱聖,是因為會幕是神的住處(賽六十二9)。【比方】主耶穌變像的山稱為聖山(彼後一18),神顯現與摩西之地稱為聖地(出三5),也是因為這院子和其中一切所有的都是區別為聖,專為敬拜神用的。“不帶酵而吃”——意思說祭司用這面烤餅的時候不可攙酵(17注)。“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本句是解釋本節第三句的“聖處”兩個字(參2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所剩下的……吃: 亞倫和兒子吃神賜給他們的食物。神顧念事奉的人,親自供給他們所需用之物(4:2-18)。不帶酵: 酵象徵罪的傳染性(2:11;林前5:78;5:9)。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16 給祭司的供應】不論崇拜者有沒有吃掉部分的祭牲,祭物的數量仍足夠供應祭司的食用。* 巴比倫的慣例也是如此,君王、祭司,和廟宇的其他人員都可以收取祭物的一部分。早至 * 蘇美時代的文獻,已經表示私吃分別為聖之物是滔天的罪行。──《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16 會幕的院子】在亞拉得發現的以色列廟宇,其院子分為兩個部分,接近聖所的部分較為隱蔽。以西結形容與聖殿相連,有些小室供祭司吃他們的分。因此無論是屏風圍起來的露天房間,還是仍在院中的相連小室,本節中的「院子」始終是個隱蔽的地點。──《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烤的時候不可攙酵”——素祭中既然不可有酵(二11),祭司用素祭的細麵烤餅的時候,自然也就不可攙酵(參十12)。“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參18注)。“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樣”——贖罪祭(25)、贖愆祭(七1)和素祭(-13),並會眾的平安祭(二十三19-20),都是至聖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六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贖罪祭,贖愆祭,並素祭所剩下的。“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耍吃這-份”——連那些有殘疾不能做祭司的男丁都可以吃(二十-21-22)。“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份”——神叫伺候壇的祭司分領壇上的物(林前九13,民十八9,本章16注),因此將迦南地分給十二支派的時候,祭司和其餘的利未人就沒有份(民十八720,書十三33,十八7)。“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文理譯本作“凡捫斯祭者,必成為聖”。這兩句有兩種解法:(一)是命令式的,意思說,唯獨聖潔的器具和潔淨的人才可以摸著這至聖的祭物(二十二6-7);(二)是語句的,意思說,凡摸著這至聖之祭物的(或人或物)都必成為聖(出二十九37,三十69,結四十四19,四十六20,該二12)。有注釋家以為人若誤犯這條例以致摸聖物成聖,就必按二十七18節所定的條例將自已贖出來;也有人以為這等人必須遵守祭司所應守的限制(參二十一1-9),卻不得享祭司所享的利益;還有人想,凡摸了聖物的人必要獻祭,與沾染了不潔的拿細耳人所獻的祭相似(民六9-12);徜若人故意摸聖物,就必被治死(民一5153,三1038);至於挨了聖物的物,大概要在聖處洗淨,若不能洗淨,就必須毀壞(六27-28)。第一個解法也許是不錯的。──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因所獻的素祭是至聖的,故此凡與這些祭物接觸的(無論是人或物)即成為聖。──《串珠聖經註釋》

         凡……吃這一份: 說明吃神所賜的食物也是獻祭的一部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不是說所有摸聖物的人都成為聖潔,乃是管理聖物的人都屬於聖所,在聖所裡參與神聖潔的事,被視為聖潔的人。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18 摸者成聖】這些聖物具有傳染能力,但只限於直接接觸,間接接觸是無效的(該二12)。少數專家宣稱只有物件才會因接觸聖物而成聖,人類則不受影響,但大部分學者都不相信這種分別是存在的。美索不達米亞的規例亦同樣禁止觸摸聖物,但對傳染力卻沒有討論。祭司必須把「患了」聖潔的物件充公,從此限於聖用。── 《利未記背景注釋》

 

【利六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參8注),1923節是論祭司受膏的日子所要獻的素祭,也是增補出二十九146節的條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作大祭司的人每天要為自己和全體祭司獻上素祭,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約2.3公升),分在早晚獻上;數量很小,屬象徵性的獻祭。細麵要調油,在鐡鏊上煎好成餅,再獻在壇上燒盡。祭司一點也不可以吃,因為這是為他們自己而獻的祭。

這些條例告訴祭司,雖有聖職,在法律前與百姓平等,不可濫用特權,應力求靈性與人格上的完美無缺。──《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六19~23是關乎祭司常獻的素祭(20; 參來7:27) : 與常獻的燔祭同時奉獻,由受膏的祭司(亞倫或繼承他職位的人)獻上(22);此祭最主要的原則是供物必須全然獻上(23)。──《串珠聖經註釋》

         為祭司而獻上的、不斷的(早晨和晚上,象燔祭一樣)“素祭”要全然燒了,卻不可吃,因為那是為祭司而獻的。──《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六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當亞倫受膏的日子”——這大約是正月初八日,就是大祭司就職的日子(八35,參九1注,7注)。“他和他子孫”——他子孫就是接續他做大祭司的子孫(22),大祭司要天天在早晚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蠢祭以後,獻本段所論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然後才奠酒(本節第四注。也有注釋家以為這種素祭是每-個大祭司只在就職的日子獻一次的)。“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參出十六36注,以色列人幹液量器一覽表),文理譯本作“必以粉六升”。“為常獻的素祭”——就是大祭司常獻的素祭,這是在會眾常獻的素祭以外(出二十九39-42),這祭也列在來七27節所提大祭司每日必須為自己所獻的祭中。“早晨-半,晚上-半”——就是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作成的餅(21)-半要在早晨獻上,剩下的-半,要在晚間獻上。──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受膏的日子: 祭司被委任的日子(29:1-37)。祭司的委任儀式要進行七日(8:1-36)。伊法: (5: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20 伊法十分之一】兩個祭的用量約是五杯麵粉。每次調製一個直徑八至十吋的扁麵包。──《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作成”——(參二5)。“調勻了你就拿進來”——文理譯本作“厥油既浸”。“烤好了,分成塊子”——(二6注)。“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這素祭就是大祭司為自己天天獻的素祭。──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在鐵鏊上……作成: 在鐵鏊上烤加油的細麵,與一般素祭的作法一樣(2: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20注)。“要全燒給耶和華”——大祭司若吃自己所獻的像吃百姓所獻的祭物(二23),那祭就與沒有獻上-樣,因為是收回了自己向神所獻的,眾祭司自然也不能吃,因為他們與大祭司是一家的。“這是永遠的定例”——這是大祭司為自己獻的,所以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世世代代不可更改的定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 接續亞倫作大祭司的是以利亞撒(20:22-29)。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22~23祭司的素祭要完全燒了――一個事奉神的人給神的享受該是絕對的。――《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六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

         “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神為大雜司的素祭所定的條例(22注),也是與眾祭司所獻的素祭有關係,因為除了平安祭以外,獻祭的人不可吃自已所獻的祭物。──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六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參十七2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30節講祭司獻贖罪祭的條例,參四1~五13及註解。

本段條例著重講獻祭成聖的一面,其他與至聖的祭有關的條例都適用於此祭。凡接觸到祭肉的人或物,都可成為聖。衣服若偶然為血所汙,須在聖處洗淨。屬祭司的祭肉不是烤,而是煮了來吃,煮的用具有銅制與泥制兩種。有些供物極其神聖,連祭司都不可以吃(30節)。──《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六24~30贖罪祭(參4:1-5:13注) 。 煮祭肉的瓦鍋或銅鍋因與祭肉接觸,都成為聖(歸給耶和華),故此,瓦鍋要摔破,銅鍋要擦淨(28)。──《串珠聖經註釋》

         贖罪祭的區分。贖罪祭分為兩種:①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②官長和百姓的贖罪祭。本段經文談到祭司獻贖罪祭的方式。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這裏談到祭司吃所獻之贖罪祭的細節。──《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六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24-30),本段推廣四15節的條例。“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就是在燔祭壇的北邊(一11)。“這是至聖的”——(六1729,七16),這是預表主耶穌雖然擔當了我們的罪孽,自已卻仍是至聖的(約八46,十四30;林後五21,來四15,七26;彼前二22,三18;約壹一5,二1)。

         -切的燔祭、贖罪祭(六25-26)、贖愆祭(七1),和會眾所獻的平安祭(二十三19),並-些素祭(二310,六17,十12),都是至聖的。這些祭物不是燒了,便是歸與獻這祭的祭司在會幕院內吃了,這些祭牲的皮,除所燒的以外,都歸於獻這祭的祭司,其餘如平安祭牲和頭生之牲畜的皮是歸與奉獻的人,平安祭的肉,除了所搖的胸和舉的腿以外,也歸與獻祭的人,但頭生之牲畜的肉卻是歸與祭司。──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贖罪祭……至聖的: 贖罪祭的祭牲作為代贖祭物,是分別出來獻給神的,所以贖罪祭是至聖的(18:9)。獻在耶和華祭壇上的祭物,都稱為至聖。請參考4:2-5:13。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獻贖罪祭的人不可吃所獻的祭肉,除了在壇上焚燒的麼外,祭牲其餘的肉都要歸與獻本祭的祭司,這或者是要叫獻這祭的人放心,他的罪已經完全被贖了,不然神必不准祭司吃這祭牲的肉(參十17注)。獻這祭的祭司不但可以同自己家中的男丁吃這祭肉,也可以請別的祭司同吃。當何西阿年間,有些祭司因起貪心,錯看遺條例,滿必願意人犯罪,好吃贖罪祭的肉(何四8)。“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參16)祭司在會幕院子裡所吃的祭物共有八種:(-)贖罪祭的肉(本節),(二)贖愆祭的肉(七6),(三)會眾之平安祭的肉(二十三19-20),(四)所奉上之初熟莊稼-捆的子粒(二十三10-11),(五)百姓所獻之素祭所剩下的(二3-1016),(六)七七節之兩個作搖祭的餅(二十三20),(七)陳設的餅(二十四9),(八)潔淨大麻風者的-羅革油(十四10-1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要吃: 官長和百姓的贖罪祭是可吃的,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不可吃。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

         “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參18注)。“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彈”字或作“濺”字,這“彈”字的原文和王下九33,賽六十三3節饋“濺”字同,不是有意彈的,乃是無意濺的,譬如宰祭牲的時候,血若濺在人的衣服上,那人就不可出到院外,必須先在聖處把血洗淨,免得這血被人污穢了。“所彈的那-件,要在聖處洗淨”——這是表示贖罪祭牲的血是何等的聖潔。──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祭肉……成為聖: 暗示只有聖潔的祭司才可吃這肉。祭牲的血……洗淨: 因為聖潔的血彈在了不潔的衣服上。如果不洗淨衣服上的血,成為聖潔的衣服在會幕外被玷污,神的聖潔也因此被玷污。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27 洗淨彈了血的衣服】這祭的血吸收了 * 不潔,這衣物亦因此成為不潔,所以需要洗淨。──《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唯有煮祭物的瓦器……”——除了逾越節的羔羊(出二十9注),和在壇上或在營外被燒的祭肉以外,其餘的祭肉都是煮的,素祭的面都是烤成餅的(六17),唯獨至聖的祭肉(二3第二注),是只許祭司在聖處煮的(參結四十六20),本節所論的就是這事。“要打碎”——當時的人大概還沒有發明在瓦器上加釉藥的方法,這樣瓦器上既沒有加磁釉。就是能滲透的,必吸收其中所煮之祭肉的汁,這肉汁無法能從瓦器中洗出來,所以必須打碎,免得人再用這瓦器的時候,把滲入其中的肉汁污穢了或吃了,當主耶穌在世的時候,祭司每將這些破瓦片積攢成堆埋在地裡,至於百姓所用的器皿若被污穢了,也是必須打碎的(十一3335)。“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祭肉汗既不得滲入銅器裡,一經擦磨就容易洗涮乾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 凡物與聖潔的祭物接觸,就變成聖潔。若用與祭物接觸過的器皿盛裝一般食物,或用於俗務,必把聖物變為不潔。銅器可以通過擦洗除去肉渣或味道,瓦器會滲入油和味,清洗不掉,所以要打碎。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六28 瓦器和金屬器皿的處理】陶器本質多孔,能夠吸收所裝之物的不潔。反之,銅或青銅容器則易於清洗潔淨,供日後使用。──《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六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意思說都可以輪流獻祭而吃(26注)。新約指著這事說,我們有-祭壇,上面的祭物是那些在帳幕中供職的人不可同吃的(來十三10)。本節的條例只包括官長和庶民的贖罪祭,當耶穌在世的時候,獻母綿羊或母山羊有八個祭司幫助,獻公綿羊就有十二個祭司幫助,獻公牛就有二十四個祭司幫助。──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六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本節是指著三種贖罪祭說的:(一)大祭司的贖罪祭(四3-11),(二)會眾的牘罪祭(四13-21),(三)大贖罪日的贖罪祭(十六27),祭司在這-切的祭中都有份,所以不可吃(參22-23,來十三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若將血帶進會幕: 為祭司或全會眾贖罪時,會把血帶進會幕裡,把血彈在隔開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上七次,抹在聖所內香壇的四角上(4:5-7;16:1718)。肉都不可吃: 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與官長和百姓的贖罪祭不一樣,肉不可吃。可能是因為罪比較嚴重。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6章)】

1 昔日百姓得罪人時,要向神及人承認,並作出適當賠償;今日信徒又應如何?參太5:23-24; 19:8-9

2 為何祭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由此看來,神與 百姓的關係怎樣?如今主耶穌常為我們祈求(來7:25), 我們則要如何與神保持緊密的關係?參帖前5:16-22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