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四章拾穗 【利四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四1~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參一12)由這句話可見這兩節是另一段的起首,本段是論贖罪祭,贖罪祭共分六等:(-)祭司(獻公牛犢,3-12);(二)會眾(獻公牛犢,13-21);(三)官長(獻公山羊,22-26);(四)庶民(獻母山羊,或母綿羊,27至五6);(五)貧民(獻班鳩或雛鴿,五7-10);(六)極貧的人(獻細麵,五11-13)。 贖罪祭含有四種要理:(一)不是為放膽作惡的人預備的(四2,民十五30,來十28);(二)神分別貧富、尊卑,是顯明祂的公義(路十二48末四句);(三)人雖是誤犯了律法,也必須贖罪;(四)單承認罪惡是不般的,必須贖罪才可得赦,但為該死的罪,如姦淫(二十10),殺人(民三十五21-33),頑梗背逆(申二十-18-21),以及褻瀆聖名等事(二十四16)神並沒有設什麼贖罪的祭。 燔祭和贖罪祭相連的地方有四:(-)獻燔祭或贖罪祭的人都要在會幕門口按手在祭牲的頭上(一3-4,四4);(二)燔祭和贖罪祭的祭牲是在-處宰殺的(六25);(三)贖罪祭的脂油是燒在燔祭壇上(四9-10,參六12末注);(四)為祭司和會眾所獻之牘罪祭的肉是焚於倒燔祭灰的地方(四12,六11)。 自從始祖犯罪以後,人與神交接多是憑著獻祭,在摩西以前獻祭的種類不多,而且禮節簡單,教訓淺近,用-種祭可以包含贖罪、感恩,及獻身數種的意義(參創三十五1-7,伯-5,四十二8),但從創世記中能看得出四樣的祭如下:(以)贖罪祭(創四34注,利八14注),(二)燔祭(創八20-21,二十二8、13),(三)素祭(創四3、5),(四)平安祭(創三十-54四十六1)。神因要預表耶穌替人贖罪的大恩,就把一切祭祀的禮節重新修正,使所包含的意思格外豐富,又另外加上了特別的贖罪祭和贖愆祭,使人越發覺悟自己的罪,並知道神開了贖罪的恩門。 本書首三章所論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都是各人甘心樂意獻的,所似獻這些祭沒有定時,因此聖書上論這些祭祀也說“你們中間若有人獻供物”等語(-2,參二1、13,三1、6、12)。但本節曉論以色列人說,“人若自覺是違背了神的吩咐,就必須獻贖罪祭”。所以四1至六7節論一切的贖罪祭和贖愆祭有幾句話顯明這些祭須要何時奉獻,看下列各節便知(3、13、22、27,五1-6、15、17,六2-5)。──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1~3 贖罪祭】贖罪祭是「潔淨祭」(NIV;purification
offering)的傳統稱呼。學者了解到它不是針對道德上的罪行,而是淨化儀式上的嚴重不潔。不論是個人有此需要,還是公開的分別為聖典禮或節期,這祭能夠淨化或洗淨聖所(而非獻祭者),除去罪行或禍患之不良影響。古代近東的廟宇需要不斷淨化,因為他們相信 * 不潔會使邪魔易於破壞廟宇。但在以色列,維持聖所 * 潔淨的原因卻是神的聖潔。聖所必須保持聖潔,主才會繼續住在他們中間。──《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四1~13】贖罪祭: 用作為人贖罪,分為四種:①為祭司贖罪;②為全會眾贖罪;③為官長贖罪;④為平民贖罪。根據身份不同、罪的輕重,分開獻祭。根據罪的輕重,祭物也不一樣。將動物分作等級是:第一,為了啟示將來耶穌基督一次並永遠代贖人類一切的罪(來9:13,14);第二,為了照顧貧窮人。贖罪祭預表背負人的罪(約1:29),在十字架上犧牲的耶穌基督。可以使我們在他裡面坦然無懼地來到神的面前(弗3:2;來10:19),事奉神(來9:12-1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1~35】贖罪祭: 供物的種類:贖罪祭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級之分,此分別亦導致所獻供物的種類及灑血的禮儀有所不同。最高等級的就是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3) , 要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其次是以色列全會眾(13),要獻上公牛犢;官長(22)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平民(27)則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貧窮不能獻羊羔的話,就以兩隻班鳩或雛鴿(5:7),甚至以細麵代替(5:11)。 禮儀:1 大祭司。他是全百姓的代表,若他犯罪則全體百姓受牽連(3);同時,由於他所管理的職事,需要他經常出入聖所,他的罪因此亦玷污了聖所,潔淨的禮儀必須在聖所施行。祭司應該把血帶入聖所,將血彈在幔子上,以及抹在香壇的四角上,最後倒在燔祭壇的腳旁(6-7)。2 當全會眾犯罪時,也要施行同樣的禮儀 (13-21) , 因以色列人應是一個「祭司的國度」(出19:6), 故全體所犯的罪與大祭司的罪相等;在此情形下,百姓的長老便代表他們,按手在祭牲的頭上。3 一個官長或平民犯了罪,祭牲的血無須帶入聖所,只要抹在燔祭壇的角上,並倒在燔祭壇的腳旁邊。獻贖罪祭時,祭牲的脂油必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中所作的一樣(26, 31; 參3:3-5)。至於剩餘的祭牲,也有兩種處理的原則;凡贖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帶入聖所的(大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其餘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燒(12, 21) ; 然而,其他的贖罪祭(為官長或平民所獻),所有的肉都成為祭司的分。(參6:25-30; 來13:10-13)──《串珠聖經註釋》 【利四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本節和3、13、22、27,五1至6節,顯明本章的贖罪祭是論一定的罪(21注)。“誤犯了”——這不但是指現於外的動作,也是關係人心裡的情形(民十五22,參30,詩十九12-13,來十26-27),聖書所提那些擅敢行事的人,未必常犯形式方面顯然的大罪,就是暗中故意背逆耶和華的(箴二13-15),也必被剪除(出三十-14,利七20,民十五30-31;太十二31,約壹五16-17)。贖罪祭所贖的罪是人因軟弱或錯誤所致的(13-14、22-23、27-28)。“-件”——就是主所吩咐不可行之事中的任何-件(13、22、27,五6、17,參雅二10-11,羅三20,五2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關於誤犯的罪本章列有四種人:受膏的祭司(3~12節)、以色列全會眾(13~21)、官長也就是民間的領袖(22~26節),和民中一人(27~35節)。 贖罪祭不屬自願,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祭(14,23,28節)。犯罪的人的社會地位不同,所要求用的祭牲也各異。又為無力獻牛羊的人特別規定了可用鳥類或細麵作供物(五7,11)。 本節到五13都是有關贖罪祭的條例,是人犯了罪之後而獻的祭。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2,13,22,27節;五1,4)。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效(民十五30~31;比較來十26)。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五5),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14,23,28節;五1,3,4)。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罪”的希伯來原文作hata,是“矢不中的”的意思。人應遵行神的命令,過聖潔的生活(利十一44;十九2),這是人活在世上的目標;犯罪的人沒有達到這目標。“誤犯”是無心做了神所禁止的事,或者由於人的軟弱,有意識地違犯了規例(五1~4),都屬此範圍。──《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所吩咐不可行的: “命令”、“法令”、“誡命”的意思。誤犯: 因人的軟弱,無意間所犯的罪。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人若“誤犯”了罪(即由於軟弱或任性而犯了已知的罪),便要獻上贖罪祭(四1~五13)。誤犯的罪跟有預謀、故意違反律法的罪不同。參看民數記十五章30節。有些例子在第五章1至4節列出。耶穌基督的犧牲是完全和最後的贖罪祭(林後五21)。──《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四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或是”——或作“若是”(參舊譯本文理譯本),12節是本章的總括。──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見六20,22;八12;二十一10;民三十五25)。此例制訂時,唯一受膏的只有大祭司,他負有指導全民精神生活的責任。大祭司若犯罪,反映在全民身上。損害到百姓與神的關係,也汙損聖所,所以會“使百姓陷在罪裡”。 做神“君尊祭司”的信徒(彼前二9),必須以公義為衣,不可讓罪管轄必死的身體(詩一三二9;羅六12)。大祭司獻贖罪祭為自己贖罪,使敬拜神的地方得到潔淨,歸耶和華為聖,神可以再住在祂的民中。 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應獻此贖罪祭;但若誤犯了罪卻不知道,這種罪要到“贖罪日”的大祭中去贖。──《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贖罪」:希伯來文一字的字根有「潔淨」的意思。犯罪不單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贖罪祭的重點不只贖罪,也潔淨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臨住在其間,恢復與人的交通。因此,灑血的禮儀乃是此祭的特點。而贖罪的種類可分無知的罪(4:3, 13, 22, 27)及誤犯或疏忽的罪(5:1-4)。──《串珠聖經註釋》 罪裡: 指“有罪”、“過失”。祭司犯罪,罪過波及到所有百姓身上。因他所犯的罪: 暗示地上的祭司是不完全的。因祭司不完全,他們所獻上的祭物也不完全,因此不能永遠贖罪(來7:27)。但無罪的大祭司耶穌(來4:14;5:5,6)是完全的,為我們獻上永遠的祭,成就了永遠的贖罪。公牛: 暗示祭司的罪比其他人的罪更嚴重。官長犯罪獻公山羊(22-26節);百姓犯罪獻母山羊或母羊羔(27-35節)為祭物。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惟一“受膏的祭司”就是大祭司(八12)。他作為百姓的代表,若是犯了罪,百姓便都變成有罪。所獻的代罪祭物必須“沒有殘疾”,象我們惟一沒有犯過罪的大祭司主耶穌一樣。──《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四3 贖罪祭表明了甚麼?】贖罪祭是為著(1)無意之中犯了罪的人;(2)不是公然悖逆神,只是出於個人的軟弱或疏忽犯罪。這時人就要按不同的罪行,獻上不同的祭牲。聖經說到耶穌基督的受死,就是末後的贖罪祭(原因請參來9:25-28)。──《靈修版聖經註釋》 【利四3~4】“受膏的祭司”——(出二十九7,利八12),這受膏的祭司在聖書的別處稱為大祭司(二十-10,民三十五25、28,約十八13、15-16、19、22、24,徒二十四1)。在下列的章節中“大祭司”三個字按原文是有“首祭司”或“祭司長”的意思,和別處“大祭司”的字樣不同(王下二十五18,代下十九11,二十六20,三十一10,拉七5)。唯獨在利未記中有四次稱為“受膏的祭司”(四3、5、16,六22),眾祭司也都受膏(七35-36,十7,民三3),卻是與大祭司的受膏不同(出四十15注,利八12注,30注),大祭司在肩上(出二十八6-14,和胸上(出二十八16-21),帶著十二支派的名字作他們的代表。“犯罪”——這是顯降律法本是立軟弱的人為大祭司(來七27-28)。“……使百姓陷在罪裡”——大祭司犯罪是連累百姓,因為他是百姓的代表(十6,代上二十-3)。會眾的首領犯罪,也是容易由誘眾人陷在罪裡,大祭司既做百姓道德的領袖,他若犯罪,更是容易陷眾人終罪中。“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這“公牛犢”三個字的原文和出二十九1,利四14,十六3,二十三18等節之“公牛犢”三個字的原文一樣(指著兩歲的公牛犢),卻和九2、3、8節之“公牛犢”三個字的原文不同。(指著一歲的公牛犢,參九3),四10,九4、18-19等節的“公牛”兩個字是指著三歲的牛說的。 本章的條例表示六個意思:(一)-切的罪都是神所憎惡的,(二)無論誰犯罪,應當受罰(此罪只能因流血得贖),(三)居高位的人犯罪,他的罪越重(參7第二注),(四)附和一罪的越多,他們的罪越大,(五)貧窮的、富足的、尊貴的、卑賤的、或個人、或大家,都可以獻贖罪祭,使罪得赦,(六)承認己罪求赦免的就適當獻這祭。“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大祭司為自己獻贖罪祭的手續分七層如下:(一)在會幕門口獻上公牛犢,(二)按手在牛犢頭上,(三)把公牛犢宰了,(四)把公牛犢的血帶到會幕,對著聖所的幔子連彈七次,又把些血抹在金香壇上,(五)把其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六)把所有的脂油和腰子燒在燔祭壇上,(七)把公牛犢的皮和肉搬到營外,用火焚燒。──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3~12】祭司的贖罪祭。祭司作為百姓的官長(21:4),在神面前代表百姓。因此,祭司犯罪,就會影響到所有的百姓(3節),使百姓陷在罪中。所以祭司犯罪比官長(22節)、百姓(27節)犯罪更嚴重,所獻的祭物要比官長、百姓犯罪所獻的祭物份量更大,要在神面前獻上血的贖罪祭。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按手”——(15、24、29參一4注,林後五2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按手在牛的頭上”,參一4注。祭牲替代獻祭者受刑,象徵代贖。贖罪的原則是:1.替代(牽牛到會幕門口);2.認同(按手在牛的頭上);3.以死代贖(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宰於耶和華面前: 在燔祭壇北邊、會幕院子裡宰殺(1: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4~12 按手】按手是獻祭 * 儀式中的重要步驟。其用意不是把罪轉歸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另一個可能是獻祭者在某種程度上與祭牲認同,或作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按手在聖經中出現的例子,顯示其中大部分都含有轉歸或指認(或兩者都有)的作用。但是所轉歸或指認的是什麼卻不一定清楚,並且會隨環境而改變。──《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四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受膏的祭司”——祭司不能簪大祭司贖罪。“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就是從宰公牛犢的地方帶到會幕裡。──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關於“血”,可參三17注。贖罪祭有兩種。第一種比較重要,血要彈在聖所的幔子上,並且抹在會幕內香壇的四角。祭物一點也不可以吃,脂油、腰子、蓋髒的脂油都要燒在壇上,其餘的要在營外燒掉。第二種是為民間的領袖和百姓的。血只抹在祭壇的四角,其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壇腳上,脂油等照樣燒在壇上,其餘的祭牲可以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當食物吃(六29~30)。 百姓可用母山羊或綿羔羊獻贖罪祭(28,32節),但若為窮人,可用斑鳩或雛鴿(五7~8)或兩公升麵粉(11節)。──《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帶到會幕: 為官長或百姓贖罪,不必進入會幕。祭司或全會眾犯罪,要把祭物的血帶到會幕裡,在離神更近的地方獻上贖罪祭,暗示著罪的嚴重。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5,6祭司對著幔子彈血七次意思如何?】 答: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把指頭蘸於血中,在神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這幔子內有法櫃上的施恩座,他是向著至聖所的施恩座(參十六14,15),這血大概是在聖所內。對著幔子彈在地上七次,可有幾層的意思:1.贖罪祭的祭物須有公牛犢、公山羊、母山羊、母綿羊、斑鳩、雛鴿、細麵等七種(四1-五13)。2. 獻第一種贖罪祭時,須獻牛、按手、宰殺、帶血彈七次、抹血、倒血、燒脂油和腰子,焚皮肉等七次之禮(四3-12)。3. 獻第一種贖罪祭時,必須彈血七次(四6,17)。在聖經上所用的七字,多表示完全或完全成功的意思,如金燈檯有七個燈盞(出廿五37,卅七23);摩西將膏油彈在壇上七次(利八11);祭司承接聖職七日(利八33,35);潔淨不潔的人須用七日(利十二2,民十九19);在大贖罪之日彈血七次(利十六14);選民繞耶利哥城七日,第七日又繞城七次(書六12-16);乃縵在約但河裡沐浴七次(王下五14);坐寶座者右手中的書卷,用七印封嚴(啟五1);羔羊有七角七眼,就是神的七靈(啟五6)。從上列這些事蹟看來,可知七的數字在神 【利四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把指頭蘸於血中”——祭司每用指頭彈-次,就將指頭蘸在血中一次。“在耶和華面前”——(一5第二注)。“對著聖所的幔子”——在幔子內有法櫃上的贖罪蓋,對著聖所的幔子就是向著至聖所的牘罪蓋(參十六14-15),這血大概是在聖所內對著幔子彈在地上,所彈的面積既然不大,大祭司進至聖所的時候(-年-次,十六2、12-14),就能從左右繞過去,不至於踏在其上(參來十28-29)。“彈血七次”——注意下列三層:(一)贖罪祭因祭物的不同共有七種(12注),(二)獻第一種贖罪祭時須有七層典禮(34末注),(三)獻第-種贖罪祭時必須彈血七次,聖書上所用的“七”字多是表示完全或完全成功的意思,譬如金燈檯有七個燈盞(出二十五37,三十七23),摩西將膏油彈在壇上七次(八11),祭司承接聖職七日(八33、35),潔淨那些不潔淨的人,須用七日(十二2,民十九19),大贖罪日彈血七次(十六14),以色列人繞耶利哥城七日,第七日又繞城七次(書六12-16),乃縵在約旦河裡沐浴七次(王下五14),羔羊有七角七眼,就是神的七靈(啟五6),坐寶座者右手中的書卷,用七印封嚴了(啟五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指頭”為右手食指(十四16)。彈血七次,因“七”為完整的數目。幔子為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布幔(出二十六33)。──《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聖所的幔子: 隔開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把血彈在幔子上,象徵著把血彈在神所臨在的施恩座前。至聖所不能隨便進去,只有大祭司每年進入一次(16:29-34;來9:7)。七次: 象徵完全<啟
緒論,聖經中出現的數字的象徵意義>。意為將血完全灑上,直至神滿足。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6 彈血七次】彈血七次是同時淨化聖所每一部分,不必分別處理的方法。彈血的對象是分隔外面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四6~7】為大祭司或會眾所獻的供物是一隻公牛(6,14節),牠的血要七次彈在分隔聖所與至聖所的幔子上(6,17節),塗在香壇的四角上(7,18節),餘下的要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7,18節)。──《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四6,17】祭司帶血到會幕,指頭蘸血,對著聖所的幔子彈七次――祭牲的血雖是流在祭壇上,卻是帶到聖所彈在神面前。表明主耶穌帶著血到天上,為我們在神面前贖罪,這血所說的比亞伯所說的更美(參來九12;十二24);並且這血在神前贖罪的功效是完全的。――《利未記讀經綱目》 【利四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又要把……”——大祭司要行6-7節中所記的事。“……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香壇安在聖所和至聖所中間的內幔前(參出二十七9-19會幕院圖)。這贖罪祭牲的血,對著聖所的幔子連彈七次,是因為大祭司的職分高貴,會眾的人數眾多,所以他們犯罪的關係重大(17-18,參25、30、34)。“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就是所剩下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祭司將公牛犢的血對著聖所的幔子彈七次,又抹在壇的四角上,其餘的血不作別用,所以倒在壇的腳那裡(參一5末注)。 燔祭的特點乃是在壇上焚燒全牲(表示將自己全獻與主的意思),素祭的特點是麥子經過磨推或火烤,並且加油(表示被聖靈充滿,有完全之行為的意思);平安祭的特點是祭餐(表示和好與相交的意思);贖罪祭的特點是彈血、抹血(表示遮蓋罪惡的意思);贖愆祭的特點是納罰金(表示賠償的意思)。──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會幕內: 指聖所。聖所裡有香壇、陳設餅桌和燈檯。抹在香壇的四角: 香壇放在隔開聖所和至聖所的幔子前。官長或百姓犯罪,把祭物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25,30節),但為祭司或全會眾贖罪,就要把血抹在聖所內香壇的四角。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意為犧牲祭物為贖罪流出了所有的血。預表耶穌為人的罪在十字架上流出所有的血(約19:3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7 香壇的四角】在壇的四隅上安設犄角,是全古代近東共有的設計。學者的考據顯示這些角是神明的標誌,然其功用卻不明。聖所裡面的香壇和外面的祭壇都有角。──《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四7 香壇】這祭把血抹在香壇的四角上。香壇在以色列和迦南人的聖所中,都是典型的陳設。這些壇上所燒的香是幾種香料混合製成的,主要成分是乳香,此外還有拿他弗、施喜列、喜利比拿。按照後期猶太傳統,這調劑包括十二種香料。燒香所生的煙代表百姓的禱告上到神前。──《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四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髒的脂油和髒上所有的脂油,」 〔暫編註解〕見利3:3,5注釋。這裡沒有說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但允許放在壇上表明是神所悅納的。 【利四8~9】“所有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贖罪祭在祭壇上所燒的和平安祭所燒的沒有分別(10)。──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與獻平安祭一樣,把最好的部分獻給神(3:3,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利四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燒在燔祭的壇上: 在耶和華神面前獻為馨香的火祭(1:9)。馨香的火祭,指神認可、心滿意足。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髒、腑、糞,」 “公牛的皮”——有注釋家以為凡燒在營外的贖罪祭牲不用剝皮(像其餘的祭牲一樣,七8注),乃是連皮切成塊子,但這說法未必可靠。──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11~12】燔祭牲的皮歸給祭司,但為祭司或全會眾獻的贖罪祭,所有的脂油完全獻給神,其餘都焚燒在營外。完全焚燒公牛是贖罪祭儀式的一部分。營外: 舊約時代,營外象徵新約時代各各他犧牲的場所,是代贖的場所。潔淨之地: 獻給神的祭物燒成了灰,倒灰的地方稱為潔淨之地。是處理聖物的地方,因此是潔淨的。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公牛的其餘部分(除了含脂肪的部分)都要燒在營外的廢物堆,預表基督在耶路撒冷以外受苦(來一三10~13)。──《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四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就是全公牛”——(11),“要搬到營外”——這是預表主耶穌在耶路撒冷城外被獻上,作了我們的贖罪祭(來十三11-13)。“潔淨之地”——這不是十四40、45節所提之處。“倒灰之所”——就是倒祭灰的地方,這灰先被倒在祭壇東邊(一16),後被帶到營外潔淨之處(六10-11)。 凡祭司為自己所獻的贖罪祭之祭牲的肉,全不可吃(27注,35注,六30注),祭司的素祭也是這樣(六23),唯獨平安祭的肉,獻祭的人可以吃。“用火燒在柴上”——這是表示燔祭和贖罪祭是相連的,猶太人有傳說,在營外為燒贖罪祭牲所用的柴、或木頭、或草、或禾秸、無論什麼都可,只是不可用炭,但在燔祭壇上所燒的,只可用特別的柴(一7末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公牛的血和脂油依例處理後,餘下的皮、肉和內臟都要移到營外“潔淨之地”,也就是倒灰的地方,可能是燔祭壇東邊那塊處理廢物和灰燼的所在。贖罪祭的目的是洗去大祭司因誤犯了罪對聖所造成的污穢,大過贖他自己的罪,所以不可把祭牲燒在壇上,而應燒在營外。《希伯來書》十三11~13提到此條例,把主耶穌和贖罪祭的犧牲相比,祂的血為罪獻在聖所中,又在“營外”(耶路撒冷城外是髑髏地)受死,使人類可得拯救。 牛象徵地擔當了罪,必須全牛燒毀,不可留在倒灰的地方。──《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四12 在營外焚燒其餘的部分】血和脂油獻上之後,祭牲餘下的部分(包括肌肉)要在營外焚燒,使獻祭者不能分受:這祭是沒有祭筵的。第二聖殿時代的倒灰之處位於耶路撒冷北牆之外。其灰經檢驗後證實含有動物的遺骸。──《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四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12第三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21節講全會眾為誤犯之罪獻贖罪祭的條例,辦法與大祭司的相同。全民可因大祭司的不當行為或不當教訓而犯罪,贖罪之法便與大祭司相若,不過由會中的長老按手在牛的頭上,代表會眾在神面前認罪。──《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全會眾: 指全體以色列百姓,也被稱為曠野教會(徒7:38)。會眾看不出來的: 不明白時所犯的罪沒有罪責(羅5:13)。並不是沒有犯罪,但沒有認識到自己犯罪,就不會意識獻贖罪祭。“知道所犯的罪”是指違背神的話語——律法。神賜下律法,是為了讓人知道何為罪(羅3:2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13~14】“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這兩節顯明個人所犯的罪必須個人擔當,眾人所犯的罪必須眾人擔當。有古注釋家以為本段的“全會眾”幾個字是指著代表以色列人的眾長老說的(參16),民十五22至26節才是指著以色列的百姓說的,因此這兩處的祭牲不同。也有注釋家以為這兩處祭牲的不同,是因為民十五22至26節是論錯誤(就是當行的不行),本處是論誤犯的罪(就是不當行的行了,13,參民十五24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13~21】為會眾的贖罪祭: 與祭司犯罪獻贖罪祭的條例一樣。帶領者犯罪,視整個民族一同犯罪的觀念非常相符。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公牛犢也可用作贖罪祭,為全會眾贖罪。──《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四13~32 赦免】得蒙赦免是獻上贖罪祭和贖愆祭的用意。動詞赦免的主語永遠是神,不會是人,並且不排除懲罰(見:民十四19~24)。因此赦免是關係性而非法律懲處的概念,是必然的結論。獻祭者所尋求的是與神和好,不是刑罰得寬宥。──《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四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會眾-知道所犯的罪”——【比方】以色列人誤吃了帶血的肉(撒上十四31-35)。“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全會眾的贖罪祭和大祭司的牘罪祭一樣(3)。──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可見是無心之失,犯時不知,事後才發覺。──《串珠聖經註釋》 一知道所犯的罪: 在神面前獻上祭物之前,首先應該認清自己的罪。沒有認罪的祭,被神視為可憎,是對聖殿的踐踏(賽1:11-17)。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會中的長老”——(長老代表會眾)。“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亞倫在大贖罪日也要替全會眾按手在送到曠野之山羊的頭上(十六2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長老: 百姓中的年長者,各族的代表<申21:6,出現在聖經中的長老職>。他們在祭司面前代表百姓按手。按手……宰了: 代表百姓的長老按手在贖罪公牛的頭上,百姓的罪轉到公牛身上,公牛承擔罪的工價而死。這是基督十字架工作的模型和預表。百姓看著公牛為自己的罪而死,應該明白罪的代價是何等淒慘。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利四16~21】“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這幾節的條例和大祭司牘罪祭的條例是一樣的(5-12)。──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 把指頭蘸與血中: 燔祭和平安祭把血灑在壇的周圍,贖罪祭要用指頭把血抹在香壇(祭司或全會眾犯罪)或燔祭壇(官長或百姓犯罪)的四角,剩下的血全部倒在燔祭壇的腳下。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利四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利四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26、31、35,五10、16、18,來九12、13、14)。注意,須先贖罪,才能蒙赦免。贖罪祭預表基督代替人擔當罪孽(賽五十三章,林後五19-21,羅三24-25,弗-7,太二十六27-28,彼前二24,三18),但基督雖是擔當了人的罪孽(林後五21),祂目己卻是至聖的,利六25節也暗一不這個意思。──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全民獻祭贖罪,他們的罪可得到赦免。──《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四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頭-個牛就是為大祭司所獻為贖罪祭的牛(12注)。“燒”——12節和本節的“燒”字與-二三章裡之“燒”字的原文不同,一9、13、17,二2、9、11、16,三5、11、16,四10、19、26、31、35,六8、15,七5等節的“燒”字是使煙或香氣上升的意思,本節和12節的“燒”字是燒成灰燼的意思,聖書裡有這分別,或者是顯明被燒在燔祭壇上的是表示神的喜悅,被燒在營外的是表示神的震怒(-7注9末注)。【比方】拿答、亞比戶(十6),和可拉黨受刑(民十六37,這兩處的“火”字按原文和本節的“燒”字是同類的字)。“這是會眾的贖罪祭”——會眾的贖罪祭既是-只公牛犢,神為何屢次吩咐獻公山羊為會眾的贖罪祭呢?譬如祭司就職(九3、15),月朔(民二十八11-15),除酵節的七日(民二十八22、24),七七節(民二十八26、30),吹角節(民二十九15),贖罪節(民二十九7、11),住棚節的八日(民二十九12、16、19、22、25、28、31、34、38),都是用公山羊的。這大概是因本段的公牛犢是為會眾一定的罪獻的(2注13-14注意“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一句),但逢節期所獻的公山羊卻不是為指定的罪獻的,乃是要在禮節上作贖罪的標記。──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官長”——官長若犯了罪,他們的罪就比平民的罪關係更重(路十二48末四句),本節的“官長”兩個字有兩種解法:(-)有人以為這兩個字是指著各級的官長說的,因為這兩個字的原文在王上十一34節譯作“君”,在結三十四24、四十六2節譯作“王”,在民-16節譯作“統領”,在民三十四18節譯作“首領”,在創十七20、二十五16節譯作“族長”;(二)有古注釋家說,本段必是指著以色列人的王。因為本章論大祭司、會眾和庶民,只說“他們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2、13、27),論這官長卻說,“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所以“他神”兩個字顯明他與神有特別的關係,他是超眾的,在他以上只有神。若把這兩個說法比較起來,還是頭一個近乎是,因為一切的官長都是與神有特別關係的(箴八15-16,羅十三1,出二十一6注)。“誤犯了罪”——。文理譯本作“以取罪戾”(27同)。──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至26節講官長獻贖罪祭的條例。官長似指民間領袖,地位次於大祭司,高過百姓甚至長老。官長獻的祭物為沒有殘疾的公山羊(23節),血抹在壇的四角。處理脂油的方法與平安祭同(26節)。 公山羊在價值上低於公牛,反映獻祭者地位與財力都較大祭司和全民為差,卻高過普通的百姓。後者獻祭只須用母山羊或綿羊。關於獻祭的祭物因社會地位而異,看一14;二1,四2注。──《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官長: 指以色列十二支派的領頭人(民1:6,44;17:2,6)。誤犯: 與4:2“誤犯”相同,是“失誤”、“無意”的意思。與故意犯罪不一樣。故意犯罪(來10:26)是誹謗神(太12:31,32),聖經指出這樣的人將從百姓中剪除(民15:30)。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22~26】官長犯罪獻上贖罪祭的條例。官長犯罪獻上的祭物比祭司或全會眾犯罪所獻上的祭物份量小,獻上沒有殘疾的公山羊。因為官長犯罪只會波及到所代表的支派,視為比祭司長或全會眾所犯的罪小。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官長若犯了罪,他就要獻上一隻公山羊;山羊的血要塗在燔祭壇的四角上和倒在壇腳那裏,而不象其它情況那樣帶進會幕裏。──《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四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或因良心發現(參詩十九12),或因別人指出(參伯六24,來三13)。“公山羊”——這三個字按原文的意思是指著一種毛長而卷的山羊,與平常的山羊不同,人常用這公山羊作贖罪祭的祭牲,所以九3,十六5,二十三19,民七16,二十八15、22,二十九5、11、16等節之公山羊的原文就是指著這樣的羊說的,這個字有時也有鬼怪的意思,故此譯作“鬼魔”(十七7小字,代下十-15小字),有時也譯作“野山羊”(賽十三21,三十四14),以色列人所吃的(申三十二14,耶五十一40),並獻燔祭和平安祭所用的山羊多是順毛的,所以民七17、23、29,賽一11,三十四6,詩五十9、13,六十六15等節之“山羊”兩個字的原文和本節之“山羊”的原文不同。──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公山羊」:獻贖罪祭不用公綿羊作祭物(雖然母綿羊是可以用的)。──《串珠聖經註釋》 沒有殘疾: 贖罪祭的祭牲必須沒有殘疾。因為這個祭物預表完全、無罪的(來4:15;9:28)真正的祭物——耶穌基督。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宰燔祭牲的地方”——(-11注)。──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耶和華面前」:即祭壇北面。──《串珠聖經註釋》 【利四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為大祭司和會眾所獻之贖罪祭牲的血,大祭司必親自對著幔子彈七次,又抹在香壇的四角上(5-7、16-18),但為官長(本節)和庶民所獻之贖罪祭栓的血(30、34),並不帶到會幕內,乃是抹在燔祭壇的角上,所以眾祭司中的任何-位也就能行此禮。──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燔祭壇: <出7:1-8,燔祭壇>。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為官長或百姓獻贖罪祭,與為祭司和全會眾獻贖罪祭一樣,把所有的脂油焚燒在壇上,其餘所有的肉歸給祭司,祭司要在會幕院子裡吃(6:26,29;7:6)。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民中若有人……”——本句所包括的,就是除了大祭司(3)和官長以外(22),-切的以色列人(連利未人和眾祭司)都在其內。──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本節到35節講一般平民獻贖罪祭的條例。母山羊或綿羊羔都是普通百姓獻得起的祭物。28~31節和32~35節所記的完全一樣,屬獻祭的步驟: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脂油依平安祭的辦法處理。──《啟導本聖經利未記註釋》 【利四27~35】為百姓的贖罪祭。百姓犯罪獻上的祭物份量最輕。因為百姓犯罪比祭司、會眾或官長犯罪的影響小,只涉及自身。所獻的祭物是母山羊或母羊羔,比公牛(祭司,會眾)、公山羊(官長)份量輕,獻祭的儀式與獻公山羊完全一樣(22-26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平民可以用較便宜的牲畜——無殘疾的母山羊(28節)或綿羊羔(32節);窮人可用兩隻班鳩或兩隻雛鴿(五7)。在極度貧困的情況下,還可以獻上一小撮細麵(五11)。參看希伯來書九章22節的腳註。──《利未記雷氏研讀本》 【利四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母山羊”——(參23注),母羊比公羊少值錢,所馭為庶民更加適宜。──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母山羊: 與羊羔同樣,是贖罪祭物中較輕的份量(32節)。貧窮人獻上斑鳩、鴿子或細麵作為贖罪祭,不是因為罪少,是因貧窮沒有力量獻上母山羊或羊羔(5:7,11)。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宰燔祭牲的地方: 宰殺燔祭牲的地方(24節),是燔祭壇北邊會幕的院子裡(7節)。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29~31】“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為庶民獻贖罪祭的條例和為官長獻贖菲的條例是一樣的(24-26)。──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利四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一切燒在壇上的,連為贖罪所獻的,雖然都是馨香的祭物(因為是預表耶穌將目已完全獻與神,參五7第五注)。但本章論為大祭司(10),會眾(19)和官長(26)所獻的贖罪祭卻沒有這樣的話。至於素祭(二2)和平安祭(三5、16),有時也不用這樣的話,有注釋家以為這話在前三種贖罪祭上不提,卻特列在此處,是論及庶民所獻這賤價的贖罪祭,特要表明神悅納最貧苦的人所獻最賤價的祭物,正如祂悅納最富足和上級人所獻最值錢的祭物-樣。“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20注),這樣,尊貴的、卑賤的、富足的、或貧窮的都可蒙赦罪之恩(3-4,伯三四19)。──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祭司…贖罪: 預表耶穌基督的贖罪。耶穌基督作為大祭司(來4:14;5:5,6)為我們贖罪,把自己作為祭物,一次、永遠地獻上(來9:12-14,26;10:10-14)。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一隻綿羊羔”,或作一隻綿羊(三7注),為潔淨長大麻風的人所獻的贖罪祭(十四10),並拿細耳人所獻的贖罪祭(民六14),也是母綿羊。注意下列的三個要點:(一)官長必須獻公山羊為贖罪祭(23);(二)庶民可隨意獻母山羊(28),或母綿羊(32),這大概是因為母的少值錢(28注);(三)聖書上論各樣的祭物常是把多值錢的列在前,少值錢的列於後,至於贖罪祭卻是將山羊列在前,這或者是因山羊更適宜,但為燔祭和平安祭卻常把綿羊列在前,因為綿羊更適宜。──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羊羔: 把羊羔獻為祭物,預表為贖罪犧牲的耶穌基督(約1:29;啟5:6-8,12,13)。耶穌基督是降世的羔羊,要為所有人贖罪。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利四32~35】“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獻母羊為贖罪祭的條例和獻母山羊為贖非祭的條例本是-樣的(參29-31注),只因綿羊的全肥尾巴必須燒在壇上(32參35,三9注),所以本章分記獻綿羊和獻山羊的條例。──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利四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利四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利四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五12,三39),或作“祭司要在壇上,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上焚燒”(參和合譯本初版和文理譯本)。(三5節的話和本處的話按原文是相仿的,參三5注)。為官長或庶民所獻之贖罪祭的肉不被燒在營外,像為大祭司或會眾所獻的乃是歸與獻此祭的祭司(六26-30)。按律法,獻贖罪祭的人不能吃自已所獻之贖罪祭牲的肉,所以祭司不能吃大祭司所獻之贖罪祭牲的肉,因為他們與大祭司是-家的;他們也不能吃為會眾指定之罪所獻贖罪祭牲的肉,因為他們也列在會眾之內。 贖罪祭和贖愆祭,沒有同獻的素祭和奠祭(民十五1-11)。──丁良才《利未記註釋》 火祭: 指常獻在耶和華面前的燔祭(3:5)。 --《聖經精讀本──利未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4, 5章)】 1 「誤犯了罪」是指無心之失,並非蓄意犯罪敵擋神;連這些罪也要求神赦免,可見神對罪的看法是怎樣的? 2 神給予獻贖罪祭者什麽應許?參4:20,
26, 31, 35。新約信徒有赦罪的確據麽?參約11:9。 3 為何祭司犯罪會影響百姓,使他們也陷在罪裡(4:3)?這給今天的屬靈領袖什麽警惕? 4 為何不同身分的人要獻上不同的贖罪祭牲?這是否表示身分愈卑微的人犯罪愈不要緊? 5 贖罪祭不只贖罪,也潔淨崇拜的地方;今日信眾在崇拜中認罪是否有類似作用? 6 昔日神的百姓如虧欠神的供物必須獻上贖愆祭,另作賠償。(5:15, 17)今日信徒有否類似的虧欠,應該認罪及償還呢?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