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拾穗 【出二十二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五牛……四羊”——偷牛的罪比偷羊的罪大,無非是因為牛大,顯明犯罪之人的膽量也大。“賠……賠”——人若偷什麼物件,不單是偷那物件,也是使物主失了平安和使用那物的機會,所以必須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雖似乎是多,卻有時還抵不住物主所受的損失。──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本節至17節乃有關財產的法例,包括牛、驢、羊、田園等的被盜、被焚以及疏於監管等等。最後一項為引誘為受聘的女兒,因女兒乃父親的財產(17節)。 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產權。人犯偷竊罪,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須雙倍償還(4節);若已不在,無從歸還,則須按一賠四或賠五的比率賠償。在畜牧及農業社會,牛的價值超過羊,故偷牛的賠償額高。竊犯若無力賠償,須被賣為奴來抵償。──《啟導本聖經腳註》 人若偷牛或羊 偷竊的犯罪行為,古代好些地方是斬斷被抓的賊人之手或手指作刑罰。這裏的以色列律例卻比較人道,乃以賠償作了而不傷及賊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別重的「家產」。 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偷到手的牛羊,若是賣了,或是宰了,賠償額是牛的五倍,羊的四倍。牛因為能工作,價值較大,故此賠償額亦較高。──《中文聖經註釋》 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對牛的賠償超過對羊的賠償的原因是,偷牛需要更大的膽子和周密的計畫,是更嚴重的罪。體現了刑罰的輕重在於罪的性質。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是宰了,是賣了,要受較重的刑罰,因為這樣做證明了他是蓄意偷竊。但牲口若是仍然留在他的手下,便證明竊案可能出於一時貪念。牛要賠償五倍(羊只需四倍),因為馴養了的牛不但較有價值,更是難以置換。東南亞的農戶如何視水牛為家庭的一分子,以色列人也是如何看重他們的牛。牛和馬一樣必須訓練多年。──《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4】偷竊賠償問題:人若偷牛羊,無論是宰殺或賣錢,應受較重的懲罰,加倍賠償,因他顯然是立心偷盜。──《串珠聖經註釋》 這段經文主要為處理偷竊的律例。因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產是以牛羊為主,所以就主要的說明:凡偷牛羊賣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若仍在其手下存活,則只加倍賠償。若賊人沒有賠償能力,就要被賣為奴作抵。至於打死賊人,便要看是在黑夜或太陽已經出來,前者可不負責任,後者便有流人血的刑責。──《中文聖經註釋》 有關偷盜的賠償規定: 這是有關第八條誡命偷盜行為的賠償規定。在摩西律法中把盜竊罪視為比一般的罪更嚴重的罪刑。原因是它以原始的神有關勞動的命令為依據(創3:19)。同時,通過賠償的規定給我們如下的教訓:①與單純的結果相比神更為重視人內心的動機;②貪戀別人的財產的人,連自己的一切都會失去。所以本文指出,律法的根本精神是,愛神愛鄰舍(太22:37-40)。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1~4 古代近東的偷竊】偷竊的定義是沒有合法的同意而占取動產或不動產。古代近東有關的法律量多而詳盡,可見偷竊在當時是很嚴重的問題。論及的案例包括竊盜(二十二2~3;* 漢摩拉比)、搶劫(漢摩拉比)、趁火打劫(漢摩拉比),以及未經許可擅用他人的財產或自然資源(如二十二5及漢摩拉比討論非法放牧)。「書面性」的美索不達米亞文化極其注重契約、轉讓證書,和轉讓見證人的佐證(漢摩拉比)。這些為防止欺騙而設的商業慣例,經文之中雖有提及,卻主要出現在記載而非律法之中(創二十三16;耶三十二8~15)。在缺乏物證,或不知損失責任何在時,有時亦有起誓的必要(二十二10~13;漢摩拉比)。如此,神被召請作為見證,起誓之人將自己放在受神審判的地位上。──《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1~4 偷竊的刑罰】偷竊所判的刑罰隨物主的身分和被竊之物的價值而變異。按照 * 漢摩拉比法典,偷竊廟宇和宮殿之物的人要判處死刑。然而受害者若是政府或廟宇官員,則可減刑至被偷物件價值三十倍的罰款;物主若是一般公民,罰款則是十倍。但賊人如不繳交罰款,這條法律則指定要將他處死。出埃及記二十二3則從輕發落,賣這賊人為奴以賠償損失。由巨額的罰款而至死刑等等懲罰,顯出社會對這種罪行的態度是何等嚴肅。──《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1-15 這裡詳細地列出各種案例,定有它的目的──】 這些經文並不是關於偷竊律法的大全,乃是實行神律法的案例研究。神料到可能發生的種種情形,闡明祂的律法如何運用在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之中。這些案例有幾個目的:(1)保護國家及其財產;(2)管理國家;(3)使全民一心一意仰望神。這裡所列舉的律法條例,雖未包羅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卻提出實例,使人易於判斷哪些是神的法則和願望。──《靈修版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17】有關盜竊的民法:如 RSV 附註所示,開首幾節句子的確實次序並不清楚。以下註釋是按 RSV 的次序(將第3b~4節連在第1節之後,接下來才是第2~ 【出二十二1~31】約書中有關盜竊、財物損傷、道德與宗教的律例。──《串珠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太六19)。“把賊打了,以致於死”——這是在黑夜的時候(3)。“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吧”——因為物主若不打那賊,那賊或老還要傷害物主。──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夜間難辨認,打死盜賊無死罪;但在白天打死的,視為殺人罪。──《啟導本聖經腳註》 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入黑之後,殺死正在挖掘泥磚牆壁的賊人(結十二5),是正當的殺人,雖然家主可能不知道他是否為懷械的兇手。在黑暗中混戰,匪徒死於意外也不足為奇。然而白晝家主便沒有殺人的理由了,何況他還能認出賊人呢。以色列的律法富於憐憫,本節是極佳例子:即使賊人也有權益。耶利米書二章34節即引述了這種(不會帶來流血之罪的)「正當殺人」為喻。──《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3】偷竊案件中將賊打死的問題:倘若盜賊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須受罰,因他可能是在自衛的情形下誤殺盜賊;若事主早上打死賊人,便要受處罰。──《串珠聖經註釋》 把賊打了,以致於死 這情形,就要看打死賊人的時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在黑夜,因為賊人的動機、人數、手持有利器否,都不明朗,而且擊打賊人的部位亦不能準確,何況賊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進來的目的或為仇殺。在這種情形之下,中東各國的法律都從輕處理,這處經文卻說是不能為他(即死者)有流血的罪。倘若是太陽已經出來,賊人的面目、動機、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並且可用話語說服投降;他若逃跑,擊打部位亦較可明確,所以若果打死賊人,就為他有流血的罪。這流血的罪怎樣處置,經文並無交代。但相信不會以殺人者死的方式來辦理的。 賊若被拿,總要賠還 賊人如被打死,他已受了刑罰;若已逃去,那是要設法緝拿的;緝拿不到,當然無法處理;若緝拿到手,賊人就必須按第1、4兩節的規定賠償。 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這是「負債被賣為奴隸」的一類,其後的處置辦法,是按廿一2~11的方法處理。但這裏沒有詳說賣款不足賠償或有多餘款項時,怎樣處理法。──《中文聖經註釋》 流血的罪: 根據夜間和白天來判決殺人罪成立與否的原因是,可以根據白天和夜間判斷其主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總要賠還: 強調了賠償的必然性。即使是賣了自己也要照價賠償,教育那些希望不勞而獲的人,要懂得勞動的真正意義。──《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2~3 竊盜】本節背後的觀念,是人有自衛和保護自己財產不容偷竊的權利。屋主如果殺死晚上入屋行竊的賊人,可以算為自衛(如:* 吾珥南模的法律)。但竊賊若在日間入屋,情況則斷然不同,因為屋主能夠看清危險程度,又能高呼求助。* 漢摩拉比法典更加上一個象徵式的阻嚇竊盜措施:把已處死的竊賊屍體,砌牆圍在他自己在受害人的泥磚牆壁上挖出來的洞中。──《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就為他有流血的罪”——(二十一12)。“賊若被拿,總要賠還”——就是加倍的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就是被賣為奴(二十一2)。所得的銀錢賠還所得的物。──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出二十二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仍在他手下存活”——所偷的或是宰了,或是賣了,那人的刑罰就更重,因為他所作的顯明他在惡事上有恒心。“他就要加倍賠還”——賊既貪愛偷竊鄰舍的物件,就用他自己的物加倍賠還,這是公義的。──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若他們偷的……仍在他手下存活 這是可以物歸原主的。但不能以物歸原主就算數,賊人仍要加倍償還。這種加倍償還,就沒有分別牛羊或驢子。 我們之所以將第4節先行討論,是因為這節的話題乃緊連第一節的。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第三節的上段接第二節,下段則是連在第四節的。現代中文譯本也接受這種觀念,所以將2~4併在一起來繙譯,並將2~3上放在末後。──《中文聖經註釋》 加倍賠償和4,5倍賠償(1節)是根據髒物的處理情況而定。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上好的”——不論牲畜所吃的好不好。──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喫 這大概是疏忽的過失,而不是故意的。但無論是有意,是疏忽,都要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萄葡園上好的賠還。──《中文聖經註釋》 即使不是故意,如果有人沒有看顧好自己家的牲畜,使其損害了別人家的財產,那麼不管被害的農作物的品質如何,牲畜的主人就要拿自己家中最好的出生來賠償。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吃,同一動詞在第6節譯作「點火」,然而上下文似乎證實了它有不同含義。然而 NEB 譯作「燒盡」也有可能是對的。必須拿上好之物賠償,是律法明智的原則。牧人和農夫兩種文化碰頭,發生磨擦是十分常見的,本節討論的就是這種案例。以色列將生活方式從沙漠改變為定居的年間,這個問題必然十分令人困擾。──《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5~6】一個人要是在自己的田裡放牲畜或燒荊棘,卻侵犯到別人的田,造成損失,必須賠償。牲畜吃了人家田裡的東西,要拿自己田裡“最好的”去賠,以示慷慨。──《啟導本聖經腳註》 田產損失的賠償:無論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賠償。──《串珠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5~15】本段經文規定有四項疏忽致人損失的賠償原則:(一)疏忽損人田園的要賠償(5~6節)。(二)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若找到賊,賊要加倍賠償;若找不到賊,受託人就要到神壇去發誓證明自己清白(7~9節)。(三)代管牲畜疏忽引致死傷或失去的:看守的人要在神前起誓未私拿人牲畜,就無責任了;若證明被偷,看守的人要賠;若被野獸撕碎,只要有證明,就不必賠(10~13節)。(四)借人之物有死傷時:事發時本主在,不必賠;事發時本主不在,要賠;若出了雇價的,不必賠(14~15節)。──《中文聖經註釋》 有關各種損害的賠償法: 這是在生活當中,對鄰舍的各種傷害的賠償法。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5~15 財產損失的刑罰】由於財物受損或喪失可以實際估值,牽涉到財產責任案件之懲罰的功用,是提供合理的金錢作為賠償。按照聖經的律例,數額有時可由審判官決定,有時則定為損失財物的雙倍價值。美索不達米亞法典更加具體:租賃牲口可受的各種損傷都一一列明,並且各有補償的定價(如 * 利皮特—伊施他爾);每畝被水淹之農田的五穀產量亦有規定(* 漢摩拉比)。──《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5~15 有關財產損失的責任】 在大部分情況之下,財物受損或喪失的責任是由當時情況或合約所決定。賠償數額的根據通常是實物(牲口、五穀、果子)的價值;若是農田或果園遭受破壞或導致失收時,則按照所失去的生產能力。由疏忽所造成的案件,責任之所在也很清楚。不預防火的蔓延,牲口失控,疏於維修堤壩或灌溉系統等,都是其中的例子。在每個案例中,容許危險繼續存在,或不約束牲口活動的人,都必須賠償所導致的損失(* 漢摩拉比和 * 吾珥南模皆然)。然而不是所有損失都要賠償的。在某些情況下,法庭亦會以事出意外,或已經包括在租貸合約之內為由,拒絕受理賠償的要求(二十二13、15)。──《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若點火焚燒荊棘……”——就是焚燒田邊的荊棘和惡草。──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若點火焚燒荊棘……將別人的……田園都燒盡了 這是另外一種疏忽。他的目的雖好,結果卻損了別人,他就必要賠還。──《中文聖經註釋》 荊棘: 指作為界限,種在田地周圍的荊棘圍欄。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點火焚燒。以色列地屬於地中海氣候,夏天炎熱而乾旱,因此以色列人談山火而色變。任何澳洲人(作者為澳洲人)都曉得乾草、荊棘、禾稈等是何等容易燒著的東西。荊棘叢可能有籬笆的功用,可以攔阻牛隻(今日則有人用仙人掌)。以荊棘燒起來所發出辟啪爆聲,來形容愚人的笑聲最是恰當(傳七6)。巴勒斯坦的窮人從古到今都用它作為燃料。──《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7】「“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交付鄰舍看守……”——交付鄰舍,或有兩個緣故:(一)或因要出門;(二)或因要作質。“賊要加倍賠還”——(參4)。──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在尚無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社會,一個人外出旅行,會把銀錢等托鄰人代為保管。接受保管的人須對所托之物負責,若是被竊,竊賊捉獲,賊人須賠雙倍。若找不到竊賊,保管人須見審判官(《七十士譯本》作“神”),並憑著耶和華起誓,說絕未沾手原主之物(11節),原主不可要求賠償。──《啟導本聖經腳註》 傢俱: 這個詞的希伯來文是指餐具、衣物,裝飾品等可作為財物的所有的家庭用具。被偷: “被小偷偷走”的意思。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7~8】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 這是代管物件的疏忽。鄰人將銀錢或家具交付代管,卻不見了。怎辦?找到賊,賊要加倍賠還。找不到賊呢? 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這譯法與原文的意義不符。審判官的原文是神(參看廿一6)。現代中文譯本在第8節雖然較為意譯,但將原文想要表達的意義充分的表白了出來:「若抓不到竊賊,受託人必須到崇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中文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7~13】受託物件或牲畜的賠償:古時沒有保險箱,所以當人遠行時,便會將財物交給鄰舍託管,該鄰舍便要負全責。──《串珠聖經註釋》 『就近神』(8節)(編按:中文和合本譯作『就近審判官』)的含義不清楚。它當然包括到本地的庇護所去,但是要莊嚴宣誓,遠是由祭司藉烏陵土明宣判,則並未明確;第九節暗示後者,第十一節則暗示前者。阿摩司書三章十二節指明要提出證據證明牲畜是野獸所殺(13節)。──《每日研經叢書》 有關損害委託物的賠償法規: 在沒有銀行或保險制度的古代社會中,有關委託物糾紛的律法。這種律法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和社會文化背景而制定的,所以現在的信徒無需照聖經律法的字面意思而行。只需弄清其中神的教訓,把它應用到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家主要走到審判官(代表神)面前,宣誓表明無辜。──《串珠聖經註釋》 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這時候保管物品的人,根據“起誓法”(11節)起誓自己確實沒有拿主人的物品,他就可以擺脫嫌疑。這對確信起誓的神聖性和有效性的希伯來民族來說是,解決紛爭的好辦法(來6:16)<民30:1-16,有關許願和起誓>。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就近神,和二十一章6節一樣,必然是「到聖所」的意思(「神」和合本作「審判官」,下同)。那人必須指著神的名肅然立誓,表明無辜(參11節)。這樣做是與「神明裁判」同等,原告必須接受。被告若起假誓,他口所出的咒詛就要臨到自己頭上,必然受到充分的懲罰。這大概便是神定誰有罪(9節)的意思。誰人咒詛臨頭,誰便被神證明有罪,必須以雙倍賠償原告。由於本段(11節除外)是用閃族語一般的「神」字(~e%lo{hi^m,伊羅欣)來形容神,不用以色列特有的「耶和華」(YHWH),有人便覺得這律法是採自以色列的鄰邦。然而另一個更有力的理論,則指出這些律法和美索不達米亞的法律大致相同,顯示它在摩西之前便已存在。如此,這些律法便是耶和華一名未曾啟示給摩西,亦未曾成為以色列特色之前,以色列先祖的「習慣法」。──《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誰就要加倍賠還”!——意思說,本失主若誣告人,他就在所失掉的以外還要出所失之東西的價值,因為他是誣告人,看守的人若真拿了失主的物件,他就必與賊同罪,要加倍的賠還(47)。──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兩個人的案件……有一人說,這是我的 這是為失掉之物爭執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這些物件或牲畜,沒有姓名,又無記號,不能說話,誰能斷定誰是誰非? 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這繙譯法,其中部分也與原文意義不符,因為審判官的原文也是神。現代中文譯本則較佳:「爭執的雙方都要到崇拜的場所去。神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問題是:神怎樣判定?答案是先行起誓,然後以使用類似烏陵土明的決斷法(參看廿八30)作決斷。事實上,有罪的一方一提到去神壇發咒起誓,他可能已心驚了。到崇拜的地方去時,當然有同行去的證人,也有神壇的祭司或負責人在,當他們發咒起誓時,在場人等或已可察言觀色而鑑定誰是誰非了。──《中文聖經註釋》 加倍賠還: 這與處罰偷盜者的形式一模一樣(4,7節)。暗示著懷疑和說謊的罪刑相當於偷盜。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這是我的,有人失物,物主日後看見鄰舍手下有相似之物,便收為己有。盎格魯撒克遜的俗諺:「誰找到就是誰的」(finders are keepers),對以色列人顯然沒有約束力。失物依然屬於原主,看見便可收回。──《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出二十二10~13】若將驢……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出,無人看見 這是代管牲畜的疏忽,既然無人看見牲畜之死、傷或被趕去,那怎辦?有以下三個方式處理: (一)那看守的人,要憑耶和華起誓,未曾拿鄰舍的物。這起誓,按風俗通常包含發毒咒在內。若這樣,看守的人就不必賠還了。 (二)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這就證明是看守者的疏忽,那他就必須賠還本主。 (三)若救野獸撕碎,這就證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處。那麼,看守的人能帶來被野獸撕碎的證明,他就沒有責任了。──《中文聖經註釋》 賠償損害委託物的根本精神: 這段規定體現的精神非常簡單,當傷害了牲畜的時候,根據其管理員的態度和情況來判斷有無賠償的責任。這類規定需要審判長的智慧和公義的良知。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驢或牛或羊(綿羊、山羊皆算為羊)是普通家畜,也是銅器時代最常見的財富形式。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牛羊在「邊疆」社會中最常見的危險,包括受擄掠及被野獸殺害。被告若能證明災難確然發生,便無需負責,也不能被控偷竊。他可以起誓為證,亦可出示屍骸。出示屍骸的目的,是要顯出牲口雖然不免被殺,牧人卻依然機警,及時阻止不被野獸吃掉(摩三12)。雅各時代無疑也有類似的法則,然而他卻控訴拉班,說他連這些也要索取(創三十一39)。約瑟染血的衣裳也可以算為被野獸殺死的證據(創三十七33)。海厄特基於經文鑑別學的理由,提出「被趕去」幾字可以略掉,其實這個可能性第12節也已經提到了;詳情可參看海氏的著作。──《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1】「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甘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本主就要甘休: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具有耶和華信仰的共同體的信仰規範是,相信以耶和華之名起誓的人。所以今天的信徒要憑信心解決信徒之間或教會之間的矛盾(林前6:1-8)。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看守的原當防備人偷去。──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出二十二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比方】雅各(創三十一39)。內中有兩個緣故:(一)要顯明牲畜果其的被野獸撕碎了;(二)要顯明看守的盡了力量,若沒有這證據,看守的就可以起誓(11)。──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若被野獸撕碎: “若被野獸咬死的情況”的意思。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14】「“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無論是什麼物,無論受什麼傷,借的人總要賠還,這條例必叫人少借別人的東西。“本主沒有同在一處……”——若本主同在,他自己就負保護的責任。──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此處未說明所借為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驢等,雇來耕作或負重。“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可能指只借用牲畜,未雇用畜主來趕牛驢。要是雇了畜主,他應照料牲畜;如有死傷,不必償還。──《啟導本聖經腳註》 「甚麽」:可能是家畜。──《串珠聖經註釋》 借,直譯是「要」。出埃及記三章22節形容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銀財物,用的就是這個字。單就字義而言,這字本身並沒有說明東西需否歸還,然而本節的答案是肯定的。希伯來語另有專用動詞形容可收利息的「借」和「貸」。──《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4~15】一個人若借用別人之物,須負全責。──《串珠聖經註釋》 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 這也有可能是疏忽造成,或是所借之物有內傷,或意外事件的發生。那怎麼辦?也有三個原則: (一)本主沒有同在一處的話,借的人就要賠還。 (二)若本主同在一處,本主已可自己見證所發生的一切經過,借的人就不必賠還。 (三)若是雇的,則雇用人的雇價已包含了這「保險費」(古代當然沒有這名詞,故此放在引號內),雇用人就不必賠還。──《中文聖經註釋》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那些借用別人牲畜或東西的人,能夠謹慎。 若是雇的……本是為雇價來的: 當人為自己的利益收取租金轉借物品的時候,一定把估計的賠償金預算好了。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若是雇的 ...... 來的」:若是租回來的,則損失由物主(出租者)抵償。──《串珠聖經註釋》 雇的,這句話簡短而隱晦。RSV(及和合本)的譯法若是正確的話,本節便是說物件出租就會冒受損的危險。但「雇」字的原文通常是指雇工人,不是租來的東西;因此挪士等人將這句話譯成「如果(使東西受損的)那人是雇工,損失便從工錢扣除」。若然,本節便和聖經好幾處地方一樣,強調雇工做事疏忽,不如主人謹慎(參約十12)。這個一針見血的心理觀察,時至今日依然有效。──《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總要交出聘禮”——就是五十舍客勒銀子(申二十二28-29)。“娶她為妻”——這是刑罰他的意思,但女子的父親必須願意才可(17)。──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本節列在盜竊的大標題下。未出嫁的女子可說是父親的產業,將來可以換取聘禮。今日世界不少地方,聘禮一過手就表示「訂婚」已成事實。作為金錢上的協定,這種「訂婚」自然和婚姻幾乎有同等的約束力。因此外人引誘已經訂婚的少女便算是通姦,要受同等刑罰(申二十二23、24)。馬太福音一章19節中的約瑟正為此事煩擾。本節所描述的,則是某人沒付聘禮便取去女子。他必定要付出聘禮,因為他不付,就沒有人會付了。他又必須認她為妻,但女子的父親也可拒絕把女子給他。無論怎樣他都必須交出聘禮,作為對女子父親的賠償,及對他本人的懲罰。──《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6 婚約】婚約是雙方家庭談判的結果,男方的家庭要付出聘禮,女家則提供妝奩。男女一旦被許配為未婚夫妻,就要在法律上受合同的約束。因此強姦的刑罰得視乎女子(一)是否處女,以及(二)是否已經許配於人。──《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16~17】“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這律例和申二十二28節的律例不同,在這裡論引誘處女,在那裡論強追處女。若有人和已經許配人的女子行淫,就必用石頭打死他(申二十二23、27)。──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已受聘的女子為人引誘行淫,視同姦淫(申二十二23~29)。此處為未受聘的女子,仍屬父親的財產,為人引誘行淫對父親造成損害。父親若願意,男子可以交出聘禮娶她;否則,須按聘禮交錢賠償損失。按《申命記》二十二29,為五十舍客勒銀子。“聘禮”不是給新娘的財禮,而是訂婚的手續。──《啟導本聖經腳註》 當時少女常被視作她父家財富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損失財物,因家人損失了她日後出嫁時應得的聘禮。故此,那誘姦少女的男子須交出聘禮,並娶她為妻。倘若那少女已訂了婚,則根據那時候的法律是當作結了婚,那引誘姦污她的男子便犯上姦淫之罪。(參申22:23-24)──《串珠聖經註釋》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 有這樣的情事時,古代中東國家的有些風俗,是要看引誘人者是否為有婦之夫,而有不同的處置。但這裏沒有說明。另一方面,舊約的以色列人是容許多妻的,因此這條例是要他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聘禮 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錢和各種的物件(參看創卅四12;撒上十八25),作為迎娶女子的禮物。申廿二29規定與此案件有關的禮金是五十舍客勒銀子。這裏的條例卻沒有說明多少,也許這時代是開價還價和由中間人作評斷的世代。 娶她為妻 處女被姦,是被認為不但傷害了當事人,也使其父受損失。古代中東的女子(現代還是差不了多少),不但像中國的女子一樣「在家從父」,乃是父親的「有體動產」。所以男方必須交出聘禮,並且要獲得女方父親的允准娶她為妻;男方則沒有選擇的餘地。申廿二29且規定在這條例下所娶的妻,是終身不能休她的。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 父親的決定,除了考慮女子終身的幸福以外,也還有許多其他的因素和禁忌的。在父親不准她給他為妻時,他仍然要交出聘禮,因為他已佔有了她。──《中文聖經註釋》 處置強姦罪的法規: 這是有關強姦罪的處置方法。即:①當父母允許結婚的時候:男人支付彩禮費(銀子50舍客勒,申22:29)之後,就可以與她結婚,但一輩子不能離婚;②當父母拒絕的時候:男人只需付相應的結婚彩禮費。這意味著,男人起碼要負責那女子的純潔。 人若引誘……處女,與她行淫: 如果是女人定了婚,除女人特殊情況之外,倆人都要被石頭打死(申22:23-27)。
聘禮: 指結婚彩禮費。對希伯來人而言,彩禮費是為了保障丈夫死亡之後女人的生活而規定的(創34:12;撒上18:25)。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16~17 聘禮】男家的聘禮是結婚協議要求的一部分。女子是否為處女,以及曾否結婚,是聘禮多少的根據。然而在本節討論的情況下,女子雖遭強暴,仍可得到處女的聘金。──《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16~17 對婚前性行為的看法】婚前性行為所以不當,有幾個理由。這樣做(一)僭奪女子父親洽談婚約的權柄,(二)削減聘禮的金額,又(三)使丈夫無法肯定長子是否自己的骨肉。律法制約非法婚前性行為的方法,是強逼違犯之人娶這女子為妻,及/或繳付處女當得聘禮之金額為罰款。如此父親為洽談婚約時,就不必因女兒非處女的身分而尷尬或蒙受金錢上的損失。──《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16~20】這段經文的頭兩節(16~17節),仍然屬於個案性的律例形式,「人若……」,就是指人若與處女行淫的必須交聘禮和娶她,若她的父親不准其女嫁他,他還是要交聘禮的錢。後三節的經文(18~20節)已改用普遍性的律例形式,嚴懲行邪術的女人,與獸淫合的人和祭祀別神而不單單祭祀神者,一律予以處死為戒。這些律例,都與社會道德並與宗教有關聯,所以併攏在一起。──《中文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父親有權柄不讓那人娶自己女子為妻。“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這聘禮大概比16節的聘禮重。──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交出錢來,直譯是「秤出銀子」;這是未有錢幣以前的慣例(參創二十三15、16)。錢幣在很久之後才由波斯人引進,其使用其實是從里底亞(Lydia,6~7世紀之古國)傳到波斯的。──《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利十九31,二十27,申十八9-12)。這是悖逆神的大罪(賽八19,十九3,四十四25,四十七12-13,彌五12)。──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本節與19、20節為判死刑的罪。以色列人與古代社會普遍禁止行邪術,因為行邪術為異教民族所行的“可憎惡的事”(申十八9~12)。《漢慕拉比法典》有浸死行邪術者的規定。“與獸淫合”(19節)在《申命記》二十七21和《利未記》二十15都有嚴格禁例,《利未記》且規定人獸均須治死。“祭祀別神”(20節)的處罰是“滅絕”,後來神命令將拜偶像的迦南人完全消滅(民二十一2;申二34;書二10;士一17等)──《啟導本聖經腳註》 「行邪術的」:利用巫術和倚靠邪靈行事,在當時的外族極之流行;這會影響選民專一敬畏神的心志,必須禁止。──《串珠聖經註釋》 行邪術的女人 舊約把占卜、觀兆、用法術、用迷術、行巫術、交鬼、過陰等類的事,都列入在行邪術之中。行邪術的當然有男人(瑪三5就是陽性複數的行邪術的人),可能以女性為多,且誘惑力更大,所以這裏特別指出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舊約對這一類的禁戒甚多,下面僅是部分可資參看的經文:利十九26、31,二十27;申十八10~11;撒上廿八3、9;王下九22;耶廿七9;彌五12;鴻三4等。──《中文聖經註釋》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關於這命令的遵行,可參看撒母耳記上二十八章9節。神禁止以色列窺視未來,祂已賜下尋求祂旨意的方法(申十八9~15)。更深一層來說,渴想知道將來的事,是沒有信心的表現;試圖控制將來就更不消提了。今日西方世界宗教面臨衰微,「法術」取而代之而風靡一時。新約同樣譴責邪術(徒十三10,十九19),然而中世紀的教會雖然處死靈媒和祝巫,新約卻沒有這個教訓。我們可以假定出埃及記設立這準則,是要保全屬神的社群肇建之時,不受外來邪教的危害,並且向歷代的人證明神對巫術的憎惡。──《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8 行邪術的女人】施行邪術在以色列社會中,是遭受嚴禁的死罪(見:利十九31,二十27)。聖經所有關乎法術的律法都是 * 定言式的命令。禁令如此嚴峻,可能是因為它和迦南宗教有關,但亦可能不過因為法術是對掌管萬有之神的挑戰。──《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18~20】三種嚴重的罪行──《串珠聖經註釋》 處置宗教性或道德性淫亂罪的法規: 在這裡規定,對那些與悖逆神的人聯合的女人(18節),或破壞神的創造秩序的變態者(19節),還有否定神的唯一性,事奉別神的拜偶像的人(20節)要一律處死。因為:①他們侮辱了神的神聖;②這些人有可能一瞬間將一個家庭,甚至將一個民族推向罪惡當中。總的來說這條規定體現了,對那些破壞神聖的共同體的罪行,絕不能手軟要斬草除根。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18~27】絕對命令:這些命令沒有共同主題,組在一起的惟一理由大抵不過是形式相同。第18~20節列出三條嚴峻而拘謹的沙漠律法,清楚地將以色列的信仰和淫靡腐敗的迦南宗教劃分出來。在以色列人的眼中,三樣基本上都是宗教罪行:禁令的源頭,是神所啟示的本性。巫婆必須處死,獸姦是死罪,獻祭給耶和華以外神祇的人都要「稱聖」歸作「當滅之物」(h]e{rem),他和一切屬他的都須徹底摧毀。──《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總要把他治死”——迦南人多行這可憎惡的事(利十八23-24)。──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與獸淫合的」:違反神創造的規律,要判死刑。──《串珠聖經註釋》 凡與獸淫合的 這是逆性的行為,也是與以色列鄰近的一些國民之崇拜生物神靈有關,所以總要把他治死。在利未記和申命記的記述中,行這事的,無論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詛,另一方面也要被處死,並且連與他們淫合的獸都要治死(見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中文聖經註釋》 與獸淫合,和同性戀一樣,以色列視為死罪(利二十13)。獸姦一方面明顯是變態的行為,另一方面在全套「巴力的故事」中,亦是重要的一環,對迦南人可能很有宗教的意義。對於這種扭曲神自然律的行為,我們的態度當然不可與律法相違,然而今日我們處理犯這種罪的人,卻應該是不同的方式。──《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19 人獸性行為】 禁止與動物發生性行為的律法,也是以命令的格式寫下(見:利二十一15~16;申十七21)。人獸性行為和同性性行為,都同樣違背了生養眾多的基本命令(創一28,九1)。品種雜交更混淆了被造之物各從其類的分界。這種行為在 * 赫人法律中也在被禁之列。──《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祭祀別神……那人必要滅絕”——“祭祀”兩個字在這裡有敬拜的意思,祭祀別神就是棄絕神,這是叛逆的罪,所以那人必被治死。──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重提第一誡的禁令;而且在祭祀別神時,選民很容易效法外邦人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上(申12:31) , 故必要禁止。──《串珠聖經註釋》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 這是違背與神所立的約的行為,也是忘恩負義的行為,所以那人必要滅絕。要更清楚的了解此義,可參看申十三12~18。──《中文聖經註釋》 滅絕。海厄特引述阿爾特說,這句話依照撒瑪利亞五經和七十士譯本部分古卷稍加修正,以「別」字取代「滅絕」,可以將原文直譯為「祭祀神的……必要滅絕」的句子,改作「祭祀別神的……必須處死」(和合本作「祭祀別神的……必要滅絕」,其實原文無「別」字)。然而依照現有經文,語氣嚴厲的本節,只是從獻祭的角度解釋出埃及記二十章3節而已。犯這罪的人列為「稱聖當滅之物」。迦南人要怎樣被以色列人殺盡,這人也要怎樣滅絕。──《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不可虧負寄居的”——倒要憐愛他們(申十17-19)。看他們如本地人一樣,且要愛他們如同自己(利十九33-34)。“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所以知道寄居者的難處(二十三9)。以色列人中所寄居的有時也得了好境遇。【比方】基尼人(士一16,四11),亞勞拿(撒下二十四18-24),烏利亞(撒下二十三39),洗勒等(撒下二十三37)。──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本節至本章末為各種與人道或宗教職責有關的規例。21~27節所關注的是孤兒、寡婦和寄居的外族人,屬孤苦無告的一群,神特別憐憫照顧,《利未記》十九34教導對寄居者“要愛他如己”。主耶穌訓勉人要善待客旅和無衣無食物、貧苦患病的人(太二十五40)。28節嚴禁譭謗神和官長。29至30節規定將地裡初熟的獻給神。──《啟導本聖經腳註》 不可虧負寄居的 這裏所說的寄居的,是外國人或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暫時或長久的居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這樣的人,不可虧負他、欺壓他。原因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要將心比心的來善待他們(參看出廿三9;利十九34;申十18~19等)。──《中文聖經註釋》 因為你們……也作過寄居的: <申10:19>。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你們也作過寄居的。這句話以徹底的「申命」形式,將本段所提的義務直接與以色列在埃及的經歷相連(參出二十三9)。寄居的(ge{r)是「外僑」(二十10「〔在〕你城裡」),不僅是「外邦人」而已。希伯來語中另外有形容外邦人的字眼。──《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1 無助的寄居者】保護外僑的命令每次在聖經中出現,所根據的理由都是紀念出埃及,和以色列人未在巴勒斯坦定居之前的寄居身分(見:申二十四17~22)。這命令的另一根據,是神的形像為軟弱之人的至終保護者。軟弱的不論是整個國家,還是社會中最易受人欺凌之輩,都沒有分別。人道對待寄居者一方面是根據待客友善的通例,另一方面也是了解到這個非公民的階層,如果沒有特別的照顧,就有遭受歧視或被人欺侮之虞。──《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1~27】保障窮人,寄居者和孤苦無助者的律法:神以第一身出現於本段內,因祂以自己為這些困苦人的特別保護者。 以色列人不可虧待這些人因為: 1 他們知道和親身經歷過寄居者所受的欺壓(21); 2 神的一種屬性就是祂的恩惠(27),故選民必須以恩惠待人; 3 他們曾與神立約(25之「我民」),而這種盟約的關係禁止他們壓逼別人。──《串珠聖經註釋》 為保障寄居的、寡婦、孤兒和貧窮人,特別在這裏立例要以色列人善待他們,看顧他們;不可欺壓、虧負他們;借債給本國的人,不可取利,若拿了他的衣服作當頭,日落以先要歸還給他,使他能捱得住寒夜。──《中文聖經註釋》 保護弱者的法規: 這是為那些貧窮、無力的人制定的保護法。即本文是為那些從社會上、經濟上被排擠的人而設定的神的特別恩賜。由於這些人是沒有他人的幫助就不能存活的軟弱的人,所以公義和慈愛的神不僅絕對禁止對這些人的壓迫,而且用法律規定讓人們向他們伸出友愛之手。所有的人應該在互相幫助互相保護的環境中共同生活,這才是神制定法規的真正意義。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這幾節的主旨是保護權益較少的人,如外僑、孤兒、寡婦,以及一切貧民。如挪士所言,本段的一個特點,是全部誡命都是定言式而非條件式的;換言之,這些都是以色列基本的律法,而不是律法的演繹。以色列必須關顧窮乏無助的人,因為耶和華也關顧他們:這是祂的本性。──《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倒要恩待他們(二十三11,利十九9-10;申十四29,十六11、14,二十四19-21,二十六12-13)。以色列人多半是幫助寡婦和孤兒,但有時也有人欺壓他們(詩九十四6;賽一23十2;耶五28,七3-6,二十二3、17,亞七10;瑪三5;太二十三14)。眾先知也嚴嚴地斥責這種事。(寡婦孤兒在聖經上常與寄居的相連,其中有兩個緣故:(一)都是軟弱,容易受欺壓的;(二)都是主特別眷顧的。)──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出二十二22~24】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神是慈憐恩惠的主,祂特別關注這些無父無告的人,垂聽他們的哀求。凡苦待寡婦孤兒的人,神要使他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藉作報應。這論點,也是歷代的眾先知所關切的主題(參看賽一17、23,十2;耶五28;結廿二7;亞七10等)。──《中文聖經註釋》 保護孤苦伶仃人的法規: 神連空中的鳥和地上的百合花都養活的神(太6:26-29),更是關心那些無依無靠的,可憐的寡婦和孤兒(申14:29;24:17;26:12;賽1:17;耶22:3)。聖經認為照顧孤兒寡母是最虔誠的救濟(雅1:27),同時把虐待他們的行為視為最慘忍的罪行(詩94:6;賽1:23;結22:7;可12:40)<詩10:14,救濟的物件和方法>。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22~24 無助的孤兒】孤兒、外僑、寡婦是古代社會軟弱無助的三個階層。這些人易受欺凌,所以特別得神關顧,不許別人壓迫他們,又咒詛壓迫者,使他們遭受同樣的厄運。當時戰亂、饑荒、疾病頻繁,因此時常都有大量的孤兒。這些人雖然有助於整體的勞動力,如果無人收養,便無從承受產業,或以學徒身分學習一技之長(如:* 漢摩拉比法典)。──《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2~24 無助的寡婦】寡婦和外僑、孤兒一樣,經常都得仰賴施捨來過活。這三個階層的人都無法自保,所以需要法律的保護。他們可以在田地、果園、葡萄園拾取遺穗和果實(申二十四19~21),神的律例讓他們以受保護階層的身分,維持一己的尊嚴。寡婦不能承受丈夫的遺產,其妝奩亦已用來供養子女(如:* 漢摩拉比的法律)。先夫家庭在某些情況下,有兄終弟及的責任(見:申二十五5~10;* 赫人法律亦有此例)。不然的話,她就只得自己設法找工作,或謀求再嫁了(見:路得記)。──《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2~24 無助階層應得的待遇】 * 吾珥南模法典和 * 漢摩拉比法典的引言清楚表示,作為「睿智之統治者」的君王,必以保護窮人、寡婦、孤兒為己任。同樣,在埃及《善辯之農夫》的故事中,原告一開始就稱審判官為「孤兒之父、寡婦之夫」。好幾個律例(來自不同的中 * 亞述法律)都保護寡婦再嫁的權利,並且供養丈夫被囚而假定死亡的女子。因此,無助階層在古代近東,到處都得到供應。只有「寄居者」是聖經以外沒有特別提到的。這不是說別處沒有待客友善的通例,而是說這等人在聖經之中,與出埃及的獨特經歷別具關聯。──《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出二十二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神讓尼布甲尼撒王攻取耶路撒冷,多半是因以色列人輕忽本段的律例(耶二3-5)。“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意思說,使你們的寡婦和孤兒受欺壓,像你們加于別人的寡婦孤兒一樣。──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是神執行「同態復仇法」的結果。在埃及地的經歷可以作為印證。埃及苦待神的長子以色列(出四22、23),故此埃及的長子被殺,埃及的婦女也因紅海的災難變為寡婦。社會沒有正義,便必然落在神的審判下。──《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貧窮人”——(利二十五35-43,參申二十三19)。“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這一條法律是論以色列人,不是論外邦人(申二十三20;尼五7、10;結十八8、13、17,二十二12;詩十五5;箴二十八8)。也不是論到借款經商等事(路十九23;太二十五27)。──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申命記》二十三19~20禁止在一切的放債上取利,但向外邦人例外。本節規定不可向窮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錢給窮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無錢償債,必致賣身或賣子女為奴。──《啟導本聖經腳註》 借錢給窮人應是為了給他援助,不應乘機取利,收取高息。──《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向他取利: 禁止那些由於衣食住和疾病等問題,不擇手段想達到致富目的的行為的法規。聖經有一個“不收利息的”例子(詩15:5;結18:8)。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不可向他取利。本節不但譴責高利貸,更反對向窮人收取任何利息(申二十三20將這規例延伸,將貸款給任何以色列人都包括在內)。曾在落後國家居住過的人,都曉得高利貸是極大的重擔。受四時影響的農業社會更深受其害。這些律法很明顯是遠在所羅門王推動經濟發展,使以色列成為貿易強國以前設立的。禁令的目的大概是因為窮人陷於困境才會借貸,借錢是幫助鄰舍,在鄰舍缺乏時還收取利息是不道德的。基督更進一步禁止我們在這種情況下,試圖收回本金(利息就更甭提了;路六34、35)。向缺乏的弟兄免息貸款,如今成為了施贈。不論怎樣執行其中的細節,這些偉大的屬靈原則在今日我們的「富裕社會」中依然有效。──《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5 收取利息】對於貸款時收取利息的限制,是根據兩個明顯的原則:(一)鄉村社會的農民必須互相倚賴才能生存,(二)利息是城市商賈的現象,農民有時不得不和他們買賣,他們卻不關心鄉村社會的需要(見:何十二7~8)。因此為了保持以色列人人平等,以及避免鄉下人和城市人關係惡化(違犯這律法的案例,見:尼五7、10~11;結二十二12),向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宣布為非法行為(見:利二十五35~38;申二十三19)。惟有向非以色列人貸款才能收取利息(申二十三20)。這律法有別於其他地方較為常見的商業慣例,* 埃施嫩納和 * 漢摩拉比等法律中系統化地列出貸款時可收之利息,更與本段相對。──《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5 貸款慣例】古代的農人、工匠、商賈和現代人一樣,都要向放債人借錢作為新一年莊稼,或工廠擴張,或投機買賣的資金。一切都是有息貸款,法典所反映的若是社群的標準,則利率也是法定的。* 埃施嫩納法典提供了專門的細節,詳述以大麥或銀子交付利息的兌換率。田地的出產可以用作貸款的抵押(* 漢摩拉比),發生天災時可以免付利息(漢摩拉比)。為了避免欺詐,債主索取債務時,不得到田地或果園收成作物來還債。收割的必須是田地的主人,這樣才能保證所付的是正確的數額。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漢摩拉比)。──《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5~27】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 這是另一種容易受人欺壓和苦待的人。他們的難處,也是容易受人欺負的所在,就是沒有錢,並常常為必須的衣食而要借錢。 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因為這些是一同立約事奉神的弟兄,故不當取利息,但借給外人便可以拿利息(參看利廿五35~38;申廿三19~20)。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 這雖然是用來保證還債的,但窮人多數只得這一件衣服(指長塊的布,用作圍身的\cs9衣服),日間用來出外,晚間用作遮蓋。日間或可穿內衣或光身出外,晚上寒冷,他拿甚麼睡覺呢?所以,要正如神憐憫你般的憐憫貧窮人,在日落以先,把當頭歸還給他(參看申廿四10~13)。──《中文聖經註釋》 保護貧窮人的法規: 這是有關保護窮人的法規。聖經提示,只要我們活在地上一天,貧窮便永不斷絕(申15:11)。所以信徒要用基督的愛照顧這些容易受到歧視的人,以此來堅持正確的基督徒信仰(加2:10;雅2:15,16)。因為主耶穌曾親自照顧這些人,給我們作了榜樣,我們也當如此,照保羅所說,我們自己也是背負著主耶穌憐憫和慈愛的債(詩116:12;林後8:9)。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作當頭”——摩西的律法不是禁止人經營當鋪的營業,乃是禁止拿人離不了的物件,如衣服磨石等,當作抵押品(申二十四6、10-13)。當尼西米年間以色列人因這事受了害(尼五1-13)。“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27)。──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衣服」:指一種闊大長方形的鬥蓬,是窮人在夜間當作氈用的。 「當頭」:即借錢的抵押品。──《串珠聖經註釋》 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是以色列對神的認識,怎樣使得他們在不違背律法字句的環境下,在實施方面從輕處置的例子。即使是對以色列的同胞無息貸款,亦有必要索取當頭或抵押品。要對方擔保是可以的,但申命記二十四章10、11節也為此定下規限。最明顯可以用來抵押的,是牧人的外衣或「披風」(除此以外,恐怕也沒有什麼「動產」是有價值的了)。以色列人晚上都用它當作被子,日間作為包袱(出十二34)。取衣服作為貸款抵押品是個常例,阿摩司書二章8節就是例子。然而外衣若要每晚歸還(在晚上是必須品,不是奢侈品),便只能不斷提醒人欠債的事實,抵押的功用便大為消減了。本段的動詞不斷轉換單複數(「你/你們」),譯文不一定看得出來(如25節:「你若借錢……〔你們〕不可……取利」)。然而這種轉換,律法其他部分也有出現20。──《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6 律法為甚麼作硬性規定,叫債主在日落之前,將作為抵押品的衣服歸還給債戶?】 因為古時,衣服是人賴以生存的財產;人要花許多時間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許多人僅有一件長袍,對他們來說非常貴重,晚上要用它來當被蓋,又可當布袋裝東西以便攜帶,摺起來又可以當座位,向人舉債時還可作抵押品,當然最主要仍是用來穿。──《靈修版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6~27
】“衣服”可能為披在外邊的袍(參太五40)。要是一個人窮到連外衣都要拿去當,已是赤貧,必須在日落前還他,可以蓋身保暖。這是人道的規例,證明耶和華神如何看顧窮人。──《啟導本聖經腳註》 【出二十二26~27 外衣作為抵押】按日付薪的散工經常拿外衣作為工作一整天的抵押。除腰布以外,外衣往往是他們的惟一衣物。律法因此規定外衣必須在日暮之時歸還,免得他們晚間無以禦寒(見:申二十四12~13;摩二8)。外衣若不歸還,他們可能就要放棄自由之身,自賣為奴。亞弗內揚(Yavneh-Yam)挖掘到主前七世紀末的希伯來語銘刻,記載了一個農工的申訴,說他的外衣被人無理奪取。他請求法庭把權利、自由身分,和外衣歸還給他。──《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他拿什麼睡覺呢”——貧窮人往往拿他們的外衣當鋪蓋。【比方】中國北方車戶的皮襖。“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參23)。──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出二十二28】「“不可譭謗神;也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 “不可譭謗神”——(利二十四15-16)。有注釋家以為“神”字是指著審判官(參二十一6注)。“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彼前二17;羅十三1、27;徒二十三5)。──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不可以譭謗神,也不可以譭謗官長,因為作官的事神的用人(羅十三1~4)。保羅曾引用此處經文為他責駡大祭司一事致歉(徒二十三4~5)。──《啟導本聖經腳註》 官長的權柄是出於神,所以不能被譭謗或咒詛。──《串珠聖經註釋》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這些本來就包含在誡命的條文中的(二十7、16),但在這裏提出來成為律例,還有禮儀的作用和刑事的責任,因為咒詛神的要擔罪,褻瀆神的名則治死(利廿四15~16;王上廿一10)。同樣,咒詛君王或官長的,也必治死(王上二8~9,廿一10)。──《中文聖經註釋》 神: 相當於這個詞的希伯來文被譯為:①神(創1:1);②外邦神(創31:30);③審判官(21:6)。在這裡譯成“神”是最恰當的(利24:15,16)。官長: 指被百姓認可的非正式的領袖。在這裡意味著,借神的權威“執行統治的人”。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保羅在大祭司面前受審時所引的名句就是本節(徒二十三5)。將神和官長相提並論驟看很奇怪,尤其是兩句話的動詞十分近似(和合本皆作「毀謗」)。將「神」譯作「審判官」不是沒有可能,舊約好幾處經文都符合這理解(如二十一6和合本就將「神」譯作「審判官」)。但另一方面,若因尊敬神而把咒罵父母定為死罪(出二十一17),同樣地,咒詛神所設立的族長,也應當是嚴重的。希伯來語 na{s*i^~ 一詞初時是指支派的「首領」或族長。作為支派的代表,這些職位有近乎宗教的意味,民數記十七章1~6節可見一斑。後來這字的意義逐漸模糊,一般譯作「君」或「王」,如以西結書四十六章。現代人或會覺得本節對掌權者是過分敬重了,但它和羅馬書十三章1節的教訓,以及彼得前書五章5節彼此順服的基本原則,都十分符合。當然,這並不表示我們不能為基督的緣故,拒絕遵行掌權者的命令(參太二十二21)。──《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8 毀謗神或官長】本節的希伯來原文可以譯作「神」,也可以譯作「審判官」。兩者都不容忽視或侮慢。審判官和官長(王國時代以前的酋長,是由長老推選,而經神認可的)都必須敬重。不這樣做就是對長老和神選擇統治者的權柄表示懷疑,因此可判死刑(見:撒下十九9;王上二十一10)。褻瀆就是拒絕神的臨在和權能,這也是死罪(利二十四15~16)。──《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8~31】強調「聖潔的國民」對神應盡之責──《串珠聖經註釋》 這短段的經文,是要以色列人遵守禮儀之律例,不可毀謗神,也為敬畏神的緣故而不毀謗官長。更進一步,乃要將所收入的禾稼土產和牛羊,凡初熟的和頭生的,都獻給神,正如獻上頭生的兒子歸主一樣。總而言之,與神立約的人,就要與一些事物分隔開來,藉以顯明是聖潔的。其中一例,就是不喫田間被撕裂的牲畜之肉。──《中文聖經註釋》 宗教義務: 這裡規定了以色列人作為神政國家的百姓,必須履行的宗教義務。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拿來獻上”——(二十三16,申二十六1-11)。神要以色列人獻上三種頭生和初熟的物:(一)頭生的兒子;(二)頭生的公牲畜;(三)初熟的田禾、果子和初成的出產(如酒油等尼十37、39),他們要用銀子把兒子贖出來(十三13,民三46-48)。其餘的物他們都要獻上。“不可遲延”——(林後九7)。神知道以色列人將要遲延,當以色列人被擄到巴比倫的時候,他們就全然忽略了這事。“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十三2、12)。──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參十三2注。獻給神的“穀”和“酒”是指初熟的土產(比較二十三19;申二十六2~11)。初熟的土產歸祭司(民十八12~13);頭生的牲畜則獻為祭。長子為頭生,不可作祭物獻上,可用銀子代贖。──《啟導本聖經腳註》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指從逾越節由來的(13:2),希伯來人長子的義務。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原文只說「你的豐滿和你的湧流」。RSV 作「你收成的豐滿和你〔油〕醡的出產」,大概沒有譯錯。因為「豐滿」通常用作形容酒,「湧流」(直譯是「流淚」)的大抵是橄欖油。然而《米示拏》(Mishnah)則以此字形容葡萄爛熟自然滲出的汁液;若然,這兩句話便完全平行了。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這是最基本的原則。我們不可據此推論作者對以色列救贖和代贖的觀念一無所知(出十三13)。這些觀念在五經已經清楚解明了。──《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29 五穀的奉獻】城市用巨大、石壁的坑穴作為穀倉,來儲藏收成。村民也是用這種穀倉,但規模較小,在房屋附近的天然石灰岩中開鑿出來。每次收成都應該有一部分分別出來獻給神。這命令提醒人在封存收成之前,首先作出奉獻。──《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9 獻頭生的為祭】 當時的普遍信念是:若要保證豐饒,頭生的牲畜和每家的長子都必須獻為祭物(參十三2;利二十七26)。以色列的信仰禁止殺人獻祭,奉上牲口代替嬰孩(參:創二十二),並且以利未人取代長子獻身事奉(民三12~13)。──《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29~30】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牛羊也要這樣 不單在消極上不可毀謗神和官長,在積極上,當履行一切禮儀的規定,奉獻(和完糧納稅)就是這種禮儀的一部分。 這兩節話實際上提到三種的奉獻:(一)五榖和酒要拿來獻上,不可遲延。因為下兩種都與「頭生的」有關,這裏便可能是要求「初熟的」方面的(參看廿三19)。(二)頭生的兒子(請參看十三2的註釋)。(三)頭生的牛羊(請參看利廿二27)。──《中文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七天當跟著母”——(利二十二27)。要讓他吃母的奶,大概是為母的好處(參下注)。“第八天要歸給我”——(參上注)。頭生的牛羊大概不潔七天,所以等到第八天才歸於神(參利十二23)。──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第八天: 為了:①使其吃7天的奶(利22:27);②而且過了7天牲畜才有模有樣。可以看出,神不僅要求頭生的,而且要求最善的。另一方面,這與割禮儀式有著密切的聯繫<創17:9-14,割禮和信仰>。 ──《聖經精讀本──出埃及記註解》 【出二十二30 第八天】要牲口出生八天之後,才從母親身邊取來獻祭的規定(見:利二十二27),可能是基於下列幾個理由之一:(一)與兒子在第八日受 * 割禮(創十七12)對應;(二)人道對待牲口的表示;(三)試圖使獻祭與七日的創世循環相協調。──《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神所要的原是靈性的聖凜,神給以色列人定各樣的條例(如本節的後半),特為常常提醒他們,遠離一切污穢。“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這等肉不潔,大概有兩個緣故:(一)是不潔的野獸撕裂的;(二)這肉的血未必流盡。“要丟給狗吃”——本節不是禁止以色列人將這肉賣或送給外人(申十四21)。但本處若沒有外人,或是他們不願意吃這肉,就給以色列人指出除掉這肉的方法。狗是不潔的動物,故此無論何物都可以吃(王下九35-37)。── 丁良才《出埃及記註釋》 不可吃被野獸撕裂的牲畜的肉,有兩種解釋:1.未依規定屠宰的肉類,染有代表生命的血,禁止吃(申十二16,23);2.以色列人為“祭司的國度”之民(十九6),也應遵守祭司的規定,不可吃此種肉類(利二十二8)。第1說較合理,因有關祭司的許多規例都不適用於百姓。──《啟導本聖經腳註》 百姓不可吃那被野獸撕裂之牲畜的肉,因有血沾在其上,在禮儀上算是不潔。──《串珠聖經註釋》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 原文的聖潔有分別、隔別、離開的意義。這意思包含將自己與外邦人,外教人所做與神不喜悅的事、物分隔開來,也包含將自己與神吩咐不可親近、不可食用等的事物分隔開來。 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喫 這不但和生有關,更和宗教禮儀有關。因為以色列人不可喫血(創九4;利十七10~14;申十二16、23等),被野獸撕裂的牲畜,沒有正當地宰殺放血,血便還在肉中。還有,也怕外邦人會捉弄他們,故意撕裂牲畜丟下,讓他們撿喫而違背神的吩咐,以致惹動神的怒氣而除滅他們,則外邦人便不戰而得勝利了。為這種種原因,田間被撕裂的牲畜,要丟給狗喫。──《中文聖經註釋》 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 宗教儀式上這些肉認為是不潔淨的,所以禁止食用。 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全以色列都可算都有祭司地位(十九6)。祭司吃腐肉而使自己不潔(因而玷污神),是不可想像的。沒有依照禮儀宰殺的腐肉,裡面攙血是必然的事。──《丁道爾聖經註釋》 【出二十二31 死畜之肉】以色列人禁戒吃可能會使他們在禮儀上不潔的肉,作為他們「分別出來」作神子民的表記。由於被其他野獸所咬死之動物的肉,可能曾經與不潔的猛獸接觸過,又無沒法肯定血是否已經流淨,所以在遭禁之列(見:利七15)。──《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出二十二31 狗】成群的野狗素有好食腐肉之名(詩五十九6;王上十四11),經常在街道和城鄉郊外的垃圾堆中覓食。奚落敵人或起誓之時,往往都會提到被視為不潔的狗(撒上十七43;撒下十六9)。──《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思想問題(第22章)】 1 本章1-17節論及損害他人財物的問題。你認為神藉此教導以色列人什麽功課?神的百姓應有什麽品性?你的品德和行為又如何? 2 為什麽神對行邪術的、與獸淫合的和祭祀別神的人採取那麽嚴峻的懲罰? 3 21-23章對寄居者、寡婦、孤兒、貧窮的和受雇的有什麽保障?今日我們對他們有什麽義務呢?他們若是懶惰或自甘墮落,你會怎樣做?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