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六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藉與基督聯合,得以脫離罪的奴役】
一、與基督聯合的事實 —— 受浸:
1. 在罪上死了的人,不能再在罪中活著(1~2節)
2. 受浸是歸入基督的死,與祂一同埋葬(3~4節上)
3. 目的是叫我們今後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4節下)
4. 因為既聯合於祂死的形狀,也必聯合於祂復活的形狀(5節)
二、在基督裡勝過罪的步驟:
1. 「知道」:
(1)舊人既已和祂同釘死,就不再作罪的奴僕(6~7節)
(2)信必與祂同活,且是向神活著(8~10節)
2. 「看」(原文作『算』)自己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11節)
3. 將肢體「獻給神」:
(1)作義的器具(12~14節)
(2)作義的奴僕(15~18節)
(3)作義奴僕的後果 —— 成聖和永生(19~23節)
貳、靈訓要義
【在基督裡的事實 —— 與基督聯合】
一、罪惡鎖鍊已斷開 —— 死的人脫罪(1~2節)
二、受浸的意義 —— 歸入基督的死(3~5節)
1. 受浸乃是浸入基督裡
2. 受浸死水乃人類的墳墓
3. 被聯合在祂死的形狀上
4. 與基督一同埋葬
5. 被聯合在祂復活的形狀上
6. 與基督一同在死人中起來
7. 行動在新生命的新樣中
三、與基督同釘十架的奧秘 —— 包羅萬有的死(6~7節)
1. 舊人的問題
2. 罪身的問題
3. 舊人已經釘死
4. 罪身已經失效
5. 罪已失去了牠的權勢
6. 我們已得著了榮耀的釋放
四、在信心中的取用(8~11節)
1. 相信是一個屬靈的看見
2. 基督一次又永遠的工作是信心的根據(10節)
(1)永永遠遠向罪死了
(2)永永遠遠向神活著
3. 要學習數算神的事實 —— 算就是信心的運用和態度
【與基督聯合的預表和實際】
一、與基督聯合的預表 —— 受浸:
1. 浸入水中預表與主同死、同埋葬(3~4節上)
2. 從水裡上來預表與主一同從死裡復活(4節下)
二、在生命裡與基督聯合的實際:
1. 在祂死和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節)
2. 在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上與祂聯合(6節)
3. 在已死並脫離了罪的事實上與祂聯合(7節)
4. 在既已和祂同死,也必因信和祂同活上與祂聯合(8節)
5. 在向罪死、向神活著之上與祂聯合(9~11節)
【成聖的根基】
一、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 —— 豈可仍在罪中活著(1~2節)
二、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 是「受浸歸入祂的死」(3節)
2. 「藉著受浸…和祂一同埋葬」(4節上)
3.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4節下~5節)
【在基督裡為祂而活】
一、在基督裡成聖(1~11節)
二、獻給神經歷成聖(12~14節)
三、離棄罪作義的奴僕,結成聖的果子(15~23節)
【我們不可以仍在罪中的理由】
一、你不能夠犯罪,因為你已經與基督聯合。這是評理(1~11節)
二、你毋須犯罪,因為恩典已將罪的權勢摧毀。這是勸說(12~14節)
三、你不可以犯罪,因為這樣會讓罪在你的生命再次成為主宰。這是命令(15~19節)
四、你還是不要犯罪好了,否則結果就是禍患。這是警告(20~23節)
【成聖的秘訣】
一、『知道』已與基督同死 —— 看見已經成就的客觀事實:
1. 「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節)
2. 「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節)
二、『相信』必與基督同活 —— 靈裡有主觀經歷的把握:
1. 「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節)
2.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9節)
3. 祂「向罪死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節)
三、『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 —— 記入人生的賬上:
1. 向罪「當算自己是死的」(11節上)
2. 向神「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下)
四、『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 —— 消極的拒絕:
1. 「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12節)
2. 「不要將…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節上)
五、『倒要獻給神』 —— 積極的獻上:
1. 「將自己獻給神」(13節中) —— 獻上全人
2. 「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節下) —— 個別點交
3. 靠著恩典,罪必不再作主(14節)
六、『順服』 —— 實行奉獻的生活:
1. 「順從…作順命的奴僕」(16節)
2. 「從心裡順服了…道理的模範」(17節)
3. 「以至於成聖;…就有成聖的果子」(19,22節)
【信徒勝過罪的三個步驟】
一、第一步: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神看自己是活的(11節)
二、第二步:不容罪在我們的身上作王(12節)
三、第三步:將自己獻給神(13節)
【獻上肢體作主奴隸 —— 我們的主人更換了】
一、人的意志在主救恩中的地位(12~13節)
二、我們的地位已經更換,罪再不能逞能(14節)
三、現在完全是我們意志選擇的問題(15~16節)
四、需有一次確定的奉獻把自己交給主(17~19節)
五、從前怎樣罪罪的奴僕,現今就照樣作神的奴僕(17~19節)
六、兩種結局,兩種收獲(20~23節)
【成聖的理由】
一、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15~18節):
(一)從前在律法之下,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
(二)現今是在恩典之下,從心裡順服了道理的模範,作義的奴僕,以至成義
二、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19~20節):
(一)從前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
(二)現今是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三)從前不被義約束,現今卻被義約束了
三、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21~23節):
(一)當日羞恥之事的結局就是死,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
(二)現今既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三)惟有神的恩賜,在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
【犯罪的不合理】
一、與奉獻給主的道理不合(15~20節)
二、與聖徒的結局不合(21~23節)
【義僕的三種情形】
一、新的自由(15~18節) —— 可以不受律法和罪的轄制
二、新的效忠(19~20節) —— 受義的約束
三、新的報償(21~23節) —— 成聖和永生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 —— 羅馬書註解》
叁、其他綱目
【成聖的根基˙秘訣和理由】
讀經:羅六章
一、成聖的根基
1. 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1節):本節是接續前章『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要糾正人對該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
(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2節):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另譯『向著罪已死的人』)。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2. 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3節原文):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裡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是『進入』(『歸入』原文直譯)另一個領域裡的人,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裡』改成了『在基督裡』(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裡』(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而它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祂裡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裡,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裡,也就有分於祂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2)「所以我們藉著受浸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4節原文):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字原文字意是『淹在水裡』;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裡水多』(約三23)和『從水裡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埋葬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裡,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3)「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4節):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裡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裡上來』也就表明從死裡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4)「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節):『聯合』原文字意是『長在一起』;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裡與祂同長,也必在祂復活的樣式裡與祂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來
二、成聖的秘訣
1. 『知道』已與基督同死
(1)「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節):『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也和祂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裡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2)「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6節):『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滅絕』原文字意是『使之作廢失效』。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裡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裡,無能為力了
(3)「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節):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這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第一,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第二,舊人是罪的奴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第三,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要緊的是必須有靈裡的看見,『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2. 『相信』必與基督同活
(1)「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節):這裡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裡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2)「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9節):『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裡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裡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3. 『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
(1)「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節):本節告訴我們基督的死和活的特點:第一,『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第二,祂死『只有一次』,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第三,『祂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祂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第四,『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祂是永永遠遠活著
(2)「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原文):這裡的『算』字,在原文是『記入賬上』的意思(參羅四3註釋);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賬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 —— 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4. 『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
(1)「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順從身子的私慾」(12節):『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第一,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第二,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第三,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裡,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第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私慾』原文是複數);第五,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信徒的身子裡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2)「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節):『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牠不義的武器,建立牠的權勢
5. 『倒要獻給神』
(1)「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節):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極、主動的給予。『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裡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裡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裡面,活著事奉神
(2)「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4節):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三、成聖的理由
1. 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15節):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2)「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16節):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3)「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17節):『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裡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
(4)「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18節):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2. 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
(1)「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19節):『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為這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我們從前怎樣把肢體交給了『不潔不法』(『罪』的同義詞),而作了它的奴僕,其結果就是『不法』;照樣,我們如今既把肢體交給了義,而作了義的奴僕,也必會產生『成聖』的後果(註: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2)「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20節):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什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3. 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
(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什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21節):『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什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22節):但作神僕不同於作罪僕,我們一作神的奴僕,馬上就會結出『成聖的果子』,這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23節):『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酬;『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獎賞。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但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裡的生命為恩賞。總而言之,我們只要將自己獻給神,就必定會得著成聖的果子
—— 黃迦勒《查經輯要》
【受洗歸主同死同活】
經文:羅6:1~14
一、相信耶穌向罪死了 1~2
1. 叫恩典顯多嗎? 1
2. 仍在罪中活著呢?2
二、歸入耶穌同死同活 3~5
1. 受洗歸入基督 3,(加3:26~27)
2. 受洗學像基督 4,(西2:12)
3. 受洗聯合基督 5 信徒惟有真正聯合於基督「死的形狀」和「復活的形狀」,才能將祂在我們身上完全彰顯出來(林後4:10~11)。
三、聯於耶穌同釘十架 6~11
1. 為的是使罪身滅絕 6~7,(加5:24)
2. 為的是使生命活著 8~11,(加2:20)
四、獻給耶穌作義的器具 12~14
1. 不容罪欲作王 12
2. 當將肢體作義 13~14,(西3:5;太5:19~20;羅12:1~2)
—— 毛南春陽
【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
經文:羅6:14~23
一、獻給誰 —— 罪僕或義僕 14~16
1. 罪不能支配基督徒 14~15
2. 你應該順從誰呢?16
(1)順從罪必死 太6:24,(詩40:12)
(2)順從義必活 弗1:7
二、獻給義 —— 釋放和成聖 17~20
1. 從前是罪奴,現在是義僕 17~18,(羅8:33~34;林後5:17,21)
2. 從前是不法,現在是成聖 19~20,(弗4:24;彼前14:3;雅1:14~15;加5:24;西3:2~5;彼前2:11)
三、獻給主 —— 果子及永生 21~23
兩種果子:(加5:19~25;6:8)
1. 羞恥的事 —— 結局就是死亡 21,(創3:10;拉9:6)
2. 榮耀的事 —— 結局就是永生 22~23,(林後7:1;來12:14;啟21:8;約4:36;3:16;多3:5~7)
—— 毛南春陽
【接受洗禮的意義】
經文:羅6:1~11
一、一般人對洗禮的誤解
1. 以為接受洗禮是得救。
2. 以為接受洗禮是真信徒。
3. 以為接受洗禮是上天堂的門路。
4. 以為接受洗禮後就完全了。
二、接受洗禮的真意
1. 是信靠耶穌的見證。
2. 是與主同死的表明。
3. 是潔淨罪惡的表明。
4. 是與主同埋葬的表明,表示罪身滅絕。
5. 是與主同活的表明。
6. 是歸入基督的記號。
7. 是要表彰基督樣式,作個真基督徒;立志靠聖靈向罪死,向神活。
三、接受洗禮者須知
1. 承認自己是罪人,需要一位元救主(因不能自救)。
2. 承認耶穌是獨一的救主。
3. 承認耶穌一切救贖的工作都為我而完成。
4. 接受耶穌的救贖並祂所賜的生命。
5. 立志今後按神的旨意而活。
—— 黃彼得
【什麼叫作奉獻】
經文:羅6:12~14
引言:
奉獻是聖經中很重要的真理。但在奉獻之前,必須清楚什麼是奉獻。
一、什麼不是奉獻?(羅6:12~13)
1. 容罪作王。這罪是:
(1)放縱肉體的情欲(加5:16)。
(2)與聖靈相爭,就是不服從聖靈(加5:17)。
(3)仍喜歡在律法之下(加5:18)。
(4)敗壞自己的身體(加5:19~21)。
(5)敗壞自己的心靈(加5:19~21)。
(6)敗壞自己的道德(加5:19~21)。
(7)敗壞自己的生命(加5:21)。不能進天國。
2. 容罪使用。這「使用」指為工具。
(1)留寶座給罪 —— 行動由罪指使。
(2)留機會給罪 —— 不拒絕一切的引誘。
(3)留肢體給罪 —— 不完全獻給神,仍供罪使用。
(4)留才幹給罪 —— 替罪作走狗,跑腿。
(5)留名譽給罪 —— 不完全認罪徹底悔改。
(6)留愛心給罪 —— 戀慕罪。
(7)留生命給罪 —— 不把罪完全除去。
二、什麼叫作奉獻?
1. 把自己獻給神。
(1)把自己的感情獻上。
(2)把自己的意志獻上。
(3)把自己的思想獻上。
(4)把自己的身體獻上。
(5)把自己的心靈獻上。
(6)把自己的道德(品格)獻上。
(7)把自己的生命獻上。
2. 作義的器皿。
(1)將寶座給義。
(2)將時間給義。
(3)將肢體給義。
(4)將才幹給義。
(5)將榮耀給義。
(6)將愛心給義。
(7)完全歸給義。
結論:
自我檢討。我有這樣完全奉獻嗎?
—— 黃彼得
【因信成為義僕】
經文:羅6:15~23
引言:
與主聯合就是將自己的主權完全獻給主,讓祂掌管,用祂所賜的生命來事奉祂,為祂而活。本段論到成為義僕的幾個要義。
一、因神恩典作義僕(6:15~16)
1. 在恩典之下不是要犯罪,乃是要行義(6:15)。
2. 在恩典之下有愛之律,即基督的律,所以要行出愛心(6:15)。
3. 在恩典之下有自由決定將主權交給誰。因著神的大恩,故決定將主權交給恩主,而作義僕(6:16)。
二、順服真理(教義)而作義僕(6:17~18)
道理為基本要道,是聖經為根據的要道。
1. 基督寶血贖罪的教義。因祂用重價買贖我們,故當為義僕(6:18; 5:5~10)。
2. 基督寶血賜下生命的教義。祂給我們生命,故當為義僕(6:18; 8:2)。
3. 基督給我們新心,甘願順服基督而為義僕(6:17)。
三、奉獻給義而作義僕(6:19~22)
1. 順從義律即是奉獻給義(6:19),故成為義僕。
2. 奉獻給義,受義的約束,故為義僕(6:20~21)。
3. 順從神的生命之律,成為聖潔,而為義僕(6:22)。
結論:
成為義僕是因信,也是因神的恩典。故當奉獻自己全人成為神的僕人,而有成聖的生活,結出聖潔的果子。
—— 黃彼得
【成聖的生活 —— 信徒與罪的關係】
經文:羅6章
一、在地位上信徒對罪是死的(6:1~14)
1. 在恩典的地位上對罪死(6:1~2)。
(1)恩典顯多是供生活的需要,而不是供犯罪和赦免。
(2)在罪上已死。因身體靈魂蒙主救贖,對罪已死。
(3)因基督對罪死,我們在基督裡也與主同死,也對罪死。
2. 在預表中與主聯合,故對罪死(6:3~11)。
(1)在受浸上與主聯合,同死同活,故不在罪中(6:3~4)。
(2)在實際的生命中與主聯合(6:5~6)。主的生命成為我們的生命,主的生命不在罪中,我們的生命也不在罪中。
3. 在奉獻為義的器皿中,對罪死(6:12~14)。
(1)獻身體為義的器皿(6:12~14)。
(2)不容罪作王(6:12)。
(3)不順從私欲(6:12)。
(4)在恩典的保證下向罪死(6:14)。恩典給人力量去勝過罪,叫人凡事靠主恩而活。
二、在義僕的生活上對罪是死的(6:15~23)
1. 信徒是恩典下的義僕(6:15~16)。
(1)故不可犯罪(6:15)。
(2)是順從主(6:16)。
(3)在恩典之下(6:16)。指範圍,環境。
2. 因信從罪中得釋放(6:17~18)。
(1)因信順從所傳的道理(教導),順從聖靈在心中的教導(約16:13)。
(2)從罪中得釋放(聖靈教導的結果)。
(3)聖靈教導我們作義僕,順從神。
3. 因信獻給義而成聖,故對罪死(6:19~22)。
(1)淺顯的比喻 —— 獻給義而成聖(6:19)。
(2)自然律 —— 種什麼得什麼(加6:7~8)。
4. 有永生故對罪死(6:23)。
結論:
信徒與罪完全沒有關係,故不能犯罪叫恩典顯多。我們仍在基督的恩典裡。
—— 黃彼得
【受洗的意義】
經文:羅6:1~14; 林前10:1~13
一、受洗的意義
1. 相信基督的真道。
2. 接受基督的真道。
3. 承認基督的真道。
二、受洗的預表(羅6:1~11)
1. 叫恩典顯多(6:1)。
2. 在罪上死(6:2)。
3. 歸入基督(6:3)。
4. 有新生的樣式(6:4)。
5. 與基督的形狀聯合(6:5)。
6. 與主同釘十架(6:6)。
7. 脫離了罪(權勢)(6:7)。
8. 與主同死同活(6:8)。
9. 不再作死的奴僕(6:9)。
10. 作活神的兒子(6:10~11)。
三、受洗者應有的心志(羅6:12~14)
消極方面:
1. 不容罪作王。
2. 不順從私欲。
3. 不作不義的器皿。
4. 不活在律法之下。
積極方面:
1. 讓義者耶穌作王。
2. 順從聖靈。
3. 作義的器皿。
4. 活在恩典之下。
結論:
不但在肉體上受洗,更要在心靈上,生命上受洗。以色列民失敗,因為只有肉體上受摩西的洗。我們今當在心靈上受洗,歸入耶穌裡,永不再犯罪!
—— 黃彼得
【歸入基督】
一、不在罪中
1. 原在罪中,犯罪作惡,無法勝過罪、脫離罪
2. 恩典來到,叫人脫離罪,不在罪中,過得勝無罪的生活
3. 所以恩典乃是叫人「不」在罪中,過無罪的生活,不是為著叫人「仍」在罪中,而叫恩典顯多。「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醫藥」乃為醫病,不是為著故意把人弄在病中,而顯醫藥之效;「救生船」乃是為著救人出水,不沉溺在水中,不是為著故意把人丟在水中,而顯出救生之功
二、與基督聯合
1. 以色列人受浸歸入摩(林前十1~2),我們一受浸也就歸入基督,「我們這受瑾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2. 一歸入基督,就與基督聯合
(1)同死 —— 向罪死,脫離了罪
a. 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
b. 使罪身失業 —— 舊人是喜歡犯罪的,支配身體去犯罪的舊人一死了,罪身也就失業了,不去作犯罪的事了,「傀儡」,身體是傀儡,舊人是指使傀儡的人
(2)同葬 —— 切在亞當裡的都結束了,不僅不犯罪了,凡屬亞當裡一切老舊的,也都過去了
(3)同活 —— 向神活
a. 向罪死了,脫離了罪,亞當裡的一切舊的,也都結束了,現在基督裡都是新的了,一舉一動都有新生的樣式,靠新生命,活出新生活,「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基督一從死裡復活,一切都在新的裡面,全是新的,連身體也是新的,榮耀的,新的境界,新的樣式
b. 向神在基督裡看自己是活的:
(a)基督向罪死了,只有一次,茄餘任何的時候,都是向神活著的
(b)照樣,我們在基督裡也是一次向罪死了,卻是隨時隨刻向神活著,隨時隨地都有新生的樣式,「基督因父活,照樣,我們因基督活」(約六57),「基督」一直在父的懷裡(約一18),仍舊在天(約三13),不是獨自一人,有父同在(約十六32),照樣,我們也要一直活在祂裡面,毫無間斷,一直向祂活著
三、獻給基督 —— 取用救恩,奉獻能叫我們取用救恩,「獻給誰,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獻給基督,順從基督,就作基督的奴僕,就在恩典之下,罪就不能作主
1. 不作罪的奴僕,罪的器具
(1)不容罪作王,不順從罪,「不順從身體的私慾」
(2)不將肢體作不義的器具,「不作法老的奴僕」,以色列人一過紅海,脫離埃及,就不作法老的奴僕了,法老再不能作王去指使他們,叫他們順從他,他們的身體,也不用來給法老作苦工
2. 作義的奴僕,義的器具
(1)獻給神,讓義作王,作義的奴僕
(2)將肢體作義的器具,「歸給摩西」,聽從神藉摩西所吩咐他們的,他們的身體用來事奉神,造會幕,作神所吩咐他們作的事
四、在恩典之下
1. 恩典叫人甘心樂意的獻給神,作神的奴僕 —— 律法是勉強人作,恩典是叫人甘心作,「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耳朵錐門」,因為主人待他好,甘心失去自由,服事主人(出廿一4~6)。「馬其頓眾教會」神賜恩給他們,叫他們顯出樂捐的厚恩(林後八1~5),「腓利門」善行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保羅不是放˙膽吩咐,乃是憑愛心求(門8~14)
2. 恩典叫人從心裡順服,作順命的奴僕,「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作順命的奴僕」,「律法在心中」,不是刻在石頭上外面的律法(來八8~11)
五、承受神的恩賜 —— 永生
1. 神的恩賜是要我們在基督裡承受永生,「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約六40)
2. 在罪惡中,作罪的奴僕,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結果乃是:
(1)不法,「以至於不法」 —— 作出許多不法,羞恥的事,害己擾人,「隨便犯罪」放蕩不羈,絲毫不受約束,「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1)
(2)死,「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罪的工價就是死」
a. 屬靈的死亡 —— 犯罪作惡就失去生命,落在死亡中,「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弗四18),「體貼肉體就是死」(羅八6)
b. 身體要死,「身體內有罪住在裡面,有了敗壞的因素」(羅七17;八21)
c. 永死,「經審判之後丟在火湖裡,永遠沉淪」(啟廿11~14)
3. 在基督裡,作神的奴僕,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結果乃是:
(1)成聖,「以至於成聖」 —— 有成聖的生活,「在神的聖潔上有分」(來十二10),「滿有聖靈所結的果子」(加五22~23)
(2)永生,「那結局就是永生」
a. 活在生命中,「體貼靈的就是生命」(羅八6)
b. 將來進入永生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認識基督的奴僕 羅馬書6章】
一丶受洗歸入基督的死6:1~3
二丶生命得與基督聯合6:4~5
三丶罪身要與基督同釘6:6~7
四丶若死必與基督同活6:8~113
五丶身體獻給基督為僕6:12~14
六丶行事順從基督之命6:15~16
七丶罪中釋放基督作成6:17~18
八丶得永生在基督裡面6:19~23
—— 作者不詳
【稱義之後當如何?(6:1, 6:15)】
一、 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 —— 既在罪上死豈可仍在罪中活
二、 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 —— 獻上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 伍雷
【受洗- 歸入基督耶穌(6:3,4)】
一、 受洗歸入祂的死 罪上死是因歸入祂的死,進入與主聯合的實際
二、 受洗和祂同埋葬 埋葬乃是確認死的事實,不確認死就不能埋葬
三、 受洗和祂同復活 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一樣
—— 伍雷
【同釘- 不再作罪奴僕(6:6,7)】
一、 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 —— 神的救法不是改良舊人,是舊人和祂同釘十架
二、 罪身滅絕 (失效,失業) —— 罪不能再驅使舊人犯罪,罪身仍在但失去效用
三、 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 罪身失去效用失去工作,罪的權勢無用武之地
四、 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 好行為是結果不是原因,脫罪靠歸入基督的死
—— 伍雷
【律法與罪(6:7~13)】
一、 律法是聖潔的
1. 律法斷乎不是罪 斷乎不是那良善的叫我死
2. 律法是叫人知罪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3. 律法乃是聖潔的 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二、 罪真是惡極了
1.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叫貪心在我裡發動
2.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 伍雷
【罪與我們(6:8,9)】
一、 以前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是活的
二、 現在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伍雷
【我們與基督同死同活- 向罪死向神活(6:8~10)】
一、 若是與基督同死 祂死是向罪死,一次的死 He died once for all to sin
二、 就信必與祂同活 祂活是向神活,永遠的活 He lives forever to God
—— 伍雷
【成聖之道】
一、 知道與計算
1. 知道聯合的事實 舊人與主同釘十字架,受浸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2. 計算獻上的根據 向罪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裡看自己是活的
二、 聯合與獻上
1. 聯合 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2. 獻上 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 伍雷
【稱義與成聖】
一、 我們稱義在於藉祂一人 —— 憑信接受恩典,蒙恩得稱義地位through Him
二、 我們成聖在於與祂一同 —— 受浸與主聯合,獻上結成聖果子with Him
—— 伍雷
【主的死裡復活是我們全備的救恩- 我們接受這個事實,更要聯於這個事實】
一、 主的死與復活為著我們 for us Him alone. We were not involved at all
1.主釘死,為我們的過犯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刑罰,對付我們罪行(sins)
2.主復活,是為我們稱義 稱義憑據是復活證明祂的死滿足了神的公義
二、 主的死與復活包括我們 includes us —— His all inclusive death and resurrection
1.主釘死,我們與祂同死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對付我們罪性(sin)
2.主復活,我們同祂復活 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
—— 伍雷
【獻上作奴僕- 順命奴僕(成義),義的奴僕(成聖),神的奴僕(永生)】
一、 順從誰就作誰奴僕,獻上自己作順命奴僕 —— 成義 16~17
1.罪的奴僕,以至於死 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
2.順命奴僕,以至成義 現今順服所傳道理的模範
二、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獻上肢體作義的奴僕 —— 成聖 18~20
1.罪的奴僕,以至不法 從前肢體怎樣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
2.義的奴僕,以至成聖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三、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神的奴僕得神恩賜 —— 永生 21~23
1.罪的奴僕,有死亡的果子 結局就是死 —— 罪的工價乃是死
2.神的奴僕,有成聖的果子 結局是永生 —— 神的恩賜是永生
—— 伍雷
【羅馬書第六章】
一、為著活而死(六1~11)
二、信的執行(六12~14)
三、專為所有(六15~23)
—— 《每日研經叢書》
【脫離罪(六1~23)】
一、假設的反對意見(六1~2)
二、洗禮的意義(六3~14)
三、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成聖生活的基礎 —— 與基督聯合(六1~14)】
一、對質疑者的反駁(1~2)
二、一個例證的解釋(3~10)
三、根據這個事實所作的懇求(11~14)
—— 《新舊約輔讀》
【成為神的義僕(六15~23)】
一、新的自由(15~18)
二、新的效忠(19~20)
三、新的報償(21~23)
——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