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羅馬書第四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因信稱義的模範例證 —— 亞伯拉罕】

一、因信稱義並非行為的工價(1~8節)

1. 信心的重要(1~3節)

2. 信心的原則(4~5節)

3. 信心的成果(6~8節)

二、因信稱義不在遵行律法 —— 受割禮(9~12節)

三、因信可以成為後嗣(13~16節)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

1. 信心的目標 —— 叫死人復活並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

2. 信心的光景 —— 無可指望仍有指望(18~22節)

3. 信心的擴大 —— 所有相信基督死而復活者(23~25節)

貳、靈訓要義

【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一、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 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和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也無可誇(1~2節)

2.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節)

3. 亞伯拉伯不作工,而因信蒙神算為義,這是恩典,他真是有福的(4~8節)

二、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9~10節)

2. 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11節)

3. 他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12節)

三、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 神應許亞伯拉罕,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節)

2. 若應許是基於律法,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節)

3. 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15節)

4. 但應許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16節)

【不是其他,乃是信】

一、不是憑肉體行為而得的,乃是神算為義的『信』(1~3節)

二、不是因作工而得的工價,乃是因神的恩典 —— 『只信』(4~8節)

三、不是因受割禮,乃是神的加福 —— 給『信』的人(9~12節)

四、不是因律法,乃是神的應許 —— 『本乎信』(13~16節)

五、不是因自己的條件,乃是因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滿心相信』(21節)

【以行為稱義和因信稱義的比較(1~16節)】

一、以行為稱義:

1. 沒有人能靠行為稱義 —— 律法賜給人,神的目的並不是要人遵守,反而是要人因著失敗而學習知道人不能遵守神的律法

2. 沒有信心的行為在神面前是全無功效的 —— 有效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信心,亞伯拉罕所以受割禮,不過是作他信心的一個憑證

3. 以行為稱義乃是立功的思想,這就叫人在神面前有了可誇的 —— 如此就再沒有讚美的聲音,天上也斷絕了感恩的心情

4. 以行為稱義不是神原初的思想,故終究被神廢去 —— 神永久的思想乃是『恩典』

二、因信稱義:

1. 只有信心才能被稱為義 —— 信心的對象乃是基督,信心乃是宣告人在自己裡面不能稱義

2. 只有信心才是堅固律法、滿足律法 —— 行為的中心是在自己,故在律法面前是永遠顯出虧欠而被律法定罪。信心的中心是基督,才是滿足了律法,超過了律法而被律法稱義

3. 信心稱義的雙福:

(1)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 —— 這是指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

(2)主不算為有罪 —— 這是指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

4. 神要使一切應許都歸給信心的子孫 —— 神應許的中心也就是基督自己,信心乃是惟一接受的方法

【常人企圖用來稱義的幾種方法】

一、靠好行為(1~8節)

二、受割禮或其他外在宗教禮儀(9~12節)

三、守律法(13~17節)

四、受制於自己的感覺(17~22節)。

【因信稱義和因行為稱義的比較】

一、因行為稱義會叫人自誇(2節) —— 肉體的誇耀(參羅三27;弗二9);因信稱義是屬乎恩典(16節),叫人謙卑感謝神(7~8節)

二、因行為稱義是作工該得的工價(4節),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的(2節);因信稱義是不需作工(5節),是蒙神算為義的(6節)

三、因行為稱義是憑自己天然的力量,根本不可能達到稱義的地步(羅三20);因信稱義是靠神的力量,就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所以必能作成

【因信稱義的解說】

一、因信稱義之福,是加給凡信的人(9節)

二、亞伯拉罕稱義,不是附帶了割禮(10~12節)

三、人稱義,也不是加上了行律法(13~16節)

四、稱義是完全在於信(17~25節)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前瞻性的 —— 他受了割禮,作為信心的記號(11節)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有進展的 —— 他的經歷成為信心的蹤跡供後人追隨(12節)

三、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能生長的 —— 他的信心在肉身上和靈性上均有後裔(16節)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堅定的 —— 他因信心裡堅固(20節)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 —— 永生的神(17節)

二、亞伯拉罕信心的時候 —— 無可指望的時候(18節)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狀態 —— 是剛強不軟弱的(19節)

四、亞伯拉罕信心的根據 —— 神的應許(20節)

五、亞伯拉罕信心的果效 —— 心裡得堅固(20節)

六、亞伯拉罕信心的表現 —— 滿心相信(21節)

七、亞伯拉罕信心的程度 —— 神的應許必能作成(21節)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17節上):

1. 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的

2. 信神是那使無變為有的

二、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

1. 他因著信,被神立作『多國的父』(17節下)

2. 我們作他信心的後裔,也要有如此的信心(18節下)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特點(18~19節):

1. 『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 —— 不看事實,而持定神的話

2. 『將近百歲的時候』 —— 是持久的信心

3. 『雖然想到』 —— 是與心思相違的

4. 『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 是不靠自己力量的信心

5.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 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

6. 『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 是不衰減的信心

【信心的律】

一、信心的對象 —— 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

1. 使無變為有的神 —— 神的創造大能;神作事從來不需憑藉,不受限制,所以信心不需要看環境、找根據、找依靠、用人幫忙

2. 叫死人復活的神 —— 神的復活大能

二、信心的態度 —— 信心不怕火鍊(18~20節):

1. 在無可指望時仍有指望

2. 環境絕對不可能時信心還是不軟弱

3. 儘管一切的事情和神的應許相反,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

4. 無論如何總是把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

三、信心的憑據 —— 神的應許(話語)(20~21節):

1. 在受試煉時就『仰望神的應許』 —— 是信心得堅固的秘訣

2. 『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必能作成』 —— 這樣的信心才是讓神進來作事、讓神的旨意通行的惟一途徑

四、信心的義乃是在於相信神所設立的基督(22~25節)

【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20~22節)】

一、『仰望神』 —— 不看自己和環境,單單看神

二、『仰望神的應許』 —— 抓住神的話

三、『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 不讓疑惑在心裡有地位

四、『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 —— 反而讓神的話剛強他的心

五、『將榮耀歸給神』 —— 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

六、『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全心被『信』充滿

【亞伯拉罕信心的秘訣(20~22節)】

一、不理會事實上的困難:生理上的自然規律,表示他們已沒有生育的希望

二、專心仰望神的應許: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三、不循著可疑的理由繼續引起疑心:只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裡得堅固

四、一心要將榮耀歸給神:不是要顯出自己的偉大

五、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完全不給疑惑留地步

【信徒也能憑類似亞伯拉罕的信心被稱義(23~25節)】

一、『算他為義』這句話,也是為我們這信的人寫的

二、我們被算為義的信心乃是:

1. 相信主耶穌為我們的過犯受被交給人(釘死十字架)

2. 相信主耶穌為我們被稱義而復活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 —— 羅馬書註解》

叁、其他綱目

【因信稱義的例證】

讀經:羅四章

一、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1.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1節):『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太三9;約八33),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2節):出於自己的行為,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但亞伯拉罕在神面前無善足誇,證明他不是因行為稱義

3)「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節):根據聖經的記載,亞伯拉罕並非作了什麼好事,才蒙神稱義;他只不過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這裡的『算』字在原文意味著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4節):按照神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5節):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6~8節):大衛這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廿三1~2;參撒下十二13)。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一個罪人,卻得著神『赦免其過,遮蓋其罪』(註:『過』字原文是『犯規』,『罪』字原文是『射不中標的』),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由此可見,亞伯拉乃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稱義的人,何等有福!

2. 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9節):這裡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2)「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9~10節):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故是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3)「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1節):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什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記,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記。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4)「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2節):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裡面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3. 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節):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律法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2)「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節):本節提到兩件事:第一,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第二,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原文意思是『使之無效』)了

3)「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15節):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4)「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6節):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第一,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第二,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定然』原文有『堅定、穩固、牢靠』之意)得到這個應許。第三,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第四,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節),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二、亞伯拉因信稱義的榜樣

1. 亞伯拉罕稱義的信心

1)「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原文作『賜生命給死人』)的神;因著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我們信徒也當有此信心,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第二,他相信神是稱無為有(『使無變為有』原文另譯)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著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2)「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節):『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世人(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這意思是說,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3)「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18節):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著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4)「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19節):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第一,是持久的信心(將近百歲);第二,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雖然想到);第三,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第四,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第五,是不衰減的信心(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5)「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20節):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第一,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第二,但神是那為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第三,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第四,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裡著床生根;第五,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裡(『心裡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裡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第六,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裡頭

6)「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21~22節):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裡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什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亞伯拉罕這樣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2. 信徒也能憑此信心被稱義

1)「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23~24節):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裡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祂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2)「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25節):『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但若非祂從死裡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裡的人,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 黃迦勒《查經輯要》

【人是怎樣稱義的呢?(消極方面)】

經文:羅4:1~15

一、不是靠行為,乃是藉信心 1~8

1. 不憑肉體行為稱義 1~3,(加3:1~3;弗2:8~9;創15:6)

2. 不因作工多少稱義 4~5,(太7:22~23)

3. 乃是罪得赦免稱義 6~8,(多3:4~5;彼前3:18;約壹1:9;詩32:1~2)

二、不是受割禮,乃是神應許 9~12

1. 受割禮不是蒙恩的唯一 9

2. 受割禮乃在稱義的後面 9~10

3. 受割禮只作印證的記號 11~12,(羅2:28~29;西2:11)

三、不是憑律法,乃是靠恩典 13~15

1. 因信而得的稱義 13,(加2:16;3:10;羅3:23~24;來11:13~14,16)

2. 因信而成為後嗣 14~15,(羅8:16~17)

—— 毛南春陽

【人是怎樣稱義的呢?(積極方面)】

經文:羅4:16~25

一、因信接受真神而稱義 16~17

1. 本乎信屬乎恩 16

2. 出於神歸於父 17,(來11:17~19;創17:5)

二、因信應付絕望而稱義 18~22

1. 無望時因信仍有指望 18,(創15:5~6;彼前1:3)

2. 軟弱時因信仍得堅固 19~22

(1)軟弱時仰望神的應許 19~20,(林後12:7~10)

(2)疑惑時相信神必成就 20~22,(徒27:25)

三、因信仰望真理而稱義 23~25

1. 信神的作為得稱為義 23~24

2. 信主的復活得稱為義 25,(羅10:9~10)

(1)死是為我們的過犯

(2)活是為我們的稱義

—— 毛南春陽

【因信稱義的辯證】

一、因信稱義的根源 —— 叫人因信稱義的神

1. 神是恩典的神,「神啟示摩西」祂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出卅四6),「大衛」認識神的恩典,神應許大衛可靠的恩典(賽五十五3),所以他說出了神恩典的話:「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卅二1)

(1)不作工而得是恩典 —— 憑行為是作工得工價,不算恩典,不憑行為而被神算為義,是恩典

(2)舊約以色列人的罪得赦免遮蓋,是靠著預表基督的牛羊祭物的血,這是恩典。基督的血洗淨了我們一切的罪,叫主不算我們為有罪,也是恩典

2. 神是叫人安息的神,「不作工」,人不需要作,而享受祂所作的,「神造人」一切預備好,叫人即進入安息(創二1~2),「安息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神一切都作好(出廿10~11)。「神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晚回祭」(約壹四10),祂已為我們成功了救贖,「成了」(約十九30)。「牛和肥畜已經宰了」,各樣都齊備,只要來赴席享受就可以了(太廿二4)

3. 神是稱罪人為義的神 —— 不在乎人的行為,神若只稱義人為義,就是在乎人的行為,但神是稱罪人為義,就是不在乎人的行為了。「法利賽人和稅吏」,法利賽人自以為義,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一個禮敗禁食兩次,捐十分之一,稅吏卻搥胸說,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主說,這人比那人倒算為義(路十八9~14)

4. 神是不要人肉體的神 —— 肉體在人面前雖有可誇,但在神面前卻無可誇。「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以實瑪利」亞伯拉罕憑肉體生以實瑪利,神十三年不向他顯現(創十六16;十七1)。「亞瑪力」亞瑪力人是以實瑪利的後裔,神要除滅他的名號(出十七14)。「該隱」神不悅(創四5)。「掃羅」神厭棄(撒上十五26)

5. 神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神把人帶到無可指望之處,而以祂為指望,人撒手,祂來作。「亞伯拉罕將近百歲,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了」生了以撒。「酒用盡了」,祂的神蹟就出來,叫水變酒,直到缸(約二1~11)

二、因信稱義的榜樣 ——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1. 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不著什麼。「小野驢」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不著什麼,反得了以實瑪利,小野驢,帶來難處(創十六12)

2.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 是「信」算為他的義,不是「行」算為他的義。「信神」即信祂能作,讓祂來作,不憑自己作。「亞伯拉罕信神」能使他的後裔如天上的星一樣,不是憑自己能生育,也不是憑生在他家中的人為後嗣(創十五3~6)。不靠你我自己來作什麼,也不可靠任何人來作什麼,只信靠神來成就一切

3. 亞伯拉罕受割禮作因信稱義的印證

(1)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受割禮之前,所以這福不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也就是不在乎遵行律法,因受割禮是律法所定規的

(2)受割禮是作因信稱義的印證,印證神要人割去肉體,不憑肉體成全什麼

4. 神立亞伯拉罕作多國的父,「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 信心之父,「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 —— 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亞伯拉罕是作多國的父,不僅是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乃市作一切信之人的父,全在於信,不分受割禮的人,未受割禮的人,行律法的,不行律法的

5.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

(1)不是因行律法 —— 神應許了,神自己來成全,不需要人來作什麼,是恩典的問題,不是行為的問題。既是應許,就是恩典,否則,信就歸於虛空

(2)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 恩典需要人用信來接受,「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

三、因信稱義的成全 —— 基督死而復活

1. 祂受死流血贖罪,是為我們的過犯,「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2. 祂復活了,「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1)是我們得稱義的證據 —— 祂釘十字架,擔罪受死,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神叫祂從死裡復活,「可信的憑據」(徒十七31),「地開裂,產救恩」(賽四十五8)

(2)活在我們裡面,作我們的一切,而叫我們成為神的義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認識稱義的實例  羅馬書4章】

一丶因信稱義無有可誇4:1~3

二丶因信稱義行為以外4:4~8

三丶因信稱義不靠割禮4:9~10

四丶因信稱義不分外邦4:11~12

五丶因信稱義不憑律法4:13~15

六丶因信稱義多囯之父4:16~18

七丶因信稱義心不疑惑4

—— 作者不詳

【因信稱義】

一、要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

1. 不憑著肉體去行

(1)亞伯拉罕憑肉體去行,結果生了以實瑪利

(2)教會中所有的難處都是肉體惹的

(3)腓三3真受割禮的,是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裡誇口,不靠著肉體

2. 不作工 —— 不憑行為

(1)蒙恩不是靠著行為

(2)但蒙恩之後要有行為

(3)弗二8~9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4)問題是行為的來源不可出於自己

(5)己就是『人的意思』

二、亞伯拉罕『信』的特點

1. 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的(17節)

2. 信神是那使五變為有的(17節)

3. 仰望神的應許 —— 話(20節)

4. 滿心相信(21節)

5. 要長進到因信而活

6. 不要怕,只要信(可五36)

【羅馬書第四章:相信】

壹、亞伯拉罕的信 —— 「因信稱義」的榜樣(V.1~5)

羅馬書第四章是以亞伯拉罕一生的故事作背景,他的信稱為「亞伯拉罕的信」,他也因信作眾人的父。

一、他憑着肉身一無所得(V.1~2)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一)絕無人能因行為稱義

(二)行為稱義的特點是有可誇的

(三)有可誇的絕不能站立在神面前

(四)亞伯拉罕經歷的特點就是在神面前一無可誇

二、亞伯拉罕的信 —— 因信稱義(V.3)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一)因信稱義是救恩的根基

(二)亞伯拉罕沒有自己的義,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三)信心稱義的特點在於「算」為義

三、因信稱義才是神的恩典(V.4~5)

(一)恩典的原則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該得的是報酬,是神欠他的(reward…, but of debt),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二)蒙神稱義是太大的事,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三)只要有一點作工的成分,因信稱義就站不住了

貳、大衛的赦罪雙福(V.6~8)

一、詩32:大衛也是在行為之外得稱為義,與亞伯拉罕一樣,大衛所講論的都是站在亞伯拉罕的原則上更進一步。

在行為之外蒙神稱義才是福分。

二、十架的赦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大衛的赦罪雙福,因在行為之外蒙神稱義,乃是在於耶穌基督,就如羅馬書第三章21至31節所講的,所以這裡一連三次說到「福分」。

第一是「得赦罪之福」,這是主在十架為我們得的,也就是主的救贖。

三、復活的赦罪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不算為」(not at all reckon sin)是一個很強的詞,在主眼中看來一點沒有罪,這是復活的赦罪。一個是客觀的赦罪,一個是主觀的赦罪。

叁、亞伯拉罕之信,是因信稱義的榜樣,他也成了一切因信稱義之人的父(V.9~12)

亞伯拉罕不僅是我們信心的榜樣,也是信心之父,是我們的根源。

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V.9~10)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一)從這裡開始一直把「因信稱義」與「福分」連在一起,因「因信稱義」乃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而藉因信稱義使我們得着的是耶穌基督,所以這是神所賜的最大福分

(二)亞伯拉罕既是因信稱義的榜樣,又是一切因信稱義之人的父,所以他因信稱義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我們讀第四章必需熟悉亞伯拉罕的故事才能完全進入。

二、亞伯拉罕受割禮是為他因信稱義的印證(V.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一)割禮只是因信稱義的印證,割禮在屬靈實際上是有他更深的意義(西2:11)

(二)亞伯拉罕是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我們不僅在「因信稱義」上,就是在一切關於「信」的事上,都要效法亞伯拉罕,效法他的腳蹤。

肆、亞伯拉罕之信的後裔(seed)和後嗣(heir)(V.13~16)

一、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V.13~14)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一)「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指着一切因信稱義的人

(二)「後裔」指着生命,「後嗣」指着承受

(三)「應許」是指着我們在耶穌基督裡成為後裔和後嗣,藉着信承受世界

二、人得為後嗣是因着信也本乎恩(V.15~16)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一)福分、應許、後裔、後嗣都是指着一件事,因信而得的義

(二)這一切都因着信,所以本乎恩

(三)叫應許歸給一切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

(the faith of Abraham; who is the father of us all)

伍、亞伯拉罕所信的神(V.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一、亞伯拉罕的神是使無變為有,叫死人復活的神

二、這是獨有屬乎神的兩種大能:創造大能和復活大能

三、創造大能(使無變為有)應付我們一切外面的需要

復活大能(叫死人復活)應付我們一切裡面生命的需要

四、創造大能是從無變有(呼叫不存在者存在)

復活大能是使死人復活是耶穌基督的獨一生命

五、亞伯拉罕的信就在乎這兩種大能,因此才作了我們因信稱義之人的父,「我必使你成為多國的父」和「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我們的信心也是建立在這兩種神的大能上。

陸、亞伯拉罕的偉大信心生命 —— 實行的信心(V.18~22)

一、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V.18)

(一)就得以作多國的父

(二)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二、他的身體如同已死,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V.19)

(一)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二)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三)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三、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V.20)

(一)並且仰望神的應許

(二)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

(三)將榮耀歸給神

四、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V.21)

五、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V.22)

柒、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歸結於耶穌基督(V.23~25)

一、亞伯拉罕是新約時代眾人的榜樣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二、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三、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因信稱義的源頭- 稱罪人為義的神(4:5)】

一、 恩典之神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

二、 安息之神 (4:5)                               神叫人歇己工享安息

三、 大能之神 (4:17)                     神叫死人復活無變有

四、 應許之神 (4:21)                     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伍雷

【因信稱義的範例- 得稱為義的亞伯拉罕】

一、 因信稱義的原則 – 恩典 —— 亞伯拉罕稱義不是憑肉體和行為

二、 因信稱義的印證 – 割禮 ——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未受割禮之時

三、 因信稱義的應許 – 後嗣 —— 亞伯拉罕稱義蒙應許在律法以外

—— 伍雷

【稱義原則是恩典- 亞伯拉罕稱義不是憑肉體和行為(1~9)】

一、 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在神前無所得

二、 亞伯拉罕憑著行為在神前無可誇

三、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四、 亞伯拉罕稱義,不是工價是恩典

五、 人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有福 —— 大衛見證得神赦罪蒙神稱義之福

1.其過得赦其罪得遮,這人有福      預表主十架流血是為我們的赦罪

2.主不算為有罪的人,這人有福      預表主死裡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

—— 伍雷

【稱義印證是割禮-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未受割禮之時(10~12)】

一、 受割禮的記號作因信稱義的印證

二、 得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三、 又作受割禮行同一信踪之人的父

—— 伍雷

【稱義應許是後嗣- 亞伯拉罕稱義蒙應許在律法以外(13~16)】

一、 蒙神的應許必得承受世界           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二、 人得為後嗣不因屬乎律法           不然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廢棄

三、 人得為後嗣本乎信屬乎恩            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信心的後裔

—— 伍雷

【亞伯拉罕所信的神】

一、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使無變為有之神 (17)             生以撒經歷創造之神

二、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復活之神 (17)          獻以撒經歷救贖之神

—— 伍雷

【亞伯拉罕信心的特質】

一、 無可指望時因信仍有指望 (18)                  百歲時身體如同已死

二、 無可指望時信心仍不軟弱 (19)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三、 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20)

四、 反倒因著信,心裡得堅固 (20)

五、 仰望神應許將榮耀歸給神 (20)

六、 滿心相信神應許的必作成 (21)

—— 伍雷

【亞伯拉罕的名字是多國之父】

一、 亞伯拉罕原來的名字叫作亞伯蘭  亞伯蘭意思就是尊榮之父

二、 神給亞伯蘭新名字叫作亞伯拉罕  亞伯拉罕意思是多國之父

三、 猶太人稱呼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父  稱呼多國之父為我們的父

四、 猶太人自認是亞伯拉罕唯一子孫  認多國之父只有一族子孫

五、 以信為本的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我們和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加3:7,9)

六、 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我們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 (加3:29)

—— 伍雷

【將來得算為義之人 —— 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一、 亞伯拉罕相信神將要成就的應許  我們相信基督已經成就的救恩

二、 亞伯拉罕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  我們相信神使耶穌從死裡復活

—— 伍雷

【因信稱義之信的歸結 —— 死裡復活的主耶穌基督】4:25

一、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我們相信主十架流血為我們的赦罪

二、 耶穌死裡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我們相信主死裡復活為我們的稱義

—— 伍雷

【羅馬書第四章】

一、舊約兩則先例(四1~8)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四9~25)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四章】

一、信任神話語的信(四1~8)

二、信之人的父(四9~12)

三、一切均屬乎恩(四13~17)

四、相信萬事都能的神(四18~25)

—— 《每日研經叢書》

【因信稱義的例證(四1~16)】

一、信心與行為的分別(1~8)

1. 信心的重要(1~3)

2. 信心的原則(4~5)

3. 信心的成果(6~8)

二、信心與割禮的關係(9~12)

三、信心與律法的對比(13~16)

—— 《新舊約輔讀》

【信心的表現與果效(四17~25)】

一、真正的信心是堅定信靠神的應許,並且相信神會履行祂先前所說過的應許:「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

二、真正的信心是相信神是一位「使無變為有的神」(17)

三、真正的信心是帶有盼望的本質,這是信心的真正記號(18)

四、解釋亞伯拉罕的信心盼望(19~21)

五、保羅道明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基督徒信心的一種模範,凡相信基督之死和復活的基督徒都應該有這種信心(23~24)

六、一個非常重要的教義:我們的信心是建立在基督代贖的死之上,使我們藉著信脫離了罪和死的權勢,得著稱義的地位,並且將來可以復活。(25)

——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