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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第三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神的定罪和稱義】

一、神對猶太人的定罪:

1. 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1~4節)

2. 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5~8節)

二、神對普世之人的定罪:

1. 普世都在罪惡敗壞之下(9~18節)

2. 普世都在律法審判之下(19~20節)

三、神在律法之外的稱義:

1. 稱義的依據 —— 神的恩典、耶穌基督的救贖(21,23~26節)

2. 稱義的方法 —— 相信而非遵行律法(22,27~30節)

3. 稱義的結果 —— 堅固了律法(31節)

貳、靈訓要義

【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一、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1~8節)

二、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節)

2.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12節)

3. 人身體的各部分 —— 喉嚨、舌頭、嘴唇、口、腳、手、心、眼 —— 都淪為犯罪的工具(13~18節)

三、律法叫人知罪,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20節)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不能使人稱義】

一、律法的好處 —— 是為堅立神的信實和公義(1~8節)

二、律法的用處 —— 是要顯出全人類可怕的光景(9~18節)

三、律法的意義 —— 是要叫人知罪而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20節)

四、律法的目的 —— 是要引人接受基督的救贖(21節)

【猶太人攻擊神的義的四個問題】

一、涉及割禮的好處(1~2節)

二、人類的不信和神的信實(3~4節)

三、人的不義和神的公義(5~6節)

四、人的罪和神的榮耀(7~8節)

【神本性的絕對性(不需靠任何相對的事物來證實其存在)】

一、神的聖言是絕對的(2節)

二、神的信實是絕對的(3節)

三、神的公義是絕對的(5節)

四、神的真實是絕對的(7節)

五、神的榮耀是絕對的(7節)

【作惡以成善的錯誤論據】

一、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3節)

二、人的不義反能顯出神的公義(5節)

三、人的虛謊反能顯出神的真實(6節)

四、人的作惡反能成全神的善良(8節)

【世人『都』】

一、「都在罪惡之下」(9節) —— 沒有一個不是罪的奴僕

二、「都是偏離正路」(12節) —— 沒有一個不是走迷了路

三、「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節) —— 沒有一個不被神定罪

【世人都犯了罪】

一、本性上的罪:

1.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

2. 沒有明白的(11節)

3. 沒有尋求神的(11節)

4.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12節)

5.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節)

二、話語上的罪:

1.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節)

2. 用舌頭弄詭詐(13節)

3. 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13節)

4. 滿口是咒罵苦毒(14節)

三、行為上的罪:

1.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5節)

2.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6節)

3.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7節)

4. 他們眼中不怕神(18節)

【世人的困境】

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節)

二、沒有明白的(11節)

三、沒有尋求神的(11節)

四、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節)

五、沒有平安(17節)

六、不怕神(18節)

七、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不能申辯(19節)

【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

一、喉嚨 —— 是敞開的墳墓(13節)

二、舌頭 —— 玩弄詭詐(13節)

三、嘴唇 —— 裡面有虺蛇的毒氣(13節)

四、口 —— 滿了咒罵苦毒(14節)

五、腳 —— 殺人留血,快步如飛(15節)

六、手 —— 所到之處,施行殘暴(16節)

七、心 —— 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節)

八、眼 —— 目中無神(18節)

【律法的功用】

一、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19節)

二、律法可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節)

三、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稱義(20節)

四、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節)

【神審判的勝利】

一、不服的口被堵住 —— 口服(19節)

二、不屈的膝下跪,站立不住 —— 身服(19節)

三、愚蒙的心知罪,再也不自稱是義人 —— 心服(20節)

【因信稱義確定的理論的概論】

一、稱義的時代 —— 如今(21節)

二、稱義的方法 —— 在律法以外(21節)

三、稱義的見證 ——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節)

四、稱義的定義 —— 神把義加給人(22節)

五、稱義的條件 —— 因信耶穌基督(22節)

六、稱義的範圍 —— 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3節)

七、稱義的原因 ——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節)

八、稱義的根源 —— 神的恩典(24節)

九、稱義的完成 ——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節)

十、稱義的代價 —— 人是白白的稱義,所憑的是耶穌的血(24節)

十一、稱義的顯明 —— 神的公義(25~26節)

十二、稱義的知識 —— 知道神自己為義了(26節)

十三、稱義的結果 —— 人沒有可誇的了:對自己,口已被堵住了;對神,只有開口讚美神(27節)

十四、稱義之道是合理的 —— 合乎獨一的神,合乎人類平等的道理(28~30節)

十五、稱義之道合乎舊約 —— 不廢掉律法,反堅固(31節)

【因信稱義的界說】

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將『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22節)

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信耶穌基督」(22節)

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節)

四、因信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24節)

五、因信稱義的成就:「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節)

六、因信稱義的代價:「白白的稱義」(24節)

【神救恩成就的三個基本要素】

一、神的恩典 —— 基督(24節)

二、耶穌基督的救贖 —— 十字架(24~25節)

三、人的信 —— 屬靈的看見和接受(25節)

【耶穌基督的救贖】

一、恩典和公義的一個矛盾的局面(24節)

二、擺出耶穌作挽回祭(25~26節)

1. 『先時』神一直寬容、忍耐;『今時』神在先時所積蓄的一切忿怒,都在今時在十字架上向祂發洩淨盡

2. 神的義得著了無限的滿足和彰顯

3. 信的人也能因耶穌基督被稱為義 —— 信的人在基督裡成了義的見證和標本

三、那裡有挽回祭,那裡就有施恩座(25節) —— 挽回祭另譯施恩座

四、接受救贖的道路(27~31節)

【因信稱義的根據】

一、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節)

二、第二個根據:「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

三、第三個根據:「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26節)

【因信稱義的途徑】

一、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27節)

二、「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節)

【神設立信主之法的用意】

一、使人無可誇口(27~28節)

二、使人相信神是獨一的真神(29~30節)

三、使人因信更堅固律法(31節)

【因信稱義的合理】

一、因信稱義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29~30節)

二、猶太人是『本於信』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被稱義(30節)

三、因信稱義不但不會廢掉律法,反而更是堅固律法(31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 —— 羅馬書註解》

叁、其他綱目

【因信稱義的論據】

讀經:羅三章

一、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1. 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

(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1節):『這樣說來』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什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什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什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什麼功用呢?

(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2節):『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而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緊要的乃是把祂的聖言(就是聖經)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3~4節):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裡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裡不以為然地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什麼好處。保羅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什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4)「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4節):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裡,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麼?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5~6節):保羅在這裡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神降怒,斷乎不是祂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6)「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7~8節):此處的話仍和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他們也曲解、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7)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2. 律法證明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節):前文是指律法不能幫助猶太人脫罪,然則我們不靠律法的人(包括保羅在內的猶太信徒,以及外邦人),難道就比靠律法的猶太人強麼?按我們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使徒保羅就在下面引用舊約聖經上的話,證明舉世的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

(2)「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0~12節):保羅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和五十三篇一至三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a. 『沒有義人』:指本質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b. 『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

c. 『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d. 『都是偏離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裡,生活沒有目標

e. 『一同變為無用』: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有負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

f. 『沒有行善的』: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神。』」(13~18節):這一段話是證明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詩五9;一百四十3;十7;賽五十九7~8;詩卅六1):

a. 喉嚨 —— 是敞開的墳墓:指人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b. 舌頭 —— 玩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c. 嘴唇 —— 裡面有虺蛇的毒氣: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d. 口 —— 滿了咒罵苦毒: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e. 腳 —— 殺人留血,快步如飛: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f. 手 —— 所到之處,施行殘暴:指人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g. 心 —— 平安的路,未曾知道:指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h. 眼 —— 目中無神:指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4)「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節):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由此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服伏下來

(5)「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節):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所以這一段話的結論是說,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二、因信稱義的理論

1. 因信稱義的界說

(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節):本節給因信稱義提供了如下的說明:第一,『如今』是指新約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時代裡,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第二,因信稱義乃是指『神的義』顯明出來;神的義不同於人的義,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第三,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第四,『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節):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第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第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裡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第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什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節):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第一,『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第二,『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2. 因信稱義的根據

(1)「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24節):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第一,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裡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第二,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第三,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2)「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25節):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就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赦免了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校,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這樣,基督耶穌就作了將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在祂裡面合而為一;在基督耶穌裡,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

(3)「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就是『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4)「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26節):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3. 因信稱義的途徑

(1)「既是這樣,那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27節原文):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裡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2)「所以我們算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節原文):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4. 因信稱義的合理

(1)「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29~30節):這裡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裡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2)「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31節):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裡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 黃迦勒《查經輯要》

【神對猶太人的定罪】

經文:羅3:1~8

一、有 神的聖言交托他們 1~2,(約5:24;箴6:23)

二、有 神的公義顯給他們 3~4,(伯35:1~8)

三、有 神的慈愛臨到他們 5~6,(詩52:1~7)

四、有 神的憐憫恩待他們 7~8,(詩67:1~7)

—— 毛南春陽

【神對普世人的忿怒】

經文:羅3:9~20

一、普世人都在罪惡之下 9

「不!你一點也不比別人好!」 (羅5:12;創6:5;賽53:6;約壹5:17~21)

二、普世人都在偏路之下 10~18

1. 沒有義人 10~12

(1)沒有明白的。(2)沒有尋求的。(3)沒有行善的。

2. 全身行惡 13~18

(1)喉是墳墓。(2)舌弄詭詐(詩5:9)。(3)嘴有苦毒(詩10:7;59:7~8;140:3)。(4)手流人血。(5)腳行暴虐。⑥ 心不明白。⑦ 眼不怕神(詩36:1)。

三、普世人都在審判之下 19~20

審判的最終是審判者得勝,因這是義對罪的制服。

1. 使人口服 —— 住口是口服 19,(箴17:28)

2. 使人理服 —— 敗訴是理服 19

3. 使人心服 —— 知罪是心服 20

—— 毛南春陽

【神對基督徒的稱義】

經文:羅3:21~31

一、因信耶穌的加給 21~23

1. 神的義顯在律法以外 21,(羅10:4)

2. 神的義加給相信的人 23,(腓3:9)

3. 神的義普及全世人類 23,(創6:5;詩53:3)

二、因蒙耶穌的恩典 24

(太20:28;弗1:7)。

三、因憑耶穌的寶血 25~26

1. 赦罪 25,(彼前1:18~19)

2. 寬容 26,(來2:17)

3. 正義 26,(約壹4:10)

四、因有耶穌的公義 27~31

1. 信叫人無法誇口 27,(林前1:31;林後10:15~18;加6:13~14)

2. 信叫人超越律法 28,(徒13:39;加3:24)

3. 信叫人蒙神恩典 29~30,(約壹2:1~2;弗4:6;來12:9)

4. 信叫人成全律法 31,(太5:17;羅8:3;10:4,9~10)

—— 毛南春陽

【虧缺了神的榮耀】

經文:羅3:23

引言: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這節經文是過去式的,是已成為事實的。

一、四種論點

1. 指虧欠了神本身的榮耀。人本應將榮耀歸神,但犯罪就沒有榮耀可給神。故神的榮耀就減少。人一直犯罪,神的榮耀一直減少。所以神的榮耀是決定在人犯罪的事上。(參腓1:11; 2:11; 林前10:31)

2. 神賜給人的榮耀。未犯罪前,人有神賜給的榮耀(彼前1:7; 彼後1:17),但人犯罪,失去這榮耀。如亞當,自覺羞愧,就是沒有榮耀。

3. 指主再來時,得勝的信徒要與主享榮耀。如果是犯罪,就虧欠了主的榮耀(林前15:43; 林後4:17)。所以現在不要犯罪,免得主再來的時候,因我們的犯罪而祂沒有榮耀。

4. 信徒應將神的榮耀在日常的生活彰顯出來,因為神按祂的形像造我們,目的就是要我們將祂的形像彰顯出來。但如果犯罪,只有彰顯罪,而不能彰顯榮耀。神的形像人就看不到了。此即為虧欠。(參林後3:18,8:23)

二、本文的正意

以上四論,以第四為最合本文的意思。因為:

1. 神本身的榮耀是絕對性的。祂不能因我們犯罪而減少榮耀。若是那樣,我們的行為豈不是可以左右神的榮耀?那祂就不是永遠不變的神了。

2. 細讀上下文,可以知道這裡不是指神所賜的榮耀,乃是人應當彰顯在生活行為上的榮耀。所以不是人犯罪失去神所賜的榮耀。

3. 這經文在文法上是過去式的,是成為事實的。故這榮耀不可能指主再來時信徒要與主同得的榮耀。

4. 最合理的是:神造人的目的,是要人按祂所給人的形像(真理,仁義,聖潔)來表彰神榮耀的形像。如果犯罪,只有表彰罪,就見不到神的形像了。

因此,羅馬書3:24就說明用因信稱義的方法,叫基督的義成為我們的義。基督的生命在我們裡頭,使這基督的生命 —— 是有真理的,聖潔的,仁義的,真愛的生命表彰出來。這就是將神的形像表彰出來,神就得了榮耀。

使徒彼得和約翰行神跡奇事(徒4:13~21),就是將神的真理,聖潔仁義的形像表彰出去,故神得了榮耀。這是我們日日應當追求的。

三、如何能表彰主的形像,天天榮耀神?

1. 因信稱義,即接受基督的義。

2. 靠聖靈釘死自己,不讓自己活動,而只讓聖靈活動。那麼聖靈就能將基督的義活出來(羅8:5~17)。

結論:

讓我們運用聖靈的大能,活出榮耀神的生活!

—— 黃彼得

【因信稱義的救贖】

經文:羅3:21~31

引言:

稱義原文的意思為「被看為正直,正確,對」;即人符合神所定的條件,而蒙神的喜悅。

一、神稱人為義的原因

1. 要人得以享受神的義(3:21),神的喜悅,神的榮耀豐富。

2. 因人犯罪,失去神的榮耀豐富(3:23)。

3. 因人不能靠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蒙悅納(3:27~28)。人自己的行為多是犯罪的,叫神失望,而不能得神的喜悅。

二、神稱人為義的代價

1. 耶穌自身為挽回祭(3:25)。

2. 耶穌的寶血,永遠生命的代價(3:25)。

3. 神自己的忍耐寬容(3:25)。

三、神稱人為義的方法

1. 在律法以外(3:21)。

2. 因信加給人(3:22)。

3. 藉恩典白白稱人為義(3:24)。

結論:

在稱義的事上,神以祂豐富的恩典叫人去信靠耶穌的救恩,而得著神的義。

—— 黃彼得

【神的義 —— 就是基督】

一、神的真實

1. 祂是真實的神,「神是真實的」

(1)祂所給人的,也是真實的,絕不會把空洞的東西給人。「割禮」神給以色列人割禮,不光是給他們一個儀文,乃有祂的真實在裡面:「影兒」是實體預先的說明

(2)祂是信實的,所交託給人的聖言,絕不落空,都是真實的、可信的,於人凡事都有益處,叫人得莫大的福分,「凡事大有好處」

2. 祂所應許的,所給人的,在基督裡都成為真實的(林後一20)

(1)人所以得不著那個真實的,是個人的不信和虛謊,並非神不真實或失信 —— 問題在人這一面,不在神這一面

(2)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 —— 只要人信,接受基督,神的應許無論有多少,都是實在的,祂所給人的,也都是真實的,「影兒成為實體」(西二17)

(3)人是虛謊的,若不相信接受基督,無論憑人手怎麼作,都是虛謊的。「割禮」憑人手作的,外面肉身的割禮,不是真割禮,惟有在基督裡,受了不是從人手來的割禮,才是真割禮(羅二28~29;西二11)。「猶太人」憑自己作的,外面作的,不是真猶太人,在基督裡,從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人憑自己行的義、善,不是真的義、善,「假冒為善」,惟有在基督裡,才有真的義、善

二、人的不義

1. 神看為好的,神看為是的,才是義的

2. 神看為不好的,神看為不是的,都是不義的

(1)世人都犯了罪,所顯出的都是罪惡,都是神看為不好的,可恨惡的,都是不義的,「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世人都犯了罪」

(2)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在人身上顯不出神來,再好的,也是神看為不是的,也就是不義的

三、基督就是神的義

1.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

(1)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 舊約的律法和先知已經說明,人無法因行律法稱義,乃在於信

a. 律法叫人知罪,顯明人人都是罪人,沒有一個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b. 先知也說,沒有義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十四1~3)。不但人是犯罪作惡的,就是人的義,在神看也是污穢的(賽六十四6)。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無可救藥(耶十三23;十七9)。義人因信得生(哈二4),行善在於認識神、尋求神(詩十四2;何六6)

(2)神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所以人得著義,不是遵行律法的問題(因外邦人沒有律法,只有猶太人有),「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

2. 基督就是神的義

(1)基督滿足神律法公義的要求

① 基督流血贖罪

a. 顯明神自己為義 —— 神是公義的,不能不義,隨便讓罪過去,必須要有贖罪,「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卅四7)

b. 世人都犯了罪,必須靠基督流血贖罪,「憑著耶穌的血」

c. 赦罪得恩都在基督裡 —— 古今所有人的赦罪,都在基督裡,「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ⅰ 以色列人所用牛羊的祭物指基督,「得遮蓋其罪」(詩卅二1;羅四7)

ⅱ 死人也有福音傳給他們(彼前三19~20;四6),也是因基督罪得赦免

② 基督自己的行為都符合律法,叫基督有資格來替人贖罪,「羔羊」經檢查無瑕疵,才能獻為逾越節的祭物,主耶穌經過大祭司、文士、法利賽人等按神的律法審問,又經彼拉多按外邦人的法律審問,都查不出祂有什麼罪來(路廿三4)

(2)基督是神的顯出,祂的一切都是出於神,才是神的義,「父懷裡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約一18),「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約五30)

四、因信稱義

1.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是用信主之法,不是用立功之法,「藉著人的信」

2. 人一相信基督的流血贖罪,神按祂的義,不能不稱人為義(約壹一9),並且基督就成為人的義(林前一30)

3. 不是廢掉律法,乃是堅固律法

(1)律法上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三10;申廿七26),主耶穌為我們擔罪受咒詛,就是按著律法的要求;人來相信,也是應承律法所記的,律法必須遵行,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否則必受咒詛,所以乃是堅固律法

(2)因信祂而活,就能成全律法,「我來不是廢掉律法,乃是成全律法」(太五17~18)。「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認識普世人的罪  羅馬書3章】

一丶不信神的聖言之罪3:1~4

二丶不畏神犯譭謗之罪3:5~8

三丶不走神的正路之罪3:9~12

四丶不怕神行不義之罪3:13~18

五丶不知神的律法之罪3:19~20

六丶不信神的救贖之罪3:21~24

七丶不信神子代死之罪3:25~26

八丶不信神子稱義之罪3:27~31

—— 作者不詳

【羅馬書第三章:救贖】

壹、審判的四問(V.1~8)

(承繼二章審判的信息)

一、第一個問題(V.1~2)

(一)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消除審判與猶太人作選民的問題,在審判之下,猶太人還有什麼好處呢?

(二)神發表祂的聖言是交託給他們的

他們有很多的好處,第一是神把祂的聖言交託並藉着他們發表的,他們是被神揀選來發表神的聖言和神自己的民族.這是選民最大的特點,也是最大的事

二、第二個問題(V.3~4)

(一)他們中間既或有不信的,難道因他們的不信能使神的信心歸於無效麼?

神揀選他們是因神的信心,雖然猶太人基本沒有信心,難道這樣因他們的不信就使神的信心(faith of God)就歸於無效麼?

(二)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無的

(Let God be true and every man false)

只有神是真實的,所有的人都是虛無的。

(三)如經上所記:祢說話的時候顯為公義,審判的時候顯為得勝

神的話語和神的審判(因神的話語是交託給他們的),話語只是顯明神是真實,審判只是顯明神的得勝

三、第三個問題(V.5~6)

(一)『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

藉着我們的不義,顯出神的公義,那神降怒是祂的不義嗎?藉着第二個問題,引進更大的問題來

(二)『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神的審判不僅本於神的公義,也顯明神的公義,公義是神行作一切事的根基

四、第四個問題(V.7~8)

(一)『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把所有有知識的世人所有最可怕的想法都歸納在這四個問題中間了

(二)『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

說這樣話的人被審判正是公義的

貳、審判是使每一個人的口都啞口無言,全世界的人都伏在神審判面前(V.9~20)

一、猶太人、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分別(V.9~12)

(一)『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

因着猶太人的敗壞和被神懲治,使外邦人有一個錯覺:我們比他們強些.這裡說:決不是的!

(二)『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三)就如經上所記

1.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2. 沒有明白的

3. 沒有尋求神的

4. 都是偏離正路

5. 一同變為無用

6.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這六點是世上每一個人的情形,這是墮落人類真實的光景

二、人類墮落的可怕光景(V.13~18)

(一)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1.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2. 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

3. 滿口是咒苦毒

(二)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三)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四)他們眼中不怕神

三、律法的用處(V.19~20)

(一)律法上所說的一切事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

1. 好使每一個人都無話可說

2. 使全世界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二)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三)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

參、「救贖」的偉大信息(V.21~31)

一、『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V.21)

(一)第一要知道神的絕對公義必需得着絕對滿足,滿足神的律法才能「顯明」 —— 神是創造一切的神,神是毀滅一切的神,祂的義也須顯明

(二)從第二章知道律法絕不能顯明神的義,所以神發明了一個計劃,使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開闢了一條新的道路 —— 要用新的道路來滿足神的義,顯明神的義

二、『有律法和先知為證』(V.21)

「在律法之外」另由一條路來顯明神的義

律法和先知是基本兩條不同的路,但在當初神設立時,他的方法卻是一樣,都說到這一件事,這一方向為着神的兒子救贖的路作見證,福音和救贖才是全部聖經的中心

三、『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V.22)

(一)『神的義』 —— 這是絕對不能有一點動搖,必需滿足

(二)『因信耶穌基督』

1. 神的救法就是在於祂的兒子耶穌基督 —— 這是神最偉大的思想,耶穌基督就是神的智慧,神的方法 —— 解決神性情的矛盾,使大福分能臨到我們人類

2.  信祂所是的,信祂所作的 —— 這裡撇下了律法行的道路,開啟了耶穌信的道路

(三)『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 第一次神竟然和我們這樣的罪人能發生直接關係

1. 加給 —— 客觀的稱呼

2. 因信耶穌基督

藉着「信心」的道路,信 —— 耶穌基督這一位道成肉身的神的兒子,且信祂的救法

3. 一切相信的人

(1)相信是一個接受的動作

(2)這是救恩臨到全世界最公平的辦法,使世人都站在同一個根基上 —— 因信得救

四、『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come short, 或 shorter)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redemption, redeem),就白白的稱義』(V.23~24)

(一)世人受審判的標準 —— 神的榮耀

神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世人,世人無一能搆得上(come short)神的榮耀

(二)「榮耀」就是「神的顯出」(出33:17~26)

(三)在這一個情形之下才顯出神的大恩典

這才是神提到「恩典」的偉大思想,只有完全不配得的才是恩典.這裡的「恩典」乃是神在罪人仍蒙昧無知的時候,將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賜給我們

(四)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第一次提到「救贖」,「贖」的意義是「贖回」,沒有「救」的意思,已經失去,如今付了必需的代價而合法將他贖回,主權重歸己有,這是「贖回」的意義,是一個法律的名辭 —— 基督耶穌自己就是這個贖價

(五)就白白稱義

這是說到贖回最大的福音的意義,竟完全沒有代價,也不能有一點代價而得着,耶穌基督就「被稱為義」(詩49:8~9)

五、『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亦作:施恩座),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要顯明神的義』(V.25)

(一)神設立 —— 「設立或設定」(set forth)是一個法律用詞,神已經命定、奠定

(二)耶穌基督作挽回祭

「挽回祭」(propitiation)和「施恩座」(mercy seat)是同意字,這是一個獨特的挽回祭,挽回罪人回到神面前,也挽回神的心再向着罪人

(三)那裡有挽回祭,那裡就有施恩座

(四)是憑著耶穌的血

1. 這裡只提「耶穌」不提「基督」,指着道成肉身者最大的工作為我們流血

2. 「血」是指着「魂」(利17:11~12 )

「贖回」的意義是「以魂贖魂」

(五)藉著人的信

「信」是取得浩大救恩的工具(believe unto Jesus)

(六)顯明神的義

神的義藉着耶穌的血,也藉着我們的義,才能顯明於天下

六、『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V.25~26)

(一)「先時」指主來之前四千年,罪人按神的公義該被毀滅,但神因祂忍耐的心寬容人,使人的罪遮蓋在無數祭牲的血下,等待至大至貴的血來到,但神的義蒙了不白之冤(詩73)

(二)「今時」指神的兒子耶穌基督正在十架上忍受刑罰為聖徒贖罪時,神將一切忿怒倾倒在祂兒子身上,立刻擊殺,不稍容讓,為此顯明了神的義

(三)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 洗雪了祂四千年來寬容忍耐,公義不伸時的蒙塵

(四)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1. 現在耶穌以祂自己的血為贖價,使我們能完全被贖回,因祂而稱義

2. 我們的信也是顯明神的義不可少的一步,顯明神為義,也成為神的義的見證

七、『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之法。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V.27~28)

這是保羅在講完「贖回」的信息之後,用問答式來說「贖回」的道路和「因信」的道路的重要.這裡是第一和第二問答:

(一)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

(二)用何法沒有的呢?

你說:『沒有可誇的』,但怎樣沒有的呢?使人更深更結實明白.『是用立功之法嗎?』即回答:『不是』,立功是一條永遠走不通的道路.

『乃用信之法』,今天是信心的時代,一切都因「信」

(三)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八、新約時代的道路是信心的道路(V.29~31)

(一)神只是一位神(V.29)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神對人並無分別,沒有猶太人是選民的問題,真實的選民只有因信稱義的人才是神的子民,神只作他們的神

(二)神只稱信耶穌的人為義(V.30)

『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只有信心之道才能滿足神的義,彰顯神的義,蒙神稱義,無論受割禮,未受割禮,都需因信稱義

(三)「信心」更是堅固律法(V.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

   一、人用常話與毀謗話來強辯被定罪 (1~8)

   二、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18)

—— 伍雷

【人用常話與毀謗話來強辯被定罪】

   一、神的聖言啟示救恩 —— 人的常話與毀謗話拒絕救恩

   二、神的信實是絕對的 —— 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

   三、神的真實是絕對的 —— 人的虛謊反而顯出神的榮耀

   四、神的公義是絕對的 —— 人的不義反而顯出神的公義

—— 伍雷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

1. 本性的罪惡 —— 沒有一個義人(10) —— 人沒有一個能滿足神的公義

2. 心思的罪惡 —— 沒有一個明白(11) —— 人思念變虛妄無知的心昏暗

3. 需求的罪惡 —— 沒有尋求神的(11) —— 人尋求滿足身體精神的慾望

4. 道路的罪惡 —— 都是偏離正路(12) —— 人迷失了生活的方向偏離神

5. 功用的罪惡 —— 同變為無用(12) —— 人沒有達成神創造人的目的

6. 行為的罪惡 —— 沒有一個行善(12) —— 人的所作所行都是滿足自己

二、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 (六13)

1. 喉 —— 敞開墳墓(13) —— 人的喉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

2. 舌 —— 玩弄詭詐(13) —— 人的舌習慣於欺哄詐騙謊言

3. 唇 —— 虺蛇毒氣(13) —— 人的唇被魔鬼利用傳播毒素

4. 口 —— 咒罵苦毒(14) —— 人的口沒有對神的感謝讚美

5. 腳 —— 殺人留血快步如飛(15) —— 人的腳勤於犯罪且精於逃罪

6. 手 —— 所到之處殘害暴虐(16) —— 人的手到處施行毀壞和殘暴

7. 心 —— 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 —— 人在撒旦的權勢下尋找平安

8. 眼 —— 他們的眼中不怕神(18) —— 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

—— 伍雷

【何處尋義? 律法以下還是律法以外】

   一、律法以下(19) —— 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二、律法以外(21) ——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顯明出來,恩典卻是叫人稱義

—— 伍雷

【何法稱義?因行律法還是因信基督】

一、因行律法(20) —— 凡有血氣的定罪,沒有一個人能在神面前稱義

二、因信基督(22) —— 切相信的稱義,神的義要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 伍雷

【神的恩典- 基督的救贖- 我們的稱義(24)】

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 —— 稱義是蒙神恩典,蒙神的恩典是蒙救贖的恩典

二、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 稱義因基督救贖,救贖是在基督耶穌的的裡面

三、我們就白白的稱義 —— 稱義是白白得的,我們得稱義無自己任何功勞

—— 伍雷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原文又作施恩座,基督耶穌是神設立的施恩座

一、憑耶穌的血 —— 神挽回祭的代價 —— 若不流血罪就不能夠得赦免

二、藉著人的信 —— 神挽回祭的應用 —— 來到施恩座在於信耶穌的血

三、顯明神的義 —— 神挽回祭的目的 —— 神設立施恩座來顯明祂的義

—— 伍雷

【神顯明祂的義(25~26)】亙古不變的原則,寬容原文是逾越(神越過)

一、先時設立施恩座 —— 神要顯明祂的義 —— 神忍耐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二、今時設立挽回祭 —— 神要顯明祂的義 —— 神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 伍雷

【稱義之道,在因信稱義】

一、沒有可誇了(27) —— 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

二、我們看定了(28) ——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 伍雷

【羅馬書第三章】

一、答辯反對意見(三1~8)

二、全人類都犯了罪(三9~20)

三、神的預備(三21~31)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三章】

一、神的信和人的不信(三1~8)

二、無基督的世界(三9~18)

三、與神和好的唯一方法(三19~26)

四、人類功業的末路(三27~31)

—— 《每日研經叢書》

【世人都在罪惡之下(三1~20)】

一、猶太人的長處(1~8)

二、所有人均被定罪(9~20)

—— 《新舊約輔讀》

【全是恩典(三21~31)】

一、神為我們做了什麼?(21~26)

1. 神的義乃是在律法之外(21)

2. 神的義是因信耶穌而來(22)

3. 神的義因基督的救贖而完成(23~24)

4. 神的義的基礎(25~26)

二、我們當為神做什麼?(27~31)

——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