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十三章拾穗
【羅十三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
有人曾問,這裡「在上有權柄的」是指有權柄的天使,還是人,或兼指天使與人。聖經一般的觀點是,世上權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眾軍」支配(賽廿四21,「天上」和合本作「高處」)。何況,保羅也曾用複數的exousia(「權柄」)。指天使的權柄(參八38;弗一21,三10,六12;西一16,二10、15)。我們可以參照他在哥林多前書二8所說「世上有權(archontes)……的」,就是將「榮耀的主」釘十字架的;在那裡他似乎不單指人而言。然而從這裡的上下文看來,最好將「在上有權柄的」解釋為掌權的官,他們用「劍」刑罰惡人,保護良民,因此有權下令,要人順服,人民也當繳合宜的稅金及其它當納的物給他們,並要對他們表尊敬。保羅在別處提到天使的權柄時,從來沒有要求基督徒順服他們;相反的,因著與基督聯合,信徒已經脫離了他們的審判,因為基督是這一切權柄的創造者與元首(西一16,二10),若他們與祂和祂的子民為敵,基督便是他們的征服者(西二15)。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這個原則與哥林多前書六1~8的論證並不衝突;那裡是勸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訴。承認政府的權柄,對基督徒家醜不宜外揚的事實,沒有任何差別。雖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這種法令在教會中並沒有地位:他們是「教會不算數的人」(林前六4,NEB)。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世人順服地上掌權的,是因為懼怕法律的制裁;我們基督徒順服掌權的,乃是由於敬畏神,因為權柄都是出於神主宰的許可和安排。 —— 《讀經指引》
神的兒子,從不在外面頂撞地上的權柄,不論這權柄是對是錯,是好是壞。這是因為:(1)尊重父神主宰的安排;(2)接受環境的遭遇;(3)神兒子的國度是屬天的、屬靈的,不須與屬地權柄正面衝突。主耶穌的順服肉身父母(路二51),不反對納稅給該撒(太廿二21),接受彼拉多的審問,承認他的權柄(約十八36;十九11);以及保承認辱罵大祭司是錯(徒廿三5),大衛絕不敢稍微為害掃羅(撒上廿四1~15),都是這個原則;他們這些光景,都是神兒子的見證。 —— 《讀經指引》
本節至7節教訓基督徒對管理眾人之事的政府應持的態度。當時的教會團體與地方當局之間可能在關係上很緊張 —— 只順服基督,不順服他們,甚至拒不納稅(6節)。保羅一方面提出信仰上的基礎 ,說明權柄出於神,掌權者為神所命,故應順服他們;另一方面他繼續前章不要以惡報惡、不要報復的教訓,指出伸冤在主手中;地上掌權者的設立是為神執行刑罰(4節)。
基督徒會問:要是守著不報復的原則,會不會令不法者更放肆,以致法紀蕩然呢?從保羅這段話裡可以看出,他認為地上的政府是可以秉公行義,賞善罰惡,為人伸冤,代神伸張公義的。不過,神設立掌權者給他伸冤罰惡的目的,是讓大家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二2),因此保羅也在這裡教導在位者不可濫用職權來圖一己私利,縱惡欺善,弄得民不聊生。遇到這種情形,信徒有義務順從神而不順從人(徒五29;比較但三16~18)。 —— 《啟導本聖經註釋》
有權柄的……掌權的:前者是單數,後者是複數。因此,前一句指靠權柄維持秩序是神所立的一般性原則,後一句則表明每一個具體的權力都是出自神的旨意。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7】與太22:21一樣,極其鮮明地指出聖徒對世俗權力的態度。本文的注釋論及其詳細內容,總體意義參看<緒論,基督徒順服與不順服的界限>。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顧爾曼說:「新約中很少有一句話像這句一樣,被大大誤用。」他特別是指人誤用這句話,來要求人對極權政府絕對服從。從這裡的上下文,以及從使徒著作的大範圍來看,政府能要求人服從的限度,只在神所託付它的目的之內 —— 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們不單可以抗拒,而且必須抗拒。
「基督徒對政府的順服從來不是絕對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條件的。因著兩種互相競爭的要求,基督徒總是活在壓力之下;在某些狀況中,違背政府的命令,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這個歷史悠久的教義,自從使徒宣稱,應該順從神,而不順從人之後,就已經成立了。」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他們「對自己將要承受的刑罰,只能怪咎自己」(NEB)。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必自取刑罰:這裡的「刑罰」不是指神最後施行的審判,只是教訓向政權挑戰的人必會付出代價。事實上,聖徒曾多次因抗拒錯誤政權而失去生命。這是因為他們效法舊約先知的精神:寧肯接受來自人的刑罰而不願被神審判。總之,本節教訓我們,不論政權善惡與否,凡向政權挑戰的人,都要充分認識到危險性(徒五29)。
【羅十三3】作官的……懼怕:指出一般性原則,說明作官的有賞善懲惡的義務。事實上,歷史上許多邪惡的掌權者違背了此原則,他們將付出更大的代價(賽1:23)。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為懼怕,乃是叫壞行為懼怕。(按英譯)。摩法特譯為:「作官的不會令誠實人驚懼」(譯注:與和合本相似),是根據一種抄本,其支援的證據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讀作如agathoergo,而非agatho ergo。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參彼得前三13:「你們若是熱心行善,有誰害你們呢?」(緊接著這段之後的話,即彼前三14,設想到情況可能有所轉變:「你們就是為義受苦……」。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4】「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劍象徵羅馬官員的統治權;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後半句英譯為:「將祂的怒氣傾於作惡的人」。)因此,政府受託的職責,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17上、19)。後代的基督教國家,當然不包括在保羅的這段訓勉之內;基督徒統治者或法官,並沒有得到特別的指令,告訴他們身為基督徒要將冤情「聽憑主怒」,和身為官員要負責「傾倒祂的怒氣」,集這兩者于一身之時,當如何協調。這不是說,他不能從本段以及類似的經文中,摘取原則作為指南。但是此處顯然假設了兩種「服事」神的範疇。
「聖經常准許以強制的方法約束罪惡,這些經文令現代許多基督徒感到困擾,因為似乎與基督的愛和祂不抵擋罪惡的觀念背道而馳。但這種看法是由於未能辨明保存世界與拯救世界乃兩回事。其實,聖經既肯定那「惹動忿怒」的律法(羅四15),又肯定那「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加五6);即對基督特殊的工作與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 —— 《丁道爾聖經注釋》
劍是羅馬人權力的象徵,「佩劍」指政府擁有的權力而說。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神的用人:闡明當盡的功能的職務,而非指其本質的狀態。「神的用人」雖富有名譽,卻明確表明他並不是神,反而只有施行神旨意的義務。我們要正確理解神建立一切制度,尤其是統治權力制度的心意:① 正如神創造天地,秩序和組織是祂的根本屬性;② 只有通過這種秩序和組織,神的教會和聖徒在這地上才能受到保護,出色地擔負使命(提前2:1,2)。神作為終極的權柄和統治,為了在地上體現自己的旨意,將一部分權力賜給國家的統治者。當他們的治理許可權在神的法律範圍內,其主權就具有神性起源。然而,當他們越權時,不再是神的用人,淪為磨練聖徒的工具。此時,聖徒應當遵照神終極的權力與絕對的旨意和律例,祈求神旨意的成就,不斷發出先知般的警告。統治者與聖徒之間的關係,與使徒保羅「要在主裡」聽從父母(弗6:1)的教導一脈相通。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
也是因為良心。基督徒順服官長的動機更高,超過因恐怕不順服會帶來不愉快的後果。基督徒知道,這種順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從便能向神保持清潔的良心。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掌權者既為神所命,信徒為求良心的所安,應該尊敬他們。 —— 《啟導本聖經註釋》
是因為良心:明確地提出國家與個人關係的基本尺度,是基於神話語的良心。因此,倘若國家權力是正確的,即使是有損於自己,也要照著良心聽從統治;倘若國家權力是不正確的,即便是會受到逼迫,也要為良心的緣故而順服神的更大法律。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RSV將這個子句譯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許是正確的;希臘文並不清楚(此處動詞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語)。「因為外邦官長是執行神的工作,所以你們理當付稅給他們(這件事令許多猶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愛任紐引用這一節,反駁唯知識論(諾斯底派)的解釋,證明保羅在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見的掌權者,好像某些人對這段經文大膽的解釋;他乃是指真實的掌權之人」。
他們是神的差役。希臘文此處「差役」一詞為leitourgos(非第四節的diakonos),這個字在新約與早期基督徒文獻中,特別用來指宗教方面的工作。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6~7】「納糧」就是「納稅」,包括各種直接和間接的稅項。7節的話符合主基督的教訓:「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7)。 —— 《啟導本聖經註釋》
主要以納稅的義務為例,論到對國家所要履行的具體義務。隨著社會意識的高揚,基督徒應該擁有更加細緻的社會責任感。任何形態的無政府主義與個人主義都不合乎聖經。聖經強調秩序和公義。基督徒應當在生活中誠實地實踐基督教倫理與基督教文化。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或許是回應耶穌的命令:「該撒的物,當歸給(或「交還」,apodote,與此處的形式相同)該撒」(可十二17)。但是接下去的經文卻顯明,順服世俗掌權者的義務是暫時的,只適用於目前「黑夜」的時期(12節);在那「將近」的「白晝」,將會有新的治理狀況,「聖徒要審判世界」(林前六2)。世上的政權都將消亡(這一點保羅與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將永遠長存。」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懼怕』也可譯作『敬畏』。一個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就是不敬畏神、不畏懼人的人。『懼怕』多著重內心,而『恭敬』偏重外貌。 —— 牛述光
【羅十三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基督徒的生活是以義為基礎的,是凡事不虧欠人;有一個清潔的手和無虧的良心;基督徒雖凡事不虧欠人,但在他自己卻仍以為虧欠,就是在愛上的虧欠,愛是無窮的,沒有一人能還清了這筆債。我們欠鄰舍福音的債(羅一14)。我們作完一切,只有向神說:免我們的債;我們盡量愛了鄰舍之後,還得向鄰舍說:我們虧欠你們。 —— 謝模善
「凡事不可虧欠人,」我們原有墮落的天性,總是喜歡占人便宜,而使人受虧。但主住在我們裡面的新生命,卻常使我們覺得對人有虧,因此凡事都不敢虧欠人。 —— 《讀經指引》
【羅十三8~10】「凡事不可虧欠」(原文),「愛人如己」和「不加害於人」這兩處的人是鄰舍,或譯為臨近的人。鄰舍彼此間不是生命的關係,只是住戶的關係,所以不稱弟兄。 —— 牛述光
愛是一種永不能償清的債(「虧欠」)。無論一個人怎樣愛人,他有義務不斷持續愛下去,這就是「常以為虧欠」的意思。這種無私的愛不只用在信徒身上,也應用以對待一切人(「愛人就完全了律法」一語中的「人」指「同胞」、「鄰舍」)。要能這樣愛一切的人才算遵行了律法的精神,達到律法的目的。
9. 節所引為《申命記》所記「十誡」的節縮。「十誡」可分為對神與對人兩部分。此處列舉的為對人的部分的節縮,而用「別的誡命」一語概括其餘。主基督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和「愛人如己」是一切道理的總綱。愛神是信仰生活的內容,愛人是倫理道德的具體表現。保羅重申基督的教訓,指出全部律法可在愛中實現與完成。 —— 《啟導本聖經註釋》
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律法:愛要積極向人敞開心扉,對人赤誠相待並樂於給予,不是因愛的誡命消極地去愛。所以,愛是成就倫理與律法綱領的根源性力量,超越個別的倫理、律法條款。8節「就完全了」是現在完成時態,確定施愛的人無異於已完成了律法的要求(林前十三1~13)。主啟示自己完成了律法,他也就是愛本身(太五17~19)。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即十誡的第七、第六、第八,與第十條(出廿13~17;申五17~21);此處顯然沒有按照次序,乃是隨意選擇。參馬可福音十19。
「愛人如己」。耶穌稱之為「其次」大的誡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雅各書二8稱之為「至尊的律法」(NEB作「聖經中至高無上的律法」)。參加拉太書五14,「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愛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所譯的字是Pleroma,此字意義很廣(十一12譯作「豐滿」,十一25譯作「數目添滿」,十五29譯作「豐盛」)。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或有別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句話之內了。」誡命有許多條,但其總綱乃是『愛神』,並『愛人如己』。所以我們只要得著基督的愛,並向神、向人流露出這愛,就不須逐條遵守誡命了。 —— 《讀經指引》
「愛是律法的完滿」(直譯)。這話說出:(1)神一切律法的本意,原是愛。神賜律法,非僅以此定罪人、刑罰人,乃為顯明人的本相,領人歸順而蒙恩,這就是愛了。(2)這愛就是基督,惟有愛的基督才完滿成全了神的律法,使神一切律法的要求不致落空。(3)我們只須活在基督的愛裡,自然能夠符合神的心意,也就包括了,甚至超出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無須活在法下,向律法負責,逐條遵行律法的定規。 —— 《讀經指引》
【羅十三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使徒的教導中,時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參帖前五4~11。
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這裡的得救是以將來完全實現的觀點來看,即八23所說,信徒所等候的「兒子的名份,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參彼得前書一5「末世要顯現的救恩」,根據那段經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這件事將與基督在榮耀中的顯現同時實現(參來九28)。 —— 《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這裡所說的得救,是指著我們身體的得救,不能是指著我們靈的得救。因為我們靈的得救,是在我們信的時候就得著的。只有我們身體的得救,是在主再來時得到的,所以越過越比我們初信的時候更近。
【羅十三11~14】「現今」指主再來前的這個時期,聖經稱之為末世(來一2)。「趁早睡醒」是說現在為應該行動的時候。「得救」(11節)非指信主時靈魂的得救,而是指主要來時救恩完全實現在人身上的拯救工作(來九28;彼前一5)。保羅寫這段話勉勵信徒過敬虔的生活,因為主基督再來的日子一天比一天接近。 —— 《啟導本聖經註釋》
保羅對末世論的強調。正是這種末世論性的覺醒,維持了信仰生命的活力。「睡醒」理所當然指屬靈的覺醒。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暗昧的行為……光明的兵器。NEB作:「因此讓我們扔掉暗昧的行為,拿起我們的兵器,好像光明的軍人」。保羅的作品中經常出現光明與黑暗的對比(參林後六14;弗五8;西一12~13;帖前五4~5),約翰亦是如此。新約與昆蘭經典,在這一個觀念和用詞上顯然相通;昆蘭經典說,人類或是被光明之君治理,或是被黑暗的天使轄制,末世最大的衝突則被稱為「光明之子與黑暗之子的戰爭」。「光明的兵器」,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8與以弗所書六13~17描述得更詳盡。 —— 《丁道爾聖經注釋》
「黑夜」指現今邪惡的世代。這個世代已將近過去。主基督就快來。要象除去污穢的衣服一樣,棄掉在黑暗中所作見不得人的行為,穿上公義的盔甲,披戴基督,成為新人。參《以弗所書》四24;《歌羅西書》三9~10。 —— 《啟導本聖經註釋》
【羅十三12~13】「黑夜」與「暗昧」象徵惡勢力與罪行,「白晝」和「光明」象徵真理和追隨真理者的生活。保羅描述基督徒為早起等候黎明的人。在此,聖徒所更換的是特殊的衣服。(帖前五8)將這些衣服喻為盔甲。很明確,此比喻暗示,若想在這世界成為光明之子,就必須與黑暗的掌權者爭戰。即使末世性意義的白晝尚沒有到來,聖徒已經屬於白晝,要在生活的每一瞬間擔當光的作用。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好像行在白晝。「白晝」是清醒的時間,因為「醉了的人是在夜間醉」(帖前五7)。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十三13~14】藉著對比靈與肉,保羅教導聖徒只有屬靈而不是屬乎肉體的原理才使人活,告誡聖徒當遵行這屬靈原理,參考8:3~17注釋,論及靈與肉的具體內容。極其重要的是,靈與肉並非字面上的靈魂與肉體。倘若將本文的肉體解釋為人實際上的肉體,就會有陷入不合聖經的極端危險,它認為肉體是絕對惡的,故要禁欲,甚至否定肉體的一切需要。因此,這裡的「肉體」並非指人的身體髮膚,而是指「尚存於墮落之人人格中的罪性」(7:17)。「靈」也並非指被玷污的人的靈魂,而是指「神賜給人的生命與真理之靈 —— 即聖靈」。如此,本文的含義就很清楚:① 人因屬乎肉體的性情,完全無力拯救自己,然而神藉著聖靈的恩典,成就了救恩,因此我們只須感恩而不必再懼怕;② 過去屬乎肉體之時,人不但沒有遵行神的律例,也沒有能力遵行;如今,藉著基督的恩典成為新造的人,就不能再置身於罪惡之中,也無法再隨從罪惡; ③ 聖徒當在得救的確信與喜樂中過得勝的生活,且要成為信仰的大丈夫,因盼望最後的勝利而勝過現在的苦難。聖經經常用靈與肉指聖靈與罪性,不是指肉眼所能看到的靈與肉,須謹慎解釋。雖然與本文的內容沒有直接關係,為了建造聖徒,有必要簡略歸納聖徒對肉體當有的正確態度:① 有人認為人的肉體是罪惡的,只有靈魂是美善的,這種思想基於古代的世俗哲學,是完全錯誤的二原論。聖經教導我們,靈肉皆為神所造,原本都是良善的。然而,自罪進入之後,靈與肉同時被污染;② 只要地上的生命尚未結束,靈肉是決不可分割的有機結合體。二者相互緊密影響,肉身的舉手投足都反映了靈魂的知、情、意。相反,得體地對待肉體還是放蕩縱欲,都會致命地影響靈魂的狀態;③ 聖徒當認識到身體是神恩典的禮物,藉它行善且從中得到快樂。但不可流於放蕩與無節制,乃要警醒守潔,藉著身體更好地顯出靈魂的信實,使人為此歸榮耀給神(林後7:1)。 —— 《聖經精讀本註解》
【羅十三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
披戴主耶穌基督。「披戴」的這種用法,在文學上有一個類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奧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所著「羅馬古跡」(Roman Antiquities)中,用「披戴達昆(Traquin)」形容扮演達昆的角色。
初期教會對信基督的人實際生活的教導(參六17詮釋),為了便於記憶的緣故,似乎採用一些搶眼的字,「披戴」(或譯「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應當「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參西三12);這些美德既然是他們信主之時所領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個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說他們應當「穿上新人」(弗四24),或生活要像已經穿上新人的人(西三10)。既然這個「新人」是基督的性情複製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或者,像在這裡一樣,勸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將他們內在所經歷的,表現出來。保羅在當時並沒有我們所見寫成文字的福音書,因此,他推薦給讀者,要他們培養的美德,正是福音書作者對我們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話是「披戴耶穌基督」,這一點很值得我們注意。
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參六12。13、14兩節的話,曾在奥古斯丁心中燃起神聖之愛的烈焰。 —— 《丁道爾聖經注釋》
無論是披戴世俗的權力或金錢,還是學歷或才華,人都要穿衣蔽體。衣飾體現了穿衣者的人格與個性。因此,所謂披戴主基督是意指要使人格與個性基督化。 —— 《聖經精讀本註解》